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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文2000字关于合同法意义的论文_合同法论文2000字_关于合同法意义的论文

2019-01-17 11:24:39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合同法论文2000字_关于合同法意义的论文篇一:浅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意义    摘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同自由、诚实守信、合同公平和和公序良俗等主要内容,具有普遍的约束意义和适用价值,...

合同法论文2000字_关于合同法意义的论文

  篇一:浅论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意义  

  摘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同自由、诚实守信、合同公平和和公序良俗等主要内容,具有普遍的约束意义和适用价值,占有绝对的指导地位,贯穿于合同法实践过程的始终,寓意于各种合同法律规范之中,宣示了合同法的内在价值且是对其宗旨的高度概括。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 内在涵义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最根本和最高行为准则,它统领着所有的合同和合同法律规范,制约和调整着一切合同法律行为和合同法律关系,是一种来源于具体合同法法律条文同时反映其精神实质的规则,是合同法执行和应用的实践纲领,也是组成合同法基础理论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理解、把握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其含义,对理解、掌握和运用合同法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学术界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但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在看法和观点上始终没有形成共同的主张。笔者综合多种意见,认为合同法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自由就是契约自由。纵观世界各国的法律可以发现,合同自由原则在各国的民法实践中一直都是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有着内容丰富多样的内涵,概括起来看主要包括与人订立合同享有的自由,选择或者不选合同相对人的自由,还包括确定合同内容是否合意的自由,维护、解除或终止合同变更上的自由,自主选择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的自由。此外,在涉外合同中还存在选择法律适用权的自由。因此,合同自由原则就成为合同法自然的基本原则。

  (二)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合同法中要求合同双方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这一点在我国合同法第6条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合同法要求当事人双方在行使法定权利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历史地看,诚实信用原则并不是一个天然的多元化基本准则,而是一个单一原则。以后随着社会变迁和经济的发展,逐渐转化为一种多元化的原则。诚实信用在不同的国度和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受到高度的重视,在很多国家依然被称为“帝王条款”。因此,诚实信用原则也成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三)合同公平原则

  篇二:学习合同法的意义

  通过对合同法的学习⑷梦颐嵌院贤法的理论有了一定的了解⒍砸恍┖贤签订后产生的纠纷有了形象的认识。也让我们认识到了合同订立的形式、相关程序和从合同签定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各项问题。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⒃谖颐鞘导实难习和生活中⒑贤无所不在。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⑽扌Ш贤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徇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⒉⒆袷兀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⑷面履行合同义务。

  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舛晕颐抢此地⑽揆砸妾∫槐弦滴颐蔷突崆┒┮幌盗械暮贤【鸵岛贤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亍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诰鸵抵杏龅搅烁髦指餮的合同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靡恍┛谕泛贤『糊合同〉シ胶贤∩死合同等丌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私庖恍┖贤法的理论和知识≈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笔氯耸切枰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舛晕颐钦庑┐笱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谂龅揭恍┯泄刈约旱暮贤的签订和纠纷时∮袕勾蟮陌镏。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徇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劳动法就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一部法律,它是一部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部法律。劳动法维护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肯定少不了劳动的主体——人,劳动与每个人都分不开,现在,我们还在校园里生活,学习,花着父母辛辛苦苦赚来的钱,但是,终究我们会离开校园,走上社会,成为一名劳动者,像我们的父母一样,为生活而忙碌奔波。

  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这些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就是因为有些人不懂法律。这时,我们就会知道劳动法对于我们有多么重要。学习劳动法,我知道了一些维护自己权利的知识和办法,我相信,这会对我以后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许多帮助。劳动法的颁布促使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在实际劳动过程中, 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法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起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虽然课程已经接近了尾声,但我们还要进一步关注和学习劳动法,在今后的生活中,运用劳动法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篇三:《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制必要性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规制必要性的浅析

  【摘要】:契约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基础上订立的合同,任何他人或国家都不应过多地加以干涉。国家制定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其目的在于保护格式合同当事人中弱者的契约自由,限制强者过多自由,以维持公平。

