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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16年物业招投标

2016-11-15 12:38:42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重庆2016年物业招投标(共9篇)2016年重庆市新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重庆市新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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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庆市新物业管理条例
重庆2016年物业招投标 第一篇

2016年重庆市新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交流物业管理经验。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行为规范,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有或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有、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新建物业在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重新划定。

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经备案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

第九条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但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需要实施物业管理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在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划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定有异议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业主、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补选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必要经费及来源以及经费管理办法;

(四)撤销或者变更业主委员会超越权限的决定;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六)决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申请;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未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该住宅区业主意见并取得过半数业主书面同意后,指定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行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告知或者申请后三十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报送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并负责核实材料和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后十日内报送材料,并协助成立筹备组。

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派员共同组成。

第十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人数和业主所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四)拟订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三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对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或者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提出异议的,筹备组应当予以复核并告知提出异议者复核结果。

第十七条 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业主人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一个权证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人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一个合同计为一个业主人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一个业主人数。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幢以上房屋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提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赞同、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应当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会议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2016年物业招投标 第二篇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渝国土房管发〔2004〕294号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附 则

附件一:重庆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程序

附件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书(示范文本)

附件三:项目标书及答辩要求

物业管理投标书应具备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住宅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单栋建筑(纯商业物业除外)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十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九条 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的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 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未按照规定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的,不得开展房屋销(预)售活动。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三) 招标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投标。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它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投标。招标人采取邀请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也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招标活动方案、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和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预审申请书、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物业现场,并提供隐蔽工

程等详细的图纸资料。

投标人自勘察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投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应当保密,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加物业管理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一级物业管理企业可参加全国范围内物业项目的投标、议标;二级物业管理企业可参加全国范围内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投标、议标;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可参加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投标、议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及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符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主要包括投标函、投标报价、物业管理方案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物业项目实际,拟在中标后聘请专业公司承担专业服务项目或聘请物业管理顾问协助管理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招标人指定的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逾期提交的,应视为无效标书,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评委会的监督下,公开拆封,将有效标书编号后送交评委进行评审。

开标过程应当进行文字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覆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保密;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三)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独立完成标书的审查、评阅和评分工作,并将评审结果密封后交招标人;

(六)在招标人组织安排下,采取随机调查取样的方式,对投标人的工作业绩、管理水平、信誉进行现场调查取样。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现场答辩进行综合评标。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业绩、投标文件和公开答辩的结果进行综合评标以后,应当将评定结论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自中标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招标投标资料到物业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国家招标投标法和物业管理法规的招标投标行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

一、重庆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程序

二、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书(示范文本)

三、项目标书及答辩要求

附件一:重庆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程序

一、准备阶段

1、成立招标组织(招标人)

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

3、招标材料向物业项目所在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

二、招标阶段

1、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招标人)

2、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

3、发售招标文件(招标人)

4、召开投标人会议(招标人)

5、组织投标人踏勘物业现场(招标人)

三、投标阶段

1、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

2、送达投标书(投标人)

3、接管标书(招标人)

四、开标、评标阶段

1、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人)

2、开标、评审标书(评委会)

3、业绩调查、现场采样(评委会)

4、公开答辩(投标人)

5、综合评分、定标(评委会)

6、推荐合格的中标人(评委会)

五、中标阶段

1、选定中标人(招标人)

2、发出中标通知(招标人)

六、签订合同阶段

1、招投标活动备案

2、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

3、持合同到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重庆两江新区和美家园建筑装修垃圾清运服务外包招标文件
重庆2016年物业招投标 第三篇

重庆两江新区和美家园建筑装修垃圾清运服务外包招标文件

一、前 言

我司现有重庆两江新区和美家园建筑装修垃圾清运服务工程,现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欢迎符合招标条件的单位积极参与投标。

二、招标项目介绍

和美家园位于鱼复片区双溪,预计于2016年5月下旬接房,总建筑面积17.4万M²,包括8栋高层住宅及两栋商业用房,居住人数达6千余人。

三、招标服务内容

(一)清运地点:重庆两江新区鱼复片区双溪;

(二)服务内容:

1.临时建渣池的修建及场地恢复:

(1)建渣池砖墙高度不低于 1.2 M,墙体厚度不低于 36 CM,墙面需抹灰刷漆处理;

(2)建渣池数量 4 个,具体位置由和美管理处指定;

(3)合同解除后承包方需对建渣点场地做恢复原状处理;

2. 招标方指定地点堆放的建筑装修垃圾的清运;

3. 中标单位对小区建渣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需派驻管理人员对现场进行监管,针对小区内出现的违规倾倒建渣的现象需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三)清运方式:清运方式以二次清运为主,清运单位

须负责将项目临时建渣点的建筑装修垃圾清运至垃圾倾倒点,同时须符合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与招标单位无关,清运单位自行负责。另外,清运单位需自行提供相关清运人员、设备、运输工具等;

(四)清运频次:日产日清或以项目管理处通知为准。

四、投标方条件要求

(一)资质条件:投标人经营范围应包含垃圾清运,持有合法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或以上;

(二)能提供2012年以后签订的15万方或以上小区装修建渣清运的合同壹份或以上;

(三)能提供自有机械设备(货车、铲车等,需提供车辆权属的发票或行驶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装入投标文件,发票或行驶证上“所有人”必须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参加本次征集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五、服务期限、限价、费用结算方式

