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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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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篇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

协调小组文件

国评组发[2011]5号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协调小组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工作,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或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由主办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按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单独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申报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导和经费来源等。

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应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报送上级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活动的依据,应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由主办单位按归口分别向省级党委、政府提出申请。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应从严把握,总量控制,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按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保留的项目总数控制,各单位可在本单位原有项目基础上进行调整或者变更,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四条 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名称与项目内容相符合,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

(三)项目范围与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

(四)项目周期设置科学;

(五)项目奖项设置科学合理,原则上不得设置子项目;

(六)项目评选程序严格、合理;

(七)项目规模适当,名额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 审批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将各地区各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请示转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司);

(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一般在每年二季度集中审核提出拟批复意见,并在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等可不公示。如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活动的,可单独审核;

(四)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主办单位;

(五)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负责本地区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批,不得擅自下放或变相下放审批权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应及时将项目设立、调整或者变更情况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五章 实 施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十八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主办单位应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 以省部级机关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应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涉密或不宜公开等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

第二十一条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主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批准事项开展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退出,主办单位应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布退出项目。

第三十四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撤销,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提出撤销意见,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者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尊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应及时将本地区省级以下退出和撤销项目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中央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严格控制,原则上不批准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内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民政部会同外交部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具体规定。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分别负责全国性、地方性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分送: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公厅(室),各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

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3日印发

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篇二: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2011-00227 文号:湘办发[2011]19号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主题词: 所属主题: 公开责任部门:

签署日期: 登记日期: 发文日期:2011-06-07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6月7日

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合理设置、严控规模、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 省委、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省协调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公务员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州也应设立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已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或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 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 全省各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主办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协调小组受理。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申报。其中,省直以厅局级为单位申报;市州及以下单位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市州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审核报市州党委、政府同意后统一上报。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可单独申请,但一般应在活动开展前30天申报。

第九条 申请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注明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和组织工作方案等);

(二)举办活动的法律政策等理由依据;

(三)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表;

(四)财政拨款项目应有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年度预算安排或有效证明文件。

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应提出申请。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在报送上级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活动的依据,应接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按批准保留的项目总数控制,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 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名称应当规范明确,与活动的主题、内容和规模相适应,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及“湖南省”、“全省”等字样;

(三)项目范围与本地区管辖范围或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

(四)项目周期设置科学,每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每届一般应间隔两年以上;

(五)项目奖项设置科学合理,原则上不得设置子项目;

(六)项目评选程序严格、合理;

(七)项目规模适当,名额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将各地区各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请示转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省协调小组一般在每年3月上旬集中审核提出拟批复意见,并在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等可不公示。如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活动的,可单独审核;

(四)省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属于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于3月底前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属于省级以下单位主办的,批复主办单位,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五)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章 实 施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

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十六条 对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应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主办单位应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计划生育、审计等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 以省级机关名义开展的各类表彰活动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含本级)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含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以市州级机关名义开展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执行。

对于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表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奖励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应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等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主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全部费用,严禁主办单位将活动委托给营利机构举办或承办,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通过网络、短信、出版物、新闻媒体等方式向参与投票的公众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财政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助。

其他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第二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申请财政拨款或者财政补助的项目,严格实行“先预算、后支出”,主办单位应认真测算费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财政部门不安排表彰奖励经费,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准超标准超范围使用,严禁挪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切实加

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协调小组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对擅自开展或者超出批准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主办单位停办整改,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活动经费;

(二)对在活动中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取费用,搞摊派拉赞助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主办单位一律全额退回所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对借活动之名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主办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收回滥发的钱物并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以申请退出,并报省协调小组备案。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协调小组应研究提出撤销意见,按归口分别报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已经撤销的项目,由省协调小组向社会公布,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者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和各市州,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跨年度举办的活动,也可在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组织的主要情况(是否按照经批准的组织工作方案进行)、受表彰单位和人员名册、经费决算情况、活动效果评价等。

第三十条 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篇三: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合理设置、严控规模、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省委、省人民政府设立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省协调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公务员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省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各市州也应设立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负责本地区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举办的面向各地区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已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或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根据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申 请

第八条全省各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主办单位应在每年1月31日前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协调小组受理。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主办单位申报。其中,省直以厅局级为单位申报;市州及以下单位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市州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审核报市州党委、政府同意后

统一上报。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可单独申请,但一般应在活动开展前30天申报。

第九条申请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注明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和组织工作方案等);

