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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违反工作纪律可以罚款吗? 相关法律。

2016-01-27 09:30:2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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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违反工作纪律可以罚款吗? 相关法律。篇一
《质检处罚条例》

奖 惩 条 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店管理,规范运行程序和管理秩序,提高各级员工的自我约束能力,提升软、硬件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主要参照《旅游饭店星级划分与评定》、《员工手册》、《酒店各项规章制度》、《酒店各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及标准》、《质检奖惩条例》等相关文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酒店各部门。

第四条 本条例侧重于经济上的量化奖励和处罚,但经济上的奖惩不能取代其它奖惩形式,因此,本条例须结合行政人事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员工手册等相关文件合并贯彻执行。

第二章 重大过失的处罚

第一条 员工出现重大过失,应给予解雇处分。在解雇的同时,取消当月绩效收入(或浮动工资),并按下列条款给予附带经济处罚,本章第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均属于重大过失的处罚范围。

第二条 在外经营或投资与酒店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事业,罚款200—500元。

第三条 在外带薪从事兼职工作(包括病事假期间),罚款200—500元。

第四条 危害、威胁店内任何人士,罚款50—200元。

第五条 未经上级领导批准私配酒店钥匙,罚款50—200元。

第六条 殴打他人或互相打斗,罚款100—300元。

第七条 向客人或同事索取金钱或其它报酬,罚款100—300元。

第八条 在店内作不道德交易,罚款100—300元。

第九条 使用、携带或收藏毒品、麻醉剂、枪支、黄色书刊等违禁品,罚款200—500元。

第十条 泄露酒店机密情报或伪造酒店文件,罚款200—500元。 第十一条 加入国家机关认定的邪教组织、反动组织或黑社会性质团伙,罚款100—500元。

第十二条 私自换取外币,罚款200—500元。

第十三条 偷窃酒店、客人或同事的钱物,处以5—10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向上司行贿,除没收贿赂外,处300—80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回扣等商业贿赂,没收全部非正当所得,并罚款500—1000元,如给酒店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接受贿赂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酒店不适当场所赌博或围观赌博,罚款50—500元。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酒店设施、设备,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500元。

第十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外事纪律,罚款200—500元。 第十九条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累计旷工三天,罚款50—100元。

第二十条 组织或煽动罢工、斗殴、聚众闹事者,罚款200—500元,并承担造成后果的相关经济及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充分理由故意拒绝执行任务,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二条 没有敲门或未经客人允许而进入客人房间,造成较坏影响的,罚款50—200元。

第二十三条 冒名顶替有关检查(如考勤、体检等)、考试、考核者(本人及顶替者),罚款50—200元。

第二十四条 从酒店内向楼外抛扔物品,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承担经济和刑事责任外,罚款50—200元。

第二十五条 涂改、伪造、撕毁、隐藏单据,除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外,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 私自在酒店内推销自购物品,除没收物品外,处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私自消费酒店物料不按规定买单,私自购入填库者,除按规定买单外,处300—500元罚款。

第三章 严重过失的处罚

第一条 员工出现严重过失,在一年时间内,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二次无薪停职检查7天至1个月,第三次解雇处分。在给予以上行政处分的同时,取消当月50%—100%的绩效收入(或浮动工资),按以下条款给予经济处罚。本章第二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均属于严重过失的处罚范围。

第二条 擅自私调更衣柜或私自加锁或在更衣柜中存放有酒店物品,罚款10—50元。

第三条 当值时睡觉、闲聊、做私活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20—60元。

第四条 不服从管理、赌气离岗,在客人和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留店察看一个月,发固定工资的70%,并处50—2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管理人员由于工作渎职或擅离职守,由此给酒店造成损失的,留店察看一至三个月,其间发80%固定工资,并处罚款100—300元,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条 员工消费或其亲友、客人消费,从进入具体消费点起计算,超过15分钟未起单,按该消费点的最高消费额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如客房按当日门市价的6.5折)。员工消费或其亲友、客人消费,不起单或只起部分单的,除按该消费点的最高消费额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外,另处罚款100—300元。

第七条 各级员工一律不得擅自使用客房、KTV包房、棋牌包房等所有客用经营场所、设施,违者,除按该经营点的最高消费额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外,另处罚款100—300元。

第八条 因保管不善造成酒店物品丢失而不报告,私自购买填库者,处100—200元罚款。

第九条 未经批准,私自携友或其他人士到员工宿舍逗留、住宿,罚款20—100元。

第十条 在酒店内吵闹、污言秽语,扰乱酒店安宁,处20—1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私自使用酒店客用品或客用设施,除照售价赔偿外,处50—200元罚款。

兼职违反工作纪律可以罚款吗? 相关法律。篇二
《违纪职工处罚条例》

违纪职工处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守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体聘用制在册员工和临时性用工。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条例的制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公示,建立违规违纪处罚台帐。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宣传、贯彻、执行,依据本条例对本部门违规违纪人员进行处罚,并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建立违规违纪处罚记录台帐,对其它部门或人员的违规违纪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含)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研究处理,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审和仲裁,负责裁决违纪行为是否可移交司法机关等事宜。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公司规定程序开展工作,揭发、阻止、监督各种违规违纪现象。

