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篇一《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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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篇一
《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公司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为了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打造一个优美舒适、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一、范围
环境卫生范围包括:办公室、门卫室、公共卫生区域、会议室、生产车间、员工宿舍、卫生间、饭堂、产品展厅。
二、卫生要求和标准
(一)办公室、门卫室
1、 办公桌面各种资料、工具、文件、配件等均应放置整齐、美观;
2、室内不准堆放杂物,垃圾应及时清理,不准堆积,对于一些易坏的物质,避免过夜发霉产生难闻气味影响办公环境,应该带离办公室;
3、 保持室内网线、电线等线路整齐,不零乱,杜绝安全隐患;
4、设备、纸张要摆放整齐,因打印等产生的各种废纸、杂物要放入垃圾筐内,未用完的纸张应放回原处,不得造成浪费;
5、 门、窗洁净,玻璃明亮、无尘土,窗帘整洁;
6、 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搞好个人卫生,保持服装、头发干净、整洁;
7、 注意节约用电,做到人走关闭电源等,严禁在办公室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8、 办公室严禁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
9、 下班时,应整理干净办公桌上所用物品,座椅置于桌下,所有废弃物品必须投放于垃圾筐中;
10、办公区域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11、办公桌面、计算机、电话机、打印机、沙发表面及其他柜面洁净,无污垢;
12、门卫室要保持监控视频正常运转和清晰;
13、行政专员监督办公室卫生情况,对于违反事宜给以批评。
(二)公共卫生区域
1、公共区域包括楼梯走道、生活区、公司大门口;
2、公共区域至少每日清扫一次,保持地面和墙壁无泥渣、无涂鸦、无水痕;
3、每位员工都应爱护花草等绿色植物,严禁在绿色植物花盆内乱倒水、茶叶、赃物等影响植物生长;
4、公共区域各类物资或样品必须摆放整齐,不得乱堆乱放;
5、严禁在公共区域乱扔杂物,乱吐痰,影响卫生情况。
(三)会议室
1、会议结束后要及时把椅子摆放整齐和关闭电器电源;
2、会议桌,会议椅要保持洁净无灰尘、无水痕;
3、会议室物品使用完毕后要按原来位置摆放整齐;
4、未经同意,不得随便乱动会议室电器器材,以免造成不能正常工作。
(四)生产车间
1、 物料陈列要进行分类和堆放整齐,按照易燃物资与火源隔离存放的原则;
2、 生产车间要实现无尘土、无异味、干净整洁、明亮宽敞;
3、 生产工人要按要求佩戴安全生产工具;
4、 车区内不准随地吐痰、乱扔乱堆杂物,对于生产废料要及时给予处理;
5、 对于产品要做好安全保护措施,严禁故意破坏产品的行为;
6、下班后应先整理干净和摆放好物资,并关闭电源、水龙头、电焊气体瓶,杜绝资源浪费及安全隐患的存在。
(五)员工宿舍
1、爱护公物,不得在墙壁上桌子上乱写、乱画、乱雕、乱砍、乱挖;
2、不得躺在床上抽烟,避免烟头点着蚊帐被子等易燃物料,产生安全隐患;
3、室内不准乱堆乱放,垃圾应及时清理,对于一些易坏易产生难闻气味的物质,应该及时清理;
4、休息时间要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5、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做到人走关闭,严禁在办公室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
6、室内应该保持干净、整齐、无异味,不得乱吐痰、乱扔烟头、乱放臭袜等。
(六)卫生间
1、卫生间必须保证设施完好,标志醒目,上下水道畅通,无跑、冒、滴、漏现象,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
2、定时打扫,全天保洁,通风良好,做到各种设施干净无污垢,地面无积水、无痰迹、无异味、无蝇蛆和烟头;
3、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保持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印、无杂物;
4、便后及时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当天清理,便池内严禁丢弃报纸和杂物,以免造成管道堵塞;
5、卫生间墙壁上严禁乱写乱画,严禁故意损坏卫生设施;
6、严禁把烟头扔到小便池内,以免造成堵塞;
7、不定时检查卫生纸使用情况,及时填补。
(七)饭堂
1、餐桌座椅摆放整齐、桌面清洁;
2、餐厅地板光亮,墙壁、天花板没蜘蛛网;
3、餐厅、厨房、走廊地面勤拖洗,保持无污渍、无积水、无杂物;
4、剩余饭菜不得乱倒乱扔,应该倒在指定地方;
5、厨房里大件物品均放在固定位置,炉灶、菜台清洁光亮,炉灶无漏油、漏水、漏烟现象;
6、用过的餐具、炊具要及时消毒,并摆放指定位置,保持整齐、干净,确保用餐安全卫生;
7、积极贯彻除四害要求,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蟑螂等害虫,确保用餐安全卫生;
8、厨房人员要按要求着装,佩戴口罩和帽子;
9、节约用电、用水、用煤气,做到及时关闭,杜绝资源浪费及安全隐患的存在;
10、非厨房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入内。
(八)产品展厅
1、做到样品摆放整齐,无灰尘、无水痕、无破损;
2、保持展厅内明亮、清洁、无异味,空气清新;
3、不得在展厅内乱堆乱放杂物;
4、未经展厅负责人同意不得随便搬动样品位置;
5、不得故意损坏样品,造成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三、管理规范
1、各区域环境卫生由相应人员负责完成,但总体由行政专员负责监督和给予评分;
2、违反以上相关规定或没有履行监督责任,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处罚,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并处罚50元,第三次起给予记过并处罚100元。
