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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2015-12-20 23:38:0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篇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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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篇一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抓小、抓早、抓苗头。  二、排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可能影响本村、组稳定的问题;  2、影响辖区铁路沿线治安的突出问题;  3、因厂(村)务公开、集资款、企业改制、职工最低生活保障、下岗职工安置、社保、征地、拆迁安置、房屋质量、工程配套、施工扰民、土地承包、拖欠工资及医药费、宗教民族等问题有引发集体上访、卧轨拦车、冲击铁路、堵路静坐或进省、进京上访的动态和苗头。  4、辖区内有必要排查的其他可能影响铁路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问题。  三、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落实责任人和调处(整改)工作措施,确保不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四、对跨地区的矛盾纠纷,及时提请上一级组织负责协调处置。  五、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一月一报,对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必须上报调处过程和落实情况。及时登记整理归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档案、资料。  铁路治安形势分析通报制度    一、由护路办牵头,地方、铁路公安机关以及有关单位每季要联合进行一次治安形势分析;  二、根据辖区路段的治安状况,分析治安问题发生特点和规律,查找产生的原因,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对重点区段或重点问题制定针对性措施;  三、对铁路沿线治安乱点和突出治安问题,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重点整治,限期改变面貌;  四、准确把握犯罪活动的特点,从而确定"严打"方向和整治重点,完善铁路治安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义务护路队信息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各种犯罪活动情况。  五、分析应形成书面报告向有关单位通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信息通报制度    一、交流原则  按"互通有无、信息共享"的原则,各级护路办与成员单位、铁路公安机关将掌握的涉及对方或需要双方和多方协调配合的各种治安信息及时通报对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利于共同科学决策,加强护路联防工作方面的衔接。  二、交流形式  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  三、交流内容  视治安信息的性质,可以分为及时通报和定期通报。  1、及时通报内容一般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隐患、苗头;  (2)、危害大、影响坏的治安、刑事案件;  (3)、群体性事件;  (4)、阶段性、专项性重要工作部署。  2、定期通报内容一般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年度治安状况分析。  

办公室学习制度  一、办公室每月必须组织学习不少于两次;  二、学习主要包括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两方面,可结合实际工作穿插进行;   三、学习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办公室全体人员必须参加,无故不得请假;  四、学习情况必须认真做好记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制度    一、各级护路组织必须经常性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注重实效;  二、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结合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做好重点人员的宣传工作;  三、宣传教育活动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注重寓教于乐;  四、积极利用新闻媒体报道辖区内的好做法、新经验及先进事迹,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五、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必须做好记录,重大宣传活动应有书面小结。  铁路护路联防队员职责    一、预防和制止拆卸铁路设施,盗窃铁路运输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预防和制止击打列车、放置障碍,闲杂人员在铁路线上行走、逗留,在铁路两侧放牧、掘沙取土、乱倒垃圾、乱搭乱建等危及列车行车安全的行为;  三、开展爱车护路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铁路沿线群众的爱车护路意识;  四、了解铁路沿线的社情、民情、敌情,收集并及时反映铁路沿线治安信息;  五、配合有关部门处置路外伤亡事故、行车事故和治安灾害事故;  六、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圆满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护路执勤的主要任务    一、在铁路公安部门指导下,防范和打击犯罪分子对铁路设施的破坏活动;  二、防止铁路设备和运输物资被哄抢、偷盗和丢失;  三、制止危及列车正常运行的各种行为;  四、协助铁路员工维护铁路防护栅栏和路基完整;  五、防范和排除危及桥涵、隧道、线路的灾害事故。  护路执勤制度    一、护路执勤队员要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按照要求认真履行护路勤务;  二、执勤中按规定着装和携带武器器械,列车通过时,应立正接送列车通行,做到着装整洁,姿态端正,思想集中,精神振作;  三、严格履行职责,做到"五个不准" ,即:①不准擅离岗位;②不准酒后上岗执勤;③不准武器器械离身;④不准坐卧、吸烟、谈笑执勤;⑤不准在执勤时读书看报;  四、上岗队员要熟悉勤务常识和守护区域的地形、地物、执勤设备、友邻位置,熟记列车通过守护区域的时间、车次和有关规定,牢记口令、信号和使用方法

