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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汽车6年环保

2015-12-18 10:23:56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武汉汽车6年环保篇一《环保汽车》   ...

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为大家整理的《武汉汽车6年环保》,希望大家能够喜欢!更多资源请搜索成考报名频道与你分享!

武汉汽车6年环保篇一
《环保汽车》

   环保汽车 湖北省武汉 武汉市华师附小6年1班 蒋昊伟 大气污染的来源,是汽车尾气的排放。原来的天是碧空万里,但现在一些大城市,黑云一片,天昏昏沉沉,而且,人闻到汽车尾气,会很难受,还会致癌。汽车给人带来了方便,但同时尾气也给人到来了麻烦。为此我要发明一种环保香尾气汽车。这种车远看和一般的车没什么两样,走近才会发现这种车没有排气管,只在车尾有几个蜂巢状的小孔。人们不禁产生疑问,那么尾气是怎样处理的呢?后部的几个孔又是干什么的呢?原来汽车尾气通过在车内的一根管道一直来到行李箱中的一个大箱子里。尾气先进入大箱子中的第一个小盒子,盒子里面喷出消毒粉,消毒后的尾气经过一道滤纸墙后到了第二个小盒子,这个小盒子里也喷出消毒气,二次消毒后的尾气又经过一道滤纸墙到来中药热气盒。这个盒子充满了中药粉末,四壁散发出一种和煮中药时中药散发出的热气。三次消毒后的尾气经过最厚的一道滤纸墙来到了香水盒。尾气立刻变成无毒无害的香气,然后香气穿过后部的小孔散到车外,一连串的消毒净化就完成了。其实世界上已经有了环保汽车,例如电动车、太阳能车。但我算了一笔帐:如果都用电动车,每个国家就要花几千亿美元更换配套设备,如充电站等。汽车公司也要花几亿美元更换生产线,就目前来看没有一个国家和汽车公司会这样做。如果用太阳能车,汽车公司要花更多的钱改进生产线。所以价格不菲,没几个人买的起车,更没几个人愿意买。所以达不到环保的作用。而用我发明的环保汽车,汽车公司只用花几十万改进一下生产线,所以这样的一辆车也就比一般的车贵不了多少了,可以让所有人接受。我像如果大家开的都是我发明的这种车,天空将不再昏昏沉沉,黑云一片,而是碧空万里,蓝天白云。芬芳的汽车尾气不再让人难以忍受,而是让人神清气爽。 指导教师:林桦

武汉汽车6年环保篇二
《武汉新车上牌后第一次年检前环保标志申领地址》

武汉新车上牌后第一次年检前环保标志申领地址

信息来源:武汉市环保局官方网站(2014-05-26发文)

一、需要的证件

机动车主身份证明(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填写《环保标志申领单》。如无登记证书,则应查看出厂合格证(国产车)、进口凭证(进口车,进口凭证含进口车随车检验单和购置发票)。

二、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27-82854685

咨询单位: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中心

咨询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花桥街育才一村40号

三、有关规定

根据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本市新车及外地转入机动车登记实施排放标准的通告》(武环规〔2013〕1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本市新车及由外地转入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Ⅳ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Ⅴ标准,达不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核发环保标志。

四、申领地址

(一)各辖区政务服务中心

1、江岸区政务中心 地址:汉口二七路金涛翰林苑8号楼

2、江汉政务中心 地址:江汉区新华路251号三楼环保窗口

3、硚口区政务中心 地址:武胜西街1号

4、汉阳政务中心 地址:汉阳区墨水湖北路107号

5、武昌区政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

6、青山区政务中心 地址:青山区青翠苑2号政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7、洪山区政务中心 地址:洪山区文秀街9号

8、蔡甸区政务中心 地址:蔡甸区蔡甸大街221号1楼环保窗口

9、江夏区政务中心 地址:江夏区江夏大道181号政府服务中心三楼

10、东西湖区政务中心 地址:吴家山二雅路海景大厦西区2楼环保窗口

11、汉南区政务中心 地址:汉南区纱帽街滨江大道315号

12、新洲区政务中心 地址:新洲区龙腾大道祥和世纪城政务服务中心一楼C厅

13、沌口政务中心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

14、武汉市化工新区 地址:武汉化工区八吉府街绿色路特8号

(二)机动车检验机构

1、武汉竹叶山中环商贸城有限公司

地址: 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特1号

2、武汉黄浦金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平安铺黄浦汽车市场

3、武汉欣中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江兴路22号

4、武汉华丰机动车检验站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171号

5、武汉振宏优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董家店村特8号

6、武汉荣达鸿泰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武汉市汉阳区沌口经济开发区东荆河路特1号

7、武汉路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路特3号

8、武汉好江南装饰建筑材料市场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委会旁附1号

9、湖北华中动力车生态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绅宝检测站)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红霞村三家店特一号

10、湖北同好投资有限公司(马湖检测站)

