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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调处机构制度

2015-12-29 09:32:4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信访调处机构制度篇一《信访调处情况集体会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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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调处机构制度篇一
《信访调处情况集体会商制度》

纪委信访调处情况集体会商制度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督办力度,增强信访调处合力,有效提高信访调处质量,妥善化解信访问题,及时发现案源线索,切实提升纪检干部的办信能力,区纪委实行信访调处情况集体会商制度。

一、集体会商的形式

集体会商以定期召开“信访调处情况分析会”的形式进行。

二、集体会商的召集

“信访调处情况分析会”原则上由区纪委分管副书记召集,区纪委信访室负责会务的组织实施。分析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于20日左右进行。如有特殊事项可临时召集。

三、集体会商参加对象

区纪委信访室、区纪委各纪检监察工作室全体人员,视情可邀区纪委纪检监察室、区基层纪检组织等单位(部门)负责人参与。

四、集体会商范围和内容

讨论分析围绕区纪委各科室正在调处的信访件进行。内容包括:

1、汇报信访件调处的进度安排;

2、分析信访调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疑点、遇到的困难,讨论下一步调查应当注意的事项及工作方向;

3、对典型案例进行集体讨论分析,综合评估案源线索。

五、有关要求

1、各参会科室、单位(部门)须在会前把需要讨论的信访

事项提交区纪委信访室汇总,所列讨论事项要简洁明了;

2、交流讨论坚持人人参与、各抒己见的原则,力求自由深入充分;

3、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会后不得议论、传播讨论事项。

信访调处机构制度篇二
《信访类大调解制度 (十二项)》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第一条 实行矛盾纠纷定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办事处、居委会两级调解委员会要紧紧围绕党工委、办事处工作中心,抓住敏感时期及重大节假日活动时期的集中排查调处,全面掌握本辖区矛盾纠纷的总体情况。

第二条 在抓好一般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基础上,按每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集中排查调处专项行动,对列出的重大矛盾纠纷及不稳定问题,实行领导挂帅。

第三条 办事处调解中心重点排查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 集中排查调处的重点内容主要有:征地拆迁纠纷,山林纠纷,财产纠纷,民间借贷,涉法涉诉问题,涉军问题,环境污染纠纷,医患纠纷,其他重大纠纷隐患等。

第五条 办事处调解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对排查发现的矛盾纠纷按照“统一受理,集中疏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期处理”的原则,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

第六条 每一次排查调处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第七条 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和“滚动排查、连续化解”

的指导思想,增强排查调处的工作实效。

第八条 办事处调解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和重点问题的纠纷排查工作,要逐居民小组、逐社区、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把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搞清楚。

第九条 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重大问题,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并分别制定具体可行的调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调处工作期限。

矛盾纠纷定期分析汇报、通报制度

第一条 建立矛盾纠纷逐级分析报告制度。办事处维稳办每月向群工部(信访局)报告当月矛盾纠纷排查情况。

第二条 建立调解信息直报制度。专门指定一名调解信息员,对调解中的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可随时上报市司法局。

第三条 办事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定期将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纠纷调处情况报告党工委、办事处。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矛盾纠纷,对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要随时上报市维稳办、群工部、信访局。

第四条 办事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总体工作情况报市维稳办。报告的主要内容为:矛盾纠纷的总体分析、分类分析、隐患分析、个案分析、研判

分析。内容要详细,反映情况要真实。确保“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反映真实”的要求。

第五条 办事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于每月20日前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维稳办。

第六条 每月组织一次矛盾纠纷分析会。

第七条 对全办事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好的方面和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并及时总结在矛盾调解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推广典型,分类指导社区、单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第八条 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要实行“零报告”制度。对于该排查出的问题没有发现,或者发现不能及时解决而酿成重大事件或重大刑事案件的,对责任人实行追究。

矛盾纠纷受理登记与分流制度

第一条 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由值班领导负责在群工办接待群众。

第二条 办事处调解中心内设纠纷受理室,群工办专门受理接待群众来访。纠纷调处室、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专门调解当事人矛盾纠纷。纪委办专门督察调解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是否合法、要做到依法调解。

