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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2016-01-01 14:51:2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篇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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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篇一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宣 传 单

一、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保基本”就是要从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广覆盖”就是要靠制度和政策的吸引力,把尽可能多的农村居民纳入到新农保制度之中。“有弹性”就是要适合农村、农民的特点和地区发展差异性,政策和标准具有适当灵活性。“可持续”就是各级财政有能力支付,广大农民能够承受,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实现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新农保试点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积极参保;四是自治区统一制度框架、统一基本政策、统一经办管理流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参保的农民实行属地管理。

四、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什么好处?

参加新农保有七大好处:1、像城里人一样按月领取养老金,晚年生活有保障;2、几年时间就能领清本金及利息,活到老养到老;3、收益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4、享受财政缴费补贴,缴费时间越长,享受养老补贴也越多;5、养老待遇根据物价和国民经济增长适时调高;6、新农保具有保障性、福利性的政策,绝不同于商业保险;7、政府将加大农村社区建设,构建没有围墙的敬老院,并不断提高农村老年群众待遇。

五、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目标任务是什么?

从2010年10月起开展试点工作,年底前基本实现60岁农村老人全部纳入新农保范围,开始发放养老金,参保缴费人数达到应参保人员的70%以上,2011年达到90%以上,2012年实现全覆盖。

六、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凡具有本市沙坡头区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及以上(在校学生除外)、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七、农村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到所在村民生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60周岁以上老人携带近期一寸免冠像片3张),并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经村、镇(乡)民生保障服务站(中心)审核、登记后,报市社保局审核、确定。

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1)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农民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缴费。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为参保农民提供适当缴费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自治区、市财政根据参保农民实际缴费金额确定补贴金额,具体标准为:个人按照每年100元至500元5个档次缴费,财政对应给予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的标准补贴。

九、如何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参保登记后,参保缴费人员每年持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银行缴费,完成缴费后保管好缴费票据,以备对账、查询。

十、农村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符合参保条件且缴费困难的人员是如何补贴的?

对农村重度残疾、低保家庭等符合参保条件且缴费困难的人员,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额或部分缴费补贴。其中:农村重度残疾缴费困难人员,由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各补贴50元;农村低保家庭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各给予25元的缴费补贴。

十一、农村计划生育户是如何奖励缴费的?

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少生快富”户中符合参保条件的适龄人员,在新农保参保缴费财政统一补贴的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个人奖励缴

费补贴,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37.5元,市财政承担62.5元。“少生快富”纯女户每人每年市财政再奖励缴费补贴300元。

十二、符合补贴对象的农村生活低保户、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户等特殊人群如何认定的?

1、农村低保户:按市民政局核发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为准。

2、农村重度残疾人:按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为准,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农村残疾人。

3、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应持有市计生局核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我区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了两个女孩的家庭为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少生快富”户应持有市计生局核发的《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户荣誉证》的家庭。

以上特殊人群应同时具备我市沙坡头区常住农村居民户口。

十三、如何办理特殊人群的养老缴费补贴?

市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人口和计生局分别负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等特殊人群的身份审核确认。市社保局负责上述人员参加新农保的参保信息登记和认定记载,并在现行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中做好人员身份标识。

市民政局、残联、计生局于每年一季度前将上年度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的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和《参

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低保对象、农村重度残疾人、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人员身份认定表》一并提供市社保局、各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和村民生保障服务站,并由村民生保障服务站进行公示(7天),接受村民监督。经公示无异议后,村民生保障服务站将公示人员花名册和《认定表》签章,报乡(镇)民生保障服务中心复核签章,再报所在市社保局审核认定,市社保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自治区财政补贴部分由市财政统一申报。

十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何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哪些资金构成?

参保农民以户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缴纳保险费等手续,市社保局为每位参保农民建立养老保险档案,以身份证为社会保障号,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市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并做实,分别记载。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同期存款利率利息。

十五、参保人在缴费或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如何处理?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及利息全部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金及利息的余额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十六、新农保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篇二
《毕业论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一、绪论

(一)选题背景、目的和意义

十七大针对社会建设内容中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提出了“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新思路。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表示,我国要着手建立针对农民的,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主要特点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 的县(市、区、旗),逐步扩大试点直至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争取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部覆盖。

表1 2010年中国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情况对比表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1年统计年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0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个人计算得出。

我国是农业大国,2007年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4.11%,全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1.6%,2008年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3.01%,全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2.O%,2009年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1.66%,全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2.5%,2010年全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50.05%, 全国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6.35%。而且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主要表现为“农村为城市服务,为工业发展服务”,这一结构直接导致我国形成了城市先进,农村落后的局面。城乡经济的两极分化导致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城乡失衡,农民面临极大的养老风险。同时,我国人口老龄化严重,经济还不发达,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老龄化使得农村老龄人口的养老问题更加尖锐。2010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14.8%,是改革开放以后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

3.23:1,绝对差距额达到13190.4元,是改革开放以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最大的

