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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过期了交警怎么办

2016-01-24 09:20:5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汽车保险过期了交警怎么办篇一《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赔付的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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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过期了交警怎么办篇一
《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赔付的案例》

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赔付的案例

驾驶证过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担责

发布日期:2009-1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8年10月18日01时30分,李某驾驶挂重型全挂车沿邢清线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对向行驶韩某驾驶的拖拉机变形机相撞,造成李某、韩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河北省威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挂重型全挂车实际车主为钟某,李某系钟某雇佣司机。拖拉机变形机车主为韩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司机李某住院治疗16天,钟某为其垫付医疗费4807元。钟某因费用赔偿问题,一纸诉状把韩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车损及原告方司机医疗费等损失共计23701.88元。

被告韩某辩称,原告方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方的损失,由于被告韩某的驾驶证已经过了有效期,故其不应赔偿。

庭审过程中,韩某和钟某就原告财产损失达成赔偿协议:除拖拉机变形机所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应承担损失外,韩某赔偿钟某财产损失1000元。

【审判】

河北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韩某驾车与李某驾驶机动车相撞,造成二人均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各被告应依法赔偿。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对韩某持驾驶证已过有效期提出拒绝赔偿意见,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只有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机动车驾驶证才应当被注销。本次事故中韩某虽持驾证已过期,但并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就应确认具备驾驶资格。显然,保险公司以韩某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韩某所有的车辆在被告人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人某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的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标准计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韩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钟某损失人民币8983.5元

二、被告韩某赔偿原告钟某财产损失人民币1000元。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驾驶证过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担责的问题出现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

发生事故时,韩某所持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未按规定进行审验换证。因此,不能认定韩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合格的驾驶员,如果保险公司在驾驶员的驾照过期的情况下,还要承担责任,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第二种意见,保险公司以驾驶证过期拒赔,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理由有三:

首先,驾照过期不等于无证驾驶。无证驾驶指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时,没有取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扩大范围最多解释为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后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依法撤销。驾驶证过期并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取消驾照,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

其次,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换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机动车管理部门准予驾驶员从事特定驾驶行为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驾照过期未按期换证应由交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就是说,在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在其证件被吊销前不能认定其为无驾驶资格,韩某自初次领取驾驶证时起,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撤销的情况。

第三,本案韩某投的是交强险,不是商业险。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投保交强险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要目的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这种公益性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此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即使驾驶员无证驾驶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赔偿义务的免责

事由,保险公司更不能以驾照过期为由拒赔,故在驾照过期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依然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以驾照过期为由拒赔 被事主告上法庭

2012年05月17日06:30 来源:云南信息报

律师李声扩告诉记者,驾驶证刚过期,此时发生车祸事故,若事后驾驶员成功申请换发了驾驶证,并且事故发生时间在新的驾驶证有效期内,此时驾驶员不属于“无照驾驶”。

事件背景

4月16日的《法制晚报》报道,2011年6月8日8时许,北京怀柔区车主卢某驾车与他人发生追尾事故,顺义交通支队认定卢某全责。卢某为此支付了修理费1万多元。事故发生时,卢某驾照超过规定的年检换证日期6天。于是,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中"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是免赔内容之一”为由,拒绝赔付。不甘心就此忍气吞声的卢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怀柔法院。

虽然最终怀柔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卢某保险理赔款1万多元,但这案例引发了记者一连串的疑问。驾驶证刚过期,是否算“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对此,记者特意采访了昆明市交警大队、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声扩,以及众多保险公司。

交警:驾驶证超期,不属“无照驾驶”但不得驾车

昆明市交警支队首先向记者强调,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得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此已作明确规定。

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着本质区别,两种行为均为违法行为,但性质不同。此时驾车上路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对于“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交警将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禁止驾驶员继续行驶。

此外,《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第四十四条规定: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所以,如果在驾驶证到期后一年内都没有申请换发,那么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驾驶证,这时再驾驶机动车就属于“无证驾驶”了。

律师李声扩告诉记者,驾驶证刚过期,此时发生车祸事故,若事后驾驶员成功申请换发了驾驶证,并且事故发生时间在新的驾驶证有效期内,此时驾驶员不属于“无照驾驶”。

此外,若发生交通事故,交警是否会因为“驾驶证过期”而判定驾驶员负有更多责任?对此,昆明市交警支队的答复是: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例如一个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人驾驶车辆被其他车辆追尾相撞,交警不可能以其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为由判定其负责任。

保险公司:是否拒保,众说纷纭

记者就“驾照刚过期,此时发生车祸保险公司是否拒保”走访了多家保险公司,但大多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这个问题避而不谈。

在接受采访的11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中,超过半数的人明确表示:“驾照刚过期,此时发生车祸,有权拒保。”人保的人工服务热线就明确答复记者:当驾驶证或行驶证过期时,人保将认定驾驶员为“无照驾驶”,并根据合同中的相应条款拒绝赔付。

