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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不能支付员工费用。投资者负什么责任

2016-01-26 09:27:22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公司清算不能支付员工费用。投资者负什么责任篇一《公司破产需要给员工补偿吗》 ...

公司清算不能支付员工费用。投资者负什么责任篇一
《公司破产需要给员工补偿吗》

摘要: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照破产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公司破产清算需要支付员工补偿吗?

公司破产清算,员工的劳动保障就会收到侵害,公司应根据工龄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那么,厦门公司破产清算员工补偿是多少,厦门公司破产清算偿还顺序是怎样的,厦门破产清算律师通过本文为您一一解答。公司破产清算前还应制定厦门公司清算通知,让债权人申报债权。

厦门公司破产清算员工补偿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厦门公司破产清算员工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

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厦门公司破产清算偿还顺序,《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由此可见,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劳动者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自行到期终止,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以上就是厦门清算律师为大家整理的2015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如果您对于2015企业破产清算流程还有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到法律直通车进行在线律师咨询。

来源:

公司清算不能支付员工费用。投资者负什么责任篇二
《费用报销及资金支付办法》

费用报销及资金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保证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规范所有成本、费用(以下统称“费用”)的报销及资金支付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费用报销是指经办人取得合法的费用票据时,根据相关票据向财务办理报销手续;资金支付是指申请支付其他单位或个人借款、支付各类预付款及支付各类欠款。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金洞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

第二章 费用报销及资金支付流程

第五条 费用报销及资金支付流程见《费用报销及资金支付流程图》。

第六条 公司对所有费用及资金支付均通过年度预算及月度预算进行控制,除公司特别规定的项目外,只有经预算委员会批准的月度预算内的费用及资金支出才能办理付款。

第七条 费用报销及资金支付审核责任

①经办人、证明人、施工班长、部门主管、公司经理对费用

及资金支付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必须性、必要性负责;

②财务人员负责对支出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支付单据的规范性进行审核,并对支出是否超出预算进行审核。

第三章 费用报销及资金支付规范

第八条 所有费用报销及资金支付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填制相关报销及资金支付单据:

1、用货币资金支付员工工资、加菜费、误餐费等费用;

2、内部资金调拨。

相关单据及适用范围如下:

说明:适用于填制《费用报销单》、《工程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外勤费用报销单》的费用,在报销时填制相应单据,如报销时未付款的,在付款时应填制《付款申请单》。

第九条 根据月度预算预先支出的款项,原则上应在费用发生实际支出后一个星期内办理报销手续,不能及时取得合法票据的应向财务部说明原因。经办人取得票据后不得迟于一个月办理报销手续,且本年度发生的费用必须在本年度办理报销(以报销的原始凭证注明的日期为准),否则财务人员不再受理。

第十条 费用报销及资金支付规范如下,不符合本规范的财务人员应退回经办人。

1、各种单据必须用黑水笔书写,用胶水粘贴附件,不得使用订 书针、大头钉、回形针串别。

2、费用报销必须具有支付依据及合法的原始凭证,合法的原始凭证规定如下:

①经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并在有效期内开具的发票。

②当地财政部门监制在有效期内的行政事业性基金票据和收款收据。

③取得的发票或收款收据上必须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如果是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还必须盖有“XX省XX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

(1) 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

(2)填写项目不齐全;

(3)内容不完整;

(4)字迹不清楚;

(5) 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6)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7)发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

3、申请资金支付的在申请支付时应有相应的合同、欠款记录等支付依据。

4、相关报销及资金支付单据各要素必须填写齐全、表述清楚,

使用同一《费用报销单》报销多项费用的应逐项填写,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得小于相应单据填写金额,且大小写金额一致。

5、报销时所附的原始凭证背面应有经办人、证明人、施工班长 (工程费用)签名确认。

6、报销所附的原始凭证必须粘贴整齐、分类清晰,粘贴规范如下:

①原始凭证应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票据粘贴单由经办人自 制,但要求与报销单相当大小。

②原始凭证较多且属于不同费用项目的,应将不同类别的费用 粘贴在不同的票据粘贴单上。

③应在票据粘贴单的背面注明相应票据粘贴单的原始凭证数量及金额。

7、《工程费用报销单》及领料单必须正确填写相应的工程项 目,一张《工程费用报销单》只能报销一个工程项目的费用。

8、报销单据及资金支付单据不得使用涂改液及进行刮擦,如有 更正的应将错处用红笔划一横线,再在上方用黑水笔正确填写,并应有更正人员签名确认。

公司清算不能支付员工费用。投资者负什么责任篇三
《企业终止投资处置方式》

企业终止投资处置方式

大多数的改制重组行为涉及到了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处置方式不同,投资收益缴纳的所得税不同,投资净收益也有较大差异。以下对几种不同的投资处置方式获得的投资收益进行分析,提醒投资者在处置股权时予以关注。

案例

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于2004年以2000万元货币资金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某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后因母公司投资策略的调整,拟于2014年8月终止对子公司的投资。截至2014年7月底,子公司货币资金6000万元,短期负债1000万元,所有者权益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子公司没有税前可弥补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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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终止对子公司的投资,有3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1:直接注销。注销需偿还短期负债1000万元,支付员工劳动补偿等清算费用和支出100万元,可收回货币资金4900万元。

方案2:股权转让。以子公司净资产5000万元为基础,平价转让子公司的股权。

方案3:对未分配利润先进行分配,再转让股权。即母公司先将子公司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进行分配,然后再以净资产2500万元价格转让子公司的股权。

对以上3种方案母公司投资收益和应缴企业所得税进行量化分析,哪种方案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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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方案1:直接注销

