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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衔工资标准

2016-01-07 09:59:3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警衔工资标准篇一《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警衔工资标准》,供大家学习参考。

警衔工资标准篇一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

薪发[1995]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事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警衔津贴的执行时间

警衔津贴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警衔津贴的执行范围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评定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

三、警衔津贴标准

实行警衔津贴的人员,按衔级执行相应津贴标准。各衔级每月的警衔津贴标准为:二级警员64元,一级警员68元;三级警司72元,二级警司76元,一级警司80元;三级警督85元,二级警督90元,一级警督95元;三级警监100元,二级警监105元,一级警监110元;副总警监116元,总警监123元。

实行上述警衔津贴标准后,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不再保留。

四、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

警衔津贴标准随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自行调整。

五、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

衔津贴即行取消。

(三)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一个月起计发。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一九九三年十月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

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六)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已从警察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六、经费来源

实行警衔津贴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视财政超收情况,分步分期补发。

七、组织领导

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人民警察的关怀。为解决人民警察的工资待遇问题,国家在目前财力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尽了最大努力。为了保证警衔津贴的顺利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六日)

警衔工资标准篇二
《2010警衔套改方案和警服改革方案》

2010警衔套改方案和警服改革方案

2010警衔套改方案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

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

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

.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

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任现职满2年;

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

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

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意见》实施工作。

警衔工资标准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 总警监 ▪ 副总警监 ▪ 一级警监 ▪ 二级警监 ▪ 三级警监 ▪ 一级警督 ▪ 二级警督 ▪ 三级警督 ▪ 一级警司 ▪ 二级警司 ▪ 三级警司 五等 ▪ 一级警员 ▪ 二级警员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地方公安局:

领导层就是正副局长还有正副政委。还有办公室,政治处,内保队,经侦队,治安队,刑警队,网监队,交警队,110指挥中心等等。派出所除办公室,治安队,刑警队还有社区队。领导是正副所长和教导员

重案组应该属于刑警队伍,技术鉴定等等也应该是属于刑警内部的技术科 一、局领导职责

(一)局长职责

1、主持市公安局全面工作。

2、调查、分析、预测全市敌情和社会治安情况,并研究制定对策,维护全市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稳定。

3、负责指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重大行动,处置重大案件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聚众闹事、骚乱事件及重大治安灾害事故。

4、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的教育管理,用长效机制规范队伍建设。

5、负责市公安局的党风廉政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政、优政。

(二)政委职责

1、协助局长主持全市公安工作,着重抓全市公安队伍建设。

2、制定全局政治工作计划,加强党组织建设,抓公安民警思想、纪律作风建设和政治业务学习。

3、在局党委的集体领导下,抓好主管部门工作。

4、完成局党委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副局长职责

1、协助局长、政委抓全市公安工作,并抓好分管的工作。

2、协助局长、政委制定年度公安工作计划,并在分管范围内组织实施。

3、审定分管部门的工作计划.主持召开分管部门业务工作会议,抓好分管部门的队伍建设;

4、落实局党委、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和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副政委职责

1、协助局长、政委抓全市公安工作,并抓好分管工作。

2、协助局长、政委制定年度公安工作计划,并在分管范围内组织实施。

3、审定分管部门的工作计划.主持召开分管部门业务工作会议,抓好分管部门的队伍建设;

4、落实局党委、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政治处主任职责

1、在局长、政委领导下抓全市公安队伍建设;

2、在局党委的领导下分管全局的党群、组织人事、宣传教育工作。

3、完成局党委和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纪委书记职责

1、在市局党委集体领导下,抓全市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控申工作;

2、协抓本局党风廉政建设和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3、完成局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机关布置的工作事项。

二、内设机构职责

(一)办公室

1、负责收集、处理各类公安信息,掌握、综合全市公安工作情况。

2、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调查研究,起草市公安局文件、报告和综合汇报材料。

3、负责编辑《公安简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负责全市公安系统的统计报表工作,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公文处理实施业务指导及局机关公文管理和文印工作。

