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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存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

2016-03-07 09:34:29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收到存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共4篇)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记账 Microsoft Word 文档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记账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手工记账,另一种是利用会计电算化记账。两种记账方法的处理是不同的,现在简单介绍一下:1、如果手工记帐:借:银行存款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2、如果电脑记帐,必须: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收到存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篇一:《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记账 Microsoft Word 文档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记账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手工记账,另一种是利用会计电算化记账。两种记账方法的处理是不同的,现在简

单介绍一下:

1、如果手工记帐: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2、如果电脑记帐,必须: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

借:银行存款

银行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收到银行存款利息,即银行存款增加,银行存款是资产类科目,资产增加为借方;利息支出和银行手续费等属于财务费用.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是冲减财务费用,费用减少,费用减少是贷方。 会计凭证:银行存款利息单所以,从理论上,应做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但在实际操作时,特别是使用财务软件时,可以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利息收入(红字) 《这里指冲减财务费用,所以用红字》

这样进行帐务处理的理由是:无论是手工记账还是财务软件,在期末结转本期发生的财务费用时一般只合计财务费用的借方,合计后结转到本年利润。

期末结转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利息收入[借记红字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等.

如果按第一种方法《贷:财务费用》,在期末统计本期发生的财务费用(借方)时容易造成差错。《这时应注意把本期发生的财务费用(借方)减本期发生的财务费用(贷方)作为期末结转时的财务费用(借方)期末结转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贷:财务费用(这里应注意把本期发生的财务费用(借方)减本期发生的财务费用(贷方))

篇二:《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

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 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

不带息

①收到应收票据收到存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票据(面值)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进)

②到期收回票面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①开出票据支付货款或应付款时

借:原 材料/应付账款应交税金-增(销)

贷:应付票据(面值)

②到期支付票据存款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存款

带 息

①收到应收票据处理,同上

②期中、年末计息

借:应收票据

贷:财务费用

③到期兑现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余下期限的利息)

应收票据(面值+已提利息)

① 开票与手续费处理,同上②年中、年末计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票据

② 票据到期支付本息

借:应付票据 (账面余额)

财务费用(未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他事项

汇票到期,承兑人违 约拒付或无力偿还票款,收款企业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贴现

借: 银行存款(贴现净额)

贷:应收票据(账面价值)【财务费用】注:若票据到期,承兑人银行账户不足支付,银行收到存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

将其退回给申请贴现的企业,同时从该 企业划款,该企业将票据本息转作“应收账款”。借:应收账款(票据到期值)贷:银行账款(票据到期值)

若申请贴现企业银行账户余额不足,银行将 其转作逾期贷款处理:借:应收账款(票据到期值) 贷:短期借款

转让(如换取物资)

借:在 途物资 / 原材料 应交税金-增(进)

贷:应收票据借/贷:银行存款(差额部分)

承兑人到期无力支付款项时

借: 应付票据(账面余额)

贷:应付账款注:以后又补付时借:应付账款 贷:应付票据 借:应付票据 贷:银行账款

银行 承兑汇票到期,企业无力付款时

借:应付票据

贷:短期借款 注:对5/10000的罚息的处理借:财务费用贷:银 行存款

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溢价为例) 事项 债权人(投资者) 债务人(发行人)

购买/发 行

借:长期债券投资-可转券投资-债券面值 长期债券投资-可转券投资-溢价

贷:银行存款

借:银 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可转券–面值应付债券–可转券–溢价

按年计提利息

借:长期债券投 资-可转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注:转股日尚未确认的利息处理同上

借: 在建工程/财务费用 应付债券–可转券–溢价

贷:应付债券–可转券–应计利息

转换:

借: 长期股权投资–企业

贷:长期债券投资-可转券投资-债券面值长期债券投资-可转券投资-溢价长期债券投资-可转券投资-应计利息

注: 以长期债券投资的账面价值全额转作投资

借:应付债券–可转券–面值应付债券–可转券–溢价 应付债券–可转券–应计利息 贷:股 本(股份面值总额) 现金(不足转换1股部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注:转换的股份数,必须是应付债券的面值(而不是帐面价值)除以换股 率;转换为股份时,不会产生损益。 购买或发行时,溢价与面值总是同方向的