第二章 违纪行为

第七条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严格禁止的行为(一类)

1 旷工:没有履行请假程序未到工作岗位的、私自让他人替岗的、没有按时销假的的行为。

2 不服从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调派,甚至威胁、恐吓上司或同事的行为。

3 工作时间以外关闭通讯设备无法联络,或拒绝接受领导、相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拒不履行或消极拖延未完成的工作任务的。

4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岗位职责,有章不循,有规不依,不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规范开展业务工作、不按工作流程进行生产作业,从而影响安全、管理和工作秩序的。

●不允许的行为(二类)

1 迟到:不按公司考勤制度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或到会的行为。

2 脱岗:值班或工作期间,没有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如脱岗就餐、洗浴、娱乐、健身等。

3 早退:没有按规定的时间、或当班工作没有完成、或不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擅自提前离开本工作岗位或会场的行为。

4 不参加岗位培训或应参加的会议,不遵守培训课堂、考试和会议纪律的。

●不提倡的行为(三类)

1 串岗:非业务原因,且未经允许或批准,到其它岗位或代其它岗位人员作不该作的事情的行为,如私自替岗,到别的部门或岗位上作与业务无关的事情等。

2 上班(值班)时间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干私活、闲谈、睡觉、玩耍、上网游戏聊天等。

第八条 违反工作、生活秩序的行为

●严格禁止的行为

1 在工作区域或集体宿舍区聚众闹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聚众观看或传播黄色淫秽物品等,或者在易燃易爆的工作场所吸烟,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和安全生产的行为。

2漫骂、对抗、攻击正在执勤的保安或纪律检查人员,打击报复他人的。

3 煽动或参与恶意怠工、集体上访、破坏工具或设施的行为。

4提供、传播虚假信息,制造谣言,扰乱正常工作开展,造谣惑众者。

5 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或拉帮结派,结党营私的。

6 私自启动或关闭厂区、宿舍或公共场所用电设施或其他机器设施的。

●不允许的行为

1 在工作区域或集体宿舍区大声喧哗、嬉戏、吵闹漫骂等。

2 醉酒上班或酒后影响正常工作或公司形象,或在公共场所吸烟的。

3在厂区内乱写乱贴标语,涂改、撕毁公司通知、通告或其他有效文件的。

4不按标准搞好责任区清洁卫生的。

5乱扔乱倒垃圾、杂物,破坏、损毁、玷污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行为。

●不提倡的行为

1 在工作时间私自会客或未经批准擅自带领非本公司员工出入厂区的。

2 交通工具等不按规定入位,乱停乱放的。

3 中午非公务饮酒或夜班人员晚上饮酒。

第九条 工作不作为的行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职责或义务,应该履行的行为而不履行或消极履行,致使公司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或给公司和他人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严格禁止的行为

1工作失职、工作开展不力、管理不力,造成基建、生产、安全、管理等损失或漏洞。

2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或下发的管理制度,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导致工作延误的。

3实行首问责任制被用户投诉、公司问责的。

4玩忽职守,隐瞒工作过失的。

5 执法不明,管理不严,袒护、包庇、纵容违纪违规行为。

●不允许的行为

1因工作不主动,处理不及时,正常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或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

2对所辖部门或员工缺乏指导,疏于管理,而造成的管理混乱,执行力低下等现象。

3不按时反馈信息,没有认真如实填写记录和报告,或他人代填的,敷衍了事的。

4 保管、保养不当,遗失公司重要资料、物品,或造成资料、物品失窃、非正常的浪费、变质或损坏。

第十条 违反财经纪律、损公肥己的行为:

●严格禁止的行为

1 违反财经纪律或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2 违反审批制度或程序,违规支付和出货的。

3帐目记录数据及工作流程混乱,致使收、发货物或资金发生走漏的。

4 破坏、损毁、贪污、盗窃、赠与、转让、挪用、挥霍、克扣、侵占同事或公司设施、财产的。

5 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6 冒用部门主管或其他负责人笔迹签发、伪造文件、资料的。

7 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的。

8 幕后操纵他人危害公司或他人利益的。

9 窃取、泄露公司资金、技术等秘密的。

●不允许的行为

1私自外借、出租、抵押公物,或利用公司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

2 不遵守物品放行规定,未经许可或检查,私自带出工具物品的。

3 利用公司管理漏洞或借其他机会投机取巧的。

4 虚报业绩、瞒报事故而蓄意妄取成绩、荣誉和个人私利者。

●不提倡的行为

在其它独立法人单位兼职。

第十一条 违反工作礼仪、道德准则的行为:

●严格禁止的行为

1 对公司领导、员工实施威胁、暴力或造谣诬陷、讽刺诽谤、恶意中伤、严重侮辱、抵毁名誉的。

2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靡乱,伤风败俗的行为。

●不允许的行为

1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不按规定穿戴统一制服(或劳保服装),不戴胸卡的。

2 不讲文明礼貌用语、服务态度、行为举止不符合服务规范的行为。

3 发现或知悉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而隐情不报者。

4 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没有及时阻止、检举,不积极配合违规违纪调查,拒不提供证据或拒不作证的。