子公司税务处理情况: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公式:企业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变现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6000(全部资产变现值)-6000(资产净值)-100(清算费用)=-100(万元)

该企业无清算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后子公司未分配利润=5000-2000-100=2900(万元)

母公司税务处理情况:在子公司清算后,盈余公积500万元,未分配利润2400万元,母公司投资收益为290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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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收益2900万元,属于免税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处置该项投资的净收益为2900万元。

方案2:股权转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母公司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5000-2000=3000(万元)(不考虑印花税)。

母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3000×25%=750(万元)

母公司处置该项投资的净收益=5000-2000-750=2250(万元)

注意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0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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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3:先分配后转让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子公司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先分配,母公司收到该项投资分红属于免税所得,免缴企业所得税。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00-2500(未分配利润)-2000〕×25%=125(万元)

母公司处置该项投资的净收益=5000-2000-125=2875(万元)

注意事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符合条件”进行了解释说明:“符合条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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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方案2未对子公司未分配进行处理,导致子公司未分配利润2500万元以股权转让所得的形式体现在母公司的投资收益中,不能作为免税所得,因此母公司要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方案3的处理进行了优化,但盈余公积500万元还是以股权转让所得的形式体现在母公司的投资收益中,不能作为免税所得。通过3种方案的比较,我们应注意到,股权转让后,新股东(法人)对子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通过相应的处理,仍然可以作为免税所得进行税务处理,把新老股东(法人)看成一个整体来说属于时间性差异。

通过以上3种方案量化计算看出,企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母公司处置该项投资的净收益为2900万元;企业实行股权转让,母公司处置该项投资的净收益为2250万元;企业先进行利润分配,再转让股权,母公司处置该项投资的净收益为2875万元。3种方案母公司处置该项投资的净收益各不相同,企业可以根

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适合自己的选择:若子公司无存在价值和转让可能的情况下,只有选择直接注销;若子公司尚有持续经营价值时,存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上述方案2和方案3分析计算,决定相应的股权转让价格。

公司清算不能支付员工费用。投资者负什么责任篇四
《创业公司常见的25个法律问题)》

创业公司常见的25个法律问题 (2015-04-13 21:04:41)转载▼

标签: 股票 分类: 公司劳动

1、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人代表必须是同一人吗?

答:《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人代表必须是同一人吗?》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执行董事,可以是不同的人担任。

2、执行董事跟董事长又有什么区别?

答:《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简单的说,一般有限公司都要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要设立董事长,而人数少规模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个董事,就是执行董事。同一家公司是不可能同时存在董事长和执行董事的。

3、同一个自然人是否只能担任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

答:我国《公司法》并未限制同一个自然人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同一个人 100% 持股的法人身份是否可以存在于多家公司?

答:个人100%持股即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由此可见,一个自然人不能以100%持股法人的身份存在于多家公司。

5、公司一般用到哪些印章?它们的作用与法律效力如何?

答: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私章这集中,需根据相关规定到工商、公安、开户银行备案或预留印鉴。

公司公章,是功能较全面的印章,税务登记,各种行政文书,证明与合同都可用此章用印。 财务专用章,用于银行的各种凭据、汇款单、支票等的用印,及财务相关文书材料中。 合同专用章,用于合同签订。

法人私章(非公司印章),通常用在注册公司、企业基本户开户、支票背书的用印。

在效力方面,公司各印章的效力都是一样的,都代表公司意志,但是如果某种专用印章出现在不属于其使用用途中,如合同专用章用于支票用印,则效力会产生瑕疵。

6、开办一个电子商务网站需要什么样的牌照?

答:如果是B2C网站的话只要是普通网站的备案号就可以,不是强制性要ICP的,按照国家的法规解读,网上卖东西属于线下交易,所谓经营性是指网站本身是否有收费服务,B2C网站本身是免费的。如果本身具有收费服务的经营性网站,则需要办理ICP,否则属于非法经营。申请ICP经营许可证需注册资本达到100万以上。

7、几个朋友合伙创业,如何分配股权?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

答: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可自由协商确定,这种情况下的共同创始人之间的股份分配,大多数时候并不是按照出资额、技术和智慧成果来进行权衡的。这些技术性因素不是全部,甚至是次要的。

有的团队非常注意这些分配股权要素,事后依然出现了分崩离析;有的团队是拍脑袋决定的股权分配,但是一直团结到胜利的最后一刻。由此可见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团队分配股权,根本上讲是要让创始人在分配和讨论的过程中,从心眼里感觉到合理、公平,从而事后甚至是忘掉这个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这是最核心的,也是创始人容易忽略的。因此提一个醒,再复杂、全面的股权分配分析框架和模型显然有助于各方达成共识,但是绝对无法替代信任的建立。希望创始人能够开诚布公的谈论自己的想法和期望,任何想法都是合理的,只要赢得你创业伙伴的由衷认可。

8、有限责任公司多人出资建立,股东之一与其他股东发生分歧,希望退出,其余股东应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一般情况下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9、天使投资、VC、PE 介入企业的节点是什么样的?分别起什么作用?

