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知识 > 黑龙江新农合医疗自费药品10

黑龙江新农合医疗自费药品10

2016-02-29 09:45:0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黑龙江新农合医疗自费药品10(篇一)《2009年版黑龙江新农合药品目录》 ...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黑龙江新农合医疗自费药品10》,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黑龙江新农合医疗自费药品10(篇一)
《2009年版黑龙江新农合药品目录》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

二 中 成 药 部 分

黑龙江新农合医疗自费药品10(篇二)
《新农合自费及定点乡自费药品耗材》

新农合病人自费药品: 镇痛泵 喉罩 长托宁 喉罩 弹簧管

定点乡病人自费药品: 镇痛泵 昂丹司琼 舒芬太尼 阿曲库铵

喉罩弹簧管 代斯 左旋布比卡因

剖腹产病人自费药品: 镇痛泵 代斯

单病种病人(阑尾、疝气):镇痛泵 昂丹司琼 舒芬太尼

黑龙江新农合医疗自费药品10(篇三)
《2009年版黑龙江新农合药品目录(西药)》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

一、西 药 部 分

分 类编号

1.抗微生物药物

1.1 抗生素类

1.1.1 青霉素类

1.1.1.1 窄谱青霉素

1.1.1.2 耐酶青霉素

1.1.1.3 广谱青霉素及复方制剂

1.1.2 头孢菌素类

1.1.2.1 第一代头孢菌素

1.1.2.2 第二代头孢菌素

1.1.2.3 第三代头孢菌素 药 物 名 称1青霉素2青霉素ⅴ3苄星青霉素4苯唑西林5氯唑西林6奈夫西林钠7氨苄西林8氨氯西林9阿莫西林10哌拉西林11阿洛西林12美洛西林13替卡西林14氨苄西林舒巴坦15阿莫西林舒巴坦16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17哌拉西林三唑巴坦18哌拉西林舒巴坦19替卡西林克拉维酸钾20头孢氨苄21头孢氨苄甲氧苄啶22头孢唑林23头孢拉定24头孢羟氨苄25五水头孢唑啉26头孢硫脒27头孢呋辛28头孢丙烯29头孢克洛30克洛已新干混悬剂31头孢美唑32头孢西丁

33头孢噻肟

34拉氧头孢

35头孢米诺

36头孢曲松

37头孢他啶

38头孢替唑

39头孢哌酮

40头孢地嗪

41头孢克肟

42头孢唑肟

43头孢哌酮舒巴坦

1.1.2.4 第四代头孢菌素

1.1.3 碳青酶烯类

1.1.4 单环-β内酰胺类抗生素

1.1.5 β内酰胺酶抑制剂类抗生素

1.1.6氨基糖苷类

1.1.7四环素类

1.1.8 大环内酯类

1.1.9糖肽类

1.1.10 其他类抗生素

1.2 合成抗菌药

1.2.1 磺胺类44头孢吡肟45亚胺培南-西司他丁钠46美罗培南47氨曲南48舒巴坦钠49阿米卡星50庆大霉素51奈替米星52依替米星53多西环素54土霉素55四环素56米诺环素57红霉素58琥乙红霉素59依托红霉素颗粒60阿奇霉素61罗红霉素62乙酰螺旋霉素63克拉霉素64吉他霉素65去甲万古霉素66万古霉素67替考拉宁68林可霉素69克林霉素70磷霉素

71复方磺胺甲噁唑

72磺胺嘧啶

73甲氧苄啶

74联磺甲氧苄啶

75柳氮磺吡啶

76磺啶冰黄

1.2.2 喹诺酮类

77吡哌酸

78诺氟沙星

1.2.3 硝基咪唑类

1.3 抗分枝杆菌类药

1.4 抗麻风类药

1.5抗真菌药79环丙沙星80氧氟沙星81洛美沙星82氟罗沙星83培氟沙星84左氧氟沙星85依诺沙星86帕珠沙星87加替沙星88莫西沙星89甲硝唑90替硝唑91奥硝唑92呋喃唑酮93呋喃妥因94对氨基水杨酸钠95利福平96链霉素97乙胺丁醇98异烟肼99吡嗪酰胺100利福喷汀101丙硫异烟胺102利福霉素钠103塞克硝唑104氨苯砜105醋氨苯砜106氯法齐明107沙利度胺

