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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公众号内容侵权吗

2017-06-13 10:19:38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复制公众号内容侵权吗(共7篇)近500微信公众号抄袭侵权被处罚说明什么文 守护袁昆 原创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对于原创作者来说,自己辛苦的创作只需要一个复制-修改版权-粘贴就成了别人的文章。虽然大多数人越来越重视版权问题,但对于小人来说,自是防范不了,加上版权意识薄弱也成为原创作者痛苦的事情。 自媒体的火热让越来越多的朋友...

篇一 复制公众号内容侵权吗
近500微信公众号抄袭侵权被处罚说明什么

  文/守护袁昆

  原创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对于原创作者来说,自己辛苦的创作只需要一个复制-修改版权-粘贴就成了别人的文章。虽然大多数人越来越重视版权问题,但对于小人来说,自是防范不了,加上版权意识薄弱也成为原创作者痛苦的事情。

 

  自媒体的火热让越来越多的朋友都在重视自己的品牌,越来越多的企业也看到这一块的市场,互联网巨头百度、腾讯、360、新浪、搜狐、网易等等都开了自媒体平台,为的就是可以聚焦原创作者,创造更有价值的内容。但对于版权这一块的控制来说还有所欠缺,守护袁昆发现不少平台中都没有很好的机制去判定原创。一些原创者在文中加入的版权信息更是被平台给删除甚至文章不予通过。

  最近大家看到互联网上聊起了原创保护的问题,也许对于原创者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机遇。腾讯微信团队28日晚间发布公告称,自2月3日发布抄袭行为处罚规则以来,近500个公众号因抄袭侵权被处罚,超过3万篇内容因此被删除。微信公众平台作为自媒体人聚集的一大平台,这一举措的确是大快人心。

  近500微信公众号被处罚是原创者的福音,这一举措传递了什么信息,相对于这个问题更应该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守护袁昆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大家去思考。

  一、原创版权意识将会越来越强烈。

  越来越多的平台都在扶持原创作者,通过广告分成的方式让更多的原创者获得收益,有了利润问题才能让原创者可以更有精力去创造更多有价值的内容。微信公众平台的原创保护功能就是一个很好的体现。而作为国内最大的搜索引擎百度,其实也一直在为原创的事做努力,相信站长朋友们应该也有所了解。

  二、内容聚合最终只会走向没落。

  对于这个问题,从站长圈子出发,大家比较熟悉的就是卢松松博客,相对来说卢松松博客前期的确是经过自己的努力做大做强了。但现如今的卢松松博客根本就没有几篇原创文章,每天的投稿完全就是纯小白的软文(

  三、有思想的自媒体才能走的更远。

  大家一直在说原创,一直在说内容要有价值,真正能解答大家的疑惑。但从羊群角度出发,盲目的跟风让互联网上的信息过剩,我们获取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而这些信息基本上都大同小异,让我们选择信息的成本越来越高。同质化的内容真正有多少人有这个需求?有独特思想的自媒体才能走的更远。

  2015年的互联网发展非常迅速,我们应该怎样玩互联网,怎样玩网络营销,在去年5月的时候守护袁昆就说到未来的互联网、未来的网络营销必定是品牌加内容的时代。有没有自己独特的品牌,有没有自己的特色内容将是能否发展的关键。

  原创越来越受重视,只要你敢写就有人敢看。但盲目的跟风却没有自己的特色存在,即使是原创又如何,还是不能引起大家的共鸣,还是无法解决大家的需求,当然最终也只是走向一条自己也不知道的道路。那么我是谁,我有什么特长,我又能解决什么问题?

  相关新闻:近500个微信公号因抄袭遭罚 超3万篇内容被删除

  4月29日消息,微信团队发布公告称,自2015年2月3日公布《微信公众平台关于抄袭行为处罚规则的公示》以来,微信公众平台累计删除抄袭侵权内容32000余篇,处罚公众帐号497个。

  同时,因有公众帐号存在滥用原创声明功能和非举报内容的权利人但确认举报他人抄袭的现象,微信平台已永久收回29个公众帐号的原创声明功能使用权限,并对14个不是举报内容的权利人但确认举报他人抄袭的公众帐号进行封号处罚。

  微信团队称,原创特指自己写的、独立完成创作的作品。歪曲、篡改他人创作或者抄袭、剽窃他人创作而产生的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他人已有创作而产生的作品均不能说是原创。

  以下情形不得做原创声明:抄袭的文章;文章主要篇幅为诸如“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的公共内容;大篇幅引用他人内容或文章主要内容为他人作品,如书摘、文摘、报摘等;营销性质的内容;对非独家代理的文章声明原创等。

