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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政策

2016-01-21 09:06:5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江苏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政策篇一《江苏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江苏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政策》,供大家学习参考。

江苏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政策篇一
《江苏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江苏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采购付款管理暂行办法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食药监局

(2011年8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规范基本药物采购付款行为,保障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5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货企业、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等各方当事人。

第四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与结算管理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实施。

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组织实

施,制定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规则,对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管;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基本药物采购的监管,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省药品采购平台上申报采购计划,与省药品采购中心签订委托协议等;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执行,提供采购服务和平台管理与维护。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药物采购工作中的财政票据和药品采购资金的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统筹基金管理,按规定及时结算医药费用,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及时支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流通环节的监管。

第二章 采购结算专用账户

第七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开设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算账户,用于对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

账户名:“江苏省**市**县(市、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算专户”

第八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算账户,用于基本药物采购周转金与药品采购资金结算和管理,专户专用。

第九条 省、市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采购平台对采购结算专用

账户进行监管。

第三章 采购周转金管理

第十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天药品需求核定周转金,由采购单位筹集,用于基本药物采购周转,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一条 采购周转金核定额度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首次申报采购计划前,采购单位或会计代理机构应将采购周转金足额缴入当地基本药物结算专户。

第十三条 采购周转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违反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采购周转金内部使用管理规定,健全约束机制,建立工作台账,专账专人管理;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监督资金运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原则上每月月末,采购周转金月末余额不得低于按30天周转期确定的余额。

第四章 采购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药品采购资金上缴所属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期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在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能及时将采购资金缴入所属基本药物结算专用账户而造成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未能按期向供货企业支付货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购销合同相关规定向企业支付违约金。

第五章 集中采购与货款结算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采购平台与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九条 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的生产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第二十条 一个采购周期(不少于一年)基本药物采购开始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委托采购协议范围内,根据一个采购周

期内的基本药物采购需求制定药品采购计划,通过采购平台上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计划,通过采购平台上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药品采购计划主要包括采购药品品种、剂型、规格、包装以及数量等,省采购中心根据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签订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制定合理的库存储备定额,既要充分及时供应药品,又要防止滞留积压。

第二十一条 除临床急需、急救等药品外,基本药物采购实行按月采购,采购频率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次。因抢救等特殊需要,需要追加采购的,可向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临时采购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流程采购。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月审核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计划,形成网上采购订单,采购订单经过审核后,通过采购平台发送至供货企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企业根据网上采购订单及时响应,实施配送,并在采购平台上填写配送数量、批号、有效期、发票号等配送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上采购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网上采购订单、供货清单、发票进行审核。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由药品验收人、送货人分别在供货清

江苏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政策篇二
《2011年江苏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文件》

物制度顺利实施,使群众得到更多实惠。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采购数量与价格挂钩,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建立健全集中采购规章制度,严格工作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参与集中采购的药品供应商建立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三、实施范围

(一)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地区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

(二)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由所在地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

(三)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三级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范围。本方案实施后确定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入围产品,既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目录,同时纳入二、三级医疗机构

采购目录。参加本次集中采购而未中标入围的产品,通过经济技术标评审的,原则上只要执行相同评标分组(质量要求)中标入围产品的价格,可以进入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标入围产品目录;二、三级医院对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内少数药品的特殊采购需求,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处理办法。

(四)已列入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内剂型、规格的药品,不再列入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未列入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同一通用名下的其他剂型、规格的药品,列入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按照与本次集中采购结果相衔接的原则处理。

(五)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四、采购模式

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进行网上采购。

五、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六、适用范围

参与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各方当事人,包括: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采购监管服务机构等。

七、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品采购中心)

联系电话:025—83620940、83620950

传 真:025—83620944

电子邮箱: 接待地址:南京市厚载巷23号

详细信息:通过采购平台查看(。

八、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江苏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评审监督委员会 联系电话:025-83620904 83620522

接待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

九、解释权

本采购文件由省药品采购中心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政府或部门有新的文件,则从其规定。

第二章 采购目录与计划

一、采购目录

省卫生厅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江苏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2011版)》和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平台上实际采购情况,参照《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在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和专家论证的