(二)举办活动的法律政策等理由依据;

(三)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表;

(四)财政拨款项目应有经财政部门同意的年度预算安排或有效证明文件。

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应提出申请。

第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在报送上级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活动的依据,应接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章审 批

第十一条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原则上按批准保留的项目总数控制,一般不得开展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三条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对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名称应当规范明确,与活动的主题、内容和规模相适应,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及“湖南省”、“全省”等字样;

(三)项目范围与本地区管辖范围或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

(四)项目周期设置科学,每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每届一般应间隔两年以上;

(五)项目奖项设置科学合理,原则上不得设置子项目;

(六)项目评选程序严格、合理;

(七)项目规模适当,名额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项目审批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别将各地区各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请示转省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省协调小组一般在每年3月上旬集中审核提出拟批复意见,并在有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等可不公示。如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活动的,可单独审核;

(四)省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后,属于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于3月底前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属于省级以下单位主办的,批复主办单位,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五)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第五章实 施

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应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十六条对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应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主办单位应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计划生育、审计等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七条以省级机关名义开展的各类表彰活动一般不评选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含本级)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含本级)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以市州级机关名义开展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执行。

对于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表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奖励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主办单位应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等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主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全部费用,严禁主办单位将活动委托给营利机构举办或承办,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得通过网络、短信、出版物、新闻媒体等方式向参与投票的公众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主要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财政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助。

其他单位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需经费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第二十一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申请财政拨款或者财政补助的项目,严格实行“先预算、后支出”,主办单位应认真测算费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送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财政部门不安排表彰奖励经费,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准超标准超范围使用,严禁挪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协调小组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问题。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对擅自开展或者超出批准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主办单位停办整改,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活动经费;

(二)对在活动中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取费用,搞摊派拉赞助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责令主办单位一律全额退回所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对借活动之名挥霍浪费、滥发钱物的,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主办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收回滥发的钱物并上缴财政,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以申请退出,并报省协

调小组备案。省协调小组办公室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协调小组应研究提出撤销意见,按归口分别报经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已经撤销的项目,由省协调小组向社会公布,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者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十八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和各市州,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跨年度举办的活动,也可在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活动组织的主要情况(是否按照经批准的组织工作方案进行)、受表彰单位和人员名册、经费决算情况、活动效果评价等。

第三十条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省委宣传部负责新闻媒体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审核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对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从严控制,由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规定,并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原则上不批准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内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篇四: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国家卫生计生委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计生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加强评比达标表彰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和《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事司负责委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涉及相关司局职责的,相关司局要积极承担相应任务,认真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

位、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举办的面向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二章 申请审批

第五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

第六条 委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分为周期性项目和临时性项目。周期性项目(详见附件1)为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保留的项目,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实行总数控制。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确有必要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制定申请方案报送人事司,由人事司会同有关司局初审,经分管委领导审核,报委党组审定后,以我委名义向国务院正式申报,经国务院转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

第七条 各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或变更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应当按申请程序报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或变更。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主办单位要高度重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按要求建立组织领导机制,制定方案,精心组织,规范实施,做到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公平公正严格(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2)。

第九条 各主办单位要制定活动方案,并将活动方案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在公布评选结果前,需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组织实施情况形成报告报送人事司,拟召开表彰大会的,应当将会议方案一并报人事司。经征求相关司局意见后,报分管委领导审核,最后由委党组审定。

第十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须请相关委领导担任职务或出席活动的,应按有关程序提出申请。涉及相关部门或委有关单位的,应当及时沟通协调。

第十一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严格执行初审、复审和公示制度,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要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涉密或不宜公开等事项可以按规定不予公开。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相关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以委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一般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

第十四条 各主办单位应当按批准的项目内容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般不得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相应组织工作。确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协助组织的,应当事先进行协商。

第十五条 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举办单位承担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十七条 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通知、报告等文件和相关宣传报道中,要准确表述主办单位和表彰项目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其他类似字样,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给予“全国最高”、“全行业最高”、“全系统最高”等层次界定。

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牌或奖状的文字表述应当与批准的名称和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 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批准项目内容开展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及有关司局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一)组织不力、程序不规范经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的;

(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

(四)出现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各司局、各直属和联系单位、委业务主管社会组织不得与境外组织机构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属于向党中央、国务院或其他部门推荐先进集体或个人的,根据职能由相关业务司局按要求办理,并

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篇五:山东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

