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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山林承包

2017-06-13 09:46:58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土地山林承包(共6篇)投资山林地承包的5个最佳方案什么样的投资是最理智的抉择,主要在于风险性以及收益率。风险与收益是衡量一个项目“性价比”的东西。为什么山林地投资会放到第一位呢?因为这是一种投资产品的性价比排名,而山林地具备的是低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因为是长期投资,所以不被人所关注。在土地资源网平台上可以看到一亩山林地每...

篇一 土地山林承包
投资山林地承包的5个最佳方案

  什么样的投资是最理智的抉择,主要在于风险性以及收益率。风险与收益是衡量一个项目“性价比”的东西。为什么山林地投资会放到第一位呢?因为这是一种投资产品的性价比排名,而山林地具备的是低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因为是长期投资,所以不被人所关注。在土地资源网平台上可以看到一亩山林地每年租金只有几十块钱,但种植上名贵的树,经过十几年后产出的价值大大超乎他人的想象。同时山林地具备了转租、转包、流转、抵押贷款等特征。除了自个经营外还可以直接在土地资源网上发布流转信息,转给下一个买家,往往会翻好几倍的收益。除了种植树木外,还可以成立家庭农场、休闲农庄、私家庄园、养老庄园等多种用途。流转效率快,成本低,收益大,而目前被很多人低估它的价值,未来几年会处在一个爆发期,要投资山林地要趁早。

  山林地,顾名思义就是就山林之间的地块,有很多丛林,需要进行开发。目前山林地价值潜力大,承包价格低,产值高,可抵押贷款。但不是什么山林地都值得投资的,选择靠近道路有山有水的山林地才是最有价值的,如果选择深山老林,那只能赔钱的份。那么选择好了山林地块后,该如何投资才能盈利呢?接下来小编为你介绍山林地典型的5种投资方案。 

  纯种植树木 

  大部分的山林地每亩每年租金只有几十块钱,但种植上名贵的树,经过十几年后产出的价值大大超乎他人的想象。特种树木或选择观赏性的灌木每颗树木往往就是几百几千块钱的价值,市场需求强烈,主要生长周期长,往往需要8年10年树木才可成型。适合进行长期的投资。可种植的树木品种比如:檀木、黄花梨、红木、银杏、梧桐、杨、柳。。。 

  山林地包装后进行抵押贷款 

  是的,你没看错,山林地可抵押贷款。目前在政策上农用地、集体用地都无法进行抵押贷款。而林地是唯一一种可到银行进行抵押贷款的农地。 

  7月18日,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了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 〔2013〕32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做抵押,从银行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实现了林业资源变资本的历史性突破。 

  《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诚信、风险可控、惠农利民的原则,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林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续配套政策的一个突破。 

  对于林权抵押贷款中普遍存在的抵押范围偏窄,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的问题,《意见》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满足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产品加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 

  山林地的地块价值都不一样,往往承包几百万的山林地进行精心的包装后可迅速升值可贷到几千万。这几千万可让山林地更好的运作,或去做更多的投资价值的项目。 

  休闲农庄

  休闲农庄是乡村旅游的一种类型是以农民为经营主体,乡村民俗文化为灵魂,城市居民为目标的一种休闲旅游形式。对城市居民而言,观光旅游产品虽然占很大比例,但正在向休闲度假旅游转变。因此,越来越多的休闲农庄在市场是出现,满足用户的休闲旅游需求,市场潜力巨大,更多的数据表明更多的城镇居民在周末的时候都会前往郊外农庄风景区度假,在搞休闲农庄的时候,要注意重点推出休闲度假、亲水体验等旅游产品,同时要加强旅游产品的可参与性。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一个起源于欧美的舶来名词,在中国,它类似于种养大户的升级版,通常定义为: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业:。频出的食品安全事件以及雾霾天气,一再刺激着公众的神经,安全健康的有机农产品是人们所亟需的。当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家庭农场”概念后,在资本的催生下,农业的大规模产业化或将成为可能。办家庭农场的优点在于投资稳,成本低;市场庞大;农庄特色明显;竞争小、易成功;国家支持、税收减免;目前从中央到各省市都有大量农业扶持资金,涉及到8-10个部门,项目多,资金多。 

  效益分析: 

