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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如何办理

2016-02-17 10:04:2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低保户如何办理篇一《低保户办退休咨询》 ...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低保户如何办理》,供大家学习参考。

低保户如何办理篇一
《低保户办退休咨询》

法律顾问您好!我是江西省九江市的单位改制下岗人员,由于是4050人员,一直得不到就业,但一直得到当地政府的低保资助,生活一直很困难。好不容易现在熬到退休年龄了,可办理退休要补交近4万元的社保费用,真是很为难!!!我想咨询国家或地方对低保人员办理退休要补交的社保费用,有什么优惠减免政策吗?谢谢您的解答!!!

黄英磕首! 提问地址 找法网 找法助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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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地区 电话 律所 执业年限

王世发 赣州 15083782727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3年

吴华萍 赣州 18070576537 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 1年

张锦 赣州 13033247478 江西伦城律师事务所 6年

华晖 赣州 13970749333 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 10年

温波阳 赣州 13979717235 江西省保全律师事务所 10年

低保户的养老保险金怎样缴纳,是否有什么优惠政策

有一职工,1967年出生,1983年参加工作,1987年因脑膜炎病后留下

后遗症,不能正常工作,在单位办理了劳保,2004年单位改制后买断,单位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让其本人到社会保险处办理手续,按社会人员统一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因本人有残疾(已办理残疾证),无收入来源,故一直未去办理手续,后居委会为其办理了低保证,每月仅靠低保补助维持生活,想咨询一下,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低保户达退休年龄后交社保有无优惠政策?

南昌新闻网民声通道消息 问题编号为4124的网民留言反映:现在政府对低保户执行的政策是暂缓交费,假如低保户到了退休年龄还在吃低保,如何计工龄?我建议政府给低保户对象制定出相关的政策,分几个档次,政府出一部分,低保户对象出一部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你好,现根据政策回复如下:

1、根据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户)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但相应扣减缴费年限,参保人员要求补缴该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免交滞纳金。

2、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原全民、大集体)的企业职工,以参加工作时间计算连续工龄,1995年10月1日后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认定为工作年限(工龄)。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的,均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待遇。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低保户)的,个人可持《就业失业证》、《低保证》,社区开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向子固路78号就业局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费只需缴纳个人部分,

即缴费工资的8%,其余12%由财政补贴。

低保户如何办理篇二
《如何做好低保户申请工作》

低保户如何办理篇三
《城市低保办理指南和政策解读》

城市低保办理指南和政策解读

来源:

陕西宝鸡民政 时间:

2011-11-15 10:01

城市低保办理指南和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大改革。

所谓“差额救助”是指政府对非农户口的城市居民,按照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对城市贫困人口给予的资金救助。

二、目前,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标准是多少?

答:经市政府2005年元月5日常务会议决定,金台、渭滨、陈仓3区,保障标准为160元/月·人,9县为140元/月·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足这个标准的,补够这个标准。从2006年7月1日起,给每个低保对象各类补贴102元。从2008年10月起,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金台、渭滨、陈仓3区,保障标准提高到180元/月·人,9县提高到160元/月·人。

三、哪些人可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答: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本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保障申请。

2、具备上述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在保障范围:

⑴家庭成员中有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的;

⑵在申请低保前两年之内,新购住房建筑面积在65平方米以上或拥有两套以上住宅的;

⑶采取转移、变卖、隐匿等手段,制造无生活来源或生活困难假象的; ⑷家庭饲养宠物等非生活消费的;

⑸有私房出租、固定经商摊位或者有经营性收入,并高于当地保障标准的; ⑹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拒绝劳动部门或社区介绍就业的;

⑺不愿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或者不愿接受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⑻新办本地非农户口不满两年的;

⑼人户分离的(指户籍和居住地不在同一个社区的家庭);

⑽政府规定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四、办理城市低保时,家庭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答:1、户主和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

2、夫妻双方及其未婚子女、养子女、继子女,视为同一家庭成员;

3、父母双亡,兄、姐与未成年的弟、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

4、父母双亡,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婚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5、与父母共持一个户口本的已婚子女,应分户计算;

6、虽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户口本,但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合法夫妻及未婚子女,按一户计算;

7、正在就读的大、中专学生因上学将其户口迁往它处的,视为家庭成员;

8、与父母共同居住,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持有一、二级残疾证,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其父母年龄在50岁以上,收入较低者,将其视为独立一户;

9、家庭中正在服役或服刑的人员,不计为家庭成员。

五、办理城市低保时,家庭收入如何核定?

