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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律的学习方法

2015-12-27 06:24:31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学法律的学习方法篇一《怎样学习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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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律的学习方法篇一
《怎样学习法律》

怎样学习法律

梁慧星

今晚我讲“怎样学习法律”,但不是讲一般的学习法学的方法,而是主要从法学、法律的特征讲起。(因为)我们学习任何东西,都首先要搞清楚我们的学习对象有什么特征、性质。

我们要了解法律、法学本身的性质,要了解法学的学习方法与其他学科的学习方法有何不同,就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学。

法学是一个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分为两类: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是研究自然界的现象与规律,而社会科学则研究社会现象,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学又叫法律学,所以有的学校叫法学系,有的学校又叫法律系。法学从教科书上又可分为理论法学与实用法学。理论法学是实用法学的基础。像西政就有法学理论基础课,它是我们学习民法、刑法等其他实用法学的基础。

作为法学本科生,在学习中我们的哪些学习方法是由法

先讲第一个特征: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

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那有同学会问哪个对呢,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

举个例子,保险公司开设一种醉酒开车保险,有人赞成有人反对,赞成者认为符合合同自由,再者法律也无禁止,并且对受害人有利,可以得到赔偿。但我是反对的,首先、醉酒开车是违法的,而违法行为不能投保,我们还未见过杀人可投保。按社会经验,若醉酒开车可投保的话,那杀人放火也可投保了。再者,若开设此种保险,喝酒者就会毫不顾忌了,肯定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酒后驾车也肯定会增多。对整个人民来说肯定是有害而无益的。

再例如,王海从事专业打假这种行为对社会到底有无好

产品的制假者才是重点打击对象。且假货在小摊贩居多,而大商场上则相对少得多。而王海为什么只打售假者而不打造假者呢?王海专打售假者,却不打小贩,只挑大商场,因为售假者特别是大商场有钱,(从)他们(那里)有利可图。从经验上可得出,专业打假并非为了消费者利益,而是为了自己的金钱利益。

同时,法官裁判案件也要依据社会生活经验,如某人买了300 支假冒派克钢笔,要求商店双倍赔偿,这时法院就驳回了他的请求。因为依据《消法》必须是为了个人生活消费需要,按经验我们可以知道,他不可能会买300 支派克钢笔来自己用的,这就是我们书上说的

再来讲一下第二个特征: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

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第三个特征: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靠

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下面讲第四个特征:目的性。

什么叫目的性?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我国各个法律(文本)开篇都讲“根据什么制定本法”,这就是它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第1 条说“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不用说了,看名称就知道。这就表明法律具有目的性。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 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目的法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在茫茫大海上,航船靠什么判断方向呢?——就靠北极星。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

学法律的学习方法篇二
《法学初学者的学习方法》

●民法学习方法 学习民法受到的启示:其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的学习方法。及基本上按照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其二,是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的学习方法。即从具体的事例(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入手学习民法。第一种方法,可以使我们对民法获得一个整体的把握,即掌握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为进一步学习、研究民法或者从事民法实物奠定扎实的民法知识基础。但这种学习方法,对初学者来说,要理解、记忆许多专业概念术语有相当的难度。第二种学习方法,从具体案例入手,可以唤起对民法理论的兴趣,但仅靠这种学习方法不大可能准确理解和掌握整个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概念、原则、制度、理论体系。因此,现在提倡交替采用上述两种学习方法。即为了掌握民法的基本结构和整个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须采用第一种学习方法,精度一、二种较好的民法教材或者体系书。在此基础上再采用第二种方法,阅读一些民法实例演习著作,使我们结合实例对民法各项概念、原则、制度获得正确的理解和把握。然后再阅读一些具有较高学术水准的专题研究著作相关专题论文,以进一步提高我们的民法理论素养。并且,在具有比较扎实的民法知识的基础上,应阅读民法方法论著作和民法判例研究论文,以掌握解时适用民法的方法、规则和理论,提高运用民法和研究民法的能力。

在采用第一种方法学习时,须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规律,先学好民法总论部分的内容,再顺序学习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民法总论部分,不仅使整个民法的基础,而且是整个现代法制的基础。学好这部分内容,再学习其他部分就比较容易。当学习其他部分时,也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律,先着重学好该部分的基础知识,例如学习债权部分,应先着重掌握债权总论部分,然后再学习各种合同。二是遵循“阅读、记忆、理解、运用”的规律。民法是一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其基础是一套有严密逻辑关系的概念,掌握了这套概念,就掌握了民法的思维框架。经验表明,法官在裁判中、律师在处理案件中、学者在分析案例中如果出现失误,往往源于没有掌握好这套概念或者发生概念混淆。因此,学习民法首先强调记忆。但民法概念有专门含义,相互间有其逻辑关系,因此不能但凭死记硬背,在记忆的同时应强调对概念的理解。特别是初学者,一定延着重记忆和理解这两个环节,边阅读、边记忆、边理解,在理解的前提下增强记忆,在记忆的基础上加深理解。再就是在初步掌握了民法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和方法的基础上,要强调联系实际,即运用所掌握的民法知识和方法分析实有的或者假设的案例,针对具体的案例解释、适用民法规则,然后得出对案例的处理(判决)意见。在这样的运用中,不仅可以加深理解和记忆,而且可以使所学民法知识逐渐转化成自己的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

与刑法相比较,中国刑法的体系相对于民法来说简单,没有那么多的分支。理论基础也少,刑法的理论基础是为后面犯罪,罪名罪状等做的铺垫,让你更加方便的理解法条及各种罪的犯罪构成。但是这只是中国刑法是刑法的一部分,要是细学的话就要追溯渊源就更远要学的就更深了。

而民法,他涉及的内容较多,方方面面。要把学习的内容放到生活中去这样更要容易理解。在学习的时候自己把目录研究好,划分好体系结构,然后最关键的是理解,不是死记硬背,循序渐进。要知道学习一门东西把自己一个好的心理状态放入到那个角色里面,越排斥的话只会适得其反。每一门学科都有一个学

习方法,可能大体相同但是又有不同,所以,在学习的时候先整理自己的学习方法和知识结构。天道酬勤是良训

●债权学习方法

一 推荐以下书目用以学习债法:张广兴《债法总论》

王利明《合同法总则》

崔建远《合同法》 杨立新《侵权法论》

债权则需要你研究民法和合同法

其实你理解一个原则会方便的多:债权是相对的,他就是甲乙丙丁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债务具有请求权的只是债务的相对人或者代位人(代位求偿权);而物权是绝对的,绝对的意思就是具有排他性,排除了其他任何人对该物权的请求权.

债权的学习方法

●刑法的学习方法

刑法:个人认为刑法是部门法中体系最清晰的,基础理论、犯罪和刑罚。

要学好刑法,第一步,把基础理论中的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如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这些的定义搞明白。

第二步就是犯罪,简单点说就是各个罪名,这是刑法的最主要的内容,首先要一个一个罪名的学,扎扎实实的把每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搞清楚,如果你还会联系一下实际的话,这个过程会非常有意思;其次,再进一个层次,对重点的罪名重点掌握,刑法考试的特点是注重考察重点,如盗窃罪、抢劫罪、绑架罪等等,像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个基本上从来不考;如果再高一个层次的话就再做一个工作就是比较,把不同的罪名拿来比较。如果你以上三步都做到了,不是吹嘘,保证你一般的考试拿到80分。

第三步,如果你要冲刺考研或者司考的话,就再在前面的两步上再进一步就是把基础理论和犯罪结合起来,比如把盗窃罪和罪数的问题相结合。再有可能考的就是你的分析能力,你就要多做些案例分析了。

●法理学的学习方法

一 法理学,个人认为这个是比较难学的课程,因为它历史悠久,理论深厚,专业性强,很多东西接触起来比较费解,不过也不用担心,大家都是一样的。要学好法理学,我觉得关键是两个字:理解。

首先,得把基本的东西掌握了,比如什么是法,什么是法律体系,什么是法律关系,什么是权利义务了,这些都很单纯的,只有记住,没别的办法,否则接下来的学习你就会更加糊涂。或者,可以等到把刑法,民法,民诉刑诉,债权法等法学完了后再回过头来学法理学,因为法理学是总结性的学科,所以要以由总到分的学习方法来看,有点困难,不如先把握了部分,再看总体。