第三章 处罚和申诉

第十二条 责任人分类

1、直接责任人: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没有履行工作职责或其它因素直接导致事件发生的个人或团队,指使、怂恿他人者按直接责任人对待。

2、直接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向上追溯责任时的第一级领导干部(包括班组长)。

3、首席负责人:指部门经理或主持工作的部门负责人。

4、分管领导:指分管各部门的副总经理。

5、相关责任人:指对事件负有连带责任的相关人员。

第十三条 处罚分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等。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职、免职、待岗、辞退等;经济处罚包括:赔偿损失、罚款、绩效考核扣分、扣除工资和取消各种奖金等;公司员工触犯法律或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分。

第十四条 班组长及以下员工违反第三类行为规范,第一次免责,第二次警告,第三次记过;违反第二类行为规范,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记过,第三次待岗(待岗时间根据情节轻重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最短1个月,最长3年);违反第一类行为规范的,一次记过,二次待岗,三次辞退,每旷工1天按1次计算。

第十五条 部门副经理及以上员工违反第三类行为规范第一次警告处分,第二次记过,第三次降职;违反第二类行为规范,第一次记过,第二次降职,第三次免职;违反第一类行为规范的,一次免职,二次待岗,三次辞退。

第十六条 在岗期间被刑事拘留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收受钱财的,挪用、克扣、盗窃、非法占用公司或他人财物的,应如数退还或上缴公司。

第十八条 违规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直接责任人承担60%,直接责任领导承担20%,

兼职违反工作纪律可以罚款吗? 相关法律。篇三
《工作纪律》

工作纪律规定

1·目的:为建立一套统一的、明确而具体的工作纪律,使员工行为有所参照,加强员

工对公司、工作和同事的责任感,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利益。 2·范围:适用于质管部所有员工。

3·职责:

3.1质管部经理负责整个部门范围内工作纪律的执行与落实。

3.2各主管负责职责范围内工作纪律的执行与落实。

3.3所有员工都应遵守工作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4·纪律程序:

4.1质管部工作纪律等级为

A— 口头提醒

B— 书面警告

C— 严重警告

D— 下岗培训

4.2执行步骤

4.2.1口头提醒

如果员工表现与其工作要求不符时,主管有责任对其口头提醒,并完成下 述内容

a.讨论表现与要求之间的距离;

b.讨论后果对工作或其他同事的影响;

c.讨论改进的必要性并达成具有时间性的协议;

d.双方在谈话记录上签字。

4.2.2书面警告

如果员工表现与其工作要求严重不符、口头提醒改进效果不佳、半年内有 三次口头提醒时,主管有责任对其书面警告,并完成下述内容

a.讨论表现与要求之间的距离;

b.讨论后果对工作或其他同事的影响;

c.讨论改进的必要性并达成具有时间性的协议;

d.填写书面警告通知单。

4.2.3严重警告

如果员工有重大违规表现、书面警告改进效果不佳、半年内有

三次书面警告时,主管有责任对其严重警告,并完成下述内容

a.讨论表现与要求之间的距离;

b.讨论后果对工作或其他同事的影响;

c.讨论改进的必要性并达成具有时间性的协议;

d.填写严重警告通知单。

4.2.4下岗培训

如果员工有重大违规表现且情节严重者、严重警告改进效果不佳、半年内 有三次严重警告时,主管有责任劝其下岗培训,并完成下述内容

a.讨论表现与要求之间的距离;

b.讨论后果对工作或其他同事的影响;

c.讨论改进的必要性并达成具有时间性的协议;

d.填写下岗培训通知单。

5·纪律原则

以下原则是对员工的一种期望及发生违章时相应的惩戒,在此规定纪律原则本质上 应被更多地视为一种制止措施,而非一种惩罚。

5.1伪造、欺骗

伪造、欺骗是指员工为谋求公司的优惠或利益而进行的各种伪造欺骗行为,以 及用伪造、欺骗的手段获得资格从公司骗取相应的优惠和利益。

违反本纪律者将受到等级D的处罚,该类事例如下,但并不仅限于这些事例:

5.1.1为谋求公司的优惠、利益或相应的资格而提供错误或误导信息。

5.1.2在公司授权的调查中故意提供或出示伪造的证词或证据。

5.1.3恶意捏造事实破坏公司形象、损坏同事及产品的良好声誉,未经授权泄露 公司机密。

5.1.4窜改公司记录、文件或伪造签名;

5.1.5串通同事、上司、竞争对手、顾客或任何人欺骗公司;

5.1.6有意为他人打卡或允许他人为自己打卡;

5.1.7通过欺诈手段获得或企图获得公司或他人财产;

5.1.7未经允许对外兼职或为其他顾主提供服务;

5.1.8谎称生病或其他借口逃避工作;

5.1.9隐瞒工作中的缺点而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5.1.10未达到公司或上司工作上的保密要求。