第三条 对群众要求调解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统一

受理登记并进行汇总梳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指派分流制度。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或直接调解,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社区和单位。

第五条 办事处调解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分流后,均要进行梳理、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指导性意见。

第六条 办事处调解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分流给有关社区、单位调处的,即开具矛盾纠纷处理分流指派单,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责成相关社区、单位予以处理;调解中心对分流出去的矛盾纠纷,应当规定处理期限。

第七条 接受分流矛盾纠纷的社区、单位在接到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后,参照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八条 接受单位在处理分流交办的矛盾纠纷过程中,应当定期向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汇报工作的进展情况;问题解决后,应将结果随同有关资料报送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不成的,应及时将矛盾纠纷回流至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解决。

第九条 办事处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对已解决的矛盾纠纷,

特别是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弹的矛盾纠纷要定期进行回访。

大调解督办制度

第一条 建立健全调解工作的检查督办制度。办事处调解中心对各社区调解工作,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调解进度和结果。

第二条 办事处调解服务中心要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遵照省、市关于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意见和工作要点,加强督导检查。

第三条 定期组织督查人员进行检查,包片指导,跟踪督办,及时掌握调解情况,协调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第四条 办事处大调解中心负责梳理各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上来的情况,并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分流处理的意见,对发现的矛盾纠纷应及时检查督促;同时将督办的情况告知办事处党政主要领导。对督办的矛盾纠纷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处理进度。

信访调处机构制度篇三
《信访处理制度实施办》

信访处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党内信访处理工作,进一步发挥信访处理在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围国务院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党委、纪委处理党内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党内信访处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党员、群众意见,改进党的工作;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

(四)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五)集体讨论,妥善处理;

(六)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第四条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信访处理制度,通过党内信访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实施监督。

第五条 各级党委、纪委是受理和处理党内信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于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进行督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六条 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应当公开信访工作负责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来访接待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并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方便党员、群众信访。

第七条 各级党委、纪委及党委工作部门信访工作负责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别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本级党组织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由本级党组织或转送有关责任归属党组织及时处理,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有关党组织决定。

(二)对涉及下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交责任归属党组织办理。

(三)对上级党组织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转交责任归属的党组织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下级党组织对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按要求、按期限办结。

第八条 有关党组织应当自收到上级党组织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 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有关党组织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口起1 5日内书而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不属于本级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送或者转送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或其他机关办理;采用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责任归属的党组织或其他机关提出。

第九条 对责任归属本级党组织的署名信访事项,一般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党组织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分别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对于署真实姓名检举控告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并认真听取其意见。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责任归属党组织的上一级党组织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有关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党组织的上一级党组织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纪委应当建立信访监督制度。凡向党组织反映下级党组织或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下列问题,可以对被反映人实施信访监督:

(一)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属于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

(三)情节轻微尚无须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

(四)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需要引起有关党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其它问题。

第十四条 实施信访监督可采用信访谈话、发信访通知书、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沟通以及组织上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

第十五条 实施信访监督应当由党委、纪委信访工作机构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及被反映人的职级等情况,提出相应的实施建议,经常委、纪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实施信访监督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对本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实施信访监督,应当经本级党委、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本级党委、纪委信访工作机构或委托下级党委、纪委施行。

上级党委、纪委认为有必要对下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实施信访监督的,经上级党委、纪委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或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一般可委托下级党委、纪委代为施行。 第十七条 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党员控告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对于检举或控告所在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的信访事项,应当由被检举或被控告党组织的上一级党委、纪委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保护揭发、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 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

发、检举和控告人进行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对于不负责任地揭发、检举、控制以及提出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的信访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者诬告的党员,应当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条 信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党组织报请主管机关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信访调处机构制度篇四
《信访处理制度实施办》

信访问题处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项目部信访处理工作,进一步发挥信访处理在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信访处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他人、群众意见,改进党的工作;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三)依法、公正、及时、就地解决;

(四)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五)集体讨论,妥善处理;

(六)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第二条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重视,建立健全信访处理制度,通过信访处理,对全体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第三条 各级部门要实行信访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按照分工,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第四条 各级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对于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进行督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五条 各级工作部门应当公开信访工作负责机构的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来访接待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并在信访接待

