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知识 > 双女户新农合

双女户新农合

2016-01-05 07:26:15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双女户新农合篇一《关于对农村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新农合个人出资部门补贴资金的意见1》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双女户新农合》,供大家学习参考。

双女户新农合篇一
《关于对农村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新农合个人出资部门补贴资金的意见1》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对农村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

参加新农合给予一定补贴的意见

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冀发[2007]17号)第八条第二十一款规定:“卫生部门在推行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中,农村独生子女18周岁以前,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负担”。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八部门出台的《关于在普惠政策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若干意见》(冀人口联[2009]12号)第六条规定:“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可由县级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中共保定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保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保育联字(2010)1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由县政府负担”。

根据省委、省政府和省、市相关部门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落实意见。

一、独生子女家庭符合以下条件由县政府给予补贴:1、未满18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且全家长期在农村居住,三人均为农业户口;2、政策内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3、政策内生育一个子女,夫妻一方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二、“双女”户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由县政府给予补贴。1、未满18周岁的农村双女户,且全家长期在农村居住,均为农业户口;2、符合生育政策,且持有《二胎生育证》的双女户家庭;3、政策内生育两个女孩后,夫妻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节育措施手术的。

三、补贴标准。对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补贴30元;对未满18周岁政策内生育两个女孩,并落实长效节育手术的家庭,补贴3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及发放。每年1月底前,由人口计生部门核查上年度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和补贴金额,报县财政部门纳入预算。财政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补贴资金拨付人口计生部门按核查结果予以发放。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

双女户新农合篇二
《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

*地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统筹补偿方案

为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参合人员受益水平,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中医管理局下发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年版)》(*卫农卫„2013‟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地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为主,兼顾受益面。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大病统筹,适当用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既要最大程度地提高新农合基金使用率,又要避免出现基金透支,确保基金安全。

(三)坚持方案相对统一。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消费水平,适当浮动乡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全省统一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

(四)坚持便民利民宗旨。在确保基金安全前提下,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兑现。

(五)坚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合理分流病人,引导病人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二、具体内容

(一)参合范围

坚持整户参合原则,参合对象为:

(1)农业户口居民。外出务工人员、经商人员应参加

户籍所在地新农合;

(2)因城镇化进程,办理了农转非但仍保留农村承包责任地的农村居民;

(3)长期在本地农村居住但尚未办理入户手续的农村居民;

(4)农林渔场及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可自愿参加居住地新农合;

(5)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可参加居住地新农合。

(二)资金筹集

2014年,参合人员个人缴费60元。经县民政、计生部门核准的五保、低保人员、独生子女、计划内双女户等符合医疗救助或财政资助条件的参合人员,只注册登记不交费,其参合资金分别由县民政、计生等部门负责资助解决。

(三)补偿模式

2014年继续实行“大病统筹+门诊统筹+家庭账户”的补偿模式。

(四)基金分配

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含家庭账户资金、一般诊疗费支付资金)和风险基金,不再单独设立其他基金。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比例控制在统筹基金总额的25~30%,大病统筹基金分配比例控制在统筹基金总额的70~75%。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与大病统筹基金可调配使用。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含风险基金)。

(五)基金不予补偿范围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人员的医疗费用补偿。 下列费用不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杀、自残、斗殴等造成的;

5、在境外就医的;

6、超出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范围的;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的;

7、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不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其他医疗机构药品价格超规定比例加成等不符合医改规定,以及超过统一限价标准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比例先行支付。新农合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8、各种整容、矫形、减肥、视力矫正、纠正生理缺陷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的及非基本医疗特需门诊、高等病房、医学美容的;纠正严重影响正常生活的生理缺陷除外。

9、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0、各种司法鉴定、劳动鉴定等费用。

11、就医差旅费、专家会诊费、救护费、陪床费、包床费、伙食费、生活用品费、书报费、降温费、空调费、电视电话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护工费等。

12、装配假眼、假发、假肢的费用;镶牙、补牙等费用;助听器、按摩器、磁疗用品及保健辅助治疗用品等费用。

13、各种医疗咨询费、健康预测费、商业医疗保健费、男女不孕不育治疗费用;试管婴儿人工受精费及避孕药品、用具等费用。

14、戒烟、戒酒、戒毒、食疗门诊及住院费。

15、进行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安装人工器官所需购买器官组织的费用。

16、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各种医疗服务、检查、治疗等费用。

17、冒名或挂名住院、明显不符合住院指征的住院医疗费用。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第二天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18、各级医疗机构组织的各种体格检查、预防保健服药、接种的费用。