其次,掌握了这些基本的概念之后,就要开始学习价值论和社会论了,简单点说就是从价值的角度解读法,比如法与正义、法与利益、法与秩序、法与平等,这些比较抽象,要去理解。法的社会论是指法与社会现实的关系,比如法与政治、法与经济、法与文化等等。

法理学在德国被称为是法哲学,这反映出法理学的抽象性,不过只要认真一点耐心一点,要从法理学中挖掘乐趣。

至于应付学校的期末考试,应该说不难,有良心的老师会在考前勾画重点,考前一周熬两个通宵,如果没勾画,就在校园网上下点往届的考试题目来看看,法理学的重点,说白了就是法的渊源,两大法系,法的功能,法的移植等等,总之重点比较明显。

接下来介绍几本书目以供参考:首先推荐人大版曾宪义的《法理学》,虽然有些是政治理论一般的社会主义法理学,但是其他部分的论述相当精彩和连贯。其次推荐朱苏力的<法治及其水土资源> ,学习的思想一开始就要有个立足点,就是国情,所以这本书如果晚看,会使你走不少弯路。并且最好结合费孝通的《乡土中国》 。3、国内的张文显《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4、推荐庞德的《法理学》,这也是清华考研需要的书籍之一,很不错。5、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发行的德沃金:《法律帝国》 哈特:《法律的概念》 等,《法律的概念》 HLA.哈特,《法律现代主义》戴维.鲁本这两本也不错。

学法理学还有的一点,在于对付司法考试,如果要去考的话,那么方法是看一下万国的司考资料,然后做历年司考真题,多做多看,有得五六遍,应该就可以了。

学法律的学习方法篇三
《怎样学习法律(讲座记录)》

怎样学习法律(讲座记录)

梁慧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 上传时间:2004-1-8 浏览次数:7949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点:西政渝北校区学生俱乐部

时 间:2003年9月18 日19:30—21:30

同学们,晚上好!

今晚我讲“怎样学习法律”,但不是讲一般的学习法学的方法,而是主要从法学、法律的特征讲起。(因为)我们学习任何东西,先要搞清楚我们的学习对象有什么特征、性质。

我们要了解法律、法学本身的性质,要了解法学的学习方法与其他学科的学习方法有何不同,就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学。 法学是一个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分为两类: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是究自然界的现象与规律,而社会科学则研究社会现象,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学又叫法律学,所以有的学校叫法学系,有的学校又叫法律系。法学从教科书上又可分为理论法学与实用法学。理论法学是实法学的基础。像西政就有法学理论基础课,它是我们学习民法、刑法等其他实用法学的基础。

作为法学本科生,在学习中我们的哪些学习方法是由法学的性质决定的呢?我把法律的特征概括为六点:一为社会性,二为规范,三为概念性,四为目的性,五为正义性,六为实用性。谈到法律的阶级性,它与我们的学习方法没关系。

先讲第一个特征: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那有同学会问哪个对呢,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举个例子,保险公司开设一种醉酒开车保险,有人赞成有人反对,赞成者认为合同自由,再者法律也无禁止,并且对受害人有利,可以得到赔偿。但我是反对的,首先、醉酒开车是违法的,而违法行为不能投保们还未见过杀人可投保。按社会经验,若醉酒开车可投保的话,那杀人放火也可投保了。再者,若开设此种保险,喝酒者就会毫不了,肯定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酒后驾车也肯定会增多。对整个人民来说肯定是有害而无益的。再例如,王海从事专业打假这种对社会到底有无好处?我认为不利,我是用社会经验作判断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制假者才是重点打击对象。且假货在小摊贩居多大商场上则相对少得多。而王海为什么只打售假者而不打造假者呢?王海专打售假者,却不打小贩,只挑大商场,因为售假者特别商场有钱,(从)他们(那里)有利可图。从经验上可得出,专业打假并非为了消费者利益,而是为了自己的金钱利益。

同时,法官裁判案件也要依据社会生活经验,如某人买了300支假冒派克钢笔,要求商店双倍赔偿,这时法院就驳回了他的请求为依据《消法》必须是为了个人生活消费需要,按经验我们可以知道,他不可能会买300支派克钢笔来自己用的,这就是我们书上“经验法则”。

再来讲一下第二个特征: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第三个特征: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我们就不能仅靠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

下面讲第四个特征:目的性。

什么叫目的性?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我国各个法律(文本)开篇都讲“根据什么什么制定本法”,这就是它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第1条说“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不用说了,看名称就知道。这就表明法律具有目的性。

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目的法学》。在这本书中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在茫茫大海上,航船靠什断方向呢?——就靠北极星。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

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消法》第49条规定了经营者如有欺诈,按双倍赔偿,这主要是针对伪劣假冒(产品)的。在80年代后期,市场上出现了大假烟、假酒,根据合同法上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都起不到惩罚作用,于是就从美国引进了这个双倍赔偿的制度。这个规针对伪劣假冒产品的,而不是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不合格,我们可用质量瑕疵担保去对付、去解决。两个法律有不同目的,我们用它,一定要从各自的立法目的出发,否则就将法律的目的体系搞乱了。悖离了立法目的,就不能很好地处理案件。比方说,看到经营者欺诈,就用《消法》49条整他,就超过了立法目的,是不对的,应该罚当其过。

再举个例子,南京一个女大学生在超市购物完后,超市说她偷了东西,搜了她的身,过后女大学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赔偿,一审判决25万,而二审判决却只判了2万,这两个判决引起了很大争议,到底是一审判决对还是二审判决对,有个判断标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目的是给受害人精神上的抚慰,我们说人的精神是无价的,没有市场价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判决精害赔偿是给受害人以安慰,同时也表明社会认为这种搜身的做法是不对的。法官认为判两万已可以起到抚慰作用,而判25万则会给超市)经营者带来损害,与其过错不符。还有个例子,深圳一女青年遭强暴后,在刑事案件结案后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一审判决5万元,原告不服,上诉,二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请求。面对两种判决,众说纷纭,我们只有紧扣法律目的,才出自己的判断。

下面讲第五个特征: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例如:伊斯兰教(法律)规定,抓住了小偷要砍断其手,我们可以知道这种法不正义;我国古代司马迁被处以宫刑,古代的(这种)法律也是非正义的;再如:沈阳市政府制定交通规章:行人违章被撞后不赔偿,被新体称之为“行人违章,撞了白撞”。有人赞成,这些人一般是有车族,也有很多人反对,这些人一般都是无车的一般百姓。但这种法吗?肯定不正义,当时中央电视台采访我,我说我反对这一规章。虽然我没车,但我的家人有车,但我们全家都反对这一规章。到,立法机关已表态这种撞了白撞的规章是违法的。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我们从一进入大起就要注意,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最后讲的第五个特征:法律的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案件,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你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你,你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你们平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务能力。

以上这些,是从法学的特征方面来讲法学的学习方法,不同于其他的学习方法,也不同于其他的法学学习方法,希望能对大家的习有帮助,今天就讲到这里,谢谢!(热烈鼓掌)

录音整理:何莹 任芳芳 校对编辑:杨延超

学法律的学习方法篇四
《学习法律的重要性论文》

中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法律是维持国家正常运行的工具,然而对于我们青少年来说,法律是我们正常生活的有利保障,更是我们今后生活乃至人生路上的行动指南。我们正是处于青少年时期,在党和国家的哺育下,我们正在茁壮成长,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观念的淡薄等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已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我们是花季的孩子,花季是人生中最宝贵的时间,然而因为我们的法律意识不强而因此在花季中留下一个污点,这会对我们今后的生活造成多么大的伤害呀!所以为了避免悲剧在自己身上发生,我们就一定要学会依法律己,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坚决做到法律允许去做的才能去做,法律不允许的坚决不做,法律要求去做的必须去做,这样我们会在法律的指导下成为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然而仅仅实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做到依法办事,在当今这个法制不断健全的社会,它要求人民必须时时处处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去办事,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就是法律,方圆便时社会,有了规矩按规矩走便是依法办事,只有依法办事社会才会井然有序,人们才能正常生活,国家才能兴旺。我们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的生力军,我们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意识如何,直接关系到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国家的兴衰成败,我们要认真学好法律,不断加强“法”的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并敢于同违法犯罪做斗争,只有这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愿望才能实现,我国的经济才可腾飞,才可向社会文明进步。可是在学会依法律己、依法办事之后,我们还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侵害事件不断发生,其中有相当的比例是针对我们青少年的不法侵害,然而当我们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是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还是打击报复呢?我认为这两种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唯一正确的方法是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是由于我们大多数青少年既不了解自己享受哪些权利,更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在不法侵害面前不知所措,无能为力。因此,我们青少年必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通过学习逐渐树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不断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能在法制社会里生存与发展!在我们对法律可以正确运用时,我们就应该继续努力承担起建设社会主

