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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身份证政策

2017-01-13 15:28:40 编辑:huantt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手续、权限、时限作出规定如下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手续、权限、时限作出规定如下......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福建身份证政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福建身份证政策

  福建省身份证办理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手续、权限、时限作出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办理户口

  一、出生登记

  1、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父或母一方在省外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

  2、父母办理结婚登记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结婚证》、《户口簿》、父母申请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父母原籍地系省外的需提供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非婚生婴儿随母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警务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5、非婚生婴儿随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申请报告、《户口簿》、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无法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并制作笔录四份,其中监护人一份、知情人一份、邻居二份,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6、本人无《出生医学证明》,能提供父母《结婚证》的,同时提供父、母、婴儿三人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父母《户口簿》(父或母一方在省外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派出所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并制作笔录四份,其中监护人二份、邻居二份,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7、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含18周岁以下)回国随母或父落户,办理手续:凭婴儿《出生证》(收取原件)、《户口簿》、《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证》或《办理户口通知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8、父母在国外,出生婴儿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办理手续: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中国护照》、父母《结婚证》(国外的《结婚证》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认证)、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9、父母双方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婚生婴儿出生登记,办理手续,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集体《户口簿》,随母或随父落在单位集体户内,单位必须提供可随时通知到该当事人的书面保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办理。(若父或母一方家庭户,一方集体户的,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

  10、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并在集体户内落户;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 户口落户凭:夫妻双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结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房产证》、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关系证明,由派出所窗口民警直接办理。

  11、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可随现役军人一方部队驻地申报出生落户。 户口落户凭:夫妻一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结婚证》、《户口簿》、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房产证》,由派出所窗口民警直接办理。

  12、婚生婴儿出生申报户口时,姓名登记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姓氏。办理手续: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经子女的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协商一致后到场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关系证明材料,经派出所调查出具确认没有损害子女或被监护人权益的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13、福利院收养弃婴申报户口,办理手续:凭福利院申请报告、花名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与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订的代养协议书,福利院集体《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14、父母失踪、死亡、服刑的,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办理手续:父母失踪、死亡证明由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判决书和在押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知情者四人以上,并制作询问笔录,其中监护人、邻居各二份以上,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女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以及配偶无业依据。

  15、引进人才,凭《调令》、《行政介绍信》、《职称证》、省(市)人事部门签章的《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单位集体《户口簿》。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以及配偶无业依据,要求立家庭户的须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

  16、户口冻结,根据省政府文件规定:“户口准入条件由各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凭《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和《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拆迁通知书》,通知派出所冻结户口。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为自拆迁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6个月。逾期未另行通知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17、榕籍知青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要求回原籍的,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章确认的《榕籍知青回榕落户申请表》、榕籍知青有效证明、有效住房证明等、本人申请报告、身边无子女的证明(申请随迁一个已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

  18、异地干部退休要求到市、县(市)安置的,凭市人事部门确认的《异地退休干部要求安置福州地区审批表》、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退休证》、《结婚证》、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

  19、录取公务员,凭省(市)人事部门或省(市)委组织部门签章的《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福建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福建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单位集体《户口簿》。

  20、转业干部,凭省、市军转业安置办签章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迁入审批表》、《转业证》、《身份证》或部队出具身份证号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结婚证》。

  21、招聘,凭省人事部门签章的《省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花名册》、《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事业单位入编人员情况表》、《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单位集体《户口簿》。

  22、市人才储备中心接收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落户,凭市人才储备中心落户通知书、《毕业证》、《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单位集体《户口簿》。

  23、留学人员落户,凭留学人员来闽工作通知书、省、市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留学人员证明、接收单位证明、《户口簿》、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出入境证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或有效住房证明。

  24、博士后研究生落户,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签章的《调动(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介绍信、《身份证》、《户口簿》、单位集体《户口簿》。有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子女关系证明以及配偶无业依据,要求立家庭户的须提供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证》。

  25、凡已在我市、县(市)落实接收单位的40周岁以下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大学以上毕业生,办理户口凭:用人单位报告、迁入人员花名册、《企业营业执照》、《毕业证书》、《劳动合同》、且已办理三年社保手续及对账单、原籍地《户口簿》或户籍证明、《身份证》。

  26、凡在我市市区投资达8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市外企业的投资者,可为本人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外资企业投资者可为亲友)或企业员工申请办理3个常住户口,每增加30万元人民币投资增办1个常住户口。[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政府规定执行]。

  办理户口凭:

  用人企业提供:盖有单位公章的报告(单位基本情况、投资地点、投资数额、申请迁入人数)、企业投资者愿为拟迁入人员申请户口的书面声明(投资者本人到场声明并签字盖章)、《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户口簿》、《身份证》、有增资或变更的提供有关部门审批材料。

  迁入人员提供:

  (1)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迁入的: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房产证》、《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外资企业投资者亲友迁入的:用人单位出具亲友关系证明。

  (3)企业员工迁入的:迁入人员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户口所在地、拟迁入地址)、劳动合同书、社保证及对账单。

  27、凡年上交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市外企业驻榕代表处、办事处,可按年度为其员工申请办理2个常住户口。每增加20万元人民币税额增办1个常住户口。[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政府规定执行]。