(一)本次招标项目服务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户装修完成户数占比达 90 %为止。 (二)本次建渣二次转运服务费用(即投标限价)最高限定为含税价¥ 3.5 元/平米,此费用为包干价(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建渣点修建、拆除、垃圾装卸、垃圾运输、垃圾处置、税金及公区建渣清理费用)。

(三)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采取次月结算方式,即第二月结算第一月费用(以户为单位,业主办理完装修手续,

甲方支付乙方 40 %除渣费;装修完毕经管理处确认合格,甲方支付剩余 60 %除渣费。结算金额以管理处主任在《建筑装修垃圾二次转运费用结算表》上签字确认的金额为准,结合《建渣清运月度考核表》,并出具招标方认可的有效发票(2016年5月1日后需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后由财务部统一支付。

(四)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20000元(贰万元整),原始汇款凭证原件需带至开标现场,以备查验。

2.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投标单位应于开标前缴纳投标保证金至招标方指定账户,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将于此次投标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时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3.投标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4)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5)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6)中标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7)其他严重扰乱招投标程序的。

4.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交至招标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若逾期未转入则取消中标资格,招标人将依序重新确定中标单位。履约保证金

在签订合同时自动转为合同保证金,如未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给中标人。

招标人开户行: 中信银行重庆两江支行

开户行账号:7422610182600009906

开户名称: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六、投标说明

(一)投标方为投标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投标方自行承 担;

(二)参与投标的公司少于两家时,需重新招标;

(三)出现影响公平公正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需重新招标;

(四)招标方定于2016年 5 月 13 日下午14:30在水土云计算中心物业公司会议室召开技术交底会,无论投标方是否到场均视为已知悉状况;

(五)本次招标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投标人应保证提交的投标资料真实有效,保证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文件的复印件真实有效,并携带上述资料文件原件至开标现场以备查验。

七、投标文件的组成

(二)投标书中应包含贵公司的合法

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投标方法人或代表人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至开标现场备查;

(三)报价单须按照我司统一格式进行填写,并加盖公章(附件一);

(四)投标单位须做出诚信自律承诺,并签署投标承诺书(附件二),投标承诺书须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承诺;

(五)投标人不是投标单位法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须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承诺(附件三、附件四);

(六)装修建渣清运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八、招标文件装袋要求 投标书与招标文件需合装成册,密封在一个不透明文件袋中,投标书每页及封面加盖公章,在文件袋封口处用10-30厘米宽的白纸条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文件一律不退,请贵单位自留底稿。

九、开标、定标及评标办法

(一)评标小组由招标人自行组建,5人及以上单数。

(二)采取综合评分法评标,按照经济标(65%)+商务标(35%)的形式,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分因素进行综合打分(详见标书附件四),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名,排名第一的单位为中标单位,排名二、三位的分别为第二和第三中标候选单位;

(三)总得分相同的两家或以上单位现场提供的单个小区建渣清运合同方量最大者排名靠前。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年)
重庆2016年物业招投标 第四篇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重庆2016年物业招投标】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和服务的等级标准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按照《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以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之外以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按收费等级标准收费。主城区范围内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主城区以外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九条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通过论证会、座谈会、

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重庆2016年物业招投标】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销售前,建设单位应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在主城区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后,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项目在主城区以外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会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后,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安全措施、维护公共秩序,协助安全防范;

(三)共有绿地、花木和景观的养护与管理;

(四)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收取。经与业主合同约定预收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交付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清偿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装修保证金作为装修管理措施,收取金额、使用事项、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由双方约定。

物业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约定。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物业,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业主缴纳水、电、气费。总分表之间的差额据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缴费区域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物价局和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5日起执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印发的《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重庆市物价局印发的《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
重庆2016年物业招投标 第五篇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和服务的等级标准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按照《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以及配套停车场的前

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之外以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按收费等级标准收费。主城区范围内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主城区以外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九条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销售前,建设单位应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在主城区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 核实后,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项目在主城区以外的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方案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会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实后,以招投标

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报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和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予以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安全措施、维护公共秩序,协助安全防范;

(三)共有绿地、花木和景观的养护与管理;

(四)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

(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重庆2016年物业招投标】

(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六)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收取。经与业主合同约定预收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

单位承担。

物业交付以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条 业主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清偿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装修保证金作为装修管理措施,收取金额、使用事项、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由双方约定。

物业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弃土应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负责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用由双方约定。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单位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可根据双方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代收手续费。

2016物业项目招标邀请函
重庆2016年物业招投标 第六篇

物业项目招标邀请函

(被邀请单位名称):

1,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招标申请已得到招标管理机构批准,现通过邀请招标选定中标人。

2、工程质量达到《洛阳市普通住宅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指导标准》。

3、该工程的承包方式为中标合同价。

4

5、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必须是参加投标应复函,并到招标单位领取《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

6、资格审查通过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招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

招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地 址:

邮政 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年 月 日

物业项目招标邀请函 [篇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秦皇岛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决定对盛景金领域工程前期物业服务项目进行邀请招标,兹邀请合格投标人以密封标书的方式前来投标。

一、招标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盛景金领域工程前期物业服务项目

2.项目规模:工程总建筑面积65684﹐,物业服务面积49768﹐

3.项目地址:珠江道以东、天台山路以北、娄山路以南

4.招标内容:前期物业服务项目

5.项目开工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本项目于2016年8月5日开工建设,整个建设项目(计划)于2016年12月20日全部建成竣工交付使用。

二、投标单位须是与本项目相适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贵单位若接受邀请,须携带: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2、企业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组织代码证原件;3、本项目《项目经理岗位证书》原件、项目经理身份证原件;4、以上所提供资料原件均须另附复印件二套并加盖法人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于2016年11月7日17:30时前到秦皇岛正源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部)进行资格审查。

