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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免税项目

2017-06-30 09:04:14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出口免税项目(共7篇)出口货物退税和出口免税的适用范围出口货物退(免)税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巳核销的货物。      (一)下列企业出口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

篇一 出口免税项目
出口货物退税和出口免税的适用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巳核销的货物。
   
  (一)下列企业出口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下列特定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
   
  (9)对港澳台地区贸易的货物;
   
  (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出口加工区外企业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15)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
   
  (16)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flg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中国产品;
   
  (17)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8)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憐、罗菌灵、氰戊菊酯、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除另有规定外”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上述企业如出口这些货物不按“免税并退税”政策处理。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除上述企业出口货物准予退(免)税外,其他非生产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这是对一般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从事出口贸易的限制。
   
  (二)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规定列举的12类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上述企业出口的货物如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则不能免税,当然更不能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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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出口免税项目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和开具范围

  增值税实行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销项税额和购货方进项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凭证,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2)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3)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査。
   
  (4)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二)专用发票幵具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货物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篇三 出口免税项目
生产出口退免税基本政策讲解

篇四 出口免税项目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179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减免税备案

第三章 减免税审批

第四章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第六章 减免税货物的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以下简称减免税)事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海关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人(以下简称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与减免税申请人所在地海关不是同一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所在地涉及多个海关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其所在地海关或者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有关海关的共同上级海关可以指定相关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投资项目由投资项目单位所属非法人分支机构具体实施的,在获得投资项目单位的授权并经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审核同意后,该非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向投资项目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第四条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税款担保和后续管理业务等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前述手续。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由被委托人持减免税申请人出具的《减免税手续办理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向海关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被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已经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取得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报关企业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接受减免税申请人委托,代为办理减免税相关事宜。

第二章 减免税备案【出口免税项目】

第六条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海关需要事先对减免税申请人的资格或者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确

认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第七条 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备案申请后,应当审查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

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八条 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对其主体资格、投资项目等情况进行审核。

【出口免税项目】

经审核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准予备案;经审核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减免税申请人。

第九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因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等原因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书面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条 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的,应当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办理。

变更或者撤销减免税备案应当由项目审批部门出具意见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变更或者撤销时一并提供。

第三章 减免税审批

第十一条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审批手续,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四)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应当交验原件,同时提交加盖减免税申请人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第十二条 海关收到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审核确认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对应当进行减免税备案的,还应当审核是否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予以受理,海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海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减免税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有关材料,海关收到全部补正的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

不能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齐全、有效材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备案

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海关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减免税审批申请后,应当对进出口货物相关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进出口货物的金额、数量等是否在减免税额度内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应当进行减免税备案的,还需要对减免税申请人、进出口货物等是否符合备案情况进行审核。

【出口免税项目】

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作出进出口货物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在受理减免税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书面向减免税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政策规定不明确或者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需要与相关部门进一步协商、核实有关情况的;

(二)需要对货物进行化验、鉴定以确定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

(三)因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自情形消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决定。

第十五条 减免税申请人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已签发的《征免税证明》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海关准予变更或者撤销。准予变更的,海关应当在变更完成后签发新的《征免税证明》,并收回原《征免税证明》。准予撤销的,海关应当收回原《征免税证明》。

第十六条 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办理有关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不能在有效期内办理,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准予办理延长《征免税证明》有效期

篇五 出口免税项目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填写规范

一、 企业代码是指海关注册码,诸暨33229XXXXX、其余33069XXXXX。 二、 项目统一编号鼓励项目填写确认书上号码,其余项目为空 三、 产业政策审批条目/代码填写确认书上条目 四、 审批部门/代码取项目统一编号前四位 五、 许可证号为空【出口免税项目】

六、 合同号:15个字符以内,如无合同填报发票号。

七、 项目性质鼓励项目照确认书上填写,企业填写企业性质

八、 审批依据:外资鼓励项目申报“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 内资鼓励项目申报“联合公告2008年第39号” 自有资金项目申报“署税(1999)791号文” 科教用品项目申报“署税(1997)585号文”

外资100%出口项目申报“海关总署(2002)25号公告” 无偿援助项目申报“署税(1999)565号文”

九、 进出口岸:填进口口岸,如上海、宁波,转关到绍兴的填绍兴。

十一、备注栏:1.内资鼓励项目、外资自有资金项目若进口设备在内资不予免税目录中有技术规格限制的,将有关技术参数在备注栏内注明。

2.设备须报归类后上报的单证,注明归类问答书编号。

3.设备系从其他企业结转过来,并非直接从国外进口的,注明“该批设备系从XX企业转入,原免表号Z2906XXXXXXX”。 4. 外资企业委托外贸公司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口的,备注栏内注明“由XX企业代理进口”。

