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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7正在准备发货

2016-11-21 09:35:52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苹果7正在准备发货(共5篇)iPhone6s订单状态升级 正在准备发货iPhone6s订单状态升级 正在准备发货前方小伙伴传来好消息,他的iPhone6s订单状态改变为“正在准备发货”!等待新iPhone发布、等待预购、等待订单状态变更,这似乎成为了果粉们每年这个时候的必备“招牌菜”,也许下单了新 iPhone 的朋友每天都会...

iPhone6s订单状态升级 正在准备发货
苹果7正在准备发货 第一篇

iPhone6s订单状态升级 正在准备发货

前方小伙伴传来好消息,他的iPhone6s订单状态改变为“正在准备发货”!

等待新iPhone发布、等待预购、等待订单状态变更,这似乎成为了果粉们每年这个时候的必备“招牌菜”,也许下单了新 iPhone 的朋友每天都会重复这样一个动作,那就是不停地到苹果官网查询自己的订单状态。

不少网友爆料,他们指出自己订购的 iPhone 订单已经升级,目前最新的订单状态为“正在准备发货”。一般来说,订单会有 4 个状态,分别是“我们已经收到您的订单”、“正在处理产品”、“正在准备发货”和“已发货”。

订单状态变为“正在准备发货”意味着苹果正在准备运送您的商品,订购的商品离开苹果的仓库后,苹果会通过电子邮件给您发送发货通知,邮件中会提供完整的订单详细信息。

之前已经预购了iPhone6s的朋友最快可以在9月25日iPhone上市当天收到自己的商品,订单状态的变更意味着iPhone6s即将来到你的手中。

各位朋友快去查看一下自己的订单,今天你的iPhone“正在准备发货”了没?

快去看看订单 iPhone6s部分订单已准备发货
苹果7正在准备发货 第二篇

快去看看订单 iPhone6s部分订单已准备发货

距离iPhone 6s正式预售已经过去了一周时间,按照苹果的计划,首批iPhone 6s以及iPhone 6s Plus要等到25日才会发售。

不过大家万万没想到,业界一直唱衰的iPhone 6s依然需求强劲,普遍不到一天就销售一空。这也导致了不少地区的订单发货日期被推迟2-3周。当然,还有少部分用户的手机会准时到达。

好消息是,有不少第一批下单的用户发现其订单状态已经从正在处理变成了准备出货,这就意味着首批货会准时送到这部分用户手中(已经订购的用户赶紧查看下订单状况啦),还有消息显示,这批用户主要集中在美国地区之外,包括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等地。

预计,近期苹果会陆续处理已经下好的订单,大家只要安心的等待,随时关注自己订单的状态变化就可以了。据了解,所有首批下单的用户基本都会在10月2日之前拿到货,不过iPhone 6S Plus 128GB玫瑰金版本比较悲剧,由于缺货严重要多等一段时间,发货时间基本都延迟了3-4周以上。

已经抢先购入iPhone6s的用户,赶紧去关注下自己的订单吧,瞅瞅自己是不是那个第一批发货的幸运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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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iPhone6s订单已提前发货 预计25号到货
苹果7正在准备发货 第三篇

部分iPhone6s订单已提前发货 预计25号到货

在官网成功预订iPhone 6s的用户目前最关心的恐怕就是订单状态,看它是否已经从“正在准备发货”变更为“已发货”。【苹果7正在准备发货】

美国不少iPhone 6S和iPhone 6S Plus预订客户,已经发现自己的订单状态在仅仅几天之后已经变成“准备发货”,美国部分客户已经接到通知,iPhone 6S和iPhone 6S Plus正在从中国发货,预计送货日期是9月25日。iPhone 6S和iPhone 6S前期订单由苹果和Verizon、T-Mobile等运营商发货。

【苹果7正在准备发货】

大多数订单定于下周四晚使用当晚快速发货,这意味着美国大部分预订客户应该会在下周五上午,拿到iPhone 6S和iPhone 6S Plus。下周五也是苹果在12个国家和地区推出Phone 6S和iPhone 6S Plus的日子。