地址: 武汉市洪山区野芷南路26号

11、武汉驿安机动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 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民族大道龙城路锦绣龙城庙山小路特2号(光谷第五小学、武汉卓尔足球俱乐部旁)

12、武汉托普汽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江盛)

地址:武昌区白沙州大道烽火村江盛路528号

13、武汉公交汽车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交检测站)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1号

14、武汉市成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蔡甸区成功村二组

15、武汉市东西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山大道1359号

16、武汉华之捷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八路特1号

17、武汉市天龙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洲区汪集镇魏咀天龙机动车检测站

18、武汉金之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彭家岭399号

19、武汉市黄金口盟盛汽车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彭家岭399号

20、武汉普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江夏检测站)

地址: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普安村阳光大道

21、武汉市政通车辆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武汉市黄陂区木兰大道桃花村

(三)以下检验机构网络接入中,即将提供服务

1、武汉天富强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洪山区张家湾街毛坦村(集体产业商服用地旁)

2、武汉马湖利宝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邢家湾(马应龙医药旁)

3、武汉市天旻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洪山区南湖村下蕃息村25号

4、武汉安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汉南纱帽分公司 地址: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兴七路258号

武汉汽车6年环保篇三
《武汉环保产业情况》

武汉环保产业基本情况及发展前景

一、基本概况

武汉环保产业门类齐全、形成了规模。重点领域有4个:水污染治理领域,大气污染治理领域,冶金渣、白酒糟等综合循环利用,环保装备(产品)制造。拥有一批领先于全国同类水平的先进技术。如钢铁行业钢渣、矿渣综合利用技术,中高浓度氨氮废水处理,大型电站烟气脱硫、脱硝和除尘、烧结烟气深度脱硫及硫胺制备技术,环境监测技术,生物环保材料技术,油烟治理技术,新能源技术等。全市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事业单位400余家,从业人员近6万人。年产值超过1000万元的有70余家,过5000万元的有40余家,过亿元的有20余家。

协会会员单位150家。其中,水治理企业54家,大气治理企业28家,固体废物循环利用企业10家,噪声与振动控制企业12家,环保装备(产品)生产企业26家,其他企业(在线监控、油烟治理、材料生产等)20家。

2010年,环保产业产值350亿。环保产业产值占武汉GDP的6.3%。2010年我国环保产业产值1.1万亿,环保产业产值占我国GDP的2.76%。武汉环保产业在技术、市场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走在全国副省级城市前列。武汉环保产业协会的工作及武汉环保产业的发展得到中国环保产业协会会 1

长王心芳及秘书处的好评。在2010年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工作会上,武汉环保产业协会介绍了工作经验。

“十一五”期间,武汉环保产业在市委、市政府和高度重视下,牢牢把握国家中部崛起、“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战略机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创建了发展优势,在抢抓机遇中积累了发展后劲,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好最快的时期。“十五”末,武汉环保产业工业产值120亿。“十一五”期间,保持20%的速度增长。在“十一五”期间,涌现出一批骨干企业和技术领先、发展后劲足的企业。

二、“十二五”环保产业发展前景

国务院将节能环保产业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加以培育和发展。《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确定,“十二五”期间,环保投资将达到3.1万亿,近“十一五”环保投入的2倍。预计“十二五”末的2015年,我国环保产业产值将达到2万亿元。《国家“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确定了在“十二五”期间环境污染治理的重点。主要是城镇污水和难处理工业废水,区域、城市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处置,资源循环利用,噪声与振动控制。环保装备(产品)生产和环境服务业是重点支持的范围。这些方面,武汉有工程基础和技术优势。预计到“十二五”末的2015年,武汉环保产业规模以上工业产值将超过70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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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环保专家预计,到2020年环保产业将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环保产业成为支柱产业的时间,武汉将提前。

环保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1]36号):“十二五”重点发展方向。“十二五”期间,要将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等升级改造和中小城镇污水处理,高浓度难降解工业废水处理,氮氧化物、微颗粒物和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污泥处置,重金属污染防治,大型城市垃圾焚烧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电子废物拆解处理,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污染场地与生态修复,环境监测与预警等作为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着重发展环境服务总包、专业化运营服务、咨询服务、工程技术服务等环境服务业。在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示范应用。

武汉作为中国中部崛起的中心城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试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十二五”期间,是打造千亿环保产业和百亿环保企业的大好时机。为了抓住机遇,快速发展武汉环保产业,为环境保护作贡献,迫切需要解决中小环保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的土地问题。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3

武汉汽车6年环保篇四
《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12.25》

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45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检验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格,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服务,向社会出具数据,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是指对机动车登记时和登记后定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排气污染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检验。

第三条本市检验机构的设置及开展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社会化运作、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财政、国土规划、物价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检验机构管理的相关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检验机构及其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检验机构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物价、工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检验机构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检验机构检验机动车过程进行网络实时同步监督,实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和有关服务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设置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科学选址、分布合理、总量控制、方便车主的要求,每站间隔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公里,每2条检测线场所面积不少于15亩,且应当满足机动车检验、停车及办公需要。