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方便他人信访。

第六条 各级工作部门信访工作负责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别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属于各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由各级部门及时处理,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项目部领导层决定。

(二)对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交责任划归各部门办理。

(三)对上级组织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转交责任归属的各部门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上级组织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按要求、按期限办结。

第七条 有关党组织应当自收到上级党组织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 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有关组织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 5日内书而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报送或者转送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各级组织或其他机关办理;采用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责任归属的组织或其他机关提出。

第八条 对责任归属本级部门的署名信访事项,一般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组织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 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有关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分别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对于署真实姓名检举控告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并认真听取其意见。

第十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责任归属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部门的上一级部门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部门应当建立信访监督制度。凡向各级部门反映的思想、工作、生活作风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下列问题,可以对被反映人实施信访监督:

(一)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

(二)属于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

(三)情节轻微尚无须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

(四)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需要引起有关党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其它问题。

第十三条 实施信访监督可采用信访谈话、发信访通知书、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沟通以及组织上认为合适的其它形式。

第十四条 实施信访监督应当由各级部门信访工作机构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及被反映人的职级等情况,提出相应的实施建议,经部门主管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实施信访监督原则上按管理权限进行。

第十六条 凡向各级部门组织员工严重违法违纪问题,以及他人控告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对于检举或控告的工作人员信访事项,应当由被检举或被控告的上一级部门调查处理。

信访调处机构制度篇五
《三级信访排查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为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速推进“和谐社迳”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会议制度

1、定期会议。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年初或年终须召开中心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调整和充实排调队伍,制定继续排查调处工作年度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掌握本乡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发生情况以及各级排查组织排查矛盾纠纷的情况,查找原因,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

2、不定期会议。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协调分析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会议由乡调解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组织实施,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3、定期会议由乡调处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不定期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召开,也可由其成员建议,由主任或副主任组织召开。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二、矛盾纠纷受理排查登记制度

1、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应受理由村调委会、社区调委会未能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2、中心工作人员、调解人员受理纠纷时要认真做好接待服务。如果是口头申请,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做好接待笔录。接待笔录要严肃认真,体现当事人原话原意,不得添加任何水分。笔录原则上要有当事人的签名或手印确认。

3、受理排查纠纷登记,要使用统一的《受理事项登记簿》和《排查整治登记簿》,受理事项登记的内容包括:受理时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

址或电话、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简单过程等。

排查整治的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排查人姓名、被排查的纠纷种类、性质、起因苗头、当事方基本情况、责任方等,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遗漏。并注意妥善保管,严防遗失。

4、受理事项登记后,对当事人所反映的纠纷情况要注意保密,不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泄漏。

5、调解人员将对受理矛盾纠纷的要求及时向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汇报,由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事件进行调处,将确定的调处时间、调处地点、调处人员及时告知纠纷当事方,确保当事方能按时参加调处。

三、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不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多层次排查,做到情况早发现、早报告、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

2、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期,要及时组织人员集中排查;对重点单位、重点人、重点事,加大排查力度,进行重点排查。及时了解和掌握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隐患。

四、矛盾纠纷预警制度

1、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矛盾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发挥基层治保、调解组织、治安中心户长、调解信息员作用,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

2、对于重大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及时受理,多种手段并用,努力解决在初始阶段或萌芽状态。

3、发现重大纠纷隐患(可能发生群体性上访、群体斗殴现象)应当及时报告乡主管领导,并及时上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

4、各社区、村调委会应于每月底将所掌握的矛盾纠纷隐患情况上报乡综治治理办公室。

五、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1、对各类矛盾纠纷坚持村(居)先行调处的原则,对于调处

不成功的纠纷,由村(居)出具调处意见,提交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进行调处。

2、在中心受理的矛盾纠纷时,能及时调处的,组织调解人员及时进行调处,不能及时调处的,告知当事方可择日调处。

3、涉及两个或多个村(社区)之间的矛盾纠纷,由中心负责组织涉及到的村(社区)调委会成员共同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调处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矛盾纠纷交办、督办制度