基础上,依据产品质量、价格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需求等,按照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确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目录。(基本药物采购目录详见附件一)

二、剂型和规格

(一)所有药品按通用名、剂型、规格不同予以细分,以药品生产批件和质量标准为依据进行判断。

(二)单支(瓶)剂量相同、容量不同的小容量注射液(50ml以下)合并。

(三)50ml(含)以上含药大容量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等溶媒不作细分。包装材质按玻璃瓶、塑料瓶、软袋(含双管双阀等)细分。

(四)基础大容量注射液包装材质按玻璃瓶、塑料瓶、软袋(含直立式软袋等)、双管双阀细分。

(五)50ml以下注射液包装按照玻璃、塑料材质细分。

(六)部分剂型(如颗粒剂等)中含糖和无糖型细分。

(七)注射剂按不同的盐基、酸根细分。

(八)抗生素与酶抑制剂比例不同的细分。

(九)中成药制剂按药监部门批准的通用名为标准进行细分。

(十)单方与复方制剂细分,同成分的复方制剂合并。

三、采购计划

江苏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政策篇三
《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意见征求稿0504)》

2015年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意见征求稿)

2015年4月27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5]7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现代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苏发[2015]3号)以及《江苏省综合医改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该事实方案。

第一章 总则

一、总体目标

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构建现代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实现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靠、价格合理、供应及时,满足临床用药需求,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二、基本原则

坚持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实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增强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的参与度;坚持统分结合、分类采购,保证药品质量,满足临床需求;坚持量价挂钩、招采合一,发挥批量优势,降低药品价格;坚持公开透明、全程监控,严格工作程序,确保公平公正。

三、适用对象

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包括: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药品采购监管服务机构等。

四、采购模式

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

五、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

六、实施范围

(一)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

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 全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三)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第二章 组织机构

一、组织领导体系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全过程工作;成立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协调配合和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集中采购相关部门及工作机构职责详见附件一)

二、工作机构

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作为药品集中采购的责任主体,负责药品采购的具体执行,面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药品采购监管服务机构,提供采购服务,并落实采购平台管理与维护任务。市、县(市、区)药品采购监管服务机构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在省采购平台上申报采购计划,与入围企业进行产品成交确认和签订购销合同等。

第三章 采购目录与计划

一、采购目录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所有产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本次集中采购目录分为以下四类(各类目录详见附录二):

(一) 基本药物目录;

(二) 急(抢)救药品目录;

(三) 低价药品和廉价药品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省物价

局《江苏省低价药品清单》、省物价局《江苏省廉价药品目录》;

(四) 其他药物目录。

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可对目录进行调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止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药品、国家免费规划疫苗、计划生育及中药饮片等,仍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基础大容量注射剂不纳入本次药品集中采购。

二、药品剂型分类

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详细列明剂型与规格,按以下情形分类:

(一) 所有药品按通用名、剂型、规格细分,以药品生产批件和质量标准为依据。

(二) 单支(瓶)剂量相同、容量不同的小容量注射液(50ml以下)合并。

(三) 含药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等溶媒不做细分,包装材质按玻璃瓶、塑料瓶、软袋

(含双管双阀等)作价格区分但不区分竞价分组。

(四) 部分剂型(如颗粒剂等)按含糖和无糖型作价格区分但不区分竞价分组。

(五) 注射剂原则不区分盐基、酸根。

(六) 抗生素与酶抑制剂比例不同的细分。

(七) 中成药制剂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通用名细分。

(八) 单方与复方制剂细分,同成分的复方制剂合并。

三、采购计划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急(抢)救类药品不需要申报采购计划。

(一)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本单位2014年基本药物采购实际情况(包括为村卫生室代采

购的情况)和2015年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使用情况,按照配备要求,合理预测本采购周期内的采购需求数量,并按规定比例提出相应的质量要求,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二)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结合本单位2014年度药品采购情况和基本药物配备比例要求,合

理预测本采购周期内的采购需求数量,并按规定比例提出相应的质量要求,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

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需求数量和质量要求,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驻宁省部属医疗机构将采购计划

直接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汇总全省药品采购需求,确定采购药品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及采购数量,编制形成药品集中采购的具体计划,供企业报价时参考。

