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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是应用写作中常见的一种文体。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希望对你有帮助。   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余如周与范世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余如周,男, 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范世中,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樊海宏。河南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余如周因与被申请人范世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07年11月13日作出的(2007)凤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余如周申请再审称,案涉冷凝器应归申请再审人及王XX、赵XX三人共有,原审仅让申请再审人一人参加诉讼,遗漏了当事人,违反了法定程序。范世中决定购买冷凝器是经过实地考察和精心计算的,其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原审判决解除合同是错误的。   范世中没有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时证人吴XX证实范世中是向余如周购买的冷凝器,余如周在原审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冷凝器系其与他人共有,因此余如周所称原审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范世中向余如周购买冷凝器一台,并支付了1万元预付款,双方约定待冷凝器拆开卖铜管时再支付余款。范世中购买泠凝器是为了出卖冷凝器内的铜管,余如周卖给范世中的冷凝器内没有铜管,违反了双方约定,致使范世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范世中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理由正当,原判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余如周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