有两家合资品牌4S店的驻点保险员告诉记者,若驾驶证刚过期,车主发生了车祸,若还未向交警报案,则还有可能获得赔付。因为消费者可以先让保险公司定损,定损后再申请更换新驾照,然后拿着新的驾照找保险公司理赔。若车祸事故发生当时就已向交警报案,那么保险公司会以“驾照过期”为理由拒赔。

平安保险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员表示,之前并未遇到类似的情况,若真发生类似事件,要依据交管部门的判罚,才能确定赔付情况。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人保、中保、太平洋保险(601601,股吧)等保险公司均表示,暂未遇见类似案例。

律师:保险公司不得以“驾照过期”为由拒绝赔付

律师李声扩告诉记者,类似北京怀柔区卢某的这种案件,左右法庭判决的两大关键点是:首先,驾驶证未年审是否等同于“无证驾驶”?其次,驾驶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年审换证时确定的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

换领驾驶证有效期是按原来驾驶证有效期对应录入,初次领证日期与换证日期不会改变。也就是说,假设车主的驾驶证6月1日到期,如果符合申请换证的条件,那么新驾驶证的有效期是自6月2日开始。

因此,如果出现驾驶证6月1日到期,车主6月8日肇事,之后6月11日到车管所更换了驾驶证,新的驾驶证上的有效日期从6月2日开始这样的情况:虽然法律规定超过许可期限不允许驾驶机动车,但是,驾驶人申请换发已采取了补救措施,使其驾驶资格变为有效状态,车主6月8日的肇事就不算“无证驾驶”。

李声扩表示,保险公司无权判定驾驶员是否属于“无证驾驶”。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是由相关国家机关对驾驶者人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保险公司不具有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因此,驾驶员是否“无证驾驶”,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交管部门的判定。

所以,若在驾驶证过期后出现事故,驾驶员能成功申请换发驾驶证,则保险公司不能根据保险合同中“"无证驾驶"免赔”的条款拒绝赔付。

转律师答疑: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等于无证驾驶

2011-11-19 23:25:58

刘某与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一案,法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刘某诉称,2010年8月1日,原告刘某驾驶轿车与钟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钟某及电动车乘坐人王某受伤,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巡警部门认定,刘某与钟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死者王某不负责任。后经交警部门调解,刘某赔偿受害人王某近亲属各项损失计222212.88元,已支付183697.38。刘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该事故受害人王某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支付40000元,该诉讼经另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事故受害人38515.5。

后刘某就交强险限额的余款81484.5元向某保险公司理赔,某保险公司不同意承担理赔责任,刘某遂提起现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立即给付保险赔偿金81484.5元。

汽车保险过期了交警怎么办篇二
《保险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过期后怎么办》

保险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过期后怎么办

导读:保险从业资格证是颁发给通过保险从业资格考试者的证明。很多人关心保险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有效期是多久,下面就来解答大家的疑问。

1、保险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是多久?是否需要年检?

答: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于2013年7月1号之前考的证书都是3年有效期,7月1号以后的都是终身有效。

2、保险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过期后怎么办?

答:保险从业资格证有效期过期后有两种途径可以选择:一是重新考证(证书编号是新的);二是在网上接受在线考试(用的是以前的老证书号)。重新考试需要60元考试费,15元工本费,网上在线考试需要在线进行学习,然后考试,大概需要150元左右的费用。

3、保险从业资格证有效期内需要接受培训吗?

答:平时只要接受保险公司的日常培训教育就可以,不用特殊学习,只有在换证的时候才需要学习和考试。

汽车保险过期了交警怎么办篇三
《交强险过期 车祸谁买单》

【案情】

2014年8月,谭某驾驶拖拉机由隆安县古潭乡往那桐镇方向行驶途中,卢某在其后方驾驶小轿车实行超车,在驶回原车道时未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致使两车发生碰撞,卢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卢某负主要责任,谭某机动车未定期检验且载物超重,负次要责任。出事第二天,谭某赔偿卢某亲属1万元。卢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谭某赔偿15万多元。而谭某对其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表示很后悔,并一再辩解卢某醉驾追尾才酿车祸,其只同意部分赔偿。

【审判】

隆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是拖拉机的投保义务人,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卢某亲属请求谭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于法有据,遂判决由谭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不足部分由谭某赔偿10%,共赔偿12.37万元。

【评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购买私家车已成为一种普通现象,一般买车的头一年,多数人都依法投保交强险,可是一旦保险到期能平安无事的话,就会有部分人不想再续保,以为这样可以省下这笔保险费。殊不知,一旦出了车祸,车主将只能自行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因为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的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对于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保险期满未续保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相关规定,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由于谭某的拖拉机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致使事故受害人卢某的亲属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交强险赔偿,于是法院判决由谭某先参照交强险标准进行无条件赔付,不足部分再按次要责任承担,最后谭某被判赔12.37万元。如果谭某的拖拉机投保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应在死亡赔偿限额11万范围内先予赔偿卢某亲属的损失,也就是说,本案中,谭某由于未投保交强险从而多赔了11万。

按照国家规定按期投保才是最好的选择。

汽车保险过期了交警怎么办篇四
《驾照过期出事故保险公司需理赔》

家住哈尔滨市农村的李涌泉驾驶自己的车辆发生车祸后,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遭到拒绝,理由是其驾驶证超期未审验,但依据民事法律规定,驾照超期并不等于司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仍需对交通事故进行理赔。