义事业法制国家的历史重任,我国的现状是依法治国,然而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当家作主的地位。而我们青少年在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当我们不了解法律时,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依法治国的目的就无法实现,然而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与依法治国是不可分割的,它是实现依法治国所要实现的目标,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我们要自小学习法律知识,逐步提高法律意识,将来才能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完成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为国家的繁荣昌盛、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做出贡献。我们生活离不开法律,无论是现在健康的成长,将来的工作,随时的维权乃至对祖国未来的贡献,都要求我们对法律有清楚的认识并加以正确的运用,让我们在法律的引导下茁壮成长吧!以法律来调整和规范社会行为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特征。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法律体系逐步健全。作为社会未来高素质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基于大学生密切联系着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大学生不仅应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而且应成为一个优秀的公民。因此,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自身健康成长、成才和全面发展所必需的。 然而,社会上及学校中普遍存在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大学生是文化水平很高的人,不可能不懂法,不必进行专门的法制教育。而事实上并不完全如此。近年来,大学生的违法犯罪日趋增多,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学生本是文化水平较高的群体,理应知法、懂法、守法,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大学生中也有法盲,更有知法犯法者。因此,在高校中进行法制宣传不但是必要的,而且非常重要。高校应当通过法律课程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大学生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同时,大学生必须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学习法律知识,学以致用,做到行为守法,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能自觉与违法行为作斗争。 学习法律知识,有利于培养大学生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作为一名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大学生起码的条件。大学生除了要学习和了解作为一个公民必须了解的《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法规之外,还应学习和了解一些与大学生生活、学习有紧密关系的专门法律知识,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高等学

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保密法》等等,避免误入违法犯罪的岐途。 近年来,在大学生中发生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大学生不懂法或者法制观念淡薄。例如,有的大学生用刀扎伤了人,明明是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传讯他时,他还质问公安人员:“为什么传讯我?我又没有犯罪。。。。。。”又如,有的大学生交朋友,谈恋爱,当对方不愿意并提出中断恋爱关系时,他就不择手段地威吓甚至用暴力伤害对方。这也明明是违法犯罪行为,当事者却认为他是在谈恋爱。这些例子都说明由于他们不懂法律才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学习了法律知识后,能提高守法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办事,依法律己,真正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促使自己健康成长。 学习法律知识,也有利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些大学生由于不懂法律,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不能运用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私了”,或者采用违法的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某大学生的一辆新自行车被坏人拦路抢走了,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是约了几个同学去向坏人索要,并将那个坏人打伤致残,结果自己反倒犯了故意伤害罪。还有的同学被汽车撞伤,不向交警报案,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而是采取“私了”办法,结果不但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反而受到了损害。学习了法律知识后,当受到非法侵害时,就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己,亲人,朋友的合法权益。 学习法律知识,还有利于自觉运用法律手段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大学生更应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但是,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光靠勇敢和良好的动机还不够,还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学习了法律知识后,有助于正确运用法律武器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的人民的利益,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学法律的学习方法篇五
《如何学习法律》

尊敬的梁老师:

您好!

从5月30号中午打开邮箱看到您的回信,一直的激动和幸福到现在。我太感谢您了,使我有幸成为您麾下的一名幸运而荣耀的学生。

请原谅我没有及时回复。我之所以没有及时的回复,是因为我想把您发给我的“me怎样学习法律——从法律的性质谈起”好好的阅读,然后向您交一篇满意的读后感。以下是我的一点感受,不当之处请指正!

老师您在文中阐述了与法律学习及解释适用关系密切的“六性”(规范性、社会性、逻辑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针对这“六性”,我把其中六大点自认为十分精彩的句子提出来,简称“梁老师语录”。

一、规范性。

(一)法律是行为规范

1.法律是行为规范,规范性是法律的属性。

2.法学者讨论问题,思考问题,必定先问“是否合法”。

(二)规范性与法律思维

1.每一个法律规范,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等要素。

2.法学家总是问:是否合法?有没有法律规定?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其构成要件是什么?适用范围如何?法律效果是

什么?这就是法学家的思维、法律人的思维。

(三)规范约束与先例约束

1.先例约束:案件事实――先例――判决。

规范约束:案件事实――法律规范――判决。

(四)裁判的逻辑

1.大陆法系的裁判,采用逻辑三段论的公式,即以一个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以本案事实作为小前提,进行逻辑推演以得出判决结果。

(五)立法的科学性

1.大陆法系,既然是成文法,当然要讲究立法的规范性、逻辑性和体系性。

(六)规范性与学习方法

1.法律思维属于规范性思维,在学习方法上就要从法律的规范性入手,而不是靠死记硬背。不是记忆、背诵每一个制度、条文的词句,而是要掌握每一个制度、条文的规范构成。只有理解、掌握了每一个制度、规范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才算真正理解、掌握了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范。

二、法律的社会性

(一)法律是社会规范

1.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使法律具有社会性。

(二)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

1.法学是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

2.所谓实践,不是一时、一地、一人或数人的实践,而是指整个人类社会或者一个、几个国家的几代人长时期(数十年上百年)的实践。

3.自然科学研究的研究者与研究对象,是截然分开的,因此自然科学研究不大容易受研究者主观方面的影响,其研究结果具有客观性。而法学研究的研究者身在研究对象之中,不能不受自己的感情、经历、知识背景、价值取向的影响,难以做到绝对的客观性。

(三)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1.“独立”,指不迷信书本、老师、权威;要经过自己的思考,才能转化为自己的知识,不能靠死记硬背。

2.“思考”,指不盲目相信,由自己进行一番分析、考察。

3.对于张三的某种观点,首先要“思考”:他所持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说服力,是否能够自圆其说。其次要“思考”:张三持这种观点有没有深层次的理由,与历史条件、时代背景以及张三个人的社会地位、学历、师承有什么联系?还要“思考”:是在何种场合?是针对现行法所作的解释(解释论),还是对法律将来的修改所作的建议(立法论)?

4.社会地位、经济地位甚至年龄、性别的不同,影响其理论观点。

5.在民法教材中肯定,是严格按照现行法解释、讲解,属于解释论;在论文中否定,是进行学术研究,属于立法论。

6.教材中予以肯定,并不是真正的作者自己的理论观点,论文中的否定意见,才是王泽鉴先生的理论观点。

7.在进行独立思考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作出自己的判断:赞成或者不赞成,赞成何种观点。

8.“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关键在“独立判断”。而“独立判断”的关键,又在于: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概而言之,可以作为判断标准的,有两类“知识”:一类是“基本原理”,包括并不限于法律基本原理;另一类是“社会生活经验”,亦即平常所谓“常理、常情、常识”。

9.这是采用“类似问题同样处理”的“类推法理”。

10.符合其基本原理的往往正确,违背其基本原理的往往错误。

11.例如,关于“专业打假”,究竟对社会是有利还是不利,是应当提倡还是不应当提倡?已经争论多年。其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各有其理由。我之所以对“专业打假”表示否定意见,主要是基于“社会生活经验”:“假、冒、伪、劣”商品的制造者与销售者,即造假者与售假者,前者是源,后者是流,依常识应当着重打击“造假者”;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售假者”中,分为大商场与小摊贩,依社会生活经验,大商场“假、冒、伪、劣”商品相对而言要少,而小摊贩市场的“假、冒、伪、劣”商品相对较多。我们看到,专业打假者,为什么专挑“售假者”打假,而不打“造

假者”;专挑“大商场”打假,而不打“小摊贩”?怎么解释?因为“造假者”没有钱,而“售假者”有钱,“小摊贩”钱少,而“大商场”钱多。这就不难看出“专业打假”的真实目的。

12.所谓“生活常情”、“一般观念”,就是“社会生活经验”。

(四)社会性与经验法则

1法院裁判案件,须先认定案件事实,然后适用法律规则。

2.采用经验法则,即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主要是两类事实,一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二是难以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五)社会性与法律解释

1.所谓“社会学解释方法”,就是由法律的社会性所决定的。

2.应以其中产生“好”的“社会的效果”的解释意见为准,就是“社会学解释方法”。

3.这对整个社会的发展、稳定,究竟有利还是有害?