(六)门诊补偿

1、凡在乡、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病人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采取对家庭账户资金直接登记递减的方式给予补偿。家庭账户资金用完后,本年度在村卫生室不再享受医疗费用补偿;家庭账户资金结余留作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用来抵缴新农合参合资金。

意外伤害患者在村卫生室及乡镇卫生院门诊治疗费用的补偿,按一般门诊患者管理,不必提供意外伤害证明或调查手续。

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可进行家庭账户递减;未确定为新农合定点的村卫生室不能实施家庭账户递减。

2、凡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病人,门诊费用首先扣减家庭账户余额,家庭账户余额扣减为零后,门诊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个人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300元,可在家庭成员内调剂使用。门诊统筹基金按各乡镇参合人数、就诊人次及次均费用情况等实行总额预算控制,包干使用,结余留作下年继续使用,超支由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根据国家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精神,县中医院门诊的中医药费用等纳入报销范围,按70%的比例补偿;其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的门诊病人不享受家庭账户递减和门诊统筹补偿。

3、符合家庭账户递减、门诊统筹补偿、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费用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统一的多联处方、收费凭证和《*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家庭账户递减登记表》或《*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门诊小额补助登记表》,将递减或统筹补偿情况由医院管理系统即时上传至新农合系统并即时结报。在上述登记表、合作医疗证相应栏登记,做到微机、登记表、处方、合作医疗证补偿登记“四对照”。患者或患者家属要在登记表上签名,有条件者还应留有效电话号码,以备查验。

乡镇卫生院每月21日前对辖区内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处方、收据、递减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汇总本乡镇门诊递减金额,并填写《*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门诊小额补助登记月报表》经相关人员复核、签字、盖章后于当月21-25日报县农合办抽核、拨付补偿款。

4、家庭账户递减及乡级门诊统筹补偿范围包括《*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基本药物目录(乡级)》(2006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2修订版)和《*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内的药品费用、门诊常规治疗费用及门诊常规检查费用(门诊常规检查仅限于乡级医疗机构)。

5、继续实施慢性病及特殊病种大额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将终末期肾病透析、血友病(凝血因子治疗)、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病、Ⅰ型糖尿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精神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并发症的治疗等11种特殊病种及肾病综合症、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心功能衰竭、Ⅱ期及Ⅱ期以上高血压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急性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 、有并发症的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癫痫病、冠心病(非隐匿型)、结核病、强直性脊

双女户新农合篇三
《新农合筹资及信息采集目标管理责任书》

新农合筹资及信息采集目标管理责任书

为保障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工作顺利进行,推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确保我县2014年度新农合参合率稳步提高及参合信息采集准确无误,办事处研究决定,与各居委会签订2014年度新农合筹资及信息采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 居委会为2014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一

般农户的新农合款收缴及信息采集工作,村五保户、双女户、独生子女户、孤儿、艾滋病家庭成员参合率达到100%。

二、 收取农民参合款要及时开具新农合专用票据,筹资结束后把新农合票

据存根统一交到城关镇镇卫生院。

三、 认真填写《郸城县2014年度参加新农合农户信息登记表》,以户为单

位,不得缺人、漏顶,对参合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住址、与户主关系等认真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四、 信息采集结束后,要进行认真汇总,填写《郸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合农户汇总表》,然后把信息登记表、汇总表各装订成册,统一交到城关镇卫生院。

五、 因信息采集错误造成参合农民医疗费用不能报补者,其费用由信息采

集单位承担,并负全部责任。

领导单位: 责任单位:

领导人: 责任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双女户新农合篇四
《村关于修订》

村关于提请《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的审定报告

北新屯乡党委、政府:

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计生协理事会已对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征求意见稿进行修定和审议,形成草案。现将我村《村规民约》草案报请乡党委、政府审定,望提出合理性意见和建议。

村村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关于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审定

报告回复

( )村村民委员会:

乡(镇)党委、政府、已对你村《村规民约》草案进行了审阅,各项条款符合你村村情,切实可行,可以提请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中共乡委员会

