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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单位能用报送抄送吗

2016-01-09 10:26:23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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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单位能用报送抄送吗篇一:2014版最新党政公文格式

公文格式培训资料

一、公文要素

组成公文的要素分为“版头”(红色反线以上)、“主体”、“版记”三部分。

(一)版头部分

1.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即将同一文稿印刷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份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用6位阿拉伯数字,21磅(行政公文用3号)黑体字。

2.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是对公文秘密等级时效规定的说明。密级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21磅(行政公文用3号)黑体字。

3.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紧急程度编排在版心左上角或密级的下一行,用21磅(行政公文用3号)黑体字。

公文同时标识密级与紧急程度时,份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密级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紧急程度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三行。

4.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版头:红色标记部分(只有两种格式)

中共古蔺县委办公室文件(主要用于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颁布行政规章,发布党委政府的决定或通知、印发重要会议纪要和党委政府领导重要讲话,转发上级或批转下级重要文件等。)

中共古蔺县委办公室(一般文件)

取消小文头:中共古蔺县委办公室文件(通知、报告)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

5.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用三号仿宋体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臵,居中排布(行政公文居左空一字排列)。文号一般有5种(以我办文件为例):

古委发(主要用于纲领性文件,如意见、办法、方案、实施细则等)

古 委(适用范围较广,除了古委发文件,其他包括请示、报告、通知等以古蔺县委或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的文件都适用)

古委办发(主要用于以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纲领性文件)

古委办(只是以办公室名义行文的通知、报告、请示等文件)

古委办函(主要针对会议通知、领导组)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中编排。(行政公文居左空2字排列)

6.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签发人是在上报的公文中批准签发的领导人姓名。签发人必须是本机关正职或主持工作的领导。签发人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发文字号居中,签发人姓名居右空一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行政公文“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姓名用3号楷体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

(二)主体部分

7.标题:

(1)一般用2号方正小标宋简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臵,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文种:

党的机关使用的文种有15个,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行政机关公文的种类主要有13种: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党政机关明确规定的上述文种合计为28个。其中13个是相同的,即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国办称会议纪要);不同的是2个,其中属党的机关的2个:即公报、决议。

(3)标题的完整结构: 发文机关+事由(表明文件主要内容)+文种;

发文机关和事由有时可省略,唯一不能省略的是文种。 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文种使用不正确,很多单位和乡镇使用“实施方案、计划、总结”等非文种文件,涉及此类文件一般用“关于印发《XXX的实施方案、计划、总结》的通知”,也没有紧急报告、自查报告等文种,简单来说,“的”字后面紧接着文种。

8.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上行文的主送机关要注意:

(1)主送机关必须是上级单位。比如乡镇党委、政府向县级部门报送请示、报告等文件是不正确的,因为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部门是平级的,就只能用乡镇办公室名义向县级部门报送请示。

(2)主送单位不得是领导个人。

(3)不得越级报送请示。村上向乡镇报送请示,乡镇直接在文件上签署“同意,请上级部门审定”都是不对的,必须是再由乡镇拟文上报。

(4)请示要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不得多头报送,可以抄送。

9.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在主送机关下一行,每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回行。正文以17磅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6字(页面设臵:左2.7,右2.5,上3.7,下3.3,页眉1.75,页脚2.2),行政公文用3号仿宋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字(页面设臵:左2.8,右2.6,上3.7,下

3.3)

结构层次序数:

第一层:汉字“一、”,17磅黑体。

第二层:汉字加括号“(一)”,17磅楷体,不 加粗。

第三层:阿拉伯数字“1.”