三、秦皇岛正源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部)将对所邀请的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者在2016年11月8-12日17:30时前到秦皇岛正源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部(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138号秦新自由港a座1406室)恰购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不退。

四、请资格审查合格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投标。

招标代理机构:秦皇岛正源工程建设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部) 地 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138号秦新自由港a座1406室 联 系 人: 杨响春

电 话: 0335-8835951,13933510988

传 真: 0335-3025951

邮 政 编 码: 066000

物业项目招标邀请函 [篇3]

项目物业交接验收邀请函 no. 物业公司(项目分公司):

我公司位于 市 区 路项目物业工程业已竣工,并经过了 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现已验收合格,各项技术资料齐全。根据与你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特提请你公司于 年 月 日前来接洽有关交接验收事宜。 此致

置业公司

年 月 日

签收人:

年 月 日

物业项目招标邀请函 [篇4] 重庆工商大学国际商学院物业项目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与要求,重庆工商大学国际商学院决定近期对国际商学院综合楼物业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招聘物业管理企业,现邀请合格竞标单位参加竞标,有关要求如下:(详细内容请参阅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

一、招标项目简况:

名称:国际商学院综合楼及周边环境物业管理

服务期限:2016年7月中旬-2016年7月中旬(签两年期合同)

项目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19号(重庆工商大学南岸主校区内)

物业情况:综合楼内物业面积约:4800﹐,环境面积约:3000﹐,其中绿化面积约:1200﹐。

二、招投标时间:

1、本次招标报名时间:2016年6月2日起

2、购买招标文件时间:2016年6月6日-16日09:00时-16:00时

三、投标单位必须具有:

1、独立法人资格、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等资质材料;2、物业管理运作经验丰富,以人为本,诚信服务,具有良好的信誉;3、具有稳定和较高素质的员工队伍,技术力量强,管理规范,能确保服务质量承诺圆满兑现;4、对高校物业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应有一定认识,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四、招标方邀请合格物业单位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标书及评标费用:600元

五、招标人不负责投标人实地查勘物业和递交投标文件所发生的任何费用。

六、有关此次招标事宜及实地查勘物业,可按下列人员、电话、地址联系查询。

联 系 人:张洲、张建芳

联系电话:62769256、60776233、62769254

地址:重庆工商大学国际商学院办公室(综合楼内60516室)

重庆工商大学国际商学院 二00八年六月二日 物业项目招标邀请函 [篇5]

尊敬的物业公司领导/人事/经理:

您好!

据不完全统计,上海市约有居民小区6000个,写字楼超过3000幢,而上海有一定规模的物业公司则约为2000家。市场就摆在你面前,就看物业公司如何占有。靠什么占有?——服务。万科物业凭什么脍炙人口?——服务。万科集团在酝酿组建万科物业管理专业团队的初期,就将打造精品式高端物业服务视为房地产开发重要的环节。龙湖的物业到底好在哪儿?——服务。龙湖地产物业的业主满意率为95.7%,上海的物业公司平均能达到多少?仅有约50%。服务效能的低下是导致物业公司收益上不去的主要原因。因此我们坚信,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物业服务企业既要“打江山”,更要“守江山”。物业服务企业靠什么打江山、守江山?靠业主的满意与支持,而业主凭什么满意?

毋庸置疑,“高品质的服务“是业主满意的根本所在。所以如何提升物业服务效能,打造服务特色,最终得到更多市场份额,是每家物业公司都亟待解决的问题,也是每一名物业公司员工追求的目标。中心邀请服务效能提升行业内知名专家,针对如何提升物业服务效能,如何做好高端物业服务,特别主办本次主题论坛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论坛议题/收益:

物业同行交流学习,拓展人脉

如何在控制成本的同时提升服务效能

用服务创造企业利益最大化的窍门

物业hr需要在工作中给予的支持与配合

物业增值服务体系构建

标杆企业经验学习交流

邀请对象:物业公司hr、项目经理、高管

论坛时间/地点:10月31日14:00-16:30上海

注:报名参会或了解更多请联系顾问qq3077926249或关注微信

2016物业公司调研报告
重庆2016年物业招投标 第七篇

物业公司调研报告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2篇物业公司调研报告。感兴趣的朋友一起来看看这篇由资料站为您提供的文章。

物业公司调研报告1——

一、xx城区物业管理的基本情况

总体看,我区物业管理工作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物业管理市场处于发育初步阶段。二是物业管理总体水平较低。三是业主委员会作用发挥不好。四是物业管理行业监管体制不完善。

(一)xx城区物业企业现状

我区物业管理从90年代初期开始起步,至今已有近10年的发展。据调查,截至2016年底,在我区注册的物业企业共有197家,其中一级资质企业3家,二级资质企业15家,三级资质企业179家,从业人员12000余人,管理人员1897人。外区物业企业在本区开展服务的约50家,从业人员约2850人。

(二)xx城区物业发展现状

目前,全区共有物业管理小区389个,管理房屋3575万平方米。城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90%,新建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

1、新建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发展现状。我区新建住宅小区共有389个,房屋建筑面积为3075万平方米,住宅套数有34万余套,住宅成套率为100%,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其中有龙湖花园等6家单位6个住宅小区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称号;天骄俊园等11个住宅小区获得市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称号;富悦新城等32个小区获得区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小区称号。