;   五、严格交接班制度,建立执勤登记簿,交接班时要将武器器械、当班的情况及处理事宜在交接本上填写清楚、清点清楚、交接清楚后履行签字手续;桥梁隧道监护人员职责    一、铁路护路联防队员(监护人员)有履行该桥、隧监护的一切工作职权,是在市护路办的直接领导和所在铁路公安派出所的协管下开展日常铁路护路联防工作;  二、要熟悉该桥、隧、道口(区段)周边五华里内乡镇(村)的社情民情。能够熟悉国家有关治安防范的法律、法规;对有关铁路行车安全、劳动安全、人身安全、路外伤亡、耕牛挡道等事故处理规章与工作要求要有较好的了解;  三、具有较强的爱路护路事业心。坚持原则,敢于讲真话,敢于报实情。能够忠实履行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的职责;  四、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刻苦学习,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五、在工作中认真负责,积极宣传《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打击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义务护路队员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    一、工作目标。在巡守区域内,不发生或少发生涉路刑事案件;不发生或少发生治安案件,不发生或少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沿线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明显增强。  二、工作职责  1、对附近村民进行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每月至少1次;  2、利用家住铁路边的优势,经常瞭望铁路线和列车运行情况;  3、利用走亲访友、赶集、散步、晨练等机会巡查铁道线;  4、按照上级安排巡查线路。遇有恶劣天气、特别防护时期、重要节假日、转特运时要主动巡查;  5、带领群众爱路护路;  6、参与铁路抢险救灾;  7、协助铁路公安机关作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铁路治安信息员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    一、工作目标。本村组范围内所有涉路矛盾纠纷隐患能在第一时间上报,以便及时调处,避免引发不良后果。  二、工作职责  1、在生产、生活中时刻留心涉路矛盾纠纷隐患;  2、参加村委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积极向周围群众宣传铁路安全常识;  3、对已上报的矛盾纠纷隐患密切关注其动态,事态有发展要随时上报;  4、特殊情况下,按照上级安排参与线路巡查;  5、协助铁路公安机关作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护路工作组工作职责    一、协调组织辖区内铁路护路联

防工作,保证工作计划和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开展创建平安铁路示范线,随时掌握护路联防工作的进展情况,调查研究,协助乡护路办解决护路联防工作的具体问题;  三、加强对铁路义务护路队的协管关系,及时沟通情况,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  四、做好护路工作组会议的召开、会议记录等工作;  五、根据护路工作组人员情况,明确分工职责范围,并制定岗位工作责任制;  六、对属地铁路护路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分析评价,并写出书面报告上交乡护路办;  七、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篇二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机制,达到预测在先,防范在前,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维护项目稳定,为创建“平安工地”创造条件,特制订项目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分别排查调处上报制度;

二、 安排时间、定时接访

项目部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委员会应确定接访日,每月定时开展接访活动。群众来信来访的内容,接程序收集,能解决的及时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每月30日前上报局指维稳办。

三、登记造册、分流调处

项目部维稳办认真记录接访内容,做到一事一议,认真做好梳理、归类、定性分析工作,将排查出的群体性纠纷、重大疑难纠纷、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做好定性分析,根据不同情况,研究制定出有效对策和化解方案。

四、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要始终坚持依法化解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共同作战”的原则。边排查、边宣传、边化解。排查出的纠纷明确责任单位,确定调处责任人员,努力做到排查一件,及时调

处一件,短期内能解决的问题及时解决,一些难以化解的问题,向当事人解释清楚,不属于调处范围的纠纷及时移交有关管辖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时负责督促落实跟踪反馈,使排查出每一件纠纷都能及时落实,及时答复。