一年。同时,目前我国城乡老年人口人均收入比例为4.7:1,大大的超过城乡居民收入的比例3.23:1,农村老年人口成为庞大的养老保障上的弱势群体。

可见,在经济尚不发达,人口老龄化严重,且老龄人口贫困,社会养老保障城乡差距大的大背景下,如何建立“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广大农民,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口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对社会文明稳定,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成果综述

1. 国内研究成果

2004年,罗世瑞指出,农民的养老问题关键在于经济保障,农民的养老问题不需要依赖于国家财政支持,完全可以让农民参加商业保险,因为商业保险有着很强的灵活性和较高的适应性。农民根据自身缴费能力和保障需要等指标自主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险种。

2007年,杨翠迎、米红提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要遵循分群体特征的原则,群体主要包括四大类:第一群体是农民工,实行“弹性帐户和激励帐户相结合”;第二群体是失地农民,实行“个人帐户、基础养老金和储备金结合”;第三群体是纯农户,实行完全积累制,实行“个人帐户+长寿风险基金”,也可以选择实行“个人帐户+统筹帐户”的模式;第四个群体是计划生育户,针对这一群体实行“即期投入"的模式。

2. 国外研究成果

直至今天,国外养老保险已经经过了三个历史阶段“家庭养老保险一国家年金保险一社会多支柱养老保险”。 1889年,德国颁布《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这一文件是通过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来分散劳动风险的保障制度诞生的标志。至此,人类社会进入现代养老保险时期。

“二战”后,资本主义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为满足农村劳动力对社会保障的迫切需要,西方国家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覆盖面积不断扩大。1957年,德国颁布《农民老年救济法》,这一文件规定对独立经营的农业企业主、以及与他们共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劳动成员实行特殊的老年保障制度。其主要内容是,所有没有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农民必须投保,投保的经费有两个来源,一是法定投保人自行缴纳的保费,二是政府对投保人的经费补贴。日本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建立是在日本政府于1959年颁布的《国民养老金法》开始的,强制性特征很突出,除了农民以外,个体经营者也被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20世纪末,西方发达国家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领取养老金的人数迅速增多,公共财政对养老保险供款的负担也大大加大,日积月累形成了显性化的债务。人口老年化还加重了养老保险的业务量和运营负担,管理费用增多,又是公共财政的一大负担。因此,许多国家开始针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的改革趋势具体表现为

扩大覆盖面、政府主导低层次保障、减少国家干预、发挥私有企业的作用、增加退休年龄的弹性、财务模式倾向于采取税收的方式筹集资金、基金管理方式为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和完全积累制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西方发达国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满足了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

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1986—1994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提出、试点

上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没有农民养老保险,贫困农民接受社会救济。至

1986年,开始有农民工进城打工,他们有了较多的收入。针对这一情况,“七五计划”提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初步选择江浙一带的乡村进行试点,建立了农村养老基金。1991年,国家再次选择山东省的五个县进行试点。经过六年的实践,1992年1月,原民政部颁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自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二)1995—1997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广泛推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是从1995年开始的。至1997年,全国2900个县中,有2123个县引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共有55.79万农民领取了养老金,参保率为9.47%,在这一时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了广泛推行。

(三)1998—2001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暂停整顿

1998年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大整顿的一年。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取代人民银行对保险业的监管地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清理,连续四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四)2002—2009年,开始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002年,十六大决定在东部一些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并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8月18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上确定了试点的主要内容: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 政府财政部门支付全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数额;筹资方法采用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三大来源相结合, 地方财政适量补贴。这次会议标志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

(五) 2009年9月至今,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试点推行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表示,我国要着手建立针对农民的,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主要特点的新型社会养老保障制度。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 的县(市、区、旗),逐步扩大试点直至

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施,争取在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部覆盖。

三、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模式特点

(一)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结合

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大,因此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政府组织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对收入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贫困线以上的农民采取自愿性原则,但是鼓励他们参加,政府给予支持。

(二)筹资结构特点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办法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但是集体补助只能是辅助筹资渠道,因为只有在极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集体企业才可能为农民提供一部分的补助。另外,我国财政支持系统不完善,也没有养老保障储备基金,国家政府资金的投入比例过低。因此,在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形同虚设的情况下,大部分资金还是由农民承担,更加不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支付结构特点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储备积累的支付模式,即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在个人名下,个人领取的养老金数目由个人缴费多少和积累时间长短决定。

(四)统一管理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村的务农、经商等各类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为全国各地提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和一般的运行机制。统一的管理模式这样, 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在全国农村的真正建立了基础。

四、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农民思想观念的局限性

几千年来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社会下的低下生产力,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农民一旦进入老年,丧失劳动力,只能由子女来赡养,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农村的养老方式一直以家庭养老为主,“养儿防老”思想占主体地位;同时,家庭本位文化使家庭的赡养功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于是“养儿防老”的养老方式被延续至今。另外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之甚少,加上我国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方式落后,因而农民的参保意识淡薄。

