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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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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篇一: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2015年最新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篇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全文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

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篇三: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 人民日报 》( 2015年07月29日 04 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既要严格执行干部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等制度规定,又要加大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同意。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除《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发生上述情形的,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十二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 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干部及时作出调整。对调整下来的干部,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了解掌握相关工作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

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篇四: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篇五:关于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关于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 “1个关键”

会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好用好领导干部。

▶ “1个重点”

会议指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在干部工作中,既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的干部调整下来。

▶ “1个根本”

会议强调,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最根本的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要坚持推进制度改革,通过激励、奖惩、问责等一整套制度安排,保证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既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又要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

▶解决“为官3大问题”

制定和实施《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对于促使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坚决调整“4不干部”

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认真落实好干部标准,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领导干部,要坚决进行组织调整;同时,及时把那些忠诚、干净、敢于担当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用起来,切实增强干部队伍活力。

▶做到“三管三严”

会议要求,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要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形成一套督促检查的办法,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篇六: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ppt学习培训参考

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篇七: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 习近平今天主持政治局会议,会议指出,“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在干部工作中,既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的干部调整下来”,“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领导干部,要坚决进行组织调整”。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对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作出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形成了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巡视工作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做到全覆盖、全国一盘棋。巡视工作的力度、强度、效果大幅提升,成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平台,是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监督的重要抓手,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 会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任务艰巨繁重,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有坚强的制度作保证,首先是把党的纪律和规矩

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党的性质和宗旨都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做到有规在先、抓早抓小,使全体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会议认为,《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坚决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吸收巡视工作实践创新成果,注重解决巡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巡视工作定位,围绕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深化巡视监督内容,对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方式权限、纪律要求等作出明确规范,对于推动依法依规开展巡视,更好发挥巡视利剑作用具有重大意义。会议同意公开发布《条例》全文。

会议强调,各级党委要从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对《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理解《条例》精神实质,提高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增强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着力抓好督促落实,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提高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水平。

会议指出,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管好用好领导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在干部工作中,既要把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选准用好,又要把那些存在问题或者相形见绌的干部调整下来。制定和实施《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对于促使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最根本的是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要坚持推进制度改革,通过激励、奖惩、问责等一整套制度安排,保证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和制度环境。既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又要健全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制度。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认真落实好干部标准,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领导干部,要坚决进行组织调整;同时,及时把那些忠诚、干净、敢于担当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用起来,切实增强干部队伍活力。

会议要求,要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要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形成一套督促检查的办法,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规定》的贯彻执行,把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篇八:学习《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心得体会4

学习《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心得体会

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必须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优胜劣汰、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当前,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探索出了一些比较有效的干部“下”的措施和途径,使干部“能下”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干部能上能下是干部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目前,干部能上能下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突破,工作中一方面是不合格的干部占着职位难以下来,必然导致合格的干部难以到位,另_方面,干部的“下”也不规范,没有可操作性强的规范化管理机制,主观性较强,往往导致矛盾激化。

领导干部下基层要受到实际效果,很关键的一条就是要培养对群众的感情,时刻把群众的困难、冷暖放在心上,“心系群众鱼得水,背离群众树断根”。 领导干部下基层要耐心对待群众,耐心听取群众对改善民生、解决实际问题的呼声;耐心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化解群众的疑虑困惑。毛泽东同志说过,群众是真正的英雄。人民群众生活的基层,对实际情况最了解,因此干部下基层要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学习他们的经验,同时也要听取他们的建议。干部下基层要诚心对待群众。在与群众接触的过程中要摆正自己与群众的关系,要以平等的姿态、真诚的态度接触群众,诚心诚

意与群众交流思想,这样才能获得他们的理解与信任,才能实现干部下基层的目的。

干部下基层,关乎广大领导干部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关乎民心向背。有人曾形象的将下基层比喻成“鸭子”,告诫广大大党员干部要沉下去。怎样才算沉下去了呢?要做到轻车简从,不要前呼后拥;要明察暗访,不要冰山一角;要真抓落实,不要走马观花;要饱含深情,不要高高在上;要提振精神,不要满腹牢骚;要一视同仁,不要嫌贫爱富;要持之以恒,不要一阵清风。总之,广大下基层的党员干部要真正把群众当成亲人,以耐心、虚心、诚心和真心接触广大群众,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与支持,为建设经济强省、提供强大动力。

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篇九: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思考

关于推进党政领导干部

能上能下的思考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尤其要在干部能上能下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实现上述目标,关键是要摆脱思想上的禁锢,冲破体制上的束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真正形成干部能上能下、优胜汰劣、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干部管理机制。

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是干部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几年来,各地组织干部部门进行了许多研究探索,也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从实际效果看,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究其根源,不难发现,其症结就在于干部“下”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下”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概括起来有四点:一是考核标准难把握,考核方法不完备。近几年,各地在探索解决干部“下”的问题上,采取了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有的实行“双推双考”,有的实行“排榜待岗”,有的实行“末位淘汰”,有的实行“先下后上”等等。这些做法的名称虽然不同,但其核心内容是在对干部进行严格考核、科学认定其优劣的前提下,把干部能上能下落到实处。在这项工作中,各地普遍感到难办的是考核标准难