三、法律的逻辑性

(一)法律必有逻辑性

1.法律的规范性,必然要求法律的逻辑性。

2.所谓“重要性”,是主观的价值判断问题。

(二)逻辑性与法典编纂

1.绝不可能以重要性为标准,只能以逻辑性为标准。这个逻辑性,就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

学法律的学习方法篇六
《从一个简单案例谈法律学习方法》

从一个简单案例谈法律学习方法

一提到如何学习法律,很多人包括一些刚接触法律的学生总会问:是不是要记很多法条?要不要死记硬背?我觉得记忆固然在学习法律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环节,但不能死记硬背,主要靠理解和分析的方法去学,下面我结合一个简单的小案例,从我的经历来谈谈如何去学习法律。

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12岁的小孩在路上拾到钱包一个,里面钱不多,小孩见钱包很好看,于是把它占为己有。几天后,小孩看到失主寻找钱包的悬赏广告,于是便兴冲冲找失主领赏金,问小孩是否能得到这笔赏金?

首先来分析案例的法律关系:

1、 小孩捡到钱包的行为,即发现遗失物,属于物权行为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民通意见》、《物权法》之规定,遗失物应归还失主或者交由有关部门。小孩捡钱包的行为是否有效,依题意,小孩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律行为应属于

效力待定行为,须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或追认后才有效。但又发现遗失物属于事实行为,因此其捡到钱包的行为有效。

2、 小孩把钱包占为己有的行为,应属于侵权行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取得遗失物应属于无权占有,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所有物,并请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又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所以可以认定小孩实施该行为应负法律责任,又小孩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未成年人侵权的,因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如果此时失主找到小孩主张物上返还请求权时,小孩拒绝的,失主可以要求其父母承担法律责任。

3、 失主发布悬赏广告的行为,按照通说,应属于合同中的要约行为,而且是特殊的要约行为,因为受约人的对象不特定。本人认为这是一般的要约行为,其对象就是钱包的持有人。

4、 小孩把钱包归还并找失主领赏的行为,应属于合同中的承诺行为,但因小孩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合同是否能成立?依照《合同法》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须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后才有效,否则无效。但如果小孩的父母不追认,合同是否能成立?可以成立,因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益行为是不需要追认就能成立,本案中小孩领取赏金,可以视为是纯获益行为,因此失主不能以小孩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而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赏金。

5、 如果小孩父母以小孩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撤销小孩返还钱包的行为,是否能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答案是显然不能的,原因有二,第一如上述所言,小孩返还该钱包,取得赏金的行为属于纯获益行为,不须追认,行为当然有效。第二,即使小孩父母的撤销行为有效,但物权行为是不要因行为,其不因债权行为的无效而失去效力,且小孩是无权占有人,其不能向失主主张物上返还请求权。也就是说,无权处分人在负担行为无效后,不能主张处分行为无效。

接下去的内容就更丰富了,你可以集合物权行为理论、法律行为无效的溯及力问题等,甚至你还可以引用国外的立法例去分析这个案例。从上面的小案例看,法律似乎把一些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但这一系列法律分析后小孩能否有权取得赏金一目了然,法律最后还是把复杂的问题变成简单。这简单——复杂——简单的分析过程就是学习法律的乐趣。

怎样学习法律!!!

今晚我讲“怎样学习法律”,但不是讲一般的学习法学的方法,而是主要从法学、法律的特征讲起。(因为)我们学习任何东西,都首先要搞清楚我们的学习对象有什么特征、性质。

我们要了解法律、法学本身的性质,要了解法学的学习方法与其他学科的学习方法有何不同,就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法学。

法学是一个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分为两类:自然

科学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是研究自然界的现象与规律,而社会科学则研究社会现象,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学又叫法律学,所以有的学校叫法学系,有的学校又叫法律系。法学从教科书上又可分为理论法学与实用法学。理论法学是实用法学的基础。像西政就有法学理论基础课,它是我们学习民法、刑法等其他实用法学的基础。

作为法学本科生,在学习中我们的哪些学习方法是由法学的性质决定的呢?我把法律的特征概括为六点:一为社会性,二为规范性,三为概念性,四为目的性,五为正义性,六为实用性。谈到法律的阶级性,它与我们的学习方法没关系。

先讲第一个特征: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那有同学会问哪个对呢,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举个例子,保险公司开设一种醉酒开车保险,有人赞成有人反对,赞成者认为符合合同自由,再者法律也无禁止,并且对受害人有利,可

以得到赔偿。但我是反对的,首先、醉酒开车是违法的,而违法行为不能投保,我们还未见过杀人可投保。按社会经验,若醉酒开车可投保的话,那杀人放火也可投保了。再者,若开设此种保险,喝酒者就会毫不顾忌了,肯定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酒后驾车也肯定会增多。对整个人民来说肯定是有害而无益的。再例如,王海从事专业打假这种行为对社会到底有无好处?我认为不利,我是用社会经验作判断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的制假者才是重点打击对象。且假货在小摊贩居多,而大商场上则相对少得多。而王海为什么只打售假者而不打造假者呢?王海专打售假者,却不打小贩,只挑大商场,因为售假者特别是大商场有钱,(从)他们(那里)有利可图。从经验上可得出,专业打假并非为了消费者利益,而是为了自己的金钱利益。

同时,法官裁判案件也要依据社会生活经验,如某人买了300支假冒派克钢笔,要求商店双倍赔偿,这时法院就驳回了他的请求。因为依据《消法》必须是为了个人生活消费需要,按经验我们可以知道,他不可能会买300支派克钢笔来自己用的,这就是我们书上说的“经验法则”。

再来讲一下第二个特征: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第三个特征: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

学法律的学习方法篇七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著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 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

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学法律的学习方法篇八
《学习法律学的意义》

学习法律学的意义

【日】西原春夫

(本文是1976年4月5日,作者作为早稻田大学法学部部长,在早稻田大学大隅礼堂对入学新生的演讲的主要内容)

静不下心来什么事都做不成

今天,我之所以要以“学习法律的意义”为题目给大家做演讲,是因为我觉得各位中间肯定有人虽然身体已进了法学部,但并没有正确掌握学习法律学的意义,还没有下定决心,因而还有心神不定。人的一生中,如果不能下定决心,定下心来,就什么事都难以做成,就会白白地荒废一天又一天的大好时光。

我年轻时曾读过作家赫塞的一篇小说,至今还记得其中的大致内容:一名男子恋上了星星,他想和星星融为一体。于是,在一个星光美妙的夜晚,他站在断崖绝壁上,纵身朝着星星飞去,但就在离开悬崖的一瞬间,他突然感到“啊呀,这下完了。”他坠下了无底深渊摔得粉身碎骨而死去。

另一名男子也恋上了星星,他总想着我无论如何要与星星成为一体。一天晚上,他从断崖上向着星星飞去。由于他从心里坚信自己一定能和星星成为一体--于是,他成功了。 赫塞想要告诉我们什么?我想,他要说的是,我们的人生中如果没有百分之百的“一定要成为这样的人”等坚定的信念,绝对难以成功。哪怕你有百分之九十九的信念,只有百分之一的犹豫也不行。根据我这一生的经验,人的一生中,能否完成目标,首先看你是否下定决心。当然,要想取得事情的成功,启动的时机、战略、战术等也都是必要的因素,但我认为,这些因素也都是只有在铁下心来的时候,才会自然而然地变明朗起来。