第四章 采购方式

对采购目录中的药品,根据我省现行采购平台上2014年度采购金额的高低区分不同方式进行采购。

一、竞价采购

对采购金额500万元及以上且有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采取双信封竞价采购。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参与集中采购的企业同时投经济技术和商务两份标书。经济技术标与商务标评审分段进行。经济技术主要根据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市场覆盖和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上市销售情况,标准化剂型、规格、包装等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评审,以客观指标为主体。经济技术标评审入围者进行商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中,同一竞价分组根据企业报价由低到高依据入围规则确定进入市级价格谈判的入围产品。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与入围的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同一个竞价分组原则上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确定成交确认产品及其价格。(集中采购工作流程见附件三)

二、议价采购

对采购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通用名独家生产或只有一家企业投标的药品(若通用名下有其他剂型、规格入围且符合差比价规则的独家产品,按入围产品的平均价进行差比价计算入围),经评审入围后,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与入围的企业确定成交产品及其价格。

三、限价挂网采购

对采购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药品按现行平台采购价作为最高限价。新增企业参照同通用名、剂型、规格和同竞价分组企业的最低价限价挂网,直接由医疗机构与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确定成交产品及其价格。

对通用名、剂型、规格不在现行平台采购目录中的药品,由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提出申请,以省外中标最低价作为产品的挂网限价,无中标价的由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制定。

四、直接挂网采购

对采购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急(抢)救类药品、低价药品和省廉价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实行直接挂网,由医疗机构与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确定成交产品及价格。

五、备选采购

对未入围的部分特殊药品,根据临床需求,经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研究后,选择部分产品作为备选入围产品(企业报价不得高于上限价),供医疗机构价格谈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询价采购

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药品,经省卫生计生委同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可以寻找替代产品重新采购,或者纳入短缺药品目录,进行定点储备供应。对一个采购周期结束后不能继续供货的产品,省药品采购中心组织员经济技术标入围企业进行询价采购,最低价入围。

七、备案采购

为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使新技术、新产品尽快应用与临床,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可进行备案采购(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采购上限价

一、依据来源

(一) 我省现行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药品供应价;

(二) 国家卫生计生委信息平台公布的2011年以来全国各省(区、市)最近一次采购

中标价格,以及我省采集到的近期外省的中标价格;

(三) 我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

(四) 省物价局提供的药店药品零售价格;

(五) 进口药品2014年的含税口岸价格;

(六)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物价局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制定原则和方法

(一) 对竞价采购的药品针对每一个竞价分组制定上限价。上述依据来源中的所有企

业最低价的次低价(如同一竞价分组仅两个企业的,按最低价)为该竞价分组

的上限价。

(二) 对议价采购的药品针对每一个药品通用名下的剂型、规格、按生产企业或供货

企业的具体产品,制定不同的上限价。上述依据来源中的最低价为上限价。

(三) 进口药品按含税口岸价格加合理差率进行价格比较,同时考虑人民币汇率变动

因素(区分美元、欧元和日元)

(四) 部分药品因原材料价格上涨,其上限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可作适当调整。

(五) 同品种同剂型、不同规格、不同包材或者同品种同规格、不同剂型、不同包材

的上限价原则上需符合差比价规则,根据差比价规则制定零售价的品种限价不

执行差比价规则。

(六)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和省物价局《江苏省低价药品

清单》中的药品以化学药日均费用不超过3元、中成药日均费用不超过5元的

标准除以1.15执行。急(抢救)类药品目录中的药品以价格不高于国家或省价

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除以1.15的标准执行。省物价局《江苏省廉价药

品目录》中的药品以不超过批发价的标准执行。

(七) 依据上述原则,上限价由计算机自动产生,同时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组织专

家组进行审定。

(八) 无有效上限价制定依据的产品,其上限价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组织专家组根

据性价比确定上限价。

(九) 在限价挂网的产品中,通用名属于基本药物,剂型和规格不在基本药物的其他

产品,已基本药物中标产品为代表品,以同竞价分组最低价为标准的差比价,

作为挂网限价。

三、公布范围

采购上限价只对具体产品的生产企业或供货企业公布,供企业报价时参考。投标企业可在商务标报价前,通过采购平台查询本企业具体产品的上限价。

生产企业或供货企业对本企业产品上限价如有异议的,可在投标报价前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依据,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核查后予以答复。如无申诉,则视同无异议。

