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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经商办企业

2017-03-24 10:02:29 编辑:zhangyanq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公务员一词,是从外文civilservant或者civilservice翻译过来的。英文原意是文职服务员、文职仆人,有人直译为女王的仆人,有人意译为文 ...

  “公务员”一词,是从外文“civilservant或者civilservice”翻译过来的。英文原意是“文职服务员”、“文职仆人”,有人直译为“女王的仆人”,有人意译为“文官”或者“文官制度”,也有人译作“公务员”“公务员制度”,有人译作“文职公务员”,或许这种译法更符合原意。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公务员经商办企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一

  党和国家公职人员不得经商办企业

  2009年7月8日,就是上海闵行楼房倒塌之后,爆出房地产公司股东有不少公职人员,一位网友咨询国家公务人员能不能办企业和在企业兼职?

  回答:第一,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姜明安认为,上世纪80—90年代的中国社会刚刚开始转型,这种转型必然要求人才资源的配置与之相适应。但是,在当时的中国,人才,特别是精英型人才,大多集中在政府机关。政府机关人才过剩,人浮于事,而市场却人才奇缺,特别是管理型人才、开拓创新型人才奇缺。由于当时中国不仅人才资源市场尚未形成,“官本位”观念太强,很少或几乎没有官员自愿辞官而去冒市场竞争的风险。因此,这种人才资源配置失衡的调节任务只能主要由政府承担,而不是由市场来完成。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性措施,如停薪留职、经济补偿、优惠贷款、税收减免等,鼓励和推动官员“下海”经商办企业。现在来看,当年政府鼓励和推动官员“下海”经商办企业的政策,无疑是正确的。

  第二,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问题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指出,改革开放之前,不存在公务员做生意的现象。改革开放之后,才出现了个体经济和一些暴发户,各行各业都在经商办企业,特别是领导干部及其家人子女等做生意的现象开始出现,大体有四种情况:第一种,主要是经济比较困难的县为了发展经济,但资源有限,于是就鼓励有经营头脑的领导干部去经商,按照他们招商引资的数额给他们一些费用补偿,这是政府为了发展经济的一种鼓励措施。第二种,有的人在当公务员期间掌握了比较多的社会资源,如与某个矿山老板建立了很密切的关系,或者他的家人朋友在某个领域做生意。先作公务员然后再辞职做生意的人,往往是在从政时为未来做好经商铺垫。第三种,有些比较清闲的单位,或者人多事少的单位,或者不是很重要的部门,平时空闲时间比较多,单位允许个人停薪留职去做生意。第四种,有人在单位受了处分,或者人际关系不好,或者出现了什么变故,使得他不能在单位继续工作下去,而辞职去做生意。

  第三,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应松年曾指出,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经历了三方面的变化:其一,由公务员亲自经商办企业转变为公务员的配偶、子女等利用公务员的职权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其二,经商办企业的形式越来越多,由传统的办企业或在企业兼职演变为从事有偿中介、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形式,监督难度日益加大;其三,对公开兼职的情况,如厅局长兼董事长、总经理等现象,虽三令五申禁止,实际上仍广泛存在,缺乏严格的法律约束机制。

  第四,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刘庆龙指出,公务员做生意对基层政权最大的危害是:打破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公务员做生意和普通生意人不是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这是不公平的竞争。公务员所处的位置优越,各方面的资源较多,获取信息的条件便利,对政策的理解力更强,这些都优于普通的生意人。最重要的是,如果老百姓在经营中,发现与做生意的公务员存在着不公平竞争的现象,这时他们心里就会出现反抗情绪,就会对政府而不是某一个公务员产生抵触。这种情绪一旦有机会得以发泄,会对社会产生很大的破坏力。这种具有破坏力的现象在最近一段时间内,在某些地区时有发生。公信力丧失了,群体性事件就出来了。

  第五,党和国家及时看到公务员,包括担任县团级及以上领导职务公务人员的子女、配偶,这些人经商办企业的严重危害性,所以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做出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92年中央办公厅办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在职党政机关干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公务员不仅不能兼职经商,而且停薪留职或留薪留职等做法都是违规的;如果要经商、办企业就应当辞去公务员职务。1993年国务院颁布自当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13款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2005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六,我理解,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不仅包括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凡是党委、人大、政协、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以及所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手中掌握公权力的机关及其公务人员,都不得经商办企业。但不应当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二

