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知识 > 康德 道德法则

康德 道德法则

2016-02-15 09:18:2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康德 道德法则篇一《西方哲学史--康德与道德法则》 ...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康德 道德法则》,希望能帮助到你。

康德 道德法则篇一
《西方哲学史--康德与道德法则》

康德与他的道德法则

“有两种事物,我们愈是沉思,愈感到它们的崇高与神圣,愈是增加虔敬与信仰,这就是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大家对这句话一定都不陌生。这是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康德的千古名言,也是我高中时期最喜欢的名人名言之

一。不过那时我对康德还不甚了解,这次借着西方哲学史的学习机会,首次深入了解了康德的哲学思想。

我们都知道,康德的“三大批判”构成了他的伟大哲学体系,分别是:“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和“判断力批判”。康德的哲学思想庞大而深奥,对于像我这样的哲学初学者来说,在领会的过程中不免有些吃力,因此我选择了与生活相对于贴近的“实践理性批判”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在这里,我就主要探讨下对于康德的实践哲学的一些领悟和感想。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先回答了人类可以认识些什么,继而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回答人类该做怎样做。对这个问题,康德的回答是:要尽自己的义务。他在解释何为“尽义务”时提出了“绝对命令”,也就是被其称为“道德法则”这一著名概念。文首的那句千古名言就是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对道德法则重要性的说明。

康德的道德法则与以往的道德理论和我们通常理解的道德有很大不同,以往的道德学说大都以善恶概念决定行为意志,从而使意志所遵循的行为原则是以善恶概念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善恶概念成了道德原则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对此,康德认为,这样的道德学说最终都要以个人感受性作为其道德原则的起点和基石,使道德原则沉沦为功利主义,有时,我们理解的“善”的行为在某些性况下是违背道德原则的,这样一来就无法建立起具有普世意义的道德法则。

为此,康德在自己的道德法则中设立了三条公式,第一条: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条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道德法则的核心思想所在。

跟据我对道德法则的理解,这条公式说明了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即我们在做事前,要先以大家都这样做为前提,然后再决定我们到底要不要这么做,我们还能不能这么做。例如,将杀人作为个人的主观行动准则,显然与普遍立法的客观原理不符合。因为没有人会同意将杀人作为普遍立法的原理,如果我杀人,自己也会被别人所杀,将人都杀光了,又怎能杀人呢?所以,杀人作为行动准则自身就否定了自身。道德准则是其否定,也就是不能杀人。

当然,道德法则与经验是不同的,作为有效的法则,仅仅在于它们能够合乎理性地建立在先验的原则之上并被理解为必然的。对于我们自己和我们行动的概念和判断,如果它们的内容仅仅是那些我们可以从经验中学 得到的东西,那就没有道德的含义了。正如康德提出:如果说,有人错误地想通过经验所得到的任何东西来制定道德原则的话,他就已经陷入最糟糕、最致命的错误的危险之中。

第二条公式则是自律的原则。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只服从你自己所制定的普遍法则。换

言之,每个有理性的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

道德法则要求我们:即使我不想要其他事物,我也应当如此行动。举个简单的例子,有人因为想要维持名誉,所以不说谎。在这种情况下,“不说谎”成为了“维持名誉”手段,这样是不符合道德法则的。反之,符合道德法则的想法应该是,即使说谎不会带给我任何耻辱,我也不应该说谎

由此可见,道德法则必须抽去一切对象,使对象不能对意志有任何影响,如此一来,道德法则的内涵只剩下“自律”,经由自律,理性意志所制定的道德法则才具有最高权威。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但令我困惑的是,既然道德是意志理性思考后的结果,为何实际生活中还会有那么多的不道德的行为以及那么多的不道德的人存在?道德又是自律的,如何才能制止不道德行为以及不道德的人?

何况康德所认为的这普遍规律的准则能否同时也正好是你认为的、他认为的、所有人普遍认为的普遍规律呢?每个人对道德行为的认定不通,正所谓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社会无数的人拥有各式各样相反的兴趣爱好,因

此,必然会产生无数条他们认为正确的“绝对命令”,那么“绝对命令”岂不是失去了它所独有的必然性和普遍性了?

可能是康德也想到了这个困惑,所以康德提出: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三个假设,即“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康德将他们称为“一般纯粹实践理性的公设”,这三个公设都是理论上不能证明的、却因与道德法则相连接而成为普遍必然有效的命题。

虽然我是无神论者,但也不得不承认在康德的实践哲学中,上帝的存在是有道理的。“意志自由”可以让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灵魂不灭”可以让人一生充满希望与并不绝望,而“上帝存在”可以让人感受到全善、全知、全能的“上帝”在时刻起到裁判、奖惩的作用,让人相信“因果报应”,让人一生有所敬畏,不敢恣意妄为。这便可以说是“神”存在的最大意义了。

康德的道德法则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一个人如果能按照康德德道德法则来约束自己,那这个人一定是值得钦佩的。如果说上帝是万能的,他的荣耀无以复加,他产生任何奇迹都不会令人感到惊讶。那人不仅不是万能的,他还会有生命的终结。如果他竟然能够排除自然的限制,自觉地按照理性自身的法则行动,那才真正值得尊敬。

也许我们有生之年都无法企及道德法则的理想,但是却可以将之作为理想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正是在这一追求之中,我们纯洁了自己的人格,体现了人之为人的尊严,将自己有限的生命融入到了无限的理想境界之中。

同样的,若按康德的道德法则建立起的社会,必是极平等,极自由,而极光明的社会,简直可以说是人间天国。当然,康德明说这是一个理想,但决非空想,因为凡具实践理性的个体,都没有道理不为此目标而努力向其迈进。

最后,回到文首那句话,愿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和天上的星空一样,不朽于世。

康德 道德法则篇二
《康德的道德哲学》

二.康德的道德哲学

Zwei Dinge erfüllen das Gemüt mit immer neuer und zunehmender Bewunderung und Ehrfurcht, je öfter und anhaltender sich das Nachdenken damit beschäftigt: Der bestirnte Himmel über mir, und das moralische Gesetz in mir. Beide darf ich nicht als in Dunkelheiten verhüllt, oder im überschwenglichen, außer meinem Gesichtskreise, suchen und bloß vermuten; ich sehe sie vor mir und verknüpfe sie unmittelbar mit dem Bewußtsein meiner Existenz.

翻译:

有两样东西,越是经常而持久地思索它们,它们就越是以常新而弥增的惊叹和敬畏充实着心灵——我头顶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法则。我不应当把这两者当作隐藏在黑暗之中或者超出我视域之外的东西来加以追寻并纯然地猜测它们;我在我的眼前就看到了它们,我把它们与我的实存意识直接联系在一起。

康德道德哲学的几个基本特点:

1.康德道德哲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什么样的行为是道德的?

2.康德道德哲学与中国道德哲学的比较:

内在修养与外在关切

以利益为主题的话语体系(功利主义与义务论都是如此)

3.康德道德哲学基本方法:先验的方法。

细节展开

什么样的问题是真正的善?康德对此下足功夫,做了义务论的新形式,只有出于义务的才是真道德。为什么强调义务论才是真正的道德?中国道德哲学是自律,内在的修养最重要,康德认为不可靠,主观的认为自己是圣人是不信的,康德从外在的关切出发,以利害为关键,与幸福联系在一起,很功利的,利益与道德不可兼得。以利益为主题的话语体系是康德的道德哲学的出发点。德国人也讲教化,但不是自律,而是理性对自己的启蒙。康德从先验的方法开始,自由是根基。自由和道德法则之间的关系,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是自由,自由是道德法则的认识理由。

什么是“道德法则”?(谁给谁立法?)