四、本规定从2012年 月 日开始施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篇二
《企业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 目的
加强公司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培养员工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工作作风,为员工提供整洁舒适的工作环境,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2 职责及适用范围
2.1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
2.2责任
厂部:负责每月一次的抽查工作;
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和督促保洁和员工打扫各自区域的环境卫生; 员工:负责各自责任区的清洁工作。
2.3车间区域划分
2.3.1公司卫生实施包干原则,包干以就近原则、谁使用谁包干、分块分片包干的办法。各部门应将卫生包干区分解、落实到班组、个人。
2.3.2区域划分:(附图)
3 卫生管理规定
3.1 公司个场所卫生管理细则:
3.1.1公共区域卫生管理:
(1)绿化区域
无白色垃圾;无断落树枝;无明显其他杂物。
(2)道路(晒砂处除外):
无白色垃圾;无大颗粒杂物;无掉落污泥;无其他明显杂物。
(3)厂房外围
①各车间责任区卫生实行日清扫日清洁制度;
②责任区内无杂物、无卫生死角;
③责任区内排水沟保持畅通;
④责任区内无乱停乱放车辆;
⑤垃圾箱及时清倒,不准堆满外溢。
3.1.2办公楼:
(1)办公室:
①办公室:地面整洁;墙面干净;天花板无蜘蛛网; 窗户干净;
②办公桌:保持台面无尘、无杂物;与工作无关的杂物不摆放在台面;办公桌底的物品摆放要有序整洁;
③办公椅保持无尘、在离开座位时将椅子摆放整齐;
④个人使用电脑要做到经常清理,保证电脑及配件无尘无污垢;
⑤垃圾桶有2/3的垃圾时需要及时清理。
(2)卫生间:
①天花板、墙角、灯具目视无灰尘、蜘蛛网;
②目视墙壁干净,坐便器、小便器等卫生洁具洁净无污渍;
③经常通风,室内无异味、臭味;
④地面无烟头、纸屑、污渍、积水;
⑤手纸入篓,便后冲水;
⑥垃圾桶要及时清倒,不许堆满;
⑦不得在门、隔墙和墙壁上乱写乱画乱贴;
⑧无跑、冒、滴、漏现象。
(3)会议室:
①桌椅等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无杂物、无浮土;地面干净;
②天花板上无浮尘、蛛网,墙壁及墙上的悬挂物无灰尘;灯具干净无尘;
③门窗及玻璃干净、明亮;窗帘干净无污渍;
④茶具柜干净整洁、器皿干净整洁。
3.1.3职工宿舍楼
①员工宿舍地面要保持干净、整洁,门窗、玻璃、床、墙壁等要保持干净;不得随
地丢烟头,果皮,纸屑等垃圾,禁止随地吐痰、倒水;
②宿舍内床上用品要做到被褥叠放整齐,床单拉平整齐,枕头摆放整齐;其他洗洁用品摆放整齐;保持舍内空气流动,无异味;
③人离断电,确保用电安全;禁止在宿舍内私拉私接电源,或宿舍内使用电器具; ④室内清理的垃圾必须装袋,及时清理并送到规定放置的垃圾桶内,不准将室内垃圾随便扫在走廊公共区内堆放;
⑤保持宿舍走廊、楼梯、扶手的清洁,不得随地乱丢垃圾,随地吐痰,乱画墙壁,乱倒水;
⑥严禁高空抛物、倒水、扔杂物等行为;
⑦卫生间按照办公楼标准执行。
3.1.4生产车间:
(1)办公室,卫生间,会议室按照办公楼标准执行。
(2)生产区域:
①车间的地面(包括设备下地面)、墙壁、窗户和窗台无灰尘、黑渍,要保持洁净;灯具干净,无损坏;车间作业现场严禁吸烟;
②非临时堆放区禁止堆放材料零件和杂物,临时堆放区所有物品堆放整齐; ③消防设施干净,无浮尘;不得有物品堆放在消防器材前或者消防通道上; ④车间所有设备一律实行挂牌、编号,并注明相关责任人,保证设备干净、漆面完好,设备上无杂物存放;
⑤车间内要有通道与区域标志线,并使其符合车间实际管理需要;车间、部门的
室外卫生责任区要设立责任标识;
⑥各类箱、柜摆放整齐、有序,上下无杂物灰尘,箱、柜内部物品、工具摆放整齐,定置摆放。各类货架一律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⑦各类原材料、坯料、产成品、半成品、设备部件、模具等,必须存放在指定区域内。并有序摆放,对易混物品、器件要有详细标识;
⑧各类库房要做到货架及物件整齐,按区位摆放。并做到标识清楚,物卡一致。库内卫生整洁,无杂物、无灰尘;对危险品、易燃易爆品,要实行特殊管理,并在存放场所有相关安全标识和注意事项说明;
⑨车间内、外的安全设施与器具,要定置挂牌摆放,并保持其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3.1.5 地下车库及车棚管理
①所有车辆进入厂区必须减速,保证安全行驶;
②车辆停放要整齐,保持车辆外观整洁;
③车辆停放后要及时上锁,拿好个人物品。
3.1.6食堂卫生管理
①饭堂内卫生要保持干净、整洁,不得随意乱丢垃圾;餐具用品需分类摆放整齐,确保各类炊事餐具做到餐前消毒,餐后洗刷,保持干净卫生。灶台的菜渣需及时清理干净,保持清洁;
②工作时间,一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及工作帽,不得穿托鞋,不留长指甲,保持个人卫生,工作间和配菜间禁止抽烟;
③一律实行用工具配分饭菜,工作前要洗手,手指不准接触食物.保持食物干净卫生;
④用餐后,将桌面清理干净,将剩菜剩饭倒入饭堂门口规定的桶内,严禁倒入洗碗池内;将自己使用的餐盘、汤碗、汤勺整齐的放入公司指定的筐内,不准随意乱丢乱放;
⑤饭堂每星期全面清洗一次,厨房,用餐区确保做到一日三餐清扫干净;
⑥厨房和储藏仓库,下班时要上锁,专人保管锁匙,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厨房及配餐间,以免影响厨房工作和其他事故发生;
⑦及时清理垃圾桶,定期清理下水道及地沟内杂物,防止堵塞。
3.1.7澡堂卫生管理
①每日要对澡堂开窗排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流通;
②每日对室内垃圾、污物进行清理,保持好澡堂内的各种物品;
③保持好澡堂内全面卫生,更衣柜摆放整齐,墙壁地板干净卫生。
3.1.8个人卫生管理
①保持仪容端正,衣物整洁;
②不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果壳;
③办公桌椅及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有序、合理,桌椅保持清洁、无尘土、无破损;
④办公室整洁文明,不吃零食(充饥食物除外),不在办公室吸烟;
⑤在餐厅用餐及使用餐具、电器后马上自觉清洗打扫干净,保持餐桌和餐具、电器整洁干净。
4 检查措施
4.1厂部每个月不定期组织全区域抽查一次,各部门、科室负责人组成抽查组,对各部门卫生情况进行评比;