苹果要求UPS和联邦快递等快递公司在9月25日之前不能将iPhone 6S和iPhone 6S Plus交付给客户,但在过去几年里,一些幸运的客户已经提早收到了他们的设备。与此同时,纽约市和费城居民由于教皇来访,交货可能面临延误。

iPhone 6S和iPhone 6S Plus于9月12日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中国,法国,德国,香港,日本,新西兰,波多黎各,新加坡和英国展开预购。目前,大多数iPhone 6S Plus和玫瑰金款现在显示将在3-4周之后出货,包括国内用户。

想要第一时间入手的消费者仍可以在9月25日在上午8:00当地时间去当地苹果商店购买iPhone 6S和iPhone 6S Plus,但是必须有忍耐排长队的毅力。

国贸案例分析
苹果7正在准备发货 第四篇

案例分析1

1.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到达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明书证明货物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睬?

答:不可以,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凡是凭样品成交,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所提供的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就本案例而言,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样品,由此可知,我方不能以该笔交易并非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

2.某公司出口一批东北大豆,质量条款规定“含油量18%,含水量14%,杂质1%,不完善粒1%。试分析若改公司实际交货质量高于或低于改标准,卖方所要承担的责任。

答:高于或者低于都有对方拒绝收货的风险,因为都是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合,属于违约。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品质交货,按照本案描述质量条款将无法实现,所以应该这样规定比较合适:品质条款:含油量高于18%,含水量低于14%,杂质低于1%,不完低于善粒1%。

3.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妥当?

答:不妥当。根据《公约》有关规定,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要求。青岛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以好充次,但因交付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解除原买卖合同,或者推迟交货日期,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应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需要加以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4.大连某厂向中东出口一批门锁,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回样之后方能发运。2月下旬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亦有同样的文字。该厂三次试寄回样,均未获得买方认可,所以该厂迟迟不能如期装船。到5月份后,外商以该厂延误船期为由提出索赔要求,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妥?

答:(1)我方不能受理对方的索赔要求。因为,虽然我方未能如期装运,但并不是由于我方原因,而是由于对方未能及时认可回样。

(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合同已无法履行,我方应与对方协商撤销原合同,宣布原合同无效,买方撤销已开出的信用证。若买卖双方仍有交易愿望,则属一笔新的交易,与此无关。

案例分析2

1. 合同中数量条款规定:“10,0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正待交货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问:

(1) 如果你是卖方拟交付多少货量?为什么?

答:可交付9500公吨,作为卖方,此时尽可能在合同允许范围内少装货物,因为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使订约时合同价格对卖方不利,多交意味着多损失。

(2) 如果你是站在买方立场,磋商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什么?

答:作为买方,为了避免卖方利用市场行情的变动获得额外的利润,在磋商合同时,可在合同中规定,溢短装部分的货价按装运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2.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某国出口一批黄豆,合同规定:每公吨180美元,共计1000公吨,并且规定数量可增减10%。从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金额为18万美元,1000公吨。我方工作人员认为数量可增减10%,便以1100公吨发货装运。请问:我方凭单证向银行议付是否会造成拒付?为什么?

答:会,因为在使用信用证时,银行是以信用证的金额为限,该案例超出了信用证金额【苹果7正在准备发货】

3. 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数量为200万公吨,允许溢短装10%,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300万公吨,对于多装的8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我方可以拒收全部货物,因为300万公吨超过溢短装的约定比率,外商违反了合同约定,多余的货物甚至是这整批货物都可以拒收。

4. 大连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大米一批,在洽谈时,谈妥出2000公吨,每公吨收USD280,FOB大连口岸。但在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上致使笼统地写了2000吨,我方当事人认为合同上的吨就是指公吨而言,而发货时日商却要求按长吨供货。请问外商要求是否合理,应如何处理此项纠纷?

