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知识 > 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规定

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规定

2016-01-26 08:40:3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篇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规定》,供大家学习参考。

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篇一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条 指导思想及原则

加强公务用车的管理,满足公务用车需要,最大限度提高公务车辆利用效率;控制公务用车的费用成本,实行单车核算考核,最大限度节约费用支出。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管理部门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总部及分(子)公司所有公务车辆。集团公司总部办公室和各分子公司办公室是公务车辆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 公务车辆管理台帐

为加强公务车辆的管理建立下列台帐:

1、车辆出车台账,由司机负责记录,对每次出车情况进行逐项登记(用车部门、目的地、里程、油耗);

2、车辆运行台帐,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记录,对每月车辆行车公里数、油耗、修理费、补助、收入进行登记;

3、车辆维修台账,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记录,对车辆维修情况进行登记(故障情况、维修时间、维修地点、维修费用)。

第四条 公务用车范围及对象 (一)公司领导上下班及处理公务

(二)各部门(单位)在市区范围内处理紧急公务、接送客人;财务处提款;销售部门和其它有对外业务的单位联系重要业务。

(三)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的临时用车单位和个人。

(四)因婚、丧事需要用车和领导因私用车不属公务用车范围,用车需按规定交费。

第五条 车辆使用管理 (一)用车审批权限

1、在 市范围内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2、员工个人婚、丧事用车,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3、其他情况用车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二)使用规定

1、用车单位用车时,必须填写《用车单》,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后,交办公室车管人员登记派车。驾驶员凭《用车单》出车,严禁私自出车和用车,严禁公车私用。违反此项规定,对驾驶员处以500元/次罚款,并由其补交用车费用。

2、城区办事每次往返时间限定在2个小时以内,每超过1个小时,增加用车费30元。

3、为保证应急公务用车,不得同时派出全部车辆,应最少保证一辆车待命。 4、在保证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员工婚、丧事和领导因私用车,按照先登记缴费,后派车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小车使用费用管理 (一)小车使用费结算标准

城区( 、 ):按趟次计算用车费用。长途( 城区以外):油料、过路费、司机住宿费、出车补助由用车单位承担,另外向用车单位按公里数收取一定的用车费用,标准如下:

(二)费用计划:总部机关各部门由计划部门年初核定小车使用费额度。其他单位分别从本单位核定的相应费用计划中列支。

(三)费用结算:每月1-5日,司机填写《出车费用及补助结算单》,附车辆出车台账,经用车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由总部办车管人员登记后报账。

(四)司机每月10日前须将上月出车费用结清,否则不予报销出车补助。 第七条 油料管理

1、公务车辆用油一律实行加油卡加油,一车一卡。

2、加油卡由集团公司总部办公室统一办理并分发,加油站对集团公司集中开票结算,集团公司再对各分子公司分别开票内部转账结算。

3、特殊情况需要用现金加油的,需事先请示各单位领导,说明事由,并由同行人员证明方可报账。

第八条 车辆维修管理

1、车辆维修须事先报办公室车管人员登记备案,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2、车辆修理经批准后,由办公室车管人员鉴定并开具修理通知单,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完成后,其更换的零部件须带回,报车管人员鉴定认可。其修理费用由办公室按季同定点单位结算。

3、车辆在执行公务中需修理,其发生的修理费票据经同行领导签字,回公司后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车辆停泊管理

1、车辆停泊限定在如下范围: 本部各单位(含钟祥 公司、 公司、纳米碳酸钙事业部、天华公司)公务车规定停泊地点以象山四路为中心,北至啤酒厂、南至海慧路、东至白云路和老莱子路、西至集团公司总部,其他分子公司按照便利、节约原则确定公务车规定停放地点。

2、 地区的各单位公务车辆停泊地点报集团公司总部办公室备案管理,其他

分子公司公务车辆停泊地点报本单位办公室备案管理。集团公司总部办公室和各单位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对公务车辆停泊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人员为公司领导、办公室主任及车管人员,每年不少于4次,做好抽查记录,否则,每缺少一次处罚办公室主任300元。

3、办公室检查时发现公务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泊,或者有群众举报违规停泊查实的,每次对司机罚款500元,对车管单位行政一把手罚款300元。

4、平时没有出车任务的车辆一律停泊在各单位办公楼前停车场内,夜晚和节假日停泊规定的停泊地点。

第十条 车辆考核

(一)考核指标:公司核定每台车辆的百公里油耗标准、百公里维修费用标准,根据车辆运行情况每年核定一次。主要考核车辆的油料超标(节约)率和维修费用超标(节约)率。

1、实际百公里油耗

实际百公里油耗=实际耗油量/行车公里数 2、实际百公里维修费用

实际百公里维修费用=实际维修费用/行车公里数 3、油料超耗(节约)率

油料超耗(节约)率=实际百公里油耗/核定百公里油耗-1 4、维修费用超额(节约)率

维修费用超额(节约)率=实际百公里维修费用/核定百公里维修费用-1 (二)考核办法:

实行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每月考核公布车辆当月的油料超耗(节约)率和维修费用超标(节约)率,年底汇总车辆全年油料消耗和维修费用支出情况,计算每台车辆的全年油料超标(节约)率和维修费用超标(节约)率。

(四)每年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对全集团公司所有公务车辆的管理台账、油耗及维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审计和处罚意见,并在全集团公司范围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奖惩规定

(一)油料和维修费超标的,按超标额的70%对司机进行处罚。维修费用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报账的,由司机、审批领导和财务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司机承担50%,审批领导和财务报账人员各承担25%。

(二)司机私自出车或公车私用的,由司机承担全部用车费用。 全年无违章、无安全事故对其驾驶员奖励1000元。

(三)驾驶员因公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负次要责任的,按公司实际损失总额的10%对司机处以罚款;主要责任是司机的,按公司实际损失总额的50%对司机处以罚款,并停止司机岗位三个月,停职期间发放生活费。司机因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费用自负,先做下岗处理,再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四)油料节约率和维修费节约率最高的司机分别给予1000元的奖励,油料和维修费超耗最高的取消评先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总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篇二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车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主要用于执法检查、应急处理等。

第二条 公车使用实行登记审批制度,并建立台帐及相关档案。

第三条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调用车辆。因工作需要出车的,填写派车单由局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派车单随车携带并及时传真至县纪委党风室备案。

严禁公车作婚丧嫁娶及其他私人之用。

第四条 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车况,抄录出车里程。

第五条 公务用车使用情况(里程数、出县出市出省次数等)、费用(含油费、保险费、修理费、路桥费及其它费用)每月底在局公开栏上公示。

第六条 车辆维修、油料、过路、过桥费、保险等费用管理:

1、公车修理,由办公室选择定点修理部。

2、车辆的保养、修理需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需拿出修理方案由办公室核准后报分管财务副局长批准方可修理,未经批准的修理费,一律不予报销。

3、车辆修理费由财务部门定期统一结算(附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结报时经驾驶员、办公室主任签字,报分管财务局长签批。

4、车辆的耗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先发放车辆购油IC卡,驾驶员按照实际情况自行加油,由办公室根据车辆里程数及车辆耗油情况

进行核实统一结算。

5、过路、过桥费根据出车情况进行报销,过路、过桥费必需与派车单相吻合,由办公室主任根据派车单的出车情况核实后,按规定程序报销。

6、车辆保险、检验费用等,由财务统一支付。

第七条 车辆管理

1、公车必须由专职司机驾驶,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准驾驶。

2、所有车辆未经局长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外借。否则一切责任由出借者自负。

3、完成工作任务后车辆应按时返回单位,停放在固定停放点。不得将车辆停放在本单位外过夜,如确因工作需要停放在外过夜的,应经局长同意。

第八条 事故处理

1、凡因公出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交警、保险等部门处理,同时上报局分管车辆领导,擅自私了的,不论责任大小,一切损失自负。

2、因出私车和擅自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事等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驾驶员工作要求

1、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2、服从办公室的安排和调遣,并承担办公室安排的日常事务。

3、遇紧急情况和灾情时,驾驶员应主动到位,听候调用,有事或有病应事先请假。

4、行车中保持充沛的精力,不带病开车,不酒后开车,保证行车安全。

5、驾驶员如实填写公车使用情况登记表,下月初交办公室。

6、爱护车辆,勤保养,勤检修,当天用车当天保洁。发现故障及时维修,使车辆处于正常良好的状态。

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简称“三公”)的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巩固我县治理“三公”经费工作成果,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每年年初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制定“三公”经费详细预算,并将预算报告报县廉洁自律办公室审批,年终实行监督检查。公务接待经费实行限额制。凡超出预算审批和限额的,超额部分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全额收缴县财政作为扶贫帮困资金。

第二条 “三公”经费开支实行公示制。每年年末各单位将该年度“三公”经费开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纳入财政预算的“三公”经费单笔开支在5000元以上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章 公务车辆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备用于非营利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四条 公务车辆配备

(一)严格实行定编管理。

(二)公务车辆的配备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

(三)不准将在编的公务车辆擅自转让或变卖。

第五条 公务车辆购置。各单位凡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必须严格按程序审批。使用不满8年或行驶里程未超过40万公里的,不得申请更换新车。

第六条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一)各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领导干部工作异动时,不得“车随人走”。

(二)因机构改革,单位合并或撤销时,其所有车辆一律交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统一调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三)公务车辆只能使用于公务活动。

(四)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定点保险。

(五)各单位要严格规范公务车辆维修管理。

(六)任何单位不准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企业的车辆,不准擅自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赠予的车辆。

第七条 严禁公车私驾私用。领导干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并擅自驾驶;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等非公务活动。

第八条 政法机关车辆管理按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对违反公车管理的处理

(一)凡超编、超标准配备的车辆一律由县公车管理领导小组统一收缴,交县财政局国资办处置。

(二)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或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的,或者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的,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由县纪委、县监察局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以上处分;是市管干部的,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外,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条 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的原则,严禁奢侈浪费。