  【关键词】:格式条款 最大化 契约自由 均衡

  格式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订约方式,而且对契约自由原则形成了重大的挑战。格式合同在我国的出现和广泛运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适应现代商事交易发展趋势的需要。它简化了订约程序,节约了谈判时间,规范了合同内容,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商业发展。但同时,格式合同中也存在大量不公平条款,使合同纠纷不断。针对以上情况,本文以契约自由原则为切入点,提出了对格式合同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并就其经济意义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一、 格式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格式合同也称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条款。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中首次提出了格式合同这个概念。《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集中使用了格式条款这个概念,并在三十九条第一款中规定:“采用格式条

  篇四:合同签订地的意义

  合同签订地的意义

  这是法律对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一般规定,即发生纠纷后,要么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么起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从这里可以看出,明确合同履行地比明确合同签订地更具有法律意义)。 所以,一般而言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但也存在特殊情况。《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此规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 1、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当然不行); 2、双方所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3、双方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明确合同签订地才具有法律意义,否则对于合同的履行以及可能发生的诉讼,其实际意义相当微小。

  一般的合同纠纷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即在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中选择一个)管辖法院,一般是按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来管辖的。

  1、这个要连同合同的约定一起,在合同纠纷中才能起作用;签订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以后合同履行有了纠纷,管

  辖法院是哪里;在这里如果约定是合同的签订地法院的话,在以后如果起了纠纷,起诉法院就要是签订地法院;

  2、合同中可以标明合同签订地;签订地和合同的履行地可以是不一致的。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身处市场经济波澜壮阔的大海中,各位对合同的重要性肯定有所感知,一位法律权威说过“财富的一半是合同”,那么什么是合同,简单的说,合同就是契约,它的本 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合意就是指意思表示一致,而当事人只有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 合意,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条关于合同的立法定义,也再次 强调了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 更、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它同时又是商品交易的基本规则,无论是企业或个人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一、要防止被骗; 现在利用合同诈骗的情况非常多,而且大部分合同诈骗被视为经济纠纷,使骗子们逍遥法外,骗子有了实力后往往会设计更大的骗局。如何正确地签订合同,不同的 情况自然有不同的要求。我们根据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各类案件普遍适用的注意事项,作以下几方面分析,以有效地帮助人们防止上当受骗,降低信用风险。

  1、 在签订合同以前,必须认真审查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 审查身份就是查对方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和真实存在。审查履约能力就是要查清对方现有的、实 际的、真实的经营情况。通过信用调查和信用分析最终形成的信用评价报告将对对方的真实身份和履约能力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介绍。如果我们之前没有进行信用调查 和信用分析,为了避免上当受骗,签约前应尽可能通过信

  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上门了解等方式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仔细的调查,切实掌握与了解对方的真实 身份和履约能力。

  2、审查合同公章与签字人的身份,确保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对方公章为法人的分支机构 公章或内设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所属法人机构的授权书。对方在合同上签公章,并不能保证合同是有效的,还必须保证合同的签字人是对方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人授 权的经办人。如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那么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法人资格证书; 如对方仅系企业的业务人员,则还应让其提供企业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书、业务人员自身的身份证明以及财产担保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切忌仅凭对方提 供的银行账户、合同专用章等不全面、不规范的文件就与其签订合同。同时也应该从根本上杜绝那种仅凭老关系、熟面孔或熟人的介绍就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做法。某 生产资料公司的供销员岳××,在一次出差时结识了一个南方佬客吴××,交谈中得知吴有办理车皮发运的能力。于是,把他引荐给正为请车皮事犯愁的本公司徐经 理。吴的到来不啻是雪中送炭,二人一拍即合,商定好由徐经理的公司出钱、吴负责办理发运,获利后双方平分。事不宜迟,紧接着徐经理签发了一张12万元的支 票给吴。可是,时隔半年,吴音讯皆无,生产资料公司不但分利未得,倒赔进去12万元本金。徐经理由咎被调离原工作岗位,但他给原单位造成的损失却无法挽 回。像他这样,由于不懂经济合同的重要性,没有签订有法律效力的经济合同、光凭“君子协议”而吃亏上当的恐怕为数不少;而懂得经济合同 的重要性,但却因缺乏有关方面的起码常识、没有签好合同以致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更是大有人在。他们的教训提醒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绝不能忽视经 济合同的作用,签订经济合同非慎重不可。

