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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骗局

2017-06-13 09:32:43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域名抢注骗局(共7篇)抢注域名骗局 抢注知名企业域名,转手就可以赚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钱。重庆某公司的承诺让四川省渠县私企老板方先生怦然心动,交钱后却发现上当了。 2012年1月20日,方先生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2日将在四川达州举办“2009拐点经济财富论坛”,邀请他参加,还传给他一份邀请函...

篇一 域名抢注骗局
抢注域名骗局

    抢注知名企业域名,转手就可以赚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钱。重庆某公司的承诺让四川省渠县私企老板方先生怦然心动,交钱后却发现上当了。

    2012年1月20日,方先生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重庆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2日将在四川达州举办“2009拐点经济财富论坛”,邀请他参加,还传给他一份邀请函。方先生希望能从论坛中找到企业拓展的突破口。

  1月22日下午,他赶到设在宾馆内的“财富论坛”会场。接待人员前呼后拥欢迎他进场,连上厕所都有专人等候。参会者有六七十人。5名“专家”先后登场,谈的内容全是知名企业商标、域名之类。一个“专家”称,他们抢注了某知名企业的域名,结果对方花了一千万元才买回去,让台下的人听得热血沸腾。

  在“专家”鼓吹下,方先生花7.7万元申请抢注了“中国医药”、“长虹”和“中国旅游网”域名。当天至少一半以上参会者抢注了知名企业域名(

    这类骗子公司的一般操作模式是:先注册登记一家信息技术公司,然后雇佣一批所谓的“商务代表”,天天向全国各企业老板打电话,邀请对方参加免费的“财富论坛”。经论坛“专家”洗脑,大多数受骗者都会抱有“低价注册高价卖出知名企业域名的”梦想,抢着交钱。

篇二 域名抢注骗局
域名投资 5万进去500万出来的暴利生意,但他靠谱吗?


  只要花上几百元投资注册,就有可能转手赚上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这听起来如“神话”般的暴利生意就是互联网域名投资。我们面前活生生的案例包括京东的JD.com、唯品会的vip.com、微博的weibo.com和小米的mi.com,这都是花费几百万元到几千万元从投资者手里买来的域名。

  以米蚂蚁的创建人张明为例,他曾在2012年以34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包含拼音“guzhiwei”的域名,那是因为中国有一家餐饮连锁店叫做“谷之味”。半年之后,一家公司以2.2万元的价格从他手中买走了该域名。

  中国电子商务发展迅速,这也使得不少中国公司不得不付出上百万的成本去购买合适的域名,部分投资者因此而赚了大钱。2015年早些时候,网络安全公司奇虎360以1.1亿元的价格买下“360.com”这一域名,成为2015年购买价格最高的域名。

  在“互联网+”创业思维浪潮的影响下,一些细分投资领域正在吸引众多投资者的目光,其中域名投资正成为新兴热门投资领域之一。

  近年来,中国域名注册量增长迅速。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注册保有量达到1600多万个,同比2014年12月增长超四成,超过德国国家顶级域名“.DE”,成为全球注册保有量第一的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

  所谓域名投资,也就是通过先行注册或购买有价值的域名,利用域名取得利益的行为。这受到国内很多投资者的青睐。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学院副教授尤晓东表示,由于域名资源的有限性和每个域名的唯一性,域名作为无形资产,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和投资价值。

  域名投资人戴跃表示,2015年,域名投资达到了近乎疯狂的“发烧”热度。2016年,整个域名投资可能仍是一个活跃期,整体交易会呈现批量化、规模化的交易趋势。

  在戴跃看来,稀缺域名资源仍是未来资本投资争抢的目标。2016年,比较精品的拼音域名、主流数字或字母域名,依然有巨大的升值潜力。

  请注意:本文并不是推荐大家参与到域名投资里去,因为在2016年,里面同样深藏着巨大的风险,并且在网上,还存在着虚假的域名投资案例,以诸如“通用网址”、“网络实名”等名义骗钱,另必须知道的是,中文汉字注册的域名在目前没有市场行情。

  2015年,疯狂的域名

  9月5万进入 11月500万出来

  来自深圳的域名投资者周郅博,去年花40万元从国外将“zhong.com”这个域名买了回来。

  今年,正逢平安集团推出众+项目,他将手上的这个域名卖给了平安,带来8位数(千万级)的财富。

  类似的财富故事在域名江湖快速散播着,激发了众多投资者的欲望。特别是今年9月份来,原本波澜不惊的域名市场,被彻底引爆了。

  导报记者获悉,像“ABCABC”类别的域名,两三年前五六十元就可以轻松注册到一个,但现在的价格已经普遍涨到了50万元以上;一位投资者批量注册了“6数字”域名,在两三个月里赚了数千万元。