第六章 采购文件

一、编制

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依据本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集中采购各环节、步骤的内容,编制药品集中采购文件,报省卫生计生委审定后发布。

二、公告

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在采购平台上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日期与企业响应申请截止日期之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发布和解释

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在采购平台公开发布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的修改、信息发布均以采购平台为准,采购文件修改和澄清的内容均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采购文件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七章 投标与报价

药品生产企业须分别投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经济技术标投标资质审核合格者进行商务标报价。

一、经济技术标投标

(一) 投标企业资质

1、 投标企业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产企业国内总代理商、药品生产企

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视同生产企业。国内不设总代理的,只接受一家一级代理商的投标,此一级代理商说代理的区域,必须覆盖全省。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产品参加投标的,可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 投标企业必须委托本企业的工作人员(须提供企业员工身份证明),持包括法人委托书

在内的企业证明文件等材料办理相关投标手续。

3、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参加集中采购的产品必须具备相应的

资质证书。

4、 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采购周期内确保药品供应。如不能满足采

购计划确定的采购数量的,应在投标时予以声明,不声明的视同能够满足采购计划确定的采购数量。

5、 2013年以来未发生药品质量责任事故,无药品GMP跟踪或飞行检查不合格现象。

6、 2013年以来被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我省卫生计生委一次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或其他不

良记录的,不得参与本次集中采购活动。被省外一次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在评标时予以减分,被二次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以及被国家卫生计生委两次列入其他不良记录的,不得参与本次集中采购活动。国家或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质量公告中,企业有生产假药记录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记录的,不得参与本次集中采购活动。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投标产品资质

1、 投标产品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2、 2013年以来国家或我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质量公告中有一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不

得参与本次集中采购活动。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 申报材料

投标企业必须办理指定的第三方数字认证证书,通过采购平台网上提交规定的电子材料。

1、 药品集中采购响应申请函,非实际生产企业投标的须递交企业关系证明及产品授权证明,

投标企业授权书。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2014年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药品GMP证书。

江苏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政策篇四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2011年03月18日 17时05分 524  主题分类: 食品医药  “医疗卫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1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加快构建“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同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  (二)基本原则  1.强化政府责任,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发展。落实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重点明确投入责任。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所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对村卫生室的建设发展提供合理的资金支持。  2.拓宽补偿渠道,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增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改变“以药补医”机制。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及政府补助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订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  3.推进综合改革,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行。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明确功能定位,合理定编定岗,完善人事分配制度,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

调动医护人员积极性,进一步改善服务质量,使人民群众享受到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各地要按照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制订具体的发展建设规划,并认真贯彻落实。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政府负责安排。市、县(市、区)政府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投入的主要责任,省按照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要求,对经济薄弱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给予重点补助。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逐步提高人均经费标准,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拨付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各地卫生、财政部门每年按服务人口数将经费全额预拨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次年考核后进行结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补助政策合理安排补助。各地要根据核定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工资总量。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合并项目内容按国家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原来分项收费标准总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每诊疗人次10元左右,由各市、县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制订。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外收费或变相收费,其他服务收费仍按现有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各地应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严

禁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行为。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实行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县(市、区)财政应于每月20日前结算上月补助并按计划全额预拨下月补助,建立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要根据省有关部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省对经济薄弱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以县(市、区)为单位,在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后,平均按不高于1/3的比例进行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落实相应经费。鼓励乡村医生积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促进乡村医生服务转型。各地在推进医保门诊统筹工作中,要将实行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并具备网络结报条件的村卫生室门诊服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认真落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2011年乡村医生合理养老保障覆盖率力争达到90%,2012年实现全覆盖。各地要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对乡村医生收入实行绩效考核的机制。  对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三、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完善以公益性为核心的管理体制。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省制订实施办法,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

