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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

2016-09-09 10:10:0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加强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共4篇)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四、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改革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思路是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征管条件和税收法制环境现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即对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等所得项目,采取综合征收;对其他所得分类征收。在税制要素的设计上,要扩大课税所得范围、改进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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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加强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
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意见

四、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建议改革

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思路是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征管条件和税收法制环境现状,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即对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等所得项目,采取综合征收;对其他所得分类征收。在税制要素的设计上,要扩大课税所得范围、改进扣除办法、适当调整税率、清理税收优惠。在征收管理上,要全面引入计算机,建立纳税人个人登记制度、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完善纳税申报制度、源泉扣缴制度,明确征纳双方的各项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正如钱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贵族的分配渠道不规范,很多隐性收入、灰色收入不为人知,更谈不上纳税;第二,现金交易普遍,存款实名制提供了征税的前提条件,但是征税机关又无权查,这是银行法的规定;第三,权大于法的现象依然存在。”鉴于此,个税征收方式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对工资以外的收入加强个人申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执法力度,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缴制度。沿着这个思路,笔者想从四个方面谈谈改革个人所得税制的问题。

(一)采取更符合国情的税制模式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这种税制易导致处于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纳税负担不相同的现象,显然是不公平的。随着居民收入来源的多渠道化,传统分类税制的逐一单项计税不仅操作上繁琐,还易出现有的收入重复计税、有的收入没有计税,更不合理处在于,由于不同收入来源税率不同,甚至导致相同总收入的两个人所缴纳税款不同。为简化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真正达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多数居民期望个人所得税征收应采取综合税制。因为综合税制模式综合考虑了纳税人包括各种收入在内的总收入水平,然后以此总收入作为纳税的参考,能比较好地体现公平原则。

笔者认为, 从理论上说,综合税制最为合理,符合个人所得税设计思想。但它的有效实施必须以现代化征管手段为前提,目前国家虽然已经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尚未展开。这种状况导致对纳税人的收入缺乏有效监控。因些以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还不具备实施综合税制的条件,而适宜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模式作为过渡。混合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分类模式的缺陷,也是向综合模式过渡的有效措施。在采用混合制模式的情况下,对于某些应税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可以按比例税率征收,不必实行年度综合申报纳税。另外,对于工薪所得可采用预扣代缴的征收方式。除少数工薪收入特别高的纳税人外,大多数可只进行年末调整,而不必申报纳税,这样可大大减少申报纳税人数。

(二)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确定合理的免征额在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众多话题中,目前人们最为关注的就是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问题。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可以发现《个人所得税法》的课税额是800元,而有一些地方已经改了,改到1000元、1200元、1600元不等,这是违法的。可是这也说明我们的法律是滞后的,我们的经济在增长,现在还保持在800元,地方的这些做法也提醒我们要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地方性法规从法理上讲,地方性法规不能与行政法规,也不能与法律相冲突,与行政法规、法律相冲突就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的,地方这么做了,也促使我们要对法律进行一个修改。今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修改就涉及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实行了20多年的800元的免征额问题明年起终于得以调整,这对于大多数的纳数人来说应该是得到了很大的优惠。但笔者认为,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都是针对个人的,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个人收入同样是3000元,两个人都就业的家庭和两个人就业的五人家庭,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就很大。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后,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费用扣除的内容。扣除

的项目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基本生计费用扣除指为保证纳税人及其配偶和抚养人口必须的基本生活费用,确定该项扣除必须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国家的政策情况,必须考虑纳税人对教育、医疗、住房和保险等的支出以及有无抚养人口及其数量。特别扣除主要是为保证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对特殊弱势群体的扶持照顾进行的薪金所得特别扣除和残疾抚养特别扣除等。对不同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有利于公平税负。

(三)九级累进税率结构的合理调整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九级累进税率。而有关统计显示,当前我国就业者月工薪收入高于5800元的人数不足2%。大部分人的月工薪收入在800元-5800元之间,是工薪个人所得税负担的主力,适用现行工薪所得税九级累进税率中第二级,即10%的人数比例最多,达到了35%,负担了工薪个人所得税的37.4%,使用第三级,即15%的人数达12.4%,负担了工薪个人所得税的47.5%。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工薪所得税主要由普通收入阶层承担。笔者认为,应将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第一级不超过500元的5%税率与第二级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10%税率合并为第一级,税率为5%,而将原第三级以上税率各降低5%,亦即最高边际税率由原45%调低为40%。这样既体现了宽税基、中税率的立法原则,又可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公平税负。同时,对个人所得税项目中的劳动所得实行同等课税,可避免对同性质所得实行税率上的税收歧视,这种做法顺应了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趋势。