  3、签订合同时应当严格审查合同的各项条款,有条件的不妨向专业人员咨询。根据合同诈骗的 特点.为了防止对方利用合同条款来弄虚作假,应该严格审查合同各项条款以便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规范、明确,便于履行。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关于交货 地点、交货方式、质量标准、结算方式、货物价格的约定更要力求表达的清晰、明确、完整,决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给合同以后的履行埋下隐患。

  4、约定违约条款。 违约条款是明确约定违约的责任,为将来可能的诉讼与维权打下良好的基础。违约条款中可以明确约定违约金或欠款的利息。如:甲方未按期完工的,向乙方支付违约 10 万元。

  5、 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争议管辖权条款的约定用于避免对方精心设计的司法陷阱。一些骗子往往在其所在地经营了良好的社会关系,利用地方保护主义逃避法律制 裁。一般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实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约定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时,如果发生了争议,应当尽快向本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如果对方先起诉的,对方的人民法院将首先立案,你将不得不到对方所在地打官司,对财力与精 力消耗都比较大。当然也可以选择一个公信力高的仲裁

  机构进行裁决。约定由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方法: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均 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6、明确合同签订地。很多精心设计合同纠纷从实质上看都是合同诈骗,都涉嫌构成犯罪。对于涉嫌 经济诈骗案件的受害人,首先应当到公案机关报案,而不是到法院诉讼,因为法院一经受理,合同诈骗案件就变成了普通的经济纠纷。但是,一些骗子们往往精心设 计管辖权,使人们到本地公安机关报案时,发现本地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合同签订地条款的约定,对于追纠骗子的刑事责任和挽回自身经济损失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合同诈骗的犯罪地包括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的履行地点。由于合同履行地往往在对方的所在地,所以没有意义。只有约定合同签订地点。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所以在合同上明确地将签订地注明为本地或作为最后一方签字,以取得本地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权。

  7、 约定担保条款。当然,合同的当事人并不是总有能力和意愿提供担保的。我们在这里提及担保条款,只是提醒合同的当事人不要忘记争取促使对方提供合同担保,毕 竟,有担保的合同是安全的合同。约定担保条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进行,否则,可能会造成担保条款的无效。约定担保条款时,应当注意以下事 项:

  (1)、由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担保的,应审查担保人是否有担保资格。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 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2)、用财产抵押时, 应审查财产是否可以抵押。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 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 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用下列财产抵 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 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 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二、 避免签订无效合同。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5种情形下的经济合同属无效合同,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 同”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两项,应引起特别注意。签订经济合同时,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上,绝不能见钱眼开,见利忘义。目 前,我国法律体系已逐步建立健全起来,签订合同时,要了解双方所属地方政府或部门对合同中相关内容制定的行政法规,防止订立的合同因与法规相违背而造成合 同无效。

  案例:一个经营状况良好,规横较大的企业或公司每年与外单位签订几十份合同,如果不懂《合同法,缺少经验,盲目订约,所签合同肯定存在不少问题,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酿成纠纷。签订一份有效合同应符合哪些条件?

  评 析:签约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办事,把合同订的合法、可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签订合同首先要注意合法问题。这里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合同内 容必须合法,即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国家经济计划;二是合同条款必须体现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三是合同必须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一方 不得为牟取非法收入违反或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次,签订的合同要可行。所谓可行,是指签约双方要有履约能力,具备相应的设备、技术、人力和资金等条 件,使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与本身的实际生产能力或偿付能力相适应,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此外,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 规定。

  那么有的人问,在不知道违背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比如有个案例:某汽车改 装厂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解放牌汽车20台的合同。合同规定改装厂5月供货,并负责办理汽车合格证及临时牌照。改装厂拼装完20辆汽车后,办理汽车合格 证及临时牌照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出,国家规定不准买卖拼装汽车。致使厂方不能按时供货,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终止合同返还货款。

  评 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该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凡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不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也就是说,不 论当事人是否知晓国家法律和政策,客观上只在违反了这些法律

  篇五:合同法司法解释的意义与创新

  一、司法解释的实践意义是什么?