北新屯乡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 ,进一步规范群众的生育行为,教育本村群众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杜绝违反计划 生育现象发生,结合实际情况,依据《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制定本《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

一、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1、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定期组织村民学习计生相关知识。

2、按时为村民提供月访视、季服务,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3、按规定及时指导村民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

4、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奖励扶助优惠政策等。 5、积极为村民提供科技致富信息,帮助村民脱贫致富。 6、每季向村民公开一次本村计生工作情况。

7、负责审查村民执行计划生育情况,为村民出具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8、依法对村民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9、随时掌握本村村民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并定期登记汇总上报。

10、按《条例》规定标准协助乡镇对违规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

11、在落实村民优惠、优生、优待等事项时,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没有接受处理的家庭, 按违约责任追究处理。

二、村民的权利和义务

1、村民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2、村民有免费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培训、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权利。

3、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扶助等奖励优惠政策。4、有对村委会及其他村民执行计划生育情况的监督权。5、新婚、怀孕、生育、收养、引产、死产、死亡的,按规定主动上报。

6、村民按规定接受月访视、季服务,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7、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对象,应主动申报,提供相关证明办理《登记卡》或《生育证》 。

8、持证怀孕后需终止妊娠的,必须办理《引、流产批准书》方可施术。

9、违规生育或非法抱养的,应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 10、不符合生育条件而怀孕的,应主动终止妊娠。

11、外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必须主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应 主动接受当地管理。

12、寄、奶养小孩必须提供相关证明。

13、出租房屋应主动上报租房人情况,并监督其计划生育情况。

三、违约责任追究

1、对未领取合法《结婚证》而非法同居者,协同上级相关部门,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并 责令分居。

2、对依法登记结婚和采取节育措施的,必须在两天内向本村计生协会小组长汇报,否 则将扣除本户1个月福利。 3、育龄妇女必须准时接受季服务项目,在该村普查服

务日未上站接受季服务的,必须 在20日内补查,不得弄虚作假,找人替查。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季服务,视为选择性别生育 ,由县计生局收回《生育证》,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要按规定邮寄证明,否则按未普查处理。 

4、依法结婚后无子女夫妇,怀孕3个月内主动到本乡镇计生站办理《一胎生育登记卡》 。

5、对符合再生育条件,未办理《照顾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怀孕的育龄妇女,在接到 《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应按时到指定地点采取终止妊娠手术,不到指定地点采取终止妊娠 手术的,扣除该夫妇全年补贴;不采取终止妊娠手术造成政策外生育的,除按《条例 》规定标准处罚外,扣除该夫妇的人口补贴款( )元。

6、持证怀孕后因特殊情况需终止妊娠的,必须到县计生局办理《引、流产批准书》方 可施术,特殊情况自行流产的,在8小时内向村计生协会小组长汇报,并接受县、乡、村工 作人员查验,被认定为选择性别生育的,收回《生育证》,终生不再安排生育。

7、村民生育(抱养)子女后,24小时内向村计生协会小组长汇报,不在规定时间上报 的扣除该户1个月村福利待遇。

8、死产或婴儿死亡的,必须24小时内向村计生协会小组长汇报,否则扣除该户两个月 的村福利待遇。

9、持二胎证的孕妇在怀孕2个月内主动向本组计生协会小组长汇报,超过3个月申报的 ,扣除该户1个月的村补贴。 10、育龄妇女外出时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双女户新农合篇五
《丹凤合作医疗》

丹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丹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丹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县农民群众抵御疾病经济风险的能力,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制度遵循的原则是:

(一)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三)新农合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及以县为单位统筹的原则;

(四)解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重点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原则;

(五)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的原则。

第二章 参加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的对象是:全县所有农业户籍人口(以当地公安派出所户籍为准),以户为单位参加。

第五条 参加新农合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助;

(二)享受规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三)监督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对新农合制度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六条 参加新农合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新农合基金;

(二)自觉遵守新农合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积极配合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

(四)检举揭发和抵制各种干扰破坏新农合制度的人和事。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县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计划发展、扶贫开发、药品监督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丹凤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新农合方案、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新农合政策制定、工作指导与协调;

(三)管理新农合基金,对年度新农合基金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查;

(四)监督检查各镇和各有关部门对新农合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实施奖惩;