答:1、非农户口和农户的混合家庭,在计算其家庭收入时,要核算其农业收入,差额部分按非农业人口的人数补助;

2、城镇居民按其提出申请前连续3个月内的家庭总收入计算平均月收入。家庭成员中,如有农业户口的,按申请前6个月内的家庭总收入计算平均月收入;

3、申请人家庭成员中,如有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领取的实际收入计算本人当月收入;

4、领取失业保险金、养老金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分别按实际领取的失业保障金、养老金或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计算本人当月收入;

5、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收入,应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然后将结余部分按当年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家庭人均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6、对个人外出打工所取得的报酬,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7、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给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按个人实际收入的10%计算收入。法院判决或政府行政部门调解决定应付的赡养、抚(扶)养费,按法律文书或协议确定的标准计算。

六、高校毕业生办理低保有什么规定?

答:高校毕业生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有三个条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宝鸡地区非农户口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一般居民生活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在9月1日后还没找到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先到户籍所在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民政部门对短期内无法就业和就业后生活困难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于滞留高校尚未办理户籍迁遣手续的,民政部门将不予以处理。就是说,属宝鸡地区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大学毕业生,可持本人户口本、毕业证、档案,到户口所在地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然后才能向当地民政局申请低保。

七、如何办理城市低保?

答:按照户主申请、社区初审、街办(乡镇)审核、县(区)民政局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对初审、审核、审批结果,社区要实行“三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户主申请。申请时携带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证件资料。

2、社区初审。社区接到申请后派2人以上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社区评议小组初审后,将初审结果第一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街道办事处。

3、街办审核。街办接到上报材料,派员进行核实,街办评议小组审核无误后,将审核结果第二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上报县(区)民政局。

4、县(区)民政局审批。县(区)民政局接到上报资料,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审批,将审核结果第三次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放低保证和存折,领取低保金。

八、对分类施保人员如何分类救助?

1、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中的“三无”人员,按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增加救助金。

2、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中的重残人员(一级盲人、重度肢体残疾人、一级精神病人及重度智力残疾人)和重病人员(肾衰竭、恶性肿瘤、重型肝炎、偏瘫),按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的30%增加救助金。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归侨和侨眷以及家庭中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按当地城镇最低保障标准的20%增加救助金。

4、仅以退休金为生活来源的低保家庭,在核算其补差救助金时,先将其退休金扣除30%,剩余部分作为家庭共同收入,按保障标准足额补差。

5、城镇低保家庭子女通过普通高考,被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专科)院校录取的国家计划内的统招生,政府将实施一次性教育资助,具体数额根据当年市、县(区)财政可用财力确定。

6、分类对象的救助标准,根据物价指数和可用财力适时提高。

九、符合低保条件的居民向谁提出低保申请?

答:城市低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城市居民,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宝鸡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复核表》,经社区居委会派员入户调查核实,社区低保评议小组初审,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区)民政局批准。

十、低保申请人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答: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残疾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有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

2、收入证明。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应提供工资发放花名册或工资卡,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

低保户如何办理篇四
《农村低保户申请条件及流程》

农村低保户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持我省农村常住户口,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农村居民;

二、申请流程

第一步: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村委会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和实际生活情况初审、评议和上报;(农村低保申请、审批一般于每年年初1-3月份集中办理);

第二步: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报送的申请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第三步: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低保对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分别进行3~5天的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即批准该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发《青海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城市低保户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城镇居民;

二、申请流程

第一步:提出入保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在职家庭成员和离退休人员所属单位劳资部门有关月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家庭人口和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

第二步:入保申请人在如实填写《申报表》后,连同在职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送交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第三步:街道办事处可组织或委托社区居委会在1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工作,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核查表》。

第四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张榜公布5日,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民政局;

第五步:(区)县民政局复查后,张榜公示。对群众无异议的从批准当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发《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资金社会化发放。 五保户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稳定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及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老年人(60岁以上)、残疾人;

二、申请流程

第一步:本人或近亲属持家庭户口向村(牧)民委会提出申请;

第二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初审,经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示10日以上。无异议的,填写《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三步: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对申请人的自身状况和家庭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四步:现民政部门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农村农牧区五保供养证书》。 临时救助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除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重点救助对象外的家庭人均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家庭和因突发性、临时性事件造成家庭困难的群体;

二、申请流程

第一步:以家庭为单位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入户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公示后无异议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步:家庭成员凭户口本、身份证领取现金。