5.2偷窃、贿赂及贪污

偷窃指任何一种偷盗、抢劫、占有公司财产或他人财产的行为。

贿赂及贪污指任何一种为个人利益向其他员工或当事人之上司贿赂及以牺牲公 司利益而接受贿赂、以及贪污公司金钱或财产的行为。

违反本纪律将受到D级处罚。

5.3攻击

攻击指的是在公司范围内或工作时间内任何对同事、供应商或他人进行身体或口 头的蓄意攻击。

违反本纪律者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受到等级B至D的处罚,该类事例如下,但并 不仅限于这些事例:

5.3.1故意使他人遭受身体伤害;

5.3.2在公司场合内的任何时间内对同事、上级、访客、顾客的严重不礼貌、蛮横、 不尊重或侮辱行为;

5.3.3对同事、上级、访客、顾客使用造谣中伤、污蔑或诽谤性的语言或手势;

5.3.4散播谣言;

5.3.5企图损害另一名员工的名誉,使其不受尊重、不被信任或受辱;

5.3.6威胁、恐吓或强迫同事或他人;

5.3.7为谋求个人私利而搞小团体,影响团结或工作。

5.4违命

违命指故意拒绝上司的工作或安排。

违反本纪律者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受到等级B至D的处罚,该类事例如下,但并 不仅限于这些事例:

5.4.1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服从上司发出公务上的命令或具体指令,其中包括无 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分配的工作,换班或转换工作地点;

5.4.2在获准且表示愿意加班后,无正当理由而未加班;

5.4.3对上司工作讨论之外的顶撞、不尊重及不服从;

5.4.4违反公司的其他规定。

5.5弃职

弃职是指在工作期间或工作范围内构成放弃职责的任何一种行为或活动。

违反本纪律者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受到等级A至D的处罚,该类事例如下,但

并不仅限于这些事例:

5.5.1放弃工作或玩忽职守导致公司财产或其他方面的损失;

5.5.2未经批准的缺勤;

5.5.3迟到或早退;

5.5.4离岗5分钟未经允许、批准或告知(紧急情况而上司不在时);

5.5.5在工作时间内闲逛或消磨时光;

5.5.6当班时睡觉;

5.5.7未准时填报日报表或填写内容不真实、不认真。

5.6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指的是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司范围内的任何一种疏忽导致公司的损失或 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行为。

违反本纪律者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受到等级A至D的处罚,该类事例如下,但 并不仅限于这些事例:

5.6.1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司范围内的疏忽或大意的行为,导致自身伤害、对他人的 伤害或公司财产的损失;

5.6.2有意消极怠工;

5.6.3对布置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完成或效果不佳者;

5.6.4不遵守工作程序与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5.7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指的是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司范围内的任何一种低格调或不当行为或活 动。

违反本纪律者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受到等级A至D的处罚,该类事例如下,但 并不仅限于这些事例:

5.7.1在工作时或公司场所内参与嬉闹、跑跳、打斗、投掷物品;

5.7.2恶作剧或嬉闹,导致公司或他人财产损失;

5.7.3因疏忽或嬉闹导致他人受伤;

5.7.4故意破坏或企图破坏公司或他人财产;

5.7.5在工作时或公司场所内丢弃废物,危害环境卫生;

5.7.6教唆、引诱或威胁他人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或与工作职责相抵触的行为;

5.7.7无正当理由不穿工作服、佩带工卡或着装不整齐;

5.7.8工作时或工作场所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5.8其他

其他指的是所有上述条款中未提及的任何一种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司范围内的的 不良行为及错误行动。

违反本纪律者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受到等级A至D的处罚。

本规定若有同公司规章制度违背者,以公司规章制度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在质管部。

质管部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青岛塑料模具实业公司质管部

绝密

日期

兼职违反工作纪律可以罚款吗? 相关法律。篇四
《工作纪律具体要求》

上海古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员工工作纪律的具体要求

为提高公司良好形象,营造美好的工作环境,对公司员工工作纪律作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 各部门员工必须遵守公司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违之罚款30元/次。

二、 不得代签到或伪造签到,违之罚款100元/次。

三、 公司员工有事请假、调休,必须履行请假、休假手续,未履行且擅自离岗者,视为旷工处

理,并罚款200元/次。

四、 工作时间,未经车间负责人同意,不得串岗、离岗、不得无证操作相关设备、议器(如行

车、叉车、电焊等)。违者罚款包括但不等于50-200元/次。

五、 严格遵守公司内一切规章制度、通知和通告要求,违之,按相关制度处罚。

六、 各部门必须服从上级领导安排,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作岗位时,不得互相推逐、消极怠工。

七、 不得将与业务无关的非公司人员带入工作区域,违者罚款200元/次。

八、 不得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机器之设备,违者罚款100元/次。

九、 未经同意,不得将公司财物挪为私用或带出公司,违者罚款包括但不等于500元-1000元/

次。

十、 不得浪费生产材料、办公用品,违者处以书面警告一次。

十一、上班上岗期间,员工必须配戴好各种劳保用品,工作时必须按工艺流程操作生产,不得违

规操作,违者罚款200元/次。

十二、上班时间不得大声喧哗、打闹、睡觉、嬉戏、聊天、上网、看电影、游戏等扰乱工作秩序

的行为,违者罚款包括但不等于50元-200元/次。

十三、工作期间,不得聚众斗殴、制造散播谣言、恶意中伤或辱骂他人,违都罚款200元/次以上。 十四、掌握公司机密文件(如档案、客户资料、员工薪酬)的人员,不得随意泄露公司机密,不