  《合同法》——大家知道是在我国民商事法律中起到支架作用的法律,与物权法、侵权法都是民法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特别是,《合同法》把原来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法合一,开创了我们国家新中国成立以来合同法律制度统一的先河。这样一个大法出台以后,对于各级法院来说就是怎么样实施这部法律,在审判实践中怎么样适用。学者寄希望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周全、严谨、科学的司法解释,也有学者认为法典的出台就意味着法学研究的终止,法典的出台是法学研究的坟墓。这种说法我认为有点儿道理,但是不是绝对的,好像是立法机关把法典制定出来了,争论就应该画上句号,到此终止了,也许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从司法实践来说,法典的出台意味着法院审理相关的案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摆在法院面前最重要的任务是怎么样保证新出台的法律的实施,也就是把法律条文通过司法活动落实到现实的生活当中去,这一点对法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也是职责所在。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指导各级法院审判工作、保证法律实施很重要的一种形式。司法解释有“规定”、“解释”、“批复”、“决定”四种形式,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工作的启动而言,我们有被动批复,也有很多的是主动解释。所谓被动批复是指: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某一个法律适用问题,最高法院作出批复,还有就是中央有的部委认为某一个问题需要做司法解释,建议我们做解释;也有很多大的解释是我们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最高法院主动做的解释。比方说我86年作为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专业的研究生毕业,分配到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赶上了《民法通则》颁布,很荣幸地参与了根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起草司法解释的工作,后来先后参与起草了《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票据法》等法律的司法解释。对于法院来说,怎么样保障新法律的实施,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这是头等重要的任务,实际上法院在这项工作当中发挥了它应有的职能作用,能动司法,积极主动的有所作为,在法律原则的范围以内,为全国法院审理相关的案件,提供了统一的法律依据,统一了全国各级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的认识和标准。这是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的意义。

  我们国家立法与经济体制改革有相同的地方。大家知道,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们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不像我们盖楼,事前有一个蓝图,而是摸着石头过河,对于立法来说虽然每一年都有一个立法计划,但是实际上也会做一些调整,特别是八十年代的时候,现在立法的计划性大大增强了,在过去是“宜粗不宜细”,经济体制改革那方面急需就先制定那方面,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我们国家立法也是摸着石头过河,无论是制定哪一部法律,先制定哪一部法律,后制定哪一部法律,都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而在立法方面不断加强和完善。司法解释对于立法机关来说也起到了试验场、排头兵、先行者的这样的意义,特别是前些年还弥补了立法的不足,大

  家看一看很多立法,包括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新修订的《保险法》、《国家赔偿法》,更早的一些法律譬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立法的时候立法机关都大量的吸收了在法律出台之前的司法解释,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司法解释对于立法也有一定的参考和借鉴的作用,对于立法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形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对于市场交易在客观上的规制、对于公民、法人的合同行为有间接指引的实践意义,这个问题我就不展开了。司法解释还为法律教学、法学研究提供了鲜活的素材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是司法解释对于立法实践、教学研究的实践意义。

  二、司法解释怎样理论创新?

  司法解释的创新以理论的创新为前提。我所说的理论创新,在研究方法意义上,是我们制定的司法解释,特别是争议比较大的司法解释,除了总结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以外,除了吸收、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和国外的判例以外,特别重视吸收国内外的著名学者,特别是法学家对相关问题研究的成果,始终结合审判实践,始终站在理论前沿,始终站在国际前沿,进行系统解释、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注意运用全球思维、辩证思维、国情思维、创新思维。怎么样理论创新?理论创新必须审时、度势、悟道、谋局。一是审时,明辨历史方向,把握时代特征,与时俱进,始终与全球化发展潮流相适应,与党的事业和国家利益共奋进。二是度势,敏锐洞察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因势利导,增强研究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三是悟道,透过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本质,从历史演变的过程中探究法制规律,科学认识内在联系。四是谋局,着眼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紧密联系当前中国改革开放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加强对民商法理论和实践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的研究,通盘考虑、科学安排,为大局服务。

  司法解释的创新以合法的根据为基础。做司法解释或参与立法都需要做一些研究,根据我们自己对立法精神的把握、了解的实际情况、学到的知识做一些法律实务研究。我们做的研究与在学校科研机构做的教学研究最大的区别,是针对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研究,因此更多的是围绕司法审判实践,根据法律和有关立法的精神针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充分吸收理论研究成果,提出相应的司法对策。这样的研究方法,我想对于在座的同学们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制定的司法解释,包括合同法解释,是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而且这个理论能够自圆其说、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具有说服力。马克思说过,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抓住根本,就是掌握事物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容易为群众理解,容易为群众掌握的司法解释,才能够在促进和保障法律实施当中发挥最大的效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样才能有公信力、权威性。