答:不合理, 由于双方在洽商时采用的单位是公吨,同时作为计量单位的吨又有公吨、长吨和短吨等不同的解释,因此外商提出的是不合理的要求。处理此买卖纠纷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将合同中笼统规定的吨改为公吨,仍维持原合同价格,另一种是按外商要求将合同中的吨改为长吨,但原合同中的价格也要按长吨与公吨之间的比例作相应调整。

案例分析3

1. 某公司外售杏脯1.5公斤,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交货时,此种包装无货了,于是便将小包装(每箱仍为15公斤,但内装30小盒,每小盒0.5公斤)货物发出。到货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收货物。卖方认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你认为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

答:责任在卖方,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中规定的数量,质量,规格相符,必须按照合同中所规定的包装方式装箱或包装。卖方违法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应向买方道歉并承担重新包装的费用。

2. 菲律宾某公司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业务,打算从我国进口某品牌自行车1000辆,并要求我方改用菲商指定商标,且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请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在处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我方一般可以接受。但是在处理该项业务时应注意下列问题。首先要注意对方所用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如果我方一时还无法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易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3.国内某厂向国外出口一批灯具。合同上规定每筐30只,工100筐。我方工作人员为方便起见,改为50筐每只,共60筐,灯具总数不变。请问:这种处理方式是否构成违约?

答:构成违约。因为在进出口贸易中,根据《公约》规定,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安装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在上述交易中,我方改变了每箱内的数量,属于违约。

第七-十章 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

一、填空题

1、我国关于检验时间、地点的规定主要有:(1)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

(3)______________;(4)装运港检验质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2、 ______________商检机构验货后签发的、证明检验结果的书面文件。

3、《英国货物买卖法》将违约的形式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种。美国法把违约划分为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两类。《公约》将违约划分为__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__。

4、进出口合同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

5、不可抗力是______________条款。

6、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后果,主要有两种:(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

7、不可抗力事故范围的规定的方式有______________式、______________式和 式。

8、在我国,出具不可抗力事故证明的机构是______________。

9、国际贸易中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 ______________四种。

10、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1)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

11、合同中制裁条款的内容一般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及仲裁费用等。

1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违约的后果和严重性出发,将违约分为______________违约和______________违约

1.①出口国家检验。出口国家检验,又分货物产地、工厂检验;出口装运港(地)检验两个。 ②进口国家检验,又分目的港检验和用户所在地检验。进口国目的港检验又称“到岸品质、到岸质量”; ③出口国家初检进口国家复检。

2.检验证书

3.违反要件和违反担保.,轻微的违约和重大的违约,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4.异议与索赔条款,罚金条款

5.免责

6.解除合同和延期履行

7.概括式、列举式和综合式

8.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9.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

10.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五、案例分析

1、2009年夏,我国南方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在此之前外贸企业与外商订有三份大米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为“太湖大米”、“在某仓库存放的江苏大米”、“中国大米”,七八月份交货。请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方任何向外商提出免责要求。提示:“太湖大米”——延迟交货;

“在某仓库存放的大米”——解除合同;

“中国大米”——必须按时交货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国该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该任何处理?提示:我方应向法院出示合同仲裁条款,要求法院停止诉讼。因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一般就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某国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其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际收到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试分析上述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提示:(1)应向卖方索赔,属原装货物有缺陷;(2)应向承运人索赔,应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提单;(3)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如能举证属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4、有一份CIF合同,在卖方准备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时,附近发生地震,存仓货物虽然尚好,但交通堵塞,码头不能正常作业,恰在此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卖方便以不可抗力为理由,通知买方撤销合同,遭到买方拒绝。对此,你认为买方的做法对吗?提示:地震属于不可抗力

5、我国A商向英国B商出口一批丝绸制品,交易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并向仲裁庭提交了仲裁协议,仲裁庭判A商胜诉,要求B商赔偿损失,B商不服,遂上诉法院。问A商应如何处理?为何?仲裁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6、上海某造纸厂以CIF条件向非洲出口一批纸张,因上海与非洲的湿度不同,货到目的地后因水分过分蒸发而使纸张无法使用,买方能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可以,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7、国内某公司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以CIF条件向法国采购奶酪公吨,价值3万美元,提单已经收到,但货轮到达目的港后却无货可提。经查,该轮在航行中因遇暴风雨袭击,奶酪被水浸泡,船方将其弃于海中。于是我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暴风雨属于不可抗力

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我方应向何方索赔?