(五)督促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六)审查批准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第八条 丹凤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下设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作为县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成立丹凤县新农合经办中心,属县卫生局下设的全额事业单位,经办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新农合制度,收集情况、报告工作,解决新农合运行中的具体问题;

(二)负责新农合的各项业务工作;

(三)负责全县新农合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编制新农合基金的预算、决算方案;

(五)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开展;

(六)负责相应的配套服务及信息的统计和反馈。

第九条 各镇成立镇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镇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明确一名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新农合制度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解决新农合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开展新农合政策的宣传,承担辖区新农合的业务、咨询工作;

(三)负责辖区新农合基金农民交纳部分的收缴、上解工作;

(四)负责新农合工作信息的统计、反馈与报告;

(五)负责做好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委托镇办理的新农合日常业务工作。

第十条 成立由县卫生局、县级医疗单位临床医技人员组成的县新农合医疗技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新农合各种医疗技术方案及标准的制订;

(二)负责全县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的检查与评审。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新农合基金由县财政部门和各镇政府共同负责筹集。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政府为参加新农合农民的补助资金,镇政府负责农民个人缴纳参合基金的筹集。筹资时由各镇统一出具省财政厅印制的新农合专用发票。县财政局及各镇财政所负责专用发票的发放、回收与管理。

第十二条 新农合基金实行年度定期缴纳、一次缴费、全年使用制度。农民自行缴纳基金以户为单位每年筹缴一

次,当年12月底前交清下年度基金。逐步探索鼓励农民定时定点交纳、行政村统一收缴、委托金融机构代缴等方式。

第十三条 农民个人缴纳参合基金为每人每年50元,以户为单位整户缴纳。

第十四条 五保户、特困户、伤残军人、孤儿等无力缴纳个人费用的农民,由县民政部门解决。农村双女户、独生子女户、无子女户由县计生部门代缴。

第十五条 大力鼓励社会团体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资、捐助,倡导经济条件好的村委会为农民统一缴纳基金,多渠道筹措新农合基金。

第十六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户若终止缴纳下年度基金,则不再享受各项补助政策。参合农民如中断参合,再参合时需收取中断期间个人应缴的参合费用。

第十七条 新农合基金以县为单位实行“两印三户”的管理办法,在县管委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财政专户、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新农合基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新农合基金的使用范围为参合农民的门诊统筹基金(含特殊慢性病)、住院补助基金和大病补助基金。基金划分比例为门诊统筹基金60元(含特殊慢性病10元、个人门诊统筹补偿金50元);住院补偿金219元;大病补偿金12元;风险金提留上解9元。

第十九条 新农合住院补偿金的使用范围为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规定的药品费、一般检查费、化验费、影像检查费、手术费、材料费、普通床位费、综合处臵费等;因急诊在外地就诊住院的医药费;符合规定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费。此三类费用按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补助。

双女户新农合篇六
《新农保》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豫政 〔2009〕94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要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应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要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做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要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积极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要坚持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国家统一安排,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省百分之十左右的县(市、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全省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省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试点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分别由中央财政和试点县(市、区)财政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省、省辖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20元,省辖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0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试点县(市、区)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对烈士遗属、领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和双女户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适当补贴;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具体补贴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制定。  各级财政对参

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抵销个人缴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完全积累,一步做实到位。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中央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试点县(市、区)确定的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试点县(市、区)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安排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应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和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政府规定。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要分账管理,不得混用。在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和新农保制度的推行,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九、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各地新农保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试点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试点县(市、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养老金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按照全国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加快新农保信息网络建设,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统筹推进,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县(市、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基层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县(市、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建设,按照每万名参保人员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同时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设施。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省辖市要健全新农保行政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市两级不新增新农保经办机构。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的地方,要在彻底解决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方,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参保人员因身份发生转变或户籍变更需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可随人全部转移;无法转移的暂时保留其个人账户,待条件成熟后再转移。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衔接政策之前,新农保参保人已经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不变。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河

南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省辖市及试点县(市、区)也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试点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十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广大农村居民正确理解新农保政策,让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经省辖市政府审核,报河南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注意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河南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双女户新农合篇七
《优惠政策一览表》

乡 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项目一览表

双女户新农合篇八
《计生家庭综合保险服务指南》

计生家庭综合保险服务指南

一、 保障内容:

1、第一被保险人为计生家庭子女:

意外身故、疾病身故、意外伤残、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医疗费、疾病住

院医疗费

2、第二被保险人为计生家庭父母:

意外身故、疾病身故、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医疗费、疾病住院医疗费

二、参保范围: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持本市户籍的0-16周岁独生子女及农村双女户子女及其父母(监护人)均可参保。

2、0-16周岁的独生子女及农村双女户的子女为第一参保人; 0-16周岁的独生子女及农村双女户子女的父母为第二参保人。

(1998年1月1日-2013年12月3日出生)

3、一年一保,计生家庭的子女与父母同进同出。

4、双女户子女:大女儿年满16周岁退出后,父母仍可以同小女儿共同参保。 5、子女在本保险年度1月1日前已满16周岁的,该家庭不再参保。 三、 参保须知:

1、保费构成:每户10元钱。

2、实名制承保:需提供计生家庭子女及其父母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地址。

3、保障时间: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 四、参保方案:

方案一、计生家庭子女保障

真实姓名。

2、参保人员须参加新农合疗或城镇居民医保。且第一被保 险人因意外、疾病住

1、 以实名制做为理赔依据。必须出示第一被保险人的有效 身份证明,并填写

院产生的医疗费用须先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 医疗保险报销,合规医疗费未报销的个人承担部分,按照上述保险方案给予赔付。

3、双女户中双女按照以上保额平均分配给予赔付。

4、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第一被保险人,参保当年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待。

5、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不予赔付,其他人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6、续保无等待期。

7、意外及疾病住院需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 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方可得到报销。 方案二、计生家庭父母保障

注意事项:

1、以实名制做理赔依据。

2、参保人员须参加新农合疗或城镇居民医保。第二被保险人因意外、疾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须先经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合规医疗费中未报销的个人承担部分,按照上述保险方案给予赔付。

3、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第二被保险人,参保当年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待。

4、父母个人按照以上保额平均分配赔付,单亲家庭全额赔付。

5、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按照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6、续保无等待期。

7、同一个计生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在保险方案中同进同出 。

8、意外及疾病住院需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方可得到报销。

理赔所需资料

一、意外门诊:

门诊病历(医生签字)(门诊病历记录日期与每张医疗发票日期相同;门诊病

历需记录用药名称,并记录清晰)

诊断证明(医院盖章) 相关的检查报告单与化验单 医疗发票(医院盖章) 二、住院医疗: 门诊病历(医生签字) 诊断证明(医院盖章) 医疗费用发票(医院盖章) 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院盖章)

住院病历全套复印件(病案首页、住院证、出院证、住院记录、出院记录、

手术记录、长期及临时医嘱及相关的检查报告单与化验单),住院病历复印件须盖医院病案室复印专用章。

意外住院3000元以上者须提供照片二张(持身份证全身照带伤口、持身

份证伤口特写照)

三、注意事项:

1、初次理赔需要发票原件及医疗原始资料。如在社保报销可提供发票复印件,但需提供社保的分割单及盖社保的印章;提供医疗资料的复印件需盖医院印章。 2、因交通事故或刑事案件出险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3、意外住院请于3日内报案。报案电话:029-68835663 4、若须转院者请及时告知我公司。

四、提醒:

退案的大多数原因:

门诊病历缺少每次就诊的记录;少诊断证明、诊断证明没盖章;发票少医院盖章;医疗资料中被保险人的名字写错、出生日期写错、病案中少相应的检查和化验报告单。

双女户新农合篇九
《腾冲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腾冲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试 行)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腾冲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根据全市新农合补偿标准(保新农合发〔2012〕1号),结合腾冲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原则:政府引导、自愿参加、互助共济、多方筹资、以收定支、安全便民、优质服务、公开透明、适度保障、积极推进、稳步发展。

(二)目标任务:积极稳妥推进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覆盖全县90%以上的农村人口,不断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逐步减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促进农村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

二、组织管理

(一)成立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卫生、财政、残联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管委会),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

(二)成立由县人大分管领导任主任,监察局局长、审计局局长任副主任,监察、发改、农业、审计、卫生等有关部门和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监委会),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检查。

(三)成立由卫生、财政、社保等专业技术骨干组成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业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指导,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咨询,对补偿纠纷进行仲裁。