  司法解释的创新以完善为特点。在作研究的时候,无论是在最高法院作法律实务研究,还是我们在学校做法学理论专题的研究,都有自己的研究特点。在法学思维和法学方法上,我想,如果说法学思维的特征或者叫跟本特征是怀疑和批判的话,从事司法解释的研究,对于全国重大疑难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有的时候我们参与立法的研究,它的特征最主要是在遵循立法原意、维护法制统一

  的框架内的完善、建设、发展和创新,弥补立法的缺陷,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这里面有没有批判的意思在内呢?如果说有的话也不像一个纯粹的理论学者那样的锋芒毕露的批判,而是通过调查发现问题并通过分析问题找出对策,这种研究是一种拾遗补缺的研究。思维方式以人为本,始终保持思想活力,始终有一个人文的思维。但你们作为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决不能把自己局限在象牙塔之内,除了要有全球思维、辩证思维、国情思维,必须具有创新思维。创新是学术研究的生命。面对当今体制转轨、利益冲突、贫富差距、矛盾纠纷纵横丛生、各种风险波诡云谲,必须提高批判品味提高创新能力。怎样提高创新思维能力?要有求变求异、破旧立新的意识,解放思想,独立思考,自觉克服因循守旧、固步自封思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敢于抛弃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敢于扬弃习以为常的思路方法,敢于突破,敢于怀疑,敢于批判。要有立言的智慧,善于继承发扬、推陈出新,善于比较借鉴、博采众长,善于别出心裁、独辟蹊径,让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民商法领域永葆青春生机与思想活力。要始终保持一种敏锐感和创新活力,以思想的解放和视野的开阔打开我们研究工作的视野,推动我们研究工作的深入,以思维的转变推动学业的发展。这样研究出的理论才有价值,才具有创新性。

  三、《合同法解释(一)》——驱动实施,确保适用

  下面,我先说一下《合同法解释(一)》。

  全国人大制定《合同法》的时候,我本人作为最高法院的代表有幸基本上参与了《合同法》制定的全过程,也就是说凡是需要最高法院参加的场合,基本上我都参加了。92年全国人大召开《经济合同法》10周年会议,我正好坐在法工委胡康生同志旁边,当时我就给他建议制定统一的《合同法》。99年《合同法》颁布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决定成立专门的《合同法》解释起草小组,作为司法解释,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立项启动到《合同法》司法解释1、2出台,这中间调研也好、论证也好,征求专家教授的意见也好,征求各个行业的意见也好,我参与了全过程。在统一合同法之前,87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方面的司法解释,我也有幸参与了。99年《合同法》发布后我们马上启动这样一项工作。就司法审判实践来说就是促进、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因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合同法》解释(一)的第一条是对《合同法》适用范围作的解释。《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话,当然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话,一般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适用当时的法律,除非司法解释有专门的规定;如果在《合同法》之前没有专门的规定,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法律适用范围问题,我们总共做了五条解释,第一条是《合同法》实施之前还是之后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接着解决这个成立可能在《合同法》实施之前,成立以后如果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生效以后他履行的话,除了简单的交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以外,很多合同有一个履行期限,这个履行期限有可能是跨越《合同法》开始实施这一天的,也有可能是成立在《合同法》开始实施之前,而履行是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对于这样的合同纠纷法院怎么样适用?《合同法》解释