县级单位能用报送抄送吗篇二:2012年下期二年级文秘班《应用写作》期中考试试题

2012年下期二年级文秘班《应用写作》期中考试试题

姓名 计分

一、填空题:(在下面划线的空白处填入适当词语或句子,每空2分共20分) 关于召开2007年度水利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①通知 ② 经 部领导批准, ③ 决定 2007年1月25日至26日在北京召开 ④ 科学技术委员会全体成员 会议,现将有关事项 ⑤通知 如下:

一、 ⑥ 会议主要内容

1、 总结部科技委2006年工作,部署2007年工作。

2、 有关专家作专题报告。

二、 ⑦会议主要议程

部科技委顾问和委员,部机关有关司局及在京直属单位负责同志,部属科研机构负责同志,部领导将出席并讲话。

三、 ⑧ 会议时间和地点

时间:2007年1月24日全天,25日上午8:45前。

地点:北京市宣武区南菜园街88号北京大观园酒店。

四、 ⑨ 其他

联系人:姜谋余 赵春波

电话:010-63202830, 63202382;13801195332

传真:010-63202383

北京大观园酒店电话:010-51818899

请 ⑩ 全体 本单位的部科技委顾问和委员届时参会。 附件:水利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代表名单

二〇〇七年一月四日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行政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 C )的文书。

A.传达重要情况和精神作用 B.输公务和商洽工作

C.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 D.法定作者和特定作者

2、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来往的公文,属于( B )

A.上行文 B.平行文

C.下级文 D.多级平行文

3.公文13种中,属于下行文的有( C )

A.通知、报告 B.请示、意见

C.公告、会议纪要 D.议案、函

4.发文字号通常由( D )三部分组成。

A.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年份、发文序号 B.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年份、签发人

C.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序号、签发人 D.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发文序号。

5.下面正确的发文字号为( A )

A.湘政[2000]2号 B.湘政办[2002]第35号

C.湖大(2003)5号 D.国务院字[2003]06号

6.公文的成文时间是指( B )

A.公文拟好的时间 B.公文生效的法定时间

C.公文印刷的时间 D.公文发布的时间

7.指挥性公文有(A )

A.命令、指示、决定、批复 B.命令、指示、决定、条例

C.命令、指示、决定、规定 D.命令、指示、决定、办法

8.通报按其用法分为( C )

A.典型通报、批评性通报、情况通报 B.典型通报、表彰性通报、情况通报

C.表彰性通报、批评性通报、情况通报 D.典型通报、处理通报、情况通报

9、下面的文字是打乱顺序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8〕4号)的开头部分,请选择修改意见中正确的一项填写在答案处,使之恢复原貌。

①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在全市党政机关建立健全执行责任体系的意见》(津党发〔2007〕19号)和市领导要求,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市委九届三次全会部署,③围绕实现“一二三四五六”奋斗目标,大力发扬真抓实干的作风,高标准高水平地完成每一项工作,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④按照“两个走在全国前列”和“一个排头兵”的重要要求,⑤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修改意见,调整后的顺序是:A

A.②④③①⑤ B.①③②④⑤

C.②①③④⑤ D.④③①②⑤

阅读下面的文字,回答问题

会 议 通 知

城关派出所张所长:

为加强我区治安管理,兹定于二ΟΟ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在我处大会议室召开第四季度治安工作例会,请届时务必准时到会。 城关街道办事处(章) 2003年10月24日

10、文中主送机关的写法( D )。

A. 正确 B. 应改为“城关派出所有关领导”

C. 应改为“城关派出所” D. 应改为“城关派出所并张所长”

11、正文中会议时间的写法( C )。

A. 正确 B. 应改为“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C. 应改为“2003年10月26日”并加写下午具体时间

D. 应在原文时间后面加写下午具体时间

12、正文中用语,(C )。

A. 无错 B. 应在“大会议室”后加具体房间号

C. 应把“准时”删去 D. 应将“我处”改为“城关街道办事处”

13、行文落款处,( B )。

A. 不要加盖办事处公章

B.“2003年10月24日” 应改为“二ΟΟ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县级单位能用报送抄送吗篇三:泸办发〔2012〕42号关于规范公文文稿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文件

泸办发〔2012〕42号

中共泸西县委办公室 泸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公文文稿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泸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范报送程序,提高办文时效,确保公文质量,现就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文文稿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报送程序

(一)坚持公文由文秘机构统一处理。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公文,按规定送交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

― 1 ―

办公室的秘书科或办文科统一登记审核后,按公文正常运转流程拟办、呈批、转送和办理。除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领导的涉密公文以及特别紧急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将未经县委办、县政府办“两办”审核的文件直接呈报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审批或签发,杜绝“公文倒流”。