2、老小区的物业发展现状。老小区主要有单位自管房、社会集资房、直管公房及“农转非”安置房四类。

(1)单位自管房:包括机关自管房、群团自管房、事业单位自管房以及企业单位自管房,房屋物业管理面积共计324万平方米,住宅套数有30871余套,住宅成套率为97%。这类房屋的物业管理除了少数的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外,其绝大部分仍由单位自行管理。由单位聘请人员进行小区的简单的物业管理。产权属职工私有的房屋,其住房及室内水、电、气的维修均由职工自己负责;产权仍属单位的房屋维护则仍由单位负责,整幢房屋较大设备、安全、水电方面的维修或公用部位的维修一般由单位负责。

(2)社会集资房:从1992年开始,我区开始推行社会集资合作建房,建筑档次低,单体楼占了绝大多数比例。据统计,现在全区社会集资建房共894万平方米,住宅套数有74550余套,住宅成套率为99%。这部分集资房的物业管理覆盖率目前达到了90%。

(3)直管公房及“农转非”安置房:直管公房,就是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政府和社会公共团体所有的房屋。这类房屋在我区共有约14万平方米。“农转非”安置房是政府对征用土地的“农转非”拆迁户进行安置的房屋,其中又包括两类:一是政府将征地费按政策规定付给拆迁户自建,产权属自有;二是由政府统一建房安置拆迁户租住,住户按规定缴纳租金,产权属国家所有。从1987年开始,根据原江北县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凡以征地经费修建的拆迁户住房,系国家投资修建的公房,属公产性质,全部移交给房管局,纳入国家公房管理。”因此,区房管局对全区的“农转非”安置统建房进行全面接管。截至2016年底,区房管局共管理全区“农转非”安置房共计77幢,7.55万平方米。这部分房屋几乎都没有专业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日常的清洁卫生及水、电、气费的收取都由业主自行负责,室内的维修由业主负责,公用部位的维修则由区房管局负责。

3、房屋公共维修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从1999年开始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来,累计归集专项资金8.23亿元,使用300余万元。

(三)xx城区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现状

截止2016年底,全区共成立有小区业主委员会181个。在调研中发现,

90.5%的小区业主对物业状况漠不关心,造成业主大会召开困难。23.7%的小区在全部入住几年后仍没有召开过业主大会,没有组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处于前期物业管理状态。个别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矛盾因缺乏沟通渠道而无法解决。65.4%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不规范,未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58.3%的小区即使按规定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也未能起到应有作用。

(四)xx城区物业管理行政体制机制现状

在《物业管理条例》及《xx市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2)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社区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对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但在实际的工作中,区房管局人手不足,对物业管理中的问题疲于应付;街(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很难插手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对物业公司无法制约,物业公司通常对其不理不睬,对工作不配合甚至是阻扰街(镇)、居委会的正常工作。

按照《xx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6]280号)和《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6]548号)文件中有关职能的划分,城区物业管理涉及到经委、建委、市政、环保、安监、物价、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工商、规划等相关部门的配合,但区内各相关部门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没有形成工作合力,对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缺乏相关的应急机制和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物业管理问题突出。

1999年以来,我区针对物业管理工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xx府发[1999]129号)等5个文件,为理顺城区物业管理体制、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老住宅小区物管水平、发挥业主自治机构作用、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二、xx城区物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xx城区物业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物业服务公司小、弱、散突出。我区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近几年来物业公司数量急剧增加。但从总体看,发展参差不齐。现平均每个物业公司管理面积仅20万平方米,由于企业管理规模过小,综合实力差,专业化水平低,造成物业服务社会资源浪费,效率低、效益差,也难以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从事物业服务行业。

2、物业企业服务意识不强。从调查的结果来看,物业企业主动上门服务率为32%,小区业主对物业服务人员的综合满意度为61%,这表明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不是很强。

3、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规范。一是少数企业以牺牲业主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小区环境为代价,产生的各种污染等负面影响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如:金港国际小区业主投诉门市油烟污染过重,物业公司缺少环保措施。二是少数物业企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擅自在小区公共部位开展经营,全部收入归企业方所有。如:乡间城小区收取业主停车费引发纠纷。三是少数物业企业存在恶性竞争,低价倾销,压低服务标准。

4、物业管理企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一是某些物业管理企业员工缺乏客户意识,服务态度不端正,服务用语不文明,对业主的正当要求不能及时满足。二是某些物业管理企业缺乏专业人员。例如日常维修是物业管理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维修不及时、不到位,使业主对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产生怀疑,甚至出现矛盾。

5、物业服务企业生存环境存在缺陷,经营困难。一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据调查我区247家物业企业、1625个项目的结果表明:有213家企业亏损。很多企业硬撑不下去了,只有被迫撤离所服务的楼盘。二是政府没有建立物业服务调节机制和平衡机制。例如:同一职能机构管理着水电气的价格与物业服务价格,却没有建立相应的平衡机制。当水电气的价格不断上升时,物业服务成本随之增加却没有“消化”来源。同样,其它成本费用价格上涨时,物业服务成本仍然没有“消化”来源,导致了收入支出的“剪刀叉”现象,物业服务企业生存危机日益突出。三是物业服务从业人员报酬低。调查表明,我区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平均报酬低于社会平均工资24%,平均福利水平不足国家规定的26%,劳资双方潜在矛盾十分突出。