  公务员为何不能经商办企业

  今年以来,一些地方或者为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或者为解决基层政府机构臃肿和人员膨胀的问题,相继推出了支持公务员带薪经商的新举措。

  3月间,吉林省榆树市1000多名干部在“保留身份、保留职务、保留待遇”的优厚条件下,带薪“下海”经商。该市同时承诺,官员“下海”期间,不影响正常的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期满后,本人要求继续兴办经济实体的,组织予以支持,并继续享受所有相关待遇。

  武汉市最近提出意见,鼓励党政机关干部采取除兼职外的形式经商办企业。停薪留职的,可与单位协议保留人事关系3年,3年内连续计算工龄,期满后可回原单位;限期留职留薪的,可由单位与个人签订协议,两年内原岗位基本工资继续发放,期满调入企业工作;事业单位人员按规定兼职的,可同时兼薪。

  湖南省日前出台了一系列民企人才政策,鼓励公务员辞职从事民营企业工作,辞职者照样享受国企待遇,可以领取最高5年的基本工资补偿。如果今后还想回政府机关,只需将辞职费退给原单位即可。

  这些措施虽然在具体规定上略有差异,但都有一个共同指向,即允许和鼓励国家公务员以“双重身份”经商办企业。

  公务员为什么不能拥有“双重身份”呢?“官”“商”为什么必须分离呢?四川省委主要领导在关于不允许公务员经商办企业有关文件的批示中说得很明白:“此举不妥,既留任公务员,又办企业;既当官,又发财,后患无穷,这个口子不能开。”据了解,四川省的这一做法已经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

  事实上,我国的法律对公务员能否经商早就有明文规定。国务院颁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31条第13款规定,国家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尽管按第55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但是,交流方式只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从未有兼职一说。1992年中办下发《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在职党政机关干部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按照这些法律法规,公务员不仅不能兼职经商,而且停薪留职或留薪留职等做法都是违规的。

  为了适应加入WTO的要求,这几年从中央部委到地方政府都在清理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规章条文。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地方为了促进民营经济或者精简政府机构,试图对公务员不能经商搞企业的规定作某种突破,其出发点是好的,愿望也可以理解,但做法本身却有失慎重。公务员制度是非常严肃的,公众对国家公务员有着明确的职责要求和期许。国务院在《条例》中规定不准公务员经商,目的就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和廉洁,提高行政效能。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政策研究专家彭宗超博士分析说,国家公务员掌握着政府信息,把握着政策精神,同时拥有强大的政府关系,一旦“留职”进入民营企业,难免会利用手中的政府资源争夺市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竞争,破坏了游戏规则。同时,公务员带薪“下海”,容易导致腐败、官商勾结等现象的滋生,对公务员队伍的建设也有负面影响。因此,不管是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是遵循国际惯例,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方向都只能是“官”“商”分离,而不是混淆二者的界限。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地方虽然没有出台官员可以带薪下海经商的规定,但公务员队伍中一边稳做党政机关,一边当老板;一边吃皇粮,一边赚自己钱的,大有人在。这种现象也应该尽快改变。

  公务员经商办企业三

  公务员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

  本报讯 省委组织部近日发出《关于严禁国家公务员经商办企业的通知》。通知重申,国家公务员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以停薪留职、留薪留职或利用8小时以外时间等形式创办、领办民营、私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兼有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个体私营业主)的双重身份。

  各市(州)、县(市、区)不得擅自制定出台公务员辞职、辞退以及停薪留职、留薪留

  职和兼职等方面的地方政策,不得办理国家公务员停薪留职或留薪留职手续,已制定出台的地方政策应立即废止。要求已办理停薪留职、留薪留职手续或利用8小时以外时间创办、领办民营、私营企业的以及在各类企业兼职的,应立即辞去企业职务,与企业脱钩,回原单位复职,或辞去国家公务员职务。(沈祖一四川日报记者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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