8、A商场进口一集装箱彩电,通关后由承运人B公司另雇C运输队运往北京。运送的集装箱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在A、B、C、三方都已投保了一切险的情况下,A商场应向何方索赔?向承运人

9、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此不属于不可抗力

10、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订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战争属于不可抗力

11、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政府颁布禁令属于不可抗力

1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问:不一样;可以,因为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

(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13、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 “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 ”。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可以;因为买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苹果7正在准备发货 第五篇

1.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

2.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

3.我方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4.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5.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

6.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价格改为CIF伦敦。

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

2)如果最终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

7.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8.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 400美元CIF旧金山,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交货,限3日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予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以合同并未达成为由拒绝交货,并立即将信用证退回,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9.某月20日,我方F公司向老客户G公司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安特卫普,适合海运包装。定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G立即电复:“你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装,内加一层塑料袋。”由于F公司一时没有麻袋,

故立即回电:“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回电后,G未予答复,F便着手备货。之后在F公司去电催请G公司开立信用证时,G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为由拒绝,于是发生争议。

10.我方对外发盘轴承800套,分别为:10l号/200套;102号/100套;103号/200套;104号/300套,限9月20日复到有效。对方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号订单一份。订单内表明的规格是:10l号/200套;102号/200套;103号/300套;104号/100套。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数天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对规格未作详细的规定,仅注明:as per our order No.1080。我方凭证按原发盘的规格、数量装运出口,商 业发票上注明as per order No.1080。

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

11. 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苹果库存不足,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12.我方向西欧某国出口布匹一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数月后,买方寄来几套不同款式的服装,声称用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装缩水严重,难以投人市场销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苹果7正在准备发货】

13.我方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 500台,合同规定。pyw-A、pyw-B、pyw-C三种型号各1 500台,不得分批装运。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 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 A代替pyw-B装运出口。

问:我方是否应该理赔,为什么?

14.我方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的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

15.我方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买方签订一份出口5000套西服的合同。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后,发现部分西服有水渍。因此,买方向我方纺织品公司提出30%的扣价索赔。但当我方欲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已将该批西服运往他国销售。 问:我方是否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

16、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于4月15日将200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续装300吨花生仁,4月20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签发的两套提单。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17.我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与日本M公司成交矿砂一批,日商即转手以CFR悉尼价售给澳大利亚的G公司,日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目的港为悉尼,并提出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问:日商为何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才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18、一份买卖日用品的CIF合同规定“9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卖方10月6日向银行办理议付所提交的单据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收单据并支付了货款。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严重受损,且短少50箱。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

2)此案中的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

19、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出口3000吨冷冻食品,合同规定2000年4-7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支付。来证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ly, April Shipment 800M/T,May Shipment 800M/T, June Shipment 800 M/T, July Shipment 600M/T。我公司实际出口情况是:4、5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6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7月12日才实际装运出口。7月15日我方在同轮又装了600M/T,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的款项。

问:我方有何损失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

20、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

2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件,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

问:1)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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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

22、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15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当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

问:卖方对上述情况下产生的货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3、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再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24、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5、我国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正好该国某佣金商主动来函与该出口公司联系,表示愿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5%的佣金。不久,经该佣金商中介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万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2个月内从中国港口装运,并签订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佣金商即来电要求我方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 500美元。我方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请分析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方出口公司应接受何教训?

26、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织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100箱,价格为2500美元/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各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行结汇时,付款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问:1)付款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27、某笔进出口业务,约定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第一批货物发送后,买方办理了付款赎单时,但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便要求开证行通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不要议付,银行不予理睬。后来议付行对第二批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仍予议付。议付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遭到买方的拒绝。 问:银行处理方法是否合适?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为宜?