108咪康唑

109酮康唑

110氟康唑

111制霉素

112克霉唑

113特比萘芬

114两性霉素B

115伊曲康唑

1.6 抗病毒药

116吗啉胍

117利巴韦林

118阿昔洛韦

119更昔洛韦

1.7抗感染植物药及其他

2.抗寄生虫病药

2.1 抗吸虫病药

2.2 抗疟药

2.3 驱虫药

2.4 抗丝虫病及抗黑热病药

2.5 抗阿米巴病药及抗滴虫病药120拉米夫定121阿德福韦酯122膦甲酸钠123穿琥宁124炎琥宁125黄芩苷(普米夫定)126小檗碱127大蒜素128莪术油129乌洛托品130吡喹酮131硫氯酚132硝硫氰胺133酒石酸锑钾134乙胺嗪135氯喹136羟基氯喹137伯氨喹138双氢青蒿素139奎宁140乙胺嘧啶141甲苯咪唑142左旋咪唑143阿苯达唑144恩波维铵145哌嗪146喷他脒147枸橼酸乙胺嗪148葡萄糖酸锑钠

149双碘喹啉

150依米丁

3.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药

3.1 解热止痛、抗炎、抗风湿药

151阿司匹林

152布洛芬

153右旋布洛芬片

154索米痛

155吲哚美辛

156安乃近

3.2 抗痛风药

4.麻醉药及麻醉辅助用药

4.1 全身麻醉药

4.1.1 吸入麻醉药

4.1.2 静脉麻醉药157复方氨基比林(安痛定)158氨基比林咖啡因159赖氨匹林160对乙酰氨基酚161复方阿司匹林162复方对乙酰氨基酚163复方氨酸烷胺164小儿氨酚黄那敏165小儿氨氛伪麻分散片166复方氯唑沙宗167双氯芬酸二乙胺168萘丁美酮169尼美舒利170洛索洛芬171普拉洛芬172美洛昔康173氯诺昔康174氯芬那酸175鹿瓜多肽176骨肽177盐酸氨基葡萄糖片178骨瓜提取物179别嘌醇180丙磺舒181秋水仙碱182恩氟烷183异氟烷184七氟烷185氧化亚氮

186硫喷妥钠

187氯胺酮

188依托咪酯

黑龙江新农合医疗自费药品10(篇四)
《新农合作医疗介绍》

湖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凡本省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都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认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分为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社区)五级。

第三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与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业务实施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审查认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方便就医的原则。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布局,优先考虑方便农民看病就医。

(二)结构合理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的主体应当是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保健机构,并有一定数量的市州及以上二、三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及民族医院应当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质量和医疗费用控制等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其定点资格的依据。

(四)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评估,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实行分级管理。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定点的省、部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省范围内有效。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市州直属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市州范围内有效。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申请定点的县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审查认定和日常监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有效。

第六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件。

(二)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具备与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五)承诺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六)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

第七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主要业务科室和诊疗项目说明;

(四)近三年的医院统计报表和医院财务报表;

(五)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并完成资料审查与现场评估。经审查、评估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行文认定。

第九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签署并递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责任承诺书。

卫生行政部门对被批准并签署责任承诺书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效期限为二年。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于有效期限到期前三个月申请延续。逾期不申请延续或经审查、评估达不

到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由原认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要求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一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协调工作,明确相应的管理职能科室,安排专职或者兼职人员从事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院工作制度、诊疗技术常规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参合农民得到优质、安全、方便、廉价的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基本作法和基本要求,能够对参合农民及其家属进行宣传、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大门公开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标牌,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投诉箱”,在门诊、病房的适当位置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政策和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