山东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

鲁评组发〔2014〕1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国评组发〔2012〕2号)和《山东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办发〔2012〕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指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以行业、学科或专业领域内的集体或个人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以产品、文艺作品、学术成果、服务、管理体系为评选对象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其他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属于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为对象的社会组织内部考核评比,以及社会组织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设立的奖项,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业务领域和会员范围;

(二)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效,严格控制数量,防止过多过滥;

(三)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收取各种相关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公正,评选过程公开透明;

(五)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奖项的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际”、“世界”、“全省”或其他类似字样。

第四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制定评比达标表彰办法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评比达标表彰办法的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理由依据、评选范围、评选数量、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活动周期和经费来源等。

第五条 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由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待批准后由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已经批准设立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变更名称、评选范围、奖项设置、活动周期等内容,社会组织应当重新申请批准。

第七条 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最近三年未受到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次年度检查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或者最近一次年度检查合格以上等次且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3A以上;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第八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作为重大业务活动事项报告。

第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评估的内容,与年检结论和评估结果挂钩。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建立信息数据库,汇集社会组织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并通过山东社会组织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的,以及社会组织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并可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一)申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时弄虚作假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三)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篇六:3、从严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中共毛里乡委员会党的群众路线 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毛群组发[2014]18号

关于印发《毛里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行政村、乡属单位:

•毛里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方案‣已经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希认真落实。

中共毛里乡委员会党的群众路线

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4月2日

新田县毛里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

实 施 细 则

为加强和规范全乡各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充分发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 5号)•湖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办发„2011‟19号)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组织领导

成立新田县毛里乡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县协调小组),负责全乡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协调小组由乡党政办牵头,乡纪委监察室、乡财政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乡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乡党政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适用范围

1、 全乡党委政府面向各事务中心、乡属单位、村两委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2、已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或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

3、根据法律法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但未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4、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申请

1、全乡各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各事务中心应在每年2月31日前按归口分别向乡党委、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协调小组受理。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可单独申请,但一般应在活动开展前30天申报。

2、申请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事务中心花怒放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应注明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奖励办法、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和组织工作方案等);

(2)举办活动的法律政策等理由依据;

(3)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表;

(4)财政拨款项目应有经乡财政部门同意的年度预算安排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审批

1、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由乡党委、乡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乡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2、项目审批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乡党政办分别将各事务中心报乡党委、乡人民政府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请示转乡协调小组办公室;

(2)乡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规定,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3)乡协调小组审核提出拟批复意见,如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活动的,可单独审核;

(4)乡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报乡党委、乡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五、实施

1、各事务中心应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冠以“毛里”、 “毛里乡”、 “全乡”等字样;

2、对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应坚持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主办单位应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

3、对于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表彰,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行政奖励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4、主办单位应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等在适当范围内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评

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等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

六、经费管理

1、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主办单位承担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全部费用,严禁主办单位将活动委托给营利机构举办或承办,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

2、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申请财政拨款或者财政补助的项目,严格实行“先预算、后支出”,主办单位应认真测算费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报送乡财政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乡财政部门不安排表彰奖励经费,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不准超标准超范围使用,严禁挪用。

3、乡纪检监察机关和乡财政所等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财务收支情况的监督管理。

七、监督管理

1、乡协调小组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问题。

2、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等部门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擅自开展或者超出批准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由乡纪委。乡监察室责令主办单位停办整改,乡财政部门不予安排活动经费;

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篇七: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推进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遵循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级各部门)举办的面向各地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四条省委、省政府设立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全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协调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审计厅等部门组成。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负责日常工作。

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协调小组另行制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各地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六条省级各部门经批准设立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如需调整或变更,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七条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等,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章 申 请

第八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由举办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

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向省委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必须坚持一项一报,举办单位不得在一个申请中同时申报若干个项目。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可单独申请。

第九条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进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全省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必须理由充分、依据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和文件精神;

(三)项目范围与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项目周期与相应工作周期相一致;

(四)项目奖项设置科学,评选程序合理,规模数量适当;

(五)奖励办法和经费来源符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

(六)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得与省级项目重复。

项目申请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条申请设立新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合办、承办单位)、设立依据、设立时间、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奖项设置、表彰名额、评选条件、评选方式、奖励办法、组织领导和经费来源等。

已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者变更项目名称、举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应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省级各部门在报送请示文件中涉及的评比达标表彰事项,不作为项目申请或开展活动的依据,应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四章 审 批

第十二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坚持从严把握,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省级各部门和各市(州)、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十三条协调小组每年2月底前集中审核全省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归口分别报省委、省政府。