第十一条 单位公务接待实行限额制,年度公务接待费用不得超过限额标准。凡超过限额标准的,超额部分由县纪委、县监察局全额收缴县财政作为扶贫帮困资金,超标严重

的单位全县公开通报,并给予相关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单位日常会议、公务接待实行食堂就餐制,严禁发整包烟,工作日午餐一律禁止饮酒;乡镇和有独立院落的部门单位必须建有食堂,鼓励相关单位整合资源联合办食堂;不能回家就餐的县级领导干部、乡镇和部门干部除重要接待活动外应当在食堂就餐。

第十三条 县级会议或其他大型会议就餐及住宿地点

实行公开招投标,费用标准按中标价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四条 严禁县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以外来客的接待、重要外事和招商引资及项目签约等重大活动实行定点接待,不能到单位负责人亲友经营的场所消费。消费实行现金支付,并于开支后的一周之内报帐。

第十六条 县级领导干部和县直部门干部到乡镇开展

工作需要就餐的,必须在乡镇机关食堂,同时尽量减少陪同人员,并按每桌不超过150元的标准开支;县级领导干部、县直部门干部和乡镇干部到村组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到村组就餐,遇特殊情况需要在村组就餐的,要按实支付伙食费。乡镇、村组非午餐接待用酒只能用啤酒或本地产的粮食酒。

第十七条 接待中央、省、市来客按照县委、县政府规定的接待标准执行。

第四章 公款参观学习和出国(境)考察管理

第十八条 规范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

(一)实行党员干部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审批备案制。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必须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并严格按程序办理。执行党员干部出国(境)登记备案制。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按省、市、县的有关文件规定,到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履行备案手续。公款外出参观学习必须将团组和个人往返时间、线路、学习考察内容和经费数额报县廉洁自律办公室(设县纪委党风廉政室)备案。

(二)各单位一律不准借学习考察名义用公款组织干部职工外出旅游。

(三)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用公款组织和参与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等活动。

(四)各单位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第十九条 对未按要求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考察和外出参观学习活动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党员干部因

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篇四
《公务车辆运营中心车辆管理办法》

公务车辆运营中心车辆管理办法

为做好××学院公务用车辆运营与服务工作,满足学院公务用车需要,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有效节约成本,确保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集中管理、安全高效、有偿用车、文明服务、绩效奖惩。 二、车辆使用调度

(一)实行提前预约和应急保障制度:用车部门可通过填写用车申请单、学院OP平台发送用车申请单、电话预约三种形式申请用车。

1.实行提前预约制度,用车部门应提前半天或于当天上、下午上班后的 30 分钟内与车辆运营中心联系。长途用车,需在前两天的16:30之前提出,经学院领导批准后,填写用车申请单,由运营中心根据用车申请单给予安排。超出该预约时段的视为临时用车,运营中心根据实情决定是否派车。

2.应急公务派车可通过电话联系车辆运营中心负责人,派车后再补办用车申请单。。

(二)用车程序: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或部门负责人通过办公平台发送用车申请单→联系车辆运营中心→填写派车单→出车→驾驶员填写派车单其他内容→核对车辆运行相关数据→乘车人确认签字。

(三)正常派车时间为每日7:30—17:30(因公出差、学院

在周六、周日、节假日安排的公务活动除外),其他情况下,若部门周六、周日、节假日用车,须按程序审批。

(四)车辆集中停放在学院行政办公楼、城区老校大门前(因任务需要可停放在指定地点)。

三、车辆费用核算管理 (一)费用管理

用车实行市场化管理模式,车辆运营中心执行原××学院车管科确定的收费标准,实行单车核算,一车一单管理,独立核算,整体运营效益管理。

1.计费方式:根据收费标准,按照出车天数或公里数结算费用。

2.部门用车每月一结算,由车辆运营中心于次月10号前核算,在学院办公平台公示后,由学院财务通过部门车辆费用列支渠道划转入车辆运营中心车辆费用账户。

3. 车辆运营中心在财务处单设账户,独立核算,计入车辆成本的费用按照《××学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二)收费原则和标准

用车费用核算依据是派车单。车辆运营中心根据各部门用车情况核算用车费用后,报表至财务处,扣减相应费用。

1.车辆以运营中心办公地点为计算里程始终点。车辆运营中心各种车辆使用收费按保本运营原则确定,成本包含:合同工驾驶员工资及保险、正式工奖励工资及补助、燃油费、保险费、维

修费等直接费用。收费标准(见附件)

2.等时计费标准。用车等候时间<20分钟不计算,> 20分钟<0.5小时的按20公里收费,>0.5小时<1小时按40公里收费,>2小时 <4小时按1次收费,> 4小时 <8小时按1天收费,超过8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叠加收费。车辆外出运行时间在7:30—17:30之内停放,住宿当晚不收等时费。因车辆出现故障或事故等,所耗里程和时间不计费用。