第八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根据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年度检测量,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要求,编制检验机构布点规划,并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申请设置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布点规划,具体办理筹建事宜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设置检验机构,且符合布点规划的,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第十条申请人收到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文件后,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建设,并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建设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继续建站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筹建完成后,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相关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四)具有申请检验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设备;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并在检定或者校准有效期内;

(六)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七)其检验场所具有合法的使用场所证明或者相应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开展环保检验,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环保部门提出机动车环保检验资格委托审查: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三)具有经省环保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环保检验的工作人员;

(四)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市环保部门电子监管信

息系统联网的条件;

(五)机动车环保检验设备应当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六)检验场所具有合法的使用场所证明或者相应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七)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迁址、改建或者增加检测线,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设置申请和取得相关检验资格。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发放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省环保部门依法发放的机动车环保检验资格委托后,应当持下列资料分别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检验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机动车环保检验资格委托和计量认证证明文件;

(四)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检验周期应当同步。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同时通过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检验过程和结果数据上传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环保部门,经审核后出具书面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由检验机构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单;对环保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由市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单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七条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检验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规章制度、服务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二)建立业务档案,保存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

(三)定期开展服务和技术人员培训;

(四)保证检验设备正常运行,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五)按照检验标准、检验规程和检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委托人

出具检验报告;

(六)保持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转正常;

(七)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环保部门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八)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保持检验场所内秩序良好,不得参与非法中介活动;发现检验场所内有扰乱检验秩序、骗取钱财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明文件;

(二)少检、漏检或者不按照有效标准进行检验;

(三)未经检验、检验项目不全、伪造及篡改检验数据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

(四)随意修改检验结果的行为;

(五)使用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设备、仪器开展检验工作;

(六)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维修、保养,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七)使用未经省相关部门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检验服务;

(九)无正当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处理客户投诉;

(十)超出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一)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确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正常进行检验的,应当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部门备案,并于停业前1个月向社会公告。

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二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对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或者环保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环保部门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仲裁检验申请起3日内,参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有关规定安排仲裁检验。

第二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处理举报投诉。

相关管理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检验机构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设备或者接受指定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部门为检验机构提供下列指导和服务:

(一)公布行政审批条件和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和更新相关审批信息;

(二)建立检验机构电子信息查询系统,提供相应信息服务;

(三)定期进行检验机构行业调查和统计;

(四)组织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五)提供检验机构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书擅自开展环保检验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21号)的规定,责令停止检验,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机构参与非法中介活动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机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21号)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机动车环保检验资格委托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

(三)未建立业务档案、保存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者增加检测线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21号)的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未按照要求提交工作报告或者检验信息的;

(三)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检验服务的;

(五)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维修保养、或者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的;

武汉汽车6年环保篇五
《汽车环保下一个五年怎么办》

汽车环保下一个五年怎么办

发表时间:2009-07-21 访问次数:27

6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了《中国的环境保护(1995~2005)》白皮书,其中着重提到汽车污染问题仍然很严峻,对汽车污染问题深表忧虑。《白皮书》提出了今后五年要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环保目标,这意味着“十一五”期间汽车环保工作的艰巨性。能否处理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以及社会发展之间的平衡问题,关系着汽车工业未来的命运。为此,记者近日就汽车环保发展问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步入“青年”汽车产业应承担环保责任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付于武认为,汽车的节能、环保、安全和回收等四大主题,是汽车工业永恒的主题。中国汽车工业已经步入了“青年”时期,应当承担起一定的社会责任。他说,汽车产业过去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小,年产几十万辆,对国计民生的影响不大,因此需要分担的社会责任较少,其给社会发展带来的问题也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今天的中国汽车产业已经不是一个“小孩子”了,其发展势头迅猛,已经逐步走向成熟。今年,汽车的产销量预计能够达到700万辆,这样的生产能力已经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需要为社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在谈到通过何种方式来减少汽车工业发展为社会带来的环保压力时,付于武表示,汽车产业要通过技术进步、管理创新、理念创新等手段来消除这个问题,尽一切努力将其对环保的危害降低到最小。同时,科学普及也非常重要,企业通过宣传让更多的国人了解汽车工

业的进步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使每一个人能够趋利避害,身体力行地配合政府和企业,达到环保的目标。政策指导 政府莫要将米做成“夹生饭”

业内权威人士认为,关于汽车环保的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废旧汽车回收、零部件回收、汽车尾气、清洁能源等等。这其中,政府应当起到关键的作用。法规完善是管理好汽车环保工作的根本。国外汽车环保工作之所以做得好,与各国的法律法规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强是分不开的。环保有时可能并不直接牵扯到消费者的利益,而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发展关系极大,政府对此应该担负起制定相关的标准、法规等相应的责任。