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政府在每个建制乡镇建设好一所符合功能定位要求的乡镇卫生院。对服务能力超出省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认真落实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2011年6月底前完成人员编制的核定工作。各地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  (二)建立有竞争有激励的人事分配制度。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按照省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妥善安置未聘用人员,确保社会稳定;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按规定统筹解决。同时,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各地要按照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制订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与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三)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推行门诊基金总额预付制,根据参保人数、医疗服务量、均次门诊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预付总额,实行基金包干使用。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主动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

)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与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地制订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按照国家及省有关优惠政策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努力为建立健全补偿机制提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市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订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确保补偿到位。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医保支付比例,明确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和具体办法。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省级财政继续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相关地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三)强化督促指导。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省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地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送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江苏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政策篇五
《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加强对药品网上采购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建立以政府为主导,集中监管、公开采购、阳光操作的,对药品采购全过程跟踪、综合评估的新模式,根据《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各地市参与药品网上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试行之日起试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药品网上采购监督与管理工作,各地监管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在宁省直属医疗机构的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负责对全省各市监管机构的联络和信息收集工作,并对各级监管机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和操作培训。

第五条 各级监管机构运用药品网上采购监管系统,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监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 各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应按照本办法开展工作,定期向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情况,并对所涉及的监管数据严格保密。

第三章 实施细则

第七条 监管系统权限管理

1、 各地监管机构根据自身工作人员权限分配情况,向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批准后开设监管帐号并设置相应操作权限。

2、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查询帐号由省卫生厅办公室统一发放。

3、 监管工作人员,应定期修改帐号密码,保障监管安全。

第八条 药品采购目录监督管理

1、 监管人员负责及时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确保网上采购目录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目录的一致性。按照有关规定对集中采购执行情况(招标、竞价)、医保药品

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督促药品供应企业向有关单位提供和及时更新所供应药品的资质文件。

3、 对集中采购(招标、竞价)目录执行情况,是否有违当地集中采购结果进行管理和监督,发现违规情况,及时通知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者,向主管部门和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 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进行监督,采购价格与当地集中采购(招标、竞价)价格出现偏差,及时通知医疗机构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者,向主管部门和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网上采购订单管理

制定定期检查机制,对医疗机构是否全部药品实施网上订单进行监督,对网上订单及时性、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十条 网上响应配送管理

对药品供应企业在收到医疗机构网上订单后,是否及时响应进行监督。

对于药品供应企业,是否及时在网上填写完整的配送信息进行监管,完整的配送信息应包括所配送药品的生产批号、药品有效期、发票号码和发票日期。

第十一条 网上验收管理

对医疗机构网上验收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网上验收的数据应与实物验收的数据一致。

第十二条 网上退换货管理

对医疗机构退换货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进行监督,网上退换货应与实际退换货同步准确,退换货数据应包括所退换药品的数量、批号、红字发票等信息。

第十三条 各地市监管机构通过监管系统的信息发布功能,按时向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监管工作情况。

各地监管机构在每月5日前汇总辖区内上月的网上采购情况,内容包括采购单数、采购药品数、采购金额、网上响应率、网上配送率、配送时间、网上验收率、网上验收时间等信息。并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医疗机构违规情况、处理结果进行统计,一并上报省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药品采购目录(中标目录、竞价目录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电子商务运营商进行目录调整,并报省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省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10日前,根据各地药品网上采购工作情况和汇总数据,在江

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上的公众信息系统发布全省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工作情况简报。

第十五条 充分利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平台上的公众信息系统的作用,接受群众对省药品网上采购与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级药品网上采购监督机构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不严格执行《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采购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江苏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七日 本文档系网络所得,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本人定尽快处理!

江苏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政策篇六
《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SWOT分析》

江苏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政策篇七
《《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品目录》价格表(西药)》

《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品目录》价格表(西药)

江苏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政策篇八
《基药政策及市场》

江苏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政策篇九
《13年南京市药事管理要点》

2013年南京市基本药物制度

与药事管理工作要点

2013年,全市基本药物制度与药事管理工作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卫生改革事业发展大局,按照全国、全省和全市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市政府“三争一创”实践活动目标,坚持“创新引领,巩固务实,协同提升”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进一步加强医用耗材及试剂集中采购管理,确保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确保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确保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全面达标,促进医保、医疗、医药改革“三医”联动,不断提升药品供应保障能力和水平,深化临床药学学科内涵。