(二)文稿草拟必须负责任和规范化。各乡镇、各部门代县委、县人民政府起草的公文文稿和需提请县委、县委办公室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和印发的各种公文,必须由主办乡镇、部门领导班子讨论修改后,再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签署意见并附起草事由、起草情况、行文依据、《代拟文稿审核签发处理笺》(见附件)按程序报送。文件内容涉及资金、编制等重要事项时,要事先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会签后再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审批;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的公文中附书面说明,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

(三)建立健全和规范文稿审核程序。县委各部门代拟以县委或县委办公室名义单独行文的文稿送县委办公室秘书科登记、初核;县政府各部门代拟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单独行文的文稿送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登记、初核。需以县委、县人民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的,先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第一道审核把关,并报县政府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后再转县委办公室办理;由县委办公室拟制的需以县委、县人民政府或― 2 ―

“两办”名义印发的文件,在征求县政府有关领导意见后再报县委领导审签。县委各部委需以县委名义上报州委及州委各部委的文件(报告)必须事先请示县委分管领导及县委办公室主任同意。县委办公室秘书科、县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对文稿审核把关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后送分管副主任核稿;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文稿审核人员按分管副主任审核意见对文稿清稿,呈办公室主任和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审签。规范性文件需经县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遵守行文规则

(一)按机关隶属关系行文。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属于党委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党委(党组)名义报县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以内的工作以行政名义报县人民政府。向县委请示、报告工作的主体是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泸单位党委(党组)。除有特殊规定或紧急情况外,县委不受理上述单位以非党组织名义向县委请示、报告等文稿。属于行政工作的事项,一般不以县委或县委办公室文件印发,确需以县委或县委办公室文件印发的,须呈报书记、副书记或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印发。

(二)不得越级越权行文。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通常情况下,县委、县人民政府不直接受理越级的请示、

― 3 ―

报告;遇有特殊情况,如防汛救灾等突发事件或上级领导在现场办公中特别交待的问题,可越级行文、特事特办,但要同时抄报被越过的上级机关。向县委办公室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的公文,如果有涉及其它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必须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准确使用公文文种。要准确使用各种公文文种,特别是要严格区分“请示”和“报告”两类公文,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或需要办理的建议事项。报送请示类公文必须一文一事,言简意赅,明确一个主送机关,相关的机关采用抄送形式,以便主办机关征求意见或会签。同一份请示件不能同时请示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或者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四)严格控制“公文升级”。凡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的公文,原则上应是涉及全局性的工作安排部署、重大政策出台以及上级有明确要求的文件。凡属于部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事项或通过部门间协商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要请示县委、县人民政府;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可自行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事项,原则上不得报请县委、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三、严格收文把关

各乡镇、各部门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收到的不规范公文一般情况退回重办、紧急― 4 ―

情况特殊处理、重大差错通报批评。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规范公文将一律退回报送单位,待重新修改完善后再报送:

(一)不符合报送程序

文稿未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联合行文中会签人不全的。

(二)不符合行文规则

1. 多头主送。“请示”同时主送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或抄送下级机关的。

2. 报送个人。非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直接交办,而以机关名义直接向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领导没有明确批示的。

3. 越级报送。非因特殊情况,有关部门或基层单位越过主管部门,直接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送文件的。

4. 越权报送。未严格按照隶属关系报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职责,需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会签而未协商、未征求意见的,或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又不作说明的。

(三)文种使用错误

文种混用,向县委、县人民政府请求指示或批准事项而采用“报告”文种,或“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或“请示”一文多事。

(四)文稿格式不规范

报送县委、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未以正式文件报送;公文的版式未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进行排版印制的,

― 5 ―

县级单位能用报送抄送吗篇四:定稿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美府办发„2010‟ 号

美姑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我县各乡镇、各部门工作动态,确保下情上传的时效性和上情下达的针对性,扩大对外宣传效果,展示美姑风采,为我县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效依据和信息服务。现就信息报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