  办理户口凭:盖有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报告(单位基本情况、投资地点、投资数额、申请迁入人数)、纳税证明、企业投资者愿为拟迁入人员申请户口的书面声明(投资者本人到场声明并签字盖章)、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有增资或变更的提供有关部门审批材料、拟迁入人员花名册(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户口所在地、拟迁入地址),拟迁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社保证及对账单。

  28、凡在我市市区注册,年生产总值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非公有制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下同),可为其聘用的生产或经营管理人员申请办理市区常住户口。具体条件:年生产总值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允许申办3个常住户口,年生产总值每增加100万元,增办1个常住户口。[县(市)投资金额可按县(市)政府规定执行]。

  办理户口凭:盖有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报告(单位基本情况、投资地点、投资数额、申请迁入人数)、企业投资者愿为拟迁入人员申请户口的书面声明(投资者本人到场声明并签字盖章)、企业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有增资或变更的提供有关部门审批材料,拟迁入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劳动合同书、社保证及对账单。

  以上25至28项引资引智类别人员落户方式(除投资者本人或直系亲属外):

  (1)落单位集体户。

  (2)单位无设立集体户的,允许挂靠亲属家庭户。办理落户手续时,除按照以上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外,还需凭本人申请报告、挂靠户主《户口簿》、《房产证》、双方到场户主签名同意的书面材料。

  29、符合驻榕部队干部家属随军条件,

  办理户口凭: (1)部队介绍信; (2)《应征入伍登记表》; (3)市公安局要求协商函; (4)《干部家属随军报告表》; (5)《任命书》; (6)《结婚证》; (7)《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落户方式: (1)落单位集体户; (2)落家庭户,需提供单位住房证明,如该地址上有户口,必须落单位集体户。 要求各单位摸底家属区住房平面图(加盖单位公章)后,到住房所属派出所登记,由警务区民警调查签属意见后,再向分局户政窗口报备。

  加快证件:受理后立即审核上报。

  (3)、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时限。普通证件:派出所受理审核上报后3个工作日(边远山区为5个工作日)。 加快证件:工作日期间,派出所受理审核上报后24小时。

  (4)、设区市公安机关抽检、上传时限。普通证件: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后3个工作日(边远山区为5个工作日)。 加快证件:工作日期间,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后24小时。

  (5)、接收、分拣时限。4个工作日(边远山区为10工作日)内将证件分拣、下发、移交至派出所,并在省厅制证中心通过邮政部门寄出居民身份证包裹后7天内登录省厅“二代证发放交接系统”进行签收。

  (6)、制证质量回馈信息处理时限。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收到各级公安机关制证质量回馈信息后,普通证件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确因照片无法进行技术处理需通知群众重新采集人像信息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群众本人;加快证件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确因照片无法进行技术处理需通知群众重新采集人像信息的,需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群众本人。

  (7)、加快证件领证登记时限。收到速递部门代收的公民《加急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后,2个工作日。

  第二部分办理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

  (一)人像信息采集。

  1、现场采集。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由申领人本人携带:①户口簿、②本人的学生证、毕业证、结婚证、驾驶证、贴有本人近期照片的其它证件(其中之一)或经警务区民警调查确认的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设立的人像信息采集点免费采集居民身份证用数码相片。申办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属于已在我市采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像信息的,除特殊情况外,五年内不需要重新采集人像信息。超过5年的,本人凭户口簿重新采集。

  2、异地采集。户籍在我市的长期外出人员不便回原籍申领换证的,本人可持户口簿或原居民身份证,到设在当地的福州市公安机关委托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人像信息采集点采集制证相片。人像信息由采集点通过网络传送至检测平台,经检验合格和查、杀病毒后,导入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异地人像信息平台。

  3、上门采集。辖区内行动不便的病残、高龄老人等特殊人群,可由直系亲属或同一户内亲属持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上门采集数码相片,经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适时安排上门采集服务。

  人像信息采集时,必须以申领人公民身份号码为查询项,调取申领人文字信息及历史相片,重点核对历史相片与本人是否一致。无误后,进行系统确认存储。操作人员要确保采集的人像信息与申领人个人信息连接的准确性,避免张冠李戴。

  (二)受理

  1、材料提供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由本人提供①户口簿、②本人的学生证、毕业证、结婚证、驾驶证、贴有本人近期照片的其它证件(其中之一)或警务区民警调查确认的证明材料,③填写完整的《人口信息核对表》。

  (2)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由本人提供①户口簿。②填写完整的《人口信息核对表》。

  (3)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常住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换证的,由本人提供①户口簿、②原居民身份证、③填写完整的《人口信息核对表》。

  (4)委托受理的还需提供①《委托书》、②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③关系证明(不同户)、④《回执单》(异地采集人员委托办理的)。

  (5)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由本人提供①户口簿、②《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或《加急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2、受理流程

  (1)普通证件:本人持相关材料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根据申领人提供的材料,对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要严格审核申请人本人实际情况与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登载的内容是否一致,一致的予以办理。对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要严格审核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登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尤其是要重点比对人像信息),一致的予以办理。