各位既然已经进入法学部,就应该看作是法律学把我们维系到了一起,他让我们聚在一起,这是前世的一种缘份。在次,我要对各位说的是,请把你的人生,把你的全部精力都暂且寄存到法学部中来。

进入法学部的动机模糊点就行

那么,各位究竟立下了什么志向而进入法学部的呢?我想未必各位都很清楚。是不是大部分人并没有作非常认真的考虑,只是觉得现在法律学很热门,于是就来了呢?不过我觉得,这就可以了。要正确理解法学部是学什么的,照理必须先搞清楚所学的对象即法律学究竟研究是什么,但那是要等到大学毕业时才能明白的事,高中生不可能具有这样的知识。在选择所学的专业时,大致上知道法学部是怎么回事,有个大致的印象就可以了。

不仅如此,大体上人的一生中,越是重要的事情越是容易被偶然性所左右而决定。我们人往往对午餐吃面条还是米饭之类的事,会认真想一下。但很少有人注意过,对于那些被称为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如就职、结婚等,往往是偶然决定的。例如,想必各位中间有人已经有了恋人了吧!一定会有人钻牛角尖似地认为,除了这个人,我这一生中已经没有别的适合我的伴侣了。当然,恋人爱不可能从全世界的异性中去选出一个人来建立起的感情的。但是,你的恋人究竟是从几个异性中选出来的?是什么机缘认识的?这值得想一下。人的一生中,值得重视的重大事情几乎都是偶然决定的。

这样看来,在选择专业时,你究竟是以什么标准而选中了法学部的,即使不太清楚也没有关系,哪怕是第一志愿落空而偶然进入法学部的也没有什么关系。但既然你有缘进了法学部,如果不清楚地了解学习法律学的意义,就会心情浮躁而静不下心来。比如,看到进了经济学部的那朋友手里拿着一本《日本资本主义发展史》在走着,就会觉得这个朋友将来会是一个开创日本未来的人,就会觉得经济学才是非常上档次的学问。再比如说,看到进了文学

部的朋友腋下夹着一本《波特莱尔诗集》在走着,就会觉得文学才是追求人类灵魂中高尚深邃的东西,而觉得自己所学的法律学,是一种很世俗的技术性东西,不雅,土里土气的。确实,会有人对法律学怎么也适应不了,但即使你想离开法学部,也必须先充分考虑学习法律学的意义,在此基础上再作决断。不然,就纯粹是心猿意马、见异思迁了。那样的话,无论到了哪一个学部,又会眼红另一个学部的。

学习法律学的意义与是否成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没有区别

对于法学部的各位学生来说,在考虑学习法律学的意义时,有一种方法,就是把学习者分为两种来考虑,一种是今后要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那样的法律工作者即法律实务家的人,另一种是不成为法律实务家,而是进入公司、政府机关或继承家族企业的人。当然,今后成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人,法律本身就是他们的谋生手段,在大学里所学的法律学知识原封不动地就能用到司法考试中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部分人对于学习法律学的意义比较清楚。而与之相反的那部分人,不可否认,学习的意义就显得比较模糊。以前,我在考虑学习法律学的意义时,一直是把这两种人分开来考虑的。现在仍有许多老师是这样宣传的。 但最近我的想法多少有了些改变,因为我想到了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这些狭义的法律家在内的广义的法律家,即在法学部潜心钻研过法律学的人,无论其职业是使用还是不使用法律的,无论他需要站到法庭上还是不站到法庭上的,社会的方方面面都需要大量的这样的人。这样想,在大学里学习法律学的意义,无论今后是否成为狭义的法律家,都是完全一样的,而且必须是一样的,最近我是这样想的。那么,究竟为什么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必须有在法学部钻研过法律学的人,这究竟有什么作用,我再作一个比较详细的说明。 法律是诊断和解决纷争的手段

法律本身就是在出现争执时判断谁是谁非的标准。换句话说,法律本来就是诊断和 解决纷争的标准,它同时又是解决纷争的手段。假如没有纷争,就不需要法律。如果人 类进入了理想社会,法律也就不存在了。但是,纷争这东西是人们的利益与利益的对立 ,也可以说是欲望与欲望的对立。只要欲望不消失,纷争也绝不会消失。凡有人类社会 生活的地方,法律总是必须有的。

如果我们这样看待法律,那么,法律家、法律专家就是解决纷争的专家,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尤其是法官和检察官,可以说他们是国家级水平的纷争诊断和解决者。那么,是不是人世间所有纷争都要麻烦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这些法律实务家来解决呢?决不是这样的。真正需要烦请这些人出马的,只是纷争中极少的一部分。其余的大部分都在各自的社会环境中,被用适当的方法解决掉了。

纷争并不局限于具有法的性质

发生了纷争,如果具有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纷争就比较容易解决,这是事实。例如,邻居中有人来问你这样一个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五岁的孩子用自行车把某个大人给弄伤了,伤者找到孩子的家长,要求损害赔偿。像这样的情况,家长是否必须赔偿?如果在这件事情上,受害人也稍有过错,那么应该赔偿到什么程度?可以说,如果具备了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类似于这样的争执,是很容易解决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纷争都是这样具有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就容易解决的,甚至可以只有极少的一部分是属于这一类的。

人世间的纷争,有的靠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不能解决的问题,但可以用法的思考方法来比较容易地解决。比如,假设黑社会组织要租借某个地方公共团体的市民会馆进行聚会,而你在市政府中担任着可以决伫借还是不借的工作,那么,你是应该借给他们呢,还是不借?再比如,拳击比赛中,因裁判过早地宣布一方获胜,惹得观众发了怒,将可乐瓶、烟灰缸扔向裁判,场内秩序大乱。这种骚乱如何平息?对于此类纷争,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未必有用,但如果用法的思考方法,问题就比较容易解决。

还有,有些纷争,连法的思考方法也不能直接起作用。比如,你没能考上东京大学,进了早稻田大学。你的,希望你一面保留早稻田大学的学籍,一面认真复习争取再报考东京大学,而你的父亲则积极支持你,希望你尽快到早稻田大学来学习。在这种情况下,你究竟应该如何选择?再比如,你参加了课余兴趣小组的活动,你父亲认为这样很好,希望你多参加些课余活动。而你的母亲则对你说,读大学参加什么课余兴趣活动?抓紧认真读书,停止参加兴趣小组活动。这也是利益利益的对立,欲望与欲望的对立,也是一种纷争。这社会生活的纷争中,存在着这样的粗看似乎同法的思考方法没有直接关系的纷争,但就像我在后面要谈到的那样,实际上其中还是需要法的思考方法的。

总而言之,在社会生活的某一角,总会发生或大或小的纷争,在人们不知如何处理 的时候,最受欢迎的是广义上的法律家,即在大学里学过法律的人。

欢迎法律家诊断和解决纷争的理由

那么,为什么人们欢迎法律家来解决纷争,或者至少来诊断纷争呢?这是因为:第一,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了解法律制度。当然即使是大学毕业的,也绝不能说已经对法律制度充分了解了,因为即使考试的时候记住了,大部分也还是忘记的。但是,即使是忘了很多法学部毕业生,比起外行来,他的法律知识要丰富得多。比如法律中有些什么种类,什么叫判例,看些什么样的参考资料比较好,“六法”该怎么查等等,外行人不懂,但假如是法学部出身的人,哪怕是大学时代很不用功的人,至少像这们的问题还是知道的。

第二,法律家一般来说掌握了法的思考方法。人们平时所说的“法律头脑”就是指这个,这种法的思考方法有多个侧面。例如,网眼式思考就是其中之一,这是把这一着眼点的问题同那一着眼点的问题分开,经过一定的逻辑顺序来考虑事物的思考方法,而它的结论能与人们的常识相一致。我想这样也是法的思考方法的另一个侧面。