答:天使投资:公司初创、起步期,还没有成熟的商业计划、团队、经营模式,很多事情都在摸索,所以,很多天使投资都是熟人、朋友,基于对人的信任而投资。熟人、朋友做天使投资人,他的作用往往只是帮助创业者获得启动资金;而成熟的天使投资人或者天使投资机构的投资,则除了上面的作用外,还会帮助创业者寻找方向、提供指导(包括管理、市场、产品各个方面)、提供资源和渠道。

VC:公司发展中早期,有了比较成熟的商业计划、经营模式,已经初见盈利的端倪,有的VC还会要求已经有了盈利或者收入达到什么规模。VC在这个时候进入非常关键,可以起到为公司提升价值的作用,包括能帮助其获得资本市场的认可,为后续融资奠定基础;使公司获得资金进一步开拓市场,尤其是最需要烧钱的时候;提供一定的渠道,帮助公司拓展市场。

PE:一般是Pre-IPO时期,公司发展成熟期,公司已经有了上市的基础,达到了PE要求的收入或者盈利。通常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经验帮助完成IPO所需要的重组架构,提供上市融

资前所需要的资金,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帮助公司梳理治理结构、盈利模式、募集项目,以便能使得至少在1-3年内上市。这个时候选择PE需要谨慎,没有特别声望或者手段可以帮助公司解决上市问题的PE或者不能提供大量资金解决上市前的资金需求的PE,就不是特别必要了。

10、天使投资人一般占创业公司多少股权?

答:天使投资一般不会要求控股,10%左右是一般尺度,小于5%或大于30%是出现概率较低的情形。

11、企业和 VC 是签对赌协议好还是不签好,为什么?

答:有利有弊,对赌协议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商业风险,但如果在境内上市,证监会已经明确上市时间对赌、股权对赌协议、业绩对赌协议、董事会一票否决权安排、企业清算优先受偿协议等五类PE对赌协议,是IPO审核的禁区。证监会的审核口径认为带有此类对赌协议的申请人,在发行审核期间甚至在挂牌上市后相当长的期限内,其股权结构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也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同股同权的立法精神。从实践来看,如果存在对赌条款,都需要在清理之后或履行完毕之后才能向证监会上报IPO材料。

2012年12月,最高院对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案做出终审判决,否认了股东与公司之间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赌条款的法律效力,仅认可了股东与股东之间对赌条款的合法有效性。

12、VC 做的尽职调查一般包括哪些问题?

答:一般会从公司基本情况、出资事项、股东及董监高构成、转股事项、业务经营、重大合同、重要产权、税务、劳动人事、重要纠纷仲裁诉讼等方面入手调查。对其中体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和谨慎分析。

13、跟天使投资人签协议,与跟风险投资机构签协议有什么不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在任何阶段的任何投资人签协议都没有本质上的不同,都是做交易,某些老练的天使投资人比新创的风险投资更像风险投资。一般来说,个人天使投资人没有能力也没有想法控制公司。而持股比例较高的风险投资不仅会派出董事、财务人员,对公司事务的参与程度更深,在极端情况下甚至有可能接管公司,更换管理层。

相对主要是提供启动资金的天使投资来说,风险投资应该能带来更多的资源,而不只是钱。如果风投对创始人有一些特别的承诺以换取低价入股(比如动用其全球的专家资源),也需要落实在合约上。

天使投资人多是“不熟不投”,和创始人有一定的私人交情和互信,投资合同往往不会特别繁琐,双方连律师都不一定请。风险投资是职业的机构投资者,又拿的是别人的钱投资,合同会繁琐到像一座巨大的法律迷宫,双方都需要专业的律师协助。

14、创业公司如果进行股权激励?

答:一般有三种方式:

① 股权购买:公司现有股东拿出部分股权出让给被激励者,被激励者需要用货币或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交换获得股权。被激励者购买股权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被激励者工资、奖金、分红抵扣或直接出资以及企业资助等。被激励者获得是完整的股权,拥有股权所具有的所有权、表决权、收益权、转让权和继承权,该购买股权的价格可以是买卖双方认可的任何价格。为了稳定优秀的人才,防止竞争对手恶意争夺人才,在购买之外另设置一定的条件,如果被激励者没有满足这些条件,那么股东有权回购。这样不

致使公司和股东造成很大的伤害。

② 期股:公司现有股东附条件的一次性或分期给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额股份的分红权和表决权,被激励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用所得红利分若干年购买这部分虚股,将之转化为实股(即“行权”)。被激励者所得分红如果不足以支付购买虚股所需要的资金,则可以另行筹措资金,补足购买虚股的资金,无力购买部分可以放弃行权。款项支付以后,相对应的虚股转化为实股。被激励者对虚股拥有分红权和表决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对实股拥有完整所有权。虚股不以被激励者的名义进行股东登记,实股以被激励者名义进行股东登记。

③虚拟股权:公司现有股东附条件的授予被激励者一定数额的虚拟的股权,被激励者不需出资,享受公司价值的增长,利益的获得需要公司支付,不需要股权的退出机制,但是被激励者没有虚拟股票的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只有分红权。被激励者离开公司将失去继续分享公司价值增长的权利;公司价值下降,被激励者将得不到收益;绩效考评结果不佳将影响到虚拟股份的授予和生效。

15、需要跟创业团队的成员签订劳动合同吗?

答:从法律层面分析考虑,无论是公司的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都属于劳动者,而用人单位则是作为法人的公司本身,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与每个劳动者都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强制性规定,没有例外。

16、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如何计算赔偿额度?

答:a.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上述情况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的,如果不提前30日通知,就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费。同时在这种情况下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还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c.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在这种情况下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是统一的,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除上述abc三种情形外,不得违法解除合同,否则要按照经济补偿二倍的标准支付赔偿金。

17、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哪些区别?

答:主要体现在:(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

(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

公司清算不能支付员工费用。投资者负什么责任篇五
《税务风险》

公司清算不能支付员工费用。投资者负什么责任篇六
《港股通业务投资者常见问题解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港股通业务投资者常见问题解答

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港股通业务及其主要风险,使投资者了解香港证券市场和上海证券市场的差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整理出投资者比较关心的60个问题供投资者阅读学习,内容如下:

1、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业务是否需要新开立证券账户?