一、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不断巩固全市基本药物制度成果,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严格落实相关配套政策,适时调整南京市药品“代购目录”。全面落实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面落实原转型的二级医院过渡期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公立医院基本药物联动采购规定,并将基本药物作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首选药物,

按规定比例优先配备使用,并逐步提高使用比例,确保基本药物的采购品种数量和采购金额占比全部达到省定标准。确保真正意义上的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

二、规范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监管。认真落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政策,严格执行“六统一”和“五严禁”规定。组织基层医疗机构科学合理制订采购计划,严格控制第二质量层次中标产品采购比例。按照相对集中、降低配送成本、确保配送率的要求,以区县为单位,在入围企业中确定配送企业。加强对基本药物中标产品、5%专科用药和市代购目录的采购、配送、使用和结算支付全程监管,研究解决省市基本药物监管平台数据对接,定期发布工作简报,及时通报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督促医疗机构及时拨付货款。加大超常购用的预警干预力度,重点加强抗菌药物、活血化瘀类中成药及中药注射剂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在执行环节不走样。

三、探索建立短缺廉价常用药品保供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省卫生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江苏省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方案》,各区县药品采购机构要加强短缺药品需求动态监测,汇总分析和综合研判后,于每季度首月中旬将短缺药品需求数量、储存、储备情况等,通过采购平台直报系统上报市卫生局。对定点生产的短缺药品,组

织集中采购并及时付款。积极探索短缺药品替代供应机制,待省厅解决同类产品供应问题后,停止替代产品的采购。

四、加强临床合理用药知识培训。继续开展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处方集、《江苏省基本药物增补药物处方集》的全员培训,强化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知识培训,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提高合理用药水平。2013年计划安排市级师资培训不少于3期,各区县骨干集中培训不少于3期,确保培训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覆盖率、合格率均达100%。认真组织基层医疗机构药学人员参加“全省农村乡镇卫生院药学人员千人培训计划”,学员理论培训结束后及时安排进入区县综合医院进修实践。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宣传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基本药物制度宣传和健康教育、药师咨询等活动,提高群众对基本药物产品的认知度和信任度,促进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五、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的监测评价与考核。继续做好全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工作,健全完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动态监测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监测点工作管理,落实监测数据月报制度,及时掌握监测评价效果,并逐步扩大监测评价范围,将村卫生室、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纳入监测,全面掌握制度实施情况。进一步加大基本药物制度考核力度,修订完善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二三级

医院联动使用基本药物和区县卫生局综合目标等考核评价办法和标准,按每月、每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的执行情况、采购计划落实情况、采购配送到位率等相关指标进行考核通报,并建立考核结果与区县卫生局、直属医疗机构评优、绩效奖励相对应的考核评价体系。

六、加强药事管理体系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把加强临床药学体系建设作为医院建设的重要部分来抓,重视药学学科建设,转变药学工作职能,健全临床药师制度,按规定比例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的作用。各医疗机构要加强药房规范化建设,健全药品采购、贮存、使用、监测、评价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医嘱处方点评制度,加大培训考核和奖惩力度,加强特殊药品管理,规范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及时报送相关数据信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药事管理水平。力争年内出台《南京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规范》。

七、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监管和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网上集中采购机制,政府办二、三级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网上采购率达100%,并将使用基本药物品种和金额占处方量的比例作为考核临床医生合理用药的指标;建立健全药品超常购用预警干预机制,加强

药品备案采购和信息变更管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在已开展的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拾遗补缺、强化培训、加快建设,按照省厅统一部署,配备客户端软件和数字证书,认真组织采购省招标中标入围的条码扫描器,满足药品(疫苗)核注核销需要,实现药品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八、继续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巩固扩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取得的成果,重点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分级管理、处方医嘱点评、联合使用等工作的监管,重点突出二、三级医院抗菌药物门急诊使用率、清洁手术预防使用率、住院病人使用强度等关键指标控制。各医疗机构要确保年底前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各项指标全面达标,为迎接国家卫生部、省卫生厅的重点抽查和飞行检查做好准备,确保相关核心指标保持稳定,不反弹。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从阶段性活动逐步转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九、完善南京市医用耗材及试剂集中采购目录。进一步完善医用耗材及试剂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做好与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数据对接。在省卫生厅完成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后,对我市现行医用耗材及试剂集中采购目录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按照“南京市医用耗材及试剂集中采购方案”,