但法的思考方法最重要的特色,是将相互对立的利益进行比较衡量后得出的结论。例如,有一种叫做尤斯蒂蒂娅,当之无愧的正义女神。

举个杀人案件为例,有人残忍地杀死了自己的父母兄弟,砸烂了家里的东西,还放火烧了房子。法律家首先应该充分考虑其他亲属的愤怒心情,而且必须把这样愤怒作为自己的愤怒。但另一方面,要想到犯人作出这样的杀人放火举动可能是有什么动机或原因的。比如,也许犯人从小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在周围人厌恶的目光长大,或者受到了被害人对他整个人格、整个生活的肆意歧视、虐待,为了从那里逃出来,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杀人的。法律家必须从正反两方面充分考虑,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对这一杀人案件判处刑罚。小说家可以对其中某一个侧面采用夸张的手法写他的小说,但法律家不能只强调某一个侧面,那是绝不允许的事。

法律家是社会上的足制智多谋者

能够对上面所说的两个方面,即一是法律制度,二是法的思考方法进行训练的,只有大学的法学部。能够掌握这些知识和技能的人是法律家。以此看来,广义上的法律家,就是在利益与利益对立、发生争执时,能评判双方各自正确与否及其程度,而且这种判断能使当事人和周围的人接受的人,这样的人才是真正的社会上的足智多谋者。这样的足智多谋者,凡是可能会发生争执的地方,即社会生活的任何部分,都是必须有的。而且,需要法的思考方法的,不仅仅是在那些被称为“纷争”、“争执”的情况下,恐怕在各自的见解对立,但必须采纳其中某种见解时,也是这样的。例如,存在着保守政治的腐败这一事实,但保守政治中也并不是没有好的地方。这就产生了是维持保守政治结构的同时去防止腐败呢,还是觉得这个制度不行了,将它从根本上推翻,重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是通过政权移交呢,还是通过暴力革命?对于这样的见解上的对立,要指明道路,当然是需要政治学,经济学等身奥的学识的,但如果不能冷静地对相互对立的利益作多层次的比较衡量,是不可能得到正确结论的。而且,这当中的道理,对于前面谈到的是否应该再次报考东京大学的问题,是否应该继续参

加课外兴趣小组的活动问题,同样也是适用的。这样想,就可以明白,为了能对上至有关国家前途的重大事情,下至家庭方面、工厂方面的事情,或者朋友之间见解上的对立,要得出正确结论,采用法的思考方法是不可避免的。生活到处都需要这样的足智多谋者。各位在大学里学习法律学的意义,无非是将来你们一个一个都会成为这样社会上的足智多谋者。对于我来说,我甚至希望所有的人都来学习法律学。

法如果有脸的话,那会是什么样的脸

我想,现在大家对学习法律学的意义应该比较清楚了,但要成为这样的法律家、足 智多谋者,究竟必须在大学里学些什么?必须特别注意哪些事情呢? 那是 3月底的事,也就是几天前,我在我们学校的毕业典礼上,与法学部的毕业生们作了一次很有趣的交谈。我问他们,假设法也是有脸的,那么他的脸会是什么样的呢?希望大家一辈子要思考这个问题。对于长着那样一张脸的法,大家一辈子都要记在心上。这个问题听起来似乎很一般,但其中包含着很深的法哲学问题。今天,我把这个问题也交给各位去考虑。

例如,法当中有一种叫刑法的法律。显然,这是一种谁违反了它就要被处以刑罚的法律。刑罚中有死刑、徒刑和罚金等。可以说,刑法是法当中最可怕的法律。那么,刑法的脸是什么样的脸?外行人一定会认为那是像寺院山门处站立着的哼哈二将那样可怕的脸。然而刑法并不是那么单纯的东西。确实,如果违反了它,可能会被处以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刑罚,因此刑法具有可怕性、严厉西性和庄严性,这是不能否认的。但如果你光把它看作是那么可怕的脸,你就不会去考虑有些犯人做出犯罪举动是有其令人的环境背景的,更不会拥有祈望犯人悔改、赎罪、自新的人。而刑罚按理应该发挥其所有功能的。因此,在刑法的脸中,包含着受害人父母、兄弟的悲伤和愤怒,也包含对犯人的怜悯,更包含对犯人将来的祈望。在充分理解犯人的犯罪动机的同时,不得不对他的犯法行为动用刑罚,而这中间必须含有审判官的泪水。你想想看刑法究竟是什么样的脸?

那是大学里纷争相当多的六七十年代的事了。一天,一位法学部的校友来找我,他说他已参加过司法考试并合格,但司法研修所不愿意接受他去进修,理由是他在学生时代曾经参加过一个激进派组织并没被警察逮扑过。为此,他找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对他说,把你的父母和担保人都叫来,如果有充分的担保可以同意你去研修所。他特地来找我就是想让我做他的担保人。我详细了了解了他的情况,也向他详细讲了自己的情况,然后同他父母一起到最高法院,在担保文书上签了名。不知是否由于我的担保,反正他终于进了研修所,顺利地参加了进修培训,现在他是一个非常活跃的律师。

他的父亲在兵库县的一个镇上的高级中学当校长,是一个非常出色的人。我意想不到的是,在他被允许进入研修所后不久,他父亲给我寄来了一个小邮件。打开一看,里面是一尊质地非常白的瓷观音菩萨像。我这才想起他的家乡是兵库县一个叫“出石”的地方,那里出产美丽的叫做“出石烧”的白瓷品。显然他父亲是要把这美丽的瓷像送给我。我把观音像从盒子里拿出来,放在手掌上注视了很久。在观音菩萨安详的脸上,我看到了一个父亲对自己孩子的各种情感和期望,这当中包含着在孩子幼小时希望他茁壮成长的满腔的爱,包含着儿子考进大学时的自豪和看到孩子有出息时的欣慰,也包含着看到儿子参加了激进派组织后的痛苦和烦恼,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种要想断绝父子关系的感情和绝望,但尽管如此,他还是满怀着希望儿子成为出色的社会一员的期盼和祝愿,其中还包含着儿子通过了司法考试,直至被允许进入司法研修所进修培训时的喜悦。作为父亲的各种非常深厚的感情都聚集在观音的脸上。然而,当我更加长久地凝视着这尊像时,有一瞬间,我感觉到了这张脸上显示出了超越单纯个人喜怒哀乐的情感。我猛然想到,这不就是刑法吗?如果刑法有张脸的话,一定就是这样的脸。当时,这种过去所未有过的感觉,像雷电一样穿透了我的全身。

法律家代替神和佛对纷争作评判

本来人是不能对人的行为作裁定的。因为在两种利益对立时,为了能正确判断应该支持

哪一方或支持到什么程度,哪一方有多少是正确的,必须从根源上对这两种利益进行综合理解,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判断。这样的事,按理不是人能够做得到的,因为人的知识和理解能力是有限度的。能够做得到这些的,无非是拥有穷无尽知识和理解能力超人,或者是神、佛。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样的理由就对纷争放任不管,听之任之,否则纷争就会激化,然后引起新的争吵,直到进入战争状态。这就必须有谁来代替神、佛做这个裁判,而 能够担当此任的,非法学家莫属。

要成为社会上的足智多谋者,必须学些什么?

可见,法律家不但必须熟悉法律制度,同时,还必须接受训练,掌握使自己所作出的判断与神、佛的判断尽量接近的本领。在思想准备上,有三条是非常重要的。

一是要养成一种习惯,即对于相互对立的利益要绞尽脑汁地充分思考,而且必须拿出结论;二是掌握好寻找相互对立的利益所发生的根据,并正确把握其意义的能力;三 是要具有充分理解相互对立利益持有者的心情、感情的操作和善良的心。

要掌握这些能力,到底需要怎么做?要做到第一条,首先必须潜心钻研到法律学当中去。大学中所学的法律学,无论它同自己的人生是否有直接关系,或者说无论它对自己的人生有无直接作用,即使难学,即使枯燥,也要抓住不放,反正首先要不顾一切地投身到法律学当中去。世界上没有生来就觉得法律学无聊、枯燥无味的人。只有钻进去了,你才能体会到其中的乐趣。

要做到第二点,需要学习其他社会科学知识,如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哲学、历史学等,学习这些周边科学,提高基本教养。这对于各位来说,一定会感到似乎在密林深处行走一样,老师连自己所处的位置和目的地都摸不清楚。但是,从密林中砍出一条路来,死命的博览群书,是很有必要的。