答:投资者通过现有沪市A股账户持有港股通股票,不需要新开立证券账户。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规定,机构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可以开立多个沪市A股账户。

2、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使用哪种货币?

答:对于参与港股通买卖的投资者而言,港股通采用人民币进行交收。投资者仅限买卖港币报价的港股通股票,以人民币与券商进行结算,券商也以人民币与中国结算进行清算交收,中国结算换汇后用港币与香港结算进行清算交收。

3、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业务是否影响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变更? 答:港股通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适用上交所关于指定交易的相关规定。若投资者沪市A股账户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当日有未完成交收的港股通业务或者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参与人不得为其撤销指定交易;对于已经撤销指定交易的沪市A股账户,当日不得再进行港股通交易。对于撤销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因持有港股而产生的组合费,中国结算在该账户重新指定交易后,向其最新的指定交易券商收取。

4、投资者买入港股通股票何时可以取得证券权益?和A股有什么区别?

答:香港市场实行T+2交收,T日买入港股通股票的投资者,T+2日日终完成交收后才可以取得相关证券的权益。例如,T+1日为某只港股通股票发放红利股权登记日,则T日买入该股的投资者不能享受该红利。与此不同,投资者投资沪市A股,T日买入即可取得相关证券的权益。

因此,投资者在做出买入决定时需要特别关注相关上市公司公告及除净日等信息。此外,提示投资者注意,T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T+1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后第1个港股通交收日;T+2日,依此类推。

5、投资者卖出港股通股票何时丧失证券权益?和A股有什么区别?

答:香港市场实行T+2交收,T日卖出港股的投资者,T日和T+1日日终仍可享有相关证券的权益。例如,T+1日为港股发放红利股权登记日,则T日卖出港股的投资者仍可享受该红利。与此不同,投资者投资沪市A股,T日卖出即丧失对相关证券的权益。

提示投资者注意,T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T+1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后第1个港股通交收日;T+2日,依此类推。

6、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换汇安排是怎样的? 答:由于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均以港币报价成交,而投资者实际支付或收取人民币,因此,需要将成交货币(即港币)

按一定汇率换算为人民币,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换汇处理。在这里,投资者需要注意参考汇率和结算汇兑比率两个概念。

参考汇率是指,在港股通交易日每日开市前,由中国结算根据换汇银行提供、并通过上交所网站向市场公布的汇率。参考汇率包括港币买入参考价、港币卖出参考价两项。境内证券公司可能利用该参考汇率控制投资者的资金使用。即,投资者买入港股时,证券公司利用港币卖出参考价计算投资者需要支付的人民币资金;投资者卖出港股时,证券公司利用港币买入参考价计算投资者可以得到的人民币资金。投资者应事先咨询指定交易券商了解详情。

结算汇兑比率是指,当日收盘后,中国结算根据全市场港股通成交的清算净额(单边,净应付或净应收),在香港与换汇银行换汇后,将换汇成本均摊至根据当日所有买入成交和卖出成交所计算出的对投资者当日成交进行人民币资金结算所实际适用的汇率。结算汇兑比率包括买入结算汇兑比率和卖出结算汇兑比率两项。

根据分级结算原则,中国结算按照上述结算汇兑比率对结算参与人进行人民币资金清算,结算参与人也根据该汇率对投资者进行清算。

提示投资者注意,上述安排仅适用于交易结算资金的清算,公司行为类结算资金(如,派发红利)一般采用逐笔全额换汇安排。

7、参考汇率与结算汇兑比率有何不同?

答:参考汇率不等于结算汇兑比率。由于采用净额换汇安排和成本全额均摊原则,结算汇兑比率一般都会优于前述参考汇率。即,日终清算后,投资者的港股买入交易,按卖出结算汇兑比率所计算出的、

实际需要支付的人民币,一般将少于证券公司日间按卖出参考价所计算出的金额。反之,日终清算后,投资者的港股卖出交易,按买入结算汇兑比率所计算出的、实际可以得到的人民币,一般将多于证券公司日间按买入参考价所计算出的金额。当然,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可能有证券公司会在参考报价的基础上再加减一定比例来控制客户资金,投资者应事先咨询指定交易证券公司了解详情。

提示投资者注意,极端情况下离岸人民币市场发生大幅度波动时,有可能出现结算汇兑比率劣于参考汇率的结果。因此,投资者需及时关注离岸人民币市场并查看资金账户余额,防止资金账户出现透支。

8、投资者可通过何种途径查询参考汇率和结算汇兑比率?

答:投资者可通过上交所网站查询参考汇率、结算汇兑比率信息。

9、交易日与T+2交收日之间汇率发生波动,对投资者有影响吗? 答:没有影响。投资者T日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T日日终已经锁定交收日的换汇汇率。因此,T日日终至T+2交收日之间的汇率变动,不会影响投资者T日交易的人民币结算资金金额。

提示投资者注意,T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T+2日,是指港股通交易日后第2个港股通交收日。

10、沪港两地节假日安排不同,投资者如何确定港股通的交易日、交收日?

答:沪港通业务交易日、交收日的确定,原则上将选取两地股票市场的共同交易日进行交易,但由于双方市场节假日存在差异且两地结算公司的交收周期也不同,所以会出现在若干共同交易日也无法进

行交易和交收的情况。因此,沪港通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交收结算安排时开通。

具体交易日安排,将由两地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在每年年前共同进行研究确定并对市场公布。沪港通开通当年的交易日安排将在开通之前对市场公布。

11、确定港股通业务交易日、交收日的原则有哪些?

