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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主

2017-06-16 09:28:47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养殖业主(共6篇)养殖业如何选养殖项目养殖业是农村创业增收的有效途径。很多人依靠养殖致富了、发财了。也有些人因盲目跟风,人家养啥他养啥,没考虑到市场和自身状况,结果导致失败。在选择养殖项目的时候,应该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饲料来源,自身的资金以及市场的情况来综合考虑确定。第一,要因地制宜。养殖户要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

篇一 养殖业主
养殖业如何选养殖项目

养殖业是农村创业增收的有效途径。很多人依靠养殖致富了、发财了。也有些人因盲目跟风,人家养啥他养啥,没考虑到市场和自身状况,结果导致失败。在选择养殖项目的时候,应该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饲料来源,自身的资金以及市场的情况来综合考虑确定。

第一,要因地制宜。

养殖户要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和饲料供应情况来决定养殖什么样的畜禽,像农作物秸秆丰富的地区,就适合养殖牛、羊;精饲料丰富的地区,比如粮食主产区,就应该养殖猪、兔和家禽;水资源丰富的地方,可以养殖水禽,如肉鸭、蛋鸭、鹅等;精饲料缺乏、草料相对丰富的偏远山区,应该主养节粮型食草畜禽,如牛、羊、兔、鹅等;交通便利的山区,珂适当发展规模养猪,利用山林来发展生态养殖,如养殖蛋鸡、肉用仔鸡以及地方土鸡;如果是靠近城市的地方,那就适合发展肉禽养殖来满足城市的需要。

第二,要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决定养殖规模。

资金比较少的农户可以小规模养殖,并以肉兔、羊为主;资金稍多一些的农户,可以适度规模饲养猪、牛、羊。猪相对于鸡鸭鹅等家禽来说,生长周期长,为4~6个月,资金周转较慢,投入也大。如果你有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资金,就可以办大型猪场,一年可出栏几百头猪甚至几千头猪,就能产生规模效益。肉鸡、肉鸭、鹅这些家禽,它们的生长周期比较短,一般1~2个月就可以出栏,资金周转较快,投入也少,养殖户有1万~2万元资金就可进行批量养殖,每批可养2000只左右。蛋鸡、蛋鸭相对肉鸡、肉鸭生长周期要长一些,大约在500天,资金周转较慢,流动资金要多一些。

第三,要准确选择养殖品种。

在选择好养殖项目后,要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养殖的品种。如果你饲养的是肉鸡,想到南京、合肥市场上去卖,就要选择适合这些地区的品种,如青腿肉鸡、三黄鸡等;如果你想将猪卖到上海去,那你就要养殖洋三元杂交猪种,因为这个品种的猪是优质的瘦肉型猪,符合上海消费者的需求;如果准备在当地出售你养的猪,可以选择传统的土三元猪,因为这个品种的仔猪价格便宜,饲养成本又低,同时也符合当地消费市场的需求。

第四,在选择养殖项目前进行合理的市场分析。

养殖畜禽的目的是要增加收入,因此,养殖户一定要考虑到所养畜禽的销售市场行情,小规模的养殖户要对50千米以内的各种畜禽的市场行情有所了解;大的养殖场,要对100~300千米内各种畜禽的市场行情有所了解。另外,养殖户还要了解近一段时期畜禽的市场行情,至少要了解1-2个月后的市场行情,比如养殖户准备饲养肉鸭,肉鸭大约45天出栏,那么就要预测45天后肉鸭销售时的市场价格和行情,预测行情好就饲养,不好就改养其他畜禽。在这里建议大家对市场要求旺盛的特种养殖多加了解,一如山鸡、火鸡、孔雀、大雁、野兔等,特种养殖风险虽大,但风险与利益同在。

进行产品销售时,养殖户可以通过中介人、中介公司出售,也可以通过网络销售,但是一定要注意签订销售合同,以防受骗。在做好市场分析之后,还要了解养殖技术,在决定了养殖项目之后,就要对畜禽棚舍的建设、良种的选择与引进、饲料的配制、疫病的防治等知识有所了解和掌握,这样才能提高养殖的成功率。

因此,养殖户可以先购买或订购一些养殖书籍和报纸期刊或者是通过网络查找相关技术,再到当地的畜牧兽医部门、协会、科研教学和技术推广单位去咨询和学习技术。

篇二 养殖业主
2015年畜牧养殖补贴主要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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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国家研究立项实施畜禽粪污等农业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项目,选择一批畜禽粪污处理利用问题比较突出,且具有能够就近消纳有机肥等综合利用条件的县(市),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试点探索能够推广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处理技术和商业化模式。