摆事实:

今年5月的一天,家住松北区某镇的李涌泉驾驶自己的轿车行至市区时,与一辆出租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涌泉立即报警,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虽然经过医院多方抢救治疗,此次车祸仍造成一名乘客死亡的严重后果。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涌泉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过处理,李涌泉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等各项费用33万余元。让李涌泉感到安慰的是,他的车辆办理了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随后,他按保险公司要求将有关手续整理后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审查后,以李涌泉的驾照超过有效期为由拒绝理赔。后经李涌泉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仍然没有结果。

李涌泉在咨询律师后得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应支付李涌泉交强险保险金6万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金15万元以及其他款项共30余万元。但保险公司却主张在签订合同时已对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根据合同规定,李涌泉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属免赔范围,应当不予理赔。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个条款中的规定,就是

被保险车辆在“驾驶人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况,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时还有一个条款中显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两份,其中保险单正本载明:被保险车辆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下,对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负责垫付,对其他损失费用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保险公司还拿出了一个重要文件,就是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而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为此保险公司只负有垫付抢救受伤人员费用的义务,而且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还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保险公司不具有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而该案中的驾驶员的驾驶证已经过期,驾驶证过期只能视为本人无驾驶证,符合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未按时换证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

讲法理:

李斌(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保险法专业律师):李涌泉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确实存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后未及时换证的问题,但并不符合其与保险公司所签交强险合同中约定的“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属免责情形”。首先,对“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应作狭义理解,即该驾驶员从来都没有取得过驾驶资格,而不应包括已取得驾驶资格而后又因故失去的情形。其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是机动车管理部门准予驾驶

员从事特定驾驶行为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中规定:“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就是说,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交管部门处罚后仍可办理换证手续。 综上,李涌泉在初次取得驾驶证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驾驶许可被撤销的情况,且李在事故发生后又补办了驾照,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格式合同,是保险人在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情况下事先拟定的。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该规定从保护弱势的角度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以便投保人能够在真正了解免责条款的前提下,作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的选择。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的保险合同条款中虽然有“驾驶员持超过有效期驾驶证发生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约定,但保险公司很难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向李涌泉出示或交付了该保险条款,不能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向李涌泉履行了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虽然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约定。在李涌泉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保单上)中明确约定了对第三者在规定的限额内赔偿,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医疗费赔偿

限额为8000元、财产赔偿限额为2000元。该约定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虽然李涌泉支付了30余万元的事故赔偿款,并不能全额在保险公司得到理赔,因为上述请求超出了赔偿限额,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超出赔偿限额的损失没有理赔义务。

汽车保险过期了交警怎么办篇五
《驾照过期出车祸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

案情回放

儿子在驾驶证过期的情况下,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赔偿伤者各项损失近10万元。作为车辆所有人的父亲,因为此前为车辆投了保,所以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表示,双方订立的免责条款中,约定了“驾驶员持过期驾驶证肇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近日,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并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车主保险金10万元。

驾驶证过期 保险公司拒赔

2009年4月,本市男子杨先生(化名)为他的威乐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等险种。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为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保险限额是10万元。

投保后数月内,杨先生驾车出行平安无事。但去年10月的一天,他的儿子驾车出行时,与一名骑自行车的女子相撞,造成对方严重受伤。

更为严重的是,杨先生儿子的驾驶证已经过期。交管部门认定,杨先生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方女子负次要责任。

事发后,受伤女子对杨先生的儿子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其赔偿受伤女子各项损失

9.7万余元并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

本案执行后,由于保险公司拒绝对杨先生进行理赔,杨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付其保险金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庭审中,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表示,杨先生确实在其公司投保。

但是,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杨先生儿子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

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公司还得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主张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属于免责内容。而原告主张被告未将保险条款交付被告,且未对免责条款向原告进行明确说明。对此被告未有证据证实“已将保险条款交付被告,且在订立合同时对该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所以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原告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10万元,故被告应在10万元限额内赔付。

本案中,儿子肇事后已经赔偿了伤者的损失,作为车主的父亲还有权利要求赔偿吗?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毅娴表示,杨先生之所以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是因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车主允许的驾驶员驾驶车辆肇事后,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而与保险公司建立合同关系的是车主,因此应该由车主提起诉讼。参考资料:绍兴律师 china.findlaw.cn/shaoxing 律师说法

驾驶员哪些过失 保险公司可免责

律师表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的免责条款一般约定,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的合格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车辆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新闻链接

明确说明应满足的两个条件

律师表示,如果投保人违反上述条款,保险公司一般不予赔偿。但我国《保险法》第17条

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那么何谓明确说明呢?律师表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所谓明确说明应该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是给投保人的免责条款字体应该加黑或斜体,使条款显得特别突出。另外,保险公司应该履行书面告知义务,或有其他证据证明保险公司确已履行告知义务。

汽车保险过期了交警怎么办篇六
《驾照过期出车祸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保险理赔案例日益增多。昨日,渝中区法院在金融审判庭成立一周年发布会上,通报了两个典型案例,有过保险拒赔经历的人可以借鉴一下。

拒赔案例1

驾照过期之际出车祸

可否申请保险赔付?