城乡保障对象医疗救助申请提条件及流程

一、申请条件:申请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的有以下人群。

重点救助人群: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老残一体人员、一户多残家庭中的的残疾人,以上人群享受资助参保、参合、门诊救助、住院救助、重大疾病二次救助;

临时救助人群:低收入家庭中因突发事件造成一次性医疗费用较大的(自付部分超过5000元),导致生活困难的患者。

重大疾病救助人群:城乡居民中因患癌症、心血管疾病等重大疾病,因医药费用支出巨大(超过10万元),导致生活困难的患者。

儿童两病、三类重大疾病救助人群:纳入儿童两病救助的是全省农村牧区已参加新农合,患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0-14岁儿童。纳入三类重大疾病救助范围是全省农村牧区已参加新农合,患重性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以及其他恶性肿瘤的手术、放疗,化疗,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透析,导致生活困难的农(牧)民。

二、申请流程

第一步:需持《身份证》和《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青海省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青海省农村五保供养证》、《青海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救助申请;

第二步:填写《申请表》,提交出院证;费用结算单;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等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第三步:乡镇政府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公示后无异议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

低保户如何办理篇五
《低保户申请书》

低保户申请书

尊敬的罗富乡民政办领导:

本人卢森志,男,42岁,是罗富乡唐丁村唐丁屯人,家中有四口人。妻子莫艳春,生性忠厚,经常手脚麻木,行动迟缓,干不了体力活,维持不了自己的基本生活,现在更是需要调养,需要照顾,可她还是不得不拖着孱弱的身体照顾家人,真担心她受不住。大儿子卢炳庆在读初中。二儿子卢炳玉4岁,是天生的地中海贫血,每月都要花上千元的费用为其补血。本人要种田或者到外面打工赚钱养活一家四口,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为拉扯大两个儿子,一家四口只好相依为命。因此我们家常缺食少穿,经常要靠乡亲们的救济渡日。

在此情况下,我代表我家特地向乡民政办申请为低保户家庭,为盼!

申请人:卢森志 2010年5月26日

低保户如何办理篇六
《低保户申领程序》

申领程序

申请农村低保,一般由户主向乡(镇)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开展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经乡(镇)政府审核,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民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结合村民民主评议意见,提出审核、审批意见。

1、户主申请:

持有当地农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用工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4)村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2、村委会评议:

受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组成由村干部,乡镇包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召开村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劳动能力状况、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

乡镇政府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提请乡镇政府复审。

3、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工商及各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等成员参加的农村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符合规定的,由乡镇主管领导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委会并通过村委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确定每年办理农村低保的日期,在规定期限内,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2次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在《农村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送达申请。

5、审批后公示与发放: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政府或委托村委会,在村委会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在评议结果公示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时间,家庭年领取低保金数额等)。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发给低保证及低保金领取卡,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实行按季度银行化发放低保金,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将情况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重新审核情况,再次执行审批程序,必要时,应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或聘请专业调查单位协助进行调查评估。

低保户如何办理篇七
《低保户申请实施方案》

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山东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出台。

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户籍所在地为农村,并持有户籍所在地常住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 意见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虽然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群众有异议或反映强烈的;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因违法收养、赌博、吸毒、嫖娼等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的(具体项目或物品由县区市确定);自费购买、新建、装修住房不满2年的;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规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文胜)

关系保”将受严惩

【新闻背景】由于种种原因,眼下,一些居民开着小车、 住着小楼却吃低保的现象屡禁不止。在今年我省两会上,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此提出了尖锐批评。

【文件规定】农村低保实行个人申请、村(居)评议推荐、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

为确保低保金发放公平、公正、公开,我省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街道)设立并公开咨询、监督电话,受理群众咨询、投诉、举报。

农村低保工作人员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不及时办理申报、审核、审批手续,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为亲朋好友等办理“人情保”、“关系保”,或者挪用、挤占、扣压、贪污低保资金的,将予以严惩,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严禁农村低保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或者转借、伪造、涂改、买卖低保证件。对被终止低保资格或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主张权利。(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对持有本(县、市、区)农业户口家庭纯收入低于本(县、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救济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较好地保障了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在推进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其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是如何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准确把握与界定

一、当前对农村低保对象界定存在的问题

对农村低保对象界定,目前各地民政部门普遍采用的是“人均纯收入”的办法来确定保障资格。但实际上,这种“人均纯收入”办法的测算核定难以落实在具体工作当中;乡镇、村在实际操作中多数采用“评议为主,测算为辅”的办法来评定困难程度,确认保障资格;在家庭收入的测算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了“人情保”、“拆户保”和“平衡关系保”现象的产生。分析其原因,主要是