(四)提高征收管理水平,减少税源流失1.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理(1)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全员全理是我国新《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提出的一个亮点,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向。税务机关要通过全员全额管理全面掌控个人收入信息,实现对高收入者重点管理。一是尽快建立起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体系。依托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以此为基础,按照“一户式”储存的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的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来源和与其纳税事项有关的各种信息进行归集和整理,并实施动态管理。同时,纳税人识别号还应强制用于储蓄存款、购买房地产等大宗经济活动,并且广泛用于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二是进一步推进代扣代缴明细申报工作。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2)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主要应体现在对高收入个人严格、有效的征管上。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作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在自行申报、建立档案、税法宣传、代扣代缴、专项检查、案件稽查等各征管环节中,根据不同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质量。每年开展的专项检查将继续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列为重点对象。对从专项检查和其他渠道发现的偷逃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案件,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严厉查处并给予曝光,而且且惩罚的力度一定要大,一定要强,使偷逃税者望而生畏。

(3)继续推进对税源的源泉管理。一是认真落实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的制度。扣缴义务人申报制度是控制个人所得税税源,掌握个人收入的有效手段,对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要继续加强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工作。同时,要从高收入者开始,逐步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收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建立起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交叉稽核体系。二是积极建立和落

实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重点加强与工商、银行、海关、公安、文化、建设、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和合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4)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要将纳税人量多面广、税源分散隐蔽的个人所得税管好,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是必由之路。要按照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原则和“一体化”的要求,加快建立和推广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对个人各项收入信息进行收集和交叉稽核,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计算机化,在中央、省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并逐步实现税务与银行和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网,掌握个人各种收入。

2.积极推动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外部环境的形成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外部环境的形成,例如:配合金融部门,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鼓励使用和大力普及信用卡消费,加快各银行间联网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推行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发放工资,将各种渠道发放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及其它福利等各种形态的收入,依法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管范围;加强与金融、保险、证券、房地产、期货等掌握个人收入情况的部门和单位的信息沟通,为税务部门及时掌握各种经济往来和个人收入情况创造条件。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势在必行但任重而道远,我们在认识改革的紧迫性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它的艰巨性。毋庸质疑,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对于完善我国税制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积极意义,但改革就免不了会带来一定的阵痛。这就不仅需要决策者要认真制定各项完备的改革计划和措施以尽量减轻社会的阵痛,同时还要号召全社会的全力支持和配合,以大局为重,保证改革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深圳新闻网:《个人身份证汇集不同收入来源可减少税源流失》、《个人所得税体制改新代版的平均贫富》。

(2)徐滇庆、李金艳《中国税制改革》,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1月出版。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措施作者:张玉婵 上传时间:2006-4-3 0:0 【摘要】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税收制度不完善等种种问题,使对其进行改革的问题迫在眉睫。从税制模式到具体的征收对象、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结构等等,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我们必须在改革目标的指引下,结合我国国情,遵循一定的原则来制定和落实各项计划任务,按部就班地稳步推进改革。笔者于本文中在借鉴他人成果的基础上就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其改革措施进行探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 税制模式 免征额 征收管理 改革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

【正文】: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以及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迅猛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由1993年的46.82亿元增加至2004年的1737.05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从1993年1.33%上升至2004年的6.8%),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而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从税制模式到费用扣除标准、免征额和税率结构等等存在着税负不合理、不公平等缺点,亟需进行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税负1.分类税制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所谓分类税制,就是根据收入来源不同,将收入分成不同应税所得项目,不同扣除税率和征收方式。我国目前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分项征税,对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征税标准和方法。这种税制模式虽然既可控制税源,又可降低稽征成本,但不能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不能区别纳税人各种负担状况,不利于纵向公平,容易造成应税所得来源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应税所得来源渠道单一、综合收入少但相对集中的人却要纳税的现象,无法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税收原则。随着对高收入调节力度的不断加大,征管水平能力的不断提高,社会配套条件的进一步完善,我们国家这种税制模式弱点,就显得越来越突出。

2.对非工薪收入缺乏有效监控,造成不同来源的收入之间税负不公。对于工薪阶层而言,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又实行代扣代缴制,因此其完税率最高,而高收入者由于各种原因收入来源多元化,渠道多而隐蔽,税务部门对其监管的难度较大且征收成本很高,逃税和漏税现象较多。而我国现行税制客观上方便了高收入者进行避税:个人所得税目前分11个项目,一个人可能有1个项目,另一个人可能有好多项目。因此,高收入者一般多源收入,纳税纳得少;而非高收入者收入单一,因此纳税纳得比较多。如月收入同为2000元,若都是工薪所得,应缴纳税款为95元,若2000元所得分别为工薪所得800元,劳务所得800元和稿酬所得400元,则不必缴纳税收。

3.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容易造成税负的不公。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纳税人各月获得收入可能是不均衡的,有的人每月的收入相对平均,有的人的收入则相对集中于某几个月。而依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实行按月、按次分项计征,必然造成对每月收入平均的纳税人征税轻,对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征税重。如某人全年稿酬所得2000元为一次所得,需缴纳税款168元,若分3次分别取得800元、600元、600元,则不必缴纳税款。显然,这种分类税制,容易造成纳税人通过“肢解收入”,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项扣除等办法来达到逃税和避税的目的,导致税款严重流失。

(二)费用扣除不合理,造成税负不公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方法,采用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办法。而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纳税人取得相同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收入的比率不同,甚至相差甚远,且每个家庭的总收入、抚养亲属的人数、用以住房、教育、医疗等项目支出也存在很大的差异,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率的费用显然不合理,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原则。