五、规范管理、协调解决

要实行矛盾纠纷首问责任制。值班人员不论管辖权限,要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然后事情况处理。不属于当班领导的应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找有关人员解决,绝不推辞。遇到紧急情况,在值班人员的统一协调下,召集有关职能部室,相互协作,联合调处。第二实行矛盾纠纷专题报告制。对重大疑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要及时向局指报告。对一般性纠纷每星期汇总后上报,重大隐患事故发生之时在24小时内上报有关领导。第三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项目部、各队的综治工作纳入项目部、队领导年终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接待矛盾纠纷的部门和责任人必须落实该矛盾的受理、登记、汇报工作。矛盾纠纷由队、项目部、局指三级调处。凡属队管辖的纠纷,队里必须进行调处。如果进行两次调处以上未能达成协议,可上交项目部调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由项目部会议研究,指定有关部门协助调处。

会议制度。由项目部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会同各

相关责任单位,研究重大矛盾纠纷和阶段工作意见。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议定的事项,有关单位和部门应认真贯彻,各部门、各队也应建立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本管段内的矛盾纠纷。

领导接访制度。领导接访原则上每月两次以上,由党政领导轮流接待。各队、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健全领导接访、下访制度,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及时化解容易引发矛盾的各种因素。

信息预警、预案和报送制度。广辟信息渠道,加强情况控制,及时了解掌握和发现本管段内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一旦发生突发性、群体性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所在队应当立即向项目部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各队维稳办每星期向项目部维稳办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经排查没有发现矛盾纠纷的,也记录在案。

重大矛盾纠纷领导包案和挂牌督案制度。对报送的矛盾纠纷建立专门档案,实行滚动管理,对容易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实行“五定”(定牵头督办领寻、定调处责任单位、定调处责任人、定调处期限、定反馈要求)。列入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责任单位、责任人按要求认真调处解决,即时反馈调处情况。

联调移送制度。需要两个以上主管部门联合调处的突发

性群体事件和一些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牵头单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手制定调处方案,果断处理。对本级难以调处的矛盾纠纷及时向上一级报送,发现超越自己职责范围难以调处的矛盾纠纷,应作好记录,移送主管部门。

检查考核制度。维稳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组织专门检查或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检查对各队、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为7项制度的实施确保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项目部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归口管理”的原则,对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实施严格的职责分工,并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对因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到位,导致因排查的矛盾纠纷未得到及时排查或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疏于调处,造成矛盾激化,以致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的,坚决实行责任倒查,给予“一票否决”。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篇三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十项制度》

山丹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十项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职能作用,扎实有效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进”平安山丹“建设,特制订以下十项工作制度。

一、 矛盾纠纷联动调处制度

(一)、县乡镇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负责,政法综治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参与联调联动,依托基层组织,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和运行机制,有效排查和调处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二)、乡镇“大调解“工作机构统一规范为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调解中心主任由乡镇长任主任,分管综治的副书记任副主任,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法庭、农经站、国土资源所、民政办、计生办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中心办公室设在司法所,负责处理日常事物。

(三)、乡镇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履行组织领导、受理分流、对调处情况进行督导和加强联合调处等职能。主要行使三项职权:1、矛盾纠纷案件分流指派调度权。调解中心将受理的矛盾纠纷案件指派给有关村(居)和站所,相关村(居)和站所不得推诿,对于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必须服从调解中

心的统筹调度,及时参加协调处理。2、矛盾纠纷调处督办权。3、对排查调处不力造成群体性上访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使“一票否决权”建议权。

(四)、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集中力量解决老问题,化解新矛盾,逐步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机制。

(五)、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小事不出社(组),大事不出村(居),重大矛盾纠纷不出乡镇。

(六)、按照“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的住、解决的好、群众满意”的要求,全面掌握社会稳定状况,有效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预防群体性事件和重点信访案件发生,最大限度减少不稳定苗头。

(七)、把预防矛盾纠纷发生与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结合起来,把全面于重点、集中调处与经常调处结合起来,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八)、县法院、公安、农业、林业、水务、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积极参与“大调解”格局构建工作,督促下属站所服从调解中心统一调度,权利调处矛盾纠纷。

