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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安全教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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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安全教育(二)
苏州市最新安全文明资料范本(2014版)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
(苏州城区)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编制
目 录
1.安全管理基本资料„„„„„„„„„„„„„„„„„„„„„„„„„„„„„„„„„„„(3) 2.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32) 3.安全防护用品(具)管理„„„„„„„„„„„„„„„„„„„„„„„„„„„„„„„(105) 4.安全教育及安全活动记录„„„„„„„„„„„„„„„„„„„„„„„„„„„„„„„(116) 5.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147) 6.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176) 7.安全验收„„„„„„„„„„„„„„„„„„„„„„„„„„„„„„„„„„„„„„(215) 8.建筑施工机械与临时用电„„„„„„„„„„„„„„„„„„„„„„„„„„„„„„„(237) 9.文明(绿色)施工„„„„„„„„„„„„„„„„„„„„„„„„„„„„„„„„„„„(350) 10.工程竣工安全评估报告„„„„„„„„„„„„„„„„„„„„„„„„„„„„„„„„(399)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
(第一册)
安全管理基本资料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制
目 录
1.1 基本内容 1.1.1 工程概况表 1.1.2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册 1.1.3 特种作业人员名册 1.1.4 分包单位登记表 1.1.5 分包单位资质审查表 1.1.6 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协议 1.1.7 相关附件材料
1.1.7-1 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7-2 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复印件(变更的需提供手续) 1.1.7-3 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1.1.7-4 项目经理、安全员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1.1.7-5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1.7-6 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1.1.7-7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1.7-8 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 1.1.7-9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1.1.7-10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总平面布置图 1.1.7-11 施工进度计划表
1.1.7-1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 1.2 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目标管理 1.2.1 专职安全员公司委派证明材料 1.2.2 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网络 1.2.2-1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1.2.2-2 项目文明(绿色)施工管理网络 1.2.2-3 项目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1.2.2-4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网络 1.2.2-5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组织网络 1.2.3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 1.2.4 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目标分解图 1.2.5 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落实考核办法 1.3 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调查处理 1.3.1 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写要求 1.3.2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名册 1.3.3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仪器登记表 1.3.4 事故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表
1.3.5 事故登记表
1.3.6 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 1.3.7 工程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月、年)统计报表
苏州安全教育(三)
苏州版安全资料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
(苏州城区)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编制
目 录
1.安全管理基本资料„„„„„„„„„„„„„„„„„„„„„„„„„„„„„„„„„„„(3) 2.岗位责任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32) 3.安全防护用品(具)管理„„„„„„„„„„„„„„„„„„„„„„„„„„„„„„„(105) 4.安全教育及安全活动记录„„„„„„„„„„„„„„„„„„„„„„„„„„„„„„„(116) 5.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交底„„„„„„„„„„„„„„„„„„„„„„„„„„„„„(147) 6.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176) 7.安全验收„„„„„„„„„„„„„„„„„„„„„„„„„„„„„„„„„„„„„„(215) 8.建筑施工机械与临时用电„„„„„„„„„„„„„„„„„„„„„„„„„„„„„„„(237) 9.文明(绿色)施工„„„„„„„„„„„„„„„„„„„„„„„„„„„„„„„„„„„(350) 10.工程竣工安全评估报告„„„„„„„„„„„„„„„„„„„„„„„„„„„„„„„„(399)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
(第一册)
安全管理基本资料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江苏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制
目 录
1.1 基本内容 1.1.1 工程概况表 1.1.2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册 1.1.3 特种作业人员名册 1.1.4 分包单位登记表 1.1.5 分包单位资质审查表 1.1.6 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协议 1.1.7 相关附件材料
1.1.7-1 资质证书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1.7-2 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复印件(变更的需提供手续) 1.1.7-3 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1.1.7-4 项目经理、安全员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1.1.7-5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1.1.7-6 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1.1.7-7 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1.1.7-8 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 1.1.7-9 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
1.1.7-10 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总平面布置图 1.1.7-11 施工进度计划表
1.1.7-1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 1.2 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及目标管理 1.2.1 专职安全员公司委派证明材料 1.2.2 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网络 1.2.2-1 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1.2.2-2 项目文明(绿色)施工管理网络 1.2.2-3 项目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1.2.2-4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网络 1.2.2-5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组织网络 1.2.3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目标责任书 1.2.4 安全质量标准化责任目标分解图 1.2.5 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落实考核办法 1.3 应急救援预案与事故调查处理 1.3.1 施工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写要求 1.3.2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名册 1.3.3 施工现场应急救援设施设备仪器登记表 1.3.4 事故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表
1.3.5 事故登记表
1.3.6 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 1.3.7 工程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月、年)统计报表
苏州安全教育(四)
苏州市农民工业余学校安全教育教学习题库