国内外居民税前扣除适用不同标准:国内居民税前扣除额人民币800元;而中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在国内居民扣除基础上再扣除人民币3200元。“入世”后的中国,税收也应当按WTO规则体系和国际惯例进行调整,促进税收公平、公正,消除现行国内外居民纳税的不平等性。

(三)税率模式复杂繁琐,有违税负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负不公:

1.工薪所得的超额累进税率级次太多,一部分税率很少使用。在实际生活中,过多的税率级次,使一些纳税人难以理解且不能接受,由此使部分纳税人为了降低税率级次而想方设法钻税法的漏洞,隐瞒所得。

2.九级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实行,造成税负不公。超额累进税率存在差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相吻合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负轻于工薪所得的税负,造成税负不公。这种税负差别难以起到调节过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悬殊的矛盾,且有重课工薪收入者的倾向。

【加强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

3.同是劳动报酬却套用不同的税率,造成税负不公。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同是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却分别套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和20%的比例税率,两者的实际税收负担存在较大的差别。课税所得同为4000元时,工薪所得的实际税收负担率为8.88%,而劳务所得的税收负担率则为20%;若一次劳务收入所得超过20000元,适用加成征收时,两者的税负差距进一步拉大,如同为25000元的收入,工薪所得的税收负担率为15.5%,劳务报酬的实际负担率则为24%,成为所有类别中负担率最高的所得。显然对这两类所得实行不同的税率,造成纳税人之间的税负不公。

4.按现行税收征收标准测算,各类所得税收负担水平不一。月所得在4000元以下时,各类所得的税收负担率最高的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他依次为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而外方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则不必缴税。随着收入上升到20000元以上如为25000元时,则劳务报酬的税收负担率最高,其他依次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外方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和稿酬所得。可见,数量相同的所得属于不同的类别,税负明显不同,无法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

(四)税务部门征管作息不畅,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由于受目前征管体制的局限,征管信息传递并不准确,而且时效性很差。不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与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税政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同时,由于税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缺乏实质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税银联网、国地税联网等),信息不能实现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来源不畅,税务部门无法准确判断税源组织征管,出现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内取得的各项收入,在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根本无法统计汇总,在征管手段比较落后的地区甚至出现了失控状态。这与公民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有关,加之个人所得税以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直接影响个人的实际收入,且征收过程中容易涉及个人经济隐私,并且由于计算困难,扣除复杂,税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广等原因,使得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此外,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惩处不力,影响个人所得税征管执法的严肃性。

二、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与原则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严峻而不容忽视,它势必会影响我们整个改革开放和社会

篇二:加强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见意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见意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本文从改变税制模式、调整税率结构、完善税收方法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使个人所得税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税率 税制 税基

一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思路

从我国实际出发,比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完善扣除制度的思路应当是:①在扣除方法上采用标准扣除法和项目扣除法两种,由纳税人任选其一。标准扣除按年设计。项目扣除应与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制度、教育制度等相配合,除应包括生计费、捐赠等项目外,还应包括医疗费用、教育费用、特定的保险费用等个人特许扣除。②对生计扣除采用家庭系数法。对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支出,可用免税额的形式予以扣除;对由纳税人赡养的家庭成员,应按其年龄构成、健康状况、收入状况区别对待,分别制定系数,确定不同的扣除标准。③引入税收指数化条款。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通货膨胀是不可避免的。即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立并正常运转之后,也不可能完全消除通货膨胀。所以,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中引入有关随通货膨胀调整税制的指数化条款是必要的。

从合理制定税率的角度上来看,由于我国个人收入水平较低,部分税率并无实用价值。工薪阶层的收入扣除2000元后只有少部分人须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这部分人中的绝大部分也只适用5%和10%的前档税率,第5~9级税率基本上不发生作用。此外,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同样是勤劳所得,只对工薪所得实行差别课税,既不公平,也不符合国际惯例。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将各种劳务性所得合并为一类,与工薪所得一样按超额累进税率课征,同时合并税率表中较高的几个档次,减少级次,以简化税制,方便征纳。

在征管问题上,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积极推行双重申报制度,采用税务编码,建立纳税人申报档案,并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制度。要实行纳税人申报纳税和支付单位代扣并申报税款相结合,一方面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随着计算机、信用卡的普遍推广,可将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税务号码,采用税务编码制度,对纳税人的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管理,督促其自行如实申报纳税。

二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对策

2.1合理完善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

税率是税制的核心要素,税率模式的选择,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三种,即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工资薪金所得)、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承包、承租及个体户所得)和20%的比例税率。由于大量税收优惠的存在,工资薪金所得的高边际税率形同虚设,很难得到实施。因此,应根据全球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趋向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现状,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并减少相应的税收优惠。