1、各村、社区调委会对中心交办的有关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任务要高度重视,按时进行排查调处,对调处难度大的矛盾纠纷,可提交中心进行调处。

2、进一步明确督察督办职责,对挂牌督办、限期解决的重大矛盾纠纷和协调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要认真进行检查,逐一落实。

3、对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由于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当,调处不到位,造成越级上访的,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下发督办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调处,并向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写出专门报告。

七、矛盾纠纷报告制度

1、要建立健全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确定信息联络员,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上下畅通。

2、各村、社区调委会每月对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按要求如实填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月报表》、《矛盾纠纷排查登记汇总表》等于每月28日前上报乡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无矛盾纠纷的,实行“零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虚报、错报。

3、健全和逐步完善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时预防、因事预防的报告机制。

信访基础台账制度

1、实行档案专管制度。明确档案管理人员。信访的调解文书案卷实行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必要的调阅、保密管理办法。

2、实行一事一卷制度。调解文书包括原始记录、调解申请书、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调查笔录、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以及调解中心对调解未成功的纠纷处理意见及各种材料等。归档时,做好调解文书的审查,调处文书、资料要求一事一卷,装订成册,并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3、规范封面管理制度。归档后的调解文书要使用统一的卷宗封面,注明立卷时间、立卷人姓名,并根据纠纷具体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4、注重随时归档制度。对简易、随调随结的矛盾纠纷,应在来访的矛盾纠纷登记簿内,注明矛盾纠纷基本情况、请求事项、调解结果等,并附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予以存档。

5、分类管理制度。各类档案要放置有序,对于民事、行政等纠纷调解应分别入档。对重要案卷和一般案卷应实行分别管理。

6、确保及时调阅制度。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对所存档的资料要做到心中有数,调阅档案时能及时、准确。

7、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鼠咬,确保档案资料完好无损。

信访例会制度

(一)信访例会责任人和主持人。乡、村两级党委(支部)书记是本级信访例会的第一责任人,对信访例会工作负总责。乡级信访例会主持人是党委书记或乡长,村级信访例会主持人是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

(二)信访全会的召开时间。乡信访例会召开时间为每月5日和20日,村信访例会召开时间为每月4日和19日,如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应随时召开。每次会议所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确定。

(三)信访例会的参加人员

1、乡信访例会固定参加人员:党委书记、乡长,乡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信访办公室主任,各村信访信息员(村治保主任、民调主任);非固定人员:信访问题涉及到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及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

2、村委会信访例会参加人员:村“两委”成员及村民小组信访信息员。

(四)信访例会研究的问题。信访例会主要研究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排查不安定因素和信访苗头,明确化解矛盾的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二是研究解决下级信访例会无法解决,需要本级协调解决的信访问题;三是研究解决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疑难信访问题;四是信访例会第一责任人、

信访调处机构制度篇六
《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度》

安寨卫生院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度

为了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根据市、县两级信访工作及矛盾排查化解工作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则,分管领导亲自抓,其他领导协同抓,部门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二、对集体上访、异常上访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一律由我院党政领导按照分工和职责,实行定领导、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问题的“四定三包”责任制,限期解决和答复群众提出的问题。

三、包案领导要对案件的调查、谈话、处理、结案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一抓到底。

四、领导包案由我院信访办公室根据矛盾排查情况和领导分工以及分管情况进行安排。

五、凡确定由领导包案负责处理的案件,包案领导及相关单位的责任人要在接到包案通知后,要亲自听取案件汇报、将所包案件发生的原因及近况尽快了解,研究处理办法,以便尽快的处理案件。

六、党政一把手对副职处理的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要及

时督促和检查,保证在限期内高标准、高质量结案。

七、各包案领导要及时督促分管单位按照对口办理原则,认真办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化解,保证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当地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八、对因工作失职,无视群众正当权益造成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要按照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等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责任人和包案领导的责任。

舞钢市安寨卫生院

安寨卫生院干部联动下访制度

干部下访是联系群众,密切干群关系的一种有效途径,是我党的优良传统。为进一步强化机关效能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不断强化全乡党员干部联系基层、联系群众的自觉性,让群众“不跑远路、不打官司、不花冤枉钱”,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 下访人员