  用户发现抄袭行为均可进行举报,但是用户发起举报时,需举证被抄袭的公众号文章,微信公众平台会给举证的被抄袭公众号发送确认通知。

篇二 复制公众号内容侵权吗
2015年315微信朋友圈内容规范

  虎嗅注:今天315,央视会曝光朋友圈里的诈骗案例么?要不然,腾讯怎么会在今天突然抛出一个《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那些虚头八脑的话不用看了,以下是值得注意的、腾讯发布的一些硬规矩。侵权、违反国家法律之类的禁令什么的自不必说,外挂与集赞也是不许的哦。不过对于封闭的朋友圈来说,要做好内容监管还真是不太容易。微信显然把监督与举报的权力给了你的“朋友”。

  微信朋友圈内容规范

  微信朋友圈内的发布内容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腾讯协议规则的规定。发布内容如涉及违反相关规定,一经发现将根据违规程度对微信用户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1 侵权或侵犯隐私类内容

  1.1.1 主体侵权

  1)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商标,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及商标专用权。

  2)擅自使用他人名称、头像,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等合法权利。

  1.1.2 内容侵权

  1)未经授权发布他人原创文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未经授权发布他人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隐私资料,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3)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或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4)未经授权发布企业商业秘密,侵犯企业合法权益。

  首次出现此类侵权行为将对违规内容进行删除处理,多次出现或情节严重的将对违规微信帐号予以一定期限内封号处理。

  1.2 色情及色情擦边类内容

  1.2.1 散布淫秽、色情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招嫖、寻找一夜情、性伴侣等内容。

  1.2.2 发送以色情为目的的情色文字、情色视频、情色漫画等内容,但不限于上述形式。

  1.2.3 长期发送色情擦边、性暗示类信息内容,以此来达到吸引用户的目的。

  1.3 暴力内容

  1.3.1 散播人或动物被杀、致残以及枪击、刺伤、拷打等受伤情形的真实画面。

  1.3.2. 出现描绘暴力或虐待儿童等内容。

  1.3.3 出现吸食毒品、自虐自残等令人不安的暴力画面内容。

  1.3.4无资质销售仿真枪、弓箭、管制刀具、气枪等含有杀伤力枪支武器。

  1.3.5 出现以鼓励非法或鲁莽使用方式等为目的而描述真实武器的内容。

  1.4 赌博类内容

  发送组织聚众赌博、出售赌博器具、传授赌博(千术)技巧、方式、方法等内容。

  1.5 危害平台安全内容

  1.5.1 发送钓鱼网站等信息,诱使用户上当受骗蒙受损失。

  1.5.2 发送病毒、文件、计算机代码或程序,可能对微信消息发送服务的正常运行造成损害或中断。

  1.6 涉黑类内容

  发送替人复仇、收账等具有黑社会性质的信息;雇佣、引诱他人从事恐怖、暴力等活动;拉帮结派,招募成员,对社会秩序构成潜在危害的内容。

  1.7 非法物品类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发票;出售假烟、假币、赃物、走私物品;违法办证刻章、代办身份证、信用卡、办理手机复制卡等信息;交易人体器官等内容。

  1.8 广告类内容

  1.8.1欺诈虚假广告类

  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欺诈广告(例如网赚、中奖类信息);虚假夸大减肥、增高、丰胸、美白效果但明显无效的保健品、药品、食品类广告;推广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广告。

  1.8.2非法物品及违法广告类内容

  违法广告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发票、出售假烟、假币、赃物、走私物品;违法办证刻章、代办身份证、信用卡、办理手机复制卡等信息;交易人体器官等内容。

  非法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象牙、虎骨等非法野生动物制品、贩卖毒品、窃听器、军火、人体器官、迷药、国家机密,信用卡套现,办证,非法刻章,性虐等。

  1.8.3广告推荐商品本身和微信帐号所公示身份(包含注册及公示的主体资料及运营业务范围)无关,如:帐号名称为心情语录,实际售卖减肥产品等。

  1.9不实信息类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不实信息,指由微信用户等主体编造、转发、传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9.1 涉及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等政治类不实信息。

  1.9.2 煽动国家、地区、民族、宗教间仇恨、歧视、误解,损害善良风俗的不实信息。

  1.9.3 扰乱社会秩序、引起或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不实信息。

  例:急急急请告诉你的熟人近期不要吃海鲜了。 请火速转发

  1.9.4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不实信息。

  1.9.5与生活常识、公众话题相关的不实信息。

  1.10诱导分享、诱导关注类内容

  1.10.1强制用户分享:分享后才能继续下一步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分享后方可预定,分享后方可知道答案等。

  1.10.2利诱用户分享:分享后对用户有奖励。包括但不限于:邀请好友拆礼盒,集赞,分享可增加一次抽奖机会等。

  1.10.3胁迫、煽动用户分享:用夸张言语来胁迫、引诱用户分享。包括但不限于 :“不转不是中国人”“请好心人转发一下”“转发后一生平安”“转疯了”“必转”等。

  例:

  