简化和调整综合所得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表,拉开税率档次,合理确定税率,并适当降低最高边际税率。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普遍进行了以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这些国家大幅度地降低所得税的税率水平和累进程度,改变了一些曾长期坚持的税制建设和经济宏观调控的原则,对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和国民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经历了90年代初短暂的增税后,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各国政府重新减税。减税使得各国经济蓬勃发展,相继走出低谷,税收收入还随经济增长而自然增加。

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进行调整时应遵循低税率的基本思路,可以进行以下调整:一是改现行的两个超额累进税率,缩短级次为五级,降低较高级次的边际税率,顺应世界性改革税制的发展趋势;二是将应税项目中的劳务性所得归为一类,总体上坚持从轻课税,以体现对劳务所得的某种鼓励;三是对证券投资不论股息、红利所得,还是其他有价证券(特别是企业证券)所得应同等征税。具体可将工薪所得、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对企业承包租赁经营所得、个人独资和合资企业投资者经营所得以及劳务报酬所得合并一起设计统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其最高的边际税率定为40%,并按年设计,按月或按次预征,年终汇算。同时,对其他应税项目仍实行比例税率,按次或按月计征,而税率可适当下调到15%左右。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可以降低为30%-35%,税率档次可以减少为3~5档为宜。这样有利于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与国际上的税制改革相同步,使税收扭曲最小化,以便使市场自由运行。也有助于提高个人纳税的积极性,早日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2.2建立健全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如上所述,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缺陷较多,综合所得税制虽然优点较多,但由于我国分配方式复杂,现金流通领域广泛,居民隐性收入普遍,金融资产实名化刚刚起步,税务征管手段落后,没有与实施综合所得税制相适应的信用、交通、通信等手段,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收入水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因此选择综合所得税制并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实行混合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中一部分具有延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实行综合征收,实施统一的累进税率,其他所得按分类课税,实施比例税率。具体来说,就是将现行税目中的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5个项目划入综合征税,其他类所得仍实行分类征税。为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应开征个人所得税的配套税种。例如可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特种消费税、遗产和赠与税,这些税种将对调节个人收入差距过分悬殊起到有效的辅助作用。

综合所得税制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并能充分考虑到个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能更好地体现公平。但综合所得税制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对我国这样一个税收征管水平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有一定难度。所以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在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时,要完善现行分类所得税制,适当调整应税项目,改进和简化目前各项所得税税负不一、税率档次过多的税率结构,使同一性质所得税负统一。

2.3拓宽税基,扩大征税范围【加强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

从效率观点看,税基的大小将直接影响个人获取各类所得的经济行为。税基过窄或存在大量税收优惠,必然改变个人劳动和资本的相对价格,进而产生个人经济行为的替代效应。这一方面改变劳动资源配置,扭曲资本流向,另一方面个人为实现这种转化需要付出代价,政府为了防止这种转化同样需要付出代价,进而增加经济制度运行的交易费用,降低制度效率。因此广泛税基的建立才是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理想状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发育逐渐成熟,金融商品不断丰富,房屋、土地、科技也走向商品化,其结果是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并没有将大部分资本所得和附加福利纳入征税范围,实物分配和权益所得游离于个人所得税调节之外,损失了相当的税源,影响了税收的调节力度。随着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壮大,对于个人证券交易转让所得,目前我国尚未计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的个人外汇买卖走向火热,但对于个人买卖外汇所得还没有征税。就附加福利而言,我国税法虽然也强调所有工资外收入、现金或实物等都需要纳税,但这种税法还是显得比较笼统,应该在税法中规定直接对附加福利等开征个人所得税。所谓“附加福利”是指单位给职工提供的福利住房或住房补贴、免费餐券、交通通信工具、免费旅游等。另外,将公款消费也纳入征税范围,按市场价计算其推定所得,进行纳税。

2.4完善税收征管制度

2.4.1开展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建立诚信纳税

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具有重要意义。税务机关要增强税法宣传意识,开辟和理顺税收政策传递渠道,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不懈地开展税法宣传教育,重税法宣传的有效性、实用性。税务部门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人力、物力、财力,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法宣传活动,通过街道橱窗,定期开展专项宣传活动,向纳税人印制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增强税收法制观念,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改变人们对纳税问题的传统看法,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建立诚信纳税,应成为我国目前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问题。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把税法纳入国家普法教育规划,组织税务干部深入纳税人中宣讲税法,让税收法规政策深入人心,鼓励公民通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富裕起来,并致富不忘国家,积极纳税,在全社会形成纳税光荣的良好风尚。

2.4.2完善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

双向申报制度即由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分别向主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及纳税情况,在两者之间建立交叉稽核体系。它是实现税源控管、预防税款流失的有效措施。为确保该项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应明确规定:纳税人都有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税所得的义务和责任,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税所得,必须建立向税务机关报送明细表的制度,并明确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不申报、不纳税、申报不实、不代扣代缴的法律责任。

2.4.3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惩处偷逃税行为

首先,加强与公检法等执法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严厉打击惩处偷逃税的行为,体现执法的力度。其次,法律应赋予税务机关相应的执法权力,如能够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纳税人的存款和其他财产情况,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及人员配合,协助提供相应纳税人偷逃税款的证据或阻止其出境并有权冻结纳税人的账户,封存、拍卖纳税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甚至可以考虑设立税务警察一职,对违反税法较为严重的纳税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武装稽查和武装拘捕。最后,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完善税务信访、举报制度,认真贯彻“有案必查、查办结果公开”的原则,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征纳环境。 参考文献:

[1]胡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问题刍议[J].兰州学刊,2006(2):6

[2]姚林香.税制调节收入分配探讨[J].金融与经济,2006(2):69—70.