1.理性给意志立法:实践理性

“按照法则的表象来行动的能力。”

(自然之物“按照法则而运作”)。

2.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关系:

推理的能力:按照三段论推理与按照不矛盾律推理。行为的逻辑一贯性是道德的标准。 细节展开

理性給意志立法,不是单纯的某个人,心灵中有知情意,意涉及到道德问题。Bergehrungsvermögen.意欲

Wille 意志

Willku(点)r 任意

动物按照法则行走,人按照法则表象,是因为人能意识到法则,这就是实践理性的能力。 推理的能力是现象界得以可能的根据,实践理性与理论理性都是推理的能力,实践理性从行为的一贯性(不矛盾律)进行,这种逻辑的一贯性是道德。

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通俗的形而上学,将意志的“出于义务”的行为作为真正的道德行为分辨出来。 第二个层次:道德形而上学,把“出于义务”的动机归结为意志的先天形式法则,即绝对命令。

第三个层次:实践理性批判,揭示绝对命令作为意志的先天的普遍立法的原则(自律)是如

何可能的,即它的必然性根据就在于人的自由。

细节展开

第一个主要是分辨,标准是“出于义务”。第二个进一步归结,第三步揭示它作为一个先天法则是如何可能的,即它的根据是什么——自由。

第一个层次:通俗的道德哲学

善良意志、感性欲求、理性的使命:普通的人类理性都承认,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而不在于它的实用性(利害)。而“善良意志”也就是我们撇开一切感性的东西时单凭理性来设想的一种意志。也就是说,善良意志的规定根据不在于感性的东西,而在于理性本身,理性是意志的规定根据,是一种“应当给意志以影响的能力”。正因为如此,大自然给人类配备了理性,就不是为了满足人的感性欲求,而是有着更高的使命。这种更高的使命就是为了更高的理想,去实现“义务”这个概念(实现道德理性),因为这个概念中包含着善良意志。

理性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实现感性欲求,因为感性欲求单凭人的本能就可以满足,而且这种本能比起理性来要显得更为有效。(生理卫生与谈一次恋爱)康德还认为,如果理性被用来满足人的感性欲求,那么,它也就被用作它的正当使命之外的意图的手段了。理性不应成为手段,而应当成为其自身的目的,这是普通的人单凭其健全知性就能领会的。

所以,一个普通人,“即使不教给他们任何新东西,只需像苏格拉底所做的那样,使他们注意自己的固有的原则,因而不需要任何科学和哲学,人们就知道如何做才是诚实的和善良的,乃至于智慧的和有德的。”

当然,对于这种普通人能领会的东西虽然不需要证明,但还是需要进行解释的。之所以需要解释。因为“义务”(Pflicht)与“爱好”(Neigung)(性向,性格)经常混杂在一起,因而一个行为究竟是道德的还仅仅是明智的,这单凭普通理性还不足以区分。这就需要将“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提升到“哲学的理性知识”,从日常行为中的“出于义务”的成分给区分出来。

“出于义务”(aus Pflicht)

“合乎义务”(Pflichtmäßiges)

四个例子:

第二个层次:道德形而上学

虽然通俗的道德哲学能够区分出什么样的行为才能称得上是道德的,但它毕竟只是停留在朴素的状态,如果它没有更高的哲学指导,就容易在实践理性自然产生的辨证论面前迷失方向而走上歧途,从而使自已的本性变坏。

什么是实践理性的辩证论?

通俗的道德哲学由于立足于行为的动机来考察行为的道德意义,即某个行为到底是“出于义务的”还是“合乎义务的”,实际的上是把一个行为的动机归结为一种经验的事实。对于这种经验的事实,我们要么可以再假定有一种隐藏得更深的不道德的动机,这样就可能会否定有真正道德行为的存在;要么假定一种虚构的高尚动机,从而为一种抽象的道德而沾沾自喜。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没有可靠的经验事实作最后的裁定,因此人们便陷入“有无真正的道德行

为”的辨证论(二律背反)。要彻底摆脱这种辨证论,只有将一切经验的事实全部排除出道德哲学的考虑之外,不要靠举例子或树榜样来说明道德的原则,而是要从通俗的道德哲学上升到道德形而上学,然后再从道德形而上学下降到通俗的道德哲学,重新诠释那些例证,从而更好地指导人们的实践。

实践理性的辩证论促使我们从通俗的道德哲学上升到道德形而上学,即对“出于义务”的动机(意志的先天形式法则,或绝对命令)进行研究。

“实践理性的动机”在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出于义务的动机”(道德法则、绝对命令、纯粹先天形式的法则不是具体的法则条令)是指一个行为的动机,它是从客观的分析角度,即一个有道德的行为是根据道德法则做出的。而实践理性的动机则是指理性存在者内部的事情,当我们在准备做一件有道德的事情时,那个激励我们去行动的是什么,即对法则的敬重这种情感。前者是客观的分析,后者是主观的分析。(对实践理性的动机和出于义务的动机的区别,实践理性的动机是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是对自我的取消,出于义务的动机则是客观的分析,是根据道德法则做出道德行为的动机)

道德形而上学是通俗道德哲学之所以可能的前提。这是因为道德形而上学不是从经验的知识中抽出来的法则,而是直接由纯粹实践理性推演出来的法则,因而它是适用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康德说,要从通俗的道德哲学前进到形而上学,“就必须把理性的实践能力从其普遍规定的规则一直追踪到义务概念由之发源的地方,并对之作出清晰的描述。”

于是,康德就从一般有理性者和自然之物的区别出发,自上而下地展开论证。一般有理性者和自然之物的区别在于前者有意志。“有意志”意味着它不是“按照法则运作”,而是“按照对法则的表象来行动”,这就是实践理性。

但是,意志除了受实践理性的规定外,还可能受到经验或感性的爱好的影响(例如人类),这种影响使意志偏离了法则表象,因而使它成为偶然的东西(任意)。于是,实践理性的规定就对这种偏离法则的任意进行“命令”。

命令分为有条件的命令(假言命令)和无条件的命令(定言命令)。假言命令是为了达到某个具体目的的技术性的明智的劝告,定言命令则是道德上的“绝对命令”,即理性的实践运用的逻辑一贯性,它的惟一的原则就是实践理性本身。绝对命令其实只有一条,即:“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够愿意它成为一条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而行动”。(意愿所遵行的法则能够成为一条普遍法则)在这里,“愿意”所遵行的准则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表明意志是按照逻辑上的“不矛盾律”而维持自身的始终一贯,这类似于孔子的“有一言而能终身行之”。 (准则和法则的区别:任何有道德行为是出于一个准则,基本准则,不同人有自己的准则,法则要通过准则来进行,高尚的人的准则与法则一致,命令则是让你的准则同时变成一个法则,即成为普遍法。)

从这唯一的绝对命令推出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

第一条命令:你要这样行动,就像你行动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

四个例子:

四个例子证明了,从纯粹理性的眼光看,我们的行为及意义不要自相矛盾,而要成为普遍的法则,这样才能保持自身一贯性(人格同一性)。“没人格”(受利益驱动的人)