(二)参保率低,且保障水平过低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2000年,农村60岁以上老年人口领取退休金比例为8.2%,而依靠家庭养老的比例高达86.2%。2003年到2005年期间,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分别为5428万人、5378万人 和5489万人,增长比率分别为-0.62%、-0.92% 和2.06%,一度有负增长。到2006年底,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1905个县(市、区、旗)不随程度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成绩良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积累保险基金354亿元,参保人数达到5374万,普及范围增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年鉴数据统计,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后,参保人数有所提高,到该年年末,参保人数达到7277.3人,领取养老保险的农民人数达到1335.2人。2010年,全国参保人数达到10276.8万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也有所提高。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低。《基本方案》颁布后,农民交纳保险费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至20元10个档次缴费,而大多数农民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在不考虑通货膨胀等因素的情况下,农民在10年后只可以领到4.7元/月的养老金,这点钱对养老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有所改善,但农民每月60元的养老金相对于通货膨胀下的高物价来说,仍是不足够养老的。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缺陷

1. 筹资模式不合理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金筹集办法仅对个人缴费标准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而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形同虚设。保险费主要由农民自己承担,个人积累制的支付模式是与社会保险的特征相悖的。而据调查,全世界有据可查的131个国家中,至少有129个国家保险资金的基本来源由政府拨款或由政府和雇主出大头、受保人出小头。政府资金的投入力度和集体补贴的数额与农民的参与积极性密切相关,较多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大投入和集体多补贴在较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参保热情。但是在我国,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的形同虚设大大降低了农民参保积极性。几十年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民无偿支持了城市的工业成长发展,他们有权利享受国家关于养老方面的资金扶持,因此,政府有责任为农民提供资金补助。

2. 资金运行模式不合理

建立个人帐户,农民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投保人个人账户下,贯彻“自助为主,互济为辅”的原则,这样的个人积累制是与社会保障的本质是不一致的。个人账户制的资金运行模式再加上集体补助和国家扶持的形同虚设,这实质上是一种低效率的商业保险,长此以往,会有害于社会公平和安定。

3. 财务模式不合理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20周岁到60周岁的公民,领取养老金年龄限制在60周岁以后,财务上实行完全积累的模式。这种模式对农村接近60周岁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篇三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理流程

1、城乡居民个人交清当年100元—1000元、1500元保费,由村(居)委会代收保费并开票,票据必须是一人一票制。

2、参保人提供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贴1寸照片,加盖公章)复印件各三份。60岁以上人员身份证、户籍证明(贴1寸照片,加盖公章)复印件各四份。参保人提供个人2寸免冠最新照片4张。

3、由村(居)委会办理并填写相关表册档案。

第一步:填写《咸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第二步:填写《咸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咸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一式2份)、《咸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汇总表(一)》、《咸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汇总表(二)》。

第三步:政策执行期年满60岁以上人员填写:《咸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咸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花名册》;交费后,参保人员年满60岁时填写《咸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咸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花名册》。

第四步:69岁年满70岁,79岁年满80岁人员填写:《咸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标准变动审批表》、《咸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标准变动花名册》

5、保险编号:

家庭保险编号:从左至右排列为:1至2位为镇(区)编号,3至4位为村编号,5至8位为家庭在村中的户编号。

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编号为个人身份证号码,办理了《身份证》的,以《身份证》上的编号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公安部门核发《户口簿》上的身份证编号为准。同一参保人,其保险编号在所有表、卡、册、证上必须一致,不得重号、漏编。如果《身份证》与《户口簿》上出生时间记载不相符的,以《户口簿》上的记载出生时间为准。

个人保险编号由16位数字组成,从左到右编排如下:前8位为家庭保险编号,其中1至2位为镇(区)编号,3至4位为村编号,5至8位为家庭编号。9至14位为参保人出生年月,15至16位为家庭成员编号。

《缴费证》和《待遇领取证》的编号由10位数字(字母)组成,前8位为家庭保险编号,9位为类别代码,10位为家庭证件个数。缴费类代码是A,待遇领取类代码是B。即: :1至2位为镇(区)编号,3至4位为村编号,5至8位为家庭在村中的编号,9位为类别代码A/B,10位为家庭证件个数(如家庭有2个以上证件,即为A1/B1,A2/B2,A3/B3……)。

6、填写完各种表册档案后,请在相关表格贴上本人照片,符复印件,并加盖各级公章,同时在每个人的身份证、户籍证明(贴1寸照片,加盖公章)复印件上加盖村(居)委会公章。

年龄段划分:1995年6月31日以后出生人员不收费,1995年7月1之前至1951年6月31日以后出生人员收缴保险费,1951年6月31日前出生人员不收费直接领取,每人每月80元,1941年6月31日以前满70岁以上人员每人每月90元,1931年6月31日以前满80岁以上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篇四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释》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解释

一、什么是新农保?