篇三:加强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
2016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有待完善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自行纳税申报。但由于长期实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很多人对自行纳税申报认识不足,准备更不足,以致目前的自行纳税申报出现一些问题。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前期准备不足,“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认识不够,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2.某些项目的年所得的确定存在难度。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计算时仍存在一些困难。

(1)工资、薪金的年所得确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个人难以准确掌握。

(2)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如何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计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如果允许分割,如何分割?这些都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3)有关盈亏相抵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按照规定,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但对于有亏损的怎么处理没有明确,是否允许盈亏相抵并不清楚。若允许盈亏相抵,相抵后为亏损时,又如何处理?第二,对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为负数的,规定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盈亏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财产有盈有亏时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因此,对以上有关盈亏处理作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年收支净额为负、经济处于困境的人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部分所得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从股票投资中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入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在纳税申报时对这部分年所得进行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纳税人能否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是一个问题。另外,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所得是否计入个人所得进行申报,如何计入,亟待规定。

【加强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

二、税务机关实施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有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

2.某些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现行申报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二是为纳税争议埋下隐患。纳税人可能会以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三是提醒申报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申报有何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3.

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三、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3.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4.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16】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三、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加强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3.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

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在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之间个人信息传递共享机制的同时,强化公共管理部门、金融部门及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及时传递个人涉税信息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尽快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准确查询。

4.建立诚信纳税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篇四:加强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
2015上半年税务工作情况报告

上半年税务工作情况报告

2015年上半年,我市地税系统按照“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围绕组织税收收入工作中心,狠抓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两项核心业务,深化税收法制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三项建设,着力提高税收收入质量、落实结构性减税、深化税源专业化管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等四个重点,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各项工作任务,实现了时间任务“双过半”,地税收入规模逼近20亿元大关,达到197660万元,完成年计划的60.3%;地税收入增幅达到19.8%,居全省第8位。

一、抓法治、重规范,依法行政全面加强

(一)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一是执法能力建设思路更加清晰。制定了《关于2015年税收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在个人执法能力培养方面重点落实执法能力测试,单位执法能力建设方面重点落实执法风险防控和执法评议体系的建设实践工作,外部执法环境培育方面深入推进依法治税宣讲活动”的思路。二是执法能力建设机制更加完善。深入推进执法能力示范单位建设,完成《税收执法风险防控手册》初稿的编写工作并下发各单位,在岳池县局试点推进执法评价体系建设工作。三是税收法制宣传教育更加深入。深入开展“六五”普法、“依法治税宣讲”、“法律六进”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了“美丽广安。税收相伴”主题税收宣传活动暨第22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维权护企”、“税园。校园。家园行”、“光影屏幕。税收相伴”等税收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了“营改增”、二手房交易、发票管理办法等税收政策,普遍提高了公民税法遵从度。

(二)强化税收执法监督。一是积极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制定了《广安市地税系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从加强教育培训、规范执法队伍、强化先进示范带动作用、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改进税收执法方式、强化税收执法监督等10个方面推进活动顺利开展。二是大力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对本系统2015年税务行政执法案卷开展了评查,评查面100%,优秀率达90.7%,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情况通报,并下发了整改建议书。三是积极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坚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做好了全系统2015年度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与“两法衔接”案卷评查工作。目前正在积极开展以基建工程、政府采购招投标、信息化建设项目等方面为重点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加强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了税收自由裁量权。

(三)严格落实税收政策。一是积极顺应税制改革要求,通过做好相关数据的采集汇总,严格把关,层层审核,严格把握和区分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做到“营改增”移交行业正确、户数准确。上半年共向国税部门传递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单位纳税人信息资料412户、个体纳税人信息资料186户。二是做好困难群体税收优惠减免工作。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强化税收优惠审批流程管理,建立快速审批“绿色通道”,主动服务困难群体。上半年共执行特困群体税收优惠减免420万余元。三是认真落实好西部大开发、高新企业、小微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税收优惠政策,充分激发企业创业活力。上半年,全市共审核确认、备案49户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8186.95万元,其中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14户,减免税额4276.23万元。

(四)加大税务稽查力度。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对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电力等行业开展了税收专项检查。认真组织企业自查,上半年全市组织企业自查30户,自查补税612万元。着力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行为,上半年共检查发票使用户17户,其中有问题的9户,涉税发票金额36.34万元,查补税款74.75万元,滞纳金7.49万元,课处罚款2.7万元,有效遏制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加大税警协同检查力度,上半年共协同执行税款、罚款及滞纳金1300万余元。