4、负责办理和督办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落实工作。

5、负责和指导全市公安机关的保密工作。

6、督办局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为局领导做好文件分类传阅及其它方面工作。

(二)公安指挥中心

1、 制定处置重大紧急治安事件的总体及分类预案。

2、协助局领导组织指挥调度警力,对全市突发事件、恶性犯罪等重大紧急事件的处置;

3、负责全市110报警服务台的接警、处警和诉警工作。

4、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及公安机要通信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

5、负责全市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

6、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各类大型活动和三级以上警卫任务的安全保卫工作。

(三)政治处

1、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的思想、组织、文化和纪律作风建设,组织开展公安教育训练,贯彻实施人民警察有关队伍建设的法规、条令、条例。

2、管理、考核、推荐全市公安机关中层干部,制定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及录警的有关组织、审查工作。

3、负责全市公安机关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任免、调配、劳动工资、技术职称、

公务员考评等人事工作。

4、负责全市公安机关表彰奖励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宣传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5、负责局机关党务和工、青、妇、老工作。

(四)刑事警察大队

1、掌握、分析全市刑事犯罪情况并提出对策。

2、负责全市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

3、负责预审、刑事技术、刑事特情、刑事犯罪情报资料等基础业务工作。

4、负责各类刑事案件的技术鉴定,重要情报资料的建立,运用技术手段搜集情报信息。

(五)交通警察大队

1、负责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和公路巡逻工作,预防制止公路上发生的犯罪活动,打击车匪路霸、堵截逃犯。

2、负责组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交通秩序的维护、交通事故调处及车辆安全检查、驾驶员考核与发证工作。

3、按管理权限核发机动车辆牌证工作。参与全市道路建设和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

4、负责全市交警装备和交警专项经费管理。

(六)纪检监察科

1、 监督、检查全市公安机关党政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2、对民警进行党纪、政纪教育;对全市公安机关违反党纪、政纪、警纪的人员进行监察和处理。

警衔工资标准篇四
《警察职务、工资套改方案》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

[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面试,工资,福利,薪水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考试,国家公务员,安徽公务员,警察,待遇,职业,求职,面试,工资,福利,薪水2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①任现职满2年;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意见》实施工作。

警衔工资标准篇五
《工资标准核算表》

警衔工资标准篇六
《公务员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公务员将解决加薪增不抵缴》

原标题:公务员将解决加薪增不抵缴:让所有人都多拿点

针对“增不抵缴”的现象,人社部要求相关地区和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后当期工资都能增加。

郭晋晖 陈洪杰

在山西省国税系统工作了20多年的刘成7月29日收到了近3000元的补发工资,扣除养老保险之后,以后每个月可以多300元。当问及对涨薪幅度是否满意时,刘成有点无奈地说:“涨总比不涨好吧”。

7月份的最后一周,全国大部分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到了数千元到上万元不等的补发工资。

7月31日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薪大限。人社部先后派出多个督导组,到部分地方和中央部门实地调研督导,确保调薪工作在大限之前全部兑现。

《第一财经(微博)日报》在北京、山西、山东、江苏等地调查发现,本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主要是为了配合养老保险改革,上调基本工资之后还相应扣减了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实际工资的净涨幅较为有限,有些部门和人员甚至出现了收入减少的情况。 人社部为此次调薪定出了三条基本原则;调结构、重基层、建机制。官方表示,这次工资调整,不是简单地提高工资水平,而是一次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改革后,不合理的津贴补贴将被清理,基本工资在工资中的占比逐步上升,并将建立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工资条上的增减项

“按全国平均水平计算,月人均实际增资为300元左右。”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此前曾说。刘成涨薪幅度达到这一平均水平。但也有相当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上涨幅度低于平均线。