  (一)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如果合同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开始施行这一天——1999年10月1日,或者是合同的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这种情况还是适用《合同法》当中的有关规定。对于这一类合同法院在确定效力的时候,对于《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在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上与《合同法》实施以后法院根据统一《合同法》来认定合同效力有可能是不同的结论,换句话说统一合同法之前在效力上立法要求的严,统一合同法在效力上掌握的宽,适用旧法和适用新法结论是不一样的,在合同效力这个问题上我们就从审判实践出发,从鼓励交易、最大程度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出发从宽掌握,如果按照旧合同法是无效的,而按照新《合同法》是有效的,我们的观点是适用新《合同法》从宽认定合同有效,这个观点是针对审判实践当中提出的问题的直接回答,从理论上来说,现在看起来似乎很简单,但在10多年前最高法院作出这个解释之前,我作为起草人还没有看到哪一位学者就合同效力问题研究得出这样的结论或者撰写这方面的文章,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在认定合同效力的时候,特别是认定有效的时候从宽,认定无效的时候从严,因为毕竟合同行为包括合同订立行为,也包括合同履行行为,既然合同履行行为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哪怕是一部分,我们适用新的统一《合同法》,应该说也不算牵强。在确认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标准上,旧法即经济合同法时期,我们法院不仅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认定合同无效,甚至有的法院拿着乡政府的规定去认定经济合同无效,有的省规定所有的经济合同都要经过公证,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无效,既然是省政府的规定,当地法院也根据这个地方规章去认定经济合同无效;还有法院根据工商管理方面的规定,特别是1993年以前,凡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一方超越经营范围的,一律认定合同无效。1993年最高法院在上海开过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座谈会,会后形成一个座谈会纪要,我当时也参与了起草工作,这里面的内容就有所突破有所创新,不再以超越经营范围认定合同无效了。在这个纪要里面我们在合同效力问题上显然比以前的标准上已经有所发展和进步了。而这一点已经被吸收到《合同法解释(一)》里了。

  《合同法解释(一)》在法律适用范围里面特别强调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法律规范的层次提高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也就相应缩小了。这几个例子就实践意义上来说,因为《合同法》刚刚颁布,在适用范围上,对这种跨越实施前后的怎么样处理,对各级法院来说是必须解决的问题。

  再比如说诉讼时效,《合同法》解释(一)里面的第二个大问题就是诉讼时效。原来的《技术合同法》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不一样的,分别是1年、2年和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是4年。《合同法》解释(一)对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在《合同法》实施前后做了衔接性的明确规定。《合同法》55、75、104条规定了撤销权、提存权一年、五年的期限,这里的一年、五年到底是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这涉及到有关当事人有无胜诉权的问题,因此我们在《合同法解释(一)》里明确解释为除斥期间,排除了诉讼时效的理解。

  再比如在合同效力问题上,有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还有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这个合同才能

  生效。我们在《合同法解释(一)》里面针对这种少数法律把这种行政手续与合同效力捆绑的法律规定作为一个前提来确定这个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这一点在《合同法解释(一)》里面做了明确的解释,也就是说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以前当事人仍然没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法院应当认定这个合同未生效、没有生效。这里的未生效的结论与统一《合同法》之前法院对合同效力的性质认定只有两种——一种是有效,一种是无效,不是黑就是白——的情况不同,在统一《合同法》之后,我们在合同法解释里面为了减少无效合同,尽可能的鼓励交易,扩大有效合同,虽然有些法律是捆绑式的规定,但是我们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不必要一下给它认定为无效,该办手续的没有去办手续,到法院来打官司,这里面怎么来表态呢?也就是说这个合同还未生效。打完官司双方又和好了,再去办手续还可以继续履行这个合同,有一些法律比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登记以后合同生效,但是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我们就认为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在司法解释里面我们明确表态:不登记影响的只是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这样解释,一方面解决审判实践当中怎么样处理《合同法》和有关法律在合同的效力上掌握的宽严不一这样一个司法实践当中棘手的问题。另一方面,在这里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观点,就是合同不仅仅因为当事人没有去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手续,不因为合同标的物的物权,特别是所有权不能转移而一定是无效的,也就是把合同效力与合同标的的物权转移区分开来。这是99年我们在《合同法解释》里面体现的观点,也是后来学者所称的区分原则。这里还有一个需要顺带说明问题是,虽然那个时候我们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为法律根据,以“区分原则”为理论基础起草出这样的条文,但是我们并不赞成民法理论界后来个别学者舶来的所谓物权无因的观点,客观解读这个条文也不应得出我们采纳了物权无因说这种结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都不应当闭关锁国,不应当看着别人好的立法例和经验不去借鉴,但是对于不服水土的一些规定,不合国情的法律条文,哪怕是来自一些学者非常推崇膜拜的法典,我们也还是要根据我们的国情从实际出发,采取洋为中用以我为本、古为今用与时俱进的态度,而不会也不应当机械搬用,不会也不应当拾人牙慧当成金镶玉。

