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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起诉状

2016-01-21 08:30:3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肖像权起诉状篇一《民事起诉状(2组)》 ...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肖像权起诉状》,希望能帮助到你。

肖像权起诉状篇一
《民事起诉状(2组)》

民事起诉状

原告:马苏、女、 31岁 、回族、华谊兄弟时代经济有限公司、演员、黑龙江哈尔滨

被告:田永成、男、62岁、汉族、北京市田永成医学美容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田永成医学美容国际机构网络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赔偿遭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8万元

2. 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且恢复原告名誉

3. 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被告在2011年6月下辖网站及“美容国际连锁机构网站”中发表一篇名为“北京下颌整形哪里好”的文章,该文章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配图,并在该网页上设置了类似“瘦脸方法”、“下颌角整形”等嵌入式链接。

2.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其肖像本身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而二被告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且其本人未曾做过下颌角整形等手术,而被告的行为会让浏览者误认为其曾做过相应手术,与事实严重不符,从而降低其社会评价,侵犯了其名誉权,对其精神健康亦造成了伤害。

3.此行为触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使原告在精神和名誉上遭受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之于法院,请依法判决。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两份

起诉人:马苏

20xx年xx月x日

肖像权起诉状篇二
《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 女 19**年**月**日生 汉族 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楼 联系电话:138********

被告:

第一被告:李* 女 汉族 单位: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街*楼 联系电话:139********

第二被告:**日报社《***报》编辑部 地址:辽宁大连市中山区*街*楼 联系电话:0411-8******

诉讼请求

1、登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3、保留对因此次擅自报道真实地址而引发不安全事件所带来后果的追诉赔偿权。

4、全额承担本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事实)20**年6月7日上午10时左右,我父亲刘*在家中收拾家务时不慎跌倒,头部和嘴部2处出血,我父亲当时给我打了电话。我接到电话后马上请假并往家中赶,途中我接到了两个电话,一个是邻居大妈的电话,是我爸开门向她求救后她打给我的,另一个是**社区的一个女士打的,说邻居去社区求助,她帮助联系的。当我赶到家中时,看到楼下站着很多人围观,窗台上血迹斑斑,家中门全敞开着,地上也有很多血迹,我爸倒在地上,但是没有一个人进家或者上前帮助施救的,我哭着求了几个邻居帮忙把我爸往***医院送,半道上有个邻居从医院借来了轮椅,最后在几个邻居的帮助下终于把我爸送进了医

院进行抢救。6月8日当日和接下来的几天,我家的亲戚和我爸以前的朋友、工友扎堆到医院和家中来看望我爸,我和我爸都很奇怪,受伤的事没有对外讲,他们怎么知道的,一问才知道他们是从6月8日的《***报》(A22版,附报纸)上看了报道得知的消息。我当时下楼后买了报纸给我爸读,读完报纸后我和我爸都非常气愤。首先,**社区李*和***报社未经得我和我爸的同意,擅自将我爸这次摔伤的事件登报报道,并在报纸上明确报道了我家的家庭住址“***街***号楼*楼*”和多次使用我爸的真实姓名“刘*”。其次,报道不真实,挑拨父女关系。报道中写道“刘*的女儿告诉社区工作人员,父亲今年63岁,一直比较爱喝酒,退休后更加嗜酒如命”,这些话我根本没给社区的工作人员讲,是李*和***报社为了增加文章的可读性而虚假编纂的,但是我爸听在心里却以为我对他有意见,在别人面前败坏他的名誉,还因此和我大吵一场、把我痛骂一顿,直到现在他心里还有个疙瘩,常常因此生闷气,这也造成了我们父女关系的不融洽。第三,使用真实姓名、擅自登报发表、捏造事实,对我和我爸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让全大连人都以为我们父女的关系不融洽、让全大连人都以为他真的嗜酒如命,给我和我爸造成了精神上的极大伤害和打击。 (理由)**社区李*和***报社未经得我和我爸的同意,擅自将我爸这次摔伤的事件登报报道,并在报纸上明确报道我家的家庭住址“**街**号楼*楼*”和多次使用我爸的真实姓名“刘*”,我认为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关于侵害民事权益的规定;并且为了增加文章的可读性而虚假编纂事实,挑拨了我们的父女关系,给我和我爸的声誉带来极恶劣的影响,并给我们父女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和打击,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款“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综上所述,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个被告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精神抚慰金赔偿责任1万元,并在***报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此致