苏州市农民工业余学校安全教育教学习题库
(题型全为判断题)
一、 就业须知
1、进城务工一定要带好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 )
2、达到法定年龄即年满14周岁,且有劳动能力,这是外出务工的先决条件。( )
3、向求职者和被录用者收取费用的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被禁止的。( )
4、工作的主要途径可以是相信热情的陌生人或到便宜的无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私人职业介绍所。( )
5、如果发生了火灾,不要惊慌失措,要马上拨打110火警电话,并及时进行自救和灭火。( )
6、在工棚休息时,躺在床上吸烟,烟头扔在地上是很好的放松方式。( )
7、遇到电器设备冒烟打火但无法判明原因时,应用绝缘物垫着拔掉插头或断开闸门,切断电源后再灭火。( )
8、在进城就业后,子女无论在家乡还是在城里,一定要接受义务教育。( )
9、过马路时,有人行横道时,走人行横道;有护栏时,可以跨越。( )
10、各种铁器、衣物及干菜等物品可以悬挂在电线上。( )
二、 劳动保护
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收取抵押金,扣押进城就业者有效证件是常见的侵犯务工者合法权益的现象。( )
3、新工人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就直接上岗。( )
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有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
5、当劳动者在合同期间,工作内容发生了变更,且从事的是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或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无告知义务。( )
6、劳动合同一般应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与鉴证部门各一份。( )
7、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凭证时,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
8、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
9、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好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
10、劳动者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解
除劳动合同。( )
11、用人单位不得终止伤残程度为1—5级的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
12、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45天。
13、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
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
14、建筑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包工头”,再有“包工头”发给
农民工本人。( )
15、建筑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
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16、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首先要和用人单位协商。
( )
17、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且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应向当地劳动
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18、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且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采取爬楼、
堵路等行为和手段来解决。( )
19、农民工本人不需交纳工伤保险费。( )
20、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农民工发生工伤的,由农民工自己支付
费用。( )
21、农民合同制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
15年以上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22、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
23、患职业病的情况不属于工伤。( )
24、一工人在午休时,喝了过量的酒,下午开工后,不慎滑了一跤,
导致左腿骨折。这种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
25、要申请工伤认定,首先要要户口所在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
26、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
害程度等情况。( )
27、除工伤认定外,还需经过工伤评残、工伤保险金发放,才能享受
到工伤保险待遇。( )
28、常见职业病包括8大类共99种。( )
29、如发现工地现场有人触电,可采用胸外心脏挤压法来急救。( )
30、在工地,不小心被模板上生锈的铁钉戳伤了,只需把伤口处洗净
包扎下即可。( )
31、中暑后应将中暑者迅速转移到阴凉通风的地方,然后用凉水或
50%酒精擦身,并对其补充水分和无机盐类。( )
三、 安全生产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 )
2、我国的安全色国家标准采用红、橙、黄、绿四种颜色。( )
3、我国的安全标准国家标准规定了四大类标志,即禁止标志、警告
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
4、安全教育培训是针对建筑工地上管理层的,跟我们工人没有关系。
( )
5、进入工地要戴安全帽,禁止穿高跟鞋、拖鞋和裙子。( )
6、“质量第一、用户至上”是为人民服务、爱祖国、爱人民的具体体
现。( )
7、安全技术由项目经理负责在施工前向作业班组及其作业人员进行
交底。( )
8、安全技术交底可采用书面、口头方式进行。( )
9、安全生产制度里最重要的是责任制。( )
10、造成安全事故的最根本原因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和环境的不安去因素。( )
11、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就说明防范已经到位。( )
12、安全事故不能通过预防完全避免。( )
13、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应及时向企业报告,企业应在2小时
内之内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
14、安全生产“四不放过”原则包括事故原因不查清的不放过、事故【苏州安全教育】
的当事人没有受到教育的不放过、事故的责任人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今后对该类事故的防范没有措施的不放过。( )
15、安全带应垂直悬挂、低挂高用。( )
16、洞口作业是指在高处(1.5m及以上)孔、洞旁边工作,如楼梯
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 )
17、洞口必须设置防护。楼梯口和楼梯边设1m高的防护栏和18cm高
的踢脚板。( )
18、吊物在起吊运行过程中必须超过障碍物、人头等50cm,严禁吊【苏州安全教育】
物从人头上越过。( )
苏州安全教育(五)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文明办 苏州市教育局
公交发„2011‟ 11号
关于组织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 网络竞赛活动的通知
各市、区公安局(分局)、教育局(教育文体局、教育和体育局):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活动的开展,着力提高中小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快乐、和谐”的交通安全宣传文化氛围。经研究决定,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教育局联合学乐中国教育网,结合第十六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教育活动,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网络竞赛,现将《苏州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网络竞赛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1
附件:1、《苏州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网络竞赛活动方案》
2、《苏州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网络竞赛参赛须知》
市公安局 市文明办 市教育局
二 ○ 一 一 年 四 月 二 日
苏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
(共印100份)
2
附件1:
苏州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网络竞赛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活动的开展,着力提高中小学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中小学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倡导中小学生绿色上网、健康上网,并通过“小手拉大手”,让孩子来影响家长,共同营造“安全、快乐、和谐”的交通安全宣传文化氛围。经研究决定,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将联合学乐中国教育网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网络竞赛,为确保竞赛活动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举办单位
主办单位:苏州市文明办
苏州市公安局
苏州市教育局
承办单位: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学乐中国教育网
为确保此次竞赛活动的顺利进行,成立苏州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网络大赛组委会。组委会由市文明办邱惠霞副主任担任组委会主任,市公安局王锡忠副局长、市教育局周春良副局长任组委会副主任。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传科,负责竞赛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
3
二、竞赛时间
大赛启动日为4月18日,时间从2011年4月18日至5月18日。【苏州安全教育】
三、参赛对象
全市中、小学生。比赛分小学组低段(1—3年级),小学组高段(4—6年级)和初中组三个组别。
四、大赛平台
学乐中国教育网( )
五、参赛内容及步骤
(一)竞赛内容