  《合同法解释(一)》的实践意义,最主要体现在保障合同法生效以后能够落地有声切实施行。代位权是《合同法》第73条设立的很重要的一个制度,但是代位权在《合同法》里面只是一条,在司法实践当中怎么样去操作,什么样的情况下去适用代位权,也就是它适用的具体条件、具体程序事什么,法律规定的专属债权指的是什么债权,代位权诉讼如何管辖,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诉讼请求影响、抗辩权等等,这些都是《合同法》施行以后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所必然遇到的、当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合同法解释(一)》里面我们对代位权做了详细的明确的解释,相当于为代位权制度设定了驱动程序。

  再如,关于请求权竞合,这个在理论不是什么多新的,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法官来说也是经常遇到的。我给大家举一个例子,有一对夫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新婚以后关系融洽如胶似漆,很恩爱,但是日久生厌, 2007年6月,男方就经常不回家居住,于是双方约定:如果男方晚上12点到凌晨7点不回家居住,每小时付女方空床费200元。因后来男方经常夜不归宿,双方开始打架发生纠纷。

  篇六:合同法原则确立的意义

  合同法原则确立的意义

  [摘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合同法立法、执法、司法及其研究都有重要意义。如此,将什么原则确立为合同法基本原则本身即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看,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应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三原则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键词]合同法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 诚实信用鼓励交易

  一、 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 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

  二、 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自由是前提 合同既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的表示就必须是自由的,不受非法干涉与强制的,才能体现主体的真实意思,才符合正义的要求。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须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这种意思表示不自由,将导致非正义的发生。

  (二)诚实信用矫正合同自由 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原先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不复存在。随着垄断的出现,劳动者与雇主、大企业与消费者、出租者与租借者之间地位的不对等日益明显,彼此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反映在民法领域,传统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怀疑。对合同正义的追求,成了现代合同法矫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锐利武器,这种矫正主要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则以社会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均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有效弥补了合同自由对合同正义背离的不足。

  (三)鼓励交易是目的 法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它必须为其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服务。合同法是规制市场交易的基本法,交易

  的繁荣是市场繁荣的体现,鼓励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此,也要求合同法以鼓励交易为目的。合同自由是为了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使更多的交易能够成功;诚实信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市场主体交易机会的获得,并同时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公平的实现会激励人们进行更多的交易,从而同样起到了鼓励交易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12月第1版

  [2]龙卫球 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第2版

  [3]李永军 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

  [4]王利明、崔建远 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篇七:合同管理的意义

  试述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现代企业的经济往来,主要是通过合同形式进行的,合同管理作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能否实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关,是现化企业经营管理成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1.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为实现定的经济目的,需要通过合同这一法律形式来实现,只有双方都能自觉信守和履行合同,才能使各自的经济目的得以实现。企业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合同双方都做到了重合同、守信誉,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有利于企业树立法制观念,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誉。

  目前,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相对比较薄弱,利用合同进行欺骗也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仅2002年上半年,全国合同违法案件就有5000多起,涉及金额20多亿元,有专家做过测算,我国因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全年达50多亿元。《合同法》的颁布应真正引起广大企业干部职工的重视。目前,坚持依法办事还很不普遍,发生合同纠纷不敢、不愿、不会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的大有人在,而加强企业的合同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就会促进企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促进企业自身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创企业的经济效益。

  随着我国引进外资和进出口总量的比例大幅增加,市场鉴管内容将由国内市场逐步拓展为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大市场。合同管理不仅

  面临国内经济组织之间合同交往及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而且涉及国内经济组织与国外经济组织大量的经济效活动中的管理。

  4.有利于明确企业与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通过劳动合同可以明确企业与员工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在企业经理们有一种误解,认为员工一旦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当到劳动局办理备案,合同签证手续,还要缴纳劳动保险,手续费,费用多,因此不愿意签合同。企业与员工的劳动雇佣关系不是因为双方是否签订了合同而存在,而是一种法律事实,只要双方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建立了。从另一方面讲,由于有《劳动法》的保护,即使你不签劳动聘用合同,你的员工照样可能通过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反,作为企业,由于没有合同某些条款的保护,在进行内部管理时就可能缺少了一些有力的制约措施。