答:港股通业务开展初期,交易日、交收日的确定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最小交集”: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

(2)内地放假、香港放假的均不作为交易日和交收日。

(3)香港市场规定,若圣诞、元旦及农历新年的前一日为工作日的,则该日上午半天交易,为非交收日,简称“半日市”。遇“半日市”,港股通交易半天,但当天为非交收日;

(4)对于内地放假香港不放假的情况,为避免无法完成资金交收,内地放假首日之前的两天不作为港股通交易日。

以2014年9、10月份为例(其中:H代表香港法定节假日,S代表内地法定节假日):

公司清算不能支付员工费用。投资者负什么责任篇七
《公司解散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制度探讨》

公司解散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制度探讨

【摘要】本文正是从股东清算责任这一角度入手,深入的思考

了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针对我国法律

关于公司解散清算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清算;股东;民事责任

一、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

股东民事责任的确定在公司清算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及现实意

义。这对于股东明确自己的权力、义务及责任,平衡相关主体之间

利益,减少债权人维权的成本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且可以进一步而

完善我国公司法。

(一)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当或必须承担的不利

后果,这是狭义的法律解释。由此可推断出法律责任是一个与法律

义务相对应的概念。在法律关系中,权力主体的合法利益想要实现

必须有义务主体认真履行义务为前提。这样该法律关系才能归于正

常消灭。相反的如果义务主体消极履行义务,则导致权利主体的利

益无法实现。权力的实现需要责任作为其坚强后盾。在我国,由于

社会诚信体系及公司法律制度不健全,并且股东以有限责任作为其

逃避责任的保障的现状,股东在公司解散后不进行清算或者违法进

行清算的情况大量存在。

(二)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的分类

股东在公司清算中的民事责任主要分为清算责任、清偿责任和赔

偿责任。首先,清算责任是指股东作为组织清算人对以解散的公司

进行清算的责任。准确的来说,依法在公司解散后组织清算是股东

的义务。当股东自愿主动履行清算义务、积极地组织清算人进行清

算时,无需其承担清算责任。相反,如果未依法组织清算的情况下,

股东承担的清算义务则需要转化为清算责任。其次,清偿责任是指

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最后,赔偿责任是指因其消极的不作为行为

而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我国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制度

在我国实践中,出现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恶意侵占公司财产

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公司清算中股东责任制度的不健全。

因此,深刻反思我国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缺陷显

的尤为重要。

(一)我国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

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

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随着公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市场上的

公司像雨后春笋般出现,与此同时,公司解散后不及时清算的现象

也大量出现。为了完善公司的清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关

于审理涉及企业法人解散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起草,其中第12

至16条对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做了相应的规定。对恶意处置公

司财产、侵占公司财产以及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连带责任等作了相对

细致的规定。

(二)我国公司股东清算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原因

我国的公司法较外国而言相对滞后,公司法理论与制度体系都不

够健全。这是由于长期以来公司清算制度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

致该制度立法层级较低,很多地方都不太完善。比如说在在制度设

计的全面性、严谨性及适用性方面就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对于

股东的清算义务不够明确。我国现行《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在公

司解散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对股东在清算过程中应

当承担的清算义务没有明确。不能够明确义务,不仅会影响善意股

东对清算义务的判断,甚至会导致股东滥用公司人格逃避公司债

务。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其次,对于股东的民事责任制度不完善。

所以说,如果不能明确确定举证责任对于公司外部关系利害人有害

而无利。最后,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在公司清算中的适用问题。

三、我国公司股东清算责任制度的完善

(一)依法合理运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

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时,首当其冲的是考虑债权人的利益保

护,但同时也应当谨慎适用,以避免不必要的消极作用。在社会实

践中,公司中出现的滥用法人人格的情况屡有发生,并且呈现案件

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因此灵活运用并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才能真

正做到谨慎适用。以一般民事规范和公司法为标准,将公司人格否

认的构成要件交由法官把握,根据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谨慎适用公司

法人格否认制度,让公司背后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二)完善公司债权人和股东之间举证责任的分配

公司股东享有对公司资产及运营状况的知情权、决定权。并且公

司股东是公司资产、账册的实际掌管者。在公司面临解散之时股东

也有义务和责任妥善保管公司的资产免遭损失。反之,由于债权人

不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因此不可能对公司的管理信息和经营信息

了解十分清楚,并且虽然作为公司外部利害关系人,却无权参与公

司内部管理。因此债权人对于维护自身利益很难。所以有必要针对

这样的情况采取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即债权人负有事实成立的举证

责任,股东负有具体数额的举证责任。

(三)完善公司清算中股东民事责任体系

违法行为只有在惩罚的警戒下才能有所收敛,义务只有在责任的

威慑下才有可能得到履行。因此,股东在公司清算中应承担的民事

责任是多种责任的集合。首先,毋庸置疑的是股东的清算责任。它

是指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组织清算而

应当承担的强制履行清算义务的民事责任。清算责任具有人身依赖

性,如果股东不履行,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此时就需要替代执行

来辅助。其次,完善股东清偿责任。当面临股东不清算或怠于清算、

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以及欺诈性交易行为发生时,致使公司的财产和

负债无法确定,造成清算程序无法进行。此时债权人就可以主张股

东承担清偿责任来维护其权力。

参考文献:

[1]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3]宋晓明,张勇健,刘敏.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公司清算不能支付员工费用。投资者负什么责任篇八
《某公司离职管理规定》

员工离职管理规定

第一章 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离职工作,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员工合理流动,增强企业活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除董事会任命的高管人员以外所有全体员工的辞职、辞退、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等情况。

第二章 离职释义

第三条 辞职:是指员工单方提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 试用期员工辞职的,需提前7天填写《离职申请书》(见附表一)通知公司相关部门;正式员工辞职的,需提前30天填写《离职申请表》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如违反提前期的,公司可视具体情况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辞退:是指因为某种原因,公司单方提出解除、终止与员工签定的劳动合同的行为。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予以辞退,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自己真实情况的;