新农保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通过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基金筹集模式,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计发办法,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称为新农保,是区别于原来的老农保而讲的。

二、基本原则

1、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保基本”就是要保障农村60周岁以上老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今后随着国家的发展、财力的增强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多,将逐步提高这个标准。

“广覆盖”就是千方百计扩大覆盖面,把尽可能多的农民吸纳到新农保制度保障中,通过建立具有普惠性质的基础养老金、实行缴费补贴等优惠政策,把农民吸引进来。

“有弹性”就是适合我县目前农村、农民的特点,按省文件要求县政府设定了五个不同的缴费档次,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的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多缴多得。

“可持续”就是各级财政要有能力支付,广大农民能够承受,使新农保基金能够保值增值。

三、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计发办法,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四、基本框架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劳教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我县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共5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根据本人的经济能力在上述5个缴费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参保应按年缴费,五个档次不允许突破,以后按省统一部署,结合农村居民人均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村集体、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可以对参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具体补助标准由村民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确定。

3、政府补贴

(1)对按年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每年给予30元缴费补贴。

(2)对农村重度残疾对象,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缴纳,本人负担19元,政府为其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农村重度残疾对象是指残疾等级为1、2级,并办理了第二代残疾证的人员。

(3)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有省、县按1∶1的比例分担。

五、个人账户有关问题的解释

1、什么是个人账户?

所谓个人账户,就是指国家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员建立的缴纳养老保险的终身记录。

2、个人账户组成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及利息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

3、个人账户退付

(1)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死亡的,由本人或指定(法定)继承人提出退保申请,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不含政府补贴)一次性退给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并终止新农保关系。

(2)参保人在缴费期间需将保险关系转入外地的,其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转入地尚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其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迁入地开展新农保后再转移。

(3)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达不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又不愿补缴保费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

六、养老待遇领取条件及标准

1、享受养老待遇条件

我县新农保实施计算年龄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30日。

(1) 截止2010年9月30日,不满46周岁的人员,从2010年起,在现行5个缴费档次中选档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新农保实施时,不允许补缴,达到60周岁才能享受新农保待遇。

(2)截止2010年9月30日,年满46周岁以上人员,必须按年度连续缴费,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达到60周岁才能享受新农保待遇。

(3)对新农保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本人不缴费,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参保缴费,实行家庭联动机制,联动机制只涉及直系一代,符合条件的子女包括本人的儿子、儿媳及常年居住在一起的女儿、女婿。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家庭联动机制只适用于新农保实施年

(4)新农保实施后,在实施时不满46周岁,没有参保缴费的,达到60周岁时,需补足15年的社会保险费,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才能享受新农保待遇。

(5)新农保实施后,在实施时年龄超过46周岁,没有参保缴费的,达到60周岁时,补足从2010年到其达到退休年龄年的社会保险费后,享受新农保待遇,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2、新农保待遇标准

新农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新农保与有关政策的衔接

1、与老农保制度衔接

已参加老农保,截止2010年9月30日年满60周岁,其子女参加新农保后,除享受老农保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将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转入新农保,建立新农保个人账户,按《实施办法》规定继续缴费和享受待遇。

2、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因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未实施,故和新农保没有同时享受的条件。

3、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

八、新农保待遇领取注意事项

1、对将户口迁回到原籍的财政供养人员、参加企业、事业单位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户口开放后,部分民办教师转为财政供养,但户口仍在村的双重身份的人员以及原来购买户口有双户口的人员,严格执行一人享受一份养老保险的政策。

2、对于参保人姓名、出生年月存在争议的,一律按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为准。

3、各村特别是对于60周岁以上领取的人员一定要在全村公示,对出现冒领养老金的人员,发现一起,追回一起,处罚一起。

4、原因子女接班、户籍转入农村享受退休费的老人不能参加新农保。

5、新农保实施时全县农村人口数据已从县公安局拷贝,对于实施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暂不处理。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职责

1、新农保业务由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所(以下简称“县农保所”)、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简称“乡镇工作站”)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2、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资格认证、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县农保所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组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工作,并对乡镇工作站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工作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报、承办本辖区内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

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1、年满16周岁,具有巨鹿县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劳教人员),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中重度残疾人还需携带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2、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限一并上报乡镇工作站。

3、乡镇工作站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加盖乡镇工作站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农保所。

4、县农保所参保登记环节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进行保存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5、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工作站。

乡镇工作站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农保所。县农保所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签章后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6、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保险、跨县(市、区)迁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以下简称《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

(4)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5)跨县(市、区)迁移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6)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7、村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报乡镇工作站。乡镇工作站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县农保所。

县农保所参保登记环节复核无误后,对注销信息进行保存确认,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在《注销表》上签章,经办资料分类反馈或归档封存。然后根据注销原因,对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1)对发生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由县农保所待遇支付环节按本实施细则第五章有关规定办理。

(2)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试点地区迁移到新农保地区的,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明细表》),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3)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试点地区迁移到未开展新农保地区的,由县农保所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封存。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篇五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调查报告

调查时间:2011年7月15日到2011年8月10日

调查地点:河南省新郑市

调查的内容:利用暑假在家里待的周时近一个月的时间里,我和同学一起调查了各自村里现行的养老保险模式,并通过网络查看了河南省各地现行的养老保险模式。

调查目的:通过调查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了解我国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情况,并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调查研究提出一些稍微合理的建议和改善办法。

经调查发现,农村现行的主要养老模式还是传统的家庭养老,同时出现了集体养老、土地养老和社会养老的养老模式,现在河南各地80%以上的符合投保条件的农村村民都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90%以上的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农村老人每月都能领取到一定数额的保险金,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各地因经济水平和消费水平不同而不同,我们新郑市农村村民每月养老金是60元。