二、矛盾纠纷预警制度

(一)、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管辖区内矛盾纠纷发生的苗头和倾向要及时向司法所反映报告,司法所应及时提出应对措施,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的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二)、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或敏感时期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司法所和基层调解组织应提前进行研究预测,及时组织进行摸底调查,掌握情况,事前防范,最大限度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各基层司法所、调委会应定期对本辖区内重大、疑难矛盾纠纷进行摸排,汇总分析,提出预防对策。主要预防方式有:

1、信息预防。充分发挥基层调委会和信息员的作用,在第一时间掌握基层动态,发现矛盾纠纷并力争化解在萌芽状态。

2、普及法律知识预防。采取“法制宣传入户、法律咨询上市、以案说法下村(居)”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各层面群众进行普法教育宣传,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

3、落实“三农”服务预防。充分发挥乡镇“三农”政务服务大厅快捷、便利的优势,解答法律咨询,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

4、回访预防。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实行专人包案定期回访,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巩固排查调处成果,督促履行协议,防止矛盾纠纷出现反复。

三、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一)、乡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或书面申请以及主动受理的纠纷详细登记,做到忠实于客观事实,记录当事人意愿。

(二)、纠纷登记设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事由、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电话号码等项目。

(三)、建立纠纷登记薄,确定专人进行登记。

(四)、对于频临激化的纠纷或应当立即调解的纠纷,在稳定事态发展的基础上应先行调节后,再补办登记手续。

(五)对不属于调委会受理范围的纠纷,登记后注明移交的机关或承办人。

(六)纠纷登记后分类建档。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篇四
《201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三项排查”工作制度

各社区、园区各局办:

开展“三项排查”工作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建立“三项排查”工作制度是落实责任的关键抓手,为切实把我区“三项排查”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各级各部门负责人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特制订“三项排查”工作制度如下:

一、开展“三项排查”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常规性工作,园区领导、部门负责人、包村督导领导、居委主要负责人是“三项排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三项排查”工作将在年终载入党政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评价表之中。

三、“三项排查”工作的牵头部门:

1、园区综治办牵头负责排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分类登记造册,按条线职能及时分流,及时化解。

2、园区信访办牵头负责排查管理控重点人头,做好台帐登记,制订应对措施,并落实相关包案领导和责任人。

3、梁集派出所牵头排查治安薄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

4、园区牵头部门每月召开一次“三项排查”工作会议,特殊时期半个月一次,认真分析“三项排查”形势,研究对策,制

定措施,对重大凝难问题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

5、社区综治办、维稳办、信访办将当月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在次月5日前报园区综治办,园区综治办再把“三项排查”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园区分管领导和县综治办。

6、各社区每半个月进行一次“三项排查”工作,定村领导要对所定村开展“三项排查”工作进行督查,并有相应的督查记录,村“三项排查”工作的情况在综治台帐中必须有记载,并将“三项排查”的情况及时汇报。

7、各社区要认真做好化解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定村领导、定村人员要积极协助配合所定村做好工作,切实做到一般矛盾纠纷不出组,重大凝难纠纷不出社区,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8、园区政法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定期与不定期对基层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社区,对发现问题的社区发整改通知书。

9、“三项排查”工作作为镇对基层平安建设考核的内容之一,列为年终评定“治安安全社区”评比的主要内容。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定期排查制度

⑴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在规定期限内,认真妥善地处置化解职责范围内的各种矛盾纠纷。

⑵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

⑶实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表制度,各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将本辖区排查处置情况写出工作报告,书面汇报一次,社区综治办每月2日前将本辖区上月的排查调处情况报园区排查调处办公室。

⑷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如因涉及社会治安引发的问题,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要求做到及时上报。

⑸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组每季度至少写两份信息及时落实排查情况。

⑹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对于排查出的主要问题要以督办卡的形式交有关部门办理。

二、台帐制度

(1)对排查出的影响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全部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2)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定处置措施,定处置期限。

(3)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及时销账,到期未能解决的要跟踪督办。

三、工作协调制度

(1)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收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认真分析,梳理归类。

(2)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置"的原则,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处置期限。每次协调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

(3)对群众反映强烈、处置难度大、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提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组研究,提出具体的处置意见,并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及时调查处理。