  1.11 其他涉及违法违规或违反相关规则的内容。

  微信朋友圈行为规范

  以下行为严重违规并影响用户体验,还可能给其他用户、微信朋友圈及腾讯带来损害,一经发现将根据违规程度对该微信帐号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2.1 使用外挂行为

  未经腾讯书面许可使用插件、外挂或其他第三方工具、服务接入微信朋友圈和相关系统。例如:利用任何第三方工具或其他方式规避群发限制策略,包括但不限于用公众平台的单发功能来实现群发功能,意图规避公众平台对于群发次数的限制等。下面是第三方工具登录页面之一:

  

  2.2 刷粉行为

  2.2.1 未经腾讯书面许可利用其他微信个人帐号、微信公众帐号和任何功能或第三方运营平台在微信朋友圈进行推广或互相推广的,包括但不限于:僵尸粉刷粉、微信公众帐号互相推广、微信个人帐号通过微信普通消息(创业网:

  2.2.2 本规范定义的推广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链接,头像,二维码,纯文字等各种形式完成的推广行为。

  2.2.3 制作、发布与以上行为相关的方法、工具,或对此类方法、工具进行运营或传播,无论这些行为是否出于商业目的,使用者帐号都将被处理。

  数据使用规范

  3.1 获取或使用用户数据

  不得以如下方式在微信朋友圈获取或使用其他用户数据:

  3.1.1 未经用户明确同意,并向用户如实披露数据用途、使用范围等相关信息的情形下复制、存储、使用或传输用户数据。

  3.1.2 要求用户共享个人信息(手机号、出生日期等)才可使用其功能,或收集用户密码或者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身份证号,生日,住址等)。

  3.1.3 将用户微信号、名称、QQ、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和出生日期等信息用于任何未经用户及微信公众平台授权的用途。

  3.1.4企图进行反射查找、跟踪、关联、挖掘、获取或利用用户微信号、名称、QQ、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和出生日期等信息从事与微信帐号所公示身份无关的行为。

  支付规范

  为保障你的支付和资金安全,当你在微信朋友圈及相关功能进行支付时,我们建议你使用微信支付服务。使用时,需根据所使用微信支付的服务内容相应遵守 《微信电子商务服务协议》和 《微信支付用户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及规则。

  商标与商业外观

【复制公众号内容侵权吗】

  5.1 微信用户必须遵守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腾讯关于知识产权使用的相关规则。

【复制公众号内容侵权吗】

  5.2 微信用户如非商标所有权人或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商标。

  5.3 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含有他人商标、版权等涉及他人知识产权内容的,腾讯有权要求发布者如实说明,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权利证书或授权证明,不按照要求予以说明并提供相关权利证明的,该内容将视为前述的违规内容。

  5.4 非腾讯官方帐号,禁止在帐号名称、输出内容中出现与腾讯已有知识产权内容相同(如‘腾讯’、‘微信’、‘Tencent"、‘WeChat’ 、‘QQ’等)、相似(例如,腾迅、tencet、wecha等)的字样,或者容易与目前已有腾讯产品设计主题、外观等相混淆的内容。

  5.5 任何非腾讯公司运营的微信帐号不得进行任何误导或暗示腾讯公司是该微信用户的行为,或者误导和暗示腾讯公司以任何形式表示认可其质量、服务或与其存在合作关系。

  阶梯式处罚机制与举报申诉机制

  6.1 阶梯式处罚机制

  6.1.1 违规内容

  6.1.1.1一经发现,即删除内容,并屏蔽微信朋友圈。

  微信帐号发布的,我们将视情节对该微信帐号进行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帐号封禁直至注销的处罚,并公告处理结果;

  6.1.1.2侵权类内容

  主体侵权:首次出现此类侵权行为将对违规内容进行删除处理,多次出现或情节严重的将对违规帐号予以一定期限内封号处理。

  内容侵权:首次出现此类侵权行为将对违规内容进行删除处理,多次出现或情节严重的将对违规帐号予以一定期限内封号处理。

  6.1.1.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对于色情及色情擦边类内容、暴力内容、赌博类内容、涉黑类内容、非法物品销售类内容,将视违规程度,对用户进行相应处罚。 首次出现此类行为将对违规内容进行删除处理,多次出现或情节严重的将对违规帐号予以一定期限内封号处理。 对于第三方将按照违规程度,屏蔽链接或直接封禁域名处理。

  6.1.2 违规行为

  6.1.2.1诱导分享、诱导关注、恶意营销行为

  微信个人帐号:删除违规内容,我们将视情节对该微信个人帐号进行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帐号封禁直至注销的处罚,并公告处理结果;

  第三方:根据具体违规情况,进行屏蔽链接或封禁域名处罚。

  6.1.2.2欺诈行为

  微信个人帐号:删除违规内容,我们将视情节对该微信个人帐号进行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帐号封禁直至注销的处罚,并公告处理结果;