以把握。主要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是缺乏具体的、便于操作的量化标准,特别是缺乏体现不同岗位、不同层次要求的各具特点的考核标准,因而对干部考核情况的认定随意性较大。其次是考核的方法不尽科学完备,模式单一,操作过于机械,对考核中的可变因素难以把握。二是相关制度不配套,推行力度不够。推行干部能上能下,应有相关制度与之配套。如:岗位目标考核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领导干部任期制度等。目前这些制度有的不够完善,有的执行不力,有的还没有建立起来。制度不配套的现状,影响着干部能上能下的全面实施。再加上调整不胜任现职的干部,在基层实行得比较多,在中上层实行得比较少,从而影响了干部群众对全面实施干部能上能下的信心和积极性。三是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影响和干扰着干部能上能下的实施。个别地区、个别部门在干部任用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良倾向,有的任人唯亲,选用干部不按政策原则办事,不讲能力,不讲标准,干部群众对此十分反感,并因此把干部正常的“上”与“下”看成是个别领导人意志的体现。四是有利于干部能上能下的舆论环境还没有形成。由于长期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对社会产生了“只有犯错误的干部才下台”的误导,一些干部群众把调整不胜任现职的干部与处分犯错误的干部相提并论。因此,“下”的干部思想负担和心理压力较大,干部部门和有关领导也感到棘手,往往采取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办法,求得相安无事。

以上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干部能上能下在实践中的落实。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症下药,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进一步加大

工作力度,以期在干部能上能下上取得突破性进展。

一、解决深层次思想观念问题,努力优化用人外部环境,为干部能上能下提供思想保证。

(一)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正确对待干部能上能下问题。一方面,干部主管部门要从思想上提高对干部能上能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推行干部能上能下作为关系事业兴衰的大事来抓,增强干部制度改革的使命感和紧迫感。要统一思想,破除传统观念的束缚,打破“不犯错误不该下”的思维定式,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对无明显错误,但政绩平庸的“太平官”,决不能存有“没有功劳有苦劳”的迁就思想。另一方面,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更新观念,转变思想,抛弃“当了官就光宗耀祖,贬了职就有辱门楣”、“官贵民贱、上荣下辱”的陈腐思想和封建意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使广大干部淡化官位意识,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对待“上”与“下”的问题。真正认识到“上”去“为官”是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下”来“为民”也是事业的需要,为的是让更有才华的人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形成上下一致的共识。

(二)加强宣传,优化环境,减少干部“下”后的心理压力。推行干部能上能下,不仅仅是组织部门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和干部提高自身素质所要解决的问题,而且也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解决的大课题。这就要求我们通过各方面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彻底消除干部的思想顾虑和心理压力,努力营造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好氛围。一是要强化舆论导向。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的作用,对干部能上

能下的重要意义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引导干部群众正确对待干部能上能下问题,以减少或消除外部环境对干部能上能下的影响,为推进干部任用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二是要加强典型宣传。对各地区、各单位在探索干部能上能下新途径的过程中积累的典型经验和取得的成果,要大力宣传,以点带面,推动全局,真正形成按德才素质和工作政绩评价使用干部的良好社会环境。三是要做好“下”来的干部的思想工作。通过个别谈心、集体谈话等方式,对“下”来的干部进行思想教育和疏导,使其消除疑虑,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也应做好“下”来的干部所在单位干部群众的工作,使干部群众正确对待“下”来的干部,为“下”来的干部安心工作、平衡心态创造良好的心理环境。

二、完善和规范干部考评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为干部能上能下提供科学依据。

考核干部准确与否是实现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重要依据,是形成干部竞争、激励机制的关键,从几年来的实践看,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

第一,在内容上要制定科学的考核标准。实现干部能上能下,准确地考核干部是前提和基础,因此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干部考核标准。干部考核标准要以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五个方面为重点,按照干部不同的工作岗位、不同的职位和工作职责的不同要求,将干部整体素质及政绩衡量标准具体化,对每项内容做出具体要求,形成量化标准,使之科学、合理,便于实际操作。

1、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有关精神,明确“上”的干部应具备的“两好、一高、四较强”的选任标准和具体要求。“两好”,一是思想政治素质好,能够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有较强的党性观念和较好的政治素养,能够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能够从政治上观察和分析问题,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是身体素质好,具备适应领导岗位工作的身体条件。“一高”即有较高的知识水平,具备做好本职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四较强”,一是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健康运行;二是有较强的开拓进取精神,思想解放,勇于创新,真抓实干,能够不断开创新的局面;三是有较强的群众观念,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能够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四是有较强的自律意识,模范遵守法纪,能够自觉拒腐防变,保持清正廉洁。

2、针对领导干部不胜任现职的各种表现,明确“下”的干部“一平、四低、四差、四不好”标准。“一平”,即政绩平平,工作没干劲,缺乏事业心,因主观原因连续两年完不成年度工作目标,或较长时间改变不了后进局面,以及工作明显滑坡的。“四低”, 一是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低,决策水平差,对全局工作或分管工作统不起来,打不开局面,工作失误较多或较严重,或虽有专业特长,但驾驭不了全局,缺乏组织领导能力,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二是业务素质低,缺少现职岗位所必需的知识和业务水平,经过一段时间学习实践,仍然达不到

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篇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摘要-学习培训参考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2015年7月19日印发)

一、《规定》明确了干部下的6种渠道

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 一是到龄免职(退休)。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到龄即免职(退休)。对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二是任期届满离任。加强任期内考核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

三是问责处理。通过问责,对有关干部进行停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是推动干部能下的必要途径。《规定》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了需要问责的情形。

四是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规定》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明确规范,将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起到重要作用。 五是健康原因调整。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六是违纪违法免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已查明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在已有规定基础上,增加了5种问责情形

1、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2、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4、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

5、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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