第二条命令:你要这样行动,永远都把你的人格中的人性以及每个他人的人格中的人性同时作为目的,而绝不只是用作手段。

“人性”(Menschheit)即一般理性存在者的本性。人性在这里被当成目的,意味着这一命令是从行为的目的是否能成为绝对最高目的来立论。而上一条命令则是从类似于自然法则的不矛盾律这种形式规则来立论的。

如果我们的行为没有一个最高的目的,那么一切有目的行为都不会具有真正的目的。无所事事。

四个例子的意义:

第三条命令:命令形式是这样一个理念:作为普遍立法意志的每个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 这里没有用“你要„”,而是陈述一个事实,即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普遍立法的意志。前面的两个命令表达了道德法则,但没有表明这些法则就是立法的意志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所以很容易拿另外的某种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要遵守这些法则。普遍的立法意志使得每个意志作为自律的意志而出现,这体现了人格的尊严,并激发了敬重的情感。(涉及到自律和他律的问题)

自律与他律

“人为自然立法”与“人为自己立法”。道德本身不是自明的,自由才是自明的。真正的自由表现为自律,自己为自己立法,不是点,而是线,是一个保持自身同一的过程,即人格同一性。

第三个层次:实践理性批判

1、不能用“纯粹实践理性批判”,(实践理性人都有,但是纯粹实践理性批判却不一定)第二批判要阐明的只是“有”纯粹实践理性,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需要批判理性的所有实践能力。如果成功了,即发现了“有”纯粹实践理性,那么就不必再对这种理性进行批判了。因为只要证明了纯粹理性是实践的,那么也就是证明了它及其概念的实在性(实践的实在性)。指出纯粹实践理性的实在性就已经使问题到此为止了,我们不能指出纯粹理性如何可能是实践的,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无能为力。它是道德哲学研究的限度。

实践理性批判就是要立足于纯粹实践理性的实践能力(自由意志),用它作标准去评判(批判)不纯粹的实践理性的种种表现。而自由意志本身作为最高根据,也是作为一个理性的事实,是不能再去寻找其更高的根据了。

道德律要使意志的准则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虽然在内容上要做到逻辑一贯,但在形式上只是一个综合命题。即道德律与意志之间要通过“自由”这个第三者的概念来进行综合,即积极的自由正是通过自己立法,也就是把个别意志建立为普遍意志的法则的。

实践理性批判是要揭示绝对命令作为意志的先天的普遍立法的原则(自律)是如何可能的,

这个必然性根据就在于人的自由。康德说:“定言命令之所以可能,就是由于自由的理念使我成为了一个理知世界的成员。”(理知世界与感性世界对立)

康德的自由概念:

先验的自由

实践的自由(分为积极的与消极的,摆脱感性的束缚而独立即为消极的自由。)

想像力的自由(老师自己的研究提出的,康德的直观研究,想象力的本性就是自由) 康德自由概念的两个前提:

康德的自由理论虽然涉及到不同的自由主体,其中他最关心的是“理性的自由”。关于先验自由,康德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立论的,这使得先验的自由具有主动性、可解释性以及自律性的特征。意志的自由与想像力的自由由于都奠立在先验自由的基础上,因而也表现出“自律”的特征。康德对自由主体的区分以及从因果关系的角度来讨论自由问题,这是他的自由理论的两个前提。(主要受卢梭的自由理论的影响,同时结合休谟的理论。康德将个体分开分析,得出先验的自由。原因性的东西具有决定性,源头就是最根本的决定性东西,现象界里的东西都是被决定的,我们理念所设想的概念就是最终的规定性,它不在现象界中。这个概念就是自由,先验的自由,但这只是理性的概念,不是单个人的,它是第一因。从可解释的角度出发的,即找到原因。第二,它是主要的东西。第三,它是自律性的。涉及到的主体是功能性的主体和实体性的主体,功能性的主体可以进入到实体性的主体中。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主要是对人来讲的,“我总是无往而不在枷锁之中”,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消极的自由中才是自由的,我有能力斩断这种感性的枷锁,你就可能在道德和不道德之间选择,这种选择就是自由的体现。现象中的自由就显现了道德的光辉,人性的伟大。想象力的自由是指一种能力,想象力在美学中是自由的想象,想象力的本性就是自由,因为它本性是自由,所以它可以在不同表象中进行跨越。庄子的逍遥游中的鲲鹏很自由,是审美的自由,想象力的自由,一种快感,本质就是一种情感,愉悦自己,第三批判中说美是道德的象征。但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想象力是不能参与的,理知世界是自己不可知的,道德的评判是很难的事情,对一件事情的判断要从动机开始而不是结果。对功利主义的说明:黑猫白猫抓到老鼠的就是好猫,用结果来判断他人的高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价值论和道德论混同了,它们有冲突的一面,不能单纯按照功利的角度出发而忽视道德的价值。它无法计算功利的最大化到底是怎样的,可能出现荒唐的结果,但是道德论从动机出发有确定性,产生道德直观。)

实践理性批判的分析论

什么是实践理性的法则?准则与法则的区分。(前面有)

为了明确什么是实践理性的法则,康德提出了四条层层递进的“定理”:

1.将欲求能力的一个客体(质料)预设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的一切实践原则,全都是经验性的,并且不能充当任何实践法则。

2.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追求对象不是从理性本身来说)本身全都具有同一种类型,并隶属于自爱或自身幸福这一普遍原则之下。

3.如果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应当把他的准则思考为实践的普遍法则,那么他就只能把这些准则思考为这样一些不是按照质料,而只是按照形式包含有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原则。(他解决的不是社会现象层面的问题)

4.意志自律是一切道德律和与之相符合的义务的惟一原则:反之,任意的一切他律(理性之外的)不仅根本不建立任何责任,而且反倒与责任的原则和意志的德性相对立。

前两条是否定的,即以一个现实欲求的对象作为意志的动机不可能成为实践的法则。(批判功利主义)。以个人幸福天自爱为目的也不可能成为法则(批判幸福主义伦理学)。后两条是

康德 道德法则篇三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法则概念及逻辑困难》

康德道德哲学中道德法则概念及逻辑困难

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里面,康德提出了关于道德法则的概念,尝试通过对道德法则的三个层次的建构能建立人类所有行为的道德评判标准和最终归属。康德以道德法则概念为中心建立的道德哲学成为了欧洲大陆伦理学中义务论的代表。

一、道德法则概述

康德认为道德法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以至于它不仅必然适用于人,而且适用于一切一般而言的理性存在者。”因此,道德法则没有例外,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都绝对必然地适用。通过这个前提,康德就排除了经验对道德法则形成的影响,他认为“没有任何经验能够提供理由,哪怕是仅仅推论到这样一些无可置疑的法则的可能性”。排除了经验对制定道德法则的影响之后,纯粹实践理性就完全承担起规定道德法则的任务,一切道德概念都完全先天地在理性中有其位置和起源,而且不论是在最普通的人类理性中,还是在最高程度的思辨思维中。正是在对纯粹实践理性高扬的基础上,康德才建立起了他完全义务论的道德形而上学。

在证明了只有纯粹实践理性才能规定道德法则的基础上,康德提出两个概念,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和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进而演化出定言命令式道德法则的概念。下文将先分析这三个概念。