  第三方:根据具体违规情况,进行屏蔽链接或封禁域名处罚。

  6.1.2.3集赞行为

  微信个人帐号:删除违规内容,我们将视情节对该微信个人帐号进行警告、限制或禁止使用部分或全部功能、帐号封禁直至注销的处罚,并公告处理结果;

  第三方:根据具体违规情况,进行屏蔽链接或封禁域名处罚。

  6.2 举报、投诉和申诉机制

  6.2.1举报、投诉机制

  微信用户及其他法律主体如认为微信朋友圈内存在侵权或违法违规信息或行为,可以分别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或投诉,并提供相关符合法律和腾讯要求的举报或投诉证明材料:

  6.2.1.1 举报微信朋友圈违法违规信息或行为,应通过微信朋友圈的举报功能进行;

  6.2.1.2 投诉微信个人用户发布或实施的微信朋友圈侵权信息或行为,应通过微信个人用户侵权投诉流程或微信安全中心侵权投诉页面进行;

  微信个人用户侵权投诉:电脑访问 weixin110.qq.com->侵权投诉->个人侵权投诉

  6.2.1.3投诉微信公众帐号发布或实施的微信朋友圈侵权信息或行为,应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在线“申请侵权投诉”流程或微信安全中心侵权投诉页面进行;

  公众号侵权举报:电脑访问 mp.weixin.qq.com->页面底部->侵权投诉

  6.2.2申诉机制

  微信用户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诉或解封:

  6.2.2.1微信公众帐号申诉途径指引:公众帐号因违规被处理后可进行申诉,在违规处理提示页有申诉入口。

  申诉时需提供相关符合法律和腾讯要求的申诉证明材料供腾讯审核。

  6.2.2.2电话客服:0755-83767777

  6.2.2.3在线客服:访问kf.qq.com-> 微信->解除登陆限制

  6.2.2.4第三方应用或信息被禁止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申请解封:

  1)请先对照上述规范,将违规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直至符合本解答相关规范为止。

  2)修改后,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腾讯指定邮箱:moment@tencent.com申请解封。

  3)若微信公众帐号功能被封禁,请按公众平台的相应提示等待解封,目前此邮箱(moment@tencent.com)只接受朋友圈相关处罚的解封申请,不接受微信公众帐号解封申请。

  邮件标题请采用如下格式:

  【朋友圈解封申请】“申请人或企业” + “页面主题(如神经猫)”

  正文请附上被屏蔽链接以及情况说明。

  经审核被屏蔽内容修改后已符合本解答相关规范,方可解封。

  6.2.2.5侵权反投诉通知指引 ——

  微信公众帐号:访问kf.qq.com-> 微信->解除登陆限制

  微信个人帐号:电脑访问weixin110.qq.com->侵权投诉->个人侵权行为投诉->微信个人用户侵权投诉反通知指引

  ……

【复制公众号内容侵权吗】

  本规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腾讯公司

  2015年3月15日

篇三 复制公众号内容侵权吗
转发侵权内容不能免责

转发侵权内容不能免责

东西不能乱吃,话也不能乱说,微信也不能乱转发。否则一不留神可能就会惹上名誉侵权的官司,不要以为这是危言耸听,只是为了提醒大家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论行为,避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烦。律伴网小编为大家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肯德基状告十微信公众号名誉侵权获赔60万元,同时分享名誉侵权确定管辖的知识,请大家仔细阅读。

案件:

肯德基使用6个翅膀8条腿的“怪鸡”“烤熟的鸡肉有活蛆”前段时间在微信朋友圈广为流传的说法相信大家都不陌生,这也让肯德基不胜其扰,最终选择将十个微信公众号告上法庭。日前,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侵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这十个微信公众号所隶属的三家公司不仅面临着60万元的赔偿,还需要在腾讯、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的新闻版块进行赔礼道歉。

“我朋友的父亲是某银行的一个高层领导,他有幸参观了肯德基的养鸡场,发现每只鸡有6个翅膀8条腿,身上全被插满管子……”在这篇文章当中,采用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相结合的叙事方式,伴随着设问、反复、对比的修辞手法,并配上网图,通过“他人对肯德基厂真实的探访,客观地披露肯德基厂的内幕”,以及作者自身的“思考”、“评价”,最后加上夸张的标题——《昨晚刚发生的,现在事情严重了才播出来,赶紧通知家人吧!!》,指出肯德基所供应的鸡肉食品不仅为激素鸡,而且为没有毛和多个翅膀、多个腿的“怪鸡”。【复制公众号内容侵权吗】

