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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关于政府补助的工作内容

2016-03-02 10:40:52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财务部关于政府补助的工作内容(共5篇)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关键词: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仅供工作参考)1、财政拨款的会计处理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给予特定行业、企业的政策性补助。这类财政拨款一般没有指定用途而且与资产无关,其实质是对企业 ...

篇一:《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政府补助、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仅供工作参考)

1、财政拨款的会计处理

财政拨款是政府无偿拨付给企业的资金。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给予特定行业、企业的政策性补助。这类财政拨款一般没有指定用途而且与资产无关,其实质是对企业经营中因政府调控千预或其他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亏损”或“微利”等经营结果,从利润总额的角度进行“纠正”。比如粮食企业、公用事业企业、三废治理企业,环保企业、高新技术开发企业等按销量、工作量等指标计算或其他规定取得的定额补助。

根据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企业应在收到补助或在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补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拨发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贷记“营业外收入”。企业获得政府补助一般应在实际收到时进行会计处理,以避免随意性和防止调节利润。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补助可获得及可计量时可以按照应收的金额确认和计量。

(2)科技专项拨款等。这类拨款通常在拨付时明确规定了资金的用途,如为某项技术研究或技术改造专拨的款项,而且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有可能形成设备等长期资产,并可能还附加了资金返还的条件。

对于与资产相关的专项拨款,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再将“递延收益”在该资产的寿命期内平均分配并结转至各期的“营业外收入”;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其尚未分配结转的“递廷收益”余额应全部转入该项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会计准则采用总额法确认政府补助利得,没有将财政拨款金额直接冲抵相关资产的价值,避免了相关资产价值被低估,使得与政府补助相关的资产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处置核算与其他同类资产的会计处理基本保持一致,以求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相关性,并通过分期将负债转化为损益,使相关资产产生的效益与其折旧或摊销费用在同一会计期间的利润表中配比。

【例】某环保产品生产企业研发一项节能环保产品获得专利。为了支持环保企业发展,当地政府决定向该企业拨款 250万元给予补助:(1)210万元用于购置生产设备扩大生产;(2)40万元为补偿前期研发费用。20X7年12月份,该企业收到政府机构拨款250万元。购置并安装生产节能环保产品的设备,经调试后投入生产。该设备总价值225万元,超出补助部分由企业自行解决。该设备有效使用期限为10年。该企业从20X8年1月份起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X9年12月份,因技术更新,产品升级,将该设备出售,售价150万元。假设不考虑

相关税费。

解析:

①取得政府补助时:

借:银行存款 2 5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 000

递延收益 2 100 000

②各月计提折旧的同时分期平均结转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17 500

贷:营业外收入 17 500

③清理该项生产设备时结转递延收益余额:

借:递延收益(2 100 000-累计已结转420 000)1 68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680 000

固定资产增加、折旧及清理的会计分录与非政府补助取得的固定资产有关会计处理相同,略。

对干与收益相关的专项拨款,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定,若该项拨款用以补偿已发生的费用、损失,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营业外收入”;若该项拨款用以补偿以后期间发生的费用、损失,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损失的期间再将“递延收益”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无论专项拨款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若以后需要返还,则在返还时先以返还金额将“递延收益”账面余额冲减,不足冲减部分或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财务部关于政府补助的工作内容

(3)收到未指定用途的财政扶持性补助。由于此类财政拨款一般都与收益相关,所以其会计处理与“与收益相关的专项拨款”的会计处理相同。

2、财政贴息的会计处理

财政贴息是政府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调控目标对承贷企业在特定领域或区域的发展所给予的银行贷款利息补助。

按照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无论贷款是否与资产相关,无论贷款对应的在建项目是否交付使用,对于直接拨付给受益企业的财政贴息,企业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对于财政拨付给贷款银行的贴息资金,受益企业根据实际发生的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和确认利息费用,按借款费用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财务部关于政府补助的工作内容

3、先征后返税收优惠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实际收到返还税款时计入“营业外收入”。由干税款返还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存在不确定因素,所以企业一般不能预计应收金额提前确认该项利得。但需要注意的是,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

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的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所规范的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也不属于政府补助。