第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将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情况纳入科室和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并与目标管理考核和奖金分配挂钩。

第四章 对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规范

第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的原则,正确引导参合病人看病就医,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禁止将医药费用收入与医务人员个人收入挂钩。

第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合病人建立门诊和住院病历,按照病历(病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妥善保存病历(病案)资料。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病人的住院病历,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参合病人”标识。

第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常见疾病诊疗技术规范,严格掌握入院、治疗、手术、出院指征和标准,不得接收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标准的参合病人。

第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开大处方,

不得开人情方、开“搭车”药。

对参合病人的临床用药应当优先在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药品目录的自费药物,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

对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之外的自费药品实行限额,乡镇卫生院不得超过药品费用总额的5%,县级医院不得超过10%,县以上医院不得超过15%。

第二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大型设备检查的指征,能够用常规检查确诊的不得用特殊检查,不得使用与诊疗无关的特殊检查。

因病情需要作自费或部分报销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的,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

上级医院已经检查并出具检查结果报告的,下级医院应当予以认可,同级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报告应当予以互认,不得重复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参合病人采取的治疗措施应当在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选择。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诊疗项目的自费诊疗项目或部分报销的诊疗项目,应当告知参合病人或其家属,并经其签字同意。

第二十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应当经过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或集中配送。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15天用量。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病人因病情需要转诊的,应当执行转诊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五章 费用结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参合病人的证件查验和身份辨认工作,认真核对参合病人的《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薄,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

发现借用《合作医疗证》看病住院等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并报告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实行费用一日一清单制度,方便参合病人

查询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核。参合病人出院时,应当出具住院医药费用详细清单。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医疗文书书写管理的有关规定,非经亲自诊查,不得出具医疗文书,也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疗文书,严禁出具假证明、假病历、假处方、假票据。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人或者确定有关人员负责办理参合病人医药费用结算,并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及有关费用补偿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参合病人医药费用结算的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工作之便,通过编造假病历、出具假票据等任何方式套取合作医疗资金。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行使以下权力:

(一)向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及当事人询问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的医疗服务和费用结算等情况;

(二)调阅、查询参合病人的病历(案)、处方、医嘱、收费清单和收费票据;

(三)必要时,与定点医疗机构暂时封存参合病人的有关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规定,定期上报有关信息统计报表。

县级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信息监测发布制度,及时收集、汇总、综合、分析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参合病人的医药费用情况,并定期公布监测信息。 第三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遇到以下情况,应当开展现场监审:

(一)接到有关定点医疗机构乱检查、滥用药,增加病人负担的投诉的;

(二)在审查参合病人医药费用时,发现可报医药费用比例明显低于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平均水平的;

(三)发现涉嫌冒名顶替、弄虚作假,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

黑龙江新农合医疗自费药品10(篇五)
《新农合用药目录》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财政厅 文件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川卫办发„2011‟616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用药目录》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中医药管理局、各扩权县卫生局、财政局、各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和•卫生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增补情况和新农合筹资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为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规范我省新农合用

药工作,我省对新农合用药目录进行了调整修订,现将调整后的•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以下简称•用药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包括内容

•用药目录‣包括•基本药物目录‣和•其他药物目录‣。•基本药物目录‣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含第一、二批)‣和•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基层补充药物调入目录‣。

二、适用范围

•用药目录‣分乡村级、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同)两个类别,分别为相应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使用权限。乡村级医疗机构用药范围限•基本药物目录‣中规定的品种和品规;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包括•用药目录‣内所有品种,不受品规限制。

三、补偿报销

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其报销比例要高于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5个百分点。参合群众在乡村级医疗机构就医后补偿报销时,限•基本药物目录‣中省卫生厅公布的四川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产品,对于•国家基本

药物四川省基层补充药物调入目录‣的药品,在2012年四川省集中招标采购完成前,暂将其挂网限价品规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其他不予补偿报销。参合群众在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补偿报销时,通用名称一致时,不受品规限制,未纳入•用药目录‣的药品均不予补偿报销。参合群众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补偿报销时,参照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执行。