院领导班子和包村干部

二、 下访工作形式

下访分走访、接访、约访、暗访、座谈会、现场调处等。可以利用晚上或休假日时间与村干部、老年党员等层面的群众进行恳谈。

三、 下访工作内容

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疑点和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新情况、新问题及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的问题。

1、 详细了解社情民意,社会矛盾纠纷及急、难、险事。

2、 及时解决群众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调处民事纠纷,对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将原因向群众耐心解释清楚,并做出限定时间内办结的承诺。

四、 下访工作要求

以“五个一”为载体,规范下访联动工作,具体为: “一日”即干部每周自行安排一日,要求包村干部深入村(社区)下访。

“一牌”即村(社区)印有一块乡科级以上干部及包村干部照片、姓名、联系电话、工作职责的公示牌,张贴于各村(社区) 村务公开栏,便于村民联系。

“一岗”即每个村(社区)确定一个接待群众的固定场所。

“一薄”既有一本记载联动下访情况的记事薄,要求包村干部对走访群众、内容、承办情况等认真记录。

“一答复”即群众反映的问题包村干部要在一天内答复;包村干部在一天内没有答复,群众直接向分管领导打电话;分管领导一天内没有答复的,群众直接向乡主要领导打电话,乡主要领导在一周内予以答复。

舞钢市安寨卫生院

安寨卫生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工作制度

切实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加速推进“平安护家”建设步伐,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快速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会议制度

1、定期会议。我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年初或年终须召开中心工作会议,总结工作,调整和充实排调队伍,制定继续排查调处工作年度方案,安排部署排调工作,确定排调重点,分解排调任务。并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掌握本乡矛盾纠纷的发展趋势、发生情况以及各级排查组织排查矛盾纠纷的情况,查找原因,分析特点,加强指导,研究制定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措施。

2、不定期会议。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召开矛盾纠纷调处协调分析会议,对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地分析研究,共同提出解决办法,并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协调会议由院长负责组织实施,调解中心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准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信访调处机构制度篇七
《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客田镇信访工作管理制度

信访接待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加强信访工作,建立长期稳定的信访工作机制,形成全镇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信访条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镇党委定期研究信访工作。镇党委、政府坚持每月召开一次信访工作会议或根据实际情况召开专题会议,专门研究、部署信访接待和有关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做好预防、排查和调处工作安排。

二、实行信访接待周制度。设立信访办公室,每周安排综治办和纪委两名工作人员轮流接待信访群众,确保随到随接访,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接待,认真听记,耐心解答,对调处无效和一时难以化解的矛盾纠纷归纳梳理后必须及时向镇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汇报,经批示后向相关责任人提出限时办结要求并跟踪进行督查。同时,对上级转办的信访件和群众来信来电反映的信访件,信访办公室都要按负责人的批示督促相关人员认真调处,及时答复。信访接待室对信访案件要每周登记汇总,每月会议通报一次。

三、重点信访案件采取包案管理。对较大和重点信访案件实行分管领导、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及相关村负责人联合包案负责制度,做到包调查、包处理、包思想劝解、包息诉罢访;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要随时对所包村有关影响社会稳定、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倾向性、矛头性的事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集中进行排查调处,确保事态不扩大,问题不上交,信访人员不出所在辖区。

四、坚持定期报告形成长效机制。包村干部每周星期五下午五点以前,向镇信访办公室报告所包村本周信访稳定工作情况并做好登记,做到有事及时报,无事零报告。

五、推行信访接待首问责任制。镇机关全体职工必须不断提高为民服务意识,增强信访工作责任心,不得有意回避来访群众。凡被来访群众首次碰见和首先找到的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对待来访群众,不得态度冷漠,推诿扯皮。群众的诉求属自己职责范围的,要详细了解情况,认真记录登记,耐心细致做好解释答复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或者自己不清楚不明白的,不能乱答复,甚至说无原则的话,要及时将有关人和事领办、交办到具体地点,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帮助。对因态度冷漠生硬、敷衍塞责、拨弄是非导致群众不满或矛盾激化的,要严肃追究首问人的责任。