(二)xx城区物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物业服务费收取难。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服务人员责任心不强,服务质量差,服务不到位,导致住户有意见而拒绝缴费。二是物业收费规定不合理。不同价格的物业费具体的服务项目不明确,存在同质不同价或者同价不同质的现象。三是农转非人员增多,住户无力缴费。如空港园区农转非安置房,业主很多是低保户,以生活水平低为由拒交物管费。四是工程遗留问题随着物业交接,将问题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成为住户不缴费的借口。五是由于业主自身的原因,如业主内部纠纷、业主出租房屋等原因致使缴费不及时等。

2、建设遗留问题引发物业纠纷。有以下三种情况:

(1)工程质量遗留问题。主要表现有:①尽管通过了竣工验收或综合验收,但向业主交房时仍存在一些并不完备的情况,如管理区域内的环境、道路、景点等设施未完工,影响业主居住,房屋本体外墙渗漏等等。②由于前期物业服务现在大多仍为开发商属下的物业公司承担,因此,多数业主认为开发商对建设质量的完善与有关承诺的兑现责任自然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并往往以此作为衡量物业公司服务效果的重要指标。③开发中的工程质量遗留问题很难及时得到根本解决。这些问题遗留到物业使用阶段,业主接房后往往很难与开发商打交道,从而很容易转嫁给物业公司,引发矛盾。

(2)开发商物业销售中遗留下来的问题。主要有:①未安装一户一表(前期的老小区及集资房);②销售广告内容与实际交房时不一致;③擅自将小区公用部分(如屋顶、公共绿化地等)承诺给少数业主使用;④擅自改变公共设施用途、物管房用途、会所及车库用途等。

(3)建管不分带来的问题。我区房屋开发商属下的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往往被定位为促销或售后服务,仅作为开发的附属产品,这样,一些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一锅吃饭,导致了部分物业公司失去了独立生存的能力。

3、老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差,缺乏专项维修基金。xx区的大多数居民住宅是九十年代初建成的,当时配套建设水平低,基础设施差,娱乐休闲设施很少。目前许多住宅小区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急需维修养护和改造;娱乐休闲设施也急需改善,而这些小区没有专项维修基金,根本无力进行旧小区改造。此外,老住宅小区都是实行开放式物业管理,小区内道路四通八达,人员来往较复杂,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比较严重,导致保安、卫生工作的难度加大。

4、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归集和使用存在的问题。

(1)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收缴困难。主要集中在以前已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业主,根本没有办法让其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这就造成了一幢房屋或一个小区只有部分业主归集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

(2)开发企业挪用已归集的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开发企业统一收取,再交到区房管局的专用帐户上。开发企业不及时缴交给区房管局,造成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拖欠,很容易激发与业主间的矛盾,给后期物业管理带来困难。

(3)使用上缺乏健全的机制和有效的监督,大修基金保值、增值难。按条例规定:当确需使用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时候,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经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申请使用。但实际上,如果修缮部位只涉及到少数业主的利益,那么就很难获得小区2/3的业主通过,给实际使用造成了困难。另外物业公司预算的维修费用没有专业机构对其作鉴定和监督其使用,容易让房屋公共维修基金造成不法利用。随着大量房屋开始进入维修期,当年收取的微薄的大修基金将入不敷出,如何在物价水平上涨的情况下,将有限的大修基金保值、增值,缺乏有效的手段。

5、水、电、气收费难。一是水、电、气费代收代缴矛盾大。水、电、气部门只针对注册的表(包括总表)服务,按总表的度量计费。物业公司被迫另派专人查抄分表,收取各业主水、电、气费用后派人交给供水、供电、供气的部门。由于水、电、气的损耗,必然出现差额部分的分摊,有些物业公司就自行提高水、电、气的价格,容易引起与业主的纠纷和矛盾。由于各种因素带来的总表与分表的数量差额,所以有些业主觉得分摊不合理而拒缴水、电、气费。二是物业公司代收的水、电、气费存在着欠费现象。水、电、气部门只是针对终端客户服务,并没有和物业公司签协议委托代收,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物业公司在收取了业主的费用后,并不及时缴交给水、电、气部门,而是占用了这笔资金,而水、电、气部门又无权向物业公司催收,最后导致对住户停止供应水、电、气,从而引发矛盾升级。三是水、电、气管线和设备出现老化,需要维护、更换时费用不好解决。水、电、气部门和物业公司互相推诿,责权不明。向业主收费既不合理也缺乏相应的依据。

(三)xx城区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过程中存在着瑕疵。业主委员会的候选人提名缺少科学的依据,在实际操作中有盲目现象,形成业委会成员良莠不齐的情况出现,甚至有些业主通过一些不恰当的手段操控业主委员会,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作用发挥也普遍不理想。在实践中,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缺乏有效的手段,使业主难以有组织地参加管理和表达对物业管理的看法。

2、组成业主委员会的人员结构不够理想。委员们多是由退休的老年人组成,年龄结构老化,知识水平及专业素质普遍不是很高,法律意识相对淡薄。

3、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无法自行解决。业主委员会的资金来源可通过三种方法筹集:一是由小区全体业主分摊;二是通过经营小区公用部位的收益来获取费用;三是通过赞助取得。但在实际的操作中,这三种资金来源渠道均有很大难度,几乎就无法实行。由于没有经费来源,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都很难开展。

4、业主委员会没有自己的办公用房或办公场所。据调查,我区80%的小区没有业委会用房。如果租房作为办公用房,不仅费用高,而且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也不方便。

5、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召开的困难大。时间、地点均不好确定,与会业主很难达到2/3以上,业主参与意识不强,就连书面征求意见也有难度,导致很多重大事项无法决定。

