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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方式的地位

2016-02-21 09:29:4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中央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方式的地位篇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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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方式的地位篇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行为》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行为

内容概要: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直较为落后,尤其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上。从上世纪90年代起开始在全国普遍实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如今除在部分发达地区存在外,基本是处于瘫痪状态。政府在其中担负着直接和主要的责任。农村的社会保障的完善与进步对构建和谐社会,保证农民的利益,发展农业和加快农村建设以促进整个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与意义。本报告从政府介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理论依据出发,分析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行为,进行政府的行为缺位分析,最后提出关于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行为、行为缺位、改革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上世纪90年代起开始在全国普遍实施。在实施初期,对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善社会关系,保障农民利益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等原因,导致除在部分发达地区存在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是处于瘫痪状态。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没有得到实质保证。

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是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而建立的,属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部分。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开始对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确立了基本目标,逐步确立了现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

期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虽已构筑了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但广大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却大大落后,尤其是在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其不足,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行为在这一领域的行为缺位。重构政府行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对农民生存权的尊重,而且对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政府介入的理论依据: 1人权理论

人权是自然权,是人生来就有的权利。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21世纪的人权口号是“体面生存”。就业和社会保障是人们能够体面生存的两个基石。人权理论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上的具体体现就是农民拥有社会保障权。社会保障权是指社会成员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经济保障和物质帮助,以保证一定生活水平需要的,法律权利。享受社会保障,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权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了我国公民有社会保障权。这里的公民包括城市居民,也自然包括农村居民。

拥有社会保障权对农民来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农民缺乏保障权是导致城乡差别扩大的主要原因。导致城乡差别扩大的原因有很多,但根本在于城乡分离制度所造成的对农村居民自由迁徙、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公民权利的歧视,使得城乡

居民有不平等的发展条件与地位。其次,农民缺乏保障权严重影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由于缺乏社会保障,对未来收入预期的不确定,在现期收入极低的情况下,还要为养老和防病而储蓄,使得消费需求更加不足,阻碍其生活水平的提高。再次,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极为不利。因此,政府必须确定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权,尽快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 二元经济理论

城乡二元经济结构一般是指以社会化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城市经济和以小生产为主要特点的农村经济并存的经济结构。这种状态既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结构存在的突出矛盾,也是这些国家相对贫困和落后的重要原因。发展中国家的现代化进程,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实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向现代经济结构的转换。

发展经济学家对“二元经济”曾做过精辟的阐述。诺贝尔奖获得者刘易斯认为:发展中国家要消除“二元经济”,实现一元结构,就必须高度重视工业化和资本的积累。其具体的实现过程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城乡经济收入差距过大,若通过发展现代工业扩大生产,其较高的工资收入会吸收源源不断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最终被现代工业部门吸收。从而解决了农村就业严重不足的问题,提高了农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缩小了城乡差异,实现国家的现代化。而要扩大现代工业,吸收农村过剩的劳动力,提高农民收入,最终要通过资本积累过程来实现。

另一发展经济学家托达罗则强调发展农业和工业,农村和城市同

等重要。要消除二元经济不能单纯依靠现代工业吸收农村过剩劳动力,将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就业,而是要考虑如何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发展农业经济,提高农民收入,不断缩小城乡差距和工农差别,最终实现一元经济。

我国是二元经济十分典型的国家,主要表现为:城市经济以现代化的大工业生产为主,而农村经济以典型的小农经济为主;城市的道路、通信、卫生和教育等基础设施发达,而农村的基础设施落后;城市的人均消费水平远远高于农村;相对于城市,农村人口众多等。这现象极大影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最终实现。而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手段,将有助于改善收入分配的公平状况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3市场失灵

根据公共经济学原理,尽管市场机制是目前人类所发现的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是在存在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情况时,市场会出现失灵状态。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市场失灵是政府介入经济领域的必要条件。

农村养老保险被认为是准公共品,,它介于私人物品和纯公共物品之间。这类准公共物品是公共的或是可以共用的,一个人的使用不能够排斥其他人的使用。然而出于私益,它在消费上却可能存在着竞争。随着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的养老风险不再是纯粹的家庭风险与个人风险,它已是具有外溢性的社会风险。社会保险被认为是社会共同连带责任。准公共品由政府和私人提供是最有效的。商业保

险无法有效的承担养老的社会风险:首先,其基金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机制筹集,必须由政府进行管理。其次,大数法则是保险运行的基本,对于社会风险,商业保险无法提供或无法充分提供保障,必须由政府建立一个制度为社会成员提供保障。