4.2各部门、科室要保证每旬对全厂所有管辖区域进行卫生检查,不合格的卫生区域要求相关部门立刻整改,整改后再行检查确认,每旬要形成卫生检查记录表。
4.3后勤要加强企业公共卫生区域的检查,不合格处要求卫生责任人立刻整改,整改后再行检查确认,保证公司办公楼、职工宿舍楼、绿化区域以及道路的整洁卫生,使公司形成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
4.4公司要求每个班组交接班前必须对责任区卫生进行交接,不合格处整改合格后再行交接,班组内部也要不定期进行自查,保证区域卫生整洁。
4.5公司要求每位员工认真对待自己辖区的卫生,要做到勤打扫、勤检查,为公司营造一个整洁、舒适的工作环境尽一份力。
4.6每月由厂部组织的检查组要将检查结果进行汇总,排出名次张贴在公告栏; 5 奖惩办法
5.1 每次评比以部门为单位(共7组),设立前三名在公告栏进行张榜表扬。
5.2 每月检查综合评分在最后一名的单位,在月末干部大会上做出批评,连续三次评分最
后一名的,全厂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评时,实行经济处罚。
6 附则
6.1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4月26日起实行;
6.2本管理办法为暂行办法,如有修正,再以文件形式下发。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篇三
《工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1》
工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文明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全体员工
三、环境卫生区域:
3.1 行政办公楼各个办公室、化验室、实验室
3.2工厂生产各车间、工段、操作平台、仓库
3.3地面卫生责任区
3.4职工食堂、职工宿舍(个别抽查) 此项待定
3.5卫生间、花坛/绿地及走廊
四、管理内容:
4.1 自觉维护周边环境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
4.2 保证工段/车间/操作岗位/办公位干净整洁,下班后将工作工具归位放回指定地点。
4.3厂区/车间及办公区实行片区三包责任制,各片区发现杂物主动清理。
4.4 各部门/工段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
4.5 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放入有毒有害垃圾筒内,以便统一回收处理。
4.6 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不乱倒垃圾,严禁将果皮等废弃物扔在餐厅至厂区沿途路上。
4.7 严禁向洗手池内吐痰、倒茶叶及杂物,严禁在卫生间乱写乱画,严禁向便池乱丢弃杂物。
4.8 爱护公共场所卫生设施,不乱刻乱划,保持设备、设施的清洁、整齐、完整。
4.9 发现公共设施损坏,及时通知办公室,以便及时修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监督检查:
5.1 每个员工都负有自觉遵守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和维护环境卫生及秩序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 发现不良行为,要及时将当事人的违纪情况通知办公室行政管理员。
5.2 办公室行政管理员进行抽查巡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理。
5.3 由办公室行政部牵头组织每周(暂定每周五10:30)集中进行一次卫生检查评比,评比小组6人组成,成员从部门/工段中排序各出席1人,各部门须安排人员配合完成。
5.4 评比小组成员认真对待卫生检查评比工作,依据公司卫生责任区的划分进行评比,对检查的结果 给予打分,80分为合格(卫生检查评比细则见附件),对检查出现的问题由所在部门限期整改。
5.5各部门积极主动地搞好卫生清理,不得因环境卫生清理不达标而影响公司的IS014000的认证
5.6 每月上旬公布上月卫生检查评比结果,并累计存档汇总,列入年终评先树优工作的内容之一。
六、奖惩:
6.1 月评比中获得良好的部门/工段给予颁发流动红旗(悬挂一个月),90分以上给予50元/分的奖励。
6.2 评比中未达标部门/工段将全厂通报上榜,70分以下给予50元/分的处罚。
6.3对于在工作中检举违反环境管理规定的,公司会为其保密并给予适当奖励。
6.4当天垃圾当天清理,如发现未清理时,对当日值日人员处罚20元/次,如无值日人员由部门负责 人承担。
6.5 违反4.5——4.7条规定者处罚100元,并通报批评。
6.6 违反5.3条,部门未安排人员处罚部门负责人100元/次并通报批评,评比人员迟到者处罚20元/ 次,中途离开或不认真负责评比者处罚30元/人/次。
6.7在禁烟区吸烟者处罚100元,并通报批评,在生产库区、车间区吸烟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6.8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因其它过失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并赔偿设备、设施 维修费。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赔偿损失,同时处以损失费用10%的处罚,并解除劳动关系。
6.9因违反规定所处罚的款项全部用于卫生检查奖励和卫生评比工作。
七、三包责任与片区划分
7.1各办公室内、车间内/工段内环境卫生由各部门/工段负责人管理并承担;
7.2车间周围的环境卫生根据片区划分后的区域由各工段负责人管理并承担。
7.3办公楼公共区域、绿化、花坛、种值地、餐厅、浴室、卫生间的环境卫生由保洁员负责;
八、解释权限: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生效日期: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生效,至下次发文止。
办公室
二0一二年四月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篇四
《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厂区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环境卫生工作的长效管理,坚持不懈地搞好企业文明卫生创建工作,营造清洁、卫生、文明、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增进员工的身心健康,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环境文明卫生标准