3.每次用车结束后的高速公路费、过路费、过桥费、停车费、轮渡费等,由用车部门支付。

4.部门用车去外地,驾驶员住宿费、餐费由用车部门负担。 四、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人员及其职责。驾驶员包括学院正式工、合同工。正式工驾驶员其学院编制性质及待遇不变;合同工驾驶员由运营中心负责招聘,按照学院规定与其签订用工合同,按合同及运营中心管理办法执行。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服务、安全行车。驾驶员维护不当造成车辆损失,由驾驶员负责承担损失。驾驶员负责车辆的年审、维护维修,保障车辆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二)驾驶员考勤制度。按照学院考勤制度和学院实业总公司的考勤要求实施,做到不迟到、不串岗、不早退,有事请假,病假要有医院证明。

(三)驾驶员补贴奖励。驾驶员档案工资及保险、统一补贴、

节日补贴、岗位津贴,正式工由学院正常发放,临时聘用人员由学院保障,纳入运营成本核算。运营中心所有人员绩效工资、值班费、里程补贴及安全奖励等费用结合单车核算效益情况,本着“多劳多得”原则由运营中心发放。驾驶员补贴实行基础补助和里程补助相结合的办法,月补助参考标准为120元/月;里程参考补助标准为0.10元/公里,超过运营中心车辆平均效益里程可上浮10%-30%。驾驶员奖励实行安全效益奖,年度运行无事故、无违章、无违纪,按照单车核算效益情况另给予安全效益奖。

五、驾驶员工作纪律管理、车辆燃油、维修管理执行《××学院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六、车辆保险由车辆运营中心进行招标,实行统一定点保险。 七、本办法由学院实业总公司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学院公务车运营中心车辆收费标准

二、××学院公务车运营中心驾驶员工作纪律、车辆燃油、维修管理办法

××学院公务车运营中心车辆收费标准

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篇五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强全局公务车辆的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率,防止资产流失,根据中办发[2011]2号文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纪发[2011]4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车辆管理

1、机动车辆属单位重要公共财产,全局所有公务车辆都要服从局统一管理。

2、公务车辆以服务局领导公务及各项工作为宗旨,坚持“增效降耗、节约经费、方便工作、保障使用”的原则,实行定人定车、专人负责、专人驾驶,局委班子成员配备公务用车,局机关配备机动公务用车。

3、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车辆管理责任,局领导专用车辆由主坐车领导负责日常管理,局机关机动公务用车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股站队现有固定工作公务车辆由该股站队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

4、公车购置、报废、处置调拨由局办公室提出,局委会研究

决定,财务室做好固定资产上帐、下账工作。

5、股站队现有公务用车平时原则上由该股站队负责人自行调度保障,除局长或局委会统一调派外,不得直接派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条:车辆使用

1、公务车辆使用范围:①局领导公务用车;②机关公务、会议、外事、接待及上级检查陪同用车;③机关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老干部)因事、因病等特殊情况用车。

2、公务车辆必须保证全局工作、公务活动用车,服从调度,听从指挥,对一年内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的,无条件收回车辆;各股室公务用车一般情况下由分管领导的车辆解决,股室有公务车辆的必须保证公务用车。

3、公务车辆在执行完公务后原则要求停放在局机关大院内或分管领导指定的适当地点。在外停放必须保证车辆安全,发生盗抢、损坏等问题一律由车辆使用人及司机承担责任。

4、节假日期间车辆全部封存停驶,一律停放在局机关大院内或分管领导指定的地点,如有特殊公务活动,需经局长批准后携带“***县公务用车节假日派车审批单”方可出行。 5、严禁公车私用,禁止使用公务车辆外出旅游观光、接送子女就学、家属子女上下班以及参与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公务

车辆一律不许借给他人或亲属使用,因工作需要上级机关和兄弟单位借用的,需报经局长批准。

6、严禁公务车辆在休闲娱乐场所附近停放(执行公务除外)。

7、机关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老干部)因病或因事需用车,需经局长同意后,及时派车使用,无车可说明情况。

8、节假日和夜间,无重要工作和特殊情况不派公车、不动用公车,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用车必须经局长同意后派用,并健全登记和记载,以防其它意外情况发生。 第三条:车辆经费

1、局长公务用车和机动公务车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修理费、油料费、路桥费、停车费、保险费等)由局财务实报实销,其他公务车辆局内只负担车辆强制保险及年审费用。

2、局分管领导和股室负责人使用车辆在***市内因公出车费用由使用人自行承担,***市外因公出车费用按差旅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条:车辆保养和维修

1、公务车辆的日常保养要按照技术要求,按时对车辆进行保养,因保养不善造成车辆损坏的追究车辆使用人责任。

2、公务车辆驾驶员要对公车勤检查、勤保障,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维修,保证出车安全。

第五条:公务车驾驶员管理

1、局公务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符的《机动车

驾驶证》方可上岗。

2、公务车辆驾驶员由车辆使用人负责日常管理。

3、因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受到经济处罚,其罚款全部由车辆使用人和驾驶员承担,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车辆安全及责任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公务车辆被盗、损坏或发生交通事故一律由使用人负责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开始试行,施行中如有不妥之处由局委会研究解决。

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篇六
《公务用车》

八项规定:

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1〕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党政

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的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是指为了保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和正常使用,对所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和运行费用实施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编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领导干部用车是指用于领导干部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加装特殊专业设备,用于通讯指挥、技术侦查、刑事勘查、抢险救灾、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救护、工程技术等的机动车辆。

其他用车是指上述四种用车之外的机动车辆,如大中型载客车辆、载货车辆等。

第五条 党政机关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配备标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编制数量和现状,在编制部门预算之前,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作为财政部门安排公务用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分别归口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四个管理局)负责编制。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部门负责编制。

第九条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第十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地方各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第三章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包括公务用车购置价款、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 对各有关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严格审核。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并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购置费用,分别归口列入四个管理局的部门预算。

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购置费用,列入各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按照地方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列入地方各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购置费用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基本建设支出”类或者“其他资本性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购置”款级科目。预算编制没有细化到经济分类的,应当将“公务用车购置”预算单独列示。

第四章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包括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和其他相关支出。

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篇七
《机关单位公车管理使用实施办法-修订》

机关单位公车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节约型政府,高效运转,降低行政成本,合理配置资源,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行为,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荆州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用于从事公务管理活动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公务用车配备原则:坚持严格标准、勤俭节约、逐步到位的原则;坚持先调剂后购置的原则;坚持以满足本单位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内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定编和购置

第五条 公务用车编制按下列原则核定:

(一)按领导职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二)按人员编制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三)按工作职能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1、具有固定标识的特殊业务用车,可根据国家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2、财政拨款单位的19座以上载客汽车经过审批,纳入编制管理,不占车辆编制。

3、社会捐赠或上级下拨、奖励的车辆纳入编制管理。

(四)根据财力,以优先购买性能优,油耗低的省产车为主,对购买国产其它车辆的要严格控制。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一)区“四大家”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相对固定1辆公务用车。

(二)区直党政机关,按编制内人数每12人配备公务用车1辆;12人以上的,按12人的递增倍数配备车辆;不足12人的根据单位的工作职能和任务大小可配备1辆公务用车。

(三)镇、办事处、管理区可配备公务用车1辆,经济发达地可增配1辆。

(四)一个单位有10名县处级离、退休干部的,可增配1辆车。

(五)检察院、法院办案工作用车,按编制内人数1人1座配备;其他执纪执法机关公务用车,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大小按编制内人数2人1座配备。

(六)抗洪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可以另外配备专门用车。

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车价格标准:

公务用车的购车价格包括购置车辆价格、交纳购置附加税及办证费用。

(一)区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包括执法执纪办案用车),可购买价格在20万元以内的车辆。

(二)事业单位配备的业务用车,只能购买国产经济型小汽车,价格控制在8万元以内。

第八条 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的原则:

(一)公务用车编制是管理公务用车的基本依据。各单位配备公务用车应根据财力允许和工作需要在公务用车编制内逐步配备。不准超编配备车辆,车辆空编不作为财政安排购车资金的依据。

(二)撤、并或升、降格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须重新核定。

(三)由国家投资、单位承担或参与实施的各种科研、援助、工程等项目的用车,按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合同有关车辆配备使用

的条款,报区政府常务会审批购置,纳入非编车辆管理,车辆费用单项列支。

第三章 经费来源

第九条 单位购车经费来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一)财政拨款;

(二)本单位资产收益;

(三)上级部门专项补助;

(四)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条 单位不准挪用国家建设资金或项目资金购车;不准贷款购车;不准向企业、下属单位摊派、索要款项购车。单位有预算外收入任务未完成、欠发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等负债行为、报批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购置小车规定的,一律不准购置小车。

第四章 报批和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单位在购置公务用车时,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购车单位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购车申请,领取《公务用车购置申报审批表》并填写相关内容;

(二)购车单位落实资金来源;

(三)区财政局、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区纪委监察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审核;

(四)区政府审批(指定一名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

(五)购车单位将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已经办理完毕了的《公务用车购置申报审批表》上交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单位购车意向、资金来源和相关部门意见,与购车单位会商确定单位欲购车辆品牌、型号、价格;

(六)购车单位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公务用车购置申报审批表》中的确定的有关车辆品牌、型号、价格等,会同区政府采购中心到指定供应商购买。

第十二条 购车单位用本级财政资金购车的,由单位提出用款申请,报财政局审核、区政府审批后由财政局办理;用财政补助以外的资金购车的,必须将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三条 购车单位完成采购后,凭购车发票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领取定编证,购车单位凭购车审批表和定编证等相关手续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入户。

第五章 使用管理

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篇八
《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是指由政府财政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需要所配备的车辆,主要分为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和公务人员公务活动用车两大类。 公车超标、公车私用、公车浪费等成为多地纪检监督部门和媒体曝光的热点。2013年10月中纪委也明确表示将试点推行公务用车统一标识、GPS定位等制度,加大惩治力度。 中文名

公务用车

分配单位

政府财政

分 类

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公务活动

被分配单位

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

经费支出

9000亿元

热点监督

公车超标、公车私用、公车浪费 [1]