个人在养老保险问题上的短视会直接导致老年收入不足和老年贫困。个人有可能由于信息不充分而预见不到自己的未来境况,导致消费与储蓄的不均衡。即使预见了,也有可能侥幸心理或不愿牺牲目前的消费来为以后做出事先安排,需要国家帮助居民安排。在养老保险中的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逃费和压低缴费比例等,都会导致市场的低效率和失败,需要政府的介入。

三、政府在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中的行为:

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上主要的任务和职责是有制度设计,包括目标选择,筹资模式、给付模式、基金模式的选择等,以及财政支持和监督管理等。

1制度设计:包括制度目标选择、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养老保险体系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设计等方面。

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是政府行为的主要目标。体现在养老保险上的公平主要是对农民生存权的保障;体现在养老保险上的经济效率是指市场对于社会保险是市场失灵的,政府的介入会避免市场的低效率,并通过社会保险作用的发挥,保证社会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社会保险更多的是体现社会公平。

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包括筹资模式选择、基金运作模式选择及给

中央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方式的地位篇二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 我国十多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果,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我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体制已陷入困境,其存在的基础从根本上发生了动摇。从长远看,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1%,农村老人占全国老人的比例达到75%,老有所养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民梦寐以求的愿望,也是当前我国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依靠家庭养老给农民带来的经济负担不利于农民参与国际竞争,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只有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效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推动农业发展,彻底解决农民老龄化的问题。

【关键词】 农村 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 制度

前 言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第一个针对农民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就已通过部分地方的试点逐步推广建立起来了。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原有的以计划经济为依托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逐渐成为制约经济制度转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因素,重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建立和完善包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彻底解决农民老龄化的问题,提高农村养老保障水平。

一、我国农村现行的养老模式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人口的养老隐性问题开始明显的表现出来。解决农村人口养老问题将是现在社会不得不面对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目前广大的农村地区,家庭养老、土地养老、社会保险养老三种模式是基本的养老保障方式,而社区养老模式则是一种新的尝试,以上四者共同构成了农村养老体系。

(一)家庭养老模式

家庭养老模式是山东儒家文化的“孝”的强调,是中华民族绵延了几千年的优良传统,赡养老人的义务已经变成了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内在责任和自主意识,是其人格的一部分。这在广大农村也表现得毫不例外,而且由于我国广大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实施其他养老模式的条件不太具备,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籍方面又具有无可替代性。因此,目前家庭养老仍是我国农村养老的最主要模式。但是,这一方面不符合养老社会保险的基本要求,

另一方面也不符合农村人口政策要求,特别是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实 施近二十多年的今天,农村人口结构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高龄少子使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环境不复存在;同时"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也是对农村劳动者又一不公平待遇,使农民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国民待遇,使政府在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中的职责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

(二)土地养老模式

土地是广大农民赖以生活的基础。土地对农民而言,既是生产资料,也是生活资料。尤其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以后,农村老人可以依靠土地收入解决一部分生活来源。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下,用土地维持最基本的生存,可以说土地是他们最稳定也是最后一道养老保障安全网。但是要考虑到年迈的老人能做的了什么,如果要是不可以劳作的老人怎么办,这个方式养老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

(三)社会保险模式

1992年民政部于出台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即为“农村社会保险”开了先河。在方案中,提出了个人、集体、国家三方共同付费,由社会统筹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新思路。该方案于1994年在一些农村经济发达和比较发达地区开始试点。其主要做法是,以县为单位,根据农民自愿原则,在政府组织引导下,从农村和农民的实际出发,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保险基金以农民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实行储备积累的模式,并根据积累的资金总额和预期的平均领取年限领取养老金。

(四)社区养老模式

社区(含乡镇)养老是指集体经济实力比较雄厚的乡村或乡镇企业,仿照城镇企事业单位的做法,给农村老年人发放养老金。社区养老的实施范围比较窄,往往受制于该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所以不容易推广。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也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保证。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以《方案》为基础建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先天不足”,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大量的问题,面临着一些不容回避的难题和困境。

(一)存在问题

《方案》确定的养老保险模式虽然在增加透明度、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促进农民储蓄意识、改变农民的家庭观念和生育意愿等方面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实质上“完全积累、自我平衡”式的商业储蓄保险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1、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