由于不堪网络谣言的困扰,肯德基一纸诉状将三家公司的10个涉嫌造谣的微信公众号告上法庭,并要求共计350万元赔偿。肯德基认为,6个翅膀8条腿的“怪鸡”,“烤熟的鸡肉有活蛆”,这些耸人听闻的字眼,极大地刺激了公众的神经,破坏了肯德基的品牌形象。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在并不确定文章所写事实是否真实的情况下,对涉案文章中多处存在凭空捏造的事实,以及诋毁、诽谤肯德基商业信誉、产品声誉的言辞,采取置之不理态度,存在明显的过错,已经构成侵权,直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和严重的人格损害,进而导致财产利益的损失。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在主流门户网站新闻版块首页的显著位置赔礼道歉,并酌情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万元。

律师说法:【复制公众号内容侵权吗】

转发侵权内容不能免责

肯德基作为知名法人,其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较普通人而言会有所限制,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法人应该尊重公众对其产品质量或者服务的批评性意见。这种批评或者评论必须是公正的,即引用的事实必须为公开传播的事实,而不能是凭空捏造的

虚假的事实,评论的内容不能有侮辱、诽谤等有损他人人格的言辞,评论的目的是公益性的,而不能有主观的目的。

在这三起案件当中,十个微信公众号转发涉案文章并非是出于公共利益关注食品安全,而是为了吸引更多社会公众的兴趣,对发布的文章进行阅读,以便在阅读后对注册公众号进行订阅、添加、关注,从而达到扩大微信公众号及公司知名度的目的。而纵观全文,以讹传讹、移花接木、虚构事实的方式对肯德基品牌进行恶意评论的行为早已超出公正评论的范畴,相关评论也早已超出公正评论的范围,且并非善意,对肯德基的品牌及产品构成严重侵权。

“转发”是否承担同等侵权责任

三被告也不约而同地在答辩中提出涉案文章为“转发”而非原创。首先,涉案文章之前已经频繁出现在网络上并通过网站、论坛、贴吧、博客、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媒介广泛传播,其转发涉案文章纯属提醒及娱乐公众的目的且未对文章进行修改;其次,关于文章内容是否真实,对肯德基的“怪鸡”的传言真假自身无法辨析,并不存在恶意侵权的故意;最后,当得知文章内容虚假后,也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没有造成严重影响。

对此,原告则不予认可。三名被告作为文章的发布者并非文章的原创作者,其未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也并未亲眼见到图片所展示的内容。三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中转发涉案文章,未尽注意义务,虚构了事实,并使用了侮辱性的词语,已构成名誉权侵权。

涉案文章仅为网络传文,三被告对文章中明显存在诽谤、侮辱性的言辞视而不见,并多次转发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此外,所转发的文章中也未披露其为转发,被告在选择、发布、转发时是存在希望涉案文章能够被社会公众广泛传阅、认同的故意,并造成了数十万人阅读的严重后果。

名誉侵权确定管辖: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指报刊的印发地和传阅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包括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这样规定无论被告抑或原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只由原告选择了。

名誉侵权原则

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否受理:

(一)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否受理;

(二)机关、社团、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法院应否受理;若所载内容引起名誉纠纷的,法院应受理,并按上述规定认定是否名誉侵权。

(三)新闻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按上述规定认定是否名誉侵权。

文章来源:律伴网

篇四 复制公众号内容侵权吗
您注册的公众号名称存在侵权风险(解决方法)

微信已经侵入人们的生活,不管在哪里都会看到人们手机上显示这微信界面,这样为很多商家提供了宣传的机会,也就是我们今天要说的微信公众平台,这是一个连接商家与消费者的平台,你可以看到很多商家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大肆宣传,不管是商贸界,餐饮行业还是电器,银行,酒店都在利用这个平台获取利益,由于公众平台的方便,快捷,很多人注册了不少虚假账号损害了用户的利益,因此在申请微信公众号方面,腾讯也随即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所以这才有很多商家在申请微信公众号的时候,系统提示您注册的公众号名称存在侵权风险请先完成微博认证,这是在保护商家和消费者共同的利益。这篇文章就是给大家说说微信侵权的处理方法,如果有的朋友没有兴趣看下去。也可以百度搜索杰客科技,杰客科技能够帮你快速解决微信侵权的困扰。

侵权原因:

1.你填写的名称中可能含有腾讯定义的敏感词或者受保护的词语,比如酒店、医院、银行、学院等等。

2.你填写的公众号名称跟较多其他公众号名称重复

解决方法:

1、自己无法处理的问题,就可以找专业人士办理。百度搜索杰客科技,杰客科技能够帮你快速解决微信侵权的困扰。2、尽早抢注微信名字。

服务号的功能:

公众平台服务号,是公众平台的一种帐号类型,旨在为用户提供服务。

1、1个月(自然月)内仅可以发送4条消息。

2、发给订阅用户(粉丝)的消息,会显示在对方的聊天列表中。相对应微信的首页。

3、服务号会在订阅用户(粉丝)的通讯录中。通讯录中有一个服务号的文件夹,点开可以查看所有服务号。

4、服务号可申请自定义菜单。

订阅号的特点:

为媒体和个人提供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构建与读者之间更好的沟通与管理模式。

篇五 复制公众号内容侵权吗
“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案件综述

“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案件综述

梅术文

微信(英文名称“WeChat”)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推出的一款免费即时通讯应用程序,支持跨通信运营商、跨操作系统平台通过网络快速发送免费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微信通过共享流媒体内容的资料和基于位置的社交插件,如“朋友圈”、“公众平台”、“摇一摇”、“漂流瓶”等服务和功能向用户提供更为丰富的平台应用体验。[1]由于微信具有发布信息的功能,每一个开设微信账号的人都可以借助这一平台发布信息,所以微信用户兼具自媒体发布者的身份。如果微信用户发布的信息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就有可能侵犯著作权。在这个过程中,有三方参与者:腾讯公司是微信平台的开发运营商,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微信用户是内容提供者;著作权人可能是其他媒体,也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微信用户有两种:公众帐号用户和个人帐号用户。一般情况下,著作权人并不反对读者(消费者)通过微信在朋友圈中进行转发,实质上,只有更多的转发,才会有更多的点击率和商业回报。但是,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进行的转发,往往会与权利人形成市场上的竞争关系,不合理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因此被提起诉讼。近年来,我国发生了系列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案件,引起广泛讨论。

一、系列案情介绍

深圳发生的一起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案基本案情是:原告北京优势零壹广告名下的微信公众号《异见》在2015年2月2日发表了文字作品《谁将成为第五座直辖市?》。被告深圳某咨询有限公司2015年2月1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以自身名义发表作品《5座“种子”城市,谁将成为下一个直辖市?》,标题与原告发表的作品相似,而内容完全相同;同时,被告通过该公众号为自己及关联单位进行推广,为自己直接发布广告和为自己发文来获利。原告方认为,被告通过其自媒体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通过该侵权行为获利,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因此,原告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总计人民币1.5万元,并且在其公众号上

发布道歉声明。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总计人民币1万元,并且在其公众号上发布道歉声明。[2]

深圳发生的另一起案件中,原告花边阅读传媒有限公司享有《谈恋爱好难,我都不想干了》、《我执着,因为你值得》的著作权,被告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微信公众号在2014年9月30日以自己名义发表了《谈恋爱好难,我都不想干了》,2014年11月1日又发表了《我执着,因为你值得》。两篇文章从标题到内容,都和《花边阅读》上发表的作品完全相同,且都是“头日才发表,次日被抄袭”。原告认为,被告的转载行为侵犯了其对自媒体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通过侵权行为获利,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删除其名下微信公众号上的两篇涉侵权文章,并赔偿其损失2000元,公开赔礼道歉,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连续三天置顶发表道歉声明。

广东中山市也审理了一起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该案中,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是“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人,而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则是“最潮中山”的运营方。2014年1到3月间,“中山商房网”先后向微信用户推送了《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莫笑老饼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三篇文章。文章均载明“本文为商房微信搜集资料和撰写的文章,欢迎读者分享或转发到朋友圈,任何公众号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转载或抄袭”。被告的“最潮中山”则在2015年的2月到3月间推送了多篇与上述文章基本相同的内容。原告认为,其对上述三篇原创作品享有著作权,而被告未经同意擅自转载、变相抄袭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元。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被告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但原告已为此支出了相应维权费用,故其1元索赔合理有据。最终,广东中山法院判决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胜诉。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

二、争议要点解读

上述三件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基本案情相似,也是当前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案的典型样态。在微信公众号引发的纠纷中,主要的争议点在于:

1、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的行为侵犯何种类型的著作权?大多数人认为,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公开传播作品,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当然,微信公众号互转过程中,

也可能掐头去尾,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署名,同样应认为侵犯了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杨延超认为[4],微信内容有长有短,并且呈现出文字、图片、声音或者视频等多样化表现形式,只要满足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的要求,微信作品也受到著作权保护。转发者应当特别注明作品的来源和作者身份,否则就可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如果在转发过程中歪曲了原作的本意或者恶意篡改了原作作品,其行为即会侵犯微信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新的著作权限制形式?很多人认为,微信公众号与普通用户的个人微信或微信群起到的作用相似,都是实现信息自由传播的重要通道。有不少微信公众号经营者就认为,目前的微信行业,相关的作品转来转去,符合行业管理,并没有明确的限制。从促进信息传播,实现公众自由获取多类信息的角度,微信的互转是必要的,也符合微信作为移动互联网时代私人之间基本信息传递工具的本质。微信本质上是私人通信工具,通过微信渠道传播作品不会实质上损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一些微信公众号即便向公众进行推送服务,但是也只是限定那些愿意接受其信息的少数人和粉丝。从某种意义上,微信公众号并不具备大众传媒那样的社会传播和影响力,因此对于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有限。“粉丝”的出现不是因为作品的影响力,相反,不同微信公众号的传播,反而提升了作品的影响力。就此而言,是否可以认定微信转发他人作品,应该是一种新形态的合理使用,或者是一种新类型的默示许可,或者应该规定为法定许可,存在不同的看法。杨延超指出,微信朋友圈的作品发布,是否就意味着默示许可他人转发,这仍然是一个在理论上是值得讨论的问题。[5]事实上,要不要将自媒体中的转发行为认定为构成法定许可,也一直引起广泛的讨论。