得越权翻阅公司的账簿、表册或涵件。违者罚款包括但不等于500元-1000元/次,情节严重者直接开除。

十五、本要求只适用于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及兼职人员。

兼职违反工作纪律可以罚款吗? 相关法律。篇五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

国家信访局

第16 号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己经监察部2008年3月7日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4月17日第2次部务会议、国家信访局2008年4月8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6月22日由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 察 部 部 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国家信访局局长: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

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臵而未到现场处臵或处臵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臵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条 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

或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兼职违反工作纪律可以罚款吗? 相关法律。篇六
《酒店质检奖惩条例》

酒店质检奖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酒店管理,规范运行程序和管理秩序,提高各级员工的自我约

束能力,提升软、硬件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主要参照《旅游涉外饭店星级划分及评定》、《员工行为规

范》、《员工手册》等相关文件。

第三条 本条例侧重于经济上的量化奖励和处罚,但经济上的奖惩不能取代其它

奖惩形式,因此,本条例须结合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员工手册等相关文件合并贯彻执行。

第二章 甲类过失的处罚

第一条 员工出现甲类过失,应给予解雇处分。在解雇的同时,取消当月收入,并按下列条款给予附带经济处罚,本章第二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均属于甲类过失的处罚范围。

第二条 在外经营或投资与酒店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事业,罚款200~500

元。

第三条 在外带薪从事兼职工作(包括病事假期间),罚款200~500元。

第四条 危害、威胁店内任何人士,罚款50~200元。

第五条 未经上级经理批准私配酒店钥匙,罚款50~200元。

第六条 殴打他人或互相打斗,罚款100~300元。

第七条 向客人或同事索取金钱或其它报酬,罚款100~300元。

第八条 在店内作不道德交易,罚款100~300元。

第九条 使用、携带或收藏毒品、麻醉剂、枪支、黄色书刊等违禁品,罚

款200~500元。

第十条 泄露酒店机密情报或伪造酒店文件,罚款200~500元。 第十一条 加入国家机关认定的邪教组织、反动组织或黑社会性质团伙,罚

款100~500元。

第十二条 私自换取外币,罚款200~500元。

第十三条 偷窃酒店、客人或同事的钱物,处以5~10倍的罚款。 第十四条 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或向上司行贿,除没收贿赂外,处300~800

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回扣等商业贿赂,没收全部非正当所得,并

罚款500~1000元,如给酒店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接受贿赂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酒店不适当场所赌博或围观赌博,罚款50~500元。 第十七条 故意损坏酒店设施、设备,除照价赔偿外,罚款200~500元。 第十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外事纪律,罚款200~500元。 第十九条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个月累计旷工三天,罚款50~100元。 第二十条 组织或煽动罢工、斗殴、聚众闹事者,罚款200~500元,并承担

造成后果的相关经济及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充分理由故意拒绝执行任务,罚款100~300元。 第二十二条 没有敲门或未经客人允许而进入客人房间,造成较坏影响的,罚

款50~200元。

第二十三条 冒名顶替有关检查(如考勤、体检等)、考试、考核者(本人及

顶替者),罚款50~200元。

第二十四条 从酒店内向楼外抛扔物品,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承担经济和刑事

责任外,罚款50~200元。

第二十五条 涂改、伪造、撕毁、隐藏单据,除补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外,

罚款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 私自在酒店内推销自购物品,除没收物品外,处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私自消费酒店物料不按规定买单,私自购入填库者,除按规定买

单外,处300~500元罚款。

第三章 乙类过失的处罚

第一条 员工出现乙类过失,在一年时间内,第一次给予书面警告,第二

次无薪停职检查7天至1个月,第三次解雇处分。在给予以上行政处分的同时,取消当月50%~100%的绩效收入(或浮动工资),按以下条款给予经济处罚。本章第二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均属于乙类过失的处罚范围。

第二条 擅自私调更衣柜或私自加锁或在更衣柜中存放有酒店物品,罚款

10~50元。

第三条 当值时睡觉、闲聊、做私活及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罚款20~60

元。

第四条 不服从管理、赌气离岗,在客人和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留店

察看一个月,发固定工资的70%,并处50~200元的罚款。

第五条 管理人员由于工作渎职或擅离职守,由此给酒店造成损失的,留

店察看一至三个月,其间发80%固定工资,并处罚款100~300元,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条 员工消费或其亲友、客人消费,从进入具体消费点起计算,超过

15分钟未起单,按该消费点的最高消费额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如棋牌按12小时,客房按当日挂牌价的6.5折)。员工消费或其亲友、客人消费,不起单或只起部分单的,除按该消费点的最高消费额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外,另处罚款100~300元。