六、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镇村组三级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力争将各类矛盾就地消化,确保各自责任区和辖区内“小矛盾不

出组、大矛盾不出村、重点案件不出镇”。

七、严格落实信访奖罚连带责任制。

(一)村干部是第一责任人,一旦出现突发性事件,必须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认真处理。如果出现越级上访事件,对所在村支书、主任及包村领导和包村干部将分别予以经济处罚,具体标准如下:

1、出现县级越级上访事件一次,对所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分别处罚50元;

2、出现市级越级上访事件一次,对所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分别处罚100元;

3、出现省级越级上访事件一次,对所在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分别处罚200元。

(二)凡出现县级及县级以上越级上访事件的村,每出现一起,村支书、主任必须在镇村干部会议上作出深刻的书面检讨。该村本年度内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村干部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三)严禁村干部和党员以各种形式组织或参与聚众上访等非组织活动。村“两委”班子成员和广大党员要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对工作滞后完不成任务的,违反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或在各项惠农政策落实中优亲厚友、暗箱操作、显失公平和处理矛盾不及时,态度粗暴专横造成群众不满而上访,特别是亲自策划、煽动、组织或参与群众聚众上访的不合格村干部,要视其情节给予诫勉

谈话,责令辞职,免职处理或依法罢免。对放弃党性原则,组织或参与聚众上访,破坏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不合格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等组织处理。

(四)一切越级信访案件,村干部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到上访地点全程参与调解、处理和劝返工作,当场提出村上处理意见,事后两日内向镇信访办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或答复材料。现场拿不出处理意见或事后在规定时间内交不上书面材料的,每次对相关村支书、主任分别处罚50元。

(五)包村干部、包村领导及信访重点案件主抓负责人如果因为工作失职,导致所包村组出现越级上访事件的,也负有信访连带责任。所包村组或主抓重点信访案件出现县级及县级以上越级上访一次,对镇主抓负责人和包村领导分别处罚100元,对包村干部处罚30元。

(六)对镇村干部的处罚,罚金从年终奖励工资中扣除。年度内没有出现上访或重大越级上访的村,村支书、主任在年终评先评优时优先予以考虑,并酌情分等次予以重奖。

客田镇信访接待处理制度

为规范信访接待处理工作,促进群众信访问题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维护全镇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等政策法规,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按时限和要求解决出现的信访矛盾及应该解决的信访问题,认真负责地维护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坚持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 二、严格执行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日制度。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接待的,由办公室主任安排或代替接待。对所接待受理的信访问题,根据“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上访人的基本情况、反映问题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转给分管领导,并严格落实。

三、对多人就同一问题集体上访者,信访接待人员应首先向其宣传信访人员上访规定,劝其推选5人以下代表反映问题;对不遵守信访法规,拒不推选代表,执意吵闹,刁难接待人员,严重妨碍正常信访秩序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听从劝告者,要通知派出所协助强行带离现场。

四、信访工作实行信访首接责任制,对所接待受理的信访问题要认真登记。能够当场协调解决的,尽量当场解决答复,起草《处理意见书》,经上访人同意签字后,存档备查;不能当场解决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信访调处机构制度篇八
《街道信访工作制度》

街道信访工作制度

1、信访工作研究分析制度。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至少每极度1次分析信访形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重大、疑难信访问题。

2信访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查上报制度。

街道要以信访工作领导(协调)小组例会或信访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依托信访联络员、信访信息员和社区干部、包社区的街道干部,至少每月1次排摸信访突出问题、矛盾纠纷和信访苗头,并及时上报街道领导和区信访工作部门。重要、紧急信访问题做到随排随报,直报区委、区政府。

3、党政领导接待日制度。

党政领导接待日原则上不少于每月1次,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在信访接待群众来访。党政领导接待事项,应做到谁接待,谁负责处理的原则。各社区要健全信访接待室,积极实施社区负责人接待日制度。

4、信访事项领导包案制度。

党政班子成员为重要信访包案领导。包案调处的重要信访事项:主要是事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政策性、倾向性、群体性的重大信访问题和疑难信访事项;对包案调处的重大信访问题和疑难事项,可采取领导包案处理或派工作组蹲点处理方式。包案领导应及时组织力量,集中精力,负责指导、