事项 长期债权投资长期债券

投资时或收到发行债券款

借: 长期债权投资–债投–面值 长期债权投资–债投–溢价长期债权投资–债投–应计利息投资收益-长债券费用摊销(费用小)长期债权投资–债投–债券费用(大)应收利息(已到期尚未领 取)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应付债券-债券溢价 注:支付的债券发行费、印刷费等辅助费用,冻结利息收入作为溢价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注:计入投资成本的相关费用,于债券 持有期内确认利息收入时分期直线摊销 摊销 直线法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投–应计利息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投–溢价(平 摊) 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应付债券-债券溢价(平摊)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实 际利率法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投–应计利息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投–溢价投资收益-债券利息收入(上期债券账面 值*实际利率)最后一期:投资收益=利息总额-溢价总额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上期债券账面值*实际利率) 应付债券-债券溢价 贷: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利息计入“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分期付息债券,计入“应收利息”

篇三:《银行会计分录汇总》

银行会计会计分录汇总

单位活期存款存、取的核算

借 库存现金

贷 ××存款——××单位存款户

到期支取的核算

借 利息支出——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 定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户

借 定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户

贷 活期存款——××单位活期存款户

计息

存款利息的方式

(1)采用余额表计息

利息=本金×时期×利率

本金(存款余额)×时期的计算结果称为计息积数

(2)根据分户账计息,存款利息算出后,其会计分录为:

借 利息支出——××利息支出户

贷 ××存款——××单位存款户

银行汇票出票(签发汇票行签发汇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申请人户

贷 汇出汇款

申请人交付库存现金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 库存现金

贷 汇出汇款

银行汇票付款(汇入行解付汇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 辖内往来

贷 ××科目—××存款持票人户

银行汇票结清(签发汇票行结清),其会计分录为:

①汇票全额付款

借 汇出汇款

贷 辖内往来

②汇款有多余款

借 汇出汇款

贷 辖内往来

××科目—申请人

银行汇票结清(签发汇票行结清),其会计分录为:

③申请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

借 汇出汇款

贷 辖内往来

其他应付款—申请人户

申请人来领取多余款,其会计分录为:

借 其他应付款—申请人户收到存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

贷 库存现金

商业汇票结算

(1)付款人开户行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收到存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

①付款人的银行账户有足额票款支付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 ××科目—付款人户

贷 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联行存放款项 ②付款人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不做会计分录。

(2)持票人开户行收到划回票款的处理手续,其会计分录为: 借 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贷 ××科目—持票人户

银行承兑汇票的核算

(1)承兑时的处理手续。

借 ××科目—出票人户

贷 手续费收入—××承兑手续费户

收 银行承兑汇票

(2)承兑银行对汇票到期扣客户款项

①承兑银行

借 ××科目—出票人户

贷 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借 ××科目—出票人户

贷 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②出票人账户无款支付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 ××科目—出票人逾期贷款户

贷 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③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 ××科目—出票人户

××科目—出票人逾期贷款户

贷 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3)承兑银行支付汇票款项时

借 应解汇款—出票人户

贷 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付 银行承兑汇票

(4)持票人开户行收到汇票款项其会计分录为:

借 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贷 ××科目—持票人

银行本票结算

(1)签发银行本票。

①转账交付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 ××科目—申请人户

贷 本票

②库存现金交付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 库存现金

贷 本票

(2)代理付款行兑付本票

①兑付本票款项,其会计分录为:

借 辖内往来(同城票据交换)

贷 ××科目—持票人户/ 库存现金(库存现金本票) ②对于跨系统银行付款的,代理付款行收取1天利息,其会 计分录为:

借 辖内往来(同城票据交换)

贷 金融企业往来收人

(3)银行本票结清

借 本票

贷 辖内往来

借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同城往来利息支出

贷 辖内往来

支票结算

(1)库存现金支票提取库存现金

借 ××存款—出票人(付款单位)户

贷 库存现金

(2)转账支票的核算手续

①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银行开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出票人(付款单位)户

贷 ××存款—持票人(收款单位)户

②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银行开户,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核算。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辖内往来

贷 ××存款—持票人户

出票人开户行收到交换提入的支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出票人户

贷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辖内往来

结算方式业务的核算

汇兑结算

(1)汇出行的会计分录为:

借 ××存款科目—汇款人户

贷 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库存现金交付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 库存现金

贷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款人户

借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款人户

贷 清算资金往来—xx清算中心(组)往来户

(2)汇入行的核算手续。

①直接收账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 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存放联行款项 贷 ××科目—收款人户

②不直接收账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 清算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存放联行款项 贷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收款人户