要具备第三条所说的情操和善良的心,你应该读大量的小说书。人类生来是任性的,虽然可以对自己的观点、自己的心情非常了解,但要真正理解其他人的心和观点很难。为了能理解除了自己以外的人的观点和各种各样的心理状况,能够始终用温柔的心对待他人,大量阅读小说和其他文学作品绝对是非常必要的。

诸位,说到这里,你是否发觉,你脑子中原有的法律家的形象已被从根本上推翻,如果你从一开始起所想象的法律家就是我今天所讲的这种形象,那你真的很了不起! 在法学部的学习值得你用青春去拼搏

把以上所讲的内容综合起来看,人们对法学部出身者期望的是:对于社会生活中到处都会发生的争执,说得范围再广些是对于那些对立的见解,能指出一条正确理解的途径。能够成为最懂得正确解决方法的足智多谋者的,非法学部出身者莫属。而这样的足智多谋者,并不是那些只记住了一些零零碎碎的法律知识的人,而是能代替神、佛作出判断的人,即他的判断就等于神、佛的判断。这样的人,才是我所说的足智多谋者。

各位很幸运,已经进入了法学部。我之所以要用“幸运”这个词,这是因为对于这个能学习到照理谁都应该掌握的法的思考方法的法学部,哪怕你并不十分清楚其重要性,你已经是其中一员了。各位将成为我所说的足智多谋者,这是你命中注定的,这的确不是容易的事。我认为,这是值得你花费青春去拼搏、甚至花费毕生的精力去拼搏的事。

学法律的学习方法篇九
《谈谈如何学习法律的方法和技巧》

怎样学好法律课程 (总结版)

法律专业包括诸多法律课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理论深邃、实践性强,许多法律概念相近、易混不易区分,学习起来确实有一定的困难。但是,只要我们有信心和决心,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技巧和要领,是可以学好,而且一定能够学好的。这里,就怎样学好法律课程谈几点意见,供学员们学习时借鉴。

一、明确法律课程的基本要求,掌握法律学科的基本结构

法律专业的各门法律课程,诸如宪法、民法、经济法、刑法、合同法等等,都是一部法律,而阐述该法律的应是一门学科。法律专业的各门法律课共同的基本要求是,通过学习,使学员能够比较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各门法律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任何一门法律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体现在各门法律课教材的各个章、节里。例如,在合同法教材的合同成立一章中,基本概念是要约、要约邀请、要约撤回、要约撤销、承诺、承诺撤回、缔约过失责任;基本理论是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承诺迟延及其法律效力、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基本知识是合同成立的条件、要约的条件、承诺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掌握了法律课程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是学好法律课程的基本功,有了这个基本

功,才能真正学好法律课程。

此外,在学习步骤上,开始学习法律课程时,首先应当从总体上了解该法律课程教材有几大部分,先后顺序是什么?每一大部分中又有哪些主要问题?每一个问题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尽可能在脑子里勾画出一个整体轮廓。学习法律课程教材之前,先了解它的“整体框架”即基本结构,对进一步深入学好法律课程是有裨益的。

二、全面系统地学习指定教材

各门法律课程的教材,在内容上不拘泥于各部法律的条文,增加了理论的阐释,介绍了各部法律中没有规定的有关法律制度、法律理论问题。所以,教材是全面概括了各门法律学科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因此,学好各门法律课程指定教材,对每一个学员来说,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而且是必须的。有的学员工作忙、时间紧,通常总希望学习的范围小一点,有的学员在学习时, 前面学几章,跳几章学后面的,有的学员自以为这部分重要便多学,那部分不重要而不学或者一溜而过。这种心情和学习方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科学的,所学的知识不完整,因而是不可靠的。要学好法律课程教材,不能不注意全面学习。所谓全面学习,是要求细读教材的全部,即逐章、逐节、逐个问题地学习,在逐章、逐节循序渐进地学习中,对每一个问题都要有全面的理解与掌握。这里,举例说明,就学习基本概

念来说,学习法理学,可以把这门课程所有基本概念按它们的逻辑顺序排列出来:法学、法学体系、法律、法律历史类型、法系、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关系、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制裁、司法制裁、行政制裁……然后加以比较、记忆。这样就较容易全面系统地掌握本门课的基本概念。在学习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时,也要从总体上系统地学习,以学习法的产生的内容来说,脑子里应有这样一个系统思路:法最初是怎样产生的——有其经济的和阶级的根源;私有制法是怎样产生 的——一般是在继承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但法国和英国在继承旧法的方式上又有区别;社会主义法是怎样产生的——一般是在建立人民政权和废除旧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但中国和前 苏联在建立新政权、废除旧法的方式和过程上又各具特点。这样学习,脑子里就能形成一个关于法的产生问题的理论和知识体系,学习效果较好,能够起到加深理解,加固记忆的作用。

此外,每一门法律课教材中,有许多内容相互关联,有些内容容易互相混淆。因此,学习教材某些内容要与相关内容联系起来,要善于运用比较的方法进行学习。例如,在学习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合同概念、企业所得税、合同仲裁时,分别与学习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涉外合同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涉外经济仲裁联系起来对照着学,就有助于明确它们之间的共同点与不同点,有助于加深对问题的理解,有助于记住有关内

容。

当然,全面学习,不是要求学员将教材中的全部内容逐字逐句背诵下来,而是要求学员能从整体上对每一门法律课教材中的基本内容加以系统地掌握。

三、注意掌握法律概念的核心内容和相近、易混法律概念的区别

每一法律学科中,法律概念是很多的,每一个概念,都有其核心内容,这是共同的。学习时要牢牢抓住。例如,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中,“平等主体”就是核心内容。又如要约和承诺的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中“订立合同”则为核心内容,除此,便不是要约或者说不是合同法上讲的要约。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其中“同意”是核心内容,否则,便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这就要求学员在学习基本概念时,既要了解它的内容,又要了解它的法律特征。在了解它的内容时,既要善于找出并掌握它的核心内容,又要十分注意它与相近、易混但不相同的概念的区别。例如,在学习代位权制度时,要注意与代理权的区别,因为代位权是一种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因此债权人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不是代理权。又如,在学习撤销权制度时,应与在可撤销合同 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区别开

来。前者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设定的。享有撤销权的人是债权人,他行使撤销权的目的, 在于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而后者则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而设立的。享有撤销权的人乃是一方当事人,他只能请求撤销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再如,在学习某些基本概念时,也可以将不同的法律学科中相近、易混的概念联系起来学。例如,在我国,凡是扣留处分,都是依法限制违法分子人身自由的法律措施,但是,有人往往把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同行政拘留混为一谈,这是不对的。行政 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限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诉讼中对妨害诉讼秩序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所以,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同行政拘留在性质、对象、内容和条件等方面都是有明显区别的,绝不能将三者混为一谈。又如,有人把法律上“宣告死亡”误认为“判处死刑”,这也是不对的。宣告死亡指民事诉讼中按照一定的法律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的制度。被宣告死亡的人可能是活人,也可能是已经死亡的人。判处死刑指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从实体上剥夺其生命的刑罚。所以,民事诉讼中的宣告死亡与刑法上的判处死刑,是完全不同的 决不能混为一淡。

可见,学习时,在本法律学科中将相关基本概念、内容和在不同

学法律的学习方法篇十
《怎样学习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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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学习法律

本文是讲演稿,对象是法学院学生。也曾在法院和律师事务所讲过。鉴于法律科学的实用性,讲怎样学习法律,联系到法律的解释适用,甚至联系法律的制定。虽未限定于民法,但实际上还是偏重民法。法律有哪些性质,是法理学的研究课题。未涉及"阶级性",并不是否认"阶级性"的存在。只是认为与法律学习和解释适用关系不大。只谈与法律学习及解释适用关系密切的"五性":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曾在西南政法大学讲过,日前见法律思想网上有该校同学整理的记录稿,可惜太简略,读者难窥"全豹"。因此利用春节假期对讲稿进行整理、补充,形成"定稿",发中国法学网,其他网络媒体可以转载。

一、法律的社会性

(一)法律以人类社会生活、社会现象、社会关系为规范对象。如刑法,规范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民法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身份关系;经济法规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控和管理;行政法规范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控制。简而言之,法律是社会生活规范,使法律具有社会性。法律的社会性,也就决定了研究法律的科学,即法律学、法学,也具有社会性,并因此属于社会科学。此对于法律学习,关系甚大