二、抓收入、重质量,收入实现质效双增

上半年,全市共组织地税收入197660万元,为年计划的60.3%,同比增长19.8%,高全省平均增幅3.6个百分点,增收32664万元;其中税收收入完成188807万元,为年计划的60.3%,同比增长19.3%,高全省平均增幅2.5个百分点,增收30484万元;基金附加收入完成8853万元,为年计划的59%,同比增长32.7%。省级税收完成43812万元,为年计划的65.2%;市本级公共财政收入完成30163万元,为市府计划目标的55.4%,省级税收、市本级均呈平稳较快发展态势。省局、市委、市政府、《天府地税》、《广安日报》头版显要位置均对我局组织税收收入工作进行了报道。省局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均通过不同场合或作出批示予以褒奖。

(一)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继续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持收入规模与收入质量并重,确保各级次收入平衡发展,收入质量进一步提高。全面杜绝了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转引税款等行为。在严格控制新欠的基础上,大力清缴陈欠,坚决防止和制止以各种名义拖欠国家税款,上半年共清理欠税403.93万元,

确保了全市地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二)强化税收收入分析。巩固常规分析机制,加强税收微观分析,及时掌握影响税收收入的主要经济参数和企业财务指标变化情况,牢牢把握组织收入的主动权。2015年广安市地税局税收预测平均误差率仅2.32%,准确率居全省第二名,获优秀等次。所辖四个扩权县岳池、邻水、武胜和华蓥市地税局在全省各扩权县地税局中分别获得前四名,全系统税收预测水平进一步提高。做好宏观分析,开展地方税收对地方财政贡献调研分析,就全市近5年地税收入规模、增幅、占财政收入比重变化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形成《提升地方税收对财政收入贡献的思考》调研报告,被市政府《调查与研究》和《金广安》刊用。

(三)更加注重收入质效。按照更加注重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要求,科学确定收入质量评价方法,建立收入质量管理机制,不断巩固和提高收入税收收入质量,确保税收收入科学合理增长。同时进一步强化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税源监控,将全市2015年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345个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市级税源监控,及时掌握重大建设项目税源规模及税款缴纳情况,增强了组织收入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三、抓服务、重和谐,纳税服务不断优化

(一)夯实纳税服务平台。进一步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制定办税服务厅公共设施管理办法,公开日常业务办税流程、企业需提供资料、受理窗口等内容;整合纳税申报窗口和文书窗口,设立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窗口,推行“一站式”办理、“一窗式”办结。加强办税服务厅窗口行政效能建设,大力实施纳税服务标准化建设,深化“两集中、两到位”工作。组织召开纳税服务专题座谈会,广泛听取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征管流程、宣传辅导咨询、办税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税务网站、12366平台进行优化和改造,完成了“12366”服务热线座席人员的选定、培训等前期工作,确保9月1日起“12366”服务热线开通。大力实施“移动税务平台”发票查询、纳税定额查询、纳税提醒等涉税事项办理。在广安城区探索建立集中征收与管理、同城通办等新型办税模式。

【加强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

(二)完善纳税服务机制。积极推进纳税服务体制、机制和制度创新,建立健全了纳税服务考核评价、定期回访制度、局所长接待日制度、行政大调解制度以及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强化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提高了社会满意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纳税人对纳税服务和工作质量综合满意率达到99%以上。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深入开展文明窗口创建活动,主动规范服务用语和仪表形象,统一着政务服务工作装,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纳税人服好务。本系统5名同志荣获“全省地税系统办税服务明星”称号。

(三)优化纳税服务措施。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不断创新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服务等方面的服务内容。积极开展“办税引导”、“领导带班”等服务。进一步简化办税程序,简并办税资料。推行纳税风险提示,帮助纳税人降低税收风险。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工具,开展邮箱送税法、短信送税法活动。印制和免费发放《办税指南》、《税收政策汇编》、《纳税人权益和义务》等资料,积极开展纳税人办税基础知识、新开业户培训、窗口人员文明礼仪培训。深入开展窗口行业“创文明单位、树行业新风”活动,市局被评为“全市政务服务工作市级部门窗口先进单位”,市局直属一分局和广安区地税办税服务厅成功创建为“全国巾帼文明岗”,华蓥市地税办税服务厅获“省级最佳办税服务厅”称号,邻水县地税办税服务厅被当地评为“红旗窗口”。

四、抓征管、重基础,征管质效显着提升

(一)夯实征管基础工作。一是加强征管队伍建设。制定了“税收征管能手”竞赛方案,从6月起在全系统开展“税收征管能手”竞赛活动,拟选拔15名全市“税收征管能手”。积极组织开展税收征管创新活动,共征集征管创新项目8个。二是加强对零申报户、非正常户、外出(来)经营户的管理。制定了五项措施规范《外管证》开具管辖权、开具形式、报验时间、临时税务登记办理和税费征收管理,全市外出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6433万元。三是完善涉税信息网络。建立与28家涉税信息部门定期交换和信息管理制度,强化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构建全方位涉税信息共享网络,形成信息管理整体合力。四是加强发票管理,进一步加强自开票系统升级相关的宣传、咨询和辅导工作,逐步扩大自开票软件推广面。上半年,全市使用自开票软件的纳税人达到400户,累计开票93048张,开票金额101366万元,同比增长33%,缴纳营业税收入4350万余元。做好取消发票工本费工作,上半年减免发票工本费195.02万元。