4、政府拨付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

搬迁补偿款属于收益性的政府补助。根据政府补助会计准则,当企业取得对已发生搬迁费用、损失的补偿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如果补偿款还涉及以后年度,则企业应将相应部分的补偿贷记“递延收益”,并在相关年度内分配结转至“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会计准则没有对分期结转的金额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结转金额应与搬迁费用的发生比例相对应。

5、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或土地出让金的会计处理

关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各地政府返还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等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中未曾明确,按照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该返还款属于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财政补助,而且与长期资产——土地使用权相关,所以其取得及后续会计处理应与前述“对于与资产相关的专项拨款”的处理相同。

篇二:《政府补助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政府补助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摘要:政府补助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税务处理的复杂性。本文

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入手,在全面比较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与税法

差异的基础上,系统归纳政府补助业务的涉税要点。

关键词:政府补助、不征税收入、会计处理、税务处理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并迅速蔓延。在经济下滑的忧虑下,积极的

财政政策再次启动。国务院出台四万亿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决定

到2010年底,中央增加1.18万亿元投资,带动约4万亿元投资规

模。地方政府也纷纷推出投资计划,合计总额高达十八万亿元。政

府补助是政府投资的一种形式,主要投入到民生工程、自主创新、

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生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政府

补助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税务处理的复杂性,对于税收政策不了

解以及税务处理不规范,可能使财务人员面临巨大的税务风险。

一、 政府补助的主要形式

政府补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

投入的资本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表现为政府向

企业转移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通常为货币性资

产,但也存在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

1.财政拨款。企业接受政府无偿拨付的明确了用途的资金。

2.财政贴息。政府对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通

常是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目标,为了支持特定领域或区域

发展。

3.税收返还。政府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

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

4.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政府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在实务

中发生较少,有时会存在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天然起源的天然林

等。

税法对政府补助的界定,体现在《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

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51号)文件中: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

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及国家投资。

会计和日税法对政府补助的界定和主要形式基本是一致的。区

别在于,会计强调政府补助必须是企业从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取得资

产,因此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的形式

不作为政府补助进行核算。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也属

于财政性资金。实务中,一般不必就上述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增值

税额减免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已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存在会计

与税法差异。

二、 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与资产相关的

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

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

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

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

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财务部关于政府补助的工作内容

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举个例子:2012年1月,甲企业按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补

助180万元的申请,购置一台环保设备。2012年3月政府批准了甲

企业的申请并拨付甲企业180万元财政拨款。2012年6月,甲企业

购入不需安装环保设备,实际成本为210万元,使用寿命为10年,

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残值率为0。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12年3月,实际收到财政拨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800000

 贷:递延收益1800000

2.2012年6月,购入环保设备,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2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7000

 贷:银行存款2457000

3.自2012年7月起计提折旧,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105000

 贷:累计折旧105000

105000=2100000/10×6/12

4.自2012年7月起结转收益,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递延收益90 000

 贷:营业外收入90 000

15 000 = 1 800 000 /10×6/12

三、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政府补助涉及的主要税务问题在于企业所得税法中对于征税收

入与不征税收入的界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

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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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

财政性资金。税法同时明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

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从以上

规定可以看出,不征税收入一方面不计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另一

方面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总体来

看,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影响。税法之所以明确了不征税收

入的处理,主要是不征税收入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同于企业营利性活

动带来的经济利益。考虑到企业在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时往

往没有资金纳税能力,故满足条件的政府补助可以享受不征税收入

待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

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

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财务部关于政府补助的工作内容

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

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

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应按照《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进

行税务处理,即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

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四、政府补助业务的纳税调整

实务中,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

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同时计入当年应纳税

所得额,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是用于补偿企业以

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或收到的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则应区分是否满足不征税收入的确认条件,分情况进行处理。以上

文中的案例为例:

(一)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如果甲企业取得的180万元的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的确认

篇三:《政府补助的专账管理》

浅谈政府补助的“专账”管理

为引导企业转型升级、鼓励科技创新、增加市场竞争力以及扶持部分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国家及各级政府相继推出多项补助政策,如国家发改委的高技术产业化和结构调整项目补助、科技部的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新产品资助、农业部的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商务部的优化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结构资金支持、以及各级地方政府为鼓励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等。

