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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的宣传语

2015-12-29 06:16:56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关于宪法的宣传语篇一《宪法日宣传标语》 ...

关于宪法的宣传语篇一
《宪法日宣传标语》

宪法日宣传标语

1、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增福。

2、全街道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学习法律、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性,做尊崇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

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4、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5、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6、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7、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

8、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9、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10、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

1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

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12、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

13、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14、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15、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16、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17、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18、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19、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20、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21、人民的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的权威靠人民维护。

22、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

23、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关于宪法的宣传语篇二
《国家宪法日宣传标语》

国家宪法日宣传标语(一)

1)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2)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3)增强宪法意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4)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5)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6)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8)增强宪法意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9)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10)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11)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12)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扩大社会主义民主。

13)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们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1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15)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16)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17)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同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

18)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20)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1)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

22)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23)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24)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同法治实践相结合! 25)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6)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27)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28)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们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29)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 国家宪法日宣传标语(二) 1、弘扬宪法精神 构建和谐社会 2、实行依法治国 坚持执政为民 3、增强宪法观念 推进依法治国 4、宣传宪法精神 维护宪法权威 5、学习宪法,宣传宪法,遵守宪法 6、学习宣传宪法 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7、推进依法治市 努力建设法治城市 8、维护宪法权威,增强权利义务观念 9、实行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0、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11、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12、弘扬民主法制精神 养成良好的道德风尚 11、弘扬法治精神,建设法治XX。

12、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13、宪法是保证党和国家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权威。

14、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5、做尊崇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

16、人民的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的权威靠人民维护。

17、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

18、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19、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宪执政。

20、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1. 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2. 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

3.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4.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5.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6. 信仰法治,坚守法治。

7. 法律红线不能碰触,法律底线不能逾越。

8.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9. 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10. 讲规范、重规则、守诚信、遵秩序。

11. 法护人人,人人护法。

12.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13.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14.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15. 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

16.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17.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8.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19.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20.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21.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22. 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树立法治信仰。

23.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24.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25. 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26.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27. 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

28.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9.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30. 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

关于宪法的宣传语篇三
《“12·4全国宪法日”宣传标语》

石子乡“12·4全国宪法日”LED宣传标语

1、 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2、 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3、 行宪法(精神),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4、 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

5、 强宪法意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6、 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区进程。

7、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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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的宣传语篇四
《宪法宣传日》

关于宪法的宣传语篇五
《宪法宣传资料》

宪法宣传资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60年前,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这部被称为“五四宪法”的法案为年轻的共和国奠定了法制基础。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宪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讨论稿)》于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成功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被称为“法律的法律”,或“母法”。它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为重要的内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它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本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权力;它界定和协调了国家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的关系,并通过限制国家权力的范围及监督国家权力的行使,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我国宪法的沿革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颁布了四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 临时宪法。1949年颁布的《共同纲领》,包括序言和七章共60条,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为宪法订立奠定了基础。

2) 第一部宪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106条。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

在《共同纲领》基础上修改、制定,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3) 第二部宪法。1975年1月17日,由第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共4章30条。

4) 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共4章60条。

5) 第四部宪法。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颁布,共并分别于:

----1988.04.12 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

----1993.03.29 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正案”

----1999.03.15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案”

----2004.03.14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案”

二、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过程及特点

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

现行宪法的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确立了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

三、我国现行宪法的完善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对这部宪法逐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1)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

2)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9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等。

3)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6处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

4)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作了修改。宪法修正案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

关于宪法的宣传语篇六
《宪法日宣传》

我校积极开展宪法日宣传教育活动

今年是六五普法年,12月4日是第二个国家宪法日。为做好宪法日法制宣传工作,我校积极开展宪法日系列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紧紧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这一主题,充分利用升旗仪式、板报、宣传栏、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12月4日上午,德育中心翁远亮主任深入班级,就《宪法》内容对同学们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努力营造宪法日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 通过开展宪法日系列宣传教育活动,让全体师生更加懂得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让每位同学深刻意识到在校内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外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合格公民,进一步提高法制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为建设平安、和谐的安中校园奠定了基础。