第七条 各级员工一律不得擅自使用客房、KTV包房、桑拿包房、棋牌包

房等所有客用经营场所、设施,违者,除按该经营点的最高消费额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外,另处罚款100~300元。

第八条 因保管不善造成酒店物品丢失而不报告,私自购买填库者,处

100~200元罚款。

第九条 未经批准,私自携友或其他人士到员工宿舍逗留、住宿,罚款20~100

元。

第十条 在酒店内吵闹、污言秽语,扰乱酒店安宁,处20~1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私自使用酒店客用品或客用设施,除照售价赔偿外,处50~200元

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吸烟条例,擅自在工作场所或其它禁烟区吸烟,罚款20~100

元。

第十三条 损耗、损坏客人物品或酒店设施,除照价赔偿外,处100~300元

罚款。

第十四条 挑拨引起打架斗殴事件,罚款100~300元。

第十五条 偷吃酒店或客人的食物,罚款20~100元。

第十六条 擅自进入酒店规定的禁区,罚款20~200元。

第十七条 旷工一天,除按有关制度处罚外,并处罚款50~100元。 第十八条 转让或使用他人考勤卡、就餐券,罚款20~50元。 第十九条 拾遗不报,除追回拾遗物品外,罚款50~300元。 第二十条 在上班当值时间,擅离工作岗位或串岗闲荡,罚款20~200元。 第二十一条 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报告,罚款20~100元。 第二十二条 当月迟到或早退三次以上,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罚款20~100

元。

第二十三条 私自收取小费而不上交,除追交外,罚款20~100元。

第二十四条 发表虚假或诽谤言论,影响客人或其他员工声誉,罚款20~100

元。

第二十五条 伪造病假证明,罚款20~100元。

第二十六条 擅自张贴或涂改、撕毁通告栏内的任何告示,罚款20~100元 第二十七条 违反员工餐厅守则、安全管理条例、员工住宿规定,罚款20~100

元。

第二十八条 因懈怠疏忽而造成工作损失,除赔偿损失外,处20~2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带有酒态上班当值,处20~1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丢失酒店贵重物品,照价赔偿,并视情节处10~100元罚款。

第四章 丙类及其他过失的处罚

第一条 员工出现丙类过失,在一年时间内,第一次予以口头警告,第二次予

以书面警告,第三次予以7~15天的无薪停职处分或解雇,第四次予以解雇处分。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取消当月10~50%的绩效收入,并按以下条款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条 着装、仪容、仪表违规的处罚:

1. 不按规范要求着工装、穿工作鞋、系领带、领结、戴安全帽、佩带工

号牌,每违规一项次,罚款10元。

2. 在工装外着其他装或毛衣、内衣领、袖露出工装外等不规范着装,每

违规一项次,罚款10元。

3. 上班时所穿工装不整洁,罚款10元。

4. 员工梳披肩长发,染黑色以外的头发,男员工留胡须、耳发,女员工

不化淡妆,违者每项次罚款10元。

5. 留长指甲、染指甲,罚款10元。

6. 上班时,仪态、举止未达到酒店要求,如靠墙、叉腰、掏耳朵、挖鼻

孔等违规举止,每项次罚款10元。

7. 在上班时间配带手机、BP机等现代通讯工具,罚款10元(主管以上管

理人员、特殊岗位除外)。

8. 在工作时间嚼口香糖或吃零食,罚款10元。

第三条 礼节、礼貌不规范的处罚

1. 话务员接转电话不使用或未完全使用规范标准用语,罚款20元。一般

员工接听电话不称呼“您好”及报岗位名,罚款5元。

2. 员工遇到上司不主动礼貌招呼,罚款5元。

3. 员工在营业区域、参加会议和对客服务时不使用普通话,罚款10元。 4. 违规使用客用设施,不使用指定的员工通道,罚款10元。 5. 在工作场所高声喧哗,罚款10元。

6. 在酒店区域内遇到客人,不主动微笑、侧身让道、问候,罚款10元。 7. 在对客服务时,不按酒店规定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致词,如在餐厅

包房不致欢迎词,进入棋牌室、客房服务不通报等,罚款10元。 8. 在岗时,电话铃声响三声后不接听,罚款5元。

9. 在客人之前挂断电话,罚款5元。

10. 进入上司办公室前不敲门或未经同意擅自进入,罚款5~10元。 11. 在工作场所或面客摆弄头发、整理着装等,罚款5~10元。 12. 在工作场所或面客时扑粉化妆、整理鞋袜,罚款5~10元。 13. 在工作场所对上司、同事使用不规范称呼,如不称“王经理”、“李主