在积极出台政策、制定法规的同时,也要科学地执行,严格地监督。汽车专家杜芳慈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拿我们的废旧汽车回收来说,政府没有一个指导性的执行手册,将米做成了‘夹生饭’。再比如废机油,人们每5000公里换一次机油,换下的废油都倾倒在了地上,造成很大的污染。我们的政府在制定法规方面并不落后,但没有相关的惩罚机制和监管措施。与国外的汽车环保工业相比,我们就像是个体户、小作坊。”

江淮集团董事长左延安曾在人代会上提出,汽车环保存在多头管理的现象,层层搞环保认定,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三系统均行使权力进行认定,内容重叠,认定程序、力度不一致等,对环保标准执行严肃性造成不利影响,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汽车环保技术进步。同时,不同区域执行力度和时间不一,造成不同区域间车辆流动不便,使生产企业无所适从,在市场

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

因此,政府在管理上应做到有效管理,建立具体可行的监管机制,对汽车环保公告实行单一管理。另外,应在消费环节适当予以政策优惠。据悉,国外在汽车安全、环保和节能这几个方面的项目都有各种优惠政策支持,如美国就给混合动力车的每位购买者提供免费的车位和数千美元的购车补贴,用以推进混合动力车的普及。

消除壁垒 汽车环保是系统工程

有关专家认为,汽车环保工作不是某一个产业或是哪一级政府部门能够独立解决的事情,它的操作与运行跨产业、跨部门,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汽车环保涉及到多个环节,哪怕其中有一个环节脱节,就会影响到整个系统的运行质量。这方面典型的例子是汽车排放标准和油品质量之间的问题。我国现阶段在全国范围实行的排放标准的配套环境不匹配,发动机技术及燃油品质不适应。也就是说,我国的油品质量偏低、含硫量较高,燃油标准与欧美不同,而排放标准沿用欧洲体系,两套密切相关的体系在使用标准上各有各的区域特色,为执行增加大了难度。

我国对机动车的污染较早就实施了量化管理,借鉴欧洲的排放标准和经验制定了我们自己的排放标准。车用油品的发展在我国走过很长一段弯路,就油品质量如何满足汽车业需要的问题,汽车界和油品界人士曾有过多次尖锐争论。我国汽车业的有识之士较早意识到油品质量对于汽车排放的重要性,这些年来一直在不懈地努力促进油品质量的提高。

另外,据悉,科技部正在为电动客车产业化“要政策”。日前,中通客车公司生产的第一辆电动客车驶进了国家科技部。科技部部长徐冠华了解了中通客车在电动客车研发等方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后表示,科技部高新司将牵头组织相关企业及专家,拟定电动客车研发及产业化配套政策报告(包括政府采购或补助方案)并上报国务院,为国家制定配套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对汽车环保工作不可掉以轻心

范增军

最近,有的汽车企业人士谈起汽车环保问题,似乎总有一种满足感,认为通过几年来狠抓汽车环保工作,从欧Ⅰ到欧Ⅲ,已经连续上了几个台阶,如此快的速度,足可以欣慰了。而国务院近日发表

的《中国的环境保护(1996~2005)》白皮书,使我们在看到过去10年取得环保成果的同时,也看到了目前中国环境形势的严峻性。这其中就包括汽车尾气排放、汽车回收利用、能耗资源浪费等问题。

就汽车环保而言,欧美不少国家尾气排放已经达到欧Ⅳ水平,有的甚至已经达到欧Ⅴ水平。而我们正在推行国Ⅲ排放。在汽车回收利用方面,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均达到了80%左右,而中国还不到20%。在能源利用方面,我们一方面能源十分短缺,一方面又存在着浪费。数据显示,我们和发达国家在环保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正如有关人士分析所说,新世纪头20年,我们将面临越来越大的由汽车带来的环境保护压力。

“十一五”规划提出,要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建设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环境保护白皮书说,中国明确提出了今后五年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到2010年,在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同时,使重点地区和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

中国是个刚刚进入汽车社会的国家,汽车工业在未来的20年甚至更长的一段时间,将在中国保持高速发展。在汽车高速发展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财富的同时,减少与之相伴产生的污染尤为重要。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减少排放污染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安全、节能、环保始终是汽车工业的三大主题。汽车作为改变世界的机器,始终围绕着这三大主题不断地进行技术革新,其目的就是要实现人、车、社会的和谐相处,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欧美发达国家的环保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所以我们要始终不渝地坚持学习和研究国外的先进环保技术和经验,加以借鉴后,走出一条适合我国汽车行业的自主创新环保之路。汽车环保是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始终关注着我国的环境问题,始终关注着汽车环保问题,是每一个汽车界人士不可推卸的责任,对汽车环保工作不可掉以轻心.