  人口信息中的文化程度、服务处所、婚姻状况、父母、配偶信息有缺漏、差错和已变动的登记项目,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按户籍管理规定办理变更或更正,并在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中进行同步变更更正后,再予受理;申请人未提供相关证明的应在《人口信息核对表》中说明。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已采集完整、信息项目未发生变化的,申领居民身份证时不需再提供《人口信息核对表》。

  人口信息核对正确无误或变更更正后,保存受理信息,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电子收费票据,申领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每天必须查看质量控制回馈信息,对不合格的制证信息应及时处理,重新受理。

  属于免收和减半收取制证工本费的居民,由减免对象凭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电子收费票据,到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领取制证工本费。

  未满十六周岁自愿申领证件的,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痴呆症人申领证件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2)加快证件:群众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由申领人口头提出申办居民身份证加快业务,自愿委托邮政速递部门代领投递证件。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按照普通证件的办理程序采集核对相关信息,受理申请,制证类型选择“加快证件”,填写投递信息,投递区域为福建省内,速递至省外的暂不办理。申领人在《申请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加急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公民在核对过程中对邮政速递投递地址、联系电话、制证类型、领证方式等提出异议,请申请人直接在《申请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对应的栏中更改并签名确认,经办民警在“证件办理”下的“受理信息更正”中进行变更更正。

  (3)委托办理证件: ①异地采集委托办理。长期外出人员在当地受委托的人像信息采集点采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制证相片,由本人填写《人口信息核对表》、《委托书》,委托其户籍在福州的直系亲属或同户人员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换领手续。属集体户口的,可以委托集体户管理员办理。受托人持相关材料到委托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受托人声明书》,代为办理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受理手续。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根据被委托人提供的材料,从异地人像信息平台下载申请人的人像信息。核对人像信息与文字信息无误后,根据受托人要求选择普通证件或加快证件,按相应的流程办理受理手续,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申请办理加急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由受托人确认签名后,缴纳制证工本费,并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或《加急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票据。未满16周岁的,必须由监护人签名确认。

  ②上门采集委托办理。辖区内的病残、行动不便的高龄老人等特殊人群,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组织上门采集数字相片的,可由直系亲属或同一户内亲属持相关材料到派出所办理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受理手续。

  (4)临时居民身份证:公民在办理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等候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或《加急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或《加急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从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提取已申请未制发的受理信息,与申领人提供的材料核对无误后,当场受理临时身份证,打印《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电子收费票据。申领人在《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电子票据。

  (三)领证

  普通证件发放、领证登记由派出所负责,加快证件领证登记及临时证发放、登记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负责。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要对县级公安机关移交的证件逐一核验,重点检查证件数量与移交花名册是否一致、外观是否卡面污损、薄膜脱落、卡体断裂和机读信息。外观的问题和机读失败、机读信息与视读信息不符、机读信息与人口信息不一致的不合格证件,应及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证件发放时,应认真核对证件视读信息与机读信息,要求领证人在《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或《制证信息花名册》上签名确认,收回《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属换领的要收回原居民身份证、有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的一并收回)。

  如特殊情况本人无法亲自领证的,可由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同一户口簿中的其他成年成员代领。代领时需要提供代领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领证书,直系亲属不在同一户口簿内的,还需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申领人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原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丢失、无法交回的,户籍内勤民警应打印《承诺书》由申领人本人签名。

  《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临时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丢失或因换领居民身份证在领取新证时未能交回原证的,必须由本人领取。公民因居民身份证丢失需要挂失的,由本人提供书面报告,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

  收交的证件应当场在证件相片面的左下方剪角,逐一造册登记,每月10日前集中上缴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做好移交接收手续,并于7日内在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销毁登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指定二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在7日内销毁,并在证件销毁花名册上注明销毁情况和签名,销毁记录按月归档,长期保存。

  (四)工作时限

  1、制证时限:普通证件:30个工作日(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地区,45个工作日)。 加快证件:10个工作日。 临时证:3天。

  2、派出所受理审核上报:普通证件:受理后3个工作日(边远山区为5个工作日)。 加快证件:受理后立即审核上报。

  3、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时限:普通证件:派出所受理审核上报后3个工作日(边远山区为5个工作日)。 加快证件:工作日期间,派出所受理审核上报后24小时。

  4、设区市公安机关抽检、上传时限:普通证件: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后3个工作日(边远山区为5个工作日)。 加快证件:工作日期间,县级公安机关签发后24小时。

  5、接收、分拣时限:4个工作日(边远山区为10工作日)内将证件分拣、下发、移交至派出所,并在省厅制证中心通过邮政部门寄出居民身份证包裹后7天内登录省厅“二代证发放交接系统”进行签收。

  6、制证质量回馈信息处理时限: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在收到各级公安机关制证质量回馈信息后,普通证件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确因照片无法进行技术处理需通知群众重新采集人像信息的,需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群众本人;加快证件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确因照片无法进行技术处理需通知群众重新采集人像信息的,需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群众本人。

  7、加快证件领证登记时限:收到速递部门代收的公民《加急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后,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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