江苏非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政策篇十
《基本药物政策的分析和思考20110317》

08:48Genghongwu.blog.sohu.com1大道至简 真法无言Genghongwu.blog.sohu.com解决看病贵和看病难是新医改的根本目的三座大山:“看病贵、上学贵、买房贵”看病难看病贵 教育不公和收费 健全社会保障 缩小收入差距 反腐倡廉问题 反腐倡廉问题74% 61% 53% 68% 66%新华网 网上调查08:48Genghongwu.blog.sohu.com2大道至简 真法无言Genghongwu.blog.sohu.com2011年02月23日北京晚报报道: 2011年 02月 23日北京晚报报道: 北京完成80%医改任务 看病难看病贵基本解决 北京完成80%医改任务2010年,北京市投入医改资金159亿元,出台文件80余项,全市98项医改任 务全面完成,国务院三年医改方案具体任务已完成近80%,参保率、基本药 物配备使用率等15项指标提前完成。政策范围内个人报销支付水平平均达到 70%以上,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初步得到缓解。 北京市医改中期评估共分成3个阶段。全市16个区县和市属相关部门填写调查表,并撰写自评报告;(已完成) 市医改办撰写本市的自评报告;(已完成) 由国务院医改办委托第三方进行医改满意度调查。(孙志刚调研肯定)评估共有26项核心指标。包括: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医疗救助率、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率、 基本药物实际零售价格下降比例、千人口全科医师数、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 费实际水平、医药费用即时结算覆盖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次均费用、基层 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次均费用、基层医务人员满意度、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满 意度等08:48Genghongwu.blog.sohu.com3大道至简 真法无言Genghongwu.blog.sohu.com1

老百姓没有感觉到?08:48Genghongwu.blog.sohu.com4大道至简 真法无言Genghongwu.blog.sohu.com北京市部分产品中标价格与市场价格比较长春西汀 头孢呋辛 头孢孟多酯 西替利嗪 头孢呋辛 氯雷他定 鹿瓜多肽 黄体酮 尿促性素 头孢呋辛 粉针 粉针 粉针 分散片 20mg 2.0g 1.0g 10mg 支 支 支 盒 1 1 1 12 6 6 1 6 1 6 7.80 4.89 25.53 5.20 5.40 3.74 29.80 9.89 12.48 6.86 **制药有限公司 **药业有限公司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药业有限公司 **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药业有限公司 **药业有限 **药业有限公司 **药业有限公司 **药有限公司 82.00 34.69 122.80 19.50 17.20 11.20 84.00 21.84 27.50 14.20 951.28% 609.70% 380.97% 275.00% 218.41% 199.15% 181.92% 120.83% 120.35% 106.88%薄膜衣片 颗粒剂 粉针 软胶囊剂 粉针0.25g 5mg 8mg 0.1g 75IU盒 盒 支 盒 支干混悬剂0.125g盒(节选部分产品)08:48Genghongwu.blog.sohu.com5大道至简 真法无言Genghongwu.blog.sohu.com针对两年来对“看病贵、看病难”的质疑 针对两年来对“ 看病贵、看病难”卫生部部长陈竺说要讲“辩证”? 卫生部部长陈竺说要讲“ 辩证”“看病难”比较确切的意思是,病人看病就医要走很远的路、花费大量的时间、 耗费很大的心血,才能来到比较满意的医院或看上比较认可的好医生。分绝 对和相对。 “看病贵”的概念更复杂,涉及到看病就医的价格、费用以及医疗费用对家庭 个人的经济影响等方面的情况。 老百姓不是哲学家?08:48Genghongwu.blog.sohu.com6大道至简 真法无言Genghongwu.blog.sohu.com2