  农场仅需先投入养殖项目就可带出其它创业项目,投入少,但效益极大,年利可达100万元。 

  1、餐饮:专营山珍野味及绿色、无污染的蔬菜、水果,收费又低廉,每天中午、晚上合计最少接待6桌,每桌按600元,则一年收入130-150万。 

  2、狩猎:这是最富刺激和吸引人的项目,能把人们征服自然的本能激发出来,一般人 

  需连续猎获5-10只猎物才过瘾,每人按3只算,一天最少接待10人,每只猎物90元计(含服务费),年收入98.5万元。投资仅需在一块大荒地上用鱼网罩起来,放入野鸡、野兔、鹧鸪等动物即可。 

  3、每天零售野味、标本、水果、蔬菜按800元计,一年收入29.2万。 

  以上收入累计约260万元,由于产品大都自产,利润38%以上,约可获利 100万元。这还不包括:①黄金周、双休日、元旦、春节等游客高峰期的收入。②门票及各种参与性比赛项目的收入。只要小型农庄办出特色,最保守年利润50万元,而启动资金仅需100多万元。 

  地块倒卖差价 

  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山林地,价格还处于不透明,地块价格差异大。往往在土地资源网流转一块土地,什么都不管它,过几年后资产就升值了好几倍了。而且不想国有用地一样闲置一年必须收回。可长期闲置,等到合适的价格就可直接出售,适合投机行为。

篇二 土地山林承包
农村土地山林租地合同

农村租地合同

甲方:(租赁)

乙方:(承租)

为保护耕地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规范耕地管理和承包地种植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耕地的使用管理

为对耕地、山林进行科学、合理、统一、严格管理,甲方对乙方租赁的全部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山林属自留山,在国家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林业环境保护制度下,允许乙方自主决定种植品种和耕种方式,乙方不得进行与农业、种植无关的产业。

第二条 租赁面积、位置

甲方租赁给乙方耕地或自留山位于 ,总面积约 亩。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时间共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另行议定。

第四条 租赁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式

按照先缴费后使用,一年一交,三年一议价的方式缴纳租赁费,租赁费头两年每年租金 元,于每年 月 日前将一年租赁费以现金方式全部结清。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所有耕地、自留山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经营的耕地、自留山。

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耕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4、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5、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

7、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耕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耕地进行了基本农田、自留山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2、乙方对耕地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

3、租赁期内不得对耕地、自留山进行流转,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4、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违约私自对耕地进行流转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有违反国家、省、市政府耕地管理政策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 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篇三 土地山林承包
山林承包合同范本

篇一:山林承包合同书

山林承包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山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振兴经济,现经甲方召开群众会议,经讨论决定将山林发包给乙方承包砍伐种植经营管理,为明确甲、乙双方职责,使今后便于管理使用,有利于团结维护好各方的合法利益,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营方式:乙方利用承包的林地有权砍伐和种植、割油等投资经营项目,有权开发地面上下各种品质方面的资源,发展林业生产,乙方自主经营权,可自由转包,合股其它承包者仍按原合同执行。

二、承包土地范围: ,承包期限为二十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实际面积按林业部门勾图为准。

三、付款方式:合同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待林业部门实地勾图边界、政府认可后,乙方一次性将承包款项付清给甲方。

四、乙方将承包费付清给甲方后,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林木归乙方所有,乙方如何经营,甲方不得干涉。

五、在承包期间双方应遵守的事项:1、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到乙方承包范围内砍树、开荒种地等有损承包者利益的活动,如有损害乙方利益行为的,甲方要协助乙方对损害者追查责任,如果由甲方造成的,限期按实际损失一至三倍赔偿给乙方损失。

2、甲方不得以各种借口另行收取乙方的各种费用,有关承包地内的经营手续及费用开支,由乙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所有费用与甲方无关。

3、现有通往该承包地内的道路要保持畅通,今后乙方有权继续使用,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封闭。需增修改的新路,甲方要给予提供方便和支持,在加宽、改直原有道路时,如有损坏现耕田地及农作物的乙方应给予赔偿。

4、如果发生权属纠纷,直接影响到乙方正常经营,给乙方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的,由甲方协助有关部门负责调处,如遇阻挠、调处不下,造成长期间不能经营的,甲方按不能经营期间顺延受损面积承包期。