省委、省政府每年3月底前将申报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同时审批省级各部门申报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并由协调小组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对临时申请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可单独审批。

第十四条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举办单位上报省委、省政府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请示转交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协调小组提出审核意见;

(四)协调小组上报省委、省政府;

(五)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第十五条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举办单位上报省委、省政府设立、调整或者变更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请示转交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初审意见;

(三)协调小组提出审核意见;

(四)协调小组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可按规定不予公示(下同);

(五)协调小组上报省委、省政府;

(六)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由协调小组批复举办单位;

(七)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八)协调小组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五章 实 施

第十六条经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意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举办单位要积极筹办、及时开展、认真实施。

第十七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坚持计划申报制度,由举办单位每年10月底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提交翌年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计划,并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在开展活动前2个月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举办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实施方案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充分发扬民主,实行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举办单位应就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等相关部门意见;就推荐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征求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九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评选的条件、办法和结果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各地各单位确定的推荐对象,应当在本地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一般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奖励项目和简要事迹等。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事项可按规定不予公示。

第二十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表彰规模应当从严控制。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一般不参与评选,县处级干部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法人代表)的比例不得超过评选总教的10%。

省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集体和个人数量一般各不超过50个(名)。 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活动周期在3年以下的,先进集体不超过50个,先进个人不超过80名;活动周期在4至5年的,先进集体不超过70个,先进个人不超过100名。

每个项目的具体表彰数量由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审查实施方案时根据实际情况审定。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退出和撤销:

(一)对拟不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予以退出。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协调小组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同意后,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协调小组审核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二)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予以撤销。全国公布撤销的我省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坚决予以撤销,不得变相开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发现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有上述情形的,要及时提出撤销建议,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后,向党中央、国务院申请退出或报请撤销。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有上述情形的,协调小组要及时研究提出撤销意见,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

退出和撤销项目,由协调小组向社会公布。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退出或者撤销后,如再次申请同类项目,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费。

第七章 监 督

第二十三条省级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不得擅自开展未经审批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追究。 第二十四条省级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财务收支管理。同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各部门奖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举办单位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除涉密项目外,应将相关信息在媒体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切实提高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度。

第二十六条协调小组不定期对各部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纪检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务员管理)、审计等机关和部门要根据职责加强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对社会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不批准境外组织机构在境内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民政、外事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2012年4月20日

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篇八:评比达标通知

天纠发„2012‟2号

天祝县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申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精神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按时申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知‣(甘纠办发[2012]4号)和武威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申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县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及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文联、作协等)均应申报。

二、申报项目

1、已保留的项目。参照全省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联席会议审定的保留项目(具体保留项目请网上查看•关于公布甘肃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的通知‣),应申报备案。

2、拟增设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政策及工作需要拟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增设项目申报。

3、拟调整或变更的项目。因实际工作情况变化,需要对保留项目的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奖项设置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重新申报。

4、2012年拟开展的临时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即因重大事项或重要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三、申报原则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包括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县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县直各部门开展的面向各乡镇、各部门或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项目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1、表彰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政策规定;

2、表彰项目对推进我县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

我县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3、项目名称与项目内容相符,项目范围与本部门职能范围相一致,项目周期、奖项设置科学合理,规模适当,评选程序严格规范,奖励办法、组织领导和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规定。

四、申报材料

申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名称、举办单位、设立依据、活动周期、奖项设置、评选范围、表彰名额、评选条件、评选方式、参评人员及单位总数、奖励办法、组织领导和经费来源等;其中,属调整或变更保留项目的,还应说明原因和依据);

2、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审批表(附件1)、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变更审批表(附件2);

3、国家或省、市的有关文件依据;

4、已开展过表彰活动的,还需提供上届评选表彰资料;

5、奖励标准及经费来源的相关依据材料。

五、有关要求

1、各乡镇、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县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的相关通知要求,提出本乡镇、本部门拟申报项目。

各乡镇申报项目须经加盖党委、政府公章上报;县直各部门申报项目须单位集体研究后加盖单位公章上报。

2、各乡镇、各部门务必于2012年4月19日前将申报材料 (各一式五份、连同电子版) 报送县政府纠风办(政府办公楼202室);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的,不再受理。

3、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不按批准事项开展以及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中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联 系 人:李良莹

联系电话:0935-3121223

电子邮箱:tzszfjfb@163.com

附件1、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审批表

附件2、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调整或变更审批表

附件3、填表说明

天祝县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代)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 年 月 日