大连市***区人民法院

附:1、本诉状副本4份;

2、证据清单1份。

起诉人:刘年 * 月 日

肖像权起诉状篇三
《民事起诉状的技巧和实例》

第一节民事起诉状的技巧和实例

诉讼,俗称“打官司”,一个诉讼程序的产生,首先由起诉而提起,起诉就是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写起诉状,即俗称的“写状子”,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口头起诉”的越来越少。所以,口头起诉不在我们重点研究之列。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通俗地说,民事起诉状,就是当你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们发生争议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所递交的书面起诉状。

技巧一 明确为什么起诉

为什么要起诉,起诉的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感情不合准备离婚;还是别人欠债不还要求债务人还款;还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法院给个公道。从法律上说,就是当事人因何种民事权益被侵害或因何种事实发生民事争议而向法院起诉。

起诉的原因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类型,明确为什么要起诉,才能明确起诉的目的和所要达到的诉讼结果。

技巧二 掌握相关法律规定

人们常说,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打官司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提到的“法律”,既包括如《民法通则》这样的实体法,也包括《民事诉讼法》这样的程序法。所以,在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写民事起诉状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实体法的规定,在涉及具体实例时再做具体阐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主要规定是:

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10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上是《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受理的三条主要规定,掌握和领会这三条法律规定,对于如何写好民事起诉状是十分重要的。

以上三条规定,看似简单,甚至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能背下来。但要真正领会和掌握,并灵活运用,绝非易事,本人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看到很多当事人、甚至代理律师或者法官,都不同程度地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不夸张地说,即使专业人士也是要用一生来不断领会、掌握和运用的。即所谓学无止境。

关于这方面常犯的错误及主要注意事项,在具体实例中再分别进行介绍和说明。

技巧三 巧妙提出诉讼请求

可以说,整个民事起诉状的“精点”之处就在于如何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的内容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

诉讼请求的提出要与诉状中“事实和理由”部分相一致。事实,是你的民事权益被侵害或与他们发生民事争议的客观事实;理由,是事实基础上按照相关实体法的规定你所拥有相关权利的依据。

客观世界是纷繁复杂的,人们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世界上没有两个相同的指纹,同样可以说,世界上没有两个相同的案件。不同类型的案件,案由不同,诉讼请求自然不同,20**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案件分为几百种类型,即使同一类型的案件,因客观事实和当事人的状况不同,也导致了诉讼请求的不同。

所谓“巧妙”,就是说,你提出诉讼请求时的用词一定要严谨、精练、准确,既要把请求表达清楚;又要“惜墨如金”。请求的内容要有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的支持。诉讼请求是分析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高度概括提出的。 诉讼请求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胜败和结果,很多案件都是因为诉讼请求不当导致败诉,或者没能更大程度地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另外,诉讼请求的确立原则是要追求诉讼利益的最大化,有些案件虽然通过诉讼胜诉了,但因为诉讼请求没有实现利益最大化,会给以后带来很多麻烦或不利。现举一实例如下:

实例:(公产房及离婚之诉)