全公司的环境文明卫生,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场所、道路、食堂、厕所、绿化等方面,分别制订标准如下:
1、生产车间: 生产现场环境保持文明整洁,做到“五定、四清、四无、一直线”和“三不落地”、“二不进车间”。五定,即生产现场清整洁工作“定时间、定工具、定人员、定周期、定检查”;四清,即高空清、地面清、机台清、四角清;四无,即高空无挂花、机台无积花、地面无杂物、车间无死角;一直线,即车间内各种半制品、车辆、工具箱、容器、器材等实行定置管理,按规划就位,成线排放;三不落地,即保全保养机配件、工具、机油不落地;二不进车间,即与生产无关的物件不进车间,与生产无关的人员不进车间。
2、科室(车间办公室)内:室内无蛛网、灯管灯罩无积尘、墙壁无灰尘、地面无痰迹、办公桌上无杂物、橱顶无积灰、镜框无灰尘;玻璃明亮;办公用具排列整齐。
3、道路:无纸屑、无垃圾、无杂物、无积水、无违章堆放的物品和建筑材料;厂区内通道平整畅通;建筑垃圾由各单位负责及时出清。
4、食堂(餐厅):灶台清洁无油污杂物,操作间清洁无蚊蝇,台凳清洁无汤水剩饭,地面清洁无垃圾污渍,门窗清洁无灰尘破洞,洗碗池清洁无剩饭剩菜;消毒设施齐全。
5、厕所:专人打扫,高空无蛛网,便池无蝇蛆,四角无积尘,地面无废报纸和垃圾,无烟头,无痰迹,室内无臭气;即粪便槽畅通;即窗户玻璃明亮。
6、室外:屋面无杂物、地面无垃圾、绿化带和通道无机件和杂物、四周无死角、空地无杂物;阴沟疏通;垃圾箱每天清倒净。
二、管理和创建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在全公司形成“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周例会、班前会,大力宣传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本企业的规章制度、环境卫生标准,以及公民道德行为规范。在宣传教育过程中,各单位要突出裕纶员工“十不”规范教育,即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瓜皮果壳纸屑、不乱倒垃圾、不乱扔废旧机配件和杂物、不乱涂乱贴乱画、不采花摘果、不破坏绿化、不破坏宣传设施、不乱倒剩饭剩菜、不在宿舍区喧哗,提倡文明卫生行为,对脏、乱、差等不文明行为要敢于批评教育,对一些严重损害企业形象的丑恶行为要及时揭露曝光。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员工的文明卫生意识,人人参与创建活动,个个争做文明员工。
2、明确职责,强化管理。全公司的环境文明卫生管理,在总体上必须坚持“谁的区域谁包管,谁污染谁清理,员工不良行为由主管者负责”的原则。公司办公室作为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每年要制订文明卫生创建规划,并持之以恒抓好落实。建立完善全公司范围内的卫生责任制管理,厂内通道、办公楼楼梯、门厅由专职环卫工人打扫。公司办公室下属环卫人员每天要高标准、高质量做好环境卫生工作,确保上述区域以及分管范围绿化带、厕所、垃圾箱的清洁卫生。各单位室内外的环境卫生由本单
位负责清扫干净。同时,公司办公室要做好各单位卫生包责任区的调整、划分工作,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司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把环境卫生纳入各自日常管理内容中,认真落实“门内达标,门前四包”责任制(门内达到规范要求,门前包墙壁清洁,包地面干净,包窗户明亮,包无杂物堆放),做到文明生产、文明办公。各单位每天清扫的垃圾必须入箱,生活垃圾由环卫组负责,垃圾清运工每天必须将公司所有垃圾箱清理打扫一次,做到日产日清,确保厂区环境整洁卫生。要突出抓好各种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工作,技发等部门在与施工单位洽谈施工合同时,要将施工现场的保洁工作列入合同,确保施工中不污染周围环境,施工完要及时清理施工现场,交付的项目要干干净净。对施工单位不及时清理或清理不达标的由公司组织清理,费用在工程款中扣除。
3、搞好企业的环境保护。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厂区生活污水处理、监测、排放,确保污水及时排放,不积水发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车间噪音,使噪音检测达标。
4、抓好食堂、餐厅的清洁卫生工作。食堂、餐厅是企业文明卫生的重点部门,也是企业的窗口,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内部的卫生管理制度。要加强食堂卫生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督促饮事人员搞好食堂卫生,尤其是食品卫生,不买不卖腐烂变质食品,按规定做好炊具餐用具、碗筷的消毒工作,杜绝病从口入和食品中毒事故。
5、开展环境卫生专项整治。重点抓好“脏、乱、差”及卫生死角的治理。各单位在运输产生的垃圾,对厂区路面及车间周围环境影响较大,各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整治,确保路面杂物。
6、配合市爱委会、辖区居委做好除“四害”工作。每年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两次灭鼠、灭蝇、灭蚊、灭蟑活动。专业环卫
人员要负责做好生产区、生活区药物的布撒和灭杀工作。
7、加强绿化管理。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全公司厂区的绿化已形成规模和特色,树木、花草长势较好,要及时做好养护管理工作,确保新厂区绿化带树木、花草旺盛生长。同时,各部门要教育员工爱护公司的一草一木,保护绿化。环卫绿化人员要适时做好树木花草修剪、治虫、除草工作,精心养护,科学管理,减少病虫害,努力降低树木的死亡率。
8、加强废品回收工作。各类废旧物资乱堆、乱放、乱丢,不仅影响环境整洁,也造成了不应有的浪费。各分厂领用机配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物资管理规定》的要求,实行“以旧换新”;同时,各分厂小改小革废旧配件、废旧物品及各类包装箱必须送到废品仓库,统一处理。
三、检查与考核。
环境文明卫生工作抓一朝一夕并不难,难在持之以恒。为了抓好长效管理,提高全体员工的文明素质,保证环境始终处于卫生、整洁状态,必须加强检查与考核力度,坚持三个方面的检查相结合。
一是各单位自查。各车间、班组要对照环境文明卫生的标准,认真自查,自我整改。对自查中发现的屡教不改的员工,要列入日常管理考核。