(一)家庭收入难核定。<与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测算核定相比,农村居民收入测算核定显得更为复杂。其一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除务工等货币收入外,其主要的收入组成部分为种植业、养殖业以山林等实物收入。农业实物收入受自然灾害、季节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产量也不稳定。其二实物收入难以货币量化,由于种植、养殖等具体项目品种不同,产值、投入及价格也不一样,这些收入的测算核定缺乏一种较为合理的衡量标准,且农产品的价格受市场行情的影响波动较大

(二)政策界定较模糊。目前,在保障对象当中有一大批农村居民是因疾病、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困难纳入低保。而实际上,在这些保障对象当中,有些保障对象尽管家庭生活非常困难,但他们的家庭收入远远超过了当地的农村低保标准;这样,有背于农村低保政策,也成救助政策上混乱。另外,有些地方习惯性将残疾人与困难等同起来,认为残疾人就可以吃低保,人为地拆分家庭户口纳入低保。

(三)保障标准偏低。现行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遍偏低。以江西省为例,全省大部分县(市、区)的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即每人每月80元。一方面,这样低的保障标准,一是很难维系一个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需求;二是严重地脱离了实际,如果农村困难居民的家庭收入据实核算的话,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恐怕是微乎其微的。另一方面,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只能人为地降低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经济收入。这样,必然会造成农村低保政策上的混乱

(四)工作程序繁杂。农村低保工作程序是参照城市低保工作程序而确定的,实行的是“三级调查、三级评议、三榜公示”。和城市低保工作一样,农村低保的工作重心也是落在最基层村委会;与城市低保不同的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是全脱产的,而村委会干部是半脱产的,他们还有自己的那份“责任田”。因此,有些工作程序就难以按部就班到位

(五)指导监督不到位。由于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足,影响了农村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就目前的乡镇民政所来说,大部分只有一人,他们不但承载着除农村低保之外的其它民政业务,还要积极参与乡镇中心工作。实际上,农村低保乡镇级的调查、评议也只是流于形式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对持有本(县、市、区)农业户口家庭纯收入低于本(县、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救济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较好地保障了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然而,在推

进农村低保规范化建设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其中表现尤为突出的是如何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准确把握与界定

一、当前对农村低保对象界定存在的问题

对农村低保对象界定,目前各地民政部门普遍采用的是“人均纯收入”的办法来确定保障资格。但实际上,这种“人均纯收入”办法的测算核定难以落实在具体工作当中;乡镇、村在实际操作中多数采用“评议为主,测算为辅”的办法来评定困难程度,确认保障资格;在家庭收入的测算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和随意性,导致了“人情保”、“拆户保”和“平衡关系保”现象的产生。分析其原因,主要是

(一)家庭收入难核定。<与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测算核定相比,农村居民收入测算核定显得更为复杂。其一农村居民的家庭收入,除务工等货币收入外,其主要的收入组成部分为种植业、养殖业以山林等实物收入。农业实物收入受自然灾害、季节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产量也不稳定。其二实物收入难以货币量化,由于种植、养殖等具体项目品种不同,产值、投入及价格也不一样,这些收入的测算核定缺乏一种较为合理的衡量标准,且农产品的价格受市场行情的影响波动较大

(二)政策界定较模糊。目前,在保障对象当中有一大批农村居民是因疾病、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困难纳入低保。而实际上,在这些保障对象当中,有些保障对象尽管家庭生活非常困难,但他们的家庭收入远远超过了当地的农村低保标准;这样,有背于农村低保政策,也成救助政策上混乱。另外,有些地方习惯性将残疾人与困难等同起来,认为残疾人就可以吃低保,人为地拆分家庭户口纳入低保。

(三)保障标准偏低。现行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普遍偏低。以江西省为例,全省大部分县(市、区)的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即每人每月80元。一方面,这样低的保障标准,一是很难维系一个农村居民的基本生存需求;二是严重地脱离了实际,如果农村困难居民的家庭收入据实核算的话,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恐怕是微乎其微的。另一方面,为了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只能人为地降低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经济收入。这样,必然会造成农村低保政策上的混乱

(四)工作程序繁杂。农村低保工作程序是参照城市低保工作程序而确定的,实行的是“三级调查、三级评议、三榜公示”。和城市低保工作一样,农村低保的工作重心也是落在最基层村委会;与城市低保不同的是,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是全脱产的,而村委会干部是半脱产的,他们还有自己的那份“责任田”。因此,有些工作程序就难以按部就班到位