政府支持企业的这部分资金,一般来说都是无偿的,政府并不因此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也不需要以提供服务、转让资产等方式偿还。但得到这些补助,需要企业满足一定的政策条件或指定资金用途,所以企业在收到该种资金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来进行核算,严格区分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从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根据笔者的经验,如果收到的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绝大部分企业都能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判断是用于补偿当前期间费用或损失还是弥补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然后相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或“递延收益”会计科目中。

但如果收到的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的,计入的科目就五花八门,有计入“专项应付款”的、有计入“营业外收入”的,还有的直接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与这些企业的财务人员交流,他们认为这样处理的原因是收到的政府补助文件上明确要求企业对该项政府补助款要进行“专账处理”、“单独核算”,列入“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科目后,就会有单独账页反映该笔资金的流向,就是“专账”,便于相关机构复核验收。以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该办法第一章第四条就明确规定“科技项目经费应当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分项目单独建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同时,该办法在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还规定“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在这种情况下,导致财务人员错误认为如果将财政补助按会计准则要求列入“递延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就没有体现出政府补助文件中要求的“专账”或“单独核算”,不利于财政补助项目的验收和政府监管,换言之,财务人员认为这样处理是牺牲了会计准则而满足了“专账”需要。

笔者认为,财务人员之所以将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款列入“专项应付款”或“其他应付款”是曲解了“专账”真实意思,或者是政府资助文件没有明确如何“专账”,误导了财务人员。

从政府监管角度来看,对政府补助进行“专账”或“单独核算”的准确理解应该是“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对收到的政府补助与企业自有资金从账户上分列,支付与项目相关的资产或费用时,应该从开设的独立银行账户上支付资金,这才是真正的“专账”。这样,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即可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如果政府机构到企业复核验收,企业的财务人员只需提供该独立账户的企业银行帐页和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专账)及相应的进账单、发票、电汇单等原始凭证,就完全可以满足监管需要,无需提供全部的财务报表、账簿和会计凭证,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监管成本。

另外,使用政府补助资金还必须满足多方要求,除要求对补助资金“专账”核算外,还要编制资助项目的资金预算、使用补助资金购置资产或支付费用时,资产或费用不但与项目相关,还要符合预算内容,大于一定金额的支付还要有招投标过程及备案等,这一点也是企业决策机构和财务人员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的。

所以对财务人员而言,收到的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首先要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同时也要是要满足政府机构对补助资金的监管需要。并且满足监管和正确的会计核算并不存在矛盾,举例说明:

某公司2013年6月份收到市财政局转来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1000万元,转款前,企业已经提前到银行开具了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只能用来核算“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的转入与转出。该项目是公司2012年10月份申报的“XX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预算支出5000万元,其中生产设备3000万,基建投资2000万;实施期限30个月,自2012年元月起到2014年6月30日止;发改委对该项目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只能用来购置生产设备;公司自筹项目资金4000万元。

1、2013年6月份收到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XX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 1000

贷:递延收益 1000

2、自收到政府补助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陆续购置机器设备2000万元,其中使用政府补助资金1000万元,自有资金1000万元。

借:固定资产(不考虑进项税) 1000

贷:银行存款—自有资金账户 1000

借:固定资产(不考虑进项税) 1000

贷:银行存款—XX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 1000

3、2014年6月30日,使用项目实施完毕并投入生产。同时,公司向发改委提交项目总结,申请项目验收。项目总结要对政府补助资金用途做出重点说明:购置生产设备3000万元,其中使用政府补助资金1000万元,自筹资金2000万元,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有银行出具的XX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账户对账单、收到政府资助资金的入账单、购置固定资产的汇款凭证、购置固定资产的招标文件及合同、固定资产发票及验收入库单等原始凭证及相应的公司银行帐页和记账凭证等。

4、2014年12月31日,应摊销递延收益50万元(6个月/120个月*1000万元)。

借:递延收益 50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50

综上所述,收到政府补助资金时,如果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企业一定要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从源头将政府补助与企业的自有资金区分开,做到“专账”管理。使用政府补助资金时,一定要注意到政府补助资金与企业资金的不同,严格比照项目资金申报要求,完善招投标手续,执行相关的财经纪律,这样既可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也可以满足政府监管的要求。

篇四:《财务工作个人总结》

[篇一:财务工作个人总结]