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以民政部制定的《方案》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稍作修改后制定的。其法规法律层次低,缺乏约束力。特别是对保险基金的流失和挪用等行为,未规定有效的限制和惩罚措施。据统计,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元,其中收回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0.68%。可见,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还相当严重。正是这种不稳定的制度和屡见不鲜的违规行为让农民感到后怕,积极性不高,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困难重重,大部分地方强调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险,这与社会保险的本质相违背,不利于农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2、国家重视不够,养老保险滞后

由于我国传统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了“城乡分割”的保障格局。国家把大量的物力、财力投入到了城镇社会保障建设,城镇社会保险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而国家对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不甚重视,投入很少。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保险费的筹集以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辅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支持,农民的个人账户完全由个人交纳,国家并无责任。这表明社会保障仍基本是或主要是城镇职工的。

3、自给来源不足,吸引力小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集体补助不到位或数额太少,或只在部分地方或部分人身上得到体现;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地方财政,除经办机构费用(一些地方此项费用财政也不负担),也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在缺乏强制性的情况下,仅靠以上政策,其吸引力太小,难以发挥吸引作用。

4、基金增长速度慢,入不敷出

基金增长速度跟不上养老金发放的增长速度,出现负增长。农保基金增值方式主要是存入银行、购买国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国家债券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都很高,因而给农民承诺的保险给付率也高达12%,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和银行存款利率多次下调,致使基金增值缓慢。加上缺乏稳定的投资渠道,农保基金入不敷出,出现负增长。

5、违规存放农保基金,造成巨额损失

一些地方将农保基金违规存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机构有的因经营不善亏损破产,致使存入的农保基金无法取出造成损失,形成支付危机,参保的农民上访事件亦时有发生,并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退保,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原因分析

作为新生事物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困难、出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仔细探究其原因,无非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传统观念依旧,现代保险意识尚未形成。家庭养老一直是我国农民首选的养老途径,这属于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经济的组成部分,也是东方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表现。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处于起步阶段,广大农民实现自我保障的意识淡漠,现代保险意识尚未真正形成。二是集体经济薄弱,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有些地方的集体经济发展滞后,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助存在着一定的困难。集体经济发育不良的地方,农民收入增长的速度也势必缓慢,即使有余钱,农民也将其绝大部分用于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购买,对于参与养老保险则心有余而力不足了。三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破坏基金的完整性。保险基金处于属地分散的管理状态,分割管理的小规模基金难以进行多样化投资,很难达到让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管理还受到地方行政干预,挪用、盗用现象屡见不鲜,破坏了基金的完整性。四是改革措施不配套,束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至今,中国农村仍有几千万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他们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都没有解决,又如何解决得了养老问题呢?而养老本身又不只是一个吃穿问题,还牵涉到医疗、服务等问题。由此可见,其他制度改革的不配套也束缚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手脚。

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及出路

未来20年中国老龄化迅速加快,农村养老将呈现出新的格局:新型的家庭养老将居于主体地位,社会养老保险将得到新的强化,从而与其他养老保障制度一起共同为农民养老建立一道比较可靠的屏障。我们要从现有体制本身去寻找问题根源,以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加快法制建设,真正体现公平与效率

市场经济本身是法治经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社会政策的形式。我们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财政、金融和税收体制改革,尽快制定并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资金来源、运用方向、增值渠道甚至保障标准、收支程序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规范其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将农民的这项合法权利确定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应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立法形式明确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对农村老年群体实施的社会保障,是作为调节社会分配手段而建立的。其次,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立法步伐,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各项措施都有法可依,便于操作并提高制度的稳定性。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工作方面,应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吸收到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中,依靠法律的强制性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老年基本保险制度的建设。再次,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法律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运营的规范性,防范社会保险基金的风险,并通过合理运作使其不断增值,以更好的满足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需要。

(二)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扶持力度

社会化养老的主体是社会,是以社会运作的方式实现的。而能够代表社会、管理社会的主导者是政府。在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时强调个人应承担义务是对的,但不能以此为理由推卸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调查研究结果表明:缺少政府扶持是农民缺乏投保热情的根本原因。因此,针对目前集体补助过小、国家扶持微乎其微的状况,应当考虑如何提高集体补助的比重、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鉴于目前我国政府财力有限,城乡差别还比较大,可以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根据当地维持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设计城乡有别的社会养老保险标准,可以适当把支付养老保险金的年龄推迟到65岁。2002年我国农村65岁以上的老年人约为5400万,按每人每年补贴300元计算,共需资金162亿元,仅占财政收入的0.86%(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为18914亿元),由政府财政负担这一支出应该没有问题。2002年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达到1362亿元,比上年增长38.6%,如果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0%用于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即136亿元),中央政府应该有能力履行这一职责。不足部分可由地方财政来负担,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险所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型”,才能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三)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再造土地的保障能力。