(四)xx城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物业管理立法滞后。除了2016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有关章节规定和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地方性相关配套法规外,一直没有国家级行业法规可以遵循。其次,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各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具体表现在:产权关系不明;法律责任不清楚;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经济关系不明确;作为经济合同一方主体的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资格;等等。

2、物业管理体制不完善。物业管理涉及到规划、建筑等多个部门,有时各种矛盾会交织在一起。从全区看,缺乏一个强力部门有效的协调各方,造成行政管理和物业管理关系难以理顺,多头管理问题久拖不绝;开发商、物业企业、业主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清;街道、社区的综合协调作用尚未充分发挥;房屋管理由房产部门负责,但房屋性质改变却由建管办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行政监管力度不大。如:锦湖花园出租门面房给人居住,租户接水、气,存在安全隐患,居民反映强烈。而xx燃气公司和中法水务公司认为只要用户申请,符合安装条件,就可以办理使用手续。而作为主管部门的房管局却无法干预。

3、物业服务缺乏市场竞争机制。xx区的物业市场还没有真正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多数物业企业并不是通过招投标进入物业市场的,造成了许多物业企业缺乏竞争意识和责任意识。据调查,xx区专业物业公司只占17%,开发商下属企业占45%,单位自己管理的企业占16%,外聘服务企业占22%。多数物业企业与开发商是相互依赖的关系。

三、完善物业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一)加强xx城区物业企业服务的建议和措施

1、创造条件,积极鼓励物业公司兼并、合并,走强强联合之路,做大做强物业公司,做响物业公司品牌;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实体兴办物业公司,对从事老小区物业服务的企业,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和优惠。

2、鼓励物业企业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服务水平。区房管局通过全区物业信息管理系统,运用现代化手段实施监督管理。

3、提高物业企业管理水平。一是物业企业应当在严格执行《物权法》,争取政府的支持的同时,提高经营能力,加强与业主、业委会的沟通交流,达成共识。二是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创新服务项目。将每一项服务工作的程序都规范化,编制成具体的《操作手册》,成为员工的行动指南。三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服务团队。物业服务企业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个人素质方面的培训。四是物业服务公司实行收费考核,建立内部激励机制。

(二)加快xx城区物业发展的建议和措施

1、加大政府政策扶持力度。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税免收,所得税减半征收;完善物业服务酬金制度,推进业主自治进程;完善业主自管项目税收工商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农转非40、50人员参照国有企业下岗40、50人员政策执行,鼓励企业扩大农民工使用,增加就业岗位。

2、实施“分类管理”。督促水电气供应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向最终水电气使用人收取费用,并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气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建议区政府组织水电气供应部门和物业协会进一步沟通协商,研究水电气供应管理,水电气价格及代收费问题。使老问题有解决推进计划,同时又杜绝新问题产生。

3、完善收费标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建议区政府尽快研究制定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费指导价格体系。物业服务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以醒目方式予以公布。对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有权向收费主管部门投诉,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者,由政府物价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4、确保房屋大修基金的安全使用,实现大修基金保值增值。建议对业主交纳的房屋大修基金委托银行理财,按每个小区(大厦)开一个总帐户,按每户业主缴纳的房屋大修基金为每户单独开户,每年的利息自动转存到业主的户头上。凡需动用大修基金时,必须由大修房屋牵涉到的业主们投票表决,委托专业机构对物业公司预算的维修费用进行评估后方可动用维修款项,同时对大修基金的使用过程进行监督,对维修质量进行鉴定。

5、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人们正确的物业消费观念。深入宣传《物业管理条例》和《xx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让广大业主了解物业管理对小区环境的重要性,使物业企业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工作性质,更好地在法律和合同范围内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推动整个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xx城区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1、逐步推行业主诚信档案的建立。对小区业主在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的交纳、参加业主大会和业主代表大会等会议的出席率、自觉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等相关行为逐步建立电子信用档案。

2、首届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应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在区房管、公安、物价、市政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程序进行,并将有关材料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房管局备案登记,公安机关根据备案登记表刻发印章。

3、将业主自治机构的管理纳入社区管理范围。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社区居委会领导,参加社区居委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同时,邀请社区居委会参加业委会的活动,对业主与业主之间,业委会与业主之间,业主、业委会与物业公司之间出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社区居委会应当主动出面协调处理,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4、加强组织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业委会成员的总体素质。

(四)建立健全xx城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的建议和措施

1、完善物业管理的建章立制。区政府应及时制定物业管理的中长期规划,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xx市物业管理条例》,出台相关政策,如:《维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物业使用管理办法》、《承接验收管理办法》、《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等。同时,建立健全我区的物业公众责任保险制度。

2、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行政新机制。尽快成立由区委、区政府领导挂帅的xx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明确房管局牵头抓总的职能,并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按照“费随事转、权随事走”的原则,进一步将物业管理监督权限下沉街道和社区,在区房管局的指导下,在街道、社区居委会设立物业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的物管员,并解决落实好相关的经费。

3、建立期物业管理监管机制。建立物业管理提前介入机制。从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开始,物业管理应同步介入对房屋的功能、布局、管网建设等提出专业的合理性建议供开发建设企业采纳,为后期物业打下坚实的基础。物业企业前期介入所产生的费用可由物业企业与开发建设企业协商解决。建立公共维修基金归集机制,建议将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的归集时间前置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阶段,将缴交公共维修基金纳入合同登记中的一个工作程序,直接在交易登记大厅内设专门窗口收取,切实杜绝无法及时缴交入库的现象。建立物业招投标竞争机制。根据我区物业管理发展的需要建立物业管理招投标市场。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报审机制。前期物业收费价格应报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初审,由区物价部门核定。物业收费按协商价执行,但不得高于或低于物价部门最终核定价的20-30%,并应按上述程序报物价部门备案。实行佣金制的物业公司每半年应公布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4、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建立全区物业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从业人员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方面的管理,实现物业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