(一)假言命令和定言命令

纯粹实践理性规定道德法则,进而规定意志,这样就形成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诫命,“一个客观原则的表象,就该原则而言对于一个意志是强制性的而言,就叫做一个(理性的诫命),这个诫命的共识就叫做命令”。既然是命令,其表达就是祈使句式,“你应当怎样”。然后,在区分理性作为客观法则与一个意志的关系的基础上,康德提出了假言命令(Hypothetical Imperative)和定言命令(Categorical Imperative)。概言之,如果由命令发出的一个行为是为了作为手段是善的,行为的发生是出自某种偏好或者利益,这意味着对行为对象的病理学兴趣(pathological interest)那么该命令就是假言,命令的实践需要一

些特殊条件的支持;如果行为本身是善的(good in itself),这意味着对行为的实践兴趣(practical interest),那么该命令就是定言的,本身是具有普遍效力的。

(二)道德法则

在纯粹实践理性规定下的定言命令式实际上就是所谓的道德法则。康德说定言命令式只有一个,即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然后还有两种更高层次的表达形式,首先是“你要如此心动,即无论是你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热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这条表达把人归结为目的,把人的一切行为都归结为对人格中人性的完善。然后是“每一个理性存在着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这条表达使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必须通过自己的意志的一切准则而把自己视为普遍立法者,这样就建立了目的王国的概念。

康德提出道德法则的概念,实际上是提供了一个对人类行为是否符合道德的检测系统,即人类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只要按照这个普遍法则(The formula of Universal law)来检测就可以知道,能通过这个检测的就符合道德,反之则不合道德。康德提出了检测的两条标准。第一条是自己的准则上升为普遍法则,逻辑结果会不会自动取消准则本身(Contradiction in conception),如第一个例子的自杀行为,准则是“自杀是为了了断生命中持续不断的灾祸”,如果把这个准则上升为普遍法则,那出于自爱的自杀行为就会成为毁灭生命手段,自身就产生了逻辑矛盾。因此自杀不符合普遍法则(或者说道德法则)。第二条即使没有产生内在逻辑矛盾,还要看人们是否愿意(will)让自己的准则成为普遍法则,也就是会不会产生 Contradiction in will,“康德在说到不完全责任的例子时,认为某一准则之所以不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立法原则,不是因为其运用会造成逻辑上的矛盾,而是由于人们不愿使之成为普遍的立法原则”。

二、道德法则产生的影响

建立在纯粹实践理性和自由意志基础上的定言命令成为了康德伦理学体系的实践理性总原则和作为“最高伦理学研究方法”的根本前提。康德否认了把道德法则建立在感性活动和经验主义之中的可能性,认为普遍的道德法则和定言命令不仅是先验地形成,而且总是先于并外在于经验而作用于人的意志和行

为;确定善恶决不能借助于行为经验,也不能借助于行为的效果,而只能借助于先天纯粹特征的道德命令来确定。实践理性的纯粹性和普遍性在于意志出于义务、责任并以对道德命令的敬重而行动。出于义务、责任对规律和命令的尊重就是对人类理性和自由的尊重。这种强调道德的非功利性和对经验的超越性,在伦理学上引起了重大的方向性转变,引发了道德哲学领域内的“哥白尼式”的革命。

以道德法则为核心的道德形而上学更重要的变革还在于把理性从科学扩展到了道德领域,将形而上学的超验对象从认识领域转移到伦理学领域,以道德类型的形而上学为伦理学提供了根本前提。在康德之前,休谟认为在人类行为领域,也就是在伦理学的意义上讲,人类的理性不能单独提供行为的动机,理性只能为激情(passion)提供策略和技巧,这实际上是把理性贬低成为作为人类欲望的“师爷”。当然他也开了功利主义的先河。但康德坚决维护了理性的尊严,他认为休谟所说的理性,只是人类的知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纯粹理性的概念。这样就高扬了理性,使理想在道德哲学中的地位和在自然科学中的地位一样,都成为了最普遍的基础。就像在前文提到的,康德为人类的准则是否符合道德找到了一个唯一的、绝对普遍的检测标准,就是定言命令式的道德法则,这种universal test一定程度上就类似于自然科学中的方法。

三、道德法则的逻辑困难

但是,康德这种割裂感性与理性、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完全高扬先天理性的做法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并不能完全解决人类的道德标准问题,甚至把这条普遍法则作为断定人类行为动机是否符合道德的唯一标准,还有着很严重的内在逻辑矛盾。

(一)抽象和普遍化带来的逻辑矛盾

在论述道德法则的第一个表达方式时,康德举了四个例子:(1)不要自杀;(2)不要骗人;(3)要发展自己的才能;(4)要帮助别人。如果仔细分析这四个例子,会发现四个例子有个共同点,其中的主体,人是没有其他社会条件限制的,就是说都只是不考虑职业、地位或者其他因素的人。但是,如果我们考虑特殊的社会因素,就会发现,这条道德法则自身就会出现矛盾。比如,如果有一条个人准则是:我的邻居每天吵闹,我为了享受安静,应该杀死我的邻居。

把这条准则上升为法则就是,每个人为了享受安静,都会杀死吵闹的邻居。根据康德两条判断标准:首先这条法则并不会产生内在的逻辑矛盾,并不是所有人都会被杀死,因此不会自我取消,不会产生contradiction in conception;其次,我是个喜欢安静环境的人,我愿意这条准则成为普遍法则,我也不会因为这个被杀死。因此也不会产生contradiction in will。类似的例子可以举出很多,比如“我为了填饱肚子去抢食品店”作为一条个人准则,也可以做同样的分析,上升为法则之后同样在逻辑和意愿上都不会产生矛盾。这两条准则通过了康德的普遍检测,就可以成为普遍法则了。但是很明显,杀死吵闹的人和抢食品店这些类似的事情是不会获得社会和法律认可的,也是不道德的。

可以看出,康德的普遍道德原则并不能成为了人类所有行为动机是否符合道德的唯一标准。不考虑人的感性特征和社会因素使道德法则有了内在的逻辑矛盾。

(二)道德法则中的利己主义倾向

判断准则上升为法则是否矛盾的第二条标准是“人们是否愿意让自己的准则成为标准”这条判断标准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首先由于每个人的特殊性,每个人的will不可能完全一致,也就达不到最后完全一致的结论。其次,即使能够达到一致的结论,这个标准也隐藏着一定程度的利己主义倾向。如功利主义的代表人约翰·穆勒所批评:“当他(康德)开始从这个第一原理推演任何具体的道德义务时,他的表现却近乎荒唐可笑,他本应说明,若所有的理性存在着都接纳最无耻的不道德行为规则,那么其中就会出现某种矛盾,就会出现某种逻辑上的不可能性(事实上的不可能性就更不必提了);可是他向人们说明的仅仅是,若不道德行为规则被接受,那么其后果是没有人会选择去承受的。”穆勒的这个批评指出了康德的普遍道德法则实施中的利己主义倾向。如康德举的第四个例子,要帮助别人,如果把“不要帮助别人”上升为普遍法则,每个人都只顾自己的事情,“愿意按照这样一个原则作为自然法则到处生效,却是不可能的。一个决定这样做的意志就会与自己抵触,因为毕竟有可能发生不少这样的情况:他需要别人的爱和同情,而由于这样一个出自他一直的自然法则,他会剥夺自己得到他所期望的协助的一切希望。”这个例子里面蕴含的利己主义原则与康德的义务论就发生了矛盾,“人们在谈到康德所说的这四条责任时,对康德关于‘帮

助他人’这条普遍原则所作的解释非常不满,屡屡提出批评,主要是认为康德在此偷用了功利主义的原则。这种批评也不无道理”。

利己主义原则隐藏在普遍道德法则中,和尊重德性、高扬义务的康德道德哲学发生矛盾。也是“道德法则”概念的一个内在逻辑矛盾。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道德法则”概念虽然能在抽象普遍的意义上提供一个道德价值判断。但如果深究其中的逻辑,康德由于没有考虑人的欲望和特殊社会因素,仍然存在着一定逻辑困难,并不能普遍实践到人类社会中来。

康德 道德法则篇四
《康德 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

康德 头顶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法则

康德说的“头顶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的英文原句是什么?