中华民族素有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这为家庭养老制度的实行和巩固奠定了思想和文化基础。尽管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城市,使农村的家庭趋于小型化,家庭养老受到一定的威胁;从长远的观点看,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进步,养老方式必然将由家庭向社会过渡。但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政府可以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例如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和适当的收入补贴。

农民的土地保障基本上属于非正规保障,发展农民的社会保障,必须把增强土地的保障能力与发展土地外保障结合起来,积极实现保障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保障转变为家庭保障

中央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方式的地位篇三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

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情况

我国于1999年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进人21世纪后,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 .32亿,并且以每年3.2%的速度急剧增长,2030年到2050年中国即将面对人口老龄化最严峻的时期。如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并为他们提供健康、娱乐和照顾服务等成为社会必须关注的问题。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持续向城市迁移,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形势更加严峻。因此,农村养老问题已成为社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薄弱环节。国内学者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1992 年,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基本方案》,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出现了第一个活跃期。2006 年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研究开始进入第二个活跃期。下面对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过程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发展对策。

一、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92—2006),“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阶段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2 年民政部制订并下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自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展开。1998 年以后,这项农村养老保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主要原因来自制度设计的缺陷。表现为: 一是资金筹集模式单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方式为“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在大部分农村,地方集体经济薄弱,难以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补助,国家政策扶持一般也只是对乡镇企业支付经济补助部分予以税前列支,地方财政也仅负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费用,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扶持政策。集体补助基本上得不到落实,又缺乏国家公共财政的补助支持,因而缴费实际上完全由农民个人负担,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民收入较低且不稳定,个人缴费难以持续,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不高。二是保障水平低。人均月领取标准在10 元以下,有的地方只有每月 2 元,因而农村养老保险不能满足农民年老以后基本养老的需求。

2.第二阶段( 2007—2008),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自主试点阶段 为加快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步伐,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 2006 年 1 月,选择北京市大兴区等 8 个县市区,启动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准备工作。各省市在这一时期自行选择少量地区开始自主试点工作。与 90 年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缴费模式相比较,新型农村社养老保险的缴费模式的最大亮点是,农民参保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个人年缴费标准为 200 元至 800元 4 个档次,参保者可自愿选择,同时县财政和乡镇、村以及乡镇企业要视承受能力分别按农民缴费额的 10% 或 20% 比例补助或补贴,计入农民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尽管有了良好的起步,按照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要求,按照广大农民的期待,试点中还有一些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 第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自主试点缺乏系统性政策规范。尽管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非常重视,但在实施层面国家还没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出台。在操作性上还有许多空

白,有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筹资方式、政府补贴、待遇调整、工作机制等具体内容的全国性指导政策和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因而各地模式不统一,试点缺乏操作层面的政策支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难以大规模推广,进而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构建。第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财政资金投入。在城乡二元的模式下,公共财政的资金对农村社会养老投入严重不足。公共财政用于养老保障的资金投入,绝大部分拨付给了城市职工,而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公共支出甚少,只停留在养老救助方面,没有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由于中央及省级财政没有投入,建立覆盖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只依靠县( 市) 级财力。因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困难以及参保农民积极性不高等问题,同时也影响了体制层面的完善。

3.第三阶段(2009 年—现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式试点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第二个阶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自主试点是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织,选择在北京市大兴区等 8 个县市区进行。而第三个阶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正式试点由国务院决定,试点逐步在全国推开。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于 2009 年 9 月 1 日颁布《关于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从 2009 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明确2010年实施全国农村居民 10% 的试点任务,2020 年实现全覆盖的目标,下决心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现状

新农保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把所有农民都纳入到了这一制度的保障之中。首先,国家财政保根本,体现了政府的责任。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目前标准为每月不低于 55 元,对东部地区给予50% 的补助。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 30 元。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在个人缴费方面,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 元、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 5 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在

集体补助方面,有条件的村集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国家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村社会保险司副司长刘从龙在 2010 年 5月召开的中国农村经济论坛上通报的情况,截至 5 月初,我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加试点的 27 个省区 320 个县和 4 个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已有 5199 万人参保,占试点地区 16 周岁以上农村人口总数的 78% ,1633 万名经确认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已按月领取养老金。