近年来“三农”问题始终是社会问题的热点,为了解决“三农”问题,根据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在新农保试点工作开始不久,河南省也开始了新农保的实施工作。自2010年1月1日起,凡河南省农村村民年满60周岁,只要其符合新农保投保条件的子女投保新农保,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各地政府财政及中央财政共同拨款,根据各地生活水平及经济水平给予不同数额的养老保险金。

家庭养老以血缘为纽带,由子女及其他亲友向年老的长辈提供经济支持、日常生活照顾。受几千年来儒家“孝”文化的影响,赡养老人已经成为中华儿女的一种道德责任和意识,再加上在农村盛行的“养儿防老”思想的影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不具备建立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家庭养老似乎必然会成为农村最主要的养老模式。但是,近年来由于计划生育的影响,出现了大量的“四二一”家庭及无子女家庭,这更加重了农村养老的负担,农村的家庭养老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家庭养老保险的压力。

众所周知,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大国,中国的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60%,在老龄化冲击着整个世界的今天,解决好农村的养老保险问题也成为解决我国老龄化问题的关键。面对日益严重的老龄化问题,建立和完善覆盖我国全部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也是解决我国老龄化的当务之急。自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部分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展开了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家庭养老都不能彻底解决我国广大农村的养老问题。

现行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由于缺少经济条件的支持,必然不能成为解决我国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土地养老和集体养老模式的对象毕竟只是少数人,而且近年来由于城镇化建设的扩大,不少农民的耕地都被征收征用,这也冲击着土地养老模式的推行。相较于老农保而言,新农保更能满足我国农村养老的客观需求,更有利于解决农村的养老问题。但是任何一项制度不经过实践的验证都难以完善,由于制度本身的缺陷及其他社会因素的变动,新农保试点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

新农保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体系不健全,与其他相关法律不能衔接;新农保制度设计不够完善,新农保规定的起始参保年龄为16岁,年满60岁后方可领取养老保险金,交保年限过长,对年轻人缺少吸引力;新农保没有规定参保档次,各地参保档次落差很大,造成保险金的明显差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仍以县级统筹为主,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债来实现保值增值,而近年来,我国银行的存款利率一直都比较低,债券的利率也不断下调,再考虑到这些年以来的通货膨胀因素,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利用银行利息来获得保险金的收益其实很低,甚至可以说已经出现了缩水贬值,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的的实现——保障农民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生活需要上的资金供给,所以也就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由于新农保制度本身极为复杂,农村的情况又千差万别,因此,新农保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然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我们要在总结近年来开展新农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现有的体制本身去寻找新农保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我国的新农保制度不断完善。针对新农保现在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来完善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法律体系

我国近年来对新农保制度的探索研究表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依靠社会政策的形式来实施。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农民的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的社会养老问题。

(二)完善新农保制度的不足

首先要拓宽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可以广泛争取社会的意见、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比如发行新农保福利彩票、允许农民以农保基金作为担保贷款用于农户发展生产、子女教育、基本

医疗等生产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重大事项。其次,做好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工作,为农民工及失地农民的转保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简化转保手续。最后,修改关于起始投保年龄的规定,加大政府财政投资,减轻农民的压力。

(三)坚持和完善家庭养老,建立家庭与社会养老为主其他养老方式为辅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家庭养老是我国农村几千年来传统的、最主要的养老模式,相对农村现行的其他几种养老模式而言,家庭养老模式有着极其的优越性和无可替代性。而且家庭养老可以减轻社会的压力,因此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险的同时必须坚持和完善家庭养老,加强对我国居民的道德宣传,提倡敬老养老思想,并表彰和鼓励在敬老养老方面有代表性的人物。同时,还应该提倡商业保险,在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地区可以推行商业养老和集体经济组织养老保险模式,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模式,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体系。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一项宏大的关系到社会民生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牵涉到很多方面,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情。我们要不断的总结已有的经验和不足,不断完善我国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实现新农保的全覆盖,确保农村老人和城镇老人一样“老有所养”。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社会调查报告

学 院: 经济学院

专 业: 金融学

班 级: 081

姓 名: 刘飞

学 号: 08106129115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篇六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篇七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文献综述》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文献综述

导读: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广大学术界的关注。

摘 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必须要解决的难题,该问题的解决涉及到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广大学术界的关注,笔者梳理后发现,目前已没有学者完全反对社会养老保险,但由于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设立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对中国经济现实状况的不同的判断,以致养老保险模式、筹资模式和基金管理方式等方面目前学术界尚未给出定论。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保险模式、筹资模式、基金管理

Abstract : The rural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is the problem that China has to resolve when entering the aging society. The solution involves the realization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the sustainable rural development and social stability. Nowadays, more and more theoretical circles and the vast academe concern the rural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when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and a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After carding the literatures, the author found that the scholars have not totally against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but different scholars basing on different value orienta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fferent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and the different judgment of China''s economic realities, have not yet given the current academic theory on pension insurance model, financing models and funds management, etc.