"世界上有两件东西能够深深地震撼人们的心灵,一件是我们心中崇高的道德准则,另一件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

"Two things fill the mind with ever new and increasing admiration and awe, the more often and steadily we reflect upon them: the starry heavens above me and the moral law within me.

康德 道德法则篇五
《浅析康德道德法则及启示》

康德 道德法则篇六
《康德的道德哲学三原则》

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

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故而,人是自由的。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

康德伦理学中的道德法则 The Law of Morality in Kant's Ethics

第一条公式: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这条“绝对命令”,常常被后人引述,事实上也正是康德的核心思想所在。

第二条公式则是尊重人的原则。康德说: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

而在第三条公式里,康德强调: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

神存在的意义,已不再仅仅是涉及功利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人的信仰,而且这与现代民主宪政制度密切相关。 康德认为,道德行为总是以一定的理性为价值趋向的,道德的最高理想是至善,为了让至善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想,仅仅靠绝对命令是不够的,还需要辅以“道德公设”;康德将“道德公设”的内容分为三条:“意志自由”、“灵魂不灭”、“上帝存在”。

“意志自由”可以让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灵魂不灭”可以让人一生充满希望与并不绝望,而“上帝存在”可以让人感受到全善、全知、全能的“上帝”在时刻起到裁判、奖惩的作用,让人相信“因果报应”,让人一生有所敬畏,不敢恣意妄为。 这便可以说是“神”存在的最大意义了。

康德总结了三条先验的道德原则:

1、“要只按照你同时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2]

这是道德原则形式上的可普遍化要求。以定言判断表示的绝对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的综合命

题,它的必然性,不是来自前提,也不是来自经验,其必然性、约束性、强制力只能来自行为准则符合规律的普遍性。在此条件之下,“我应该做什么”,主语人称的置换丝毫不会影响宾语的内容。

2、“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2]

这是道德准则质料方面的要求。它是依据第一条准则推衍出来的。每一个人都认为自己存在本身就是目的,具有价值。因此,以普遍化原则推之,他也应该同样地对待其他理性存在者。

3、“全部准则通过立法而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自然王国一样。”[2]

这是从整体上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它所表达的涵义实际上就是“意志的自律”:人既是道德法则的制定者,又是其执行者。故而,人是自由的。动物听任本能的摆布,而人则由道德律统率,克服欲望的支配从而使人超脱于动物。诚如梯利所言:“道德规律表现人的最内在的自我,道德规律是他的命令,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命令。人要求遵守道德规律,也就是他的自律。”[3]

西方自文艺复兴以来的思想发展轨迹表明:人自从摆脱了中世纪无主体的局面之后,自主性、独立性得到开启,并日益凸显。边沁等代表的效果论反映了人可以利用主体自身的力量,致力于福利(物质利益)的谋求。而康德的动机论则反映了人的主体性更应该超脱物质层面,实现更高的精神追求,达到真正的自由和解放。“绝对命令”正是奏起了主体性的最强音。“绝对命令”尽管以定言判断出现,反映道德规律。但是,康德致力于将其转化为内心的信念生成机制,以激发主体的道德情感,捍卫道德的纯洁性。因此,尽管他对“准则”和“法则”作出区分,然而却只能停留在词义上。在实际的行为中,两者的区别则为道德信念的强化而弱化。结果,“不能说谎”的可普遍化,使他也只能把朋友推向恶人的魔爪。这也是他无法弥合的理论缺陷。

康德 道德法则篇七
《简析康德的道德自由观》

简析康德的道德自由观

崔浩

(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甘肃兰州 730070)

【摘要】 自由是人类永恒的价值目标,道德自由既是一种意志自由,也是一种自由境界。

康德的道德自由观是与道德法则紧密相联系的,是“理性存在着通过意志自律摆脱自然因果律的限制、按道德法则行动的自由”。不是政治经济意义上的自由。这种道德自由还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在内化道德规范意义上达到的道德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

【关键词】 康德 道德自由

自由是人类永恒的价值目标。道德自由不仅是一种意志自由,也是一种自由境界。道德自由在伦理学中有特殊的意义即一个有道德价值的行为不仅要合乎规范,而且要出于意志的自愿,从而能够培育人的心灵不断地向善,达到“真、善、美”的境界。本论文从对道德自由的界定、道德自由的对象、道德自由权以及道德自由的实现等四个方面来对康德的道德自由观做一个简单的论述。

一、对道德自由的界定

当我们对道德自由进行界定的时候,首先要思考的是道德与自由的关系。康德认为“自由诚然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道德法则却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因为如果道德法则不是预先在我们的理性中被明白地思想到,那么我们决不会认为我们有正当理由去认识某种像自由一样的东西。但是,假设没有自由,那么道德法则就不会在我们内心找到。”(康德,2000年,第2页)在这里,“道德法则”来自先天的理性规律,它是人类意志唯一的客观的决定根据;而“自由”只能被理解为人类先验的意志自由,而不是政治经济意义上的自由。意志是“具有通过对规则的表象来决定其因果性的能力”( 康德,2000年,第33页)意志自由即人类意志摆脱自然因果律的限制,按意志自身的规律行动。意志自由的因果性包含在人的选择中,它体现为自己为自己立法,也就是人可以自由地选择目标并在确定目标后自由地选择能顺利达到目标的各种手段与途径;同时人的自由选择必须尊重自然因果律,只能是在认识与利用自然规律下的选择与自由。可见,因果性是意志自由的必然要求。

道德法则与意志自由必不可分,两者互为前提。首先,“道德法则是意志自由的认识理由”,如果没有道德法则,意志自由也就不会被我们正当地认识到。正是在这里意志自由取得了它的特定意义,即遵循理性规律,符合道德法则地行动而其他意义上的自由,如根据感性欲望、行动行动的自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意志自由实际上只是意志的不自由,因为意志自身的规律是自由的因果律(理性规律)而不是自然规律;意志只有按因果律(理性规律)也即按道德法则行动时才是自由的。因此,道德法则是意志自由得以确认的先决条件,没有道德法则也

就无所谓意志自由。其次,意志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理由。意志自由是人类特有的,正是意志自由使得我们能够认识到道德法则并按道德法则行动。如果人类像动物一样完全受制于自然因果律,只能按本能行动,那么他就决不会意识到道德法则,更不用说按道德法则行动了。从道德法则与意志自由的关系上看,道德自由是“理性存在着通过意志自律摆脱自然因果律的限制、按道德法则行动的自由”。在这个定义中,首先,道德法则必须是意志唯一的客观的决定根据。道德法则是不带任何经验质料的纯粹的先天的理性形式,只有它适宜用作意志的决定根据;一旦任何质料先于道德法则成为意志的决定根据,那么无论这些质料是内在的(包括自然情感、道德情感、完满性),还是外在的(包括教育、公民宪法、上帝意志)( 康德,2000年,第42页),道德法则都只能作为手段与质料相联系时才能成为意志的决定根据,这样行为的道德意向就受到了污染,意志的决定根据便只能是经验的、偶然的,而没有了普遍性。其次,意志自由是道德自由的表现形式。意志根据自身规律,通过自我立法,给自己颁布理性命令,并督促自己摆脱自然因果律的限制,强制作为感性世界的人摆脱自然因果律的限制,按道德法则行动,意志自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取得了它的本质规定。