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制度设计不尽合理。一方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将基础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缴费年限再长,基础养老金也还是 55 元,中青年农民觉得不划算,参保积极性低于 60 岁以上老人。另一方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较低。如果个人从 16 周岁起每年交纳 100 元,年满 60 岁后,每月个人帐户才能领到 70 元左右。从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群分析,出现了年龄越小,参保率越低的状况。

(2)新农保政策执行不力。第一,新农保政策宣传还不到位。虽然试点地区各级工作人员注重对新农保的宣传,但部分农民对新农保政策仍不够理解。农民一是担心交钱养老是否安全? 二是担心交钱养老是否值得? 面对陌生的新农保政策,淳朴但生活不易的农民,自然要对它能给自己带来的实惠做出周密的判断。因而还要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第二,农民缴费后缺少有效凭证。参保农民保费在银行代扣代缴后拿不到有效凭证,部分农民有顾虑。第三,政府补贴出现“打折”现象。 主要表现在部分试点县要求年满 60 岁老人如果想获得基础养老金,其符合条件的子女也必须参保。这种做法存在比较大的隐患,主要问题包括: 部分子女与父母的矛盾会加大、中青年农民对新农保产生逆反心理、农村资金净流出等等。

(3)经办工作机构不健全。一是县级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偏少,办事效率不高。目前,各试点县经办机构在编人员大多在 5 人左右。对新参保的农村居民,经办机构要进行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待遇计算、档案管理、养老金资格认证等业务的办理,如此庞大的工作量,在编人员远远不能完成现有工作。各试点县只能通过借调和选聘增加工作人员,由于编制紧张,无法为新增人员安排编制,极大地影响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乡镇经办人员不固定。一些乡镇负责经办社保的人员稳定性差、工作变动频繁,不利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开展。三是工作经费缺乏长远规划。各试点县只安排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启动专项资金,对未来的工作经费缺乏长远筹划。

(4)各地出台的新农保政策差别很大,为以后制度衔接和提高统筹层次增加了难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的《关于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因认识不一致,该文件一直没能出台。新农保在山东省尚处于试点阶段,省里缺乏明确的政策导向,各地实施的新农保制度从政策框架到制度模式,差别都很大。有的地市有详细的实施意见,有的只是勾画了一个制度框架,任由下面县市各搞一套。这就为以后制度衔接和提高统筹层次增加了难度。

(5)新农保的筹资机制决定了其存在很大的政策风险。在筹资机制上,新农保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的原则,与老农保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围家政策扶持相比,体现了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政府的责任。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即便在少数试点地区,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主要放在县、乡政府,中央、省、市三级基本没有投入。从目前的体制看,县、乡两级政府,普遍存在财政困难,很多地方都是吃饭财政,不仅对新农保的补贴力度小,且资金来源不稳定,因没有国家和省级财政的支持,今后地方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使新农保无论在基金筹集还是待遇支付方面都存在不言而喻的风险。

(6)新农保的覆盖面仍然较低。目前,山东省新农保的参保人员总计84万,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征地农民,特别是人均占有土地少于0.3亩以下的农民,农村人口中占主体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基本没有被覆盖。与老农保以乡镇企业职工、村干部、民办教师等为主体相比,参保对象客观上仍具有选择性。

(7)新农保投资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保值增值难。长期以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在体制上是政事不分,农保经办机构实际上既是管理者,又是投资者;目前,新农保仍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县(市、区)级对农保基金的管理,普遍存在着管理手段落后、管理人才缺乏、规模不经济、易受当地领导行政干预等问题。在基金保值增值方面,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投资运营办法,基金投资无章可循。按规定基金主要存银行和买困债,在银行利率和围债收益率持续走低时,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

四、进一步健全完善新农保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省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全省新型农保工作的指导。从国外经验看,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进需要立法先行。从2003年算起,山东省进行新农保试点已经快5年,对实践中一些好的做法、经验和制度安排,应及时总结,争取尽早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下发《关于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加强对全省新农保工作的指导。指导意见要对新农保的参保对象、范围及参保人应有的权利,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财政拨款支持的初始比例以及逐年增长的比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农民享受养老保障的程序,侵害农民社会养老金权利行为的处置等问题,作出详细规定,以使我省的新农保工作有章可循,改变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自为政的局面。