案由

2009年6月8日,重庆方胜实业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在陕西境内,驾驶员是杨某。该车行驶途中左侧翻,并与路边护墩相撞,造成车损人伤。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滨大队认定:杨某驾车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杨某负全责。

该公司申请保险索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驾驶员杨某的驾驶证过期,属无证驾驶。当初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了免责条款,其中就有无证驾驶出车祸不赔的约定。 法院观点

法官称,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该条款是否有效。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格式合同,是保险人在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情况下事先拟定的。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有说明义务。即:除了在保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还应当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

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证明他们就免责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所以该免责条款无效。 判决结果

去年11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5万余元。

建议

金融庭张亚莉庭长称,保险业务员为了多发展客户,往往在向客户推销和订立合同时,只说明对投保人有利的内容和解释,不利的就一句带过甚至只字不说,不能让客户正确认识和知晓合同的内容,从而无法让投保人作出正确的判断。这是目前保险行业普遍存在的通病。 为此,保险公司可用醒目的方式(如加大、加黑或不同着色等)印制免责条款,以提请投保人注意;可就每一险种拟定一份通俗易懂的说明书,并将其作为投保单的附件一并交给投保人。

说明书应重点就免责条款的特定术语进行说明,有效防止代理人对条款作随意性解释;还可以在每一项免责条款后留出空白,供投保人一一签字确认。

拒赔案例2

主动脉支架植入术

算不算“主动脉手术”?

案由

刘先生在2006年购买了终身寿险,同时投保了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9万元,定期交了保费。不幸的是,刘先生在2008年9月患上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手术治疗花费17万余元。出院后,他提出保险索赔,遭到拒赔,为此起诉。

保险公司在法庭上的拒赔理由是,刘先生的手术为“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腔内隔绝术”,不符合保险合同中“主动脉手术”的定义。保险合同的定义是:因主动脉疾病而确曾实施开胸手术并予以切除并进行了血管移植。主动脉的定义仅限于胸、肺主动脉,不包括任何分支。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对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关于“主动脉手术”,按照通常理解,凡是针对主动脉的病症所实施的手术,均应为“主动脉手术”。 本案中刘先生接受了“主动脉支架植入术”,就属主动脉手术,应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此外,随着医疗水平不断发展,医疗手段就会有所改变,以“开胸剖腹”作为“主动脉手术”的界定,是不科学的。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9万元赔款。

建议

张亚莉庭长称,保险合同条款大多由保险人事先拟定,还因其专业性特征,诸多保险条款术语晦涩难懂,所以,保险法规定了一个原则: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或作出不利保险公司的解释。

为了减少争议,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应浅显易懂、内容完整,尽量避免专业性过强或生僻的词汇语言,如需使用专业性语言可进行专门注释,使投保人更容易理解,避免合同纠纷的产生。

每个金融庭法官 每天要办1.7件案

有谁知道金融审判庭的每个法官,每天要办1.7件案子。

昨天,渝中区法院召开金融庭成立一周年发布会。渝中区法院政治处主任叶永忠介绍,渝中区法院金融审判庭不仅是我市首个金融庭,在长江上游地区也仅此一家。该庭采取民事、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理模式,也就是说,凡是涉及金融方面的案件,不管案件类型,都由金融庭负责审理。

据了解,金融庭办案法官只有4人,该庭一年审结的金融官司高达1704件,除去双休日和法定假日,平均每个法官每天要办案1.7件多,无一被改判和发回重审。

汽车保险过期了交警怎么办篇七
《临时牌照过期肇事,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

临时牌照过期肇事,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 4 人参与市民龚先生新买了一辆车,办了临时号牌,还购买了保险。不想在领正式车 辆牌照之前,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该车是临时牌照,且过期”为 由,拒绝理赔。昨天,官渡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临牌”车祸案作出一审判决:保 险公司被判赔偿 25 万元。据了解,这是云南首例临牌车肇事遭保险公司拒赔而 胜诉的案件。 去年 3 月 14 日,龚先生兄弟俩凑钱买了辆新车。不想,4 月 18 日晚 7 点左 右,龚先生雇的司机黎某开着该车,行驶到官渡区看守所附近时,遇到堵车。黎 某在倒车过程中,撞到了车后行走的 9 岁孩子小文,小文因伤重不幸遇难。 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黎某事后支付了小文家 1.4 万元,龚先生也付了 2 万多元。去年 9 月 20 日,官渡区法院作出判决:黎 某和龚先生连带赔偿小文父母 29.57 万元, 扣除已支付的 2 万元, 还要赔偿 27.57 万元。 “幸好当时我买了车险! ”龚先生很庆幸。 可当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 公司为龚先生办理保险时, 已说明了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 该车临时号牌有效期为 2010 年 3 月 14 日到 3 月 23 日,办理机动车登记日期为 2010 年 5 月 12 日,而发生事故的时间是 2010 年 4 月 18 日,属于“未登记车辆 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属于合同规定的免责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 责任。 龚先生很不服气。“我买车时必须要买保险才能提车,我的临时牌照只有 10 天,保险公司却要我买一年的保险,出了事怎么就不认账!保险公司拒付保 险金,受害人也无法获得赔偿!”去年 12 月,龚先生兄弟俩委托了云南震序律 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 324858 元。官渡区法院审理认为:龚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形成了机动车交强险合同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关系。其中,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赔偿限额为 50 万 元,保险期为一年。保险公司虽在保险单尾部就“免责条款”做了提示,但不能 举证证实公司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龚先生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所以,保险公 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此案值得注意的是, 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已明显超出了双方约定的交强险 有效期间,不可能再用交强险进行赔偿。”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支 付龚先生兄弟俩保险赔偿金 251886.4 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临牌车肇事被拒赔,临牌过期肇事被拒赔,这是车主们常会遇到的问题。 其实这是保险业的一个潜规则。 ”张宏雷律师直言: 这起案件说