四、定期报告制度

各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将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情况定期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按照协调会议议定的要求由有关部门、单位限期处置,本级解决不了的,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报告上级综治委,由上级党委、综治委协调有关部门限期解决。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经排查没有发现问题,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

制度。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要将本单位部门矛盾纠纷排查处置情况每月总结一次,形成专门报告,上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综治委。做到一月一总结,一月一分析,一月一上报。对在本单位造成一定影响或发生越级赴地市以上群体上访事件,要写出专门报告,同时要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表。

五、情况通报制度

(1)每月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2)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分类指导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3)对领导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处置及时,社会稳定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领导不重视,推诿扯皮,把本部门、本单位的矛盾推向社会,把应该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造成不良影响的通报批评,直到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领导包案、挂牌督办制度

(1)对可能造成影响的和上级领导批办、通报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2)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听取责任部门、责任人关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督促指导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帮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各种矛盾纠纷。

(3)对因排查处置不力、发生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的单位,以督办卡的形式,督促该部门限期解决。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篇五
《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嘉树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嘉树乡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建立会议制度,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

坚持执行村、单位每月排查、嘉树乡每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要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综治办公室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权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村。对综治办公室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

综治办公室对所有接访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婚姻登记、婚姻中介、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劳动保障所会同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办会同土地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土地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乡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综治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消费者协会分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相关村负责调处。

8、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安监站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查。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9、涉及到其他有关部门的矛盾纠纷,由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10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派出所会同司法所、综治办与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11、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五、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综治办公室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综治办公室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要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综治办公室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综治办公室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参与。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

止矛盾纠纷激化。

6、综治办公室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嘉树乡综治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

六、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综治办公室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七、档案管理制度

1、工作档案包括:(1)调处网络组成人员名册;(2)会议记录、培训记录、业务学习记录;(3)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情况登记薄;(4)矛盾纠纷调解卷宗;(5)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两次以上矛盾形势分析报告;(6)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相关材料;

(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2、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内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调解申请书;(4)调 3、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

4、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

八、培训制度

综治办公室负责对本村调解人员进行培训。使广大的调解人员明确职责,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调解的方法与技巧。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群众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选配好调解人员。综治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实行公开上岗制度。

九、考核制度

综治办公室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根据实际际制定对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考核办法,对调处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因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上交或激化的单位严格按照综治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进行处理。

十、责任制度

以严格的责任制来确保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责任制和分级责任制,实行领导定期接待、包案负责制、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执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凡事大疑难矛盾纠纷,应及时向嘉树乡综治办公室报告示。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因矛盾纠纷调解和排查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篇六
《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岗位职责

一、加强对本乡镇成员单位的检查、督促和指导。

二、研究制定本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工作制度和考评管理办法,定期通报成员单位工作情况;定期开展社会矛盾形势分析,向党委、政府提供决策资料。

三、负责督促指导成员单位矛盾纠纷的排查、上报,并分类分析、调处汇总、上报工作。

四、接待办理群众来信来访,协调处理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政策咨询。

五、做好矛盾纠纷的告知、回访工作。

六、及时向乡镇矛盾调处领导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社会稳定信息。

七、加强检查督促和具体指导,严格控制越级上访。

八、负责组织调解人员的学习、培训、指导工作。

九、建立健全各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委员会。

十、做好有关资料的管理、上报、归档等工作。 十一、完成好乡镇党委、政府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工作制度

一、定期排查制度

(一)中心负责对本乡镇行政区域划片分区,明确具体的矛盾纠纷排查责任人,形成责任分工一览表,保证做到不留任何空白点。

(二)排查的主要内容:(1)可能引发上访的苗头性、倾向性的矛盾纠纷;(2)影响本区域和谐的矛盾纠纷,包括民事矛盾纠纷,群众与集体之间的矛盾纠纷等;(3)影响本区域稳定的矛盾纠纷,如村矿村企矛盾等;(4)各种安全隐患;(5)其他。

(三)各责任人员要按照中心的安排和要求,每月至少对责任区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