(二)法学与自然科学的区别:其一,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平常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但所谓实践,不是一时、一地、一人或数人的实践,而是指整个人类社会或者一个、几个国家的几代人长时期(数十年上百年)的实践。与自然科学的实验、检测、计量、计算不同。其二,研究者身在研究对象之中,不能不受自己的感情、经历、知识背景、价值取向的影响,难以做到绝对的客观性。往往同一个问题有截然相反的看法、观点、理论、学说,所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仅如此,甚至同一位学者,对同一个问题,也可能有截然相反的观点。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说,或者在某一场合这样说,在另外的场合那样说。这就造成学习者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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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习法律,要求"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独立",指不迷信书本、老师、权威;要经过自己的思考,才能转化为自己的知识,不能靠死记硬背。"思考",指不盲目相信,由自己进行一番分析、考察。对于张三的某种观点,首先要"思考":他所持的理由是否充分,是否有说服力,是否能够自圆其说。其次要"思考":张三持这种观点有没有深层次的理由,与历史条件、时代背景以及张三个人的社会地位、学历、师承有什么联系?还要"思考":张三发表这一观点,是在何种场合?是针对现行法所作的解释(解释论),还是对法律将来的修改所作的建议(立法论)?等等。

例如,关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存在肯定与否定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甚至同一学者也一会持肯定说,一会持否定说。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先生,在民法总则等著作中,分析这一理论的优点,并无一字批判。但在他关于物权行为的专题研究论文中,却分析、指出这一理论的缺点,建议台湾修改民法典时,废弃物权行为理论模式,改为"债权合同+登记(交付)生效"的折衷主义模式。更有甚者,在2001年10月北京召开的现代物权法理论研讨会上,王先生在会上的发言,及会下的交谈中,建议中国大陆采纳物权行为理论模式,但在提交会议的书面论文中,却继续批判物权行为模式,明确表示赞成社科院物权法草案采折衷主义模式,认为符合物权法发展的潮流,与欧洲民法典关于物权变动的方案相合。 同一学者对同一问题,为什么会一时肯定,一时否定,会上肯定,会下否定,口头肯定,书面否定?在民法教材中肯定,是严格按照现行法解释、讲解,属于解释论;在论文中否定,是进行学术研究,属于立法伦。因此,教材中予以肯定,并不是真正的作者自己的理论观点,论文中的否定意见,才是王泽鉴先生的理论观点。在会上、口头肯定物权行为理论,并建议中国大陆采用,因为德国学者在场,王先生是德国博士,可能是不愿与德国学者当面冲突;在提交会议的论文中否定物权行为理论,并赞同我们的草案,是王泽鉴先生一贯的学术观点。

在进行独立思考的基础上,还要进一步作出自己的判断:赞成或者不赞成,赞成何种观点。这就是在"独立思考"基础上的"独立判断"。"独立思考、独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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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关键在"独立判断"。而"独立判断"的关键,又在于:以什么作为判断标准?概而言之,可以作为判断标准的,有两类"知识":一类是"基本原理",包括并不限于法律基本原理;另一类是"社会生活经验",亦即平常所谓"常理、常情、常识"。

例如,近年关于开办酒醉开车交通事故保险,在新闻媒体上发生激烈争论,有"赞成"与"反对"两派截然相反的观点。先看"赞成派"的主要理由:第一,认为符合合同自由原则;第二,认为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法律未予禁止的行为,即为合法;第三,认为开设此项保险,对受害人有利。其第一项理由和第二项理由,均属于以法律"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第三项理由,即认为对受害人有利,系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再看"反对派"的主要理由:第一项,认为酒醉开车是违法的,违法行为不能投保。这是以保险法"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第二项,如果酒醉开车可以投保,则杀人、放火也可以投保。这是采用"类似问题同样处理"的"类推法理",亦属于以"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第三项,认为开设此项保险,将造成交通事故增多。刚开办这种保险,对于所产生后果并未作调查统计,何以见得会导致交通事故增多?显而易见,论者是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

以"基本原理"作为判断标准,学术上的论辩大多如此,无须特别说明。而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系由法律的社会性所使然。因为,法律既然是社会规范,就应当与社会一般人的生活经验相符。法律上和法学上的争论和是非,可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是笔者根据自己和前人的学术经验总结出来的。此前似未受到足够的重视。

例如,关于"专业打假",究竟对社会是有利还是不利,是应当提倡还是不应当提倡?已经争论多年。其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各有其理由。我之所以对"专业打假"表示否定意见,主要是基于"社会生活经验":"假、冒、伪、劣"商品的制造者与销售者,即造假者与售假者,前者是源,后者是流,依常识应当着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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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者";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售假者"中,分为大商场与小摊贩,依社会生活经验,大商场"假、冒、伪、劣"商品相对而言要少,而小摊贩市场的"假、冒、伪、劣"商品相对较多。我们看到,专业打假者,为什么专挑"售假者"打假,而不打"造假者";专挑"大商场"打假,而不打"小摊贩"?怎么解释?因为"造假者"没有钱,而"售假者"有钱,"小摊贩"钱少,而"大商场"钱多。这就不难看出"专业打假"的真实目的。

其实,在学术著作中,以"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的实例,比比皆是。这里仅举两例:例一,王泽鉴先生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批判:"此项制度违背生活常情,例如现实买卖,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事人多认为仅有一个交易行为,但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制度将此种交易割裂为一个债权行为,两个物权行为,与一般观念显有未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第267页)王先生所谓"生活常情"、"一般观念",就是"社会生活经验"。

例二,王泽鉴先生对台最高法院1972年台上字第200号判决的批判。该判决认为当事人间存在法律关系,如契约关系,即无成立侵权行为之余地,从而否认被害人基于侵权行为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王先生批驳说:"在医生手术疏忽致人于死之情形,判决认为死者父母不能依侵权行为之规定,主张第194条(侵权行为)之请求权,医生仅应负债务不履行责任。病人既死,人格已灭,自无从主张契约责任;死者之父母非契约当事人,当无请求权,似无人可向医生追究民事责任矣!如此,当事人间若有法律关系存在时,在履行义务之际,尽可致人于死,而不负民事责任,违背常理,甚为显然,质诸最高法院,其以为然否?"(《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第388-389页)王先生所谓"常理",亦即"社会生活经验"。

(四)社会性与事实认定:法院裁判案件,须先认定案件事实,然后适用法律规则。法官于事实认定时,常常直接依据"经验法则",而不待当事人举证。所谓"经验法则",即"社会生活经验"。最高法院对此作有解释,其《关于审理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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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例如,杭州法院审理的三位记者索赔的案件,认定原告的购买行为不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除根据原告在都市快报上的报道(标题:《亲身体验退一赔一》)外,主要是根据经验法则作出的判断。判决书说"综合分析原告的购买行为以及在都市快报上所作的报道,原告所称其购买目的是为生活消费所需,依据不足"。法官作出这一事实认定,主要是依据"社会生活经验"。因为索赔的商品(方便面)数量太大,原告主张购买如此数量的方便面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不符合"社会生活经验"。

再如北京法院审理的300支派克笔索赔案。一审法院判决退货,原告不服,上诉致北京市二中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300支派克笔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的,因此本案不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不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原告主张购买300支钢笔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不符合一般人的生活经验。法院实际上是依据一般人的"社会生活经验"作出判断。

(五)社会性与法律解释:法律的社会性,不仅与事实认定有关,还与法律解释有关。所谓"社会学解释方法",就是由法律的社会性所决定的。法律既然是社会规范,其解释、适用就不能够仅依"文义"和"逻辑",而不顾及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当存在两种不同的解释意见而一时难以判断何者正确时,应以其中产生"好"的"社会的效果"的解释意见为准,就是"社会学解释方法"。

举关于商品房买卖是否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双倍赔偿为例。可以肯定,当年规定消法第四十九条双倍赔偿,立法目的是要鼓励受损害的广大消费者同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作斗争,绝不是要鼓励个别人、少数人利用消法第四十九条来牟利,甚至建立所谓"打假公司",由他们代替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斗争,取代市场管理机关的职责和职能。如果对商品房买卖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可以预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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