管”而称“王哥”、“李姐”、“李XX”等,罚款5~10元。 14. 接打电话时用语不规范,或态度不好,或恶语伤人,被客人投诉或员工

举报,罚款10~50元。

15. 迎宾员不主动为客人引路、招电梯,罚款5~10元。 16. 不礼貌地高声与客人、上司、同事对话,罚款10~20元。

第四条 工作、服务不达标的处罚

1. 工作、服务不主动、热情、耐心、周到,一旦被投诉,罚款10~50元。 2. 收银员、总台接待、商务中心文员不按服务程序操作,引起客人投诉,

罚款10~100元。如给酒店造成经济损失,应按责任大小进行赔偿。 3. 少收或超收客人消费金额,当事人除赔偿或退还少收或超收金额外,

另处50~100元的罚款。

4. 故意隐瞒客人投诉,情节较轻,罚款20~200元。 5. 所有电脑操作人员,不按电脑操作程序、规范操作,造成系统瘫痪,

根据情节和后果,酌情赔偿经济损失,并处10~200元的罚款。 6. 当值服务员不认真检查客人消费后房间房态而导致房间物品缺损,须

按进价赔偿,并处10元罚款。

7. 采供、工程等支持部门员工因工作不及时、不认真,工作失误,影响

营业部门的正常经营而被投诉,经查属实,罚款10~100元。 8. 员工未按规定关闭门窗、灯光、空调、水、电、气、电脑等情况之一

者罚款10元,由此造成严重后果,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9. 管理人员越权打折,罚当事人、收银员各20元外,处当事人打折差额

的1~5倍罚款。

兼职违反工作纪律可以罚款吗? 相关法律。篇七
《安全监察经济处罚管理办法》

安全监察经济处罚管理办法

1 范围

1.1为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和安全工作的有序运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员工和外来人员以及提供劳务的各单位(其中包括来厂施工、实习、参观、办事以及支援工作等人员)。

2

职责

2.1安全处负责对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2.2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2.3总经理办公室、人事处、生产运行处、企管法规处配合安全处进行劳动纪律抽查。

3

工作程序与要求

3.1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处按本办法进行处罚。

3.2安全监察的内容

3.2.1 劳动纪律的监察内容及处罚办法

凡新员工入厂,都要进行严格的劳动纪律教育,并进行考试,做到劳动纪律教育不过关不能进厂,不能进装置。外委施工人员及外委培训实习人员也要按照正式员工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劳动纪律教育和培训,并加大管理和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

为劳动纪律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劳动纪律教育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纪律检查记录,在值班日记中增设劳动纪律检查记录的内容。

3.2.1.1凡工作时间内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情均属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其主要表现:

a、迟到、早退及无故旷工。

b、班中不及时按科检法巡检顶牌。

c、班前、班中饮酒、工作时间洗澡、理发、看杂志、报纸、下棋、打扑克、搞娱乐活动等。

d、工作时间脱岗、串岗、打盹、睡觉、打闹、干私活、打架骂人、带烟带火进厂。

e、公司检查劳动纪律时通风报信或包庇、隐瞒出伪证,检查时反锁门、挂窗帘者。

f、值班人员不在岗、不按时到岗,不按规定查岗、不填写值班日记

g、进入工作岗位或施工现场,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者。

3.2.1.2对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罚:

安全处下达违纪通知单,月业绩考核时扣除违纪者本人当月全部奖金20%~100%,同时受株连的相关人员按以下比例扣奖: a、班长按扣违纪人员奖金的80%扣奖。

b、直属单位值班人员按扣违纪人员奖金的50%扣奖。

c、直属单位及下属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按扣违纪人员奖金的 20%扣奖。

d、如违纪人员违纪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员工违纪行政处罚条例》处理。

e、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由公司做出处理的,二级单位不再重复处理,涉及株连的不允许转嫁违纪本人或集体。 f、各单位自行检查违纪员工的扣奖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3.2.2工作纪律的监察内容及处罚办法

a、在岗位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听收音机、收录机、数码产品,看电视、玩电脑游戏。

b、坐姿不端、脚放到凳子或操作台上;工作场所闲谈,用办公电话闲聊。

c、公司会议不按要求着装。

违反上述工作纪律的处以20—100元罚款。

3.2.3

工艺纪律的监察内容及处罚办法

3.2.3.1

工艺纪律包括:岗位操作记录、交接班日记、仪表记录、技术台帐和生产大事记必须工整。

3.2.3.2

生产装置的工艺卡片必须上墙。

3.2.3.3

工艺变更必须有审批手续。

3.2.3.4

大机组联锁,安全自保投用正常,摘除要有正常手续。

考核:以上内容按照技术发展处、生产运行处、机动设备处有关规定执行。

3.2.4操作纪律的监察内容及处罚办法

3.2.4.1

本年度生产装置操作平稳率指标不低于98.5%。

3.2.4.2

违反工艺指标、操作规程、操作程序卡。

考核:按照技术发展处、生产运行处有关规定执行。

3.2.5施工纪律的监察内容及处罚办法

3.2.5.1 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生产区内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违章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3.2.5.2

外来施工人员和外委培训人员所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办理临时入厂证,入厂人员要持证入厂,无证或持过期证入厂者,除本人罚款50元外,对用人单位给予100~500元罚款。若发现有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每人每次100~500元的处罚。

3.2.5.3

认真执行各种作业票制度(工业用火票、用电票、破土票、放射线作业票、有限空间作业票、检修作业票等),严格审批手续。

3.2.5.4

各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凡施工单位违章,属地单位负责施工的领导和安全监督要负管理责任并参照3.2.1.2株连。