目录

1发展现状

2管理规定

3国外发展

4公车认定

5公车限行

6车辆采购

7车辆标识 发展现状编辑

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统计局调研数据显示,2005年以来,中国财政行政事业公用经费支出每年增加1000多亿元,2007年以来,该项经费支出已接近9000亿元,其中公务用车消费占比较高。当前,党政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总量为200多万辆,每年公务用车消费支出1500亿元~2000亿元(不包括医院、学校、国企、军队以及超编配车)。每年公务用车购置费支出增长率为20%以上。[2]

中国现行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一直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编制管理、标准控制、按需配给、单位所有的模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尤其是近几年来,公务用车已逐渐成为官员身份和待遇的象征,成为官员的隐形福利,由此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超标准配车现象普遍存在,公车数量严重超标,公车私用现象泛滥,公车支出费用惊人,这不仅成为各级财政的沉重负担,成为政府管理的黑洞,更重要的危害在于由此滋生的特权意识、奢侈浪费之风已经成为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腐蚀了党和政府的执政根基。[3]

管理规定编辑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批示精神,解决公务用车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以及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情况,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保障公务活动需要,加强公务用车资产管理和稳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的规定》。[4]

(具体管理管理规定条款细则请翻阅参考资料:[4])

一般公务用车将被取消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指出,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5]

条例亮点

1、预算执行:防年底突击花钱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2、公务接待:无公函禁接待

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3、公车改革:适度发放公交补贴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

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6]

国外发展编辑

高度重视公务用车管理,通过法令予以推行

在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的公务用车由联邦总务管理局管理。法国1947年就颁布了第一个有关公务用车的政府令,此后不断修改完善,逐步形成了公务用车购置、管理和使用的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德国联邦机构一级现行的公务用车管理条例是1993年7月1日开始生效的。比利时政府自1965年首次颁布有关公务用车的法令以来,至今已进行过16次修改,使法令内容更简明,操作性更强。南非在1994年废除种族隔离制度后,政府交通部就牵头重新修订颁布了政府官员配车的规定。芬兰虽然没有专门的公车管理制度,但有严格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要遵守的道德和法纪,以及维护清廉形象等行为准则,使公务人员不致因为用车等小事触犯刑律。

严格控制专车配备,尽量减少公车数量

在配备公车的导向上,许多国家都坚持一要方便工作,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二要尽量为纳税人节省开支的原则,并据此作出各种具体规定。多数国家专车都只配备到各部部长、副部长以上一级的官员。

德国公车管理条例规定,只有总统、总理、副总理及各部部长、国务秘书和联邦直属机构负责人(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等)才可以配备专车,司、局长级的官员则只保证公务用车,不配备专车。一般官员办理公务可用单位公车,也可乘坐出租车;上下班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法国政府各部委只给部长、部长级代表和国务秘书配置固定的专车和专职司机;司局长以上高级公务员配置专用公务用车,但不配置固定的专职司机,由用车人

在执行公务时自己驾驶。普通公务员凭出差证明使用公务用车。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置跟政府机构相似。

日本总务省规定,总务大臣、副大臣、各局正局长以及正局级审议官可以配备专车,但是,除大臣和副大臣的通勤属于公务,可以有专车接送上下班外,局长一般情况只接送到车站,然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

印度政府规定,只有内阁部长和副部长、文官中的秘书(相当于中国的常务副部长)、辅秘(相当于中国的部长助理)和少数联秘(相当于中国的正局长)等以上级别的官员可以配备专车。

一些国家由于福利好,私车多,公共交通发达,配备专车的范围更小。比如,新加坡只给总统、总理和执政3人配备专车和司机;芬兰除总统外,也只有总理、外交部长、内务部长、国防部长4人享受配备固定车辆和固定司机的待遇。 为控制公车数量,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车辆的有效使用率,许多国家政府部门除自己购车外,都通行向外租车。日本总务省就长期从出租汽车公司包租部分车辆;德国联邦及各州主管部门的公车中,有相当数量是租赁来的;新加坡用于接待高级代表团的礼宾车队也采用临时租用的办法。阿根廷联邦和省的各级政府都没有大型的车队,在需要较多车辆和大型车队时,一般都向租车公司租用。 加强公车管理,规定严密而具体

一是严格控制购置公车,限制购置专车的金额、型号或马力。许多国家对购置和更换公务用车都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公车数量。法国政府规定,购车预算由政府各部委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制定各自的年度预算时提出,由有各省代表参加的“国有汽车购置委员会”进行预审;预算批准后,由代表国家的“国家购置集团联合会”统一从市场上购买,然后转卖给使用单位,避免车辆的多头采购可能带来的混乱局面。政府还规定,个人使用的公务用车的发动机排量不得超过1.4升,一切超标要求都应该向政府总理提出。各单位从市场上长期包车必须事前得到预算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是区分公车种类。芬兰将公车分为专车、公车和工作关系车三大类。公车通常由政府部门办公厅主任掌握,提供给执行公务的官员使用,但不是专车。工作关系车由公家购买,提供给工作需要、有一定级别的人员使用。