Key words :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 the mode of insurance ; Financing mode ; Fund management

一、引言

邓小平早就明确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 2006 年我国乡村人口为 7.3742 亿①,占城乡总人口数的 56.1% ②。农业、农民、农村“三农”问题是政府放在重中之重的问题,农民问题应是其核心,而老年农民问题可以说是农民问题的“硬核”,其能否解决及解决程度、速度如何,涉及到几代人福利。探讨农村养老问题,对农村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很强的理论及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理论工作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探索:

二、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关于农村养老保障模式今后的发展方向,学术界存在着两种看法:

观点一:家庭养老作为中国的优秀传统,应该继续保持下去,但应该综合各种养老保障措施,使其共同发挥作用。

姚远( 1997 )认为我国“未富先老”的形势提出了继续农村家庭养老的客观要求,但农村家庭养老能否继续维持,关键在于能否保持或建立农村家庭养老所需的运行环境。其中,老年人作为家庭养老的对象,子女作为家庭养老的实行者,社会作为家庭养老的基础和保证是运行环境中最重要的三个因素。

张仕平( 1999 )在肯定家庭养老的主体地位和主渠道作用将长期存在的同时,指出家庭养老的传统内容会更新,新型的家庭养老才是养老社会化之前农村最主要的养老方式。内容更新表现在:经济支持会更多地甚至全部来源于家庭之外;生活照料虽主要来源于家庭,但可获社区家政服务的支持;情感慰藉由单一的由子女提供转向在老年人与子女、社区及同龄老年人的互动中实现。

关于维持家庭养老的具体措施,陈彩霞( 2000 )从经济交换的角度,认为农村老年人应尽可能保证自己的经济独立,以此作为换取子女生活照料和经济支持的手段,运用利益机制诱导人们自觉养老。为此应明确老人对其所承包土地的权利和利益主体地位,使子女在养老的前提下,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的拥有和继承;政府也应采取减免老年人农业税和各种提留的手段支持农村的家庭养老事业。

观点二:认为社会养老终究会取代家庭养老,这是社会发展的方向。 徐勤( 1997 )从农村家庭养老所面临的种种问题出发,指出从长远的观点看,应该大力发展农村社会养老,她认为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是养老制度的两个方面,一方的削弱应以另一方的增强为前提,在家庭供养资源减少,供养力下降,传统家庭养老受到前所未有挑战的形势下,只有发展社会养老才是解决家庭养老问题的根本途径。

樊海林( 1997 )认为中国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终究要被适应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模式所取代。他从农村社会养老现实需求及供给条件出发指出,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养老方式必然将由家庭向社会过渡,其中农村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是养老模式变迁的内生动力,政府则为强有力的外生动力。

观点三:另外还有一些学者从农民自身对保险的需求角度进行分析:

王国军( 2002 )认为在当前的中国农村,个人和家庭的风险管理能力非常薄弱,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工业发展对农业剩余的长期抽取,低下的收入、高昂的成本和过重的负担使农民单个家庭对付风险的能力极低,家庭的储备非常有限,在这样的条件下农民面临着十分严重的养老风险,出于风险的规避,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与依赖在增大。

乐章( 2004 )以全国调查数据为基础,通过对保险参加意愿与保险水平选择两个层面的考察发现,尽管家庭保障、土地保障仍然是农民规避老年风险的主要方式,但他们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需求非常迫切,且其养老保险参与意向受到个人、家庭、社区等多层面因素的影响。民政部的一项研究成果则显示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导致了农民对养老保险制度需求的差异性;同时,由于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需要农民一定量的个人缴费,这种制度需求又与个人的消费偏好息息相关,消费观念的不同也导致了农民对养老制度需求的个体差异。

安增龙,罗剑朝( 2004 )认为由于收入水平的约束和家庭养老模式的广泛存在,很多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潜在需求并没有转化为实际的购买行为,因而农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是存在,但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强烈。

不论社会养老保险今后是否能完全取代家庭养老,养老保险在养老保障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三、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行性

政府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承担财政责任,学者达成一致。陆解芬( 2004 )认为一项社会政策的执行,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等的支持,其中,财力支持是最重要的,政府不可推卸其财政责任。

李迎生( 2005 )认为国家应兑现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责任并推动多渠道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殖;

汪柱旺( 2006 )从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根本需要来看,财政责任是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第一责任,并指出国家的投入主要包括养老保险的一部分运行成本和承担给付养老金的不足部分。

但面对政府是否有足够的能力负担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有水平甚至更高水平的责任的问题,则产生了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已具备。

据尚长风( 2001 )的推算,如果按照分批、分期、逐步推进的做法,只要以财政收入总额的 1% 左右就基本上能够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对资金的需求。

卢海元认为只要对现行农村发展政策进行微调,政府就能既承担起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责任,又收到增加农民收入、启动农村市场、实现经济良性循环等多重政策效果(卢海元 2003a )。

基于改变目前占中国人口 70% 的农民基本没有老年社会保障的现状,申策和 John Williamson 根据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经验,提出了建立一个覆盖全国农村的最低社会养老金制度的构想。该构想不要求受益人付费,开始时养老金额要低,并考虑到地区之间收入水平的差别。这一构想的实施将加快农村脱贫的进程,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新农村建设,并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和谐(申策、 John Williamson , 2006 )。