二是有关职能部门专职查。公司办公室重点对全公司除生产车间以外区域的环境卫生情况进行管理和检查考核;各单位要将日常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各车间、班组整改,同时将每月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按有关规定对车间、班组进行考核。
三是公司文明创建环境建设工作组和爱卫会组织督查。创建工作组和爱卫会每月组织开展一至二次活动,对全公司的环境文
明卫生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情况反馈给各单位核领导,对有关车间、班组进行考核奖惩。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检查内容及标准
(一)办公室内卫生要做到窗明几净,干净整洁。
1、机械设备、桌椅、电脑、办公用品等要整洁光亮。门窗、门楣、隔断板、窗帘等要整洁,无乱涂乱画,无积灰、污迹、蛛网或者其他污物等。
2、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花卉、各种茶具等物品摆放有序;办公室桌面、卷柜里面、茶几上面不准乱摆放、乱堆积书刊、报纸等杂物,该归档的要归档,临时使用的文件材料要归放在文件框、夹、柜内,不许随意摆放。
3、室内空气流通、清新、无异味;不得从楼上向楼下扔弃物品,不得随意弃置废物。
(二)要维护、保护好公用卫生设施,树立良好形象。
1、职工食堂卫生要达到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规定标准;各种餐具按照规定进行卫生消毒处理。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篇五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活动,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
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本市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本市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或者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第十二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河道的沿岸水域、水闸,由岸线、水闸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轻轨、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经
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八)保税区、科学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篇六
《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水沟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了彻底我镇农村环境卫生"脏、乱、差"的落后局面,加强村庄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水沟镇村庄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一、管理的目标
1、培养新农民,增强群众环保、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建设新村庄,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达到村容整洁;
3、营造新环境,协调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
二、管理的范围
1、南线公路及通村公路;
2、村内道路、公共场所、休闲园、村内空地等;
3、农户房前屋后包括在南线公路沿线居住的群众的门前卫生;
4、垃圾屋(箱)及周围。
三、管理的对象
农村公路养护工、村保洁员、农户
四、管理的标准
1、农村公路路面整洁,排水渠畅通。
2、村内环境整治
⑴、村内道路(主干路及巷道)、公共场所、休闲园及
空地坚持每天清扫一次,没有明显的瓜皮果壳,没有柴草等
堆积物;
⑵、开展农村改水改厕活动,凡农户新建房屋必须建卫
生厕所,消灭露天粪坑;
⑶、农户房前屋后整洁干净,无垃圾杂物和乱搭乱建,
屋内家具摆放整齐,家禽、畜实行集中饲养或圈养,沟渠畅
通无垃圾,村内塘、小溪水面无漂浮物和垃圾,无发臭污水;
⑷、清运垃圾及时,垃圾箱无外溢垃圾。
3、垃圾处理:各村对垃圾箱(屋)内的垃圾每半月彻
底清理一次
四、管理的职责
1、各村要建立《环境卫生保洁公约》,村两委班子中有
专人负责抓环境卫生;
2、各村要加强对本村村内道路、公共场所、休闲绿地、
农户房前屋后等公共卫生的管理;
3、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要加强对卫生保洁员的管理,
与农村保洁员签订村卫生保洁协议,保证村内道路、公共场
所,休闲绿地、垃圾箱周边每天有专人清扫,保证垃圾箱垃
圾及时清运,杜绝垃圾箱无外溢垃圾;
4、农户房前屋后落实"三包"责任制,即包卫生、包秩
序、包绿化,生活垃圾要倒入固定的垃圾堆放点,由专人负
责定期清运,建筑垃圾各农户自行清运到村规定投放处。
五、管理的方式
采用定期明查与不定期暗访相结合。
1、镇政府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环境卫生进行抽查与
督查;
2、各村每半月对各组的卫生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3、各村民小组每周对农户的卫生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
并进行评比,将评比结果公布。
六、管理的措施
1、加强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农村环境卫生管理领导
小组,由闫金贤任组长,石峰、薛红侠为副组长,倪晓平及
各村委会主任为成员。各村也应成立村级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小组,确定专人全面负责本村环境卫生管理。
2、宣传先行。
⑴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标语等为载体,有针对性地
开展宣传,树立正气、打击邪气,营造环境卫生人人有责的
氛围;