我校积极开展宪法日宣传教育活动

【字体: 大 中 小】 【时间:2014-12-4】 【作者:lion】 【关 闭】 【打 印】 今年12月4日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宪法日,为落实普教通知【2014】229号《关于在国家宪法日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今天,我校开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为主题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主题教育课、黑板报、宣传栏、有线广播等形式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学习宣传宪法,在校园中营造浓烈的学习氛围。

通过以上活动的开展,全校青少年学生进一步加深了对宪法的认识,意识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增强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全校形

成了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此外,我校还将安排时间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宣传宪法,增强教职工的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校进程。

关于宪法的宣传语篇七
《宪法宣传日》

宪法宣传日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具体时间是每年的12月4日。从此,12月4日将重点开展宪法宣传活动,因此,也称为“宪法宣传日”。

1 节日起源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法律界由来已久的呼声。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2立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

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3节日意义

[首先,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落实依宪治国,发挥宪法作用,维护宪法权威。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今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大成立60周年大会上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

会重申了这一点,并强调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要落实这一系列精神,需要提高宪法宣传的实效性,积极探索宪法宣传的生动形式。

其次,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普及宪法知识,有助于公民通过各种宪法宣传活动感受宪法的价值,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尊重宪法、实施宪法、维护宪法,实质上就是尊重民主、维护民主、实施民主。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能够培养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有利于不断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地位,营造建设政治文明的良好氛围。

再次,设立国家宪法日有助于落实201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决议》第一部分

明确提出,要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主要内容和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宪法意识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观念,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有利于落实《决议》精神,而且也有利于深化法制宣传教育的内涵,发挥法制宣传在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积极作用。

最后,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有助于在国际社会树立我国尊重宪法的良好形象,扩大我国宪法的国际影响。设立专门的宪法日或者纪念日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一些国家设有固定的宪法节,还有许多国家都把自己国家通过、颁布或实施宪法的那一天确定为宪法日或宪法纪念日。

4活动通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组织开展好今年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的宣传活动,近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的通知》,以“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为主题,对活动作出部署。活动从11月中旬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

《通知》指出,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大力宣传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宪法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通知》明确,今年活动的宣传重点是:要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全会《决定》,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学习宣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要求,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深入学习

宣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更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深入学习宣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宣传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基本原则、活动准则,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教育引导各级组织和全体公民牢固树立宪法意识、增强宪法观念,自觉履行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央有关部门将举行关于宪法宣传教育的座谈会。《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行业要根据实际,组织召开学习宪法座谈会、报告会,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宣传宪法。司法部、全国普法办与中央电视台举办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特别节目“宪法的精神 法治的力量— CCTV 2014年度法治人物颁奖礼”。教育部组织全国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开设宪法专题学习宣传专版、专栏,制作专题节目,播放宪法宣传主题公益广告。司法部、国信办、全国普法办组织开展“百家网站暨中国普法官方微博宪法知识竞赛活动”。

《通知》强调,各地、各部门行业要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准确宣传解读四中全会精神,准确宣传解读宪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宣传活动要庄重大气,形式多样,气氛热烈,务求实效。拓宽宣传渠道、创新方式方法,综合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积极吸引公众参与互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要求,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反对铺张浪费。

为满足各地迎接全国首个“12.4”国家宪法日的宣传需要,贯彻国家鼓励“政府购买服务”的精神,中宣部主管的中国出版集团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组织专家学者,精心编辑研发了60余种“宪法宣传产品”和近200种其他普法产品等。

关于宪法的宣传语篇八
《《宪法》宣讲稿》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传讲稿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最根本的是依宪执政,这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对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的基本方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下面,我与大家共同学习《宪法》有关知识。