(二)建立公共财政对新农保制度的支持机制。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主要依靠政府公共财政支持,这是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经验。目前,由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已使中央财政困难重重,省级财政主要对落后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进行转移支付,因此,对新农保的财政补贴主要来自县乡政府。但从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投入在财政支出方面应放在优先地位,新农保制度建设要逐步体现中央和省、市各级财政的责任,这是该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具体来说,首先,市、县二级政府可每年从土地出让和拍卖收入中提取一块、财政预算安排一块、预算外收入切出一块,用于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专项基金;其次,中央和省级政府也应从每年的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收人中提取一部分,除用于建立中央支持新农保制度建设的专项资金,其余通过转移支付充实地方农保专项基金;农保专项基金可由省级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集中管理,以降低管理风险。

(三)进一步创新新农保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由于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要按照分类指导原则,对各地新农保操作实施不同的推进政策:一方面,有条件的地区,以缴费补贴的方式建立公共财政投入与农民参保补贴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农民的新农保制度。另一方面,针对有些欠发达县尤其是西部地区的部分县目前还不具备财政支持建立新型农保制度的条件,必须对新农保制度的实施方式进行进一步创新。借鉴其他省的相关经验,可以考虑实行以下做法:一是中央及省级财政直接建立用于支持新型农保制度建设的专项资金,重

点用于支持粮食主产区和中西部地区新农保制度建设。二是研究制定龙头企业资助农民参加新农保缴费免税的鼓励政策和实施办法。三是研究制定与银行合作开展保险证质押小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和个人账户基金借支办法等。通过上述办法,建立起引导、扶持和激励农民参保的机制,探索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新农保制度的现实可行的办法,以扩大新农保的覆盖面。

(四)实现农保经办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农保经办工作是面对每一个参保个人的,这种特点要求经办工作必须做到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在城乡统筹的大背景下,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是必然趋势,农保经办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必须与该趋势相结合。这就需要在新农保制度推进初期,就考虑其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在各个层面上的衔接,使新农保和城保的经办机构和人员是融通的,技术手段是共用的,信息资源是共享的。比如,在新农保信息系统和组织机构方面,要力争使农保工作建筑在城保的公共网络和管理系统之上。新农保计算机网络可以和城保共用一个平台,一个主机,农保占其中一个模块。人员方面,村里面应设劳动保障协管员,由县里直接管理,这部分人不只承担农保工作,还管医保,管就业。这些措施不仅使社会共有资源的功能发挥到最大化,还能推动农保经办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

(五)建立农保基金有效管理与保值增值机制。新农保制度主要是以个人账户为主,随着覆盖面的扩大,基金结余额会越来越大,必须建立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保值增值机制。从长远看,对农保基金的管理,可遵循以下思路:一是建立省、市(县)两级政事分开的管理体制,行政单位负责制定政策,事业单位负责基金管理。农村养老基金由省、市(县)共管,省级负责基金管理,县(市)负责基金的收缴和发放;二是尽快出台基金运营政策并拓宽运营渠道,确保基金保值增值。中央政府可每年发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项优惠债券或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银行储蓄优惠利率;也可确定一定比例,投资一些风险小、收益高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样既保证基金有较高的回报率,叉可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三是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同时,建立基金管理部门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金运营情况的制度。

中央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方式的地位篇四
《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中央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方式的地位篇五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程度分析》

《劳动经济学》课程论文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障程度分析

题 目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专业班级 任课教师

摘 要

随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变,二元对立的格局必将被逐步消除,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也会不断提高、范围会不断扩展,逐步建立国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基于该目标,该文分析了相应的政策需求:法制先行、明确政府主导地位、因地制宜采取多层次原则、规范基金管理以提高基金收益率。

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占总人口约70%的农民目前或将来的生活质量,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则是其中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转变,二元对立的格局必将被逐步消除,农村养老保障的社会化程度也会不断提高、范围会不断扩展,逐步建立国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成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本文结合国内外建设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分析了为实现国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政策需求,即法制先行、明确政府主导地位、因地制宜采取多层次原则、规范基金管理以提高基金收益率。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发展目标 政策需求