六、此合同一经签订成立,双方不得违约或中途终止协议,甲方中途终止合同的,要双倍退还给乙方已交的承包金及有关费用,还要按承包地面上当年收益产值(以有资质的部门评估为准)的五倍赔偿给乙方。如乙方中途终止合同的,甲方不再退还给已交的承包金,并无偿收回承包地及地面上的所有财产。

七、其它条款:1、国家有关该承包地所能享受的各种政策属乙方所有。

2、甲方干部换届、换人、基层组织名称更改及户主的变更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同的执行。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国家政策有变化,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由此产生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承包期满后,甲方继续发包此地,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甲方不再发包,乙方无条件地将承包土地及管理权交还给甲方。

八、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代表(含家主)签字按印公认后,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在场村民代表:

年月日

【土地山林承包】

附:1、土地承包范围地形确定面积图。

2、同意发包土地山林户主代表全家签认统计名单表。篇二:山林承包合同

山林承包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承包范围(详见合同签订后办理的《林权证》为准)。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年,即从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三、承包金额及结算办法

年共计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或其它支付方式)。

四、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享有所有权,对荒山、坡地享有经营自主权,若需办理有关手续由乙方自己办理,否则后果由乙方自己 担。

五、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负责协助给乙方办理林权证,办理林权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在承包期内,乙方可在承包范围内兴建临时性房屋以便于管理。

七、(其它事项)。八、违约责任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不因甲方法人代表变更而变动,若任何一方无故违约,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总承包金额%的违约金。

九、在承包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乙方在承包期内转包山林,并经发包方同意,在承包期内,若乙方发生意外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

十、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甲方: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乙方:签字篇三:农村集体山林承包合同

农村集体山林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发挥双方的优势,增加农民集体收入,经双方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甲方同意将其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双方议定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 承包山林土地的位置、面积和范围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土地位于地段,实用面积亩,以现状四周范围及双方签字盖章的红线图确认为准,现状不明确的以红线图为准。

二、 承包期限

双方议定承包期限为。承包期届满,土地上附(定)着物所有权、产权按使用状态无条件、无偿归甲方所有;到期土地再次承包,同等条件乙方有承包优先权。

三、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1、

2、 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费的标准为: 乙方应在月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承包款人民币 。

四、 承包山林土地的用途

【土地山林承包】

1、 本合同范围内山林土地的用途包括:各种林木种植、农牧业种养以及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审批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经营项目,开发全部收益包括政策性收益均由乙方享受,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2、

乙方应依法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在承包地经营有严重污染的项目。五、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土地山林承包】

1、 甲方的权利义务 保证本合同山林土地发包程序合法,保证本合同所有条款已取得本集体

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

3、

营活动。

4、 保证发包给乙方的山林土地为其集体所有,保证与其他方无任何争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良好的承包经营环境。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正常进行的经议、纠纷或债务,未设置抵押担保。

5、 甲方负责在本合同签订时办妥发包范围内山地与第三方原承包合同的解除,将山地移交给乙方使用。

6、 协助处理山林土地权属纠份和林木盗伐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确保乙方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7、 乙方在承包期间,需要开设林区公路、林道而占用甲方土地、山地时,甲方必须无偿提供解决,并协助做好相关的政策处理工作,所占用土地补偿费按当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费用由乙方一次性补清。

8、 承包林地后,甲方不得在承包地内种植各种作物,如种植乙方有权清除,所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

1、 乙方的权利义务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上述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有权在承包土地范围内依法自主开发经营。

2、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承包费。逾期支付,按应付金额向甲方支付每日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3、 乙方在承包该土地时,可根据经营需要依法规划建设道路网络及搭建相关临时建筑,但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终止合同,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录用当地村民参加乙方的工作。5、 在承包期间内,乙方对承包范围内土地上附着物及乙方投资建造的经营设施拥有所有权。

6、 在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在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砍伐承包范围内山地上的林木。

7、 承包期间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所承包的山地时,甲方应负责协助配合乙方办理该土地各项补偿手续,附(定)着物补偿收益总收入归乙方所有,其他土地征收补偿款归甲方。同时,甲方按实际承包期间计收承包费,以每年人民币 计算,多收部分承包款甲方应在土地被征用后30天内一次性全额不计息将乙方支付的承包款全部退还给乙方。