明, 新车投保后, 未上牌照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必须正常理赔。 “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为车主签发了临时牌照,证明该车经质量检验合格, 能够上路行驶。车辆有无牌照,并不是导致被保险车辆出险的因素。”张宏雷认 为,车主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在保险单及收款发票的“车牌号码”栏目中均填写 了保险车辆临时牌号,说明保险公司知道车主投保的车辆当时是无牌照新车。保 险公司同意车主投保,并签了合同,收了保费。然而,临牌车肇事后,保险公司 却以“该车是临牌车”或“临牌过期”为由拒绝赔偿,说不过去。 无截止时间 买保险都是一年的,不能因为临时牌照过期就拒赔,应该理赔! 买保险都是一年的,不能因为临时牌照过期就拒赔,应该理赔! 4(100%) 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很无奈,拒赔的理由肯定很充足,估计赔不了! 0(0%) 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很无奈,拒赔的理由肯定很充足,估计赔不了! 不关心! 不关心! 0(0%)

汽车保险过期了交警怎么办篇八
《绝对有用的汽车保险常识》

前言:相信还有许多车主对汽车保险了解不深,只有出了事故才会和汽车保险打交道,而作为外行的车主们根本不能摸清楚汽车保险的水究竟有多深,该如何处理才能成为最大程度的受益人呢?别着急,已经有许多身经百战、经验丰富的车主们为我们总结了他们的心得,我们只要阅读收藏以备不时之需就可以了,况且这是一份普通车主们就能读懂的汽车保险条文,保证能让你更深入地了解汽车保险和理赔,“榨干”保险公司的最后一滴血!谁说不是呢?买保险就图的省钱和省心! 保险条款精解(一)车损险 VS 第三者责任险 咱们先说说最主要的车损险和三责险。车损险和三责险是车辆保险的基本险,主要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由被保险车辆在使用中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 您大概觉得即使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也照赔不误!这话对了一半,大部分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都赔,惟独一样除外——地震! 案例1:如果您的车有幸在地震中被建筑物砸到的话,哈哈…… 应对方法:不要在地震一结束就急于申请赔偿,等地震过后几天再申请赔偿。 出险陈述:大概由于地震造成墙体松动,终于在某一天倒下了,砸坏了您的爱车,切记:千万不要提及地震时出险。 案例2:如果您的爱车在一次急刹车中,车里的东西飞到了风挡上造成玻璃破裂,您该怎么说呢? 假如您老老实实的对保险公司说:“我的纸巾盒飞起来打中了玻璃……”(哗!内功够高啊,呵呵,本人只是以纸巾盒举个例子开个玩笑。)”那么你惨了!那个理赔员会指着自己的嘴对您说:“请看我的口型——NO!” 应对方法:小小的改变一下事实…… 出险陈述:我的一个练过铁头功的朋友在刹车时撞碎了风挡,OK!记住:受车内“物品”的撞击所受损失,保险公司不赔的!但是人撞坏的就另当别论。 案例3:如果您的车在拖车时与别的车发生了碰撞,怎么办? 应对方法:忽略一些事实存在的东西…… 出险陈述:别提你在拖带车辆或者被别人拖带,否则不管你有没有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一律不赔。 案例4:如果你在事故时,打破了自己的玻璃又没有上玻璃险时,你会向保险公司索赔吗? 没上玻璃险找人家索赔能行吗?行,绝对行!玻璃险的全称是: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停车和使用时造成的玻璃损坏,而事故造成的玻璃损坏应由车损险来负责赔付。 如果您没上玻璃险,当您早上起来发现自己的汽车玻璃不知道被哪个混蛋打破了,怎么办呢??呵呵,老招法:开车时急刹车造成的,又是脑袋惹的祸!(记得找一个身高差不多的朋友来当挡箭牌