三是严格控制公车调派,制定公务用车公里数计划额度。不少国家对公务用车都配备专职司机,并由专人保管、维修,保证性能良好,使用安全,使用完毕及时交回车库。因公外出需要用车者首先要到有关管理部门填写用车申请表,经负责人签字后才能乘车。专车也有用车登记卡,登记内容有出车时间、事由、公里数等,并且要定期上报主管部门。

四是限制公车使用范围,禁止公车私用。许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专车只能用于公务,不能用来办私事。芬兰专车只限于在执行公务时使用,正常上下班和个人私事都不得无偿使用专车。法国严格禁止公车私用,未经批准公车私用可以被视作触犯刑律。

五是对公务用车使用特殊牌照。在博茨瓦纳,民用车挂白底或黄底黑字车牌,公车挂红底白字车牌。博茨瓦纳政府严格实行只准许在工作时间因公务需要才能使用公车的规定。所以,每逢公休日,公路上见不到公车行驶。

加强公车使用的监督管理

在美国,公务车只限有关人员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以任何名义私用,未经授权私用公务车将受到惩罚,包括临时或永久取消其使用公务车的权利、扣除一个月工资甚至开除公职。意大利西西里岛墨西拿市市长布赞卡因私与夫人乘坐公务车到距墨西拿市约400公里的地方旅行,就被意大利消费者协会以利用职权、损害纳税人利益告上法庭,被判处6个月监禁。

鼓励使用国产车

这是多数国家对配置公车的要求。印度官员乘坐国产车是铁的规定,至今没有人对此提出异议,更不敢违犯。德国政府明文规定,不准购买欧盟以外国家生产的车辆。

实行交通补贴,鼓励公务人员购买汽车

为了减轻公务员的交通费用负担,一些国家实行交通补贴制度。日本由政府给机关工作人员发放交通补贴,原则是根据居住地到办公场所最短距离实际所需交通费的数额实报实销,规定最高限额,超过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法国政府规定乘坐公交车辆(地铁和公共汽车)上下班的公务员和职工,从住地到工作地的交通费由单位和个人各负担一半。印度政府对那些没资格使用政府公车的一般官员每月给予一定的交通补贴。南非政府为公务员购买汽车提供高额补贴,所以,但凡有一定工龄和职务的公务人员,基本都有一辆可供自己支配的汽车。阿根廷的初中级公务人员属中产阶级范畴,他们的工资中已包含交通开支,按正常收入水平,自己都买得起车。所以,阿根廷不配备公车的政府官员,不论什么级别,都不享受交通费补贴。

国内车改模式

对于车改模式各地都有不同的执行方法,归纳总结有以下方法来对公车改革做支持。

第一种是货币化。按职级发放交通补贴,取消公车。

2009年5月 杭州在经过七年酝酿和试点之后,在市直机关正式启动了公车改革,规定市厅局级以下干部一律取消公车,改为发放交通补贴。车补标准分为9个档次,上限为每人每月2600元(副局级),下限为每人每月300元(一般科员),全部打入“市民卡”IC卡中,以保证“专款专用”,卡内的车补金额只能用于与公务交通有关的支出,如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服务中心、加油站、车辆保险等,除此之外不能取现,也不能在商场、超市等地方消费。

第二种是虚拟货币化。取消各部门公车,建立相关公车管理机构统一调用,经费定额包干,额度逐年调整,不入个人腰包。

2010年 昆明车改决定实行非货币化改革:由各区财政局统一制作单位实名制公车专用卡,由区财政按季度将定额包干经费核发到卡上,各单位根据实有人数核

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篇九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重庆职业学院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学院公务用车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以及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驾驶人员基本要求

第一条 学院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必须按准驾车型驾驶车辆。正式上岗的驾驶员必须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驾龄。按规定驾驶证审验不合格者或未按期审验者,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第二条 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服从领导调配。遵守法规校纪,遵守劳动纪律。

第三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驾车;同时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无证和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驶,严禁装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严禁带故障上路,严禁私自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四条 随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参加公务活动时,负责支付过桥费、过路费、停车费、加油费等费用,应主动承担生活服务工作,不得索要钱物和纪念品,不得插话传话,不得泄露领导谈话内容。

第五条 定期保养车辆,保持车容整洁。

第六条 保证信息畅通,做到随叫随到,按时、按地点按线路出车,不得无故提前或滞后。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正点出车,驾驶员要主动告知车辆调度人员,以便应急安排。任务结束返回后及时告知调度人员。

第七条 遵守学院各项纪律,礼貌待人,服从安排。

第八条 上班时间驾驶员未被派车的,应随时在办公室等候出车,不准随便离开,不在上班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有要事

确需离开办公室时,要告知车辆调度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九条 驾驶员应定期进行安全学习和车辆月检(每月至少一次),因公不能参加的事后必须补学和补检,由车班班长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条 恪守保密守则。

第二章 车辆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学院公务用车由党政办公室统一管理,主要用于院领导公务用车、学院重大活动用车、学院礼仪接待用车。在满足以上用车的前提下,党政办公室可对学院各部门或个人市内公务用车予以协调安排。