(四)责任人员要深入到责任区域,深入到群众中间,广泛接触群众,多方位了解掌握情况,做到排查认真细致,情况底清数明,纪录详细具体。

(五)每次排查结束以后,责任人员要及时按要求如实填写《矛盾纠纷排查摸底表》并报矛盾纠纷排查中心。

二、领导接待制度

(一)、严格执行乡镇领导接待日制度,班子成员要定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现场办公,及时解决群众所反映问题;

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说明原因,明确解决措施和解决时限,并告知当事人。

(二)、对当事人提出的矛盾纠纷,能够现场解决的,班子成员必须作出调处意见,并进行调处。暂不能解决的要责承专人负责解决,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解决时限和措施。

(三)、对于信访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复杂问题,或经多次调处仍未妥善解决的纠纷问题,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接待、亲自调处。

(四)、要制定领导干部接待时间表,轮流接待,对接待群众和所需处理事项要做到事前有准备、事中有措施、事后有回音。

三、调处制度

(一)、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及时调处,限期解决。

(二)、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按所涉及的分管责任人及包片包点责任人会同各村负责人限期进行调处,并上报调处结果。

(三)、分管责任人及包片包点责任人规定时限内调处不了的上报乡镇矛排中心调处,矛排中心调解不了的上报乡镇党委、政府进行调处。

(四)、需要县职能部门配合解决的,要向相关单位及时移送处理建议书,协同调解。

四、请示汇报制度

(一)、中心对情况较为复杂、了解不全面的矛盾纠纷必须向分管、包片领导及时请示汇报。

(二)、中心对情况复杂、难于处理的重大矛盾纠纷以及信访案件必须向乡镇主要负责人及时请示汇报。

(三)、中心每月必须对本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向乡镇党委、政府全面汇报一次本月工作。

(四)、中心必须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汇报督办的矛盾纠纷调处进度及调处情况。

五、告知制度

(一)、中心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矛盾纠纷的调处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当事人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必须要在告知通知书上进行签字。

(三)、当事人如果对所反映事项的调处结果有异议或意见,当事人必须在接到告知通知书后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心提出或反映。

六、回访制度

(一)、中心对所调处的矛盾纠纷应在一个月组织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

(二)、对一般性的矛盾纠纷调处后回访一次,对情况复杂易造成新的纠纷的至少回访二次。

(三)、中心对需要回访的事项,必须逐一明确回访责任人,回访对象及具体事项,并明确回访的时限要求。

(四)回访责任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回访工作,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必须向中心负责人诉清情况,对无故不按时完成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五)回访主要了解当事人对调处结果的满意程度,个人对调处的意见和看法以及对调处中心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回访责任人必须如实地全面地反映回访了解的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七)回访结束后,回访责任人必须及时持回访卡填报中心。

七、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不按时排查或隐瞒不报的矛盾纠纷的单位、企业、支部、村委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二)、对已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责任人推诿扯皮未及时处理的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三)、对重特大矛盾纠纷不请示汇报,擅自处理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督办的重大矛盾纠纷不按期解决或工作不到位、解决不得力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篇七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速推进“平安城市”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 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

1、定期会议。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年初或年终须召开中心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调整和充实排调队伍,制定继续排查调处工作年度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掌握本街道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发生情况以及各级排查组织排查矛盾纠纷的情况,查找原因,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

2、不定期会议。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协调分析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会议由街道调解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3、定期会议由街道调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不定期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也可由其成员建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二、矛盾纠纷受理排查登记制度

1、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受理由村调委会、社区调委会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2、中心工作人员、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接待笔录要严肃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添加任何水分。笔录原则上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确认。

3、受理排查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纠纷登记簿》和《排查纠纷登记簿》,受理纠纷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或电话、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简单过程等。排查登记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并注意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4、受理纠纷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5、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矛盾纠纷的要求及时向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汇报,由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事件进行调处,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

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2、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四、矛盾纠纷预警制度

1、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治安中心户长、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2、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3、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街道主管领导,并及时上报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4、各社区、村调委会应于每月底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上

五、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1、在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时,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协调指挥中心。 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