本次竞赛为flash游戏式闯关竞赛。大赛将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游戏中,每位学生在活动时间内可多次参赛,最高分为比赛最终成绩,系统自动生成。为达到安全教育的效果,网站页面将制作一个“交通安全知识”展厅,即“赛前复习”,参赛者可以先学习、后参赛,在学校在家里都可以完成参赛。具体赛制详见学乐中国平台—“苏州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网络大赛”页面。
(二)参赛步骤
1、学生进入学乐中国网(),点击“免费注册”,选择“我是学生”,免费注册学生账号。
2、注册时,请正确填写个人信息,正确选择所在地区、学校、年级和班级,确保顺利参加比赛,顺利地评奖和颁奖。注册成功后在页面左侧点击“星光大道”,进入“苏州市中小学生交通安全4
知识网络竞赛”,即可参加比赛。每位学生可多次参赛,取最高分为比赛最终成绩。
六、奖项设置
本次大赛各组别设个人一等奖3个(共9个),每份奖品价值人民币500元和证书;二等奖6个(共18个),每份奖品价值人民币300元和证书;三等奖9个(共27个),每份奖品价值人民币100元和证书;优秀组织奖各组8个(共24个),各奖励证书一份。组织奖评选按各市、县(区)学校参赛学生人数及获奖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获奖名单将在大赛平台公示,并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另行确定)。
七、活动分工
(一)学乐中国教育网
1、学乐中国教育网站负责比赛模块制作、运营以及活动页面的设计。
2、2011年4月18日,开通大赛平台,并负责大赛期间网络平台的维护,以确保大赛的顺利进行。
(二)公安交警部门
1、积极协助学乐中国教育网制作和运营网络比赛模块,负责竞赛活动的宣传策划。
2、各交警大队结合交通安全进学校活动,在竞赛平台开通后,组织民警深入各参赛学校,对参赛学生进行专题宣传和辅导。
(三)教育部门
5
苏州安全教育(六)
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7月21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五条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及时。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工作制度,监督学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的措施。
第七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以及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学校改进卫生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治安、消防工作。
工商、文化、规划、建设、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
第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不同年龄的学生的认知能力、身心特点、民事行为能力,经常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自我保护和自救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
(二)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组织机构、工作制度,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
(三)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本市教学要求开展体育、实验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学生参加与其生理、心理特点相适应的劳动、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和其他集体活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提供、推荐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
(五)加强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当停止使用,及时采取防护、警示措施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六)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加强管理;
(七)加强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驾驶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八)对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员,不得安排其担任相应的工作;
(九)加强学校门卫管理和学生住宿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学校教职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侮辱、歧视、殴打或者体罚、变相体罚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不得在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可能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物品,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告知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证明。
第十三条 为学校、学生提供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的物品和服务的单位、个人,应当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
在学校内施工作业、参观访问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学校的安全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不得从事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伤害事故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据过错归责原则确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的;
(三)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学校组织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活动,违反了有关规定或者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五)学校向学生提供、推荐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体育器械等物品不符合国家、地方的安全、卫生标准的;
(六)学校教职员对学生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七)学校教职员未履行工作职责、擅离职守,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八)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给予必要注意或者照顾的;
(九)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导致后果加重的;
(十)学校知道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事前教育和及时制止的;
(十一)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或者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
接相关的情形,但未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十二)学校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的;
(十三)学校知道教职员患有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及辅助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或者离校后又自行返校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者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擅自离开期间发生,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的;
(三)学生在非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在放学后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四)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的;
(五)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突发疾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六)学生因自身原因自杀、自伤,学校管理并无不当的;
(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中,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因教职员实施的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了按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诫、制止,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
改正的;
(三)明知学生有特异体质、特殊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知道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因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因第三人的行为或者突发性事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以及其他物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镇范围内的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在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当报告本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处理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协调、督促事故的处理。
重大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学校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也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派专人进行调解,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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