观点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尚不具备。

梁鸿( 1999 )在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约束因素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中国政府财力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根据“发展优先和效率优先”的发展战略,必定在资金的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因此现阶段中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以局部地区的社区保障作为替代。

杨翠迎( 1997 )、张晖( 1997 )等人分析了我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并认为如果经济确如所预测的以年平均 9% 的速度增长,全国性的、真正的农民年金保险制度要到 15 ~ 20 年以

后才能顺利地建立起来。

不难发现,进入 21 世纪后,越来越多的学者支持我国已具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

四、评价

对新农保制度的最新研究,主要集中在新农保建立的必要性和意义、可行性、试点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其中可持续发展的建议等方面,定性研究较多,定量研究少,而且现阶段的文献多从经济学角度分析问题,未能综合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以及中国农村的传统习惯进行系统分析,这难免出现观点的片面化,并不能设计出有效的社会保险制度以服务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居民。现阶段的文献除了在新农保建立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上达成共识以外,关于新农保建立的可行性、新农保未来发展模式等均存在分歧。多数学者认为,为了应对“白发浪潮”的到来,克服传统养老模式的弊病、跟进社会发展的脚步,迫切需要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来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生活。关于新农保建立的可行性,学者观点分成两派,部分学者认为,鉴于我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制度设计与理论研究方面都存在缺陷,且我国经济状况并不允许大范围推行新农保;与之相反,多数学者通过测算认定,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已经允许建立新农保,我国政治环境、农村居民意识等都已成熟,现阶段建立新农保适时、适当。

但是,这些多是从定性方面进行的研究,缺少必要的定量研究。定量方面也不只包括国家与个人支付能力的测算分析,还包括出生率、死亡率、人口流动率以及国家经济增长速度等方面的综合测算分析。

关于新农保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多是对新农保的政策解读和地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结合当地情况的经验总结,缺少全国层面的研究,而且多数学者总结的问题多是基于与旧农保的对比,与旧农保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无大异,缺少在新农保的框架下总结出的问题。此外,对于新农保的评价并非建立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并未结合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关于新农保的可持续性问题研究,一些学者给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这都是在实践中可参考的,但是,这些政策建议多是在旧农保的基础上进行删减,是在总结旧农保失败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行的规避型设计,缺少从动态的角度进行创新,而且关于制约新农保发展的因素考虑不全面,这将是以后理论研究中需要重点研究 的方面。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对于新农保的重定性分析,轻定量分析,重视单一层面研究和静态研究,忽视系统性、动态的研究。这反映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处于探索、试点阶段,整个制度设计还不成熟,我国政府工作者与学者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以尽快完善新农保制度,服务于民,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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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申策,John Williamson .中国农村最低社会养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可能的社会效益[J].中国农村经济,2006

[24]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EB/OL].(2009-09-01)[2009-09-04].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篇八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问答》

旨在实现“让农民老有所养”的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已从今年6月30日起实施。据悉,这项农村养老保险实施伊始,即受到了贵阳市农民的广泛欢迎。农民朋友纷纷踊跃参保,首日,全市就有954人参保。但是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仍有为数不少的农民对政策了解不多。为此,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对参保中关键性问题作出权威解答——

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退还?

答: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将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由新型农保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的本息退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户籍关系迁出统筹地区且不能迁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退还其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的本息。

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具备:本《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十五年养老保险费的;本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年满45周岁,按规定参保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且年满60周岁的人员;本试行办法实施时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参保、且缴费年限在十五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人员;家庭成员符合参保条件且全部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本《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按照2007年度本区(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按月享受养老补贴。家庭成员是指其子女、子女配偶及本人配偶,不论是否另立户口,只要在一个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均视为其家庭成员。具备以上条件之一,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问:如何办理退休死亡待遇?

答:根据亲属提供的待遇享受人员的死亡证明或政策另有规定的相关证明,办理待遇享受人员的待遇一次性核定。并打印《贵阳市新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支付明细》。如因晚报死亡情况,结算时用丧葬费冲减扣除多发的养老待遇,丧葬费单据应扣除多发部分养老金;若丧葬费不够冲减,多领的剩余部分则由乡镇劳动保障所业务人员负责追回,应追回部分金额由业务人员开具手工单据,追回的金额进入统筹基金,财务帐作手工处理。

问:哪些人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答:凡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除外)、且未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参保。

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缴费是多少?

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按各区(市、县)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某区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000元,个人缴费比例为8%,则2008年个人年缴费数为4000×8%=320元,月缴费数为320÷12=26.66元。

问:哪些人员可以补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

答:根据《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规定,本试行办法实施前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至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由本人一次性补足缴费至15年;本试行办法实施前已经年满60周岁以上(五保户除外)的人员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

问:参保人员是否可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答: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全部转移。跨本市范围外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退还个人。

问:如何申报缴费?