总之,康德的道德自由观是在先验的道德法则与意志自由的完美结合中取得它的特定内涵的,它是摆脱经验束缚的超验的存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道德自由与政治经济自由区分了开来;这种道德自由还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在内化道德规范意义上达到的道德自由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道德自由的对象

道德自由(亦指实践理性)的对象意指“一种通过自由而可能的结果的客体之表象” ( 康德,2000年,第61页),也就是意志出于道德法则地行动所导致的可能结果在经验界的显像。道德自由的对象作为意志的主观根据(道德法则是意志的客观根据)必须体现为经验界的某一客体,但它作为道德的对象又必须是出于道德法则的,亦即是意志受道德法则决定的结果。三者之间的关系只能是道德法则决定意志,然后产生客体。所以是道德法则而不是客体构成意志的决定根据。如果客体成为意志的决定根据,那么它是否能成为道德自由(实践理性)的一个对象,就必须先看这个客体是否具有自然的可能性(即实践上的可能性);但是,如果道德法则成为意志的唯一决定根据,那么“判断某种东西是否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就完全不必比较我们的自然能力,而问题也就是: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我们是否可以愿望一种指向某个客体实存的行为;因而,行为的道德可能性必须先行,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是对象,而是意志的法则才是行为的决定根据” ( 康德,2000年,第62页)。也就是说,纯粹实践理性的对象只能是意志是否愿望出于道德法则地促成一种指向某个客体实存的行为;某个客体实存的行为是否具有自然的可能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是否愿望出于道德法则地这么做(善良意志)。于是,不考虑行为后果而只考虑意志意愿的善恶概念,成为了实践理性的唯一客体:善即欲求能力的必然对象,恶即憎恨能力的必然对象,两者都是意志依照道德法则进行的。在这里,康德还把善恶与祸福区别开来:善恶只与意志有关,是意志的一种关联;而祸福只是与我们的感性以及苦乐情感的一种关联。

“作为纯粹实践理性,它同样为实践上有条件者(那些依赖于禀好和自然需求的东西)寻求无条件者,虽然不是以其为意志的决定根据,而是在它业经(在

道德法则之中)给予之后,以其为纯粹实践理性客体的无条件的总体,而名称是至善。”( 康德,2000年,第119页)至善是纯粹实践理性在其实践应用中基于理性需要(为有条件者要求绝对的条件总体是理性的特征)设定的一个至上的无条件的客体,它是纯粹实践理性的整个对象;然而,至善不能因此被看作意志的决定根据,意志的决定根据必须始终置于道德法则之下,而至善只是道德法则在决定意志的过程中促进和实现的一个客体。

至善意指无上、完整的东西,它包含德行(即无上的善)和幸福:“德行和幸福一起构成了一个人对至善的拥有” ( 康德,2000年,第122页)。德行是我们追求幸福的无上条件,即只有德行才使得我们有资格得到幸福。但是,人作为感性世界的成员,幸福必然地要成为他普遍欲求的一个对象,为此至善要成就其完满性就必须包含有幸福。然而,“幸福与德性是至善的两种在种类上完全相异的元素,从而他们的联结是不可能以分析的方式被认识到的„„”( 康德,2000年,第124页)。因此,幸福与德性只能以综合的方式即依照因果性法则被认识到。于是,“或者追求幸福的欲望必须是德行准则的动机,或者德性的准则必须是幸福的有效原因” ( 康德,2000年,第125页)。但前者是不可能的,因为在道德上只有道德法则而不是幸福才能成为意志的决定根据;同时后者也是不可能的,因为人作为感性世界的成员只能受到自然法则而不是道德法则的决定。所以,“德性的准则成为幸福的有效原因”在这个世界上是无法指望的。于是,纯粹实践理性在设定至善的时候便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实践上的二律违反。

但是,“德性的准则成为幸福的有效原因”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我们把自己单纯思想为感性世界的成员,从而只受到自然因果律的限定;然而我们还有权把自己思想为理性世界的成员,从而出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把自己意志的决定根据单纯地置于道德法则之下,并因此体验到一种与幸福类似的作为理性世界成员的自足感。这种自足感源于理性的人作为理性世界的成员单纯地按理性规律(道德法则)行动,从而独立于一切禀好而产生的不满足意识(否定自己作为感性世界的成员)。由此,从这种否定意识中进而肯定自己作为理性世界的成员,并因此产生了对自己作为理性世界成员的满足感。可见,这种满足感源于对自己作为感性世界成员的否定,“而它在源头上就是对自己人格的满足” ( 康德,2000年,第130页)。德行就这样成为一种享受,但这种享受虽类似于幸福却不能称作幸福,因为它不依赖任何情感(幸福总是与感性有关);它也不能称作洪福,因为它并没有完全独立于禀好与需求(这只有完全理性的存在者如上帝才能做到)。不过,“至少在其意志决定能够认为自己不受它们的影响的范围内,从而在至少就其起源而论它与人们仅能归于至上存在着的自满自足相类似的范围内,它仍然是与洪福有相似之处的。”(同上)

由此可见,德行虽然不能必然地和幸福相联系,但至少可以把它与一种类似于幸福或洪福的自足感联系起来;于是,包含德行与幸福的至善,对有限理性的人来说如果不是必然的,至少也是可能的,亦即至少可以成为我们不断追求从而不断接近的一个目标。于是,如果我们设定至善在这个世界中是可以完整地实现的(这种设定从理想层面来说是必需的,否则至善便不为我们所追求),亦即设定人类意志在理想上是可以完全切合道德法则的,那么就必然地要导致三个公设即不朽、自由和上帝的此在。意志自由的公设,即设定人类按其意志能够自由、自律地依照道德法则行动;如果没有这个公设,那么人类意志便将不可避免地要受经验的决定,从而一切道德都将是不可能的。不朽(灵魂不朽)的公设,即假设人作为理智世界的成员是超感性的不朽的存在,否则人作为感性世界成员的局

限性以及由此导致的与道德法则完全切合的不可能性,将会熄灭人类对至善的任何热望。上帝的此在的公设,即从一个纯粹理性的世界中推出一个无上的(即一切条件的总体)和独立不依的(即不依赖任何条件)上帝,并设定其此在(即实存)作为这个世界和自然本身的原因,以此来弥补人作为感性世界成员的局限性,并淡化人对理智世界的陌生感,于是至善因这一设定而变得可以为我们所思想了。这三个公设就理论而言可以看作是一种假设,“但是,在事关一个确实由道德法则给予我们的客体(至善)的可理解性时,从而在事关具有实践意图的需求时,这个认定能够称作信仰,更确切地说,纯粹理性的信仰”(康德,2000年,第138页)。也就是说,从实践意图的需求来看,这些公设可以看作是一种纯粹理性的信仰。于是,至善虽然因人类的局限不能为我们自然、必然地追求到,但只要我们有了这些理性上的信仰,它至少能够也应该为我们不断追求的目标。

三、道德自由权

从道德权利的意义上看,道德自由意味着人们在道德生活中有按自己的道德理性进行道德选择与决定的权利,也就是人们有道德自由权。道德自由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免于„„的自由”,我们称之为消极的道德自由权;二是“去做„„的自由”也就是积极的道德自由权。