协调和落实所包案处理的信访事项,一包到底,直至该信访事项得到圆满或妥善解决,并写出书面调处报告。对上级交办或指定的包案件,其调处报告要由包案领导审核上报。

5、信访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调处制度。

要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的手段调处化解。对涉及政策性、倾向性、群众性的重大信访问题,应由党政领导包案调处。对信访问题突出的社区、企事业单位,分管领导应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指导和帮助。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逐步引入公开听证制度。

6、重大项目工程和重点工程信访评估制度。

对街道实施有关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在实施前邀请市、区级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作综合评估,并研究提出应对措施。

7、应急处置预案制度。

对突发性、群众性的重大信访事项,制订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处置程序、处置方法和处置责任。

8、信访办理报告制度。

由街道信访办坚持定期向上一级信访部门报告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9、考核奖惩制度。街道政府将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加大奖惩力度,奖优罚懒。

10、台帐和归档制度。

各类信访工作活动,包括工作例会、领导接待和下访、约访、重要信访调处等情况应有明确清楚的记载和台帐,信访文字。应按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及时立卷归档,做到材料搜集齐全,案卷装订规范,查考使用方便。

英雄中路街道办事处信访工作预案

对突发性、群体性的重大信访事项,建立丈亭街道信访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工委书记王一军同志任组长,党工委副书记杨卫中同志任副组长,党政领导班子同志为成员。并建立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组,参加人员:

1、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

2、党政办主任;

3、综治办正副主任;

4、信访办工作人员;

5、与信访处置相关的机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6、与信访处置相关的班子分管领导;

7、信访人所属的社区的干部;

8、信访人所属的社区的街道机关包社区的副科级领导及机关干部;

9、信访人所属的社区的包片民警;

10、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视上访情况,可以随时通知街道城管科工作人员参加。

做到全力以赴,认真做好信访人劝返和事态平息工作。

信访调处机构制度篇九
《乡镇 信访各项制度》

**镇信访工作各项制度

一、基本原则

1.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信访处理坚持“分工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镇委书记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分管领导是直接负责人,一岗双责各有关部门负责信访具体工作。

2.严格按照政策法规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办理信访案件做到不积压、不拖延、无差错,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二、信访制度

(一)**镇领导接待日制度

1.为了保持我镇党政领导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我镇信访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及相关文件精神,建立本制度。

2.镇党政班子成员以轮流值班的形式,负责当天的来信来访。

3.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受理属于我镇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倾听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帮助解决各种问题,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我镇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

机关提出。

4.对待来电、来访要热情周到,耐心听、认真记、主动问、尽心答。能够解决的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及时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5.当天值班领导受理的信访事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以及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案件,由办公室负责做好登记并报主要领导批转。

6.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交的信访事项,办结后由承办单位或具体承办人及时将办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交主要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反馈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

7.接待群众来访的当天值班领导与信访事项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8.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纪律和工作保密制度,保护来信来访人的合法权益。

9.各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要认真负责,依法办事,若出现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将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二)**镇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度

1.信访办公室为首问责任人,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承办、转办、处理、回复等工作;

2.凡第一位接待和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要按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及时办理、跟踪服务。

3.对反映本辖区范围内的问题么,要及时送交分管领导审批,迅速组织调查、答复;

4.对群众提及的不属于本辖区职责权限内得要求事项,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设法结转或指导前往有关职能部门;

5.对主要领导下达有关部门、人员办理的群众投诉、求助事项,要及时向主要领导了解办理情况,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投诉者;

6.首问责任人接转群众时要文明礼貌,诚恳热情,不得为难群众;;

7.首问责任人的工作应接受镇党委的检查和监督。

**镇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强化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不重视信访工作,工作被动,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的,采取以下办法追究各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群众上访反映的问题属实,但因责任单位不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群众进京上访或重复到省、市和区上诉的; 进京或到省、市、区群体上访,事先没有预报,控制措施不力,事后不按要求到现场做工作的;

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单位,不给上访群众出具《上访问题处理意见书》的,不按时反馈情况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程序,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 对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不接待,不处理,推卸责任,激化矛盾,导致群众越级上访,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