(二)推进专业化信息化管理。一是税源专业化管理稳步推进。构建了水泥制造业、煤炭采掘业、房地产业、水电行业等重点行业纳税评估模型,明确了相关指标;逐步扩大试点单位,整合市、县、基层税务所等各层级、各部门现有税源管理职能,理顺划清税源专业化管理职责和税收基础管理职责,逐步推进完善了税源管理专业化岗责体系和运行机制。二是建立征管查相分离新模式。探索实施集中征收与管理,将市局第二直属税务分局作为征收分局,履行和承担征收职能;市局直属第一、三税务分局作为管理分局,履行和承担税收管理职能,规范征收业务流程,明确岗责体系,完成了征管范围调整和数据迁移工作。三是启用“掌上税务平台”。上半年,通过该平台进行纳税申报提醒、税款催报催缴49602次,发票查询8600次,发票奖金短信话费充值537805元。四是继续推进税库银联网工作,全市4401户企业通过税库银联网扣税13359笔,入库金额81173万元。

(三)深化税费管理。一是强化重点税源管理,加强对全市201户重点企业的跟踪管理,重点企业税收同比增长10.1%,增收3977万元。二是加强工业园区税收管理,全面掌握工业园区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确保工业园区税收政策落实和征管到位。上半年,全市工业园区入库地税收入9245万元,同比增长27.8%,增收2015万元。三是加强个体户分类管理,建立纳税人分户管理档案,采取定期定额管理和据实征收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引导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税,重点抓好了营业税起征点调高后未到起征点户的认定和起征点临界业户的日常管理。四是加强建筑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稳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将全市345个重大建设项目、435个房地产项目全部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严密监控在建项目施工销售进度,集中力量对已竣工房地产项目进行税收清算。全面运用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强化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经系统评估调增税额240万元,二手房交易税收实现16458万元。积极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工作,耕地占用税入库12592万元,同比增长13.92%;契税入库21260万元,同比增长41.5%。五是加强所得税管理。强化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对全市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新开工项目全面推行查账征收。抓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补缴企业所得税9274.31万元。上半年企业所得税入库38352万元,同比首次下降1.2%。强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工作,建立“12万”自行申报绿色窗口,开具寄送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31365份。上半年入库个人所得税收入14182万元,同比增长28.4%,增收3135万元。六是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继续推进GpS核查应税土地面积试点工作,强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的专项检查。共组织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3994万元。七是稳步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积极落实土地增值税清算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了“二手房”土地增值税税收征管,土地增值税入库11847万元,同比增长29.43%。八是坚持“税费并举、服务民生”,基金附加收入稳步增长,增幅达到32.7%。

五、抓队伍、重激励,队伍素质不断提升

(一)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按照“政治素质好、工作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和“政治信念强、创新能力强、实干精神强、民主观念强、廉洁意识强”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了“四好·五强”领导班子创建活动,班子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市局领导班子继续保持“四好·五强”领导班子荣誉称号。优化各级班子结构,调整充实了一批年轻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形成了较为合理的年龄梯次配备。坚持民主集中制,各级领导班子均召开了民主生活会,推进了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凡重大事项、大额开支和全局性等问题,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认真做好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健全巡视检查制度,对2015年省局对我局领导班子开展巡视工作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制定了2015年度巡视检查计划,将对岳池县局和武胜县局的领导班子及成员开展巡视工作。

(二)加大干部管理教育力度。一是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围绕《四川省地税系统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扎实搞好本系统任职时间较长的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工作,并将干部交流与机构编制调整相结合,进一步调整优化班子配备。目前,全系统已轮岗交流正科级干部3名,副科级干部9名。二是做好机构编制调整工作。按照省委编办和省局的部署,新组建了广安市前锋区局筹备小组、广安市地税局第三直属税务分局、市局纳税服务科等单位;完成了7个科室、47个基础税务所的更名工作;协助省局完成了市局稽查局局长(副县级)选拔任命工作,三分局局长(副县级)选拔、1名副调研员晋升和2名享受副县级经济待遇审批工作;通过“两推一述”选拔产生了9名正科级和12名副科级领导干部;任免市局直属单位中层干部12名。三是加强人才库建设。加快推进税政法规、征管评估、税务稽查、计统财会、信息技术等五类人才库建设,预计到年底市、县两级人才库选拔人才规模将分别达到在职干部总数的8%和15%。四是加强教育培训工作。上半年选派3人参加省局组织的人事干部培训班,2人参加南京新任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1人参加井冈山处级领导干部培训班,7人参加公务员面试考官资格培训。市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党校和浙江大学举办培训班2期,培训干部73人,同时选派干部参加省局组织的各类培训4人/次。

(三)推进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化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各级党组党建工作责任制,突出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建立并调整了基层工作联系点。深化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推进党员先进性建设。大力开展创建“五好四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做“五带五争”优秀共产党员等活动,通报表彰了一批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认真落实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切实加强党支部、党小组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和党务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了“庆七一”演讲比赛、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工作一线党员等活动。