第一、消极的道德自由权意指个人在某个特定情境下有免于道德束缚的权利,主要表现为个人有作为非道德主体的自由。非道德主体相对于道德主体而言,它意味着个人有独立于道德原则和规范以及道德评价之外的自由消极意义上的道德自由权绝不意味着个人有不道德行为的自由,非道德主体的自由强调的是非道德的行为,即不涉及他人或社会利益从而无法纳入道德评价的行为,而不是不道德行为,甚至也不是行为主体的道德行为。其实,纯粹的非道德主体是不可能存在的,人作为社会动物的一举一动无不涉及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因此,也就无时不在道德的约束和评价中。所以个人有作为非道德主体的自由只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亦即只是在特定的情境下或相对于特定的道德原则与规范而言,才可以得到确证。这种自由分为三个方面:

1.从道德情境来看,非道德主体的自由意味着个体在非道德情境中行为的自由。非道德情境是指不含有特定利益关系的一些场合。它首先包括个人独处的场合。在这一场合中,个人的一举一动不涉及社会与他人的利益,因而能够避免于道德的约束与评价而构成私人生活的一部分。非道德情境还包括一些超功利的场合,比如审美场合。其实,像个人独处场合、超功利场合等这些纯粹的非道德情境是比较少的,我们所说的非道德情境更多的是指相对意义上的非道德情境,即针对某些特定的道德原则与规范而言的非道德场合。这个意义上的非道德场合本身是某个特定的道德场合,但当以另一些道德原则与规范作为参照系时则是非道德场合,比如战士保卫边疆的道德场合对于教师来说是非道德场合。它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使得某一道德情境下的道德主体不受另一种道德原则或规范的约束,另一方面使得某些道德个体可以自由地出入某种道德情境而不受其道德原则或规范的约束。

2.从道德义务来看,非道德主体的自由意指个体在道德义务外行为的自由。道德义务是人作为有别于动物的人、作为社会性的人而应该普遍遵守的一些道德原则与规范,在道德义务情境下个人无一例外地是道德主体而受相应的道德原则与规范的约束。但在道德义务外,最重要的是在道德理想中,个人无疑地要有道

德选择与决定的自由。道德义务外非道德主体的自由的关键,在于我们对道德义务的内容与范围的界定。我们认为,道德义务首先是不损害原则。人性自私与邪恶的一面使得我们倾向于为自己的利益去损害社会与他人的利益,有时甚至还恶意地这么做。所以,为了社会与他人的生存与安全,道德义务首先要求我们绝对不能以任何借口去损害社会与他人的利益。其次是不冒犯原则。冒犯常常指的是对人性或他人尊严进行的玷污与贬损,比如克隆人、淫秽作品、当众裸奔等行为都可以从不冒犯原则出发加以道德上的制止。由不损害原则、不冒犯原则这两个原则导出的一系列道德原则和规范,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履行的道德义务。但在这些道德义务之外,我们应承认个人有作为非道德主体的自由。我们赞赏有德的人以道德理想来要求自己,也允许大部分人免于道德理想的约束与评价,亦即允许他们在道德理想中有作为非道德主体的自由。

3.从个体的行为角度来看,非道德主体的自由指个体的行为属于非道德行为时可以免于受道德的评价与约束。非道德行为是不涉及他人和社会的利害、既无道德意义也不能进行道德评价的行为,也就是说非道德行为既不损害或冒犯他人与社会的利益或尊严,又不违背行为主体当时可能扮演的角色道德。这种行为一方面是指个体不具有社会性的私下行为,比如个人独处时的一些行为,这些行为不处在社会关系网中,因而也不会涉及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指个体公开的但不涉及他人与社会利益的行为,比如与一群陌生人在海滩晒太阳(仅指晒太阳这一行为而不包括伴随晒太阳的其他行为比如交友)。在这些非道德行为过程中,行为主体有作为非道德主体存在的自由。非道德行为意味着非道德情境,因为在道德情境中,只有道德与非道德的非此即彼的选择,即使是消极的不选择也可以进行道德评价,比如见死不救或在不道德的环境中洁身自好,所以非道德行为蕴含着非道德情境。

第二、积极的道德自由权意指个人有按道德必然行为的权利。一个社会的道德状况一般包括三种类型即过时道德、应世道德和趋前道德。道德必然一般体现在应世道德与趋前道德之中,因此道德必然可分为应世道德必然和趋前道德必然两种。所以人们按道德必然行为的自由权包括两个内容,一是按应世道德必然行为,二是按趋前道德必然行为。

应世道德必然是体现道德必然规律,并且同当时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需要相吻合的,因此得到社会权威机构普遍认可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它们大部分是利他的或利于社会的。所以个人按应世道德必然行为的道德自由权在实践中一般不会受到任何障碍,从这个意义上说提倡这种道德自由权似乎没有太多的必要。但是,应世道德必然中除了利他或利于社会的道德原则或规范外,还有部分是体现个人利益的道德原则或规范,比如尊重个人正当利益的一些道德原则或规范,这些道德原则或规范很可能受到社会和他人的排斥,因而在没有与更高的道德原则或规范相冲突的情况下,维护个人有按这些道德原则或规范去行为的自由是必要的,它使得个人在道德上能有效地抵制社会或他人对自身利益的侵害。个人按应世道德必然行为的自由在内容上包括所有涉及应世道德必然准则或规范的道德自由权,只要是社会普遍认可、体现道德必然规律的道德原则或规范,不管是利他的还是利己的,都可以构成个人道德自由权的具体内容;而在实践中,个人按应世道德必然行为的自由意味着当个人按现行的某个体现道德必然规律的道德原则或规范行为时,只要不与更高的道德原则或规范相冲突,他人或社会就不能以道德上的理由进行干预或谴责,或者说个人有不被干涉的权利。

趋前道德必然是体现道德必然规律,但同当时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需要不相

康德 道德法则篇八
《浅析康德思想中的道德准则和法则》

浅析康德道德哲学及对现代的启示

摘要:在康德的道德哲学里,有着准则和法则两种范畴。康德认为,道德准则就是与我们当下生活的具体行为息息相关的规范性原则,即一般的道德规范原则,它们只能“劝告”我们如何去做,但不能命令我们做什么;而道德法则却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对全体个体有效的原理,是人的道德生活的终极根据,它是我们必须遵从的。因此在道德法则与道德准则的关系中,法则是形式,而道德准则为具体的内容,道德法则为道德准则的实现提供根据。在进入21世纪后我国发展速度非常快,然而在这些高速进步的背后却蕴藏着严重地焦虑:食品安全问题、腐败问题、文化发展问题、人们的心灵归宿问题、价值观异化问题等。所有这些都迫使我们去认真思考如何建立21世纪我们基本道德的问题,而康德的道德哲学思想在很多方面给予了我们深刻的启示。

关键词:价值观,道德准则,道德法则

一﹑康德的道德准则和道德法则

康德认为,“每一个人都必须承认,一条法则如果要在道德上生效,亦即作为一种责任的根据生效,它就必须具有绝对的必然性”。而这种必然性的保证就是康德所强调的与一切经验性的东西完全划清界限,剔除一切经验性的质料,即分清准则和法则。