武汉汽车6年环保篇六
《湖北省武汉市场免检、非免检车辆环保标志申请地址》

免检、非免检车辆环保标志申请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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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的证件

机动车主身份证明(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行车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填写《环保标志申领单》。如无登记证书,则应查看出厂合格证(国产车)、进口凭证(进口车,进口凭证含进口车随车检验单和购置发票)。

二、有关规定

根据武汉市环境保护局、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本市新车及外地转入机动车登记实施排放标准的通告》(武环规〔2013〕1号),自2013年7月1日起,本市新车及由外地转入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Ⅳ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机动车必须达到国Ⅴ标准,达不到上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核发环保标志。

三、免检车辆(新车上牌后第一次年检前)环保标志申领地址

(一)市民之家

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2层环保D10窗口

(二)各辖区政务服务中心

1、江岸区政务中心 地址:汉口二七路金涛翰林苑8号楼 2、江汉政务中心 地址:江汉区新华路251号三楼环保窗口 3、硚口区政务中心 地址:武胜西街1号

4、汉阳政务中心 地址:汉阳区墨水湖北路107号 5、武昌区政务中心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59号 6、青山区政务中心 地址:青山区青翠苑2号政务中心三楼环保窗口

7、洪山区政务中心 地址:洪山区文秀街9号

8、蔡甸区政务中心 地址:蔡甸区蔡甸大街221号1楼环保窗口 9、江夏区政务中心 楼

10、东西湖区政务中心 11、东湖高新开发区 号楼

12、新洲区政务中心 一楼C厅

13、沌口政务中心 14、武汉市化工新区 15、汉南区政务中心 16、东湖风景区管委会 17、黄陂区政务中心

(三)全市各邮政网点

序号 所属行政区 1 江岸 2 江岸 3 江岸 4 江岸 5 江岸 6

江岸

地址:江夏区江夏大道181号政府服务中心三地址:吴家山二雅路海景大厦西区2楼环保窗口 地址: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1 地址:新洲区龙腾大道祥和世纪城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88号 地址:武汉化工区八吉府街绿色路特8号 地址:汉南区纱帽街滨江315号政务中心3楼 地址:武昌区黄鹂路80号(东湖国际会议中心旁) 地址:黄陂区环保局2楼B1区环保局窗口 网点名称 网点地址花桥邮政支局 建设大道二七邮政支局 解放大道长春街邮政支局 张自忠路三阳路邮政所 三阳路12堤角邮政支局 堤角前街百步龙亭邮政所

后湖大道百

721号1

8 9 10 江岸 江岸 江岸 高雄路邮政所 上海路邮政支局 汉口花园邮政支局 江岸区苗栗路5号 江汉区上海路14号

汉口花园四期1栋9-12号商铺 11 江岸 12 江岸 13 江岸 14 江岸 15 江岸 16 江岸 17 江汉 18 江汉 19 江汉 20 江汉 21 江汉 22 江汉 23 江汉 24 江汉 25 江汉 26 江汉 27 江汉 28 江汉 29 江汉 30 江汉 31 江汉 32 江汉 33 硚口 34 硚口 35 硚口 36 硚口 37 硚口 38 硚口 39 硚口 40 硚口 41

硚口

盛世东方邮政所 中环邮政所 竹叶山邮政所 江汉路邮政所 球场路邮政所 友益街邮政所 北湖邮政支局 营房村邮政所 学府北路邮政所 红旗渠路邮政所 二道棚邮政所 金家墩邮政支局 双洞门邮政支局 唐家墩邮政所 北湖西路邮政所 常青花园邮政所 杨汊湖邮政所 航空路邮政支局 六渡桥邮政所 江兴路邮政支局 将军路邮政所 万松园邮政所 仁寿路邮政所 古田三路邮政所 韩家墩邮政支局 顺道街邮政所 汉正街邮政所 汉水街邮政所 桥口路邮政支局 古田二路邮政所 长丰街邮政所

金桥大道18号 中环商贸城 发展大道3081号 中山大道1011号 球场路60号 友益街92号 北湖正街15号 硚口区建设大道409号 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四小区 红旗渠路166号

姑嫂树路特1号盛丰花园一楼 汉口火车站西侧 单洞三路15-20号 香港路324号 马场角横路9号

常青花园小区学府南路68号 常青二垸163号 航空路特1号 中山大道373号 江兴路10号

东西湖区将军路198号

雪松路25号千禧园1栋1层商铺解放大道海军工程大学对面 解放大道汉口春天

解放大道346号第四中学旁 民意四路48号凯瑞酒店旁 三曙街5号小商品市场对面

汉水街59号江山如画三期一楼

桥口路中山大道6号中山医院旁

桥口区古田二路68号广电江湾商长丰大道特99号城市花园旁

43 44 45 46 47 硚口 汉阳 汉阳 汉阳 汉阳 汉西三路邮政所 沌阳邮政支局 宁康路邮政所 五里邮政所 钟家村邮政支局 桥口区汉西三路81号香江家居对沌阳大道402