浙江李女士1994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北京海淀区某公司工作,后经人介绍与同区工商局张先生相识,不久两人结婚,婚后居住在张先生婚前分得的单位公产房(三居室),因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婚后也没有建立深厚的感情,生活中经常发生争吵,矛盾不断激化,双方感情日益淡化,后张先生另有新欢,并长期与新欢同居,2004年3月李女士提出离婚,张先生虽然同意,但关于孩子(3岁)抚养及财产分割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无奈,李女士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孩子较小,且自己收入有限,无能力另行租房,在起诉状中诉讼请求为:一,孩子归自己抚养,由张先生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二,要求继续居住张先生婚前分得的公产房。

海淀区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并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其中判决“三居室”的一居由李女士继续居住使用。

后张先生与本单位“恶意串通”向单位退回公产房,李女士再次提起诉讼,主张承租权,但因各种原因经过两审没能胜诉,在申诉过程中又赶上因奥运会项目的需要该房拆迁,李女士被迫又卷入拆迁诉讼之中,最后只为自己争得了可怜的“点点”利益。

评价:民事审判的原则,当事人提出什么请求,就审理什么请求,即“不诉不理”。本案中,因李女士在起诉状中对公产房的诉讼请求是只“继续居住”,从法律意义上只是“使用权”,而不是“承租权”,李女士最大的失误就在于离婚诉讼时起诉状中诉讼请求选择不当,如果对公产房主张“承租权”,不仅能使自己财产权益最大化,避免事后的诉讼之累,在日后的拆迁补偿中也能得到更大的权益。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的,双方均可承租;而且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无过错的一方。

通过这个实例我们可以看出,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的选择和确定是多么的重要!

技巧四 诉状各部分的写法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起诉状”(或“民事起诉书”,也有写成“民事诉状”等)。字号较内容要大,以二号字为宜。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首行缩两字),分别写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具体住址、联系方式等。如果同案原告为二人以上,应当分别写明。如果同案被告有二人以上,应当按责任大小的顺序写明。如果原告或被告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具体住址,及其与原告或被告的关系。如果被告是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有第三人,应写明第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具体住址、联系方式等。如果第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果原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或其法定代理人项后写明代理律师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以及代理律师的联系方式。

(3)诉讼请求:(首行缩进两个字格)写明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问题。依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的不同请求,具体写出。

2.正文:事实和理由

(1)事实部分:(首行缩两字)应写明原告、被告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双方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情节和后果。一般应以时间顺序,既要如实地写明案情,又要重点叙述被告侵权、违约等行为的后果。

(2)理由部分:(首行缩两字)要根据案情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阐明原告对本案的性质、被告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说明自己诉讼请求在法律上的依据。

(3)证据:(首行缩两字)写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能够证明案情的证据的名称、件数或证据线索,及证据来源。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此致”空两格、“___人民法院”另起一行居左顶格。

(2)具状人(起诉人)原告(本人)签名:如果是法人应加盖公章(居右)。如果委托律师代为书写起诉状,可在原告(本人)签名下方写上代理律师的姓名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居右)。

(3)起诉时间:居右。

4.附项(首行缩进两个字格)

本诉状副本份数,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含第三人)的人数提交。

其他有关证据证明材料的份数。

技巧五 诉状的基本格式

民事起诉状(一)

(公民提起诉讼用)

原告:姓名:___ 性别:__ __年__月__日出生 民族:_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被告:姓名:___ 性别:__ __年__月__日出生 民族:___ 职务: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址:__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肖像权起诉状篇四
《民事诉状》

按:普陀区法院之所以管辖韩寒起诉案件,正是因为韩寒诉状所列第二被告刘明泽地址在“上海市中山北路2196弄”。2月10日韩寒提出撤诉申请,13日法院裁定撤诉。

韩寒诉方舟子、刘明泽名誉权纠纷民事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韩寒

第一被告:方是民(笔名方舟子)

第二被告:刘明泽

案由:名誉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诬称《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创作的相关一切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包括立即删除在第一被告博客与微博上的已有侵权文字;

2、判令第二被告立即删除其微博上转载第一被告的相关侵权博客与微博文字;

3、判令第一被告就其上述侵权行为在其博客与微博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事实与理由:

《三重门》是原告高中时期呕心沥血、夜以继日创作的长篇小说。首先由作家出版社于2005年5月出版;后又由万卷出版公司出版。在上述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出版的该书封面、扉页与版权页上的作者署名均为“韩寒”。原告现在还保留有该书大部分写作手稿。该书迄今已经重新印刷多次,累计印数400多万本。

《书店(一)》是原告初中时期创作的文章;最早发表于1997年9月江苏《少年文艺》杂志9月号上(P40至41),作者署名“韩寒”;后又被收录进2000年8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零下一度》一书中(P65至69);最近还被收录进万卷出版公司出版的《零下一度》一书中(P54至58),在该书封面、扉页与版权页上的作者署名均为“韩寒 著”。

《求医》是原告高中时期创作的文章。最早发表于1999年8月第8期《萌芽》杂志上,作者署名“韩寒”;该文曾被转载于中国作家协会主办的《小说选刊》1999年第10期(P120至121);后又被收录进2000年8月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零下一度》一书中(P71至

75),在该书封面、扉页与版权页上的作者署名均为“韩寒 著”。

然而第一被告却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前提下,仅凭其一厢情愿的主观臆测,面向互联网与社会公众,大肆诽谤《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自己创作的。第一被告在今年春节假日之前与假日期间通过其博客与微博上的文章或者文字、在今年春节假日后又变本加厉地通过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和继续通过其博客与微博,蓄意和频繁地、间接或直接地诬称《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自己创作而是原告父亲或者他人代笔的,指责这是原告与原告父亲在恶意移花接木、做假欺世盗名。鉴于第一被告名扬天下的“打假专家”身份和特别典型的性格特征,加上互联网的时代环境与原告的具体情况,第一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诽谤行为已经在社会上、尤其在网络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使得相当一部分社会公众已经误认为或者开始怀疑《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创作而是原告父亲代笔的。

文如其人,文如其子,对一位作家的最大的侮辱与诽谤,对一位作家最大的侵害与伤害,莫过于无中生有或者指鹿为马地说“你署名作者的这一文章肯定不是你写的”。这就等同于在说“叫你爸爸的这个孩子肯定不是你亲生的”。这难道还仍然是“合理质疑”而不是诽谤吗?这难道还仍然是“学术批评”而不是侮辱吗?文可批而不可谤,士可杀而不可辱。鉴于第一被告这种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原告人格,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原告名誉并且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害的极其恶劣的行为,原告不得已诉诸法律、对簿公堂。

一、第一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我国《民法逍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与之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一款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这种捏造事实公然丑化原告人格,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原告名誉并且已经给原告造成了极大损害的极其恶劣行为,已经远远不是其自己所称的“学术批评”,而是法律明文禁上的侵害公民名誉权的侮辱和诽谤行为,第一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不反对,而且积极支持和真诚欢迎正常的质疑与正当的批评。但是,真理超越一步就可能变成谬误,质疑超越界限就会变成诽谤,批评超越界限就会变成侮辱。如前所述,鉴于第一被告名扬天下的“打假专家”身份和特别典型的性格特征,加上互联网的时代环境与原告的具体情况,第一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诽谤行为已经在社会上、尤其在网络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使得相当一部分社会公众已经误认为或者开始怀疑《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创作而是原告父亲代笔的,进而使得原告的社会评价因此而显着降低,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第一被告总说他要把原告拉下神坛,其实原告认为自己从来不是神坛里的人物,原告只是一个普通人。虽然原告自认为是一个人才,但原告从来不认为自己是什么天才。

