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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离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2016-03-14 09:40:4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离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共2篇)...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离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供大家学习参考。

篇一:《解除劳动合同书范本》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离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篇一: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为期______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2、因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乙方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

3、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终止;

4、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解除劳动合同书范本。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5、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后七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劳资、财务、后勤等)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偿还财务借款等事项。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否则,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辞职、辞退、开除等)。

[篇四: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性别:________

由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共同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的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移交,资产的回收,工作的汇报,转单的签返,付清对甲方的应付款项,提供客户信息等,与此同时,双方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

3、因乙方在职期间曾担任二级公司的总经理,为保障甲方的权益,乙方保证在离职后遵守如下约定:

(1)继续遵守和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外泄在职期间从甲方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

(2)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二级公司主营业务相冲突的商业活动。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损于甲方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的行为。

4、为弥补乙方因上述约定而有可能出现的损失,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补偿金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税后)

5、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后,甲方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第一个发薪日,将50%的补偿金直接划到乙方的工资卡上。

6、如果乙方严格遵守第3条中的约定,甲方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将剩余的50%的补偿金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出现了违反约定的行为,甲方可以不支付该50%的补偿金。

7、乙方承诺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继续承担的其他义务。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以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10、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篇五: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签订为期____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__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__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__年__月__日止。

5、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元。

8、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签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篇六:解除劳动合同书样本]

____________(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与_______________(方)于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同意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法或劳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劳动合同。甲方按规定支付(不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_________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离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篇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讲座讲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形下离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

目的:解析当前劳动争议基本类型和劳动争议发生的原因、处理程序、处理原则,掌握劳动争议解决途径。

内容:一、劳动争议的主要类型

二、劳动争议产生的主要原因

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四、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成熟,很多制度正处于改革摸索阶段的时代背景下,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虽然作为我国劳动立法重要的里程碑,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专门规定,但面对今日劳动合同领域的新情况,已不可能完整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劳动法律制度的要求,更不可能完全解决后续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基于纲要式立法局限的不足和制度惯性的不足,以其作为裁判依据,往往存在较多的立法漏洞,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导致<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远滞后于劳动合同制度的现实发展。

2008年<劳动合同法>得以产生,其目的首先就在于完善<劳动法>等配套法规在劳动合同制度方面的不足,(三)申请仲裁--最常见的解决方式

(四)提起诉讼--最后的解决方式

劳动争议也称作劳动纠纷,在法律上,它指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执行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就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产生的争议。根据劳动法,在我国,解决劳动争议有四种途径: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和人民法院审判。其中,劳动争议诉讼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手段,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四、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预防在先、纠错在先、依法协商、先调后裁的原则

(一)预防在先

1。将劳动争议处理纳入企业规章制度

企业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的劳动关系变化的日常分析,做好预测预防,针对企业内因和外因变化,结合本单位客观情况制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明确处理流程和执行标准,并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列入企业规章制度,对各执行环节作出监督考核规范,作为奖惩依据。

2。加强预警预报

对突发性的集体劳动争议,需要做好应急预案,明确分工和动态跟踪,积极组织协商,加强预警预防,第一时间向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上报动态信息,申请第三方介入处理。

3。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是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指在企业内部依法设立的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是专门调解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无论是劳动者还是企业或工会代表均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或有关方面指定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调解工作。

(一) 纠错在先

纠错在先是指用人单位在受理劳动者反映的问题后,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及时查明事实真相,并根据相关法律和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对照检查,增强[红线"意识,主动纠正单位在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制度层面和管理环节上加强改善,强调对事不对人,避免同一问题在单位内部反复发生。

(二) 依法协商

依法协商的前提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共同商量解决其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可以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自行和解。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不仅简便易行,而且有利于争议双方消除隔阂,加强团结。因此,这种方式在解决劳动争议过程中是可以随时采用的一种方式,当事人一方应当主动促成协商的进行。当然,协商必须属于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或他人都不得加以强迫。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解决。

协商特点:自愿性、灵活性、可选择性

协商形式:即时协商、会议协商、集体合同协商

协商准备:了解真相,认清争议性质;熟悉法律法规,增强交涉力度;选择协商人员,积极展开工作;制定协商目标,坚定己方立场。协商目标的三个层次:必须达成的目标--协商不成也不放弃;希望达成的目标--迫不得已可放弃;乐于达成的目标--在必要时可放弃。