宁康路69号神龙商业街三期15

马鹦路江腾苑商业街汉阳法院斜汉阳大道195号钟家村车站旁 48 汉阳 49 汉阳 50 汉阳 51 汉阳 52 汉阳 53 武昌 54 武昌 55 武昌 56 武昌 57 武昌 58 武昌 59 武昌 60 武昌 61 武昌 62 武昌 63 武昌 64 武昌 65 武昌 66 武昌 67 武昌 68 武昌 69 青山 70 青山 71 青山 72 青山 73 青山 74 青山 75 青山 76

青山

建港邮政所 金桥港湾邮政所 十里铺邮政支局 二桥邮政所 三角湖邮政所 纺机路邮政所 佳馨花园邮政所 南湖花园邮政所 徐东路邮政支局 中山路邮政所 余家头邮政所 彭刘杨路邮政支局双柏庙邮政所 南湖新城邮政所 团结大道邮政所 杨园邮政所 水果湖邮政支局 珞珈山邮政所 东亭邮政支局 车辆厂邮政所 岳家嘴邮政所 钢花邮政支局 任家路邮政所 三十一街邮政所 钢花南苑邮政所 红钢城邮政支局 建设一路邮政所 钢都花园邮政所 罗家路邮政所

鹦鹉大道560号

鹦鹉大道265号芳卉园28栋1层汉阳大道647号十里铺车站旁 二桥路5号

三角湖路官湖景珠1楼商铺

武昌区友谊大道532附14号才茂

武昌区友谊大道团结村路佳馨花

南湖花园宁静苑商业街33-34号徐东四期公寓入口处 武昌中山路401号

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 武昌彭刘杨路215号

武昌区涵三宫武汉中学后(书香

武昌区南湖建安路水域天际小区武昌区团结大道丽华苑小区

武昌区和平大道729号(新一佳武昌水果湖北环路特1号

洪山区珞狮北路80号书香门第小武昌区黄鹂路37号 武昌和平大道776号附1号

欢乐大道铁机路(地铁A出口)青山区118街坊北门 青山区城建三路32号 青山区31街坊1号 青山区115街钢花南苑 青山区和平大道1540号 青山区红卫路50街坊 青山区123街坊南门

青山区125街119-123门一层8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洪山 东西湖 东西湖 蔡甸 江夏 黄陂 新洲 汉南

左岭邮政支局 保利花园邮政所 张家湾邮政支局 鲁巷邮政支局 花山邮政所 马房山邮政所 石牌岭邮政所 光谷软件园邮政所 城建邮政所 红霞村邮政所 武泰闸邮政所 珞狮南路邮政所 梅苑邮政所 卓刀泉邮政支局 文馨邮政所 吴家湾邮政所 吴家山邮政支局 额头湾邮政所 建新路邮政支局 北华街邮政支局 双凤邮政支局 龙腾大道邮政支局 纱帽邮政支局

左岭新城2社区商住楼C4

关山一路西侧保利花园3期C栋武昌区张家湾34号 珞喻路716号华乐山庄 花山小区桔园1号小区 珞狮南路162号 洪山区石牌岭15号 关山一路特1号光谷软件园

珞喻路森林花园小区门面14号

武汉科技大学黄家湖小区特1号武昌区涂家沟特1号

珞狮南路519号明泽丽湾商铺 丁字桥路37号附1号 卓刀泉南路20号

珞狮南路与文馨街交汇处大华公吴家湾38号

东西湖东吴大道841号

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特1号舵落蔡甸街汉阳大街133号 江夏区纸坊街北华街特1号 黄陂双凤大道794号

新洲区龙腾大道174号新洲区计汉南区汉南大道545

四、非免检车辆环保标志申领地址: 武汉市机动车检验机构

1、武汉竹叶山中环商贸城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特1号

2、武汉黄浦金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谌家矶平安铺黄浦汽车市场 3、武汉欣中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汽车6年环保篇七
《武汉今年新建环保基础设施项目不少于40个》

背景 工业是武汉经济总量“万亿倍增”新一轮跨越发展目标的主导力量,各工业园区也是承载工业增幅的“主战场”。企业向园区集中,既实现了土地集约,也实现了要素集约,因此,工业园区的健康发展既关乎工业增长的质量,也关乎城市的人居环境。 一位市人大代表满面愁容地指出:尽管江夏、洪山投入了大量资金在汤逊湖周边截污,但江夏红旗港一工业园区一条10多米宽的污水渠,直排汤逊湖,流出的泡沫水臭味扑鼻,内行人一看,浓度在200——400之间,虽然这只是局部问题,但历史欠账不解决好,后患无穷。这不是个别情况。 黄思等126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加快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工业园区健康发展案》指出,有的工业园区排水、工业污水、垃圾、废气处理尚未达标,要求进入园区的个别项目不符合环保准入条件,有的项目进入园区后配套环保设施建设滞后,有的环保基础设施建成后运行不规范。为此,建议市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工业园区配套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监管和服务职能,确保园区发展符合环保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我市各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提升到一个新水平,促进工业园区健康、绿色发展。