转眼之间一年又将要过去,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本人在市政府和办公室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兄弟处室和同志们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我与本科室人员团结奋进,开拓创新,为政府的后勤(财务)工作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本人一年来的工作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爱岗敬业、坚持原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在工作中,自己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在工作中要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顾全大局,以新<会计法>为依据,将财务部搬到生产基地办公,于xxxx年8月10日搬到生产基地办公。

本人业务能力的提高与沈阳xxxx公司的成长是同步的。公司成立伊始,财务人员少、资金严重不足,整个生产车间正在进行改良,产品在进行试生产阶段,项目不能适应规模生产,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当时整天都在想怎样才能将银行的贷款及早到位,帮助企业运作起来,在领导的多方努力下,终于在1999年6月将第一笔贷款拨到公司的帐户上。当时领导的一句话我至今仍记忆如初“领导说:赵会计,这可是一千万哪,我说,就是一个亿,支出也要按照财务的规定去支出。”这说明我们借款的钱来之不易,在支出方面一定要花得得当,尽可能的减少支出,给领导做一个好参谋。

建厂初期,财务规模很小,虽然注册资金1000万元,但货币资金到位的只有102万元。由于注册资本股东单位多次变更,直至到xx年12月份,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及评估,确认了股东单位的出资额及所占比例,这使财务工作的管理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6年来公司从小规模企业发展到总资产达6797万元中型企业。从筹集资金到项目开发;从固定资产改良到购买土地、新建厂房;从运营资本管理到产品生产、市场开发、产品销售、回收资金;从审计检查到财务决算;从对外报表到国家大企业工委的企业基础材料的编制,在本人的带领下,财务做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沈阳xxxx公司被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评选为“xx年度优秀a级纳税户”的284家企业之一。

二、业务方面

本人自xxxx年开始从事财务工作,担任过出纳员、记帐员、成本核算员,从事的会计行业有商业,建筑业,科研事业,工业企业的核算,担任财务部门主管会计12年,担任财务部门经理6年。本人完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会计知识和考试的,目的是不能影响单位的工作,也为了和本部门人员在业务方面共同提高,以最高的业务水平指导本部门人员的工作,无论是审核原始凭证、制单、记帐、报表、预算、决算上都指导在先,特别是财务软件,erp系统更要实行规范化,是为了更好地做好公司的财务工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经济信息。

自从担任财务部经理以来,服从领导的安排,听从领导的指挥,纵向责任明晰,横向积极努力协调,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事。在资金的管理上:工程项目按计划、合同列支生产经营按生产计划列支;日常零星开资按领导在erp系统审批计划列支。总之,我从事20多年的财务工作,我认为沈阳xxxx公司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很规范,主管领导指导很及时,这都是我学习的地方。多年来,会计职业时刻提醒我,一定要恪守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按照<会计法>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积极参加并做好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共同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做好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以最优的方案为领导的经营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经济信息,当好领导的参谋。

三、协调、配合好各部门的工作,做好服务工作

财务对一个公司来讲,是一个核心部门,日常工作比较繁琐,涉及部门比较广,在收支款项、查询信息等方面必然要接触很多人,我作为部门经理:从我做起,严格要求财务人员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事,微笑服务,对不符合手续的业务一定做好解释,这是我们一贯要求的工作作风和服务宗旨,在月末报表过程中,需要对各部门的上报信息进行核对,这就更要求我做好配合、协调工作,这也是我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

四、对财务工作的设想

在近x年财务经理的实践工作中,我深深感受到企业制度规范化的重要性,除了发挥财务监督,服务职能外,工作的责任心,事业心业务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按公司目前的发展步伐,停留在目前的水平上是远远不够的,要有一个跨越式的飞跃,不能我一个人提高,要全体财务人员共同提高。我想:通过mba的学习,要在管理、预算、项目投资方面进一步加强,要把学到的知识真正运用到公司今后的发展中,做好公司的各项财务工作。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财务部门将成为优秀人才向往的地方。

[篇六:公司财务个人工作总结]

xx年的脚步即将结束,这已是本人在财务部工作的第三年。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本人认真学习、努力钻研、扎实工作,以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在财务岗位上也发挥了相应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