对群众上访和可能出现的集体越级上访没有及时上报,不听调度,拒绝前去做工作,以致误事,造成社会影响的;

在信访问题时有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行为,致使信访问题处理不公,造成恶劣影响或冤假错案的;

④在处理信访问题时违反规定,泄露秘密,使信访人遭受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对群众集体上访、静坐、游行或上访人员寻衅闹事,不出面做工作,疏导不力,甚至放任不管,矛盾上交的。

二、对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和出现重大集体越级上访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由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视其情节作出组织处理。

三、对年度信访工作目标考核不合格的,予以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对该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调整。

四、本《制度》由镇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信访调处机构制度篇十
《机关事务管理局信访及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机关事务管理局信访及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民主,监督、规范各项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

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密切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信访工作“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区分信

访投诉事项的性质、内容,处理时按“综合反映,分别处理”的方法

进行。

第三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备兼职的信访干部,负责具体受理、

办理信访投诉事项。信访干部要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秉公办事,遵

守信访工作纪律,不泄露工作秘密和信访投诉人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四条 对于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各受理信访的科室

必须认真对待,及时承办,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和积压。

信访件自收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

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

杂的,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

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办理信访投诉事项时,应当履行以

下职责:

(一)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受理来信、来电、来访;

(三)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投诉事项;

(四)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与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有关的信访投诉

事项;

(五)对信访投诉动态进行分析研究,做好综合反映工作;

(六)探求信访工作规律,提高工作效率,健全信访工作制度。

第三章 受 理

第六条 受理事项:

(一)投诉或举报与我局工作职责有关的需要我局予以解决的各

种问题;

(二)反映、咨询与我局业务有关的问题;

(三)对我局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

(四)对我局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

(五)其他应由我局管理的信访投诉事项。

第七条 信访投诉事项统一由局办公室接收或接待,登记受理并

按公文处理程序处理。

第四章 信访工作及群众投诉处理程序要求

第八条 信访工作及群众投诉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接访登记。对来信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登记来信时间、

数量、内容(使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摘录投诉内容要简明扼

要,做到三个准确:来信反映的问题、性质和问题发生的时间与地点

要准确;文字表达要准确;拟转出交办单位要准确。

对来访、来电要认真听记,问清情况,做好记录,如实记录群众

来访、来电的日期、人员、次数、内容等。来访人员要求见领导时,

应给予安排。

(二)呈阅转办。凡信访投诉件及上级交办的转办件、领导批示

件要呈主管领导阅批,包括反映热点问题、急待解决、有价值的来信。

根据来信内容、性质及归口办理原则,按照领导批示意见,分别

转给科室处理。承办人应当在接信之日起24小时办理完毕,做到不积

压、不丢失、不错转。

(三)调查处理。对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各职能科室

应在接到交办件后立即按有关业务程序进行调查立案处理,并在规定

期限内上报办理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要主动说明情

况。重大紧急问题的处理,要随时汇报。

(四)加强催办。办公室除办好自办的来访问题外,应认真做好

转办件的催办、督促、检查工作。

(五)及时回复。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须依时结案,及时撰写

回复函,呈主管领导签发上报。上报材料要做到交办函号清楚。如个

别案情复杂,不能如期上报的,报批说明后,可延长结案时间。

对来信来访来电问题(除匿名、假名、无地址电话外),要及时向

信访投诉人进行书面或口头答复,并将答复内容记录归档存查。如信

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登记造册。

(六)分类归档。信访投诉件回复、上报后,应将办理过程中形

成的全部资料进行整理,并分类按程序立卷、装订、归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条 信访工作成绩优异的科室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 信访投诉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对局工作有突出

贡献的,应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各科室对交办的信访件推诿、敷衍、拖延不办的,由

部(办)里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信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

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附:《群众上访投诉事项受理回执》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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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编号:

XX机关事务管理局

群众上访投诉事项受理回执存根

XX机关事务管理局 群众上访投诉事项受理回执 编号:

来访反映 问题现已经受

理。处理意见拟于 年 月 日前答复。

联系电话: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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