然而由于机遇,目前客观上原告和第一被告可以说都已经是有一定知名度的社会公众人物。原告认为,一方面,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具有更强的社会责任感与舆论宽容度;另一方面,社会公众人物也仍然享有名誉权,仍然应当依法保护其名誉权。相应地,对涉及社会公众人物之侵害名誉权认定中相关“名誉被损害事实、行为违法、因果关系、行为人过错”之构成要件的确需要考虑其特定因素。涉及社会公众人物之名誉权纠纷一般有三种可能:一是仅仅涉嫌加害方是社会公众人物,二是仅仅涉嫌被损害方是社会公众人物,三是涉嫌当事人双方都是社会公众人物。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况。社会公众人物无论处于涉嫌加害方或处于涉嫌被损害方时都应较一般老百姓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和自律要求。如果处于涉嫌被告方时,则对其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的判析门槛应当较一般老百姓具更高更严格的标准;譬如同样的情形,即使可以认定为侵害了一般老百姓名誉权,但未必侵害社会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如果处于涉嫌加害方时,则对其是否侵害对方名誉权的判析门槛应当较一般老百姓具更低的标准;譬如同样的情形,对一般老百姓可以不认定为侵害对方名誉权的,但对于社会公众人物,同样的行为则仍然可能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所以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同样作为社会公众人物,都应当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和自律义务。

二、第二被告的帮助侵权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原告发现第二被告是在2012年1月30日将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上传至其自己的微博的。一方面,这时第一被告已通过其博客、微博和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广泛、持续、强势地诬称《三重门》、《书店(一)》、《求医》是“代笔”的而不是原告自己创作的。另一方面,原告也已经通过博客、微博和平面媒体、电视媒体、网络媒体一再指出第一被告上述行为系侵权行为。原、被告之间的上述纠纷至这一时间节点已经成为广为知晓的公开信息和热门新闻。此时第二被告已经明知或应知第一被告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涉嫌侵权,因此第二被告理当谨慎行为而不将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转载至自己的微博。但是第二被告仍然做了这样的行为,至今其微博上

仍然留有上述的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当然,原告在本案中仅要求第二被告将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从其微博上立即删除,也藉以希望网友不要再将第一被告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博客与微博文字进行转载。

迄今,第一被告与原告之间的纠纷在客观上已经成为了众所瞩目,各方关心的公共视点。其间不但涉及到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是否构成侵害和如何依法维权的问题,而且对于进一步廓清正当质疑与违法诽谤、正常批评与恶意侮辱、自由议论与名誉权的界限等都具有积极意义与能动作用。斯为公义、故提起本诉,目的不仅在个人维权,也期待为社会、为公众有所贡献。

根据名誉权遭受侵害的情节轻重,被害者依法可以选择采取治安行政处理、进行民事诉讼或者推动刑事诉讼等不同维权途径。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人决定提起民事诉讼。

尽管第一被告极其恶劣的侵权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和导致了维权成本,然而原告在本案中仍然不要求任何赔偿(但继续保留相应权利),而只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停止诬称《三重门》、《书店(一)》、《求医》不是原告创作的相关一切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立即删除在第一被告博客与微博上的已有侵权文字,并在其博客与微博上各原告赔礼道歉。

我希望我会胜诉,我相信我能胜诉,我期待我胜诉。但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胜负输赢,一任自然。因此,原告已将官司的输赢置之度外,只要此案能为中国的相应法制建设与相关文化培育添砖加瓦,架桥铺路,则幸矣。

综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行为法》的相关规定,特起诉至贵院,敬请依法公断,判如所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寒

2012年2月3日

肖像权起诉状篇五
《关于葛优诉满橙侵犯其肖像权事件的声明》

关于葛优诉满橙侵犯其肖像权事件的声明 2013年3月29日,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满橙”)在重庆OTC正式挂牌上市。就在当日,一则关于著名影星葛优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满橙擅自使用其漫画形象侵犯其肖像权,并且法院已经受理此案的消息在网络上传得沸沸扬扬。截至目前,《人民网》、《博报网》、《南方网》、《新民网》等大型网络媒体均对此事进行了相关报道和转载,带来不小的社会舆论影响。满橙现就该事件相关情况作出如下声明:

一、满橙至今除了从网络渠道获悉葛优对满橙侵犯其肖像权一案提出法律诉讼之外,未收到任何来自法院方面的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件,以及来自葛优方面的以书面或是其他形式发来的任何消息。

二、自3月29日满橙获知此事起,满橙CEO和各级管理层均对此事件表现出高度重视的态度,并对事件详情进行积极调查和掌握,随时关注进展动态。

三、从即日起,满橙针对此事相关的最新进展,会及时向社会各界进行公示和公告。同时,满橙也会积极和葛优方面取得联系,便于及早解决问题,最大程度降低给双方带来的社会影响。

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0日

肖像权起诉状篇六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费用名称如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损失××元。

2、本案诉讼费由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应写明侵害行为的事实和侵害后果的事实。若是人身伤害的,应写明受侵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就医情况等,作过法医鉴定的也应写明结论。若是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应写明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 此致

××省××人民法院

具状人(本人签名):

××年××月××日

注:1、诉状若是手写的,须用蓝黑或黑墨水钢笔书写,诉状用A4纸。

2、诉讼副本应按被告人数提交。

3、随诉状应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验伤单、伤势证明、护理证明及各种合理费用凭据、转院证明等。

肖像权起诉状篇七
《民事案件起诉书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工作需要,对2008年2月4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11年4 月1日起施行。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发布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人民调解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制定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二、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编排体系的几个问题1、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多个,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即对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一般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具有复杂性,为了更准确地体现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便于司法统计,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案由的确定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的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也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对包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在内的特殊程序民事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2、关于案由的体系编排。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将案由的编排体系重新划分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共十大部分,作为第一级案由。在第一级案由项下,细分为四十三类案由,作为第二级案由(以大写数字表示);在第二级案由项下列出了424种案由,作为第三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表示),第三级案由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案由。基于审判工作指导、调研和司法统计的需要,在部分第三级案由项下又列出了一些第四级案由(以阿拉伯数字加()表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能穷尽所有第四级案由,目前所列只是一些典型的、常见的,或者为了司法统计需要而设立的案由。3、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编排。此次修改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其项下增补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首先,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了该法规定的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其次,协调好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之间的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分别包含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权益之中,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责任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难度。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此次修改将这些民事权益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仍旧保留在各第一级案由之中,只是将侵权责任法新规定的有关案由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项下,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其他

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并从“兜底”考虑,列在其他八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九部分。4、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编排与适用的问题。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仍然沿用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物权纠纷案由与合同纠纷案由的编排体系。具体适用时,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应适用债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应适用物权纠纷部分的案由,如担保物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还是物权变动的结果关系,以正确确定案由。5、关于第二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案由既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物权确认纠纷案由,也包括以上三种类型的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即“物权保护纠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三级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三级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涉及侵害物权纠纷案由确定时,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一种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六种第四级案由;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则应按照所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各种物权类型纠纷)。6、关于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与“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 “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

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三、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可以作为新的第三级民事案由或者应当规定为第四级民事案由的纠纷类型,可以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定期收集、整理、筛选,及时细化、补充相关案由。2、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3、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4、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5、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6、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相应变更案件案由。7、对于案由名称中出现顿号(即“、”)的部分案由,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应当根据纠纷发生的具体水域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适用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过根