自今年年初公务员要加薪的消息传来,在山东菏泽一家机关当公务员的李双隔三差五就能听到同事们兴致勃勃地谈论这件事,有些员工还按捺不住,常向财政局和社保局打电话询问。

7月份涨薪方案出台,很多同事觉得工资上涨的幅度并没有达到预期。刚刚参加工作不久的李双倒觉得自己很幸运,这已经是一年来第二次涨工资了。

第一次是去年12月份,工资涨了200元。这次扣除养老保险之后,比以前还多170元,她的基本工资终于达到2000元。

与李双同在菏泽当公务员的张海峰今年入职第三年,此次涨薪之前,他拿到手的工资为2286元,调整之后,每个月领取的工资为2448元,涨了162元。张海峰说,基层公务员现在的工资还是挺低的,很多公务员都是“月光族”。

北京一所理工大学的副教授王翔这两天收到了8月的工资条,七七八八算下来工资涨了166元。

我国事业单位工资分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这三部分,基本工资又分为岗位工资和级别工资。王翔学校给出的调薪说明中称,此次工资调整分为三部分,一是上调基本工资,二是扣减绩效工资,三是预扣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从工资条来看,王翔岗位工资从每月930元上调为1760元,级别工资从499元上调为993元,基本工资上涨额为1324元。但在工资上涨的同时,学校还相应减少了津贴390元。这样算来,他月工资净增额为934元。

基本保险和职业年金均是按照6400元的缴费基数进行预扣,王翔当月扣除了基本养老保险512元、职业年金256元。工资增项和减项相抵,改革后每月工资净增幅为166元。

该校的调薪说明中还称,由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还没有启动,现在学校只是对养老保险进行预扣,待正式启动之后会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账,多退少补。

从地方的情况来看,除了上海、山东、四川和江苏在最近两周内陆续出台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具体方案,其他地区的方案仍在制定和审批过程中,但中央又要求在7月底之前必须完成调薪工作,所以大部分地方都和北京一样采取了预扣养老保险的方式。 “听说平均可以涨300元的,但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工龄长的老师可能涨得多点,像我这样的年轻教师普遍也就是一两百。”王翔说。 南京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林治芬称,学校老师7月30日都收到了从去年10月起补发的工资,发放的标准是教授每月约300元,副教授每月约200元,养老保险扣发的具体办法也要过一段时间才能明确。

林治芬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在地方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政策各不相同,对于员工工资有直接影响的是缴费基数,如果缴费基数定得高,社保缴纳就多,员工拿到手的工资就会少一些,如果缴费基数定得低,社保缴纳就少,员工拿到手的工资就会多一些。

从目前已经公布的社保缴费方案来看,山东缴费基数范围制定得最宽,明确规定了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范围,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

上海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四川只是笼统地说以国家的相关规定为准。

本报记者从人社部也了解到,这次调整基本工资标准重基层和重工龄,主要增加的是由工龄决定的级别工资,基层资历较长的公务员虽然职务较低,但级别档次相对较高,可以拿到较高的工资。

山西省晋中市的一位有15年教龄的小学教师对本报记者表示,在此次调薪中,她的岗位工资涨了781元,级别工资涨了310元,绩效工资减少了300元,养老金预扣了400元,月净增资为391元。

这位老师表示,这次调薪不同职称之间的差别不大,最低职称“助理”和最高职称“副高”的岗位工资之间差距只有220元,但级别工资的差距则超过了500元,一些教龄在30年左右的老教师月薪涨幅能够达到1000元。

王翔也对本报记者表示,北京高校的总体涨幅没有基层那么大,有些老教授大概能达到每个月五六百元的水平。

被“砍掉”的津补贴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调结构”,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提高基本工资占比,从而达到优化工资结构的目的。

自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近十年没有调整,各地均是以津贴补贴的名义来涨工资,造成了基本工资在工资中的比重持续下降。同时,由于缺乏对津贴补贴的规范,不同部门之间津贴补贴差距也造成了政府公共部门间的贫富悬殊。 针对这种情况,人社部明确为这次调薪划了两条高压线:一是没有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不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完善工资制度;二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改革性补贴政策和考核奖励政策,不得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和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本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通过这次工资改革,一些原来的“清水衙门”的收入得以提升,小学教师这类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工资涨幅甚至超过一些“实权部门”,体制内部收入的公平性得以提升。