⑵发动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从个人做起,从家庭做起,
形成一个全民开展农村环境卫生整治的热潮;
⑶每月开展一次农村环境卫生集中整治,组织党员干部
群众对村内道路、公共场所、休闲绿地、房前屋后等进行环
境卫生大整治;
3、考评:
⑴采用"每月记分、年终累计、以奖代补"的办法,即每
月由乡卫生管理领导小组牵头,组成考核组,检查一次,每
月考核结果通报一次,年终根据平时考核结果进行统一考
核;
⑵将农村环境卫生工作列入乡党委政府对各村年度工
作目标考核内容,实行加扣分;
⑶各村要对保洁员和农村公路养护工员实行奖勤罚懒;
⑷开展卫生先进村、卫生家庭、优秀保洁员等评比活动,
并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
八、本意见自从二0一一年起执行。
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篇七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 肥 市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年07月20日
(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2009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2009年6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建成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县、区市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市容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园林、国土、房产、环保、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支出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推广市容和环境卫生先进技术,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信息化,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机械化,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停放等情形。
(二)环境卫生整洁,无裸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通道无积雪。
(三)按照要求设置废弃物收集容器,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区的责任要求履行职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对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告知市容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责任区及其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主次道路和绿化隔离带、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等公共区域,由市容部门或者其他管理维护单位负责;
(二)小街巷由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原产权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三)机场、车站、铁路、停车场、公园、广场、街头游园以及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四)各类市场由开办者负责;
(五)城市水域和水域岸坡、码头、装卸作业区及其专用道路,由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使用权人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及周边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经营门点及周边区域,由经营者负责;
(八)举行大型户外活动所涉区域,在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负责。
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地区,由市容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区市容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其签订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书。
第十四条 市容部门应当对责任区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美观,符合国家和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市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六条 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应当及时清除和修复。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不得违法搭建或者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在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
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禁止在临街墙体2米以下设置空调室外机和排气扇,空调室外机的冷却水应当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随意排放。