目标 市政府在办理方案中提出: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突出环境保护与项目建设协调并进,谋划推进“工业倍增升级版”,加强以国家级开发区和工业倍增发展区为主体的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整合、集并零散小工业园区,提升全市工业园区环境保护水平。 为完成上述任务,市政府提出2015年工作目标:完成全市工业园区控制性详规编制工作,优化给、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专项规划,保障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用地需求;掌握全市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现状,下达2015年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书,新建(含在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少于40个;市、区多渠道安排资金,支持环保基础设施项目建设,2015年投资额不少于15亿元,确保重点项目纳入城建计划书;严格把关,确保新建工业园区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新开工项目全部做到“环评先行”。 委员声音 谢世腰委员:要优化产业布局,以“产业集聚、用地集约、合理布局”为原则,各办理单位提出整合、集并零散小工业园区工作“时间表”,探索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现方式;以规划引领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依据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工业园区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各类专项规划,统筹建设时序,优化设施布局和规模;近期工作以盘活存量、取得实效为重点,完善现有环保基础设施配套,着力解决一批已建设施“吃不饱”、“超负荷”、“二次污染”等问题;要优化能源结构,科学统筹城市集中供热、供气管网布局,倡导和鼓励入园企业使用清洁能源和节能技术。办理此议案时,必须忠实原案,全面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管并重,强化环保基础设施监管;政策引导,着力推进机制体制创新。

武汉汽车6年环保篇八
《关于汽车安全与环保问题的调查报告》

2011级高一下学期《汽车安全与环保问题》研究报告 指导教师:

课题组成员:谭雨欣

研究报告:马 力车要达到大马力汽车或豪华车的性能,其代价将是极为巨大的。随着流动手段的增加,人们已不仅仅在近处活动,活动空间正在急剧增大。据调查,现代中国人的出行率在10年间增加了一倍。工作在城里、居住在郊区已经成为不少人的现实。

2005年,我国各大中城市50%的主要道路已处于超负荷运转。据预测,2005年和2010年,我国汽车社会保有量将分别达到2600万辆和4000万辆,加之每年1150万辆摩托车和300万辆农用车的产销规模,压力不仅仅是迷雾般的废气,还有浪费在道路上的燃料和宝贵的时间。其实,世界各地都有同样问题。美国交通工程师唐斯早在1962年就提出了“唐斯定律”,即无限扩张的道路虽然能够减少人们在出行的时耗,但并不能缓解交通堵塞,而是相反地诱发了人们交通的欲望。据统计2010年,每个城市有一半的地域用做停车场,但每年因交通堵塞造成的经济损失达1680亿美元,远超过自然灾害带来的灾难。由汽车带来的困惑和麻烦就像堵塞着的车辆的喘息,人类追求发展与维持自身生存的矛盾在汽车问题上浓缩成一个难以化解的墨点。建议应有更合理的城市规划和交通政策,使我们生活、上学、消费及工作地点更接近,依靠火车、电车、公共汽车、自行车和人行道共同编织一个环保的交通网,而不是无节制地通过汽车让人们越走越远。

汽车给我们生活带来的便利,为社会作出的贡献有目共睹,然而汽车给环境、给健康带来的危害却往往被忽略。在我国数以千万计的汽车,日复一日的污染着我们赖以生存的空气,越来越多的越市人充当丰“吸尘器”的角色。据研究,在我国1个最大城市,空气中的烟尘和细颗粒物每年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机动车废气排放主要有油箱泄漏燃料蒸发和排气管排放三种方式,其成分比较复杂,含有上千种化学物质。当我们提到汽车污染,首先是指汽车排气的污染人们常常可以看到小轿车后面排气管喷出的团团白烟,柴油汽车和三轮摩托车还冒着滚滚黑烟,而且夹带着难闻的气味,加上喇叭声和汽缸振动的噪声,更是令人厌恶。机动车剧增构成的能源消耗增加,同时它所排放出的废气,有害气雾加剧了温室效应。其中发达国家保有机动车数量最多。他们仅仅占全球人口的20%的发达国家却有全球70%以上的机动车,而他们的机动车耗能大过发展中国家车辆的水平,平均较之大约为

2.5倍。

从欧洲到美国到日本,有一股汽车的时尚潮流得到共同认可,那就是环保。中国也要加

入到这个环保汽车的时尚潮流中。节能环保汽车用品、汽车升级系统在全国市场陆续上市,汽车升级系统最大特点在于节油、环保提升动力,这标致着中国在汽车环保方面迈出了开拓的第一步。

所以,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智能化和信息化是未来汽车的发展趋势。为确保我国汽车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政府部门严格汽车排放及燃油经济性方面的标准。促使我国汽车市场准入门槛的不断提高,加速淘汰技术水平低的汽车产品,加快汽车环保技术的升级速度,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快速向节能环保的优势汽车企业集聚,推动我国汽车工业走科学发展之路。同时,政府加大环保宣传和监管力度,将进而引导汽车消费者更加注重环保型消费毕竟,汽车产品是耐用消费品,使用年限一般较长如果一款汽车环保技术含量比较低,几年后可能因尾气排放的原因受到一些限制,其市场竞争力无疑会大打折扣。市场需求决定市场供给。为了争取主动,中国汽车企业应持续关注重中国政府制订的有关标准及实施时间进程表,积极采取决策,加快汽车环保技术的提升速度。