1、反映,是财务工作的基本职能之一。财务工作人员必须对公司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通过不同的方式、方法进行规范记录,反映在凭证、帐簿和报表中,以备随时查阅。我公司财务部已经对日常工作流程熟练掌握,能做到条理清晰、帐实相符。从原始发票的取得到填制记帐凭证、从会计报表编制到凭证的装订和保存都达到正规化、标准化。做到全面、及时、准确的反映。

2、核算,这也是财务工作的基本职能。核算包括成本核算、工资核算、费用核算等等。在成本核算上能够结合我公司特点,在生产成本上,按实际发出原材料计算成本,按先进先出法进行结转,比较适合本公司的生产产品。在工资核算上,采用计件制,有效的加快了生产率和员工的工作绩效。在费用核算上,采取分部门核算,随时都可以查出每个部门每个月实际发生的费用,加强了费用的管理,节省了开支。

3、监督,是财务工作的另一项基本职能。首先是每个部门每笔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和理性进行监督,保证企业不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更不能无意的为一些工作人员创造犯错误的氛围。在这方面,财务部严格按有关制度执行,铁面无私从不放过任何不合理事情;其次是对公司整体资产进行监督,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存货盘点、库存现金余额盘点等,以保证公司财产不受侵害。

4、报表,对不同时期或阶段的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进行评价和分析。财务部能够按着月、季和年通过会计报表和财务辅助说明进行分析和评价。

5、管理,是财务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首先是为领导管理和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财务数据,公司财务部能够随时完成公司领导和其他部门要求提供的数据资料;其次是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对公司存在的不合理现象,财务部已经提出合理化建议,大部分已被采纳。

二、其它工作

1、通过xx年度一般纳税人年检和工商年检工作。

2、通过xx年度税务汇算清激工作,无不合理费用列支。

3、清理盘点公司资产,对原材料报废进行了合理的处理。

三、存在问题

1、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力度不够;

2、财务各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一般;

3、财务部的管理职能没有充分发挥。

4、管理高层对财务知识比较欠缺。

四、解决方法

1、首先确定制度和规定的适用性和可执行性,如有障碍,向执行部门提出,然后坚决执行到底;

2、财务人员设定学习目标,通过考试取得职称和学历,并与绩效挂钩,逐步提高自我;

3、参与管理,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来充分发挥财务部的管理职能;

五、几点感想

1、工作方法及工作效率至关重要,充分体验到事半功倍和事倍功半的差距;

2、凡事都要付诸热心,相信耐力无所不能;

3、团队协作精神非常重要;

总之,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有成绩和喜悦,也有不足之处,但我们会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努力、不断改进。我确信公司财务部是一个团结、高效的工作团体,每位成员都能够独挡一面,我有信心协同财务部全体人员与公司共同走向辉煌!

篇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篇一: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一、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下列事业单位除外:

(一)按规定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等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制度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三、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处理。

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不设置本制度规定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在进行账务处理时不考虑本制度其他科目说明中涉及的“累计折旧”、“累计摊销”科目。

六、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三)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二十四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调帐。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限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第三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三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八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九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等。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非国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一)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

第四十六条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9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篇三: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经费自给率衡量事业单位组织收入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支出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扣除的项目,应经财政部门批准。

2、资产负债率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上述公式中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篇四: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文化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各类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参与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文化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文化事业单位的全部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七条国家支持发展文化事业,同时鼓励文化事业单位充分发挥文化事业的多元功能,依托市场,发展文化产业,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增强单位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活力。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单位预算是文化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文化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国家对文化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根据文化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单位收支状况、财政政策和财力可能确定。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根据单位不同业务性质和收支状况,分别实行不同的补助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

少数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预算编制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文化事业计划编制单位预算。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考虑单位的需要,又要考虑国家财力的可能,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三)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单位预算应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四)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挖掘内部潜力,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坚持严格划清经费渠道的原则。事业经费与基本建设投资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编制预算。

(六)坚持完整性和统一性原则。文化事业单位必须将全部财务收支项目在预算中予以反映,并按照国家预算表格和统一的口径、程序及计算依据编制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程序:

文化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预算报送时间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根据事业计划,参照近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增减因素编制。

(二)支出预算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1、事业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其中: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根据单位人员编制、劳动工资计划及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公务费按照人员编制、定额标准或近年来支出的情况进行测算编制;业务费按工作任务和定额编制,无法确定定额的,按近年开支情况测算编制;设备购置费按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修缮费按维修定额或实际情况进行测算编制;其他费用测算编制。

