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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落户核查

2016-09-04 10:40:2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上海落户核查(共3篇)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一、申办条件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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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上海落户核查 第一篇

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一、申办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14年4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信誉良好的各类直接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用人单位。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原则上须在2015年5月10日前由其主管政府部门、所在区县政府或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培养方式为委托、定向或在职培养(在校期间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除外)的毕业生不属于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凡申请直【上海落户核查】

接落户的毕业生,相关受理机构将对其在学期间缴纳社保的情况进行核查。凡发现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记录的,其申请将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上海落户核查】

(一)填写完整并签字加盖公章的《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须在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后下载打印(申请材料清单将根据网上填报内容自动生成,须一并打印提交)。

(二)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2015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表》(含学习成绩评定和学校推荐意见;表中所涉及学科(专业)代码与学科(专业)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相关学科(专业)目录填写,自设专业须填写上级学科名称和代码;表格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

(三)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四)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五)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六)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1.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毕业生毕业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

所学专业属体育学类(一级学科)和艺术学门类的本科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可免于提交。

2.计算机等级考试应由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文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门类)专业本科毕业生须提供“一级”及以上证书,理工科(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专业学生须提供“二级”及以上证书。毕业研究生及艺术学门类、体育学类、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七)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

1.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在2015年6月30日前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部门盖章的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2.全国性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以上奖项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获奖证书。

(八)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2015年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原件(当年有效);

3.上年度在职员工在沪社保缴纳通知书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上海落户核查】

章);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税单复印件(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九)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证书,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专利登记簿副本不受理),并须提供经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由带教导师签名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公示证明样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上下载)。

(十)在本市出资创办企业(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公司注册成立时间应不晚于2015年5月31日;

2.由毕业学校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创业情况报告》及2015年毕业生自主创业情况申报表(可在就业创业服务网下载);

3. 2015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为员工(包括毕业生本人)缴纳社保单据复印件(验原件),如毕业生本人因户籍原因无法缴纳社保的,须提供其本人未在沪缴纳社保的证明;

4. 2015年度内连续3个月所创办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复印件(验原件);

5.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情况的相关材料:

——如属自购房,须提交自购房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如属租房,须提交租赁房屋产权证和租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6.所创办企业营业场所缴纳的公用事业费单据复印件(验原件),

包括水电、通信、物业账单等。

(十一)其他材料:

【上海落户核查】

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由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配偶户口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之一:

⑴毕业生为博士毕业生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⑵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博士学历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验原件)(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报告》(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出具)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⑶毕业生为硕士毕业生的,其户籍在沪配偶为硕士学历(或中级职称)的,须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结婚满3年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其配偶

真实性核查申请(上海)
上海落户核查 第二篇

关于实施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 资料真实性核查工作的申请须知

一、依据

为做好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现场核查的申请、资料核查和现场核查,规范企业申报资料和核查行为,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暂行规定》,特制订本《申请须知》。

二、申请范围

《规定》涉及产品范围为除体外诊断试剂外的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首次注册。主要对产品临床试验和样品生产过程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和申请资料

企业申请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产品的质量体系考核的同时,应填写《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核查申请表》(附一),并按《申报表》的要求报送以下资料:【上海落户核查】

1、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合同、临床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批件、知情同意书样张、CRF表样张、临床试验报告)复印件。(可以豁免临床的除外)。

2、具有申请注册医疗器械检测资质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注册检测报告

3、样品生产过程的相关资料(产品基本原理或机理、结构形式或形态﹙必要时提供照片)、预期用途等说明、生产过程流程图、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生产场所平面布置图、主要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及其主要用途说明)的复印件。

(二)受理和审查

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企业递交的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不予受理则按规定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之日70个工作日内(含质量体系考核时间),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委派核查人员按照《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核查标准》(附二)和《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核查程序》(附三)在实施质量体系考核过程中进行核查。

核查人员在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核查中,对存在资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晰、资料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可以出具《补正资料通知书》。自《补正资料通知书》发出二个月内,企业应按要求完成资料的补正。发出《补正资料通知书》到企业完成补正日期止,受理核查工作日暂停计算。

临床试验核查的方式有函调核查和现场核查。对承担临床试验医疗机构在本市的一般采用现场核查,对承担临床试验机构不在本市的,主要采用函调核查或委托承担临床试验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核查。对特殊需要现场核查的产品,将与申请企业沟通解决。

对样品生产过程的核查一般结合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同步进行,核查组对核查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完成《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核查记录表》(附四)请企业核实签名盖章。

3、企业递交的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申请资料经核查证实存在虚假等违规问题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二年内不受理该类产品注册申请。

4、核查结束后,核查单位将在10天内出具《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核查报告》(附件五)。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核查部门留档,一份交企业(在申请产品注册时企业应当递交核查报告的复印件),另一份由核查部门连同《核查记录》一并密封后由企业报送相关医疗器械审评部门。

四、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处。 五、受理地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大厅,电话:021-63356003。

六、受理时间:周二、周四上午9:00-11:00,下午1:30-5:00。

本规定自二00九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 下载表格和附件:

附件一、《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核查申请表》 附件二、《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核查标准》 附件三、《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核查程序》 附件四、《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核查记录表》 附件五、《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核查报告》

附件一 上海市第三类医疗器械首次注册核查申请表

2016天津申请低保标准
上海落户核查 第三篇

城市低保对象是指持有本地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天津申请低保的条件主要有: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城市低保的审批程序

1.居(家)、村委会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登记,填写《延安市城市低保待遇申请登记表》;采取适当形式,在辖区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征求群众意见。

2.对提出申请的家庭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填写《延安市城市低保待遇审批表》,提出具体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核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延安市城市低保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区(县)民政局。

4.区(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家庭进行审批,核发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并进行登记,填写《延安市城市低保金领取(停发)登记表》。

在市、区(县)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或者治疗的民政对象,由有关民政部门审核,集中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相关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民政部门应当自居(家)、村委会正式受理申请人提出申请(书面申请和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备)之日起,30天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在30天内下发“通知单”,向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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