信息是各级领导进行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的依据,是各级各部门反映工作情况、促进工作交流、加强业务指导的平台和渠道,也是服务政府决策、沟通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各单位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正确认识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信息工作的

1

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信息报送工作,做到分管领导落实,信息人员落实,工作落实,制度落实,确保各类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二、建立信息通讯员制度

各乡镇、各单位要确定1名信息通讯员,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的采集、分析、整理和报送工作。信息通讯员应选配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具有较高政策水平、较强分析能力和文字水平、熟悉电脑的年轻同志担任。各乡(镇)、各部门信息联系表于12月16日前报政府办公室。

三、信息报送的主要范围

1.各乡镇、各部门在工作中取得的重大成绩、创新做法、鲜活经验、亮点工作、重要活动等;

2.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和重点项目进展及专项工作动态;

3.群众普遍关心的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

4.其他需要上报的重要工作情况。 四、报送信息的工作要求

1.报送信息的时限。重要的工作活动、工作措施应于事前或事后及时报送开展情况、具体做法和取得效果;日常性工作情况应随时报送;对外媒体宣传信息要在媒体采用后及时报送。

2.报送信息的质量。一是报送的信息要内容翔实、主题鲜明、客

2

观真实。二是注意从多侧面、多角度采集、分析、整理宣传信息,报送“有新意、有特色、有分量、有亮点”的信息。三是涉及到经济发展的统计数据,应使用法定数据和统一口径。四是信息内容必须符合政策规定,严肃、准确、权威。五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报送的信息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六是对可能引起较大社会影响的公开报道,要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影响,慎重把握导向。七是报送的信息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并备案。 3.报送信息的方式。为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各单位报送信息主要采用电子邮件形式。各乡镇、各部门信息联系表中上报的信息通讯员QQ号加入到美姑县政府信息群,利用QQ上报县政府办公室信息科相关人员。美姑县政府信息群群号为125939115,管理员QQ号:349724336 9728688 253095995。报送的信息要填写报送单位和报送人员姓名。

4.信息的采用发布。县政府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将由信息科进行及时、认真的分类和处理。被确定采用的信息视情况原则上在政府网站上使用,并上报省、州政府门户网站。 五、实行信息报送考核奖励制度

各乡镇、各部门每月上报信息稿件:乡镇不少于10条,政府工作部门不少于15条,企、事业单位不少于5条。信息报送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各单位上报信息由政府办公室统一登记,每季度在网上通报一次报送情况。同时,各单位信息报送、采集情况纳入政府目

3

标考核,分值2分。年末由县目标办组织统一考核。

六、报送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县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我县信息工作。联系人:吉日拉子 卢其石炎,邮箱:349724336@qq.com, 253095995@qq.com各单位须按要求填写信息人员联系表,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上报到政府办公室。

附:信息联系表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信息 报送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美姑人武部。

美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 日印发

(共印 份)

4

美姑县政府信息人员登记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5

县级单位能用报送抄送吗篇五:公文

公文、秘书部分问答 11-14-06

本部分建议:大家把所发的公文、秘书讲义和老师讲课的内容弄明白已经可以了!以老师讲课的内容为准,绝对权威正确!看看记录的笔记。可以不必多做其它的题目。

根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含有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文件属于( )。 A.内部使用文件 B.秘密文件 C.机密文件 D.绝密文件 。 请问老师答案是什么?为什么?

答:应该选C.机密文件。这是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法》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务院各部委承受北京市人民政府主送的公文属于( )。 A.上行文件 B.下行文件 C.平行文件 D.领导指令性文件 请问老师答案是什么?为什么? 答:C.平行文件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通知的标题可简写为《任免通知》

B.批复具有专业性,一般由专业主管部门在一定业务范围内发布

C.决定的正文部分由制发决定的根据、执行要求、结尾三大部分组成 D.通知的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组成 答案是A,“通知的标题可简写为《任免通知》”,据此推断,可否简写为《会议通知》?