6、在公司工作期间被依法进行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连续2年在公司绩效考核结果低于60分的;

5、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裁减人员的。

第三章 控制目标

第七条 确保对与辞职员工沟通的重视,尽可能保留公司的优秀人才;确保辞退员工管理的合法性和慎重性;

第八条 确保对员工辞职申请处理过程的及时、有序;

第九条 在员工离职时确保公司工作衔接、财务、业务核心资料的机密的安全

第四章 管理流程

第十条 管理流程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部门主管领导牵头组织本部门辞退工作。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辞退工作的政策支持,协助用人部门办理辞退程序,进行辞退前的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自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附件一: 员工离职申请书

公司清算不能支付员工费用。投资者负什么责任篇九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服

务问答集锦

一 证券账户...............................................................................................1

二 新股资金申购与股份解除限售........................................................14

三 证券非交易过户................................................................................15

四 证券质押.............................................................................................19

五 证券转托管........................................................................................21

六 权益分派.............................................................................................22

七 股份退市与确权................................................................................26

八 投资者网络服务................................................................................28

九 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32

一 证券账户

1. 问:证券账户主要分为哪几类?

答:证券账户按类别分为上海证券账户和深圳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按用途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其他账户等。

2. 问: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吗?

答:一个投资者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对于同一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原则上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特殊法人机构,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机构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经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可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3. 问: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在哪里办理?开立证券账户时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法人机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实施细则》规定,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障类机构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机构的证券账户开立业务由中国

— 1 —

结算沪、深分公司统一受理,开户代理机构不能受理,其中上海证券账户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理,投资者需提交的材料请参见中国结算公司网站:“。

4. 问:开立A股账户有何资格要求?

答:具有中国公民身份或中国法人资格的投资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均可以申请开立A股账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问: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哪些?

答:境内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境内投资者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法人成立批文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等;此外,境内法人开户时,还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境外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

— 2 —

香港、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境外投资者为法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或其他与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可证明其机构设立的文件。

6. 问:投资者开立A股账户后,其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该A股账户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

答:投资者身份由境内居民变更为境外居民的,不再具有《证券法》规定的开立A股账户资格,投资者应尽快清空证券后注销其A股账户,未及时注销的,证券公司有权对该类账户采取限制买入等措施督促投资者尽快销户。

7. 问:我好几年都没有买卖股票,记不得是在哪家营业部进行交易,如何查询我账户的指定交易或托管证券公司营业部?

答:对于上海证券账户,如果您记得证券账户号,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对于深圳证券账户,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证券账户卡到任意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柜台办理查询。

— 3 —

8. 问:我原来交易的营业部现在找不到了,不知道是搬家还是被其他证券公司买去了,我怎样才能知道这个营业部现在在哪里?

答:有两种方式:(1)通过查询账户指定交易或托管证券公司营业部来获知您原来交易的营业部,具体方法见问题7;(2)向当地证监局咨询您原来交易的营业部的去向。

9. 问:我以前从未参与过股票买卖,第一次去证券公司开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就告诉我已开过户了,这是怎么回事,我该怎么办?

答:您到证券公司办理开户手续时,如果发现您的身份证已开过账户,证券公司会告诉您已开立的证券账户号码,如果是上海证券账户,还会告诉您这个账户当前的指定交易情况。如果您确认这个账户不是您本人或您委托的代理人开立的,就有可能是由于您的身份证丢失等原因,被别人冒用开户了。证券公司会根据您的申请,按中国结算沪、深分公司的业务操作指引为您办理冒开账户标注或注销手续,并为您新开账户。被冒开的证券账户将按规定予以清理,直至注销。

10. 问:证券账户卡丢失了,如何补办?

答:对于上海证券账户,投资者本人可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在任意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查询自己的账户指定交易情况,如已办理指定交易,

— 4 —

公司清算不能支付员工费用。投资者负什么责任篇十
《第二章 股票》

第二章 股票

第一节 股票的特征与类型

一、股票的概述

(一)股票定义:股份公司发行、证明股东的身份和权益、获取红利和股息的凭证 股票实质上代表了股东对股份公司的所有权:获得股息和红利;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权力;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与风险 。股票应载明的事项(格式):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以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董事长的签名

(二)股票的性质

有价证券 :财产价值和财产权利的统一表现形式,一方面代表一定量的财产;另一方面可以行使所代表的权利。 要式证券 :真实全面载明法律(《公司法》)规定内容

证权证券 :权利的载体,是已经存在的权利的物化表现形式。而设权证券是权利随证券的制作而产生,以证券的制作存在为条件

资本证券 :股票是投入股份公司资本份额的证券化,独立于真实资本之外,是虚拟资本

综合权利证券 :股票既不是物权证券,也不是债权证券,而是综合权利证券,因为,股东的权利是综合的

(三)股票的特征

收益性:是股票最基本的特征,公司的红利和股息大小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股票流

通中的差价收入,又称资本利得。

风险性:持有股票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损失特性。股票的风险和利益不仅并存,而且对称。

流动性:股票可自由地交易,由于其流动性高的特点,在会计上又称为流动资产

永久性:股票所载明的权利始终有效,与股份公司的持续期相关联。对股东而言,是长期投资,对公司而言,是稳定的自有资本。

参与性:股东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的特征,股东通过出席股东大会,选举公司董事会来实现参与性。

二、股票的分类

(一)按股东享有的权利不同 :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普通股票:最常见的股票,持有者享有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其权利大小随公司盈利水平的高低变化,股东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上列在债权人和优先股票股东之后,相应地风险也高。 优先股票:与普通股票相比,股东在权利义务中附加某些特别的条件:股息固定,股东权利受到一定限制,在公司盈利和剩余财产的分配上优先于普通股东