2、涉及两个或多个村(社区)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中心负责组织涉及到的村(社区)调委会成员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调处措施并组织实施。

3、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确实无法解决的,及时上报市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由矛盾纠纷调处中心组织力量进行调处。

六、矛盾纠纷交办、督办制度

1、各村、社区调委会对中心交办的有关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任务要高度重视,按时进行排查调处,对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可提交中心进行调处。

2、进一步明确督察督办职责,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协调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要认真进行检查,逐一落实。

3、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于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当,调处不到位,造成越级上访的,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下发督办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处,并向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写出专门报告

七、矛盾纠纷报告制度

1、要建立健全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确定信息联络员,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上下畅通。

2、各村、社区调委会每月对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按要求如实填写《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统计表》、《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统计表》等于每月28日前上报街道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无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虚报、错报。

3、健全和逐步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时预防、因事预防的报告机制。

八、矛盾纠纷档案管理制度

1、实行档案专管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调处中心的调解文书案卷实行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

2、实行一事一卷制度。调解文书包括原始记录、调解申请书、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以及调解中心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处理意见及各种材料等。归档时,做好调解文书的审查,调处文书、资料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并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3、规范封面管理制度。归档后的调解文书要使用统一的卷宗封面,注明立卷时间、立卷人姓名,并根据纠纷具体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4、注重随时归档制度。对简易、随调随结的矛盾纠纷,应在来访的矛盾纠纷登记簿内,注明矛盾纠纷基本情况、请求事项、调解结果等,并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予以存档。

5、分类管理制度。各类档案要放置有序,对于民事、行政等纠纷调解应分别入档。对重要案卷和一般案卷应实行分别管理。

6、确保及时调阅制度。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所存档的资料要做到心中有数,调阅档案时能及时、准确。

7、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鼠咬,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九、矛盾纠纷责任查究制度

1、把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与责任人的政绩、晋职晋级、奖惩 紧密挂钩,实行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查究制。

2、调处中心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矛盾久拖不决、导致矛盾激化或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实行政治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篇八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1、单位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首要任务,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归口负责,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

2、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坚持依法调处、依法办事的原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紧紧抓住重点,解决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最大限度地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社会隐患排查出来,努力加以解决。

3、各单位要采取日常排查与定期集中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与普遍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事关交通运输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努力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4、实行零报告制度。不管单位有无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情况,各单位必须每月汇总一次,向局维稳办报告,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

5、实行要情报告制度。凡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苗头或重大事件,责任单位必须向局维稳领导小组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理,讲处理动态情况及时上报,直到矛盾纠纷全部化解。

6、建立健全重大稳定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排查出的尚未化解的不稳定因素进行梳理,并按轻重缓急排序,明确化解具体责任人,对重大不稳定因素进行挂牌督办。

7、各单位要及时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不得把本单位应该解决、处理的矛盾和问题推向社会,推给上级。各单位要

坚持限期办理制,不得推诿拖延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局维稳办报告处理结果。

8、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落实、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工作失职、措施不力等影响矛盾纠纷化解的,特别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铁炉乡中心小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篇九
《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委领导、齐抓共管的原则。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综治委牵头,建立起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的原则。把工作重心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调处上来,努力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

(四)坚持依法、及时、就地处理的原则。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过程中,要依照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妥善处理,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小矛盾不出村(社区)、单位,一般矛盾不出乡镇(街道)、系统,重大矛盾不出县的要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及群体性事件,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快速反应,依法果断处置。

(五)坚持教育疏导、防止激化的原则。要注意工作方法和策略,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手段,加强对群众的说服教育,解决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二、领导职责

(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确保政策措施切合实际,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避免因决策不当或失误而侵害群众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导致矛盾和纠纷发生。

(二)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有关部门正确有效地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避免因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不落实或执行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而侵害群众利益,引发矛盾。

(三)对矛盾较大的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人群,指定责任部门预先落实有关措施,提前化解矛盾。

(四)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统一组织领导现场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处置措施。