考核:没有票证施工造成事故者重罚,并按照《事故管理办法》考核。

3.2.5.5

各单位和个人凡有违反下列法规、制度的行为处以100~1000元的罚款。

a、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委派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操作。

b、对机械设备不按规定装设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识,或损坏后又不及时修复或直接责任者。

c、对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和问题不认真解决,有关部门提出意见,逾期不解决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

d、重大及较危险场所施工没制定施工方案或方案中无安全条款的单位管理者。

e、不听劝阻,擅自违章冒险作业者;本人无操作证,私自从事或怂恿他人从事特殊工种操作者。

f、单位范围内发现烟灰、烟头及烟盒或确认有吸烟气味。

g、机动车不安装阻火器、超速、违章行驶及擅自进入生产区或未经办票进入生产装置、西山罐区。

h、未按规定办理进入西山罐区手续进入西山罐区者。

i、未按规定办理作业票私自作业(指工业用火、用电、破土、放射线、有限空间作业及占封道等各种票据)。

3.2.5.6

外来人员及单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造成火灾及人身伤亡,设备损坏者,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罚款1000~5000元。

3.2.5.7

凡在厂内吸烟者,按“员工违纪行政处罚条例”执行。

3.2.5.8

被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单后,三日内将款送财务处,从第四天开始,每过期一日加罚10%,对拒罚者,从财务决算中累计扣除。

3.2.5.9

单位相应成立检查小组,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每月组织两次集中查岗(一班、三班)白班不定期检查。并在每月七日前将检查情况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安全处,安全处对各单位查岗情况,做为年终的一项考核内容。

4

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安全检查台帐

2010年3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兼职违反工作纪律可以罚款吗? 相关法律。篇八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印发〘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中纪发〔200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2008年7月4日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信访工作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对信访工作违纪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二、本解释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三、本解释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处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处理: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臵而未到现场处臵或处臵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臵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九、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十、有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十一、有本解释第四条至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兼职违反工作纪律可以罚款吗? 相关法律。篇九
《卫生监督人员工作纪律规定》

卫生监督人员工作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员管理,保证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政和公正廉洁,正确处理工作中与工作对象的关系,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湖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外勤工作纪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卫生监督员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聘任的在法定监督范围内进行卫生监督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放射卫生监督员、学校卫生监督员、传染病管理监督员等不同类别的监督员。

第三条 卫生监督外勤工作是指卫生监督工作人为履行职责,对企业执行工作任务。

第四条 卫生监督外勤工作人员所需的交通、住宿、误餐补助等方面费用按卫生监督所内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卫生监督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各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工作程序等,自觉遵守市卫生监督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整齐,亮证执法,持证上岗,两人或两人以上外出执勤(检查、处罚等),并依照法定程序和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卫生监督人员必须增强服务意识,文明执法,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杜绝“四难”发生;实行首问负责制,有问必答,无

服务忌语,谦虚谨慎,态度和蔼。

第八条 承担外勤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 不准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徇私枉法,索贿受贿。

(二) 不准接受由卫生监督工作对象安排的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对象单位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 不准接受工作对象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工作对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四) 不准无偿使用工作对象的交通工具。卫生监督员外出执行公务所需交通工具由卫生监督所自行解决。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使用工作对象工具的,按每公里1元计费,付费时间滞后10天交纳的视同违反本规定。

(五) 不准无偿占用或借用工作对象的移动电话、电脑等办公设备。

(六) 不准索要、接受工作对象的“红包”、礼金、礼品、产品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 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单位生产的产品。

(八) 不准让工作对象报销公务活动和个人消费的费用。

(九) 不准参加工作对象安排的娱乐、桑拿、旅游等活动。

(十) 不准向工作对象提出与卫生监督外勤工作无关的要求。 (十一)不准私自收费、提高收费标准,打白条或乱收费,乱罚款。

(十二)不准以言、以情、以权代法,挟嫌报复,假公济私。

(十三)不准越权监督和执法。

(十四)不与被监督单位建立经济关系,不担任被监督者的顾问或在被监督单位兼职。

第九条 卫生监督人员遇有与被监督者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有碍公正执法情况时,应当回避。

第十条 卫生监督人员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恪守职业道德。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中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执行政务“五公开”制度:

(一) 公开各种法律程序及规定;

(二) 公开卫生许可证的颁发标准;

(三) 公开检测项目、采样数量及监督检测结果;

(四) 公开各种收费标准;

(五) 公开卫生监督人员姓名、职务及编号等。

第十一条 对违反以上纪律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相应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发生违反外勤工作纪律的科室,要按照党风廉正建设责任制和责任分析、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领导责任分析,视不同情况给予负有领导责任者通报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外勤工作纪律,侵占工作对象经济利益的,本人要如数退赔,科室领导要登门道歉。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员中午不准饮酒。不论何种原因,违反一次罚款5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所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卫生监督人员工作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外勤的工作人员要将卫生监督人员工作纪律告知卫生监督工作对象单位,接受工作对象监督。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兼职违反工作纪律可以罚款吗? 相关法律。篇十
《第十章纪律与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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