28、我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为6月份,D/P支付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我方及时装运出口,并收集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及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取得资金周转,买方经代收行同意,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的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焚毁,付款人又遇其它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

问: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9. 甲国公司与乙国商人签订一份食品出口合同,并按乙国商人要求将该批食品运至某港通知丙国商人。货到目的港后,经丙国卫生检疫部门抽样化验发现霉菌含量超过该国标准,决定禁止在丙国销售并建议就地销毁。丙国商人去电请示,并经乙国商人的许可将货就地销毁。嗣后,丙国商人凭丙国卫生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及有关单据向乙国商人提出索赔。乙国商人理赔后,又凭丙国商人提供的索赔依据向甲国公司索赔。对此,你认为甲国公司应如何处理?

30. 某年夏天,我国南方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在此之前外贸企业与外商订有三份大米合同,合同的商品名称分别为“太湖大米”、“在某仓库存放的江苏大米”、“中国大米”,七八月份交货。请就以上情况分别说明我方如何向外商提出免责要求。

31.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后来,双方对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国该公司出庭应诉。对此,你认为该如何处理?

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日商在某年11月按CIF条件签订一份10万元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商于次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与发票金额加一成。我方正在备货期间,日商通过开证行送来一份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将保险金额改为按发票金额加三成。我方按原证规定投保、发货并于货物装运后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行提交全套装运单据。议付行议付后将全套单据寄开证行,开证行以保险单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对否?为什么?

1、答:我方应负担卸货费用,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因为本案中我某进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成交,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由买方负担。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应负担进口报关费。

2、答: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因为本案中,我方收到货物后,所发现的部分货物的水渍,是因我方业务员的疏忽而造成的。所以,责任应由我方承担。因此,我方的索赔是无理的。

3、答:1)卖方可以及时收回货款。因为,按CIF术语成交术语象征性交货,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船舷为界,其特点是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本案中,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这说明卖方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且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因此,只要卖方按照信用证提交了单据,就可以及时收回货款。2)买方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凭保险单和有关证明向其提出索赔,以弥补损失。

4、答: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因为,在CFR术语成交的情况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卖方办理投保手续,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5、答:本案中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卖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其已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卖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凭单交货的特点。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6、答:1)原报价为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将价格改为CIF伦敦,我方应调高对外报价。因为,以CIF价格成交时,我方需要负担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2)如最终我方以CIF术语成交时,卖方不但增加了订立运输合同和办理保险手续责任,而且还增加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这两项费用的负担。但不论以FOB还是CI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都以船舷为界。

7、答:美商的要求是合理。根据本案的案情可知,本案依据的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是《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根据该惯例的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产生的其它费用,而我方开出的信用证中未包含此项费用。因此,美商的要求是合理的。

8.9.

以上两则案例,都是我方向外商发盘,外商表示“接受”,但都在“接受”中变更了发盘的条件,且我方或外商对于这种变更又都未予答复,以致一方认为合同已经成立而开立信用证或着手备货,另一方则认为合同并未成立而最终引发争议。所不同的只是对发盘变更的具体内容,一则变更的是发盘中的装运期,另一则变更的却是包装条件。那么,这两则案例中,我方与外商的合同究竟是否成立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具备两个法律步骤——即要约和承诺。要约在贸易中又称发盘,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约为目的,向特定受盘人所作的意思表示,表明交易条件并表示受其约束;承诺在实务中又称接受,是受盘人按照发盘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对发盘条件所作出的同意表示。一项发盘,只有被受盘人作出接受,交易才能达成,合同也可成立。

在外贸业务中,接受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是否在电文中有了“接受”两字,就可以成为法律意义上有效的接受呢?譬如以上两例。回答是否定的——因为法律意义上的接受是重实质而非只看形式的。接受必须是对发盘内容完全的、无保留的同意,而不能对发盘条件有所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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