答:可以的。不是很重要的通知事由可以省略。

总结报告的表达方式主要是什么?叙述?议论?说明? 答:叙述。

公文的作者以什么名义才可以制发公文( )。 A.法人代表的名义 B.国家公民的名义

C.机关的名义或其代表人的名义 D.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体结合的名义

为什么不选D?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之间也可以联合行文吗? 答:其他社会组织与个体。个体不可以,他与机关领导人是两回事。

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

A.调查报告的撰写应结合运用说明、抒情、议论的表达方式,做到叙议结合

B.撰写总结报告,一般兼用说明、叙述和议论三种方式,重点使用议论方式

C.总结报告简单地说,就是关于提炼经验(教训)的报告 D.请示可以不按机关隶属关系,越级通报 答案BD为什么不选A? 答:A也选的。

“提纲可粗可细,一般应包括一下内容:公文标题、开头、正文的表述层次与各层次中的论点、论据、字数安排、结尾方式等”,公文提纲的内容包括( )。 A.公文标题 B.公文开头

C.表述层次及论点、论据、字数安排 D.结尾

答案ABC之外还选D吗?

答:按题目的解释该将D选进去。

通报按其内容性质划分,可分为( )。 A.表彰性通报 B.批评性通报 C.指示性通报 D.情况通报

请问老师答案是什么? 答:ABC讲义上有。

行文规则中不是规定,请示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下列有关请示的主送机关,正确的说法是( )。

A.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在报送时应将这些领导机关都作为主送单位 B.请示不要报送到领导者个人

C.请示根据内容需要,有时也抄送到下级机关

D.请示应按机关的隶属关系,逐级报送,一般情况下不能越级报送 C要选吗?

答:行文规则中规定了请示不得抄送下级机关。不选C。

能够联合行文的机关应是( )。 A.同级政府之间 B.政府各部门之间

C.上级党委和下级政府之间 D.政府部门和同级人民团体之间 E.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 答案ABD 为什么不选E? 答:政府及其部门:不是同级

某某区教育局所属的小学教师在学校食堂用餐后有50人食物中毒,区教育局欲将此事告知全区中小学,宜选用文种是( )A 通知 B 通告 C 通报 D 报告

请问老师答案是什么? 为什么? 答:C 通报,这是事故通报。

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之间可以联合行文吗?

答:见讲义行文规则中关于联合行文的规定。这不是考试的重点。

怎样确定批办工作对象,批办工作对象有哪些特点?

答:这样提问的出发点是什么?考什么知识点。我认为这个提问毫无意义。

“发文就是指机关制成发往外部的文件”一句错在哪里? 答:“外部”一词不妥。也可以是内部的。

“公文形成的具体时间,通常以会议通过的时间或印发时间为准”一句错在哪里?

答:公文形成的时间有很多。不光是这几种。

“函为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往来的正式公文,对受文者的行为没有强制性的影响”一句在公文中哪里错误?

答:没有强制性的影响,这样的表述太绝对了。

命令的发布权限属于哪些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限吗?如果有,是乡级以上,还是县级以上?或是没有级别要求?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有权限的,但一般县级以下的人民政府不发命令。

国务院各部委承受北京市人民政府主送的公文属于( )。 A.上行文件 B.下行文件 C.平行文件

D.领导指令性文件

答案是什么?国务院各部委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是平级的,为什么是“上行文”?

答:应该是平行文。

公文在执行上的重要要求是( )。 A.实践性 B.强制性 C.时间限度 D.指导作用

答案B

答:执行上确实是强调强制性。

《关于查禁赌博的通告》显然应具备( )。 A.较强的时效性

B.教育性,以引起人们警觉和注意

C.如风性,用于公布需要人们周知的事项 D.核动性

请问老师答案是什么?为什么? 答:选B

请问老师,秘密文件、机密文件和绝密文件是如何区分的?