第十七条 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不得新建实体围墙。现有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照明、供电、给排水、供气、供热、道路交通、通讯、园林绿化、雕塑、防洪、防震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其管理者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持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中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确因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堆放和搭建的,应当经市容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设摊点、兜售物品。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进入特定路段摆设摊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容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内经营,配备经营设施和卫生设施,并保持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二条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堆放货物或者展示商品。
第二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并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围墙、围栏,实行封闭式施工。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施工工地以外堆放机器设备、物料和垃圾;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工程竣工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好场地。
施工现场出入口的道路应当硬化,配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工地的车辆清洁。 待建地块应当设置实体围墙,其高度、形式和外墙色彩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围墙内不得积存垃圾及杂物。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所举办社会、文化、商业活动,应当经市容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举办者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范围内开展活动,并保持活动场地整洁。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标牌、画廊、橱窗、路名标志、阅报栏、宣传栏、亭棚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危及安全的,设置者应当及时整修、加固或者拆除。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并按市容部门的要求设置。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市容部门批准。经批准设置的沿街条(横)幅,设置单位应当在期满后及时撤除。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街巷、居住区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张贴栏。零星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张贴在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
在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不得散发印刷品广告。
第二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主要道路和重点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当定时清扫保洁。
在城市中心区和繁华地段清扫保洁,应当避开人流高峰时段,并采取降尘措施。禁止将垃圾扫入城市排水设施和绿化带。
第三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皮壳、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冥纸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违反规定倾倒垃圾、粪便、污水;
(四)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或者公共场所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经市容部门批准,并与住宅区隔离。
单位和个人饲养信鸽、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地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第三十二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保持市场及周围环境整洁,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第三十三条 破挖城市道路应当管理好现场,保持清洁,并及时恢复原状。清掏窨井的渣土、淤泥,应当及时清运。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应当及时清除。
第三十四条 从事饮食、车辆清洗、维修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油污外泄和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整洁。 第三十五条 市容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实行统一管理,集中消纳处置。
第三十六条 运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砂石以及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密闭,不得遗撒、泄漏。