  “睡个午觉起来,价格已经翻了一倍。”域名投资界大佬——258集团创始人庄良基感慨,很多投资人9月份5万元入市,到11月底,资产已经飙升到500万元。这样的现象不是个案,而是经常出现。

  20分钟赚几万

  某天,90后域名投资人混江虫快进快出了一个双拼域名“盛投”shengtou.com,持有该域名不到20分钟,就获利好几万。而买家则是域名圈知名投资人360教育集团董事长罗成。

  米友混江虫在爱名网一口价拍卖平台发现了一个标价1万元的双拼域名shengtou.com,有“盛投、胜投、圣投”的含义,适合搭建投资类网站,由于品相不错,价格在可接受的范围内,他觉得这个域名挺有价值,于是直接一口价将shengtou.com秒到自己名下。

  人逢喜事精神爽嘛,他马上就把好消息发到了朋友圈,没想到,短短几分钟就有4个人向他询价,其中便有他的老熟人,360教育集团董事长罗总。四位买家之中,罗总出价最高,虽然还没有到自己的心理价位。但是,米友混江虫考虑到这是个刚入手的米,跟罗总又是老熟人,他最终接受了报价。

  从秒来域名,到价格谈妥卖给罗总,也就20分钟的时间,混江虫手里已经盈利五位数。

  国内许多人正是瞅准了域名的投资价值,而将投资转移至域名上来。在2015年,域名中介公司、拍卖行以及域名评估网站等也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190数交所便是其中之一。该公司董事长陈学丹称,“绝大多数的交易都是通过中介公司完成的。”

  今年30岁的戴国辉,就是该公司的一位域名经纪人,从事该行业有一年半时间。他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说,域名的品类很多,包括数字域名、拼音域名等,后缀也有很多种选择,包括“.com”,“.cn”。域名又分为精品域名和普通域名,价格相差甚远,前者可能高达几十万元人民币,而后者可能只需几万元。“这个行业中还有大佬级别的人物,他们批量购买普通域名,可能是几百个、几千个甚至几万个,数额动辄上千万元。”

  域名抢注、域名中介公司“米蚂蚁”的创建人张明解释说,人们不喜欢数字0,因为它容易和英文字母“O”混淆,不喜欢“4”则是因为其和“死”同音。

  针对拼音类域名,戴国辉称,投资者喜欢声母和韵母分得清楚的域名。对于英语类网站名,除了元音和字母“v”之外,大多数字母都很受欢迎,而且越短越好。据悉,中国著名的电商平台京东商城,就将其域名从最初的360buy.com改为了JD.com。

  就戴国辉来看,2015年的确是域名投资者猛增的一年。他打比方说,从交易数据来看,如果2014年的成交额有10个亿,那么2015年估计得有50或60个亿,“数额翻了几倍。”

  投资域名赚钱并不简单

  那么,什么样的域名能赚钱?注册一个域名的花费又有多少呢?据苏华栋介绍,一般注册一个域名花费大约在百元左右,便宜的甚至几块钱就能注册。近日,易名中国在厦门举行的拍卖会上,52个域名,拍卖总额达到了5752万元。

  这些成功拍出百万千万元的顶级域名背后有何逻辑?58同城CEO姚劲波在易名中国拍卖会活动中也公开分享了各种的“奥义”。据悉,姚劲波其最初的创业就是与域名相关,其大学毕业就注册了一些域名。而58同城在发展过程中,也曾经依靠卖掉一部分域名来维持,其本人更是曾花费数百万元买下了域名daojia.com用于58到家。

  姚劲波进一步表示,在中国的域名市场,同样的域名要比国外贵,这是因为中国网民用户是美国的四倍,中国互联网市场是世界最大的。同时域名也是中国市场非常好的投资品,像手机号码、车牌号一样、会有国人愿意花很昂贵的价钱去买。看起来域名投资这么火且长盛不衰,但想要靠此发财却并不是那么简单。据苏华栋介绍,一般而言顶级域名都是“短域名”,而且投资域名不仅要有眼光还要有胆量,逻辑跟商标注册类似。但是可以肯定的是,珍惜的顶级域名肯定会越来越贵。