(三) 先调后裁

劳动争议的调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劳动争议提交有关调解机构,调解机构在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宣传法律、政策和说服教育等方法,使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最终解决纠纷。

企业调解采取自愿原则,因此,企业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不经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另外,在工会与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不适合向企业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因为企业调解委员会主要是由企业代表与工会代表组成的,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

企业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本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因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或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今天我们共同探讨劳动纠纷的处理,就是要理清上述劳动争议引发原因及解决途径。希望通过上述问题分析,能给予大家一定的启示,讲的不到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

首先来了解一下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关系:

一、 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理论是整个劳动法基本理论的基石,对它的掌握是正确理解、运用劳动法的起点与前提。

1。劳动关系的含义: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

第一,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说,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为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为用人单位(或雇主),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强调劳动者将其所有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这种结合关系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观察就是对劳动力的使用,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其生产过程。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始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而存在,而非产品。

第二,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显著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劳动关系一旦形成,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用人单位的成员,所以,虽然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但劳动关系建立后,双方在职责上则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劳动者则要通过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这种从属性的劳动组织关系具有很强的隶属性质,即成为一种隶属主体间的指挥和服从为特征的管理关系。

第三,劳动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须臾分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实际上就是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因而劳动关系就其本质意义上说是一种人身关系。但是,由于劳动者是以让出劳动力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就此意义而言,劳动关系同时又是一种以劳动力交易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二、 劳动法律关系

依据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四) 用人单位的权利及义务

1、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

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是围绕劳动力的使用展开的,主要包括:

(1)劳动力的使用权

用人单位有权依法从社会上招收劳动者,并与之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或者依法解雇劳动者,消灭已存在的劳动法律关系。随着劳动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推行,招工权、辞退权的行使主要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来进行。

(2)劳动力的管理权

用人单位享有依照法律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在使用劳动力的过程中,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生产特点,自行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考勤制度、劳动定额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要求劳动者按时、保持、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的权利,以及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实施奖励或惩罚的权利。

2、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通常居于主导地位。因此,要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须承担必要的职责。

(1)如实告知义务

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极度不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大多信息不对称,甚至某些用人单位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动者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除应当据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情况、劳动报酬等基本情况外,对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也应当如实告知。

(2)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定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不得非法克扣或无故拖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3)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订制培训计划,保证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技能培训,从而提高职业素质。

(4)提供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卫生规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设备,加强安全卫生的管理工作,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同时应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特殊劳动保护。

(5)提供社会保险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定期为职工缴纳法定的保险费,按照要求提取和使用集体社利基金,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确保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而无法劳动或暂时中断劳动时,能够得到社会的物质帮助或者相应的补偿,使其至少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此外,由于劳动者各项权利的实现通常依赖用人单位提供保障或给予必要的配合,因此用人单位还应承担为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的义务。

(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由于劳动者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因此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给予了特别的照顾,但是任何权利和义务都具有对应性,劳动者在享有法律赋予的广泛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法律施加的各项义务。

1、劳动者的权利

(1)择业权

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在未建立劳动法律关系时,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用人单位;在已经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的情况下,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原劳动关系,重新选择用人单位。

(2)团结权

(3)获酬权

获酬权,是指劳动者依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接受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

(4)休息、休假权

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劳动以后,进行休息、休养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劳动力所有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在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因生产经营需要,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

(5)社会保险权

社会保险权,是指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并且在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可依法享受遗属津贴的权利。

(6)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有权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保护措施,具体包括获得必要的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护用品的权利,了解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等相关情况的权利,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赔偿请求权等。

此外,劳动者还享有职业培训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如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等。

2、劳动者的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具体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其一,劳动者必须依照约定或者规定从事劳动;其二,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劳动者只有完成劳动任务,才能使劳动过程得以延续,生产得到发展,也才能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2)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劳动者负有不断提高劳动能力、业务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以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义务。这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无论劳动合同是否约定要求劳动者提高业务能力的条款,劳动者都负有此项义务。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劳动纪律的义务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安全技术规章、生产卫生规程,服从用人单位的组织、指挥和监管,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劳动和内部规章制度。

(4)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的义务

职业道德,是指劳动者在特定职业生活中必须遵循的[做人的标准"和[做事的规矩"。要求劳动者遵守职业规范和原则,是为了保证劳动过程有序进行,保证从事该项职业的劳动者的劳动能够为社会所接受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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