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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合作社的条件

2017-06-13 09:47:08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成立合作社的条件(共7篇)农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注册流程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

篇一 成立合作社的条件
农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注册流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是由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新型合作社。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农业合作社成立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流程

  (1)需准备的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九)《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具体内容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相关: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 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篇二 成立合作社的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流程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

  其主要优点为:

  1)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

  2)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

  3)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

  2、独资企业的缺点 

  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2)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3)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4)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企业主(出资人)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出资的最低数额未作强制性规定。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独资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记载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对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墨守成规地(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流程:

  (1)需准备的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企业住所证明; 

  (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六)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合肥市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审批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个人独资注销登记,企业申请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相关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能不能直接转成有限公司?  

  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是不能变更为有限公司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分别受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调整,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问题,因此,相互不能变更,只能是一个注销一个新设立。如果你是一人有限公司是可以互转的,因为公司性质是同类性质的。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有什么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没有具体构成,只有相关的要求,要求如下:

  1、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 的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从而使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或其他独资企业名称相区别。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区别?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异地经营,但随着各地近几年相继简化了外来人员的登记手续,从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异地经营这一规定逐渐淡化。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它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的争论对象。在日常法律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的。事实上,国内就有许多法律专家提出个体工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不同,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自然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较关心的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不以任何部门的要求而改变。而个体工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在即将实施的新《会计法》中也只作了原则规定。按照目前的执法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税务部门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它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之间没有统一的联系。目前税务部门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并不是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同而划分的。

  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篇三 成立合作社的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条件及步骤

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1、人员: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合作社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组织机构: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办公场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资本: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二、成立农民合作社需要哪些步骤

1、召开设立大会

1.1全体设立人参加,选举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1.2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2、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

2.1设立所需提交的资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2.2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2.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1、权力机构

1.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2、执行机构

2.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成立合作社的条件】

2.2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扶持政策

1、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成立合作社的条件】

2、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

篇四 成立合作社的条件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件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件【成立合作社的条件】

.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具备以下条件:

1、有5名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同时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其中: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登记文件:

1、提交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篇五 成立合作社的条件
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社必须满足的条件[1]

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成立合作社的条件】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成立合作社的条件】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4、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5、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6、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7、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8、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

9、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10、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1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12、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13、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14、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篇六 成立合作社的条件
成立农村专业合作社必须满足的条件

1、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七)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十)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十一)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4、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5、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6、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7、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8、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

9、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10、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1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12、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13、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14、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篇七 成立合作社的条件
如何成立农业合作社

成立农业合作社

(一)因地制宜组建专业合作社

1、要有资源优势。因地制宜选项目,这是农业种养业项目能否成功的决定因素。各地的自然环境条件、每个人的技术能力及市场条件大相径庭,同样一个项目,在这个地方发展比较好,在另一个地方就不一定适宜发展。比如:重庆市开县1999年建成的辽叶高梁专业合作社,建社6年来,就是根据当地自然资源,逐步引进了反季蔬菜、“王冠李”、榨菜、高粱等种植项目,变过去单一的种粮食,发展到种植各类经济作物,建立了各种农产品生产基地2万多亩,使入社农户的人均纯收入由1998年的865元,增加到2005年的2955元。

2、要有产业优势。一般来讲,一个区域经济由于其独特的自然资源及政府的扶持引导,会在一定区域内形成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围绕主导产业创建的专业合作社才具有生命力。如某县政府经过多年努力,培育了全县辣椒产业,种植面积达13万亩,产量达10.4万吨,供销社围绕辣椒产业在全县组建了21个辣椒专业合作社,覆盖了16个种辣椒的乡镇,入社社员达到8000多户,占种辣椒农户的20%。2005年合作社收购销售辣椒8.6万吨,占全县总产量的82.7%,不但使合作社社员的辣椒销售率达到了100%,而且通过二次反利使入社社员平均增收430元,合作社也成为了辣椒产业的龙头。

3、要有市场需求。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农业项目选取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农业种植效益的高低。市场似一只无形的手无时无刻不在制约着农产品的价格。因此,创建种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先了解、熟悉、分析市场行情,把握、预测市场,选择市场前景好、商场竞争能力强的项目,才有可能取得好的效益。如:重庆南川市太平永红西瓜品质好,在当地市场供不应求2004年南川市供销社牵头组建了永红西瓜专业合作社,并注册了“金佛山”商标,制作了专用包装,由合作社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商标、统一销售,南川“金佛山”牌西瓜很快成了重庆市名瓜,2005年该合作社种植了1000亩西瓜,种植户的亩均纯收入达到 2500元以上。合作社越办越好,社员由成立之初的55个发展到现在的220个,成为重庆市的示范专业合作社。

4、要有农民的合作意愿基础。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自愿。因此,专业合作社创办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愿望,坚持入社自愿的原则,不能搞强迫命令或变相强迫农民入社,要多做解释说明工作。

(二)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条件

组建专业合作社除了要考虑上述因素外,还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不同地区的合作社成立的具体条件有所差异,但基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不少于五人,其中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从事捕捞生产经营的农村集体经营组织的社员至少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合作社社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

(3)承认并遵守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

中国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但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法人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员(成员)权利: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用本组织提供的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按照单程规定分享盈余;查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议报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社员(成员)义务: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组织出资;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组织订阅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2、有基本的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决定专业合作社有关事宜的重要原则和规定,也是规范社员行为的准则,主要内容包括:(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社员资格及加入、退出和除名;(4)社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管理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6)社员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及资金管理;(8)盈余分配及亏损处理;(9)章程修改程序;