四、调整要求

如遇•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各地按此文件相应规定及时调整:属•基本药物目录‣新增品种的,按•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品种管理;属•基本药物目录‣调出品种的,乡村级医疗机构不再使用和补偿报销,按•其他药物目录‣药品品种管理。按照卫生部要求,各市(州)及县(市、区)不得自行增补新农合用药目录品种。

五、其他要求

如需使用•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应实行告知和签字制度;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自费药品费用比例应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10%以内。

六、本《用药目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原•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川卫办发„2010‟

97号)和•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增加用药目录‣(川卫办发„2007‟454号)即行废止。

附件: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

省卫生厅 省财政厅 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卫生 新农合 用药目录 通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卫生部农卫司,成都市、乐山市和甘孜州人社局。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1年9月29日印发 (校对:胡平) (共印400份) 附件:

《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

目 录

第一部分 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

1.抗微生物药……………………………………………………7

2.抗寄生虫药……………………………………………….…12

3.麻醉药…………………………………………………….…13

4.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14

5.神经精神系统用药……………………………………….…16

6.循环系统用药…………………………………………….…19

7.呼吸系统用药…………………………………………….…22

8.消化系统用药…………………………………………….…23

9.泌尿系统用药…………………………………………….…26

10.血液系统用药………………………………………………27

11.抗肿瘤药……………………………………………………29

12.激素类药及影响内分泌药…………………………………31

黑龙江新农合医疗自费药品10(篇六)
《黑龙江确立68家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附医疗机构名录》

黑龙江确立68家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附医疗机构名录

2010-02-21 08:32 新农合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综合类

1 哈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 哈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3 哈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4 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5 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6 黑龙江省医院

7 黑龙江省二院

8 黑龙江省中医院

9 解放军二一一医院

10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

11 黑龙江省森工总医院 12 黑龙江省武警总队医院 13 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14 哈尔滨市第四医院 15 哈尔滨市二四二医院 16 齐市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17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二院 18 齐市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19 齐市解放军二○三医院 20 齐市第一医院

21 齐市建华厂医院

22 齐市碾子山区人民医院 23 牡丹江市第一医院 24 牡丹江市第二医院 25 佳木斯市中心医院 26 大庆人民医院

27 大庆市第四医院

28 鹤岗市人民医院

29 鸡西市人民医院

30 鸡西市矿业集团总医院 31 双鸭山市人民医院 32 双鸭山煤炭总医院 33 绥化市人民医院

34 宝泉岭分局中心医院 35 红兴隆分局中心医院

36 农垦总局北安分局中心医院

37 伊春林业中心医院 38 牡丹江医学院附属一院 39 牡丹江医学院附属二院 专科类

1哈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2省传染病防治院

3省精神病院

4省眼病防治院

5省康复医院

6哈尔滨市第二医院

7哈尔滨市第五医院 8哈尔滨市儿童医院 9哈尔滨市中医院

10哈尔滨市妇幼保健院 11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 12哈尔滨市骨伤科医院 13齐齐哈尔市中医院

14齐齐哈尔市第二精神病院 15牡丹江市心血管医院 16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 17佳木斯市精神病院 18大庆市第三医院 19大庆市眼科医院 20大庆市中医院

黑龙江新农合医疗自费药品10(篇七)
《2014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标准 (定)》

2014年聊城市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标准(满分500分)

四、临床服务(300

分)

以上就是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带给大家的精彩成考报名资源。想要了解更多《黑龙江新农合医疗自费药品10》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中国招生考试网,我们将会为你奉上最全最新鲜的成考报名内容哦! 中国招生考试网,因你而精彩。

相关热词搜索:黑龙江新农合 黑龙江省新农合政策 黑龙江新农合报销范围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黑龙江新农合医疗自费药品10”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黑龙江新农合医疗自费药品10"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zhishi/271300.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