l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战略目标:国民一体化

从国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史看,都经历了由城市逐步向农村覆盖的过程。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国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社会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但国民一体化的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非意味着所有社会成员享受一模一样的保障待遇,而是指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理论体系、政策制度应一脉相承,保障项目大体一致,保障水平相对合理,基金管理办法原则一体化以及相互之间可以自由选择与转换。长远来讲,就是要改变农民远离以国家和政府为责任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状况,使农民能够有效化解风险、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特殊格局决定了城市社会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无法在短期内实现完全意义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一体化,于是往往设计出一些过渡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些主张都暗含一个共同假设前提,即农村应该实行与城镇一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统一模式。从价值取向上看,这些主张无疑是正确的。但在实际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操作中,各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可谓“花样百出”,管理口径的不一致本身就限制了城乡统筹及接轨。因此,在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中,我们必须持战略性、前瞻性、可持续性的角度去重视和研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渡性模式,以在全国层面构建一个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负责的统一的国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为导向,限制或控制城乡及各地农村之间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差异,尽可能确立统一的制度框架和缴费标准,同时允许实施方式有别及有限化的待遇差异。一方面,逐步削减政府在城镇养老金的财政投入,逐步将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制度与城镇企业职工并轨,以减少财政负担;另一方面,改变长期以来实行的重城轻乡的政策,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力度,提高农村已有的社会保障水平。以前政府采取的“挖农补工”的政策,以“剪刀差”的形式从农村抽走的大量利润,应适当返回给农村和农民,把该资金作为建立农村保障机制的基金,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同时,国家应当在政策、资金上向农村、农民倾斜,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以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保障的建立奠定经济基础。

2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2.1目前的养老政策

浙江省历来十分重视养老问题,多年来,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医疗制度、老年机构、福利设施等方面,积极探索适合国情的老龄事业发展模式。浙江省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最快的地区之一,以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为依托,为解决老年

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创造了条件。根据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浙江省委政策研究室的调研分析,浙江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水平“高于全国老年人的平均水平”。

2.1.1农保政策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试点。浙江省全面贯彻国务院指导方针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1)浙江省农村养老保险政策中对缴费的规定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各地可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的额度,增设和调整若干绝对额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省财政按照省里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对两类一至六档地区分别给予80%、72%、64%、48%、20%和10%的补助。对五至六档地区,如纳入国家或省试点,省财政按国家实际补助标准和城乡居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数给予补助.

(2)浙江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中待遇的相关规定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市、县(市、区)政府可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城镇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水平可适当高于农村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从2011年4月1日起,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

2.1.2失地保险政策

农民失去土地后,多会出现收入来源不稳定的情况,而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无力考虑和承担失土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为了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我国各地相继出台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各地政策实施有所不同,一般按照不同的年龄段采取不同的缴费比例,按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确定缴费数额,并且逐步提高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失地养老保险制度将失地农民全部纳入社保,将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期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

2.1.3农村低保政策

目前农村低保的条件为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那些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2011年,浙江省将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2500元,低保对象每人每月最低救助金额不低于60元,平均救助金额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50%。现有在册低保对象70万人,年支出低保资金12.92亿元。2010年浙江省先后四次启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补贴总额达到2.1亿元,共惠及321万人次。同时,全省有74个县(市、区)出台了临时救助规范性文件,年支出资金1.4亿元,救助24.15万人次。除此之外,浙江省还有5.38万名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持证重度残疾人获得生活补助,政府部门共向他们发放补助金额1.12亿元。

五保供养的对象(简称五保对象)是指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的老人,或者具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主要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由国家实施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五保”供养制度,以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供养标准,经费和实物应当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2003年5月,浙江省通过加强农村养老机构建设,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制度,并提供较好的生活服务。到2006年底,全省五保集中供养比例达到92% ,其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区县达到了95% 以上。对个别不能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则镇、村和五保对象三方共同签定协议,实行分散供养,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

2.2确立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供给主体地位

在农村养老保险中,农民个人、家庭成员、村集体、政府都承担养老责任。但其中政府尤其应发挥主导作用,成为制度供给的主体。从理论角度看,农村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公共财政职能的要求,理应由政府提供;从现实需要看,

中央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方式的地位篇六
《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摘要】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改革。本文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出发,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政府责任。 对策和建议。  2009年7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做出重大决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8月启动,年内将覆盖10%左右的县(市)。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推行,意味着讨论多年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终于从理论走向实践。但“新农保”的实行仍然面对着许多挑战,这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能否持续稳定发展的大问题。  一、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面临的困难。  1.新农保制度的吸引力不足,覆盖范围难以扩大。“新农保”计划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而根据2008年中国人口信息数据,而乡村总人口为7.2亿人;2008年末全国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总人数为5595万人。面对如此低的覆盖面,在当前经济条件和政策条件下,要想将新农村养老保险制全面铺开还存在很大的难度。  首先,“新农保”支付的标准比较低,这严重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其次,大部分农民缺乏对养老保险的了解,致使很多农民参保意识不强。而且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比较偏重于农村留守人员,对那些土地被征收的和城镇务工返乡的老农们没有切实的政策,导致养老保障的覆盖率低,保障得不到有效的提高,更不利于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2.筹资难,政府对农保重视不够。我国新农保的筹资机制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共同分担,且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补贴相比,体现了作为社会保障主体的政府责任。同时,新农保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财政支持能力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达程度。在一些试点地区,政府还只是将农村养老保障重点放在县、乡镇地区,而对于一些市区的农村养老保障的重视还有待提高。  目前从一些县、乡镇地区的试点效果看,由于资金来源少,地方财政困难,在具体的实践工作中,各级政府对建立新农保制度解决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仍然不够。  3.受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影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大。我国二元的社会经济结构决定了我国需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来满足不同人群的养老需求。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较早,因此城市化发展较快,大多老年人对养老保险认识较好,筹资方式广,许多老年人都能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较晚,农民对