(二)按是否记载股东姓名(股票记载方式上的差别):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定义:在股票票面和公司股东名册上记名。

名称规定:自然人姓名,以及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法人名称;更换姓名或名称,应进行变更手续 我国的规定:发起人、授权投资机构以及法人都为记名股票;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可以记名,也可以不记名

记名股票出需要股东名册之外,还需要登载以下事项:股东姓名、名称以及住所;所持有的股份数、股票编号;取得股票的日期

记名股票的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以及代理人

2、认购股票的款项不一定一次缴足。记名股东与股份公司之间形成了特定关系。

3、转让相对复杂,或者受到限制。转让必须依据公司章程和法律程序,必须将受让人的信息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4、便于挂失,相对安全。遗失股票后,股东的资格和权利关系并不消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向公司挂失,要求补发新的股票(我国需要经过法院公示环节

不记名股票 :不记名股票一般留有存根联,包括股票主体(即公司名称、股票代表的股份数)和股息票(用来进行股息

结算以及行使增资权利)。《公司法》规定还要登载股票编号以及日期。

特点:

1、权利归属股票持有人或占有人,以占有事实为依据;

2、认购股票需要缴足款项;

3、转让相对简单,持有人向受让人交付股票,不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4、安全性差,不能办理挂失手续

(三)按是否用票面金额表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

有面额股票

票面记载金额,这个金额又称之为票面金额、票面价值以及股票面值 ;票面金额一般可以用资本总额除以股份数得到,而很多国家对此直接规定,一般限定最低票面金额,要求同次发行的股票票面金额等同 ;票面金额以国家主币为单位 特点:明确每一股代表的股权比例;为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发行价格的最低界限为票面金额

无面额股票

票面不登载金额,只记载股数以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又被称为比例股票或股份股票 股票仍然有价值,价值的高低取决于股份公司资产的价值,相当多国家仍然不允许发行这种股票

特点:第一,发行或转让价格灵活,更加注重股票的实际价值;第二,便于股票分割

第二节 股票的价值与价格 返回顶部

一、股票价值

(一)股票票面价值 :股票上标明的金额

(二)账面价值=股票净值=每股净资产:每股股票所代表的实际资产的价值,在没有优先股的情况下,等于公司净资产 / 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

(三)清算价值:公司清算时每一股份所代表的实际价值。 理论上应该与帐面价值一致,前提是清算时的资产实际销售额与财务报表上的帐面价值一致。实际上往往低于前者,一是清算时压价出售,二是发生清算成本

(四)内在价值 - 理论价值:是股票未来收益的现值,取决于股息收入和市场利率

二、股票的价格

股票的价格又称股票行市,只在证券市场上买卖的价格,其价格由价值决定,但股票本身并没有价值,只是因为能够给持有者带来收益(股息和资本利得)。股票交易实际上是对股票未来收益权的转让,价格是对未来收益的评定。

购买股票的动机是由于能够给持有者带来预期收益,即期值,包括股票的未来股息收入、资本利的以及股本增值收益 ―― 现值理论。

(一)股票理论价格 = 预期股息 / 必要收益率

(二)股票市场价格:由价值决定,同时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供求关系是最直接的因素,其它因素都是通过作用于供求关系而影响价格

三、影响股票价格的因素

(一)公司经营状况:公司资产净值 、盈利水平、公司派息政策、股票分割、增资和减资、销售收入 、原材料供应及价格变化、主要经营者更替、公司改组或合并、意外灾害

(二)宏观经济因素 :宏观经济因素 、经济增资、经济周期循环、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市场利率、通货膨胀 、汇率变化、国际收支状况

(三)政治因素 :战争;证券更迭、领袖更替;政府重大经济政策出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重要法规的颁布;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

(四)心理因素 :证券市场的心理预期、从众心理

(五)稳定市场的政策与制度安排

(六)人为操纵因素

第三节 普通股票和优先股票 返回顶部

一、普通股:

(一)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 :公司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参加股东大会 ;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的分配权;其他权利:优先认股权 ;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的分配权

权力表现形式:从公司经营利润中分配股息和红利;获得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分配股息红利的条件:从法律上讲,只能用留存利润支付,不能减少注册资本;无力偿还债务时不能支付股利。从公司的分配决策上讲,对现金的需要、面临的经济环境以及获取资金的能力等。

分配顺序是:经营收入 ― 纳所得税 ― 弥补亏损 ―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 ― 优先股股利 ― 任意盈余公积金,之后分配股息等。

分配剩余资产的条件:公司解散清算;分配之前必须支付下列费用:拨付清算费用 - 支付员工工资 - 银行贷款 - 公司债务和其它住债务

普通股票股东的其他权利

其它权利: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转让股票以及优先认股权

优先认股权:股份公司增发新股时,原股东按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价格优先认购新股的权利。目的是保证股东的持股比例、利益和持股价值。

对权利的处理方式:行使、转让和放弃 。股东是否拥有权利取决于股票购买时间与股权登记日的关系

(二) 普通股票股东的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按照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交纳股金 ,对公司债务负有连带责任,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应该赔偿,不得退股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二、优先股票的内涵

(一)优先股定义:与普通股票相对称,股东享有某些优先权利的股票(优先分配盈利和剩余财产) ,代表着公司的所有权(与普通股票相同)和取得相对固定的股息收入(与债券定期取得债息相同)