  业内人士还指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目前的域名投资已经进入了“资本时代”,即,要有足够的资本可以从其他域名持有人手中收购有增值空间的域名。

  域名投资名人

  蔡文胜:域名投资界的大佬 每年净赚几百万

  胜哥原名蔡文胜,这个名字至少在中国互联网界是如雷贯耳的。如果你不曾听过蔡文胜,那你应该听过徐小平,如果你没听过徐小平,那李开复你总该听过吧,如果你连李开复也没听过,那薛蛮子你总应该有所耳闻吧。对,他们是基本齐名的。

  蔡文胜和58同城CEO姚劲波、美图秀秀创始人吴欣鸿,都是靠域名起家,而蔡文胜在域名领域的成就则更胜一筹,被人称为“域名大王”。2000年4月,蔡文胜因偶然看到business.com域名卖了750万美元的新闻,他敏锐地感觉到了其中的商机,决定放弃家族经营的进出口贸易与地产开发行当,开始投资域名,并成为中国最成功的域名投资者之一。

  据了解,蔡文胜曾抢得十多万个互联网域名,现在总估值超过1亿美元。从2001年到2003年,他的域名生意如日中天,他大约注册了5000多个域名,卖了1000多个,包括奇艺网qiyi.com、土豆网tudou.com、创新工场chuangxin.com、完美时空wanmei.com、暴风影音baofeng.com、

  蔡文胜拥有的域名跨足各行各业,其中城市地理域名在其域名大军中占据很高地位。据悉,中国有2112个县市,其中80%的城市域名都是被他注册或从海外收购回来的,如此前蔡文胜转手交易的Puyang.com(濮阳)、chuzhou.com(滁州)、jingdezhen.com(景德镇)等。

  他还曾持有过三个汽车类域名:神州租车网zuche.com、汽车Qiche.com、 网上车市Cheshi.com,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还有谷歌g.cn、坊传价值千万的大旗网域名daqi.com等都是他卖出的。

  蔡文胜在域名领域算是小有成就,据说其在域名上每年净赚几百万元,而蔡文胜本人也曾说过,域名带给他的成就是最大的,赚的钱也是最多的,还说当时如果有些域名不卖的话,那现在就真的富可敌国了。

  此言非虚,如众所周知的“汽车”顶级域名qiche.com,这个传闻卖了1500万元的域名,当初却是蔡文胜免费送给一个杭州人的。再比如“银联”域名yinlian.com,当时只卖了1.8万元。而像这种级别的当初卖2万以内,现在价值应该在500万以上的域名,他最少卖了200个以上。

  郭秀峰:90后“非主流域名客”

  从大学起,郭秀峰开始接触国别域名,也就是普通人口中的“非主流域名”。随着越来越深入地接触互联网,他渐渐把注册国别域名变成了自己的爱好。“我发现了一些非常有趣的域名,自己注册了很多,然后卖掉,换回了我创业的第一桶金。”这些郭列口中“有趣的叠字域名”,就有“.bb”、“.tt”等。“.tt这个域名一开始在一个日本人手里,我一直在关注着它。直到2012年4月,我发现那个人没有续费,域名被重新收回,我马上与官方注册局联系,将这一域名拿下。”不久之前,传闻罗永浩以六位数的价格从郭秀峰手中将“t.tt”的域名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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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域名抢注骗局
域名抢注行为的特点及危害

3、域名抢注行为的特点及危害 域名抢注行为的特点:

(1)普遍性

篇四 域名抢注骗局
关于恶意抢注域名的争议解决办法

关于恶意抢注域名的争议解决办法 关于恶意抢注域名纠纷,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处理方案:

一、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一)、各机构的关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是整个域名系统的管理者,它管理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经CNNIC授权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或间接完成注册的机构。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是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授权的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的机构。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是指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CNNIC认可并由其指定的解决争议的机构。例如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主要处理COM域名争议。

【法律依据】

《中国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04年12月20日)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指承担顶级域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是指受理域名注册申请,直接完成域名在国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直接或间接完成域名在国外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域名抢注骗局】

(一)制定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CN和中文域名体系;

(三)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并运行域名根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

(四)管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五)监督管理域名注册活动;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解决办法程序规则》(06年3月17日)

第三条 本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中涉及的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负责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在注册服务机构授权范围内接受域名注册申请的机构。

(九)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经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与授权,负责解决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的机构。

(十)专家组: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指定的审理有关域名争议投诉的一名或三名专家组成的小组。