因此,为了区分准则和法则,康德首先区分了主观与客观,以作为准则与法则的先行概念。 所谓主观,指一个原理仅对主体之单个有效则为主观的,是准则,不具备普遍性;所谓客观,指一个原理对每个理性主体的意志都有效,则此原理即为客观的,是实践之法则,具有普遍有效性。康德认为主观的就是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仅对有限个体有效的原理,只能称之为准则,而不能叫做法则。准则就是一些具体的行为规范,对这些行为规范,我们应该遵守,因为它只是关涉到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方便,它们只能“劝告”我们如何去做,但不能命令我们做什么。与主观不同,客观的就是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对全体个体有效的原理,康德将之命名为“法则”,相当于自然界里的客观规律,这个“法则”是人的道德生活的终极根据,对此我们不是应该遵守,而是必须遵从,因为其关涉的是我们人之为人的根本,这个法则以命令的方式告诉我们该做什么,对此我们不能反抗,不能反抗的理由是因为我们是人,我们是具有理性的存在者。后来康德进一步断言,不仅人应该遵从这样的法则,而且只要是理性存在者,无论其是有限的,还是无限的,都应无条件地遵从实践的法则。在这里,康德的逻辑是:理性本身具有实践性,而具有实践性的理性必定具备一些客观的规律性的原理,这些原理是理性内在具有的,而不是什么外在的东西赋予它的,或者说这是理性之为理性的原因。

由此可见,在康德的道德哲学里,有着道德准则和道德法则两种范畴。道德准则是与我们当下生活的具体行为息息相关的规范性原则,即一般的道德规范原则,这些一般的道德规范原则虽然对我们的道德生活约束性不大,但它对于我们的道德生活并非毫无作用。然而,康德所寻求的不是一般性道德生活的可能性,因为这种道德生活随处可见,无需论证其可能与否,他所想要的是道德之可能的根据,这种根据是不能用一般性的道德来规范的。于是康德又找到另一个更高层面的原

则,那就是道德法则,他认为只有在这种法则之下,道德之可能性才有了最终的保障,才能为道德准则之可能实现于现实生活亦提供根据。在这里,法则是形式,而具体的内容则是道德准则。所以我们就可以与《纯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对经验概念与知性范畴的讨论作一比较,在那里,知性范畴为形式性因素,经验概念为内容性要素,二者结合并在认识主体的先验统觉之下共同形成科学知识;而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法则成为纯粹的形式,准则可看作是道德实践的内容,形式保证了道德选择的可能性,内容保证了道德实践的可行性,二者结合,实践理性才得以圆满。与《纯粹理性批判》相比较,准则可看作是把感觉材料统一起来的一阶规则,正如感性直观形式将经验材料统一形成经验概念一样,而法则则是制约那些准则形成的二阶规则,亦如知性概念对经验概念赋予秩序。所以,法则和准则是密不可分的。

在实际生活中,不论是道德准则,还是道德法则,都很重要,它们一同约束着我们的道德生活,使得我们得以正常的生活。

二﹑康德道德哲学对现代的启示

在现代,我国的发展非常迅速,不论是经济还是科技都发展的非常快,人民的生活也有了很大的提高,生活也都变得富裕了,但在发展迅速和生活变得富裕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道德的问题就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目前,有一些道德问题非常严重,比如现在商人只知道唯利是图,而不顾及消费者的权益,因此出现了很多的有关于人们生活的问题,甚至完全的涉及到了人们的衣食住行,这样就严重的阻碍了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好;再比如官员的腐败问题,有些官员不维护人民的利益,却中饱私囊,贪得无厌,不光浪费了很多国家资源,也给人民的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因此道德问题是我们目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康德思想的重要性在当代理论界是众所周知的。形形色色的现当代哲学思想在不同程度上都渊源于康德,自由、主体、实践理性、善良意志、意志自律以至“绝对命令”,在康德那里是相通的概念,正是这种独立于客体的概念,给道德奠定了基础。在康德纯粹理性所划分的学科体系中,道德形而上学是作为伦理学的纯粹部分而存在的,它关注的是人的终极目的,涉及的是人的全部使命,体现的是人的高贵和尊严,所以它优越于人类理性的任何其他追求,而其他学科都要为这个最高目的服务,也成为整个康德伦理思想的起点。

康德所主张的那种道德哲学,正是我们当今所缺少的,如今科技和经济发展了,人们却变得更焦躁了,总是想着可以快速的成功,以至于不择手段,完全忽视了道德准则和道德法则,道德法则也不能深入人心给人们以好的影响,所以我们应该大力推广道德教育,只有全民的道德水平提高了,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好的发展,我们的告诉发展才会有意义,否则发展的速度再快,没有道德基础,我们的社会整体上也是落后的。

除了道德准则和法则,在康德的伦理思想里,还有自由、主体、实践理性、善良意志、意志自律以至“绝对命令”,他们都相通的概念,正是这种独立于客体的概念,给他的道德哲学奠定了基础。康德的道德哲学特别强调自由、平等、权利的优先性,即优先于任何的善。在康德看来,正义的重要性,首先不是因为它们能够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或者是能够尽善,而是因为它们符合权利概念,而权利是一个既定的优先于和独立于善的道德范畴。康德的正义论是有直接的道德

意义的,因为它主张正义之所以是首要的,在于正义的要求超过其他道德利益和政治利益,而无论这些利益可能有多么迫切,正义都是出于首要位置的。因此正义就不仅是人类价值集合中的一种,可以随情况的变化来加以权衡,而是所有社会美德中的最高美德,是其他社会美德的前提和基础,这样康德就通过正义的优先性为社会道德奠定了基础,即保证社会正义是一切道德上善恶的前提。有了社会正义,之前提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解决了,如果社会正义能实现,就不会有商人的作假,也不会有官员的腐败等等这些问题出来了。

三﹑康德的德福一致观对我们的启示

除了当代社会的道德问题,我们还面临一个严重的问题,那就是价值观的问题。由于经济得告诉发展,是的一部分人过分的重视经济,而忽视了道德的重要性,导致了现如今的拜金主义等不正确的价值观的滋生,很多这种病态的价值观被不断的传播,影响着我们,这就让很多人产生了迷茫,迷失了自我,分不清自己到底该追求什么。

康德提出了德福一致的至善论,他告诉我们,真正的至善是要有道德,还要有幸福的。是以道德配幸福,即我们的道德能够配得上那种至高无上的幸福,这就是至善,他说:“与最高幸福结合着的道德上最完善的意志是世上一切幸福的原因,只要这幸福与德性具有精确的比例。” 这就是至善之理念中发生的事情,康德认为现实必须以此理念世界为终极目标,现实世界才是合理的。借助他这一至善论,我们就可以很好的调整我们的价值观。我们普遍的价值观都是要追求幸福,而康德的至善论告诉我们不但要追求幸福,还要有道德的追求幸福,这样才能得到完全的幸福,成为至善的人。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就不会再继续迷茫,也就不会在产生错误的价值观。

总的来说,康德的道德哲学可以帮助我们解决道德和价值观等问题,如果能解决好这些问题,我们就能更好的发展,渡过我们目前所遇到的发展瓶颈,我们的生活,不论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才能更完善。

以上就是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带给大家不一样的精彩成考报名。想要了解更多《康德 道德法则》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中国招生考试网,我们将会为你奉上最全最新鲜的成考报名内容哦! 中国招生考试网,因你而精彩。

相关热词搜索:康德的道德哲学 康德道德 康德道德理论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康德 道德法则”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康德 道德法则"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zhishi/230554.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