(四)县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在县卫生

局,作为县级经办机构,职责为:

1.认真贯彻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方针、政策,定期不定期向管委会和监委会报告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编制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完善各项规章及业务流程。

3.负责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初审,报县卫生局确认。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建立和管理农户台账、审核报销医疗机构垫支的补偿费用、办理参合人员到县以上医疗机构诊疗的转诊审批等日常工作。

5.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取、支付等具体业务,做好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执行及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做好统计、财务报表等上报工作。

6.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审计、检查。

7.受理农民及有关人员的咨询和来信来访。

8.协调有关部门,并指导、检查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开展工作。

9.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测、评价,并提出改进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议和意见。

(五)各乡镇均成立以乡镇长任主任,乡镇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参合农民代表为成员的乡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管委会)。主要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收缴参合人员自筹基金;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管理,辖区定点医疗机构建设与管理,保障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办公经费、设备装备。

乡镇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简称乡镇合管办),为乡镇政府的事业单位。职责为:

1.负责做好本乡镇参合人员的资格审查。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参合人员自筹资金的收缴,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填写、发放等工作。

2.负责参合人员在县外住院的医药费、乡镇卫生院的医药费用审核及村级门诊医药费的审核、报销工作。

3.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宣传和参合人员医药费用报销的公示工作。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健全乡镇补偿情况台账。

4.负责对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

5. 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定期向乡镇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六)各村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村两委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宣传发动,收缴农民自筹基金,并以村委会、村民小组为单位对参合人员造册登记,建立台账。

2.按上级安排公示基金使用情况,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整理上报有关部门。

3.加强村卫生所建设与管理。

4.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参合对象权利与义务

(一)参合对象

1.全县农村居民。

2.林场、各类开发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

3.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以在原居住地参加新农合。 凡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及林场、各类开发区中的非农业人口,以及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下岗职工、城镇居民等非农业人口一律不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按照农民自愿原则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参合者的权利

享受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按规定比例报销医药费;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三)参合者的义务

参合者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遵守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和章程;配合医疗服务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监督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

四、基金筹集与管理

(一)基金筹集

基金筹集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参合人员实行属地管理,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对参合人员造册,农民每人每年缴费60元作为参合基金。

2.农村五保户、贫困人口、残疾人等弱势人群和边境一线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村居民由民政部门用贫困医疗救助资金或其他相关资金帮助参合。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由计生部门帮助参合。

3.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

4.缴费工作以年度为单位,本年9月1日开始筹集下年度农民参合基金,筹资时间截至10月31日。各乡镇收取基金后,统一缴入县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县级于11月5日前将筹资情况汇总上报。

(二)基金管理

1.基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基金实行封闭运行,银行管钱不管账,县合管办管账不管钱。

2.县财政根据用款计划,每月及时将基金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专用账户。

3.县、乡合管办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

制度,按照制度使用基金。

4.建立风险制度。风险基金从每年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按3%提取。如果上年度结余资金较多,可将结余资金的50%划入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再从筹集资金中提取。当风险基金规模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风险基金统一上缴到市财政社会保障专户管理。

5.按要求提取风险基金以后的合作医疗基金70%用于参合人员住院补偿,30%用于参合人员门诊补偿(其中25%用于常规门诊补偿,5%用于慢性病补偿)。

五、补偿范围和补偿办法

(一)非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1.医疗服务类

(1)门诊及住院病历工本费。

(2)入院前的各种检查和治疗费,各种医疗风险保险费、滞纳金费。

(3)各种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自请护士、家庭医疗保健等)。

2.生活服务设施类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员随急救车出诊费等。

(2)床位费每日每床在乡镇卫生院不超过14元,在县级医疗单位不超过17元,在市级不超过20元,在省级医疗单位不超过30元,超过的部分不给予补偿。

(3)陪护费、陪客床椅费、陪客水电费、护工费、营养费、药膳费及出生证费等杂费。

(4)使用空调、电话、电视、电炉、煤气、电冰箱、食品保温箱等费用。

(5)损坏公物的赔偿费用。

(6)特需服务的项目和服务设施费。

相关热词搜索:双女户优惠政策 农村双女户补助政策 2015双女户补贴政策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双女户新农合”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双女户新农合"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zhishi/110443.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