(四)加强精神文明创建。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宣传,深入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提升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水平,抓好“五个一”(即一堂--道德讲堂;一队--志愿服务队;一牌--道德提示牌;一桌--文明餐桌;一传播--网络文明志愿传播体系)建设。广泛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生态文明建设志愿服务活动和温暖过冬志愿服务活动。深入开展“三联五帮”活动和扶贫帮困工作,帮助岳池县中和镇8个联系村及普安镇龙神庙村、广安区恒升镇果子村修建便民路、蓄水池、村民阅览室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了贫困村发展后劲。开展“4·20”芦山地震捐款、资助困难学生上学、慰问孤寡老人等活动,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援建的岳池县乔家镇乔家小学“留守儿童之家”已正式揭牌启动。市局获评全省“挂包帮活动先进单位”、全市“扶贫工作先进单位”。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感恩小平。我为小平家乡做贡献”主题活动。市局机关继续保持全国文明单位称号,全系统获得各级荣誉称号40余项,总局解学智,省局刘晓华、张建、郑卫东,市府罗增斌、肖友才等领导在广安地税调研时均对我局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六、抓廉政、重防控,廉政建设扎实推进

(一)提升政风行风。一是扎实抓好2015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均成立了以“一把手”任组长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将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对评议的主要内容、任务安排、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进行具体安排部署,充分利用报刊媒体、信息简报、公告栏、内部信息通报等载体,广泛宣传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二是继续狠刹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和“吃拿卡要报”等不正之风,严肃查处地税机关和地税人员参与税务代理中介业务、向纳税人强行推广纳税申报方式、强制税务代理、强行指定税收鉴证、乱摊派、乱收费、报销有关费用等不正之风。三是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作用。通过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完善12366热线功能、发放问卷调查表、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广辟监督途径,不断巩固政风行风建设成果,提高了社会满意度。

(二)加强制度建设。一是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初及时召开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及时明确了201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一步强化责任分解,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和备案工作。二是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开展对各岗位、各环节“廉政风险点”的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新增风险点及时提出防范措施。上半年全局已排查出3个新增风险点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三是强化对纪检监察“三项建设”活动的推进工作,完成了对该项工作的测试、考评和总结工作。对纪检监察干部开展了会员卡清理工作。

(三)强化教育监督。一是开展发票内部管理专项检查。组织各征收单位开展发票内部管理自查工作,并对下属单位开展了重点检查。二是全面开展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行使情况监督。认真落实总局《税收执法督察规则》,继续强化效能监察,重点突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税收征管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突出对“两头”和“两权”的监督检查、加强效能监察等四个方面的监察。三是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开展了纪检监察及内部审计工作业务培训,并邀请市纪委领导到场作了相关业务辅导。结合全员讲、学习培训、实践锻炼等形式,全面提升纪检监察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四是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积极打造廉政文化精品工程,重点突出了市局机关、直属单位廉政文化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

(四)严肃案件查办。一是高度重视信访举报案件查办工作。市局主要领导在信访案件查办过程中做到“四个亲自”,纪检监察部门坚持“事事有调查,件件有回音”的办件原则,加强了对信访举报案件的初查初核和监督工作,同时耐心做好上访人、举报人的思想工作,确保问题解决于基层,上半年及时处理并回复省局和市纪委交办的信访件3件。二是建立健全“一案一分析一建议”制度。通过分析举报案件发生的原因,及时发现体制机制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尽力将矛盾和问题消除在萌芽阶段。三是坚持定期排查制度。继续推行廉情分析制度,有力推进“一案双查”,积极实施“下查两级”办法。健全案件查办制度,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达到以案促纠、以案促教、以案促防的目的。

七、抓作风、重效能,行政效能持续提高

(一)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各项规定,制定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对各单位落实《规定》情况进行专项督查3次,进一步转变了工作作风,严肃了工作纪律,促进了机关行政效能大提升。加大政务服务工作问责力度,切实提高了政务服务水平。加强调查研究,坚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掌握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调研文章《从税收发展谈税源建设》、《广安房地产税收贡献分析》分别获得广安市第六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优秀奖。本着高效、节约的原则,加强部门协调,精简会议和文件,办好各类会议,改进会风,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讲实话。深入学习贯彻《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充分运用税务综合办公信息系统,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机关办文、办会、办事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二)深化政务事务管理。充分发挥办公室的参谋助手、协调服务、把关督办作用,切实服务好领导决策和基层实践。加强政务材料管理,不断提高政务材料质量,按时、高质量完成了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要点以及省局巡视汇报材料等综合文稿的撰写工作。强化政务信息调研,提高信息调研质量。上半年共编发《调查与研究》6期。市局内外网发布政务信息300余条,省政府采用信息1条,省局采用信息145条,市委采用信息12条,市政府采用信息25条,政务信息在全省各市州地税局继续位列第一方阵,同时完成了市委办、市府办下达的全年计划任务。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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