③需要支取库存现金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收款人户

贷 库存现金

(3)汇款人申请退汇的

①汇入行

借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汇款人户

贷 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联行存放款项 ②汇出行

借 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存放联行款项 贷 ××科目—汇款人户

如汇款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 清算资金往来—××清算中心(组)往来户/存放联行款项 贷 其他应付款—汇款人户

汇款人领取款项时,另填一联库存现金借方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 其他应付款—汇款人户

贷 库存现金

篇四:《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篇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行为,我部重新制定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行政机关和实行行政财务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第三条行政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其会计核算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根据机构建制和经费领报关系,第五十九条主管会计单位除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本级的会计报表外,还应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

第六十条行政单位在报送月报、季报、年报时都应编写报表说明书。报表说明书包括报表编制技术说明和报表分析说明。

报表技术说明主要包括:采用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处理方法的变更情况、变更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影响等。

报表分析说明一般包括:基本情况,影响预算执行、资金活动的原因,经费支出、资金活动的趋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对上级会计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行政单位基本建设投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在行政单位同时停止执行。各部门自行制定的适用于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一

行政单位会计凭证(略)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凭证,登记明细账的依据。行政单位原始凭证主要有:

1、收款收据;

2、借款凭证;

3、预算拨款凭证;

4、固定资产调拨单;

5、开户银行转来的收、付款凭证;

6、往来结算凭证;

7、库存材料的出库、入库单;

8、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的,并作为登记账簿依据的凭证。行政单位的记账凭证主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

[篇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行为,保证会计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范围、编制内容、工作组织、填报审核、汇总上报、质量核查及数据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规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指行政事业单位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四条通过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制度,收集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经费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为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决算和编制后续年度财政预算提供基本依据,并满足国家财务会计监管、各项资金管理以及宏观经济决策等信息需要。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对于不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但纳入财政预算范围、且与各级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其他单位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组织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财政部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

(一)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下发统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格式和工作处理软件,并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与软件培训。

(三)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

(四)负责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上报和对外提供工作,并对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披露实施统一管理。

(五)组织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六)建立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库和网络管理体系。

第八条中央各部门(含中共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和有关中央直管企业集团,下同)按照全国统一的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

第九条各地区(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的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

工作程序、编报规范和时间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其职责主要是:

(一)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布置与培训工作。

(二)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分库。

第三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内容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报表附

注和财务分析。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包括:(一)报表封面。(二)主表。(三)补充指标表。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封面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方式等文字信息,以及单位统一代码、基本性质、财政预算代码、预算管理级次、隶属关系、报表类型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主表、补充指标表内容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应上报的内容。主表适用于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补充指标表仅适用于相关业务的行政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附注用于注明需特别说明的有关报表编制事项,主要包括:报表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以及特殊事项的说明和有关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是对本单位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增减变动情况和原因的分析。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应当同时记载在纸介质和磁盘介质(或光盘介质)上。

第四章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统一编制时间点为每年的12月31日。

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地区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确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独立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基本报告单位原则上应实行逐户录入。对于确实不具备基本报告单位逐户录入条件的,可按照财政部每年统确定的原则适当调整录入级次。

第二十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一)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各级财政对单位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各项收支应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预算款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在年终前全部上缴。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二)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计算正确、内容完整、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二十一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

(一)报表封面应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财政部统一规定如实填报。报表编制完毕后,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报表编制人员审查、签字并盖章。单位公章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不得以财务专用章代替。

(二)报表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统一制订的报表编制说明、指标解释认真编制,做到表内项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单位核拨经费给其他不属于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范围的单位,由拨款单位代编决算,具体应按照财政部代编决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

第二十三条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单位必须认真做好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上报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全面,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审核单位账簿与报表是否相符、金额单位是否正确,有无漏报、重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弄虚作假现象。

(四)审核报表中的相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包括表间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五)对报表与上年数据资料进行核对,审核数据变动是否合理。第二十五条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方法应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相结合。

(一)人工审核:包括政策性审核和规范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主要以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对重点指标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报告编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

(二)计算机审核:利用软件提供的数据审核功能,逐户审核报表的表内表间关系、检查数据的逻辑性及数据的完整性。

第二十六条会计决算报告审核的工作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审核: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上报会计决算报告前应自行将本单位报表、磁盘

以及有关数据资料,按统一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复核。

(二)集中会审:各部门、各地区组织专门力量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决算报表、磁盘及相关资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及要求进行集中对账或分户复核。