  合同管理的作用

  5. 合同管理能够有效地降低风险,保证权益 。

  合同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指导性文件的作用,在履行合同时,哪些内容应该做,哪些内容不能做,对于各种事件的及时处理,各中变更等及时填充,对合同的履行程度实时跟进,能够避免项目的施工质量的做假、施工成本的必要增加 、施工工期的不合理延长,同时降低合同的双方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对整个的项目工程的运行起到良好的作用。项目由若干个系统组成,从前期的设计到中期的施工,再到后期的收尾,要签订若干个合同,每一个合同的有效管理对与项目工程来说,降低的风险就不是一点点了。

  6. 提高效率

  工程合同里的时间节点是工程类合同的重点之一。工程的进行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来完成,不能过度提前下降;也不能无限拖延造成双方的巨大人力、物力的浪费。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是保证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不能按照时间节点完成的除去客观因素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对责任方进行惩罚,加大了施工方的施工进度压力,也增加了施工动力。对于合同管理不到位的,没有严格按照合同执行的,时间久了,淡化了合同的存在,按照施工方的节奏进行,势必要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7. 提高质量

  履行合同不是一早一夕就能完成的,是在工程进行时来一点一滴的完成。合同的管理不仅仅保证了项目的风险、提高了效率,同时,更能保证质量。在合同的签订前,相应的技术标准都会进行详细的说明,对于合同管理的好,则施工质量会尽可能的接近标准。而合同控制的不好则会视合同如一张废纸。人是有惰性的,当合同管理的不好,现场监督即使管理的再好,合同不能有效的执行,久而久之,现场监督会懈怠,同时施工方也同样降低标准。因此,对合同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项目工程的质量。

  篇八:合同评审有什么原则和意义

  核心内容:合同评审是对生产能力和物料进行确认,从而保证产品质量和准时交货。合同评审有什么原则?供方的职责,可以在不同阶段重复进行。合同评审有什么意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评审是指接到客户订单以后,为了确认能够保质保量地完成订单,对生产能力和物料进行确认,扫除生产过程中的不确定因子,避免因生产过程中出现解决不了的问题而影响产品质量和交货时间的一项活动。

  一、合同评审的原则

  1、合同评审是供方的职责,但可以与客户联合进行。

  2、合同评审可以根据需要在合同的不同阶段重复进行,该定义明确提出应在“合同签订前”开展合同评审活动,以确保合同中对产品的质量要求规定得合理、明确并形成文件。

  3、如果合同中又提出质量保证要求,评审时应同时对此项要求进行评定,通过对合同要求与实验室现有能力的对比,评定供方通过必要的努力能否实现合同的规定,包括质量与交货期、违约赔偿等。根据满足合同要求的难易程度,实验室可组织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评定,对复杂项目合同评审一般在投标阶段就开始实施,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往往要多次进行合同评审活动,直至合同正式签订为止。合同签订后若发生合同更改,则还需重复上述合同评审活动。

  二、合同评审的意义

  在任何一个公司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营销部门,它要寻找顾客、替公司招揽生意。营销部门的效率可以用其努力维持的订货数量来衡量。大量的订货使公司能够合理的规划公司周期性的生产,保证其产品能全部销售。订货单多了,生产期就长,经营者对营销人员就更满意。然而,维持订货量是一回事,要使顾客充分满意又是另一回事。在这里有一个所有部门(包括营销部门)的能力和效益发生冲突的问题。起初,某一公司可能靠广告宣传激起销售力来维持有足够的订货量,然而能够让顾客满意的,只能是产品质量和按时交货。偶尔,过份热心的经销人员预订订货单并承诺了公司不能做到的交货时间表,那样,他们就要去说服顾客,推迟交货期。这种情况对公司的生存和产品都存有潜在的危险。

  在当今竞争环境中,特别在出口领域,顾客在交货时间表上是不会发善心的。此外,国际竞争加剧和工资费用增长迫使工厂厂长们在低存货上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对一个供应商来讲,若不能按期交付原材料和零部件,就意味着所有生产系统不合拍而闲置。由于质量体系的特殊成分,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公司应当有一个完全确定的合同评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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