8、 承包期间内乙方若要通过政府合法程序征用开发承包范围的土地,乙方无需支付任何征地补偿款给甲方。

9、 承包期间内,甲方同意乙方通过政府合法程序征用开发承包范围的土地,乙方可对承包的土地采取改变土地性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包括经营其它项目,如农家乐、休闲旅游、养生会所、农牧种养等。

六、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条款

1、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若由于设定有其他权利瑕疵、山林土地权属不清或相邻界限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所承包的山地,应全额退回已收取的承包款。

2、 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足额支付承包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同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已经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土地山林承包】

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致使本

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会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

责任,并全部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4、 如出现地震、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则双方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责违约责任,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 其他

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负责给乙方办理相关证件,办理相关证件所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2、 乙方取得项目落户政府批文和用地指标后,在符合惠州市土地使用地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办理项目征地手续。甲方应配合提交有关办理土地使用证所需的法律文件及村民代表签名等。

3、

4、

八、 纠纷处理

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同处理,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补充议定内容作为合同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山林土地征用手续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范围土地的水电等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附件:

1、 甲方发包山地的林权证;

2、 甲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本承包合同条款的签名表;

3、 甲方签字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 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承包山地范围的红线图。

篇四 土地山林承包
农村集体山林承包合同

农村集体山林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为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发挥双方的优势,增加农民集体收入,经双方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甲方同意将其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双方议定如下合同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 承包山林土地的位置、面积和范围

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土地位于 地段,实用面积 亩,以现状四周范围及双方签字盖章的红线图确认为准,现状不明确的以红线图为准。

二、 承包期限

双方议定承包期限为。承包期届满,土地上附(定)着物所有权、产权按使用状态无条件、无偿归甲方所有;到期土地再次承包,同等条件乙方有承包优先权。

三、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1、

2、 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费的标准为: 乙方应在月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承包款人民币 。

四、 承包山林土地的用途

1、 本合同范围内山林土地的用途包括:各种林木种植、农牧业种养以及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审批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经营项目,开发全部收益包括政策性收益均由乙方享受,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2、

乙方应依法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在承包地经营有严重污染的项目。

五、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1、 甲方的权利义务 保证本合同山林土地发包程序合法,保证本合同所有条款已取得本集体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2、

3、

营活动。

4、 保证发包给乙方的山林土地为其集体所有,保证与其他方无任何争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良好的承包经营环境。 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正常进行的经议、纠纷或债务,未设置抵押担保。

5、 甲方负责在本合同签订时办妥发包范围内山地与第三方原承包合同的解除,将山地移交给乙方使用。

6、 协助处理山林土地权属纠份和林木盗伐等治安或刑事案件,确保乙方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7、 乙方在承包期间,需要开设林区公路、林道而占用甲方土地、山地时,甲方必须无偿提供解决,并协助做好相关的政策处理工作,所占用土地补偿费按当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费用由乙方一次性补清。

8、 承包林地后,甲方不得在承包地内种植各种作物,如种植乙方有权清除,所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二)

1、 乙方的权利义务 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上述承包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有权在承包土地范围内依法自主开发经营。

2、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承包费。逾期支付,按应付金额向甲方支付每日百分之二的违约金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3、 乙方在承包该土地时,可根据经营需要依法规划建设道路网络及搭建相关临时建筑,但不得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否则甲方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终止合同,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录用当地村民参加乙方的工作。

5、 在承包期间内,乙方对承包范围内土地上附着物及乙方投资建造的经营设施拥有所有权。

6、 在承包期间,乙方有权在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行砍伐承包范围内山地上的林木。

7、 承包期间内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乙方所承包的山地时,甲方应负责协助配合乙方办理该土地各项补偿手续,附(定)着物补偿收益总收入归乙方所有,其他土地征收补偿款归甲方。同时,甲方按实际承包期间计收承包费,以每年人民币 计算,多收部分承包款甲方应在土地被征用后30天内一次性全额不计息将乙方支付的承包款全部退还给乙方。

8、 承包期间内乙方若要通过政府合法程序征用开发承包范围的土地,乙方无需支付任何征地补偿款给甲方。

9、 承包期间内,甲方同意乙方通过政府合法程序征用开发承包范围的土地,乙方可对承包的土地采取改变土地性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包括经营其它项目,如农家乐、休闲旅游、养生会所、农牧种养等。