(三)委托审核:委托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报表数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各地区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的审核工作,凡发现报告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六章会计决算报告的汇总与上报

第二十八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按时层层汇总上报。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的财政部门应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汇总会计决算报表、本级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及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并作为各级财政总决算相关数据的来源。

第三十条中央各部门应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报表、部门本级会计决算报表和本级代编经费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汇总会计决算报表。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汇总会计决算报表要以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数据为准,不得随意调整数据和科目,更不能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

第三十二条各部门、各地区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汇总会计决算报告,应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财政部。

第七章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

第三十三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管理部门为加强会计决算管理,促进提高会计决算信息质量,依法组织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的抽样核查。

第三十四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各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的核查工作由各地区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工作要求分级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的样本采集依据“随机抽取、适当调整”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与定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

(一)随机抽取:通过计算机随机确定核查样本。

(二)定向选择:对会计决算报告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以往年份核查不合格单位,列为核查样本。

第三十六条会计决算报告编制质量核查的内容由财政部每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情况以及财政检查工作要求统一规定。基本内容包括:报告编制范围是否齐全、会计决算报表与单位账簿是否一致、报表编制口径与汇总方法是否正确、向不同部门提供的报表数据是否一致等。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核查内容进行补充。

第三十七条被选定为核查对象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的核查,应按照核查工作的统一要求如实、及时提供所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有关会计资料,并如实反映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对核查结果实行及时通报制度,对于会计决算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应工作责任。

第八章会计决算数据资料管理

第三十九条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包括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中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各类报表、编制说明、分析报告、总结材料。

第四十条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对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进行归类整理、建档建库,并从计算机中传出备份保存。

第四十一条中央各部门和各地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存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资料。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进行管理和维护,配备必要的计算机技术人员,明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分户会计决算数据资料,以及涉及国防、安全等国家保密部门的会计决算数据资料,要严格实行密级管理。

第四十四条对外提供行政事业单位汇总会计决算数据资料,应有公函请求,并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四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发布上级财政部门管理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信息。

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做好会计决算数据密级管理的同时,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认真做好会计决算资料的“数据共享”,以提高会计决算信息的利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决算信息专题研究分析,做好会计决算信息服务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提供有关会计决算信息资料。

第九章会计决算报告的工作责任

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认真编制会计决算报告,全面、真实反映本单位会计决算信息。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当认真、如实编制会计决算报告,不得漏报、瞒报或因工作不认真错报有关会计决算信息,更不得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会计决算信息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各部门、各地区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的考核,对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因工作组织不力或不当,拖延报送会计决算报告或数据差错严重,给全国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各部门、各地区可依据本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条财政票据是指省财政厅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是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处罚或结算的合法凭证。

第二条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具备独立核算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单位的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财政票据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财政票据实行限量购领、定期缴验制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财政票据的购领、保管、使用、缴销,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四条单位首次申领票据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应持省级以上收费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单位法人证明、收费收据购领申请书,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凭证购领使用记录簿>,方可购领<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银行代收单位)或收费票据(委托代收单位)。

使用罚没收据的执法机关须持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县政府颁发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单位介绍信和本人有效证件,经财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江苏省罚没收据领用记录簿>,方可领用罚没收据。

第五条单位再次购领票据时须持<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罚没收据)记录簿>缴旧领新,并登记缴销及领用票据的本数、起讫号码、收款金额等。

第六条单位在财政票据启用前,应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少联、错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办理更换手续。

第七条单位按规定从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购领的各类专用财政票据,必须持文件依据到财政部门办理备案后使用,并按“票款分离”收缴办法和操作规程将所收资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单位收费事项发生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编发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款,代收银行审核无误后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简称机制票据)。

实行银行代收的执罚机关处罚事项发生时,应填写<沛县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代收银行缴款后,处罚机关据缴款回执开具罚没收据。

第九条符合当场收缴条件的单位,应提出委托代收申请并填制<委托代收申请表>,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采取委托代收代缴办法后,方可购领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含定额收据和专用收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单位应于收费(处罚)事项发生时,当场收款并开具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但当日(最迟次日)必须将所收金额汇总解缴财政。

非税收入汇总解缴时,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执罚机关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注明所用收据的起讫号码及“汇总”字样,送代收银行收款后,必须将机制票据记账联与收费收据记账联配对记账,将机制票据收据联粘贴在相对应的收费收据存根后,以备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一条单位须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串用混用,严禁转借、转让、代开和买卖。票据使用时,内容填写必须完整准确,印章齐全,不得涂改。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联次齐全。