就权利而言,优先股票具有的权利与普通股票具有的基本权利不同,有些权利是优先的,这是指分配权利;有些权利受到限制,如投票表决权等。

优先股票的意义

对公司而言,一是可以获取长期稳定的公司股本;同时因为其股息固定,又可以减轻利润分配的负担。二是由于股东无表决权,这样可以减少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改变和分散。

对投资者而言,从积极意义上讲,收入稳定,而且在清偿财产时顺序也靠前,安全性高;从消极意义上讲,在公司利润高时,不能获得利润分配,收入会低于普通股东。

优先股票的优先条件

分配股息的顺序和定额 、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顺序和定额、行使表决权的条件、顺序和限制、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转让股份的条件等

(二)优先股票的特征

股息固定:股息在发行股票时就预先确定, 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无关。

股息分配优先:股息支付发生在普通股票之前。对公司盈利先支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其次才是优先股东股息;最后是普通股东股息

剩余资产分配优先:公司破产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配处在债权人和普通股东之间

一般无表决权:一般情况下不行使表决权,只有在涉及到股东权益的议案时才能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股票的种类

1、按照优先股息在当年未能足额分配时,能否在以后年度补发分为 :累积优先股、非累积优先股 (分类的角度)

2、按照能否参与或部分参与本期剩余盈利的分享分为 :参与优先股、非参与优先股

3、按照在一定条件下能否转换成为其他品种分为 :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

4、按照能否由原发行公司赎回分为 :可赎回优先股与可赎回优先股

5、按照股息是否变动分为: 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和股息率固定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

累积优先股是指历年股息可累积发放。由于公司亏损等原因不能正常发放优先股股息,可以累积由以后营业年度的盈利发放

有的国家规定,公司在分派当年盈利时,必须首先将当年和往年累积的优先股股息付清,在没有补足优先股股息之前,不能发放普通股股利

在实践中,有时累积优先股股东的股息也并不一定必然补足,如果公司积累了优先股股息,又打算发放普通股股息,则允许前者转换成为普通股,这有利于保护优先股股东的利益。

非累积优先股

定义:股息以营业年度进行结清,不累积

特点:股息发放以每个营业年度为界,当年结清。若公司本年度的盈利不足以支付全部优先股股息时,所欠缺的部分不予累积计算,股东也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营业年度补发。

对公司而言,不负担以往营业年度优先股股息负担,不加重公司付息分红的负担。而对于股东而言,收入的不稳定性差,因为公司盈利时才能获取固定的利息,公司盈利少时则得不到固定的股息

大多数优先股为累积优先股

参与优先股

定义:除了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与普通股东一起参与本期剩余盈利的分配

前提:足够的盈余、普通股东分得的股利不少于优先股股东的股息。

分类:全部优先股票与部分参与优先股票

非参与优先股票:按规定分得本期固定股息外,无权再参与对本期利润分配

可转换优先股

股票发行后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持有者将其转换成为其他种类的股票

转换对公司的意义:一是发行困难时争取投资者;二是较低的利息可以减轻利息负担

对投资者的意义:多了选择投资种类的机会。 公司盈利少时,不行使转换权利,相反则行使。

可赎回优先股票

定义:在股票发行后一定时期(预先确定,一般高于票面价值)可按特定的赎买价格(发行时确定)收回的股票 要求:赎回的股票必须在短期内予以注销

种类:强制性赎回(赎回权在发行公司)和任意赎回(赎回权在股东),大多数为强制性赎回优先股股票 ,赎回的目的:减少股息负担

不可赎回优先股: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赎回,公司获得长期稳定的资本

股息率可调整优先股票

定义:股票发行后股息率可以根据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的优先股票,而一般股票的股息率预先确定而不可调整 调整的时机:随市场上其他证券价格和银行存款利率的变化,与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状况无关

产生的背景:适应国际金融市场不稳定、有价证券价格经常波动、银行存款利率经常波动

股息率固定优先股票:发行以后股息就确定不再变动。

第四节 我国现行的股票类型 返回顶部

一、我国现行的股票种类

(一)国家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例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成为股份公司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资产就折算成国家股。

(二)法人股: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可支配的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非上市流通的股份。

(三)公众股:社会公众依法用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

(四)外资股:1、境内上市;2、境外上市。股份公司向外国或我国的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发行的股票

法人股

法人持股形成的是所有权关系,是法人经营自身财产的投资行为,但必须以法人登记

如果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或取得的股份,就属于国有法人股,它是国有股权的一部分(另一部分为国家股)

认购法人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通过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其他形式的资产出资,但这些资产必须进行估价

公众股

公众股的定义:社会公众依法用自己的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

在社会募集的情况下,除了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外,其余股份需要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我国《公司法》规定,社会募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份不得少于总数的 25% 。公司股本总额在 4 亿元以上的,这一比例为 15% 以上。

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者

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投资者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投资者

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境外上市外资股

构成: H 股、 N 股、 S 股、 L 股

红筹股:不属于外资股,指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但主要业务在中国内地或大部分股东权益来自中国内地的股票

二、我国的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针对非流通股、2005年9月4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我国股权分置全面展开 股权分置遵循三公原则,平等协商、诚信互谅、自主决策的原则基础上进行

股权分置相关会议方案须经有与会股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公司股票复牌后股票名称前加“G”,股改后原非流通股转成流通股12个月内不得上市流通转让,其满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超过50%,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0%。

择机进行新老划断,以后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公司不再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统一只发行一种股票——社会公众股 课堂练习:

1、记名股票的特点不包括(C )。

A、股东权利归属记名股东 B、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 C、安全性较差 D、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

2、从根本上决定股票价格的是股票的(B)。

A、财政政策 B、景气变动 C、市场利率 D、预期

3、有价证券是(A B)的表现形式。

A、财产价值 B、财产权利 C、财产证明 D、财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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