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篇九:关于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报告

****中学关于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

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的情况汇报

****地区纪委:

根据地委关于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政策执行情况自查自纠的有关要求,现将我校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 深入动员,提高对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的认识 我校严格执行《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暂行)》(新党办【2011】32号),明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政策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范围、原则要求和组织领导。同时,召开了中心理论组会议,认真组织学习关于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的一系列文件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做好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监督的各项工作,坚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决心和信心。

二、 进行专项整治,全面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政策的自查自纠工作

利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专项治理,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政策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进行了专项治理。没有发现未经批准而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情况。

中共****中学委员会

2014年5月30日

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篇十:关于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

关于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县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开展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也是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对各类评比达标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年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现象有所上升。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的直接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或变相摊派,有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切实际,有的表彰项目设置随意性大、奖励面过宽。过多过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干扰了各地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助长了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歪风,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加重了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进一步做好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充分认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严重性、危害性,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好这项工作。

二、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清理规范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第四次、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七次全会的部署与要求,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党和政府形象为出发点,采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方法,对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一次

全面清理规范。清理规范工作坚决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确保扎实有效,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真正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清理规范工作的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对县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行业中介机构举办的面向本系统、本行业或面向基层、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逐一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坚决撤销各种脱离实际、与经济利益挂钩的乱收费以及加重基层和群众负担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度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和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为全面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奠定基础。

清理规范工作的原则:清理规范工作要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双向核查、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

三、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治理部门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要求,市监察局、纠风办、人事局、经贸委、民政局、财政局、编办、国资委、法制办等9部门成立清理规范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成员由各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担任,市监察局主要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建立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纠风办,县人事局、经贸委、民政局派员参加集中办公。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落实。各地和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清理规范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按照要求纳入当地清理规范的范围,并全面负责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

四、实施阶段和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主要分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审核公示和建章立制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月)。成县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明确联席会议办公室责任人及其组成人员。召开县联席会议全体成员第一次会

议,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商定近期工作任务;组织清理规范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清理政策,掌握清理方法,提高规范水平;下发清理规范工作实施意见,认真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清理规范工作,通过宣传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月28日前,各地和各部门上报清理规范机构组成和部署工作情况。

2、自查自纠阶段(3月上旬-中旬)。各部门通过发放登记表、双向核查等方法,全面收集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逐一登记,逐项核对,除要摸清项目的名称,还要找出其举办的依据、周期以及是否收费等情况。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统计表》(表格样表见附件4),以及本地本系统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的文字说明材料。各部门要如实填表上报,特别对职权范围内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做到不瞒报、不漏报,凡未上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一律列为撤销范围。要按照政策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举办的每一个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认真审核,并研究提出拟撤销或保留的意见及需要保留的依据。要求上报的材料,各地和市各部门于3月20日前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3、审核公示阶段(3月下旬-4月中旬)。县联席会议将通过发放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派出检查组等形式对各地和重点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了解清理规范工作开展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限期整改。县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拟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按照清理规范工作政策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联席会议审定。审核认定撤销和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的项目编制目录,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省联席会议报批。待省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4、建章立制阶段(4月下旬-6月)。各地各部门根据公布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进行认真整改,对应撤销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坚决撤销。市联席会议将专门组织对整改的情况进行督查确认,对经批准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加强管理,制订相关的控制和规范性

的制度,建立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5月30日前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全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的情况,形成全市清理规范工作报告,经联席会议审定后上报市政府和省清理规范工作联席会议。同时,市联席会议将出台全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规范意见,以巩固清理规范工作的成果。

六、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清理规范工作作为改善党和政府形象、优化发展环境、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各地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对清理规范工作负总责,重要工作要亲自部署,重大问题要亲自过问。市级各部门要起带头和表率作用,既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的要求认真清理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又要围绕基层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立足于本部门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研究落实具体清理措施。对工作中遇到的政策问题,要通过正常程序及时向上级报告,积极稳妥地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大、工作要求高,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和制定对策措施,推动工作不断深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互相配合,协同做好工作。要针对清理规范工作中的全局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策建议;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对进展缓慢或问题较多的地方和部门,要进行重点督促。 在清理规范工作中,要注意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边清理边整改边规范,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规范完善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进行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努力从根本上解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问题,切实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清理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发挥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联席会议要适时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清理规范工作走过场。对不认真自查自纠,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根据规定予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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