2、经营支出目级科目与事业支出目级科目相同,预算编制方法比照事业支出编制方法办理。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根据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和非财政补助收入状况,在保证正常支出需要的基础上从严编制。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按主管部门批准的数额编制。

5、上缴上级支出按规定的比例或数额编制。

(三)单位预算必须附有预算编制说明书。

第十三条预算调整:

文化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需要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收入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五条文化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通过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文化事业费,包括经常性经费和专项资金。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各种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的上缴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六条事业收入包括:

(一)演出收入,即艺术表演团体进行各类文艺演出取得的收入。

(二)演(映)出分成收入,即艺术表演场所进行各类文艺演出和从事电影、录相放映所取得的分成收入。

(三)技术服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提供各种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委托代培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举办各种文化艺术培训班取得的收入。

(五)复印复制收入,即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展览馆、美术馆、纪念馆等对外提供馆藏资料的复印复制等项目服务取得的收入。

(六)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中介机构评估后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

(七)外借人员劳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演职人员、技术人员等取得的劳务收入。

(八)合作分成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与外单位合作演出、摄制电影、电视剧取得收入。

(九)其他事业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文化事业单位上述九项收入中,属于从财政专户领拨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作为单位的预算外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同时在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表中反映。

第十七条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租赁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屋、场地和设备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经营收入,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

第十八条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合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

(二)文化事业单位必须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

(三)文化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

(四)文化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加强帐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流失。

(五)文化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支出是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条文化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其他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经营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应先落实资金来源,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事业单位应在保证正常事业支出需要,保持正常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文化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文化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文化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二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核定的预算指标之内统一掌握使用。各业务部门的开支,应事先提出使用计划交财务部门审核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文化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文化事业单位做出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文化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文化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为了加强支出管理,提高经济核算水平,有条件的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其支出根据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可以划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期间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直接从事文艺创作、剧目排练、演出等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直接费用计入成本中。

(二)间接费用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内部各业务部门为组织文艺创作、剧目排练和演出等业务活动和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按一定比例计入成本中。

(三)期间费用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内部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期间费用计入当期结余。

第二十六条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范围:

(一)艺术表演团体、艺术表演场所。

(二)文化事业单位附属的非独立核算的音像制作部、商品销售部、餐饮部等。

第二十七条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的单位、单位内部实行成本核算的部门,其成本费用须按支出用途分别归集到单位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相应科目中去。

第二十八条文化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出、对外投资支出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九条结余是文化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文化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化事业单位的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收支发生的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单位的结余中进行分配。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专用基金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各列支50%后,用于文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购置的资金。文化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有偿调拨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直接转入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文化事业单位,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三十三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资产是文化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文化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第三十七条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存款帐户,严格遵守银行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在银行开户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一般由单位财务部门开设帐户,单位内部其他非独立核算部门不得另设帐户。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十八条文化事业单位对应收和预付款项要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款,要经过清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数额较大的,需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三十九条存货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收发手续,完善存货验收、进出库和保管制度,防止丢失、损坏、变质。

(二)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领导批准后进行采购。

(三)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务部门的材料总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四)制定材料储备定额和主要材料消耗定额。

(五)文化事业单位应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盘盈、盘亏应及时调帐。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系统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四十一条文化事业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维护和保养,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二)购建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单位财务部门参与验收。购进贵重仪器等专业设备和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竣工时,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经验收后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帐并交付使用。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市场价格和新旧程度估价入帐,或根据捐赠时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四)文化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具体审批权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

(五)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转入修购基金。

(六)文化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一)文化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开发、保护、使用和转让进行管理。

(二)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三)文化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计入事业收入。文化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三条对外投资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一)文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三)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效益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四十四条负债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五条文化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为开展各项活动向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上级单位、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

(二)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

(三)应缴款项是指文化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六条文化事业单位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

第四十七条文化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八条文化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家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九条文化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文化事业单位,其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文化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后处理。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条财务报告是反映文化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文化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计算准确、说明符合实际情况,并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一条文化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二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文化事业发展状况、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情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事业效果、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和财务管理等。