养老保险重视程度不够高,政策不够完善,资金少,因而受保障人群少,覆盖面小。此外,二元体制下各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大不相同。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明显的差异,表现在筹资渠道、政府重视程度和农民意识程度以及对农保基金管理上的差别。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是我国目前存在的、短时期内不可改变的现实,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同的农保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危害,这关系着我国能否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  4.新农保投资管理政策不完善,基金保值增值难。在农保资金管理和运营上,新农保仍然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沿用了老农保低层次的管理运营模式。这主要表现为投资渠道单一、基金管理运营层次低、现行基金管理体制不健全、缺乏统一规范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等方面。按规定基金主要存银行和买国债,在银行利率和国债收益率持续走低时,基金难以保值。因此,加强中央政府对新农保实施的领导,加大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力度,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和基金保值增值有着重大意义。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的对策。  1.加快养老保险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可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保证其实施,而不仅仅是社会政策的形式。政府应当重视养老保险的建立,充分发挥强制权为社会养老保险提供完备的法律法规,即提供养老保险立法和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体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各地老年人分布状况,使各级政府有效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结合财政、金融等相关政策体制,合理运用养老资金,在法律的规范下明确职责与权利,规范操作行为,以法制的形式使养老保险这项权利得以实现,确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地位,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实行的政策,更有利于保障农村老年群体。  2.落实政府责任,加大对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力度。目前,部分农村地区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时机和条件基本成熟,但是还有一部分地区需要财政支持。在这些地区,政府必须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由政府承担更大的责任,我国养老主要是依靠国家养老为主,单纯的依靠国家财政投入养老,农村养老保险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依靠国家财政补贴和集体补贴来实现的,其中国家财政补贴是农村养老保险的主要资金来源,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形式的不断发展,国家将进一步加大对养老保险的财政投入,加之地方政府的有效投入,共同支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作为农村养老

对象的个体,也应该明确个人享受国家的养老政策情况下应该承担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真正具有社会保险所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型”,才能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3.完善农民养老金个人帐户制度。我国农村养老保险采取农民个人和集体集资缴费的方式,这种方式是采用完全积累的个人帐户制,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都完全记入了个人帐户,受益与缴费完全对应,所以农民理应缴纳费用。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采取多方筹集养老金的模式,但不是强迫农民参保,利用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农民建立养老金账户,在农民自己个人缴纳一定资金的基础上政府再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引导农民自己管理好个人账户,逐步形成“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缴费为辅和政策资助引导”的筹集机制。  4.规范农保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统筹管理层次。目前我国广大农村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度,这种专项基金作为农民的血汗钱,养命钱,所以必须确保基金的安全。在农村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集中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成立专门的机构统一管理,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基金运行的管理办法,专门机构依法独立操作。国家为保证上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适合农村养老保险法律监督体系,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顺利进行,基金的保值增值达到利润最大化。  5.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节约养老成本。1996年10月我国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子女对老人的赡养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农村集体组织应切实贯彻此法,使老人的日常生活得到切实保障,对无故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视情节轻重,轻则批评教育;重则诉诸法律强制其履行义务”。农村相对于城市经济比较落后,各种就业机会等不如城市多,许多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留守老人的问题也日益突出,这部分老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靠个人的积累和子女的支援,但日常生活照料却难以自行解决。因此,政府也可以从制度建设上鼓励农村家庭养老,例如给予税收政策的优惠和适当的收入补贴。现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许多问题和原因,农民养老不可能完全依靠社会,家庭养老仍然是老年保障的主要形式,必须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优势,积极实现保障方式的转变,由传统的家庭保障转变为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并举。  参考文献:[1]万安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推行实践中的思考[J]。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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