(十一)专家:指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认可,并在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网站上专家名册中公布的、有资格担任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域名争议专家组成员的人。

(二)、该争议解决的步骤与强制性规定

1、投诉人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投诉,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进行形式性审查;

2、审查后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裁定;

3、裁定受理的要将投诉书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4、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决定专家组成员并将案件移送专家组审理;

5、专家组做出裁决。

【法律依据】

《解决办法》

第三十六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指定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解决域名争议。

第三十七条

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三十九条

域名争议在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期间,域名持有者不得转让有争议的域名,但域名受让方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人民法院裁判、仲裁裁决或争议解决机构裁决约束的除外。

《解决办法程序》

第十一条 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均可以依据《解决办法》及《程序规则》的规定向经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授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以启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二条 投诉书应当采用有形书面文件及电子文件(没有电子文件格式的附件除外)两种形式提交,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九)根据《解决办法》,说明据以提出投诉的理由,尤其应写明:

1、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利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相似性;

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就第3项而言,投诉人应说明《解决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各个方面。有关说明文字应遵守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规定的字数或文件页数的限制。)

第十四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对投诉书进行形式审查。

如果投诉书符合《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要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人按照本规则第八章的规定缴纳的费用后3日内,根据本规则

第五条规定的方式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

如果经审查认为投诉书在形式上存有缺陷,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及时将缺陷通知投诉人,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对投诉书所存在的缺陷加以必要的修改。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投诉书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者,其投诉被视为撤回,但并不妨碍投诉人另行提出投诉。

第十五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依照《程序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完成向被

投诉人送达投诉文件之日,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正式开始日期。

【域名抢注骗局】

第十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将争议解决程序的开始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第十七条 被投诉人应当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开始之日起20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

第十九条 如果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一人专家组审理,而被投诉人选择将争议交由三人专家组审理,被投诉人则应当承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补充规则》所规定的三人专家组费用的一半。该费用应当由被投诉人在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答辩时一并交付。如所应收取的费用未能按照要求缴付,争议将由一人专家组审理。

第二十条 应被投诉人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当事人也可协议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但须征得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在线公布专家名册。负责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专家组由一名或者三名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如果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未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在收到被投诉人答辩或答辩期限届满后5日内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成立独任专家组。一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程序指定三位专家。三人专家组费用应全部由投诉人承担,但三人专家组由被投诉人选择的除外。在后一种情形下,所涉费用应当由双方各半分担。

第二十四条 除非投诉人已经选择三人专家组并提供三名候选专家,投诉人应当在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关被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的答辩书后3日内,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将被指定作为案件专家组成员之一的三位候选专家的姓名。

第二十五条 如果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之一方选择三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分别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各自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名单中指定一名专家。如果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无法在5日内按照惯常条件从某一方当事人选择的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自行从其专家名册中予以指定。第三名专家应当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从其专家名单中指定。第三名专家为首席专家。

第二十六条 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或提交了答辩但未表明如何选定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以下述方式指定专家组:

(一)如果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一名专家;

(二)如果投诉人选择三人专家组,在可能的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从投诉人提供的三位候选专家中指定一名专家,从其专家名册中指定第二名专家和首席专家。

第二十七条 是否接受指定,由专家自行决定。为了保证争议解决程序的快速、顺利进行,如果被当事人选定为候选人的专家不同意接受指定,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将自行指定其他专家组成专家组。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成立后,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专

家组,并将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及专家组应将裁决提交争议解决机构的日期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专家应当独立公正,并应在接受指定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披露有可能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程序进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可导致对其独立性与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况,则该专家应当立即将该情形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披露。在这种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权指定其他专家。

专家在接受指定前应当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交书面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声明。

当事人一方认为某专家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应当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专家是否退出专家组,由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三十条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均不得与专家组进行单方联络。当事人一方与专家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间的所有联络均应当通过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根据其《补充规则》规定的方式指定的案件经办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解决办法》以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利害关系和证明力。

第三十二条 除投诉书与答辩书外,专家组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案件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 正常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不举行当庭听证(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进行的任何听证),但专家组认为有必要举行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支付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请求专家组举行当庭听证。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规定或者专家组确定的任何期限,专家组将继续进行程序,直至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

【域名抢注骗局】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情形对此予以推论。

第三十六条 如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有多个域名争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可以请求将这些争议交由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该请求应向第一个被指定负责审理双方争议的专家组提出。该专家组有权决定将此类争议部分或全部予以合并审理,只要这些合并审理的争议受《解决办法》的约束。