概 述

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先后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对现行宪法进行了四次修改。

2004年修宪共修改完善14条(第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主要内容是:

(1)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5)完善私有财产保护制度;(6)完善土地征用制度;(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9)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中增加“特别行政区”;(10)完善紧急状态制度;(11)在国家主席职权的规定中增加“增行国事活动”;(12)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13)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涵议是指:

⑴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

(2)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不论是普遍公民还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管他们的职务多高,功劳多大,都必须毫不例外地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行为必须受到追究和制裁。

⑶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都有宗教信仰自由。此外,妇女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教育上、社会生活上均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⑷司法机关的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司法机关对我国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加以保护,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一律平等地加以追究。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现行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合称选举权利)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其涵义包括三个方面:

⑴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⑵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⑶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

由于选举权利是公民极为庄严的政治权利,所以,现行宪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

自由。因此,从广义上讲,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自由也可以包括在言论自由之列。但从狭义上讲,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在表达形式上还是有区别的,我国宪法分别列举,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这些自由权利。

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集会一般可分为室内集会与室外集会,政治集会和非政治性集会,私人集会与公共集会等形式,群众性的室外集会,有时表现为游行、示威、请愿等形式。

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示威自由是指通过集会或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 我国宪法一方面保障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向有关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准后方可进行;⑵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负责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和数量、起止时间、地点、路线等事项;⑶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⑷举行集会、游行和示威时间除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外限于早六时晚十时。⑸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游和示威: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②国宾下榻处;③重要军事设施;④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等。

(三)宗教信仰自由

现行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涵义:

1、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3、在同一各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

4、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的基本政策,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但在实践中,我们应当注意划清宗教信仰问题与政治问题,宗教团体与反动会道门邪教,正常的宗教活动与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宗教活动与封建迷信活动的界线,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取缔借宗教信仰自由之名从事封建迷信之实的活动。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又称为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则除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前提和基础。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权利。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实现,我国现行宪法和继续确认前三部宪法关于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的基础上,作了补充规定。即“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留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这就意味着: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行使对公民进行逮捕的决定权。

(1)逮捕公民的决定权只能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

(2)逮捕公民的执行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任何组织对公民实施拘禁、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必须遵守宪法或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所谓人格在法律上是指公民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亦即作人的资格,是依附于人本身、与人身密不可分的名誉、姓名、肖像、荣誉等的总称。从道德上讲,人格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爱心,就是指作为一个正直的人,他的品德不容他人侮辱和诽谤,应当受到他人的尊重。人格受到尊重,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

人格尊严既为公民作人的起码资格,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在我国的前三部宪法中对此却未给予确认和规定。现行宪法总结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

和参照外国宪法有关内容的基础上,第一次对这项基本权利进行了确认,它表明我国重视对公民的人格权的尊重,因而不失为对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补充和发展。

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现行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民的住宅是指公民生活、居住和工作的重要场所,与人身自由是紧密相联的。因此,住宅不受侵犯也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和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强行侵入或搜查公民的住宅。但是事与人违,个别时候,公民的住宅权屡遭侵犯,任意侵入或搜查公民住宅的事件时有发生。有览于此,我国在修改制定现行宪法时,将公民住宅权不受侵犯的规定单列为一条并且具体规定:“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从而使公民的住宅权受到更好的保护。

4、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现行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包括书信、电话、电报等传递媒介,从发信人发出信息到收集人收到信息的全过程。通信是公民进行各项社会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是指公民有权通过通信的形式,自由地与他人进行交往,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公民在通信中所涉及的内容,非经通信人本人同意,他人不得偷听、偷看、涂改。

保障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非法侵犯,也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基本自由权。

(五)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现行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有权对国

关于宪法的宣传语篇九
《《宪法》宣传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共4章138条。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分别于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四次宪法修正案,根据宪法修正案修正的宪法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关于宪法的宣传语篇十
《“宣传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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