(五)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重要工作,当作份内一项重要职责,实行“一岗双责”,分级负责,切实抓好。加强对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情况分析研究及其规律的探讨,健全机制,落实责任,拟定预案,依法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六)县、乡(镇)和单位,要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

小组,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协调处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定期排查矛盾和纠纷,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掌握各种矛盾纠纷情况。对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构成威胁的、影响改革发展大局的突出问题,要集中排查,快速反馈,及时采取措施。

(二)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责任制,将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责任落实到有关单位、领导干部和责任人。

四、机制建设

(一)建立信息网络机制。县、乡镇、村(居)委和单位要进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发挥信息联络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准确把握动向。

(二)建立维稳预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完善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急防控处置预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有关部门,对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化解。对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发现、积极预防、妥善处置。

(三)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认真执行村(社区)、乡(镇)、县每月至少排查一次的制度,把矛盾纠纷排查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

(四)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对矛盾调处要按责任分工逐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办结时限,将矛盾化解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要实行领导动手、落实责任、力求实效,做到“五个一”,即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要区别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听证、调解、复议、仲裁等方法,既解决实际问题,又解决思想问题,努力化解各种社会矛盾。普遍建立党政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及审判机关和行政复议、仲裁机构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多元调处机制。

(五)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预案,落实责任。对大规模集体上访,党委、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亲自出面,依法果断妥善地处置,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坚决防止由集体上访演变为群体性事件。

五、工作程序

(一)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报送制度。村(社区)、乡镇每月以文字和报表形式,将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要实行2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对重大、复杂和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要形成专题报告。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随时发现、随时报告,及时续报处置情况:

1、各村(居)、各部门对辖区或系统内正在酝酿中的30人以上大规模越级集体访的动态;

2、涉及30人以上的各类群体性矛盾纠纷;

3、可能发生封堵道路、拦截国道、省道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性事件的;

4、可能发生群体性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触犯法律等突发事件的;

5、酝酿组织邪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6、其它重大矛盾纠纷。

(三)对本级排查出的或下级报送的重大矛盾纠纷,必须认真分析梳理,提出办理建议,明确责任部门(单位)、责任人、调处时限和调处要求。

(四)需要向上级提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要将情况调查清楚,形成书面材料,由综治办负责及时上报。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严格执行领导责任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作为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和专项检查,开展工作的实际效果与责任人政绩挂钩。

(二)对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超前化解不稳定因素,避免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三)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

作走过场,未认真进行排查调处以及因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事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县综治委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

(四)对因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篇十
《公司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公司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原则:

属地管理、归口管理、预防为主、依法调处、综合治理。

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总体目标: 尽最大努力预防、减少矛盾纠纷; 尽最大努力化解、缓解矛盾纠纷; 尽最大努力防止激化矛盾纠纷。 ㈢排查方式:

⑴日常排查。结合日常工作,随时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

⑵定期排查。按照规定每半月开展一次排查。

⑶专项排查。针对本公司带倾向性的矛盾纠纷开展排查。

⑷重点排查。在临近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日、社会敏感期,集中力量组织开展重点排查。 ㈣矛盾纠纷调处:

⑴实行部门责任制和经理包干负责制;

⑵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方案的要求限期调处;

⑶落实防范矛盾纠纷激化的工作措施,协调有关单位依法妥善解决问题,消除隐患; ㈤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受理、交办、承办、督办、销帐制度:

⑴受理。公司有关科室负责对矛盾纠纷进行受理。

⑵交办。公司除直接进行调处工作外,可向公司有关科室下发交办通知书,将矛盾纠纷交公司有关科室调处。

⑶承办、督办。各责任主体对公司交办调处的矛盾纠纷要认真调处、合法、合理解决,并向公司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结果,公司根据掌握的情况,对突出的矛盾纠纷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

⑷销帐。矛盾纠纷解决后,受理科室应及时销帐并向公司书面报告情况。

㈥责任主体:

⑴各科室负责人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首要负责人,分管综治工作的的公司经理为具体负责人。

⑵公司综治办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按照驻地综治委的要求,具体组织、指导、督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并实施检查考核。 ⑶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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