六、肉牛基础母牛扩群增量政策

采取“先增后补”的方式,对肉牛主产区规模以上母牛养殖场户进行扶持。通过项目持续支持,增加基础母牛饲养数量,缓解架子牛供给不足的问题,为增加牛肉市场供给提供种源支撑。

七、振兴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从2012年起,农业部和财政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中央财政每年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重点用于推行苜蓿良种化、应用标准化生产技术、改善生产条件和加强苜蓿质量管理等方面。

八、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我国动物防疫补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1.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限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政策;强制免疫疫苗由省级政府组织招标采购,兽医部门逐级免费发放给养殖场(户);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养殖场(户)无需支付强制免疫疫苗费用。

2.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国家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和布病、结核病阳性奶牛实施强制扑杀;对因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给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3.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政策,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村级防疫员承担的为畜禽实施强制免疫等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的劳务补助。

4.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国家对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 2

财政共同承担。

九、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从2005年开始,国家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主要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户)购买优质种猪(牛)精液或者种公羊、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生猪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猪40元;奶牛良种补贴标准为荷斯坦牛、娟姗牛、奶水牛每头能繁母牛30元;肉牛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头能繁母牛10元;羊良种补贴标准为每只种公羊800元;牦牛种公牛补贴标准为每头种公牛2000元。每年国家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上亿元。

十、畜牧良种工程项目

项目主要用于猪、禽、牛等种畜禽场、畜禽保种场、种畜禽质量监测中心、新品种培育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仪器设备购臵。

十一、农业综合开发畜禽良种繁育项目

重点扶持从事国家级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中畜禽品种开发利用的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和部分事业单位,通过对畜禽种质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其保护。

十二、畜禽种质资源保护项目

项目主要支持保种场、基因库和保护区,切实保护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等畜禽种质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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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回头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各有关单位:

自2014年“五水共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关停、搬迁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全面开展存栏生猪5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治理验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个别养殖场偷排、漏排等违法现象仍然存在,污染水体及周边环境时有发生。2016年1月12日晚,浙江卫视《今日聚集》曝光了椒江区三甲街道辉煌畜禽专业合作社违建养殖场偷排废水的事件。为认真贯彻落实“五水共治”决策和农业治水精神,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畜禽养殖污染,进一步巩固和扩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成果,坚决遏制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定于2016年1至3月开展畜禽养殖治理“回头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排查,全面消除畜禽养殖污染隐患

各乡镇街道要集中精力,在1月底前,全面完成对辖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开展一次养殖污染处理设施运行及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大排查。要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养殖场,排查养殖场户治理验收后整改工作是否到位、承诺措施落实是否到位,处理设施运行是否有效、记录档案是否完整,禁养区内是否有反弹。迅速督促养殖场户自查治污设施设备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消除一切可能存在的漏排等污染隐患。在检查中发现仍有偷排、漏排等污染环境的,要及时抄告环保部门。发现有未治理的养殖场,务必在3月底前整改到位。

二、加强宣传教育,狠抓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

曝光的椒江区三甲街道辉煌猪场及去年媒体曝光的省内猪场污染环境事件,主要原因在于养殖场户主体责任意识不强,仍然存在侥幸心理,偷排、漏排畜禽养殖废水。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宣传教育,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场必须将畜禽粪便、污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按照规定标准自行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委托有处理能力的服务组织进行处理,狠抓种养业主生态环保治理的主体责任落实。在大排查时要询问养殖场户去年的养殖污染告知及承诺内容是否记得;再次告知养殖场户是畜禽污染防治责任主体,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与偷排、漏排污水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告知违规排放违法事件有关部门处理方式,以及椒江区三甲街道辉煌猪 4【养殖业主】

场等相关案例处臵结果。要求养殖场户自觉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主动落实防治措施;承诺养殖规模绝不超设施处理能力,承诺绝不做出偷排、漏排等行为,承诺做到农牧结合绝无污物排放。

三、强化督查检查,坚决遏制农业污染环境事件发生

各地要结合各自实际,细化明确养殖场户自纠、专项检查、重点督查各阶段“回头看”的重点内容和要求,加大对重点养殖区域、重点养殖企业的暗查抽查力度,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按照市五水办、市农业局、市环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深化农业水环境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天台县完善资源环境保护的监督制度,建立联防联控的长效机制》要求,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对违法在禁养区内搭建的养殖场予以强制拆除;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和公开处理;对擅自恢复养殖的场所进行联合执法,实施强制关停。对通过整治验收的养殖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凡查实有偷排、漏排行为的养殖场,停止或取消享受农业财政政策扶持资格,并由环保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坚决遏制污染环境事件发生。市农业局在1月底或2月份将组织对“回头看”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项检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职责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当前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回头看”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扎实做好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回头看”各项工作。要按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有关规定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深入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职责分工,做好畜牧业监督管理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畜禽养殖场治理改造到位、农牧结合到位,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真正实现生态循环或达标排放。