第十二条 除学院主要领导固定用车外,其它机动车辆由党政办公室车辆调度人员负责统一安排。有特殊情况需用车时,在确无法联系党政办公室车辆调度人员的情况下,可直接联系党政办公室主任直接派车。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直接调度。驾驶员不得私自答应出车。党政办公室主任直接派车的,驾驶员应告知车辆调度人员。

第十三条 除院领导外,其它部门或个人因公务要用车的,须按规定程序申请派车。派车流程如下:

(一)填写派车单,写清出车时间、地点、事由,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提前一天(下午5:00前)交党政办公室车辆调度人员,以便党政办公室对第二天车辆调度进行安排。确有紧急事件需用车,应请示党政办公室主任,如确实情况特殊,将根据出车要求进行车辆协调;

(三)每天上午党政办公室车辆调度人员将当天出车安排通知相应驾驶员,出车前驾驶员须到党政办公室领取自己的派车单。由

党政办公室主任直接派车的,第二天补交派车单,并按规定填写派车单中相关内容;

(四)出车后,驾驶员须在派车单中填写用车里程、过路费、停车费等,并交由用车人员签字确认;

(五)市内出车任务完成后第二天将派车单交车辆调度人员,市外出车任务完成后三天内将派车单交车辆调度人员,车辆调度人员以派车单为依据对各项表格进行汇总。

第十四条 车辆使用实行出车填单制度。出车单将作为驾驶员考核、车辆运行成本核算的重要依据。驾驶员接出车任务后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不得任意涂改。出车任务结束后,用车人应核实派车单内容并马上签字,派车单内容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减少用车部门用车次数,情节严重者,将取消用车部门用车资格,并追究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车辆加油一律到指定油库凭卡加油。加油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违反,从严处罚。长途出车在外加油,回校后三天内必须凭正式发票和派车单、出车单报销,寒暑假除外。党政办公室每月5日前汇总有效派车单和出车单并核算上月耗油量,建立车辆耗油表。

第十六条 出车前后检查车况。出车前后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行车中要随时观察仪表盘上的各种指标是否正常,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 车辆实施定期维护和保养。常规保养由驾驶员完成,驾驶员要爱护车辆,自觉维护、保养好车辆,使车况处于良好状态。驾驶员如发现无力排除的故障,应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车辆维修原则上固定在指定维修站进行,特殊情况下经党政办公室主任同意后也可安排到指定地点维修。

第十九条 车辆维修实行审批制度。具体程序如下:

(一)车辆维修须事先由驾驶员提出书面申请,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填写《车辆维修通知单》交特约维修站,由特约维修站确定

是否修理或提出修理的方案和预算,经党政办公室主任批准后送修;

(二)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审批;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费用由驾驶员自行结帐后回校报销,超过1000元,用支票形式结算;

(三)车辆在外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时,可视实际情况进行修理,驾驶员应党政办公室主任联系,请求批示。事后凭派车单或出车单、正式发票、机件旧件报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车辆维修经费支出。凡属未经许可的检修费用概不报销。

第二十一条 车辆维修实行驾驶员候车监修制度。车辆隐蔽部位维修,驾驶员必须监修。更换机件须将旧件收回。车辆完成维修、保养作业后,驾驶员应向维修单位索取维修保养项目清单、工时材料结账清单并认真审核,经试车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签字验收。

第二十二条 车辆维修后在一周内报账,报账时须有《车辆维修通知单》和《车辆维修用料明细表》。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严重应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驾驶员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索赔手续。

第二十三条 院领导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所产生的费用,由党政办公室每月向院领导报送帐目清单,其余车辆向党政办主任报送帐目清单。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因个人公差或事假,其所保管的车辆的一切证件及钥匙应交由党政办公室暂存。

第二十五条 严禁驾驶员私自出车。未经批准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公务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用车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及时向交巡警和党政办公室报告,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车辆丢失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一经查实,第一次扣发出车津贴100元,第二次扣发出车津贴200元,第三次扣发出车津贴300元,依次类推(按年度计算):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出车;

(二)被发现或举报服务态度不好、不文明驾车;

(三)被发现或举报因插话、传话、泄密造成不良后果;

(四)虚报出车任务,故意涂改派车单;

(五)虚报油料、停车、过桥过路等费用;

(六)被发现或举报车辆车容、车貌不整洁,车内应配备物品不齐全;

(七)被发现或举报未经批准将自己保管的车辆交给其他驾驶员驾驶,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若造成不良后果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八)出车后未将车辆停放在学院内指定地点或未经批准在外停车;

(九)被举报或发现私自将车辆加油卡交由其它车辆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出车补助为0.35元/公里,以每月党政办公室凭有效派车单汇总公里数为依据。

第三十条 驾驶员全年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年终发给安全奖1000元。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党政办公室解释。

相关热词搜索: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 公务用车使用规定 天津公务用车使用规定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规定”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应急公务用车使用规定"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zhishi/175491.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