答:符合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 由乡镇劳动保障所,根据农民登记的情况,核定缴费标准,并出具《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征集通知单》;农民持《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征集通知单》到指定的乡镇金融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后个人持乡镇金融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返回乡镇劳动保障所确认缴费,再由乡镇劳动保障所打印收款收据给农民;农民办理登记、申报缴费的时间为每月的1-25号;农民持《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征集通知单》须在打印征集单据的2个月内缴费。

超过两个月未缴费的,征集单据自动作废,只能从重新申报缴费的当月开始缴费。农民需再到原乡镇劳动保障所重新开具《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征集通知单》,办理后续缴费业务。征集单据在有效期内可以补打印,补打印不影响原有的有效期时限。 问:如何参保登记?

答:农民持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登记手续,填写《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由所属村委会盖章确认,交乡镇劳动保障所备案,由乡镇劳动保障所打印《贵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基本信息情况表》,并对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如有误报经办机构在系统中更改并确认。

办理登记手续时需提供:户口簿及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属于申请享受养老补贴的人员另需提供:能证明是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直系亲属的参保缴费等有效证明。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篇九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的衔接问题

胡英兰

 2012-05-24 09:16:26 来源:《商情》2012年第08期

摘要:随着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试点地区不断扩大,制度间缺乏衔接将会严重阻碍新农保的推广和可持续发展。笔者对新农保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老农保、农村低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进行初步探析,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字:新农保,老农保,城保,农村低保

随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区域的不断扩大,各试点地区遇到许多问题值得思考。通过新农保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着重针对新农保政策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进行探析,提出了新农保与其他社会保险之短的衔接办法。

一、新农保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随着户籍改革、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流入城镇,若不能正确处理流入城镇人口的基本养老保障衔接问题,有可能引起一系列不良的社会和经济后果。

(一)衔接中的难点

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比,新农保在保障对象、参保人自愿程度、缴费标准、筹资方式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这些都阻碍了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顺利衔接。

(1)在保障对象方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在城镇参加工作的群体:新农保的参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2)在参保人自愿程度方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而新农保实行的是自愿原则,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济情况自愿参加新农保,国家没有强制措施。

(3)在缴费标准方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必须按规定缴纳保险费,支付养老金:而新农保坚持有弹性的缴费原则,目前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4)在筹资方式方面,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主体是企业,企业缴纳20%,个人缴纳8%。新农保实行的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方式,主要缴费主体是政府,政府承担基础养老金部分。

(5)在基础养老金计算方法方面,城保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遵循“多缴多得”的原则: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承担,与农民缴费时间和数

额关系较小。

制度管理上的差异使城乡间养老保险的衔接困难重重,为了加快我国乡一城人口迁移进程,消除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必须有效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二)衔接措施

目前,有不少学者建议把农民工视为一个特殊群体,制定专门的统一的全国性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笔者认为,没有必要针对农民工单独实行一套养老保险方案,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更不利于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趋势,为今后的转续衔接工作带来新的困难。农民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参保方式,同时国家继续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衔接办法等,以保证农民工的利益,促进其在不同地区间灵活就业。

从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城镇化速度越来越快,应以城保为标准,使更多的农民工或者其他未参加城保的人参加到城保中来。

新农保与城保的衔接应坚持的原则:分类管理,不能重复参保,即新农保和城保只能参加一个,不能同时参加。由于农民工数量大,流动快,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难度大,耗费的物力财力较多,我国现有的条件不能随着农民工的流动立即对其养老保险进行衔接,这就需要先分类管理,即在未退休前,由各自的经办机构分别管理参保人的相关信息。

最终的折算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新农保转入城保,一是城保转入新农保。

新农保转城保的折算方法。新农保参保人员参加城保后,可将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城保个人账户,并向前折算为城保缴费年限,终止新农保关系。具体的缴费年限折算为,新农保的缴费年限总额除以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缴费的所有年限的总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既参加了城保又参加了新农保的人员,符合城保领取条件的,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按银行利息)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新农保关系。

城保转新农保的折算方法。当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时,不符合城保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将城保中的个人账户总额和城保单位缴费的12%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规定享受新农保的相关政策。

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愿选择参保方式,同时,加强新农保与城保的衔接,还必须加大相关部门的监督工作,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保证在衔接转移的过程中不出现暗箱操作、幕后交易等行为,同时也要加强与农村低保户等其他保障制度的衔接。

二、新农保与农村其他社会保险的衔接问题

(一)新农保与老农保的衔接问题

2009年9月,《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指出:“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

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但是目前面临的衔接难点是老农保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与新农保不是完全一致,而且老农保的参保人群较复杂,部分群体应为参加老农保的养老金待遇高于新农保,不愿意转入新农保。

针对衔接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由于老农保是以个人储蓄为主,其个人账户储蓄在新农保试点时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并中止老农保的保险责任。

(二)新农保与农村低保的衔接问题

新农保与农村低保都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农村低保实施的时间较长,随着新农保的试点及全面推广,与农村低保之间如何进行衔接是当前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

新农保属于社会保险,需要个人缴费才能享有领取养老金的权利,而农村低保的缴费完全由政府承担,主要保障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

根据二者的不同特点,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如下方式进行衔接:

年满60周岁,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农村低保户居民,在领取低保补贴的同时,也可以领取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也同样采取政策规定的程序缴费、积累、发放等。

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篇十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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