第三十七条 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日内就所涉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第三十八条 专家应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不影响专家独立裁决的前提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进行核阅。

第三十九条 在案件由三人专家组审理的情况下,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每一位专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专家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专家的意见作出。任何不同意见均应当载入裁决之中。

第四十条 裁决书应以书面形式及电子形式作成,且应说明裁决结果及裁决理由,写明裁决作出的日期及专家的姓名。

如果专家组认为投诉的争议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应加以说明。如果专家组经审阅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后认定投诉具有恶意,专家组可以在裁决中宣布该投诉构成对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滥用。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应当根据《程序规则》,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案件程序,基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投诉书和答辩书中各自的主张、所涉及的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依据《解决办法》以及可予适用的法律规则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如果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当依据投诉书裁决争议。

在争议处理过程中,专家组应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给予当事人双方平等的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及提供证据的机会。

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专家组有权认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利害关系和证明力。

第三十二条 除投诉书与答辩书外,专家组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案件提供进一步的说明及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 正常情况下,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不举行当庭听证(包括以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及网络会议方式进行的任何听证),但专家组认为有必要举行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也可以在支付相关费用的前提下请求专家组举行当庭听证。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规定或者专家组确定的任何期限,专家组将继续进行程序,直至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

第三十五条 除非有特殊理由,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遵守《程序规则》中的任何规定或专家组的任何指令,专家组有权依其认为适当的情形对此予以推论。

第三十六条 如果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有多个域名争议,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均可以请求将这些争议交由一个专家组合并审理。该请求应向第一个被指定负责审理双方争议的专家组提出。该专家组有权决定将此类争议部分或全部予以合并审理,只要这些合并审理的争议受《解决办法》的约束。

第三十七条 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成立后14日内就所涉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第三十八条 专家应在签署裁决前将裁决书草案提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不影响专家独立裁决的前提下,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可以就裁决书的形式问题进行核阅。

第三十九条 在案件由三人专家组审理的情况下,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每一位专家享有平等的表决权。专家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依首席专家的意见作出。任何不同意见均应当载入裁决之中。

第四十条 裁决书应以书面形式及电子形式作成,且应说明裁决结果及裁决理由,写明裁决作出的日期及专家的姓名。

如果专家组认为投诉的争议不属于其管辖的范围,应加以说明。如果专家组经审阅当事人所提交的文件后认定投诉具有恶意,专家组可以在裁决中宣布

篇五 域名抢注骗局
域名被恶意抢注了怎么办?—【绿狗法律攻略】

域名被恶意抢注了怎么办?

--【绿狗法律攻略】

一、什么是恶意抢注?

恶意抢注不同于抢先注册。域名注册通常遵循“先来先注册”原则,所谓抢先注册是指,域名由最先提出注册申请者所有和使用。而恶意抢注则指域名的注册者注册域名,并非为了得到和使用,而是为了牟取不当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域名。

二、如何认定恶意抢注?

(一)恶意抢注国内域名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域名注册者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

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二)恶意抢注国际域名的认定通用顶级域名(.com、.net、.org,也称为国际域名)由美国政府控制,发生国际域名争议时,需要参照美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来处理恶意抢注国际域名事件。

目前通用顶级域名由美国政府指定的ICANN来管理。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通过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UDRP),这个政策与《域名注册协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补充规则一起作为域名争议政策。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4节a项规定:提起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

2、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

3、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b项规定了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域名抢注骗局】

1、有证据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得额外价值;

2、根据域名持有人的行为可以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

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

【域名抢注骗局】

3、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者的正常业务;

4、域名持有人目的是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的混淆,以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并从中牟利。

需要指出的是,上面政策中所提到的商标或服务标记是指在美国注册的商标或服务标记。

三、域名抢注争议有哪些解决途径?

(一)行政途径

用行政处理机制解决域名抢注纠纷,有方便、及时、廉价等优点。各国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一般是民间机构,我国也不例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是经由CNNIC认可与授权的机构,其主要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五条第1款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

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域名抢注骗局】

(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4)其他恶意的情形。”同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也对争议处理有严格的期间限制,具有快捷方便的特点。

(二)司法解决途径

相对行政处理机制来说,司法解决是较传统的途径,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因此,司法途径是当前最普遍的域名争议解决途径。因为目前我国并没有关于恶意抢注的成文法律,法院一般认为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援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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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域名抢注骗局
域名抢注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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