3、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的目的和类型是否影响到侵权的判定?有人认为,微信互转区分为营利目的和非营利目的两种,微信公众号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推广行为,或者经营性的公司设置的微信公众号因为具有营利目的,应该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一般并不能认定为属于合理使用;对于学校、政府机构、公益性图书馆等设置的微信公众号,以及私人建立的个人账户微信,因为不具有营利目的,所以可以在经过“三步测试法”检验后,认定为构成合理使用。对于个人账号用户的微信转发他人作品行为,有人认为更不属于侵权行为,因为这属于在个人社交圈进行的传播,不满足向公众传播的条件;即便朋友圈足够大,已经属于特定的多数人并构成公众,也因为是“个人使用”而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只有在违背了“三步测试法”时,才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4、如何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保护微信互转中著作权人的利益?微信互转的过程中,很难查明真正的权利人,以及权利人是否默示同意进行互转,微信公众号维权存在很大的难度。对于微信中的维权问题,著作权人表现出明显的焦虑和不安。首先,法律冗长的流程让无数的著作权人感到恐惧。出于对取证、公证、诉讼、出庭、答辩等漫长过程的不满,权利人担心耗费时间精力过多。加之维权的费用成本不低,而最终的赔偿数额却并不多。最后即便是获得诉讼的胜利,但是对于案件的执行,仍然不容乐观。这些很容易导致赢了官司,输了精力和钱财。人们已经意识到,必须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解决维权成本高、侵权代价低的问题。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朱斌律师认为,防止自媒体侵权现象有效的办法,就是增加侵权者的侵权成本。如果被起诉是小概率事件,即使被起诉后所付出的代价也不高,那么仅靠道德约束是无法遏制微信版权侵权的。互联网实验室创始人方兴东则认为,面对微信公众号的抄袭行为,只靠单一力量是不行的,只有利益相关方都努力,原创者举报、网络投诉、平台作为,联合建立一种社会化反抄袭机制,才能让抄袭者无所遁形。据报道,在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诉讼中,出现了免费协助自媒体人解决维权问题的诉讼主体,他们通过授权协议,接受自媒体人的维权委托,通过网站开通公益维权报名入口,帮助原创者长期维权,同时延揽进行公益诉讼的律师进驻。[6]

腾讯公司在微信的日常运营过程中,履行“通知-删除”的法定义务,微信一直以来严格执行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要求,在产品问世伊始即通过传统的接收书面纸质通知,线下收取、汇总、评估书面通知并作断开链接操作的方式履行法定义务。[7] 2015年年初,微信官方推出了公众号原创认证,同时也制定了针对抄袭行为的惩罚条例。根据新规定,对抄袭别人的微信公号处罚方式,按认定侵权次数而定:如初犯则要求删除并警告,第2次要求封号7天,第3次封号14天,第4次封号30天,第5次则要永久封号。由135名自媒体组成的“文艺联萌”是一个自媒体联盟。面对抄袭,“文艺连萌”的态度是“不合作”“拉黑”。所谓不合作,就是不转、不推非原创公众号的文章;所谓拉黑,就是大家共享频繁抄袭的公众号名单,拒绝与这些公众号有任何往来。由于不少公众号是凭着在“新媒体排行榜”排名来明码标价广告费,为表达对原创的支持,“新媒体排行榜”剔除了多个“存在严重抄袭剽窃嫌疑”的账号。

三、个人观点述评

现代信息技术革命的重要成果是构建起网络知识产权法的框架和体系。互联网技术不管如何发展,网络空间的共享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之间必须寻找到合理的平衡。“微信公众号”侵犯著作权的情况呈现日益严重的态势,加强著作权保护势在必行。同时也应该看到,“微信公众号”毕竟是一种自媒体形态,其保护方式和权利限制都具有特殊性,未来的制度架构中应该体现出必要的创新,进而不断发展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著作权规则。