温家宝总理如是说3月5日温总理两会报告指出:“2011年是医改三年实施方案的攻坚年,要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 • • •一是在基层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是抓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三是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四是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 五是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中央配套五项措施:到2011年底,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覆盖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启动2011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制定工作,优化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类别和结构比例。 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规范地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工作。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长效的补偿机制。 把改革医保支付方式作为重要抓手,扩大门诊统筹和单病种付费总额预付试点覆盖面,鼓励有 条件的地方实施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08:48Genghongwu.blog.sohu.com7大道至简 真法无言Genghongwu.blog.sohu.com为什么要攻坚:和谐!公众对医疗体制和医改的不满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最突出的政治问题之一 老百姓身体好了,已经有力气开始思考“为什么看病这么贵、这么难了”? 老百姓身体好了,已经有力气开始思考“ 为什么看病这么贵、这么难了”08:48Genghongwu.blog.sohu.com8大道至简 真法无言Genghongwu.blog.sohu.com为何要攻坚:两年医改工作是否滞后?五项改革重点 2010年度阶段性进展 截至2010年6月,新农合覆盖8.33亿人,城镇医保覆盖3.9亿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 盖超过90%的人口,提前一年实现原定于2011年完成的目标 截至2010年,基本药物首先在1030个县(市、区)的19664个乡镇卫生院和8527个社区1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 障制度建设 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 物制度2卫生机构实施,分别占全国同类机构总数的50%和30%;12个省(区、市)增补了品 种;30个省(区、市)完成第一次招标;28个省(区、市)已经开始实行基本药物 “零差率”销售,销售价格比制度实施前有所下降 截至2009年11月,中央安排200亿元投资启动了986个县级医院、3549所乡镇卫生院、3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 务体系1154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有45%的项目完工并投入使用;各地自筹201亿元建设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增加1.1万个,其中,诊所增加822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站)增加1895个4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 务逐步均等化中央财政投入158亿元用于实施6个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 乡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分别达到34.9%和8.22%;各省(区、市)已落实人均15元的基 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2010年,中央确定16个城市作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另有31个城市为省级试点城508:48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 点市,各地基本建立了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若干地区启动医改试点 工作;全国1200家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和分时段就诊,112个病种的临床路径管理在 23个省(区、市)100家医院开展试点9Genghongwu.blog.sohu.com大道至简 真法无言Genghongwu.blog.sohu.com3

基本药物之路真的难上加难?不难不攻坚? 基本药物招标、零差价销售能解决问题吗? 新主任走马上任—— 安徽模式能被各地接受吗? 孙主任一年以后是不是也会讲辩证?需要我们审视基本药物实施的一年。。。。。08:48Genghongwu.blog.sohu.com10大道至简 真法无言Genghongwu.blog.sohu.com基本药物发展史及定义沿革08:48Genghongwu.blog.sohu.com11大道至简 真法无言Genghongwu.blog.sohu.com基本药物政策框架1 国家大政方针 1.1 卫生政策 1.1.1药物政策1.1.1.108:48Genghongwu.blog.sohu.com基本药物政策12大道至简 真法无言Genghongwu.blog.sohu.com4

WHO建议基本药物的政策框架 WHO建议基本药物的政策框架基本药物目录的科学制定和定期更新 国家处方集和标准治疗指南的配套政策 市场准入和质量控制政策 流通和采购政策 基本药物的宣传、培训、教育以及信息传播 基本药物临床使用政策 基本药物的价格政策 筹资与财税政策 费用补偿与支付政策08:48Genghongwu.blog.sohu.com13大道至简 真法无言Genghongwu.blog.sohu.comWHO建议国家药物政策框架 WHO建议国家药物政策框架基本药物的遴选 可负担性 资金筹措 供应系统 药品管理 药品合理使用 研究 人力资源开发 监测和评估《WHO. 如何制定和实施国家药物政策 1988》08:48Genghongwu.blog.sohu.com14大道至简 真法无言Genghongwu.blog.sohu.comWHO 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关键的陈述基本药物的获得有赖于关键的核心因素:合理选择基本药物、 能承受的价格、 持续的财政支持 可靠的的供应体系。获得和使用基本药物是卫生保健基本权利的一部分。《基本药物观察中文版 2006:8》08:48Genghongwu.blog.sohu.com15大道至简 真法无言Genghongwu.blog.sohu.com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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