六、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条款

1、 签订本合同时甲方若由于设定有其他权利瑕疵、山林土地权属不清或相邻界限导致乙方无法使用所承包的山地,应全额退回已收取的承包款。

2、 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足额支付承包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土地同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已经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

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致使本

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会履行,相关条款已有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

责任,并全部赔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土地山林承包】

4、 如出现地震、战争、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则双方解除本合同,互不追究责违约责任,善后工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 其他

1、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负责给乙方办理相关证件,办理相关证件所

需费用由乙方负责。

2、 乙方取得项目落户政府批文和用地指标后,在符合惠州市土地使用地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办理项目征地手续。甲方应配合提交有关办理土地使用证所需的法律文件及村民代表签名等。

3、

4、

八、 纠纷处理

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同处理,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议定,补充议定内容作为合同补充,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山林土地征用手续时,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范围土地的水电等设施由乙方自行解决。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本合同附件:

1、 甲方发包山地的林权证;

2、 甲方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本承包合同条款的签名表;

3、 甲方签字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4、 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5、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承包山地范围的红线图。

篇五 土地山林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大全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精选(一)

1、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

2、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3、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4、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

5、承包地“去留与否”有“前提条件”

6、四川省蓬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关于高坪镇马家沟村二社梁敦光与梁敦刚土地承包纠纷的裁决书

7、山东省东营市利津县汀罗镇前邵村村民委员会与邵云永、崔英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8、上诉人廖深华与被上诉人廖雄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9、海南省文昌市新桥镇昌美村委会牛岭经济社诉周金英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1、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2、承包方有权收回代耕的土地

13、承包期内果园可以有偿转包

14、一起罕见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15、项惠金诉福建省连城县朋口镇人民政府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16、陈小猪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胜诉

17、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

18、“农转非”转出的土地承包权纠纷

19、本案原告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0、从一起征用土地纠纷案看法律与习惯的冲突

21、一场土地纠纷引出的十起官司

22、陆兆如、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霞石村股份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

23、对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的分析思考

自行换地无效 裁决恢复返还

发表日期:2004年6月21日 出处:农民日报 作者:张爱民

日前,江苏省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对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作出双方将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的裁决。

1994年,石淑华作为家庭承包方与发包方本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村西的东西长127米,南北宽14.2米,面积为2.6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且一直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2004年4月16日,县政府为石淑华补发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后石淑华又取得0.51亩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两宗土地面积。 2003年7月,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人自行达成口头协议,将位于该村西石淑华正在经营的3.13亩承包地一贯制,准备用于包括石淑华在内的9户建房所用,后未能办妥建房手续。并且,石与张等8户达成的口头协议,未经村委会同意并报发包方备案。但协议达成后,张爱多等8户农民在石淑华的土地上进行了生产经营。石淑华要求返还自己的承包地,并赔偿损失300元未果,遂申请至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

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庭经过审理该案,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石淑华对依法取得的3.13亩承包地拥有合法经营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石淑华与张爱金等8户农民以口头方式地进行承包地互换,其互换目的在于改变土地承包用途,其流转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为无效协议。申请人石淑华虽然有权主张自己合法承包经营权,但其作为意向建房9户人之一,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张爱金等人无权占有或强迫他人合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占有、使用的该承包地应依法恢复原状,予以返还。

为此,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照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与申请人互换的承包地恢复原状予以返还,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未签土地承包合同打工回乡包地被驳

发表日期:2005年6月22日 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因外出打工,两农民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今年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未果,遂将各自所在村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近日,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董某和孙某分别是哈市延寿县福山村和新兴村的村民。他们因外出打工,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都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4年初,二人回到家乡,要求继续承包土地,但此时他们原先承包的土地早已转包他人,董某和孙某将各自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村委会返还他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孙二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没有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二人外出打工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应通过民主协商,由各自的村委会从现有机动地中予以调整,遂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二人不服向哈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哈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当庭对这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二人的上诉。

擅自将转包的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是否受国家法律保护?