第五十四条财务分析指标分为财务指标和业务指标两类。

(一)财务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预算完成率、事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经营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事业收入增长率、经营收入增长率、图书馆购书费占预算支出的比率等。

(二)业务指标包括:演出场次、观众总人数、剧场座位年度利用率等。

除上述指标外,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业务特点确定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国家对文化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非国有文化事业单位,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篇五:工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规范工会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非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的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科技等事业单位。

第三条工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工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凡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会事业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在任免、调整会计机构负责人时,必须经过主管工会财务部门的同意。会计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会事业单位可实行总会计师制度。

第六条工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

第七条工会事业单位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主管工会对所属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标准应根据工会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国家有关政策和工会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非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主管工会制定。

第九条收人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其中主管工会补助数按工会核定的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数编制;支出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工会事业单位预算应遵循“量入为出,保证重点,自求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工会事业单位根据主管工会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和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按统一的格式编报收入支出预算草案,并作详细说明,报送主管工会批准后执行。

工会事业单位根据主管工会批准的收支预算,制定有效措施,落实目标责任,依靠职工群众开展增收节支活动,保证完成预算收支任务。

第十一条工会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主管工会对事业单位的补助一般不予调整;不涉及主管工会补助的需要调整的项目,由单位自行调整,报主管工会备案。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收人是指工会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三条工会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工会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主管工会转拨的政府补助款项。

(二)拔入专款,即事业单位收到主管工会拨人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三)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缴款,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四条工会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工会事业单位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可合理制定内部各科室或活动项目的收入定额指标。

第十六条工会事业单位各种收费项目的票据,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领购、保管和发出;应建立票据领用注销手续,做好收、发、存数量的登记工作,定期检查、核对。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支出是工会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八条工会事业单位的支出包括:

(一)专款支出,即主管工会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

(二)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三)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主管工会规定上交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的支出。

(五)对附属单位补助,即事业单位用主管工会补助之外的收入对附属事业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六)结转自筹基建,即用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第十九条工会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人配比。

第二十条工会事业单位从主管工会取得的有指定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工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主管工会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工会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全国总工会、主管工会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国家及上级工会没有统一规定,工会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办法,报主管工会财务部门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会事业单位各项支出应按批准的预算列支,坚持单位负责人“一枝笔”审批制度。要制定支出控制指标,按活动项目或部门分别进行管理核算,严格划分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及专项支出的界限。

第五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四条结余是工会事业单位年度收人与支出的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五条工会事业单位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主管工会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主管工会规定上交收益(结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专用基金是指工会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七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人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费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期其他规定提取收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医疗基金,即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事业单位,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如住房基金等。

第二十八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工会确定。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资产是指工业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事业单位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材料和库存商品等。

第三十一条工会事业单位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按银行有关规定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单位资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更不准出租、出借、转让账户。现金的存入、提取和使用必须按国家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准以任何名认转移资金,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三十二条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并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催收、清算。发生的坏账损失,经单位领导和主管工会批准后,计入当期支出。

第三十三条工会事业单位应对库存商品、材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写出报告后经单位领导和主管工会批准后,及时调账。

第三十四条工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工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主管工会可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明细目录。

第三十五条工会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一般设备经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后核销。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大型设备,要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服主管工会批准后核销。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六条工会事业单位应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岗位负责,发挥效能”的原则管理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终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和清查。

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工会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要经过主管工会同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人。工会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八条对外投资是工会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工会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应当报主管工会批准备案后,再按有关规定履行法律程序。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负债管理

第三十九条负债是指工会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借人款项、应付款项、预收账款、应缴款项和预提费用等。

第四十条工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往来款的清理制度,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工会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财务清算应在主管工会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事业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工会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三条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工会批准,其资产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因隶属关系改变,在工会系统内成建制划转的,全部资产原则上无偿移交;划转到工会系统以外的,全部资产原则上有偿移交。

撤销的事业单位,将清算后的资产上缴主管工会。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

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工会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工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工会提供财务报告。

工会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人支出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工会事业单位收人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状况等。

工会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

1、经费自给率:衡量工会事业单位组织收人的能力和满足经常性支出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经费自给率=(事业收入十经营收人十附属单位缴款十其他收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100%

2、资产负债率:衡量工会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100%

上述公式中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等;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业务招待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

主管工会和工会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设财务分析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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