县农业局治水办要加强“回头看”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工作动态情况,统筹协调推动“回头看”工作开展。畜牧兽医部门要主动承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大排查及全面告知工作,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联动,按照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化治理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文件精神,全面落实“一场一策”与“两分离、三配套”生态化治理措施,指导养殖场提升改造及采取措施降低污水排放量。 5

篇三 养殖业主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 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 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养殖业主】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 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 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第七条 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为其服务并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及生态养殖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三章规划布局

第九条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交通主干道及旅游通道等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制养殖区是指村庄及畜禽养殖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村庄周边区域。

适宜养殖区是指上述规定区域以外的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治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搬迁或关闭。

适宜养殖区内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畜牧业,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林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第四章用地管理和养殖场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荒山荒坡地等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园地、种植业基地发展农牧结合生态养殖及畜禽排泄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2页

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牧结合、节约用地的原则,在本乡镇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适宜养殖区预留用地空间,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养殖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依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应办理林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为有效解决畜牧用地建设和农用地保护的矛盾,对确需占用耕地的,鼓励推广既适用又可有效恢复耕作层,并与生态畜牧业相适应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得破坏耕作层,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业主签订复垦协议,期满后由业主负责复垦。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申请:养殖业主先向养殖用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畜禽养殖用地,经土地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再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土地复垦协议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用地申请。

(二)初审: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环保部门及基层国土所对所申请用地的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审核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批: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国土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踏勘,县环保、国土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出具意见后,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批复。

(四)验收:对建设完工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由业主向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准养殖。

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用地批准后,不得擅自将用地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县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用地全过程管理,确保规模养殖场(小区)规范用地。

第五章养殖管理

第十七条 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建立完善质量控制措施,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落实人员做好记录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按畜禽养殖批次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引进繁育、畜禽防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保留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 畜禽养殖业主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养殖场(小区)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污水等。鼓励支持将畜禽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

【养殖业主】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动物防疫规定,配合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第二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二十二条 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养殖业主】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建设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对于已经建成、符合生态养殖要求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畜禽养殖场,县国土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畜禽养殖业主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拒不办理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

【养殖业主】

第二十四条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环保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县环保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县环保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

【养殖业主】

处罚: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倾倒畜禽粪便等废渣的。

第二十六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加施免疫标识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未按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篇四 养殖业主
华蓥市畜牧食品局帮助养殖业主搞好种草养畜

篇五 养殖业主
关于对小区业主饲养宠物的温馨提示

关于对小区业主饲养宠物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各位业主朋友:

小区业主饲养的宠物不少,目前已经出现宠物扰邻的情况:狗叫声影响他人休息,无人看管的犬只恫吓他人,随地排泄而没有清理,污染环境等等。给其他业主的居住与生活等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以上问题已经成为小区业主投诉的热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情况,物业服务部温馨提醒各位业主朋友注意: ◆ 在饲养宠物时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建议尽量不要在小区散养宠物。

◆ 宠物要定期接受免疫注射及领取《免疫证》和免疫牌,避免传染各种疾病。

◆ 带宠物到户外活动时,不要带到人多的公众场所,宠物要带上口罩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防止宠物惊吓、伤害到他人。宠物排泄的粪便应及时清理,避免影响小区的公共环境卫生。 美好宁静的居住环境有赖于各位业主朋友的共同努力!

物业服务部

2014年6月11日

篇六 养殖业主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 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 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 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 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牛存栏50头以上;

肉羊存栏500只以上;兔存栏1000只以上;鸡存栏10000只以上。

第七条 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养殖用地和配套设施;

(二)具备为其服务并有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四)具备符合环境保护规定条件的治污设施及生态养殖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三章规划布局

第九条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

禁止养殖区是指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交通主干道及旅游通道等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限制养殖区是指村庄及畜禽养殖会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村庄周边区域。

适宜养殖区是指上述规定区域以外的符合生态养殖要求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限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的数量、规模,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治理,确保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治理后仍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应当限期搬迁或关闭。

适宜养殖区内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畜牧业,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林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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