(五)指导监督不到位。由于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严重不足,影响了农村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就目前的乡镇民政所来说,大部分只有一人,他们不但承载着除农村低保之外的其它民政业务,还要积极参与乡镇中心工作。实际上,农村低保乡镇级的调查、评议也只是流于形式

二、对农村低保对象界定的几点思考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建立完善的农村低保制度,准确地把握和界定保障对象是保证农村低保健康发展的基础,公平、公正是推进农村低保规范建设的核心。如何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STRONG>农村低保对象原则上应该定位在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力的农村困难居民,即:1、农村“三无”对象(已纳入五保供养的除外);2、家庭主要劳动成员因重病、重残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特困家庭;3、家庭成员均系年老、年幼虽有赡、抚(扶)

人,但赡、抚(扶)人没有赡、抚(扶)能力(即为城乡低保对象),且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特困家庭;4、家庭主要劳动成员因病、因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特困家庭;

5、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单亲农村困难居民。对于有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且处于劳动年龄成员的家庭,原则上不得纳入保障。这样,既可将保障对象资格评定的复杂性进行了简单化,同时,又促使身体健康、劳动能力正常的农村困难居民通过自身的努力,开展生产自救,摆脱贫困,消除他们等、靠、要的消极依赖思想

(二)细化家庭收入核定意见。尽可能地细化家庭收入核定指导意见。县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农村的实际,会同财政、统计、农业、物价等部门,深入乡村及市场对农业收入的项目、产值、投入成本及价格进行认真细致地调查;同时“按照扶弱就低”原则,统一家庭收入核定项目、核定标准,出台低保对象家庭收入核定指导意见。乡镇、村在入户调查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必顺统一严格按照家庭收入的核定指导意见进行评估、测算与核定,确定保障对象,促进家庭收入核定的公正与公平

(三)进一步完善其它专项救助政策。</STRONG>对于家庭成员因疾病、残疾、灾害、子女上学等原因严重家庭基本生活,但家庭实际收入超过当地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居民,应纳农村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灾害救助、教育救助等相应的专项救助范围,而不能一味往农村低保这个“篓子”装。同时,要加大对农村低保政策的宣传,让群众知晓低保政策。

(四)据实调整保障标准。</STRONG>农村低保标准应依据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包括吃、穿、住、医、教等)必需品的实际需求及各级政府财政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及物价指数的变化不断调整。首先,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的实际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给农村低保标准一个正确的定位,即定位在生命线、温饱线或发展线。其次,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有关部门,对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必需消费支出或上年度的农民纯收入要据实进行测算,用市场菜篮法或恩格尔系数法,测算出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低保标准

(五)简化工作程序。基于农村干部“半脱产”的实情,农村低保不能照搬城市低保操作程序。应该实行“三查、三评、一公布”,“三查”即为:村委会入户调查、乡(镇)民政所入户核查、县民政部门按照一定的比例进抽查;“三评”即为村委会、乡(镇)、县民政部门三级评议;“一公布”即为村委村一榜公布。但是公布的内容一定要齐全,并要设立乡(镇)的举报电话和举报期限。同时,建立受理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受理群众的举报与投诉;有明确举报投诉人的,还要将调查处理结果限期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六)加强社会救助机构建设。一是在民政部、厅、局下设二级机构即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局,并根据业务量的大小,解决相应的编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及必备工作经费和设施。二是加强乡(镇)民政所建设,要根据各乡(镇)规模的大小、城乡低保等救助对象的人数的多少,配备与工作量相对应的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工作经费。三是村委会要建立社会救助站,落实专人。四是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县级民政部门要作出培训计划,定期对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五是县、乡(镇)和村三级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实行责任追究。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一)保障范围: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定居并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

于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年人均收入1300元)农村困难居民,均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二)保障对象及补助水平: 在起步阶段要突出保障重点,实行分类救助。一般概定为:1、对未享受五保待遇的、无劳动能力且生活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家庭给予重点保障;2、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有效救助;3、对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救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1、离开户籍所在地,举家迁往其他县(市)1年以上的;已有住房又新建(购)住房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有承包土地,无正当理由不耕种的;

3、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含5倍)非生活必需品的;

4、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包括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将无劳动能力的父母分居的,有抚养能力的父母将无劳动能力的子女分居的);

5、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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