据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一、人格权纠纷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2、姓名权纠纷3、肖像权纠纷4、名誉权纠纷5、荣誉权纠纷6、隐私权纠纷7、婚姻自主权纠纷8、人身自由权纠纷9、一般人格权纠纷第二部 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二、婚姻家庭纠纷10、婚约财产纠纷11、离婚纠纷12、离婚后财产纠纷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14、婚姻无效纠纷15、撤销婚姻纠纷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17、同居关系纠纷(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18、抚养纠纷(1)抚养费纠纷(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9、扶养纠纷(1)扶养费纠纷(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20、赡养纠纷(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21、收养关系纠纷(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22、监护权纠纷23、探望权纠纷24、分家析产纠纷三、继承纠纷25、法定继承纠纷(1)转继承纠纷(2)代位继承纠纷26、遗嘱继承纠纷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8、遗赠纠纷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第三部分 物权纠纷四、不动产登记纠纷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五、物权保护纠纷32、物权确认纠纷(1)所有权确认纠纷(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33、返还原物纠纷34、排除妨害纠纷35、消除危险纠纷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37、恢复原状纠纷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六、所有权纠纷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1)业主专有权纠纷(2)业主共有权纠纷(3)车位纠纷(4)车库纠纷41、业主撤销权纠纷42、业主知情权纠纷43、遗失物返还纠纷44、漂流物返还纠纷45、埋藏物返还纠纷46、隐藏物返还纠纷47、相邻关系纠纷(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48、共有纠纷(1)共有权确认纠纷(2)共有物分割纠纷(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七、用益物权纠纷49、海

肖像权起诉状篇八
《第六章 法律应用文》

肖像权起诉状篇九
《法律应用文书》

肖像权起诉状篇十
《上诉书格式》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

(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七条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

————————————————————————————————————————————————————————————————————————————————————————————————————————————————

此 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牟志勤,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 窑底村五组 .

委托代理人张玉良,男,1956年2月2日,汉族,农民,宝鸡陈仓区虢镇南阳一组.

被上诉人阳平汽车电器修理部负责人罗军良,男,1976年5月14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联合村二组.

原告牟志勤就被告阳平汽车电器修理部负责人罗军良要求赔偿一案,在一审(阳平法庭)判决不公,特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讼,请求法官撤回原判,重新审理,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在被告阳平汽车电器修理部负责人住院期间的一切花销费用2200元和陪护误工费用550元(11天,每天5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是:2009年5月18日上午,原告牟志勤将自己农用三轮车开到被告罗军良所办修理部修理,告诉被告车的主要原因是该车的电路有问题,有自动打火现象,车的手刹有问题,并在停车时原告挂了当(场地不平,有至少30度斜坡).问被告车是否移到公路边平地方修理,被告说不用移动了,然后开始用砖头支住车前轮,再通过车头取工具时,车突然启动向前滑去,把被告的左手腕在檐墙上夹伤.原告立即带被告去窑底村卫生所拍片,支付检查费30元 换药费20元,后支付车费80元雇车将其送至陈仓区千河骨科医院治疗.被告在住院期间由原告护理,住院医疗费1910.70元(合作医疗报销935.9元),原告实付974.80元,生活费400元(我与被告共同花费) 买非处方药 黄酒 纱布等250元,中间给 被告100元生活费.出院时支付60元雇车将被告送回,出院后支付门诊医疗费285.50元.在住院期间护理了11天,护理费

550元(每天50元).以上共计2750元.

我认为被告自己业务经验不足(事先未关掉车电源总开关),被告修车场地不符合<<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国家标准,停车场地太小,距离房屋太近.场地不平导致车辆向前滑动才造成被告左手腕受伤. 故对此事故我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原告与被告以前关系好(原告经常在被告处修车),再加上被告妻子当时坐月子,出于同情心理原告才 垫付了医院的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等,并亲自护理

而被告在一审法庭上提供假证人(与被告同村),证人不是现场目击者,而且超过了举证期限.法庭在采用了超过期限且不是目击证人的证言材料情况下宣判,实在难以令人信服.请法官公断.