5、建立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新机制。探索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新机制。建议将物业矛盾纠纷纳入司法调解,逐步建立和完善司法调解制度,化解居民纠纷和及时处理侵害居民合法权益的事件。

6、建立物业管理用房长效机制。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渝府发[2016]86号和渝国土房管发[2016]548号文件的规定,规划和核定社区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其中:开发建设单位对社区用房的提供应按每100户15平方米无偿提供,建议由民政部门进行核定;物业管理用房按建筑规模的0.3%-0.5%提供,由房管部门进行核定。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社区用房的建设成本价款交区人民政府,由政府在规划范围内统一购买。

7、建立和推行补助金制度。建议对还建房、廉租房、城市低保群体实行物业服务补助金制度,杜绝城市中新贫民区的产生。

物业公司调研报告2——

居住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公共设施。物业管理,作为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个新兴名词,在时间的流逝中,悄然进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并逐渐成为了一个家喻户晓的行业。物业管理不仅关系着居民的正常生活,更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壮大。因此,国家自九十年代以来,不断加强相关方面的立法和完善工作。

一、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现状

八十年代以来,特别是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颁布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我国的物业管理现状随物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而呈现欣欣向荣之势。

我国《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小区管理(以下简称小区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与整治。”国家通过行政法规和条例等方式,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居民住宅小区管理物业专业化。

在国家的推动和市场化的加深,我国物业管理企业自1981年在深圳诞生以来,至今已走过25年不平凡的发展历程,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物业管理企业总数逾3万家,从业人员突破300万人,城镇物业覆盖率接近50%。从1981年到现在,在这近25年的发展历史中,我国物业管理行业通过企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赢得了社会的认可,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二、XX市是本次调查的必然选择

XX地处中国西南,长江与嘉陵江交汇于此,距离长江东海入海口约2400公里。作为中国西部唯一的中央直辖市,全市辖40个区县,幅员面积8万多平方公里,人口3159万。各个区县经济发展速度各不相同。

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作为一个新兴的直辖市,重庆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经济实力位居西部各省市之首。作为西部最开放和较发达地区,重庆的社会发展现状在一定程度上,能较准确地反映出西部地区物业管理的发展状况。因此,在决定拟制此次社会调查活动并制作了调查所需相关资料后,我选择了重庆市作为了本次暑期社会调查报告的实践基地。本次社会调查活动问卷调查范围主要以重庆市几大主城区为主,涉及綦江县、北碚区、巫溪县、万州区等几大区县,以重庆市物业管理现状为题,采用抽样调查方式进行上门问卷填写。

在各位同学与广大市民的帮助和配合下,经过近两个月的努力,我终于完成了本次实践调查任务的主要工作(问卷填写)。在完成问卷工作后,我现对问卷进行总结和归纳,终于得出了重庆市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现状的一些简单的信息。

三、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物业管理自80年代初在我国深圳、广州初起步,至90年代,特别是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在房地产建设热潮的推动下,迅猛发展。全国1.2万多家专业管理公司的出现改变了香港管理公司曾经在大陆扮演重要角色的格局。初期在住宅小区小心翼翼尝试的专业管理很快推及到商业大厦、大型购物中心、公寓别墅,且正在向福利房、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等领域全面渗透。各类物业管理书籍的出版、物业管理进入高等教育系统,标志着物业管理已由感性认识世界进入到理性认识世界,已进入竞争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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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建筑工程投标承诺书
重庆2016年物业招投标 第八篇

建筑工程投标承诺书

我公司已详细阅读了 工程招标公告,现参加该工程投标,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公司在该工程招投标及合同履约过程中,不会出现以下行为,否则我公司愿意接受该行为被记录为不良行为,并在不良行为记录时限内放弃在诸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的资格。

(1)拟派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拒不递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4)签订合同时提出更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附加条件的;

(5)在市公管办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种检查、考核中被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及其以上处罚的;

(6)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排挤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竞争的;

(7)恶意投诉、虚假投诉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8)在投标中互相串通,恶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的;

(9)不遵守投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严重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10)事先有承诺,而事后违反承诺内容的;

(11)向有关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12)项目经理不到位,或擅自变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的;

(1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不如实填报企业基本情况,或伪造业绩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5)在从事招投标活动时,对管理机构、招标人、其他投标人、评标专家、中介机构等招投标相关机构和人员,采取诋毁、诽谤、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的;

(16)无故拖延工期的。

出现(1)~(5)行为之一,记录时限为6个月;出现(6)~(12)行为之一,记录时限为1年;出现(13)~(14)行为之一,记录时限为3年;出现(15)~(16)行为之一,记录时限为5年。时限以被记录为不良行为之日起算,在记录时限内再次被计为不良行为的,记录时限应从上次记录时限截止日起算。

二、我公司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该工程的中标结果有异议,将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期限内提出符合以下条件的有效投诉,否则我公司愿意接受监管部门不予受理的决定。

1、投诉人须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递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 标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工程投标承诺书

致:

(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

工程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派出

(项目经理姓名)作为本次招标工程的项目经理。

3.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答疑(如有时)及有关附件,我方完全响应并认可上述文件的所有条款。