(10)合作社的变更、解散、清算;(11)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2)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1)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一般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名+村名(地名)+生产经营项目名称+专业合作社。如: 。

(2)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也就是合作社的办公地点,刚发起、较少的合作社可以选择在合作社发起人、生产经营大户的家里,可以与龙头企业、村支“两委”的办公室一起办公,有一定条件的合作社应修建自己的经营用房和办公室。办公室一般要布置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社员(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理事会工作规则,监事会工作规则,理事会主任、监事会主任、会计职责,财务管理办法,服务承诺,技术服务资料等;应设置四簿:基本情况簿(社员花名册)、销售登记簿、会议记录簿、意见簿;应配置桌椅、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社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全体社员需要认缴出资(股金),股金一般分为身份股和投资股。身份股是农民取得合作社社员资格的证明,愿意加入合作社的社员,要入身份股,具有身份股的社员享受合作社的服务和优惠,享受产品按交易量返利,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社员的身份股要设置的低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每个社员的身份股可适当高些,具体标准有合作社章程确定。投资股是合作社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设立的,由全体社员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投入还是不投入。但投资股可以享受合作社的经营盈利分红。

6、有特定的经营服务项目。专业合作社一般选择以下经营服务项目:

(1)采购和供应社员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收购和推销全体社员生产或加工的产品;【成立合作社的条件】

(3)对本社社员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举办技术培训、示范,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合作;

(4)提供本合作社社员在生产、加工、销售方面所需的部分资金;

(5)从事农产品的运输、加工、贮藏和销售等业务;

(6)对外签订合同(在现行法律法规许可内)、开展与经济、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7)向社员提供有关经济、技术信息;

(8)本合作社需要的其他业务。

组建的步骤和程序

组建专业合作社,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才能参与民事和经济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确立民事义务。创建的基本步骤和程序如下:

(一)选择发起人

在专业合作社的筹备阶段,主要工作要由发起人来做。因此创办专业合作社的第一步就是选择发起人,发起人负责专业合作社成立前的策划、组织、协调、宣传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对专业合作社能否成功创建至关重要轨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般为1—3人。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较强;

2、在本地区、本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力,一般为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技术能手、基层供销合作社职工、村支“两委”干部及其他社会能人;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热爱合作事业,愿意为合作社事业而工作。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发起人中大多数是农村的产销大户、能人,其次是基层供销社的职工,政府经济技术等涉农部门、公司或企业等。

(二)宣传发动

社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要建立合作社,首先要宣传发动个人或团体自愿申请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社员,由于人们对合作社的认识程度不同,往往要召开一次或几次宣传动员大会。为了成功地召开第一次宣传动员大会,一般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认真调查了解。要了解创办地农民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了解农民现在最需要什么,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等情况;

2、要深入分析研究。要分析研究合作社拟定的生产经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对农民有什么实实在在的实惠;

3、要细心准备。要细心准备合作社知识,发展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怎样发展和经营管理合作社,以及各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经验等知识;

4、要精心组织。一是要选定好动员大会地点,一般选择在主要经营项目的示范处。二是要确保参会人数,要尽可能地将同类生产经营的个人或团体邀请到会。三是要选好主报告人,一般要有一定的知识并熟悉有关情况。四是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党委政府是第一推动力,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邀请一些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

(三)起草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是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关系,统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和办事程序而制定的规程,章程的制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章程的起草由发起人负责,可参照各类示范章程,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类型制定。发起人可以将章程初稿提前交给部分社员了解,提出修改意见,然后再在成立大会上讨论通过。

(四)制定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章程的约束规范基础上,还需要制定具体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会议制度、工作规则、日常经营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这些都要由发起人制定,并在第一次社员大会上交全体社员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吸收社员入社

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凡是承认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合作社股金的生产经营农户和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组织都可以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农民入股专业合作社时可以一人一股,也可以一人多股;可以现金入股也可以其他资产入股。(身份股和投资股在前面已讲过)。

合作社在办理农民入社时要注意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审查入社申请书的内容,申请书可以使用固定格式的印刷品,也可以由农民直接手写。

2、规范入社股金收据。合作社在没有注册登记前,由于没有公章,只能由发起人按申请我名单造册收取股金,并由出资成员签名盖章,待合作社正式注册登记后,再使用统一的股金收据。

3、制发社员证。社员认缴出资后,合作社要统一制发社员证,以确定其身份。

(六)召开成立大会

社员人数和入社股金达到章程规定的数额,完备了组建的各项条件后,由发起人主持成立大会。成立大会也是第一次社员大会,它的成功与否十分很重要,在召开之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次成功。成立大会的准备事项包括,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选择,会议议程安排,会议表决程序、会议有关资料,出席和列席人员,候选人情况介绍等。如有可能可以请一些当地的政府官员或合作社方面的专家出席会议并讲话,以获得他们对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支持,增强成立大会的影响力。

成立大会主要议程有以下几项:

1、听取发起人报告本组织筹备工作情况;

2、选举社员代表;

3、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主任。社员较少的可只选择执行理事和执行监事,或选举产生社务管理委员会;

4、讨论修改和通过本组织的章程;

5、讨论修改和通过本组织内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6、讨论修改和通过本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和其他有关事项。

(七)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发给法人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社员的生产、加工、销售等项目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注册登记时,一般应向工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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