啊),如果是侧面的玻璃破了,就说侧滑时脑袋撞的好了,呵呵! 案例5:如果您的车在撞车时,打破了一个小灯,您该怎么办呢? 找保险公司,他绝对不敢不赔您,那么您以为是赚到了吗?不是的,实际上您大概要赔了,亏本了。 没听明白?告诉您,每辆车的全险大概在2500-5000之间(更高档的车会更贵),如果您在一年的保险期内没有索赔,那么您将在下一年投保时获得10%的无赔款优待,这笔帐您自己算算,如果索赔数额太小,哎,就这样算了吧,不如10%的折扣来的实在。 ------------------------------华丽分割-------------------------------- 保险条款精解(二) 丢车——如何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车辆在停放和使用的过程中难免会让人有烦心的事,其中,丢车是最倒霉的事了,不过,如果你按照我说的去做,您的损失会降到最低点。 记得啊,一旦丢车,要做的第一件事情是什么?报警?错!车已经丢了,哪那么容易立刻找到啊,您也未免太高估中国警察的能力了,还是想想怎么减少损失吧! 减少损失?哪那么容易啊,车都丢了,怎么减啊?别忘了,有我呢!!!! 首先记得先看看自己的保险单里有没有上车辆盗抢险。什么,没有?那你认倒霉吧,找我也没用了,再买一辆吧! 如果你上了盗抢险,首先,我要恭喜你,你的损失可以降到最低了,不过,也要小心啊!这时你要做的是闭紧你的嘴,踏踏实实的看完我的帖子,否则你一定会后悔的! 案例1:盗抢险中规定,被保险人丢失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一项增加0.5%的绝对免赔。丢失车钥匙增加5%的绝对免赔。这些规定在保险单中用颜色最浅的字体印刷,不信,您可以拿出单子仔细看看,肯定在某个不显眼的角落里能发现这段话。 所以不管你是否有一把备用钥匙曾经丢失过,或者是在您被开跑了的车里有一把钥匙,请您记住一定要忘记这件事,否则……5%的损失您自己扛定了! 案例2:如果您的车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中被盗,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答案是:不赔!!因为上述场所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所以正确的方式是找停车场去索赔,所以,每次停车时记得收好停车费收据啊,虽然上面印着丢失不管,但根据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这属于单方面推卸自己应负的责任!你尽管放心大胆的告他好了,呵呵,给您一个好消息,已经有人打赢了这样的官司,所以根据案件推溯的原则,以后的案件审判可以依照这个案例来判决,哈哈

! 案例3:如果,停车场是您的朋友开的,或者您从侧面打听到这个停车场根本无力赔付您的爱车,您是否可以考虑改变一下丢车的地点呢?哈哈,我可什么都没说啊!您自己琢磨去吧。 案例4:再有,如果您是一位老板,因为一些账目上的问题和朋友闹翻,而您的朋友又是一位小人,他偷偷把您的车偷走了,您猜到会是他干的,您会找保险公司赔偿吗? 告诉您,保险公司可不负责赔偿。因为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而致车辆被抢、被盗为责任免除。 所以,您大可忘记您的经济纠纷,直接到公安局和法院报案,记住,千万别说出您的怀疑对象,否则就会把经济问题扯进来了,以中国法院的工作效率,您大概半年之内得打车出门了! 案例5:如果您刚买了一辆新车,上了全险,但没有来得及领牌照(现在的交管规定:验车后的15个工作日后方可领牌证),出险后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不负责赔偿。因为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但一般经特别约定对公安部门规定需先保险后检验核发号牌的新入户车辆可负责车损险和三责险。所以负责丢车赔偿的盗抢险并没有生效,自然,您也得不到赔偿。 看来如果您不是仗着胆子改一下丢失的时间,新买的车就算送人了!我可又什么都没说啊! 案例6:如果您的车失而复得,保险公司如何处理赔款? 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如果保险公司尚未赔款的,应将该车辆归还给您,但是全车被盗抢期间,车辆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果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应将车辆归还您,同时收回相应赔款。若您不愿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公司。 --------------------------华丽分割------------------------------ 保险条款精解(三) 撞车 只要是撞车,保险公司全赔吗?当然不是你只要认真看看手里的保单赔偿免责条款就知道了,保险公司有一大堆不赔的东西呢,想把损失降到最低,还是来找我吧,哈哈! 案例1:假设你是一个新手,刚借了一辆车(当然也没准是租的车),在路上练车的时候,把你弟弟给撞了,你知道这辆车有三责险,你会找保险公司索赔吗? 答案:如果你去了,你就是神经病,保险公司会一脚把你踢出去,为什么?? 首先,你要知道什么是三责险,全称:第三者责任险。 那什么是第三者呢? 第三者指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