4.我方承认投标函附件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5.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工程质量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工程保修条款。

6.中标后10天内,自愿将不低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或不低于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押存在区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7.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35天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8.除非另外达成协议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9.我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表(附后),如我方提供的业绩资料不真实,我方将放弃中标的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投标人:

(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

1、根据你方拟建工程 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踏勘现场和研究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图纸说明及有关文件后,我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暂定价) 元)投标报价并按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图纸说明等要求施工。

2、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日内完成招标文件约定的施工内容。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约定提交保函□、履约担保书□)作为履约担保。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若我方中标,我方派驻本项目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 汪勇 ,若项目经理不到位或擅自更换,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7、除非达成另外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年 月 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监制 2016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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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承诺书

为营造江阴市建设工程诚实守信的招投标交易环境,切实维护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我单位自愿郑重承诺如下:

一、我单位企业资质、人员资质等均真实有效,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交的材料均无任何伪造、虚假成份。

二、我单位保证资质不外借、不挂靠,不与其它投标人串标围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

三、我单位保证不越级承接业务。

四、我单位在参加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违反本承诺一经查实,本单位愿意接受公开通报,自愿退出所有在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正在进行的投标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三个月~三年内不进入江阴市招投标市场。并自愿按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集中采购办公室

1、根据你方拟建工程 的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踏勘现

场和研究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图纸说明及有

关文件后,我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肆千壹百五拾玖元壹角壹分 元(小写) 454159.11 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暂定价)1571.46 元)投标报价并按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图纸说明等要求施工。

2、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投标文件约定提交保证金(现金□、

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作为履约担保。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若我方中标,我方派驻本项目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为 蔡世云 ,若项目经理不

到位或擅自更换,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7、除非达成另外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

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投 标 人: 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叶大岳 (签字或盖章)

单位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工贸园204栋3楼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 期: 年 月 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监制 2016版(市)

建设单位招投标承诺书

我单位已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工程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公示、告知,并对施工现场情况进行了踏勘、核验,认为工程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本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时所做的工作、反映的情况及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详尽、有效的。如因虚假、隐瞒或漏报,我单位愿意为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相应处理。

如该工程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消防设计事后抽查工程,我单位承诺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将该工程消防设计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投标承诺书

本企业郑重承诺: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马鞍山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维护招投标市场正常秩序。若有违反,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2、遵守马鞍山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各项管理制度,服从招投标有关活动程序安排,遵守开标现场纪律。若有违反,同意被废除投标资格并接受处罚。

3、保证投标文件内容无任何虚假。若评标过程中查有虚假,同意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并同意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若中标之后查有虚假,同意被取消中标资格并同意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4、保证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为本单位人员编制。

5、保证投标报价不存在低于成本的恶意报价行为。

6、保证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规定签订施工合同、廉政协议及提交履约保证、廉政保证金。如有违反,同意接受招标人及相关部门处罚并同意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7、保证中标之后不转包、不违法分包,若有分包将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8、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违反,同意接受监督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9、保证中标之后密切配合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开展工作。

10、保证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廉政协议,否则,同意放弃廉政保证金。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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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物业稽查执法工作总结
重庆2016年物业招投标 第九篇

房地产市场物业稽查执法工作总结

一、房地产市场方面

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场所信息公示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6]514号)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县发改委联合开展了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行动,对全县正在进行销售的荣新领秀边城、廊桥水岸、**龙阳光大院、**财富中心、时代帝都、汇豪世纪等七个商品房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发现除廊桥水岸和**财富中心两个项目对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执行不到位,时代帝都项目对预售有关规定、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及一价清制度执行不到位外,其他项目对预售有关规定、商品房明码标价制度及一价清制度的执行情况均较好。通过该专项行动,有力地规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为,房产管理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

二、物业管理方面

根据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发《关于将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纳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内容的通知》(渝公发〔2016〕112号)、《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大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办发〔2016〕39号)及秀山县发《关于印发全县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大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6〕66号)等文件的部署,我局于8月上旬对辖区内7家物业企业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我们把是否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制定灭火疏散预案、是否组织内部员工培训、是否开展防火巡查、是否占用消防通道、是否有灭火器及消火栓箱等作为检查的重点。经检查发现:重庆辉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消防设施缺乏保养、安全应急预案不完善、楼道口未设置应急照明灯等问题。廊桥水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消防巡查不到位、消防器材配备不齐等问题。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安全应急预案不完善,小区消防通道堵塞等问题。(

三、受理信访案件及处理情况

今年我局共接到房地产市场方面信访案件11起,物业服务方面的信访案件8起,皆处理完毕。(具体情况见附表)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和计划

(一)房地产市场方面。

一是加强执法力度,坚决查处无质资开发或未经预售许可卖房等违法违规现象;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未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现场不达标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开盘销售;三是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未经工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律不予备案;四是加强开发商的资金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购买放心房。

(二)物业企业方面

一是要求各物业企业要健全完善各项安防巡查制度,充实小区安防力量。小区门岗实行24小时专人值勤,强化对外来人员进出的盘查和登记。对重点区域、部位要加大安防巡查次数,并有巡查记录存档。对安全监控设施实施24小时监控并做好记录。发生业主报警、求助电话等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处置,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二是要把物业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纳入物业企业资质的定级、升级及检查的考核内容。物业企业对安全隐患问题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防范不到位,导致小区安全事故高发,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将对该物业企业处以限制参加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暂停办理企业资质升级、取消优秀示范项目参评资格或取消优秀示范项目称号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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