答:三者的区别应该由《保密法》规定。我们不必掌握那么细。但可以摘录部分供参考。第九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材料上说报告的标题结构是不能省文种的,但是以下这题如何解释?公文的文种都是不可以省的,但是相当多题目中却是省掉了,请老师帮助理解,下列关于调查报告的标题符合要求的有( )。 A.《关于海南进口和倒卖物资问题的调查报告》 B.《深圳大学是怎样改革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 C.《家庭饲养前途广阔》 D.《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苏州市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情况调查》 答案ABCD

答:报告和调查报告不是同一文种。调查报告有公文式标题和新闻式标题,新闻式标题可以不出现文种。

请问“„„ 以上报告妥当否,请批核为荷”这句结语有何不当? 答:“报告”不需要“批复”这是随意嫁接的错误。

请问批转和转发有什么区别,发文时是否需要发文机关

答:批转和转发,一般都需要发文机关,以说明谁批转和转发。 区别:见通知的适用范围。

批转: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的机关公文;

可以采用急件行文的方式有哪些?

答:不需要掌握这个问题。因为是否需要急件视情况而定。

命令是体现国家领导机关意志的重要下行公文,它的特点包括 ( ) A准确性 B.权威性 C.指挥性 D.强制性 E.严肃性 答案e为何不对 答:答案有些牵强附会。

下列总结报告的标题拟制不符合要求的是( )。A.《XX厂关于加强职工岗位培训工作的总结报告》B.《某局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结束总结报告》。C.《高标准,严要求,搞好企业整顿》 D.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关于‘美的咨询’活动的总结》答案B 为什么c是正确的。

答:总结报告是总结,不是报告,不能用报告的格式来衡量,且“结束”不妥。

关于“秘密等级”中写到“行政机关公文的秘密等级标注于版头右上角第一行,两字之间空1字”,但是在下面的公文格式图中,“机密”两字中未空1字,请问老师,是否需要空1字?简报中的印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还

是汉字写? 紧急电报有哪4种?

答:按资料的文字表述来理解。图可能因为排班会出错的。但是这些不是考试的重点,不用去计较。

简报中的印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 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讲义中有。 下列关于公文处理活动的说法,错误的有: A.管理公文包括对公文运转过程的组织与监控 B.今天的档案就是昨天的公文 C.机关对信息的广泛依赖性主要和直接表现为对公文的广泛依赖性 D.公文处理中,行政机关要全面接受党组织的领导 请帮我分析一下

答:A BC正确,其中C是想说明机关信息收集渠道的狭隘性。D不正确。公文处理不需要处处以党的领导为核心。

主送机关不止一个时,什么情况下用顿号断开,什么情况下用逗号断开? 简报中的印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还是汉字写?

答:如主送机关不止一个时,应按其性质、级别或惯例依次排列,中间用顿号(类间逗号)断开。简报中的印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 “炫耀、下场、大肆”在汉语中属于( ) A 褒义词 B 中性词 C 贬义词 D 外来词 答:选C。

以下个机关之间,因工作需要往来公文,必须使用上行文或下行文的是 A 国务院各委办局与各省人民政府 B 国家财政局与xx直辖市财政局 C xx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 D 省军区与省、市、县公安局

答案是ABC,A中,我觉得二者是平级的关系,应该是平行文,为什么A会入选呢?

答:题目A 国务院各委办局与各省人民政府应该是“国务院各部委办与各省人民政府”,是平行机关。我答案报错了?还是听错了?但是A肯定不在其中。

下列公文标题拟写符合要求的是( )

A xx市人民政府通知政府机关不参与广告祝贺

B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xx市禁毒委员会关于在青少年中展开禁毒宣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C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通知 D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安徽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批复

B的错误是不是缺少“关于”二字? 答:不是,不该用《》。

县级单位能用报送抄送吗篇六:公 文 种 类

公 文 种 类

一、公文种类的新旧对比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文共有15个种类。这里所称“公文”是狭义的公文,而不是广义泛指的包括总结、计划、简报、方案等在内的所有公务文书。《条例》是法规性文件,因此通常也可以把《条例》规定的15个种类的公文称之为法定文种;其他如总结、计划、简报、方案等15个文种之外的,称为非法定文种。

与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相对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减少了3个文种

原《条例》规定的公文共有14个文种,原《办法》规定的公文共有13个文种。“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这9个文种,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都使用;“决议”、“指示”、“公报”、“条例”、“规定”这5个文种,只有党的机关使用,行政机关不使用;“命令(令)”、“公告”、“通告”、“议案”这4个文种,只有行政机关使用,党的机关不使用。