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通俗的讲第三者就是排除四种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现在明白了,你作为当时的驾驶员,撞伤你的家人,保险公司是不赔的,好了,你知道该怎么办了!什么?还不知道?气死我了,换个驾驶员撞的不就完了嘛,真是的,害我什么都说出来了。 案例2:如果您有幸开车撞人了,而且全是您的责任,法院判您赔偿您包赔对方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费、伤残损失费……你该如何处理呢??还能怎么样,给钱就是了! 错!大错特错! 你应该和对方家人商量,加大经济损失赔偿和伤残损失赔偿,尽量把精神赔偿降到最低,没有当然就更好了。 为什么?你问我为什么?这不是五马换六羊嘛。 老兄,你又错了,保险公司不是无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而条款明确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所以无论法院判决被保险人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失,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明白了??别的保险公司都替你赔,精神损失可不管,所以,宁可多给对方点钱,也别答应精神赔偿,总之,慷保险公司之慨呗,呵呵! 案例3:如果你又有幸撞车了,这回不是您的责任,而对方又不想赔钱,您可以找保险公司索赔吗? 答案:可以,不过您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如果您放弃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而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不赔。因为您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同时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所以,切记,切记,一定要先找对方赔,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然后您就可以理直气壮的找保险公司了,剩下的烂摊子尽管让它们收拾去吧,谁让它们每年收了您那么多的保险费呢! 案例4:记得以前有个倒霉的司机在警察的指挥下,帮助警察拦截正在逃窜的罪犯,撞向了罪犯,结果两车相撞,那叫一个惨啊,保险公司会赔他吗? 当然不会啦,保险条款写的明明白白,驾驶员的“故意行为”不在赔偿之列,所以只能自己修车了: 所以,如果您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在当英雄之前要考虑一下噢!!! ---------------------------华丽分割---------------------------- 保险条款精解(四)索赔——不可不看,因为您以前可能没听说过 ★保险案例一:一位朋友丢失爱车,已上全险,找保险公司索赔,未果,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到车管所查询,此车未年检。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所做所为,十分合理,于保险合同条文也有根据: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就算您保养的再好也没用,结果只能是丢了白丢,保险也上了白上,顶多退回保险现金价值。 案例结论:您的爱车,千万要按时年检,切不可后延,否则,罚款事小,拒赔事大,此时即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也将由您自己承担,保险白买了! 案例解决办法:按时年检,即使是一天,也不要晚;如果真的发生不幸,也要记住千万不要立即报案,尽快花银子把验车手续补齐后再办理报案索赔手续! 不好意思,刚才一阵头晕,我什么也没说吧?说了也是胡话。 ★保险案例二:与上类似,驾驶员年审未做的请注意了,您在驾驶中发生的一切问题,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理由与上例相似,恕不赘述。 ★保险案例三:这是一个经常被问到的问题:我的车刚买,还没有上牌照,保险是否生效? 解释:车辆在出险时,保险车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但一般经特别约定对规定需先保险后检验核发号牌的新车辆可负责车损险和三责险,所以,这时您的车丢了就算倒霉了,撞了人啥的还算凑合有保险公司给您顶着,现在清楚了吧! ★保险索赔证明材料原则:(因为这个问题有N人问起,所以在此一并解答) 保险索赔时分几种情况 1,事故经交通队出面解决的: 由交通队出具处罚单或调解书,经法院判决的,用判决书即可。这些材料绝对好使,在保险公司肯定一路绿灯。放心索赔好了 2,在小区内发生事故的: 重大事故:即车损严重的,还是要到交通队开证明,很麻烦; 一般剐蹭:到小区物业开证明,因为经常受怀疑,一般也很麻烦; 所以,最好报案时报在城市道路上,否则……累死你! 3,在道路上发生小事故的,包括停车时的剐蹭 此类需要证明的原则是:是否涉及第三方?如涉及第三方赔付的,还是需要交通队证明。 如事故双方自行了断的,可以在索赔时注明:事故第三方自修,然后按车损险中的自责索赔,保险公司要是让您到交通队开证明,您一定得咬住了别松口,就说没地儿开去,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太较真。您要答应去开证明,别怪我没提醒您,您就跑去吧,赔的钱不定够不够油钱呢! 4,最背的人: 如果被别的车撞到后,肇事车逃逸,无法查找。情况严重的就比较麻烦,要通过交通队解决,可以由保险公司代为追偿。 不严重的话,最好也是以自责来解决索赔问题,

汽车保险过期了交警怎么办篇九
《保险车辆没年检或临时号牌过期,保险公司需担责吗》

保险车辆没年检或临时号牌过期,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关键词] 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人的不利解释原则 免责条款

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的举证责任

[案例] 1、章某某于2008年1月11日以车牌为鲁A—M4018,厂牌型号为雅阁HG7230的非营业个人汽车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保险公司核实后出具了20506233020508000535号保单,保险单约定“保险金额为244260。00元,保险期限为2008年1月12日零时起至2009年1月11日24时止,保费为2928.80元”。次日,章某某依约支付了保费。2月2日1时30分原告驾驶该车在宁慈公路洪塘前新宝林路段不慎与路旁树相碰撞而致车损的交通事故。事后,章某某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派人进行了查勘定损,确定车辆修理费为12000元。事后章某某依约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以《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第四条第二项:“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的,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的约定为由拒赔。为此,章某某诉至江北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12000元。