有人预测,随着能源供应的减少,以及人们普遍对健康与生命的重视,以后每百公里的耗油量标准还要大大降低,绿色柴油、天然气以及氢燃料电池和太阳能将逐渐取代汽油成为汽车动力来源,现在看来,汽车要从节能、舒适安全、环保等方面为满足不同用户的要求而进行激烈的竞争。

汽车与环保将改变每个人的价值观,价值观的改变将产生新的产业革命。我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汽车做为人类的朋友将为人类做出更大的贡献。

武汉汽车6年环保篇九
《创新制度,做大湖北、武汉环保产业》

武汉汽车6年环保篇十
《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45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的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检验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格,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服务,向社会出具数据,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是指对机动车登记时和登记后定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排气污染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检验。

第三条本市检验机构的设置及开展检验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社会化运作、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财政、国土规划、物价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检验机构管理的相关问题。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检验机构及其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检验机构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财政、物价、工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检验机构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检验机构检验机动车过程进行网络实时同步监督,实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

第六条依法成立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行业协会,应当根据行业协会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和有关服务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部门应当支持行业协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并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设置检验机构,应当符合科学选址、分布合理、总量控制、方便车主的要求,每站间隔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公里,每2条检测线场所面积不少于15亩,且应当满足机动车检验、停车及办公需要。

第八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环保部门,根据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年度检测量,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有关要求,编制检验机构布点规划,并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申请设置检验机构应当符合布点规划,具体办理筹建事宜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

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设置检验机构,且符合布点规划的,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第十条申请人收到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文件后,应当按照有关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进行建设,并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建设期限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需继续建站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筹建完成后,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相关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四)具有申请检验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设备;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并在检定或者校准有效期内;

(六)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七)其检验场所具有合法的使用场所证明或者相应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八)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检验机构开展环保检验,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向省环保部门提出机动车环保检验资格委托审查: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三)具有经省环保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环保检验的工作人员;

(四)检测设备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具备与市环保部门电子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条件;

(五)机动车环保检验设备应当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六)检验场所具有合法的使用场所证明或者相应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七)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迁址、改建或者增加检测线,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出设置申请和取得相关检验资格。

第十四条检验机构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发放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省环保部门依法发放的机动车环保检验资格委托后,应当持下列资料分别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手续: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检验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机动车环保检验资格委托和计量认证证明文件;

(四)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检验机构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检验周期应当同步。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等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同时通过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将检验过程和结果数据上传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环保部门,经审核后出具书面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由检验机构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

单;对环保检验合格的机动车,由市环保部门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单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七条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检验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规章制度、服务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二)建立业务档案,保存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

(三)定期开展服务和技术人员培训;

(四)保证检验设备正常运行,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五)按照检验标准、检验规程和检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委托人出具检验报告;

(六)保持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转正常;

(七)按照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环保部门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八)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检验机构应当保持检验场所内秩序良好,不得参与非法中介活动;发现检验场所内有扰乱检验秩序、骗取钱财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明文件;

(二)少检、漏检或者不按照有效标准进行检验;

(三)未经检验、检验项目不全、伪造及篡改检验数据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

(四)随意修改检验结果的行为;

(五)使用未经检定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设备、仪器开展检验工作;

(六)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维修、保养,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七)使用未经省相关部门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检验服务;

(九)无正当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处理客户投诉;

(十)超出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一)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机动车检验机构不得擅自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确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正常进行检验的,应当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部门备案,并于停业前1个月向社会公告。

市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环保检验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二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对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检验或者环保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环保部门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仲裁检验申请起3日内,参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有关规定安排仲裁检验。

第二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部门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处理举报投诉。

相关管理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检验机构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设备或者接受指定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保部门为检验机构提供下列指导和服务:

(一)公布行政审批条件和程序,简化审批流程,及时公布和更新相关审批信息;

(二)建立检验机构电子信息查询系统,提供相应信息服务;

(三)定期进行检验机构行业调查和统计;

(四)组织检验机构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

(五)提供检验机构专业技术指导和服务;

(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委托书擅自开展环保检验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21号)的规定,责令停止检验,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机构参与非法中介活动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检验机构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21号)的规定,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机动车环保检验资格委托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

(三)未建立业务档案、保存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者增加检测线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环保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121号)的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未按照要求提交工作报告或者检验信息的;

(三)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检验服务的;

(五)要求机动车到指定场所维修保养、或者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的;

(六)推诿或者拒绝处理客户投诉的。

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不按照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关闭其与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络,并提请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其安全技术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验机构不按照标准进行环保检验,在检验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关闭其与电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络;情节严重的,提请省环保部门撤销其环保检验委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用及特殊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和环保检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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