《条例》对原来党政机关使用的18个文种进行了整合,

保留使用15个文种,不再使用“指示”、“条例”、“规定”这3个文种。将原《条例》印发以来从来没有使用过的“指示”文种去掉,“条例”、“规定”2个文种今后一般使用“通知”来印发。

(二)改变了1个文种的名称

原来使用的“会议纪要”文种,《条例》称为“纪要”。需要注意的是,新旧文种仅仅只是名称上进行了简化,使用方面没有实质性的变化,仍然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一般标题仍然为《×××××会议纪要》。

(三)对部分文种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调整

原《条例》和原《办法》对以前共用的几个文种适用范围的界定和表述略有差别,《条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整合,总体来看绝大部分规定都属于沿用。

二、15种公文的适用范围和适用主体

(一)决议。《条例》规定,“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一般以党的会议名义发布,行政机关一般不使用该文种。

(二)决定。《条例》规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如《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宪法》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

限,……发布决定和命令……”,“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对《宪法》有关精神的理解,县级以下机关、单位类似于决策部署和奖惩的事项,完全可以使用“通知”、“通报”等文种来实现,应慎重使用“决定”文种,否则将有违宪之嫌。

(三)命令(令)。《条例》规定,“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党的机关一般不使用该文种,一般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公布地方规章,省公安、安全、司法部门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条例》规定,“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公报有会议公报、联合公报、统计公报、环境公报4个种类,其中,会议公报和联合公报不适用于地方,统计公报和环境公报由国家或省(区、市)有关职能部门发布。

(五)公告。《条例》规定,“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根据有关资料,《条例》所说的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属于国家层面,不适用于地方,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一般不使用该文种。平时在报纸上看到有的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刊登的各种各样的“公告”,都属于错误使用文种,或者把公文与一般应用文混为一谈。有的内容如招标、招聘人员等,应

该使用“通告”;有的内容如办公地点搬迁、遗失证照声明等,根本不需要使用公文的形式,完全可以用广告、启事等一般应用文。

(六)通告。《条例》规定,“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党的机关一般不使用该文种,除此之外适用主体非常广泛,各级行政机关都可以根据工作内容使用。

(七)意见。《条例》规定,“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各级党政机关均可使用,一般多用于下行文。

(八)通知。《条例》规定,“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该文种是所有文种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个,各级党政机关均可使用。一般多用于下行文,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根据职权范围也可以使用。

(九)通报。《条例》规定,“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各级党政机关均可使用。

(十)报告。《条例》规定,“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各级党政机关均可使用。该文种属于典型的上行文,应避免出现不相隶属机关之间使用该文种以示对受文机关的尊重,这不符合行文规则。

(十一)请示。《条例》规定,“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各级党政机关均可使用。该文种属于典型的上行

文,但多年来一直存在和“报告”类似的错误用法。

(十二)批复。《条例》规定,“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有下级机关的各级党政机关均可使用。该文种属于典型的下行文,应避免出现对不相隶属机关请求的审批事项使用该文种的错误用法。

(十三)议案。《条例》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这是《条例》中唯一明确界定适用主体的文种。

(十四)函。《条例》规定,“适用于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该文种在日常工作中常常被冷落,本该使用“函”的却错误使用了“请示”或“批复”。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各级党政机关召开的重要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均可使用。会议纪要是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内部文件,一般印发参会单位,也可印发其他有关单位,但不需要向社会公开。不得以会议纪要代替有关行政执法文书或文件,不得直接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综合来看,上述15个文种中,有10个文种是党政机关通用的,党的机关一般不使用“命令(令)、公告、通知、议案”等4个文种,行政机关一般不使用“决议”文种。

县级单位能用报送抄送吗篇七:公文培训

县级单位能用报送抄送吗篇八:行政公文写作系列 第二章 公文行文规则

县级单位能用报送抄送吗篇九: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

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

县级单位能用报送抄送吗篇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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