刘成说,与往年相比,他们的工资实际上是减少了,年收入大概减少了一万。主要原因是从去年开始国税系统进行清理津贴补贴行动,取消了原来税收目标考核责任制的奖金。

“以前这部分津贴是收入中很大的一块,有时一年能有一万六七,我们的年收入也能达到5万,从去年取消之后,现在每个月只有3300元的工资,本来国税系统的收入是高于其他部门的,现在反而比一些部门低了。”刘成说。

收入的降低也带来一些副作用。刘成说,同事们工作的积极性降低了,加上今年山西煤炭产业低迷,他所在的县上半年没有完成“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收税目标。

这次工资调整,政府提出的一个基本目标是确保所有人员的工资都有增加,刘成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政府保护”的范围,但有一些参加工作晚、职务低的员工可能会出现增加的工资不足以完全弥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情况。

针对这一“增不抵缴”的现象,人社部要求相关地区和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后当期工资都能增加。

北京市人社局副局长张祖德7月底曾表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和养老保险并轨同步实施,一部分群体会出现“增不抵缴”,为避免这种情况,北京市确保每一名工作人员工资不下降,同时略有提高,水平在人均100元左右。

7月31日举行的江苏省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传出的消息称,考虑到调整后江苏部分地区、部分人员当期收入会有所下降的实际情况,经积极争取,国家同意江苏采取临时性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当期收入总体不下降并有所提高。

警衔工资标准篇七
《工 资 待 遇 通 知》

单位:

关于 等 位同志由 单位调往你处, 其工资待遇从 年 月 日起由你单位发给。

岗位补贴、下乡补贴、住宅电话费、手机费、煤气补贴等发到 月为止。

年 月 日

警衔工资标准篇八
《2014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艺花园】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关于印发《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财务局、交通运输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现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14年4月30日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的奉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

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伤残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人民警察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级政法机关)要做好抚恤优待政策的执行、宣传工作,关心抚恤优待对象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办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的具体工作。

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按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

第九条 人民警察死亡后,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执行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

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省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除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人民警察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人民警察病故,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确认。

第十三条 对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对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

证明书的持证人应由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协商不通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名持证人:(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无上述对象,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没有遗属的,由证明书发放机关存档。

确定持证遗属后,原则上不再更改持证人和更换证明书。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褒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第十六条 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中央政法机关及省级党委、政府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离退休人民警察死亡,增发一次性抚恤金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一次性抚恤金、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发放。

第十八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人民警察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第十九条 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士遗属,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遗属,由人民警察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按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二十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死亡,停发定期抚恤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并由原发放单位另外增发6个月的定期抚恤金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一条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除按照本办法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政法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评定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评定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或者病故人民警察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优待待遇。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由民政部统一印制。证明书的管理,按照民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伤残抚恤和优待

第二十四条 人民警察伤残,按致残性质分为:

(一)因战致残;

(二)因公致残。

第二十五条 因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伤残的,认定为因战致残;因第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伤残的,认定为因公致残。

第二十六条 伤残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具体评定标准,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符合评定伤残等级条件的,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3年内提出申请。

伤残人民警察的残情医学鉴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伤残医学鉴定机构作出;职业病的残情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

警衔工资标准篇九
《调整工资标准4个表格》

江永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审核名册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填报人:联系电话: 备注:1、“单位性质”:机关、参公单位、全额预算或差额预算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现任职务(岗位和技术等级)”和“调整前工资情况”:均按2015年11月单位在职人员的实际情况填写,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填写此表,在“备注”中注明“X年X月退休”,2014年10月1日以后职务异动的,须在《调整工资标准审核表》个人表上分段填写;3、级别档次(薪级或岗位档次)填写样式:如级别档次填写“18—5”、薪级或岗位档次填写“20级”。 4“其他”:女职工卫生费,机关单位有警衔津贴,事业单位有:特殊学校岗位津贴、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此表一式5份,填报单位、主管部门、人社局工资管理和社保经办机构及财政局各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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