5.所进口设备需要与电脑、打印机配合使用的,若设备与电脑、打印机一并进口的,电脑、打印机照章征税,电脑、打印机不

进口在国内另行采购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含电脑、打印机等外设”。

6. 自有资金项目须在备注栏内注明企业类别(鼓励类、先进技术型外资企业等)。

7.百分之百直接出口项目(1300条目)的注明“项目立项日期为XXX”。 8. 同一合同下分批装运进口的设备注明“同一合同下分X批进口”

十二、商品品名、规格、数量、重量、价格必须与实际进口设备、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自动进出口许可证等单证上的品名一致,如实申报。进口旧设备,商品名称前注明(旧),如“(旧)定型机”。分批装运进口的设备在商品名称后注明(第N批),如“纺丝牵伸卷绕联合机(第二批)”。备品备件随设备一并进口的,品名后注明“及备件(备件详见清单)”,如“定型机及备件(备件详见清单)”,并向海关提供一式两份备件清单,备件清单上列明各个备件名称、数量、数量单位,数量单位应为个、只、件等实数、不能为组、捆、套、箱等虚数,以便查验核实。

十三、经办报关员确认填写无误后,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后向海关申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篇六 出口免税项目
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解读

篇七 出口免税项目
哪些进口货物可以免税

哪些进口货物可以免税

1. 加工出口免税 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子以退税。(条例第31条)

2. 特殊货物减免税下列进口货物,可酌情减免关税:(条例第28条)① 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② 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货物;③ 海关检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出口免税项目】

3. 退回货物免税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条例第27条)

4. 外交人员免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5]34号)

5. 边境贸易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6]2号)

6. 生活用品免税 中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连续在境外每满180天,远洋海员每满120天者,可以免税携带一件规定的生活用品,包括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收录机、组合音响等。

7. 避孕用具和药品免税携带不超过海关规定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避孕用具和药品,免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关税。(税委会[1996]17号)

8. 贷款项目设备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7]37号)

9. 投资项目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

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关税。(国发[1997]37号)

10. 科研教学用品免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

口关税。(国函[1997]3号)

11. 体育物品免税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

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关税。

12. 技改设备免税对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国发[1997]37号)

13. 陆地石油设备免税在中国陆地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勘

探、开发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7]42号)

14. 海洋石油设备免税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

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7]42号)

15. 石油开采设备保税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和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财税字[1997]42号)

16. 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

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共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7]64号)

17. 残疾人物品免税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国函[1997]

3号)

18. 接受捐猎物品免税接受捐赠进口的科研、教学用品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出口免税项目】

口关税。(署税字[1997]227号)

19. 软件免税对轻型客车(6座及以上、22座及以下且本车身总长在4.2米

及以上、7米及以下的客车)整车生产企业,引进开发技术所需进口的软件,免征进口关税。(税委会[1997]19号)

20. 捐赠物资免税外国团体、企业和个人向中国境内捐赠的食品、药品、生活必

需品和抢救工具等救灾物资,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8]98号)

21. 进口自用设备免税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的所

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9]273号)

22. 外销产品料件免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外销产品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原材料及

相关料件,免征进口关税。

23. 进口物资免税建设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基础设施所需进口的物资、机器,免

征进口关税。

24. 进口货物免税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沿江、内陆开放城市、苏州工业园区、

福州台商投资区内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实际消耗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25. 进口自用货物免税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26. 进口料件免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

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

27. 进口饲料免税外商投资企业专为饲养出口家禽、养殖水产品而进口合理数量

的饲料,免征进口关税。

28. 进口货物保税保税区、洋浦开发区内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进口的所需货物;

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旅游商品进口的货物,按保税货物办理。

29. 备用物料免税来料、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备用物料,进口时予以监管保税。

加工复出口时,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

30. 转口贸易免税转口贸易项下的进口货物,转入保税仓库的,免征进口关税。

31. 进口零部件保税为引进先进技术提供售后服务进口的维修零部件,可免办纳

税手续,存入保税仓库。

32. 保税工厂料件免税保税工厂为外商加工、装配和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货

物,可缓办进口纳税手续。加工出口产品后,按实际耗用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关税。

33. 软件费免税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

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进口关税。(财税字[1999]273号)

34.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用料件免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μ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0]25号)

35.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设备免税 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

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和仪器,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关税。(财税[2000]25号)

36. 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用设备免税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

电路设计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从2000年7月1日起,免征进口关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为支持我国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

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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