第三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清洁能源,改变燃料结构,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减少城市生活垃圾。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十八条 本市逐步实行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县市容部门制定并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将垃圾投入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废旧家具等大件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市容部门的规定投放。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收集清运,并送至垃圾处理场统一处理,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十九条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并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疗养院、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单位应当设置便于识别的分别存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容器。
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禁止进入生活垃圾收集、处理场所。 第四十一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容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处置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
第四十二条 居民装饰、装修、维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并按照规定交纳清运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清运。
第四十三条 推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兴办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由财政性资金支付费用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项目,市容部门应当制
定方案,逐步实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服务企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市容部门颁发的服务许可证。市容部门应当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用地纳入城市规划黄线保护。
第四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四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新建拓建、住宅区建设以及建设大型公用建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市容部门应当参与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不得开工;已经投入使用的,市容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造。 第四十七条 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业规划,组织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应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类以上标准。 集贸市场、广场、大型商场(店)、住宅区、公园、旅游景点、影剧院、各类车站、公交始末站、机场、港口和其他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共厕所,并设立明显标志和指示牌。
第四十八条 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所、单位大院、住宅区设置封闭式废物箱、垃圾房(箱)。
举行大型户外集会和其他大型活动的单位,应当在集会、活动地点设置临时废弃物收集容器、流动厕所。
第四十九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清掏、消毒和更新维修,保持其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侵占、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因特殊需要占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容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因建设需要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等量补偿或者易地建设方案,报市容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责任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窗外、屋顶和外走廊违法搭建、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者封闭阳台、安装晾衣架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在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空及楼宇之间设置的架空管线不符合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借助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吊挂、晾晒物品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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