第十二条对收费(处罚)单位之间的合法征收行为及往来事项,交款单位出具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内划手续并代开收据,收据须加盖执收单位财务专章和会计印章。

第十三条严格实行票据缴验制度。单位应建立票据内部审核制度,核对内部各单位使用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金额、已缴财务入帐金额、已缴财政金额,确保票款一致。向财政部门缴销票据时,单位应填写<收费(罚没)票据缴验表>,连同票据存根(附机制票据收据联)缴财政部门审验。

第十四条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出售、伪造财政票据,不得使用白条收费或罚款。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缴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五条单位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财政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财政票据实行“年终零结存”制度。年度终了时,单位所领财政票据应全部清理核销。已填写的票据收入原则上不得跨年度入账。

第十七条单位已开据的财政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个别用量特别大的票据存放确有困难的,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十八条票据销毁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单位不得自行销毁。对符合销毁条件的票据,单位应填写<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罚没收据)销毁申请表>,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组织票据销毁工作。

第十九条撤消、合并、分立及收费项目被明令取消的单位,应按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记录簿”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将已领未用票据全部清理。不得私自转让、销毁票据和票据购领记录簿。

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经营服务性收入以及利息收入等。

第二条非税收入实行依法征收、票款分离、银行代收、专户存储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增加或取消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的,执收单位须持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报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单位收费应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江苏省收费员证>;执法机关实施处罚应办理<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认定书>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收执罚。

第五条单位收费或执罚应实行社会公示制度,在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收费(处罚)的文件依据、收费(处罚)项目、标准、范围、收费的减免政策及减免项目等。

第六条单位组织收入应按规定使用省财政(税务)部门统一监制或印制的票据。

第七条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部门会计机构统一核算,不得设置账外账。

第八条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沛县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暂行办法>(沛政发[2001]53号)和<沛县非税收入“票款分离”操作规程>(沛财综[2003]12号)。

第九条实行银行代收方式的执收单位应于收费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交由缴款人将款项送存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实行银行代收的执法机关应于处罚事项发生时填写<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缴款单>,交由当事人将款项送存财政部门指定的罚没收入专户,执法机关凭缴款单回执开具<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并作为收入入帐依据。

第十条实行委托代收方式的执收(执罚)单位应按规定于收款事项发生时向当事人开具<江苏省行政事业收费收据>(含专用及定额收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其他收入使用)、<江苏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将所收资金于当日(最迟次日)汇总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具体缴款方法同第九条),收费单位应将代收银行开具的<江苏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第四联与手工收据记帐联配对入帐,不得截留、挪用、坐收坐支。

第十一条单位对组织的收入应及时入账,按月与财政部门核对,确保收入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对缴费人因特殊原因提出减免的,执收单位应依据政策规定的减免标准和范围,按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凡不属政策规定减免范围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批准减免。

基本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支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二条单位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坚持按预算、按计划执行进度办理支出。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

第四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严禁乱发津贴奖金。

第五条单位人员经费应按照人事部门审批的工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挪用。确因工作需要雇用临时人员的,应按有关管理规定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用人和工资待遇的审批。

第六条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或单位委托金融机构办理个人帐户发放。

第七条纳入财政统一发放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增人增卡、减人停卡,应根据人事部门批准的手续,减资和减人停卡手续应于工资人员减少的当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门;增资和增人增卡手续应于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严禁虚报冒领工资。

第八条单位应加强公用经费的内控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对重点支出项目参照项目支出管理。

第九条购置办公用品,应由单位财产物资管理机构统一办理,按计划领用。对购入办公用品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通过“固定资产”核算。购进大批同类材料物品,应通过“材料”科目核算,并相应健全入出库手续。

第十条单位应加强会议费管理,严格履行会议审批制度,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借会议费名义报销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会议费支出严格按县政府<印发〈关于会议费开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沛政发[1997]7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单位应加强电话费管理,对办公电话、传真机和网络等费用支出,推行定额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单位应加强车辆燃修费的管理,实行车辆派车单制度和车辆里程考核制度。同时应完善单车燃修费审批和管理办法,对大项维修实行跟踪管理,定点维修。

第十三条招待费支出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159号)规定执行。公务招待应建立就餐通知单制度。严格控制就餐人员和就餐标准。

第十四条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

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资金是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各项财政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内、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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