自贡市贡井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书

(2005)贡井土裁自第(1)号

申请人: 余佰海 性别:男 年龄:63岁 职业:农民

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

被申请人:曾志良 性别:男 年龄:35岁 职业:农民

住址: 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2组

申请人余佰海于2005年8月20日向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土地流转纠纷仲裁一案,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

申请人理由:我家8人,于1996年9月1日到2026年8月31日止,向贡井区五宝镇照石村3组依法承包土地6.374亩。2000年8月5日,余佰海未征得全家土地承包人同意,个人与曾志良签订了土地转包合同。尔后曾志良在转包地上种上葡萄,部分土地经营不善荒废,水土大量流失,导致转包地界址不清,地址不明,土地质量严重下降。且曾志良在没有报土地发包方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备案的情况下,擅自将转包土地再次转包给第三人,并收取每份承包地100元的土地转包金。申请人所承包的6.374亩土地属国家基本农田。一年以来,因曾志良上述行为,申请人请求收回转包地,而曾志良无视法律及政策和合同规定。不正视客观现实的变化而强行所为,致使纠纷产生,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特申请自贡市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

申请人的要求:

1、撤消双方于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余佰海收回转包给被申请人曾志良的承包地6.374亩;

2、被申请人曾志良将土地恢复到2000年8月5日签订的土地转包时的状况;

3、被申请人曾志良赔偿因转包申请人余佰清的承包地进行破坏性经营而造成的损失;

4、被申请人曾志良将擅自收取第三人转包土地承包款100元退给申请人余佰海 被申请人理由:

1、2000年时,余佰海举家外出打工,无力耕种承包地,主动找的他;

2、同意申请人收回转包地,但要赔偿种葡萄的损失,申请人不收回就自己继续种;

3、当初承包土地时自己在宜宾,没有能力进行耕种;

4、不清楚余佰海耕地的具体边界;

5、镇、村、组都知道我种葡萄,而且政府很支持,种植当年也没有人进行制止,自己投入有万七、八千元;

6、在协商的情况下,如果自己继续种,愿意按2004年农税及其附加的总金额补偿给余佰海。

2005年9月3日,市农经总站经济师税承琴和区农经站站长戴飚亲自到五宝镇照石村向相关人员了解,对转包地现状进行查看,确认在田里种植的葡萄根本没有进行管理,基本无收,土长期丢荒。在照石村村委会召集双方当事人及镇村组干部一道进行了调解,经向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宣传解释工作,最终没有达成和解协议。

经贡井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决定,委派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赵明玉,委员戴飚、书记员宋家友组成仲裁庭,于2005年9月9日在贡井区农林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调查和庭审查明:

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作为甲方与曾志良签订土地转包合同。甲乙双方签字,五宝镇照石村民委员会和五宝镇照石村第三农业合作社签章同意协议。

2005年3月19日,有关人员对在余佰海承包地上进行耕种的农户进行调查显示:徐淑芳种的1分多地,去种时是一块荒地曾志良一直没有来问过,也不知道这块地是谁的;袁道明种的1亩多土,是曾志良养鱼要淹他的承包地土,私自用余佰海的土与其调换的;向家安也捡了1分多丢荒土在种,已经种了三、四年,从来无人过问。

曾志良用于种植葡萄的田,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现已基本荒芜,葡萄已经没有给他带来多少经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1、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是当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且经过村组两级组织盖章同意,因此该合同有效;

2、该合同的标的为余佰海每年的农税、提留统筹和特产税,2005年全面取消农税和农税附加后,合同履行的标的已经不存在,同意余佰海的申请,终止2000年8月5日余佰海与曾志良签订的土地流转(代耕)合同;

3、曾志良将流转(代耕)余佰海的土撂荒,并私自将余佰海的一亩多土,私自调换与袁道明,作为养鱼淹没他承包地的补偿,其行为是错误的;

4、曾志良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违反了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

5、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本应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但考虑当【土地山林承包】

时的客观原因,加之他在余佰海的基本农田种植葡萄时,余佰海无异议,有关部门也未制止,故不对曾志良处以800元罚款;

6、被申请人曾志良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申请人余佰海的全部承包地,并恢复到可耕种条件;

7、被申请人曾志良私自转包余佰海的承包地与第三人,非法收取的100元土地转包款,2005年的合同标的,按2004年的标准218.10元执行,于以没收,交五宝镇财政所;

8、支持余佰海依法收回承包地的申请,其他申请不予支持;

9、本案裁决费50元、案件处理费200元,由曾志良负担;

10、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员:赵玉明代飚宋家友 二〇〇五年九月九日

吉林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裁定

案 由:

1997年农村实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时,白家村6社农民倪淑兰因户籍问题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此事在1997年初经过乡村进行了处理,由于双方意见有分岐,处理意见未能统一,为此,倪淑兰一直以未足额得到承包土地为由连续上访,要求为其补足应得到的承包地。此后,兴隆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过多次调查和处理,但处理结果倪淑兰一直不能接受。2004年11月,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派出调查组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并按调查情况做出了处理意见,倪淑兰对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总站做出的处理意见仍然不能接受,再次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2005年3月中旬,倪淑兰向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是否应该得到承包土地的问题进行仲裁。九台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授权由首席仲裁员尹文书、仲裁员史鹏飞、仲裁员张志昌、书记员李学明组成仲裁厅进行审理。

现查明:

1、倪淑兰一家三口人现在实际承包的土地每人一亩,全家共三亩。1996年,农村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倪淑兰一家三人因户籍问题未被确定为分地人口而未承包到土地,后来社里按婚出人口给地的标准为其每人分地一亩,全家共分地三亩。同时,倪淑兰一家在九郊小河沿子8社未分到土地。

2、倪淑兰现在手中所持的户口簿和春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不能证明倪淑兰在1996年12月31日前全家3人户口已经落户在白家村6社。

一是1996年末土地调整时,当时白家村支部书记刘中山,会计孙相义、六社社主任周玉学等人按要求于12月31日到春阳派出所查人口底薄,以确定承包土地人员资格。据调查取证,三人均证实当时白家6社的户口底薄上根本没有倪淑兰一家三口人。

二是经查白家村1996年12月20日人口统计表,该村6社人口为199人,男101人,女98人,没有倪淑兰一家三口人。

三是当时的村会计孙相义,联队会计周玉学证实未给倪淑兰一家三口人办理过补登户口一事。

四是倪淑兰所持的户口薄虽然是真的,但户藉管理的规定是落户时必须首先由准落户方派出所发出准迁证,原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藉发迁移证,落户人持迁移证到准落户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户口簿和户籍底册需相互对应,但倪淑兰未用此办法办理落户手续,虽然只有一个户口薄,不能证实其真实的落户时间。

3、倪淑兰提出自己一家三口未能被确定为有土地承包资格是部分村、社干部对其实行报复,此问题不能得到证实。倪淑兰提出自己未能按政策分得土地是少部分村、社干部对其进行私人报复,所以1996年12月31日村、社干部去派出所查户口底薄时故意把倪淑兰一家三口人的存在说成不存在,以达到不分给她一家三口人土地的目的。事实是在1996年12月31日查户口底薄时不是一个人去的,既有村班子成员,也有社主任参加,所以不存在村、社两级干部共同用不分给土地的办法报复倪淑兰的问题。

4、原春阳乡党委书记张会彬和包村领导魏春芳提供的证明未提及到关于倪淑兰一家三口人未能足额分到土地的原因。魏春芳同志1996年在春阳乡任副乡长,负责包白家村。据魏春芳证实,当时倪淑兰是按婚出人口每人给一亩地的标准分的地,并未提及倪淑兰一家是否具备分地资格。当时的党委书记张会彬同志证实倪淑兰一家三口具备承包土地资格的理由是倪淑兰一家户口在白家6社已落户,并在外地未分到土地,但分地小组及村民则认为倪淑兰的户口是在1996年12月31日以后找人补登的,这正是本案争议的焦点。后来,乡里派人解决倪淑兰承包土地的问题,经协商,村里决定用河套地2.5亩顶1亩给倪淑兰,但倪淑兰未能同意。

5、倪淑兰提出1991年她已分到土地,为什么1997年又不给地。据调查,倪淑兰在1991年是以照顾的名义按婚出人口每人1亩地的标准给的地。倪淑兰提出本人户口是在1987年迁回春阳白家村,如果真是这样,1991年小调时,倪淑兰应分得整份土地 ,但1991年每人仍然分到每人一亩地,这说明倪淑兰在1991年分地时也没有户口。关于倪淑兰提到既然她没有分地资格,为什么还让她抓阄的问题,经调查,当时让她抓阄是按婚出人口分地抓的。 综上所述,本仲裁厅经过认真的评议,特仲裁如下:

1、关于倪淑兰在1996年是否具备承包资格的问题。按照1996年12月8日《中共九台市委、九台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政策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承包资格的确认以户籍为依据。凡在籍农业人口,承担应尽义务,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承包一份土地”;第三十八条“户籍注册的时间界定在1996年12月31日零时”;第三十九条“人在户不在者,在居住地不享有土地承包资格”之规定,1996年土地调整是严格以户籍为准的。在土地调整之前,各级政府就已通知广大农民以户藉做为承包土地资格的主要依据,并要求相关人员务必在1996年12月31日之前做好户籍的相关事宜,当时倪淑兰未被确认有承包土地资格,是因为1996年12月31日在春阳派出所未查到倪淑兰的户藉底册,所以未被界定为分地人口,事后倪淑兰仅凭一册户口本不能证明该户已在白家6社已落户,倪淑兰当时未被确定有承包土地资格是正确的。

2、倪淑兰户口在1987年从九郊迁出后,到1996年末一直未能按要求及时在白家村落户,从而导致了1996年12月31日未能被确定有土地承包资格,责任在其本人。倪淑兰一家三人在九郊未分得土地,在白家村每人只分得一亩土地,这说明倪淑兰未分得双份土地。如果当时六社多数村民认可和没有意见,既使是倪淑兰户口在12月31日前未能落下,也可以为其补足承包的土地。但在1997年春土地调整的后期,乡政府已派人解决此事,村里也同意用坝内河套地2.5亩顶1亩为倪淑兰补足土地面积,但倪淑兰未能同意,致使该问题一直拖到现在未能处理,责任也在其本人。

为了稳定农村大局,进一步发展农村的大好形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三条“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之规定,从2005年开始,可以从白家村6

篇六 土地山林承包
山林承包合同书

山林承包合同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充分利用山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振兴经济,现经甲方召开群众会议,经讨论决定将山林发包给乙方承包砍伐种植经营管理,为明确甲、乙双方职责,使今后便于管理使用,有利于团结维护好各方的合法利益,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营方式:乙方利用承包的林地有权砍伐和种植、割油等投资经营项目,有权开发地面上下各种品质方面的资源,发展林业生产,乙方自主经营权,可自由转包,合股其它承包者仍按原合同执行。

二、承包土地范围: ,承包期限为二十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实际面积按林业部门勾图为准。

三、付款方式:合同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待林业部门实地勾图边界、政府认可后,乙方一次性将承包款项付清给甲方。

四、乙方将承包费付清给甲方后,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林木归乙方所有,乙方如何经营,甲方不得干涉。

五、在承包期间双方应遵守的事项:

1、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到乙方承包范围内砍树、开荒种地等有损承包者利益的活动,如有损害乙方利益行为的,甲方要协助乙方对损害者追查责任,如果由甲方造成的,限期按实际损失一至三倍赔偿给乙方损失。

2、甲方不得以各种借口另行收取乙方的各种费用,有关承包地内的经营手续及费用开支,由乙方按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所有费用与甲方无关。

3、现有通往该承包地内的道路要保持畅通,今后乙方有权继续使用,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封闭。需增修改的新路,甲方要给予提供方便和支持,在加宽、改直原有道路时,如有损坏现耕田地及农作物的乙方应给予赔偿。

4、如果发生权属纠纷,直接影响到乙方正常经营,给乙方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的,由甲方协助有关部门负责调处,如遇阻挠、调处不下,造成长期间不能经营的,甲方按不能经营期间顺延受损面积承包期。

六、此合同一经签订成立,双方不得违约或中途终止协议,甲方中途终止合同的,要双倍退还给乙方已交的承包金及有关费用,还要按承包地面上当年收益产值(以有资质的部门评估为准)的五倍赔偿给乙方。如乙方中途终止合同的,甲方不再退还给已交的承包金,并无偿收回承包地及地面上的所有财产。

七、其它条款:

1、国家有关该承包地所能享受的各种政策属乙方所有。

2、甲方干部换届、换人、基层组织名称更改及户主的变更均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同的执行。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国家政策有变化,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由此产生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承包期满后,甲方继续发包此地,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甲方不再发包,乙方无条件地将承包土地及管理权交还给甲方。

八、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代表(含家主)签字按印公认后,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在场村民代表:

年 月 日

附:1、土地承包范围地形确定面积图。

2、同意发包土地山林户主代表全家签认统计名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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