首先,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转发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当无疑义。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的权利。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上传他人作品的行为,已经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范围。理由在于:(1)它是有线、无线及其他信息网络传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微信平台是移动互联网传播的一种平台,属于信息网络之一种。(2)它是一种交互式传播。“交互性”是指通过信息网络独立接触作品不受时间的限制,公众可在任何时间、地点主动地根据需要而获得作品,这一特征也可以从不同角度被称为是“异地异时”获得作品或“按需传播”。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后,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构成交互式传播。(3)它是一种公开传播。法国法律把“纯在家庭范围内进行的各种私下和免费的表演”排除在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外。而德国法律则规定,“向多人传播某部作品即为公开传播,除非这些人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除非这些人之间或这些人与传播行为人之间私人关系密切。”我国台湾地区立法通过界定公众来限定公开性,而所谓公众,“是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数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数人,不在此限。”通过微信公众号传播,任何人都可以方便加入该公众号,并不局限在私密空间和家庭成员、朋友之间,因此构成公开传播。此外,如果在微信公众号传播作品过程中,未标明著作权人身份,或者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也会侵犯作者的人身权利,这与通常情形下的侵权并无本质区别,此处不论。

其次,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转发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具体情形主

篇六 复制公众号内容侵权吗
微信公众平台申请投诉侵权书

【复制公众号内容侵权吗】

篇七 复制公众号内容侵权吗
微信公众号转原创文章被起诉 原告要求微信在纸媒登道歉声明 ... ...

微信公众号转原创文章被起诉 原告要求

微信在纸媒登道歉声明 ... ...

微信公众号转原创文章被告侵权

文、图/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刘香霞

微信是当下最火爆的自媒体平台之一。微信世界里,除了大量个人微信外,也包括一些个人、自媒体联盟、机构媒体、企业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公众号数量迅速壮大,发布的信息形形色色,其中不乏转载他人原创作品及报刊等媒体发表作品的。微信公众号转载他人原创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呢? 昨日,中山首宗微信侵权纠纷案件开庭审理,中山一家科技公司认为本地另一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其原创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及索赔1元。昨日因被告没有到庭,法院并未组织辩论和调解,法官宣布休庭。

起诉微信侵权索赔1元

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在诉状中称,其是已获腾讯官方认证的“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号的所有人,通过该公众微信号向微信用户推送生活资讯、餐饮娱乐等信息,该微信公众号受到广大微信用户的关注。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中山商房网注明不得转载的原创作品稍加修改后发布在“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上,且未注明作品出处,据原告统计“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号在2014年2月2日至4月17日期间,未经许可多次以抄袭、不署名转载等形式对“中山商房网”的文章进行了多达14篇次的侵权,其中有三篇文章为“中山商房网”的原创文章。

原告还称被告也向微信用户推送客户定制的广告,并且按照在线人数或粉丝数收取客户微信推广费进行盈利。

原告中山商房网科技公司认为,其对发布在“中山商房网”微信公众平台上的原创作品具有著作权,要求被告在“最潮中山”微信公众平台及报纸媒体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1元。

庭上:

被告未应诉 法官宣布休庭

昨日庭审,原告由代理律师出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代理律师在庭上提出,涉案的三篇文字作品原告已作版权声明,并注明未经其同意不得转载,被告未经其同意,将原文改头换面并发布在其微信公众号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原告律师还称中山暴风科技公司之前曾向中山商房网的员工发短信,称想转载涉案文章,员工当时明确表示拒绝。之后原告还收到被告发送的“最潮中山”业务推广宣传材料,其中标明有关微信推送文章的价格,原告律师认为被告经营的公众号是具有盈利的目的,其剽窃行为正是为了增加公众订阅号的关注人数和拉拢广告业务谋利的目的。

原告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后,直接向法院起诉。原告代理律师在庭上也向法官说明,在提起诉讼后,被告已经在其相关微信平台上删除了本案三篇侵权文章。

在庭审时法官曾问原告律师主张1元的赔偿费用有何事实依据,原告代理律师说,赔偿费用包括了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1元只是象征性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肯定不只1元,其只是不想让别人认为是为了钱而打官司。

最终因被告中山暴风科技公司没有出庭,法院并未组织辩论和调解,法官宣布休庭。

公众号属员工个人与公司无关

中山暴风科技公司副总经理罗某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对于中山商房网起诉其抄袭的行为,他并不否认,但是他认为在互联网上很多的文章都是互相转载的,“转载多了还会引发更高的关注度,我觉得这是一件好事,网络是开放的,我们是转载了很多文章,但是都注明了出处,中山商房网的文章也有很多是转载的,并非全是原创。”

罗某认为“最潮中山”的行为够不上侵权行为,原告公司起诉他们更多的是为了炒作,想通过媒体的关注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对于这种行为,其公司并不想配合原告公司帮助他们炒作,因此并没有出庭。

不过后来罗某又强调,“最潮中山”公众号并不是由其公司负责运营的,而是属于他们公司一个员工的个人公众号。“我们公司的一个员工是电子科大中山学院毕业的,那个最潮中山的公众号是他在学校期间就在玩的,后来来到我们公司应聘,入职后继续经营那个公众号,我们也没有反对,但是那个账号不属于公司,只属于他个人。”对于“最潮中山”发布的微信推送推广价格,罗某认为这是员工个人为了赚点外快,公司无权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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