2、王某某于2008年1月2 8日以购买的发动机号为02496665N52B30BF,车架号为WBAFE41088LY73682的宝马越野车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车辆损失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同意承保并出具了22912003003010800010号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为2008年1月29日零时起至2009年1月28日二十四时止,之后投保人依约支付了保费。同年3月14日11时左右,保险车辆在海曙环城南路与一辆福克斯浙B1R381车辆发生了碰撞造成了保险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曙大队认定王某投保的车辆负全部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王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也派工作人员进行了查勘定损,确定浙B1R381车辆修理费为7800元,王某投保的车辆修理费为34938元,两辆车合计修理费42738元。之后王某依照保险单有关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保险金,但保险公司一直以保险条款中“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本公司不负赔偿的义务”的约定为由拒绝赔付。故王某起诉至海曙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人民币42738元。

[评析]

案例1、

一、保险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既是对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对保险人的要求。按照该原则,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不知道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目的是为将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时,获得赔偿,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享有知情权,保险人事先有义务向投保人作完整详细、客观、真实的说明,保险人作出说明时,不仅能提醒投保人阅读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而且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作出说明,保险人不得隐瞒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如果保险人事先不明确说明,就违反了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背了投保人投保的初衷真实意思,只有保险人向被投保人明确说明,使投保人明确其投保的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由投保人作出选择决定是否投保,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反映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否则,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保险人投保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原告以鲁AM4018的雅阁轿车于2008年1月11日向被告投保时,该车的检验合格日期就已于2007年6月底到期,被告作为一家从事保险业务经营,熟悉保险业务,精通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机构,当初是否询问过、是否对原告投保的资料是否进行过审查、是否拒保过、是否告知或做出足以引起原告注意、警视、知会的等言行让原告知晓未年的车辆参加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否则我想原告也不会去购买一份永远也得不到赔偿的保险。

二、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本案中被告援引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第二章第四条第二项:“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检验未通过的,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的约定,是被告在

基本条款外设定的实体权利义务,用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险人实体权利,同时免除保险人实体义务的约定,是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被告在与原告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条款虽然在保险合同上已列明,但却是密密麻麻的小字,并不足以引起原告注意、警视,更别谈上理解;同时作为免责条款的本身并不能证明被告已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使原告充分、确实地了解了免责条款的内容、含义及法律后果,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案例2、

一、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时的解释原则。本案中,原告投保的车辆在发生中保险事故时是有临时移动证的只不过是已过期,而被告拟定的保险条款上约定的是“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即“移动证过期”与“无移动证”是否等同于一个概念,原被告双方理解发生争议。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同时按通常的理解“移动证过期与无移动证”也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保险人不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穷尽一切以可能与免责条款有关或相似的理由以规避责任的承担,达到拒赔的目的。再说移动证过期未及时登记车牌固然不对,但这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范畴,原告方投保的是车辆而不是临时移动证或车牌,有没有车牌这与会不会发生保险事故并没有因果关系,也不影响被告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否则被告当初也不会在没有移动证或车牌的情况下进行承保。

二、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是一家熟悉保险业务,精通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机构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并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为保护不特定多数投保人的利益,《保险法》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就对该条款的内容、

术语、目的及适用,完整详细、客观、真实地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被告虽然在保险单的明示告知的栏目里以黑体字加粗的方式打印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详细阅读了本保险合同所附的保险条款并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已充分理解,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也尽了明确说明的义务”等字语,但这条明示的本身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对“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本公司不负赔偿的义务”该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等已实际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这条明示只是被告为了规避法律的适用,免除自已的责任,单方面事先拟定好的,千篇一律地适用所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这种条款仍然与免责条款相同属于合同的内容,并非针对投保人个体的积极解释行为,而是为了消极应对投保人全体的行为,所以该免责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共同争议焦点及评析]

焦点 保险合同中有关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是否尽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适用,该条款是否有效。

评析 一、免责条款的概念

所谓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其特征:( 1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约定 的一项合同条款,任何当事人试图援引免责条款以免除其责任, 必须证明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已成立并已生效。( 2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因此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3 )免责条款的目的在于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免责条款一旦生效,对双方都具有拘束力。责任事故发生以后, 一方当事人便可据此提出减轻或者免除其责任。因此,《保险法》第十八条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

明确说明义务,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对于免责条款的内容尽到明确说明的义

务。未达到明确的程度的,义务人要承担不利的后果。我国《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第18条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与《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的规定相比,《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说明义务更加严格,对免责条款,无须投保人要求,保险人作为条款的提供方不担应当说明而且应达到明确的程度。

那么,在实践中如何理解保险人已履行了所谓“明确说明义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 2000 ) 5 号“关于《保险法》第18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确的答复” 中指出这里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同时结合《合同法》、《保险法》及《最高院答复》对明确说明进一步理解:

1.说明的时间: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订立合同后所作的说明,不产生说明的效果,除非事后达成补充协议。

2.说明的对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应当向他们履行说明义务。向第三人履行说明义务不产生法律效果。

3.说明的内容:保险人制定的免除其责任的合同条款。

4.明确说明的标准:保险人针对投保人的个体具体情况,就保险合同中的免除责任的条款,对投保人实施的积极解释行为,其结果使得投保人个体明晰其具体内容、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据此,要符合以下几个标准:

首先,明确说明是对免责条款的解释。

明确说明是对免责条款的解释,是在保险合同之外的、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的明确、具体的解释。即:“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

汽车保险过期了交警怎么办篇十
《车险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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