此致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牟志勤 2010年4月1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 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诉理由应全面陈述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不当或错误,提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包括在一审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上诉的请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销、变更原判决。

②当事人不服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如果你是原告,就是说一审法院驳回了你的请求,那么上诉状你要针对一审判决中你认为判决不对的地方进行驳斥或者针对一审被告的证据和论述的破绽进行重新阐述。比一审的起诉状难写一点,因为你不仅是叙述案情,更重要的是辩论。

2、如果你是被告,基本上和写一审的答辩状差不多,只要增加点针对原告新证

据的答辩和对法院判决中和原告观点不一致但是对你又不利的判决进行辩解的文字就可以了。

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王某 51岁 汉族 女 无职业 住址:满洲里扎来诺尔区西大营养殖新村 电话13190995356

被上诉人:周广海 56岁 汉族 男 无职业 住址:满洲里扎来诺尔区农贸市场附近 电话:

1384890@@@

上诉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对扎区人民法院2009年06月25日(2009)满民初字第 571号的

判决不服,现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第一条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周广海履行合伙协议,依法共同承担债务。并包赔合伙至今他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2.1返还或期间周广海及其家人借款,共计:22067元。

3.返还不当得利21000元。

4.判令被上诉人周广海赔偿强占木材款7000元。

5.请求追究周广海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

6.请求法院解除上诉人王某和被上诉人周广海的合伙关系,停止对王某的侵害。

7.请求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周广海的刑事责任。

8. 请求追究周广海“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9. 请求追究周广海“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

10. 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一审的司法程序上有问题

1.“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告上一审法院起诉上诉人时,就应当同时提交起诉书以及可以证明事实的各种证据,对于文书证据,理应依照《民事诉讼法》同时提交书证的复印件或复写件及出

示其原始证据。原告只提交了一张欠条的复写件,并没有出示其他任何证据,证据不足,法院不应予以立

案。

2.法院没有质证。依照《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一审时我已向法院说明 联营派出所有报案记录可以辅助证明上诉人不欠被上诉人周广海钱 欠条违法,而且可以证实数月来周广海对上诉人所做的一切违法行为,可直到一审下判决,也没有任何工作人员去调查

案卷。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原告起诉的是”合伙协议纠纷”,可是原告并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针对“合伙协议纠纷”提交任何真实有效的证据法院就枉下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重大误解。

一审第一款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查清事实:

1、 上诉人王某不欠被上诉人周广海任何欠款。

双方所签合伙协议内容如下:“甲方:王某,乙方:周广海,甲乙双方商定合伙做生意,甲方筹集资金,乙方出技术,本钱二分利,甲乙双方各负担一分利息,(周广海拿一分利息),双方约定,赔挣双方一家一半。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以此为证,空口无凭。甲方签字:王某, 乙方签字:周广海”。 双方当事人都认可了此协议的真实性。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此协议受到法律保护。

因为从08年4月份双方合伙以来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此协议是在合伙期间双方秉承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于2009年2月11日补签的,协议中虽然没有说明协议终止的时间,但简单明了地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在双方都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前提下,按照约定,一旦双方终止协议,只有三种

结果:

(1).盈利,周广海给付王某合伙期间的利息,利润均分。签订散伙协议;

(2).亏损,周广海给付王某合伙期间的利息,债务均分。签订散伙协议;

(3)、即没盈利又没有亏损,周广海给付王某合伙期间的利息。签订散伙协议。

半年多以来,被上诉人一直找各种理由,用多种违法手段妨碍生产经营。试问任何一个厂子,无论大小,投入大量资金,借贷大笔外债(总投入50万余元)却没有生产经营(周广海在一审中已承认),每月都要缴纳变压器电损等各项费用(扎区电业局可查记录),还时常遭到被上诉人故意破坏厂内设施,什么样的工厂可以坚持一年多,而没有任何亏损?一审时,被上诉人虽然为了逃避、不承担合伙债务,没有承认亏损事实,但是被上诉人却在庭审上承认“没有盈利”。而且合伙期间周广海及其家人累计借款已达22067元。综上所诉,依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的债务,应由合伙人按照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上诉人偿还合伙债务已经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了,

上诉人王某有权依法向他的合伙人周广海追偿。被上诉人也理应依法承担债务,还清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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