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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吗

2017-06-16 08:51:33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吗(共7篇)个体工商户能不能让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代开吗? 问:个体工商户能不能让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政策法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篇一 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吗
个体工商户能不能让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代开吗?

    问:个体工商户能不能让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工商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政策法规: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创业网:

  三、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业务规范》规定:“专用发票代开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或《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如您仍有疑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确认。

  相关问题: 

  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代开吗?

  不能代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34号)规定:“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的管理,全面监控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总局决定将一般纳税人(不含商业零售,下同)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亦即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此种开票方式简称‘一机多票’)。

  ……‘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统称为‘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根据以上文件及您描述的情况,如您所称“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以上文件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应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自行开具,税务机关不得代开。如您还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1向河南国税纳税服务热线详细咨询。

  个人能否到税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二、《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根据以上文件及您描述的情况,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已办理国税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篇二 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吗
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户怎么交税

  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个体户纳税标准有哪些呢?

  个体户怎么交税?

  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

  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

  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缴税款。如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一、办法适用对象和范围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计税基本规定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税会差异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资产损失扣除规定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5.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不得扣除项目

  个人所得税税款;

  税收滞纳金;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赞助支出;

  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三、扣除项目和标准

  1.家庭生活混用费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2.存货和净资产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工资薪金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五险一金”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5.商业保险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6.利息支出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7.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固定资产租赁费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1.开办费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12.研究开发费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四、热点问答

  1.核定征收方式以及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能否适用新《计税办法》?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不适用新《计税办法》。

  2.个体户业主本人的私人车辆发生的油费、修理费等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个体户经营者(业主)本人取得的工资,能否与个体户的雇员工资一并计算后,在税前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户业主所取得的工资不能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税前扣除项目,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符合税法规定的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可以减除。

  4.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为业主以及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6.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7.个体户为业主以及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费,能否进行扣除?

  答: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8.个体户业主为其存货所购买的财产保险,是否允许进行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9.个体户承租其他单位的房产进行经营,一次性支付了三年的房租,是否允许在支付当年全部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因此,对于一次性支付的三年房租,应在3年期限内按月均摊租金支出,支付当年仅能扣除属于当年部分的租赁支出。

  9.个体户摊主向市场支付的摊位费能否税前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0.由个体户负担的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答:新《计税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篇三 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吗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能开17%增值税发票吗

这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1.税务局给核定的征收税率是否是17%;2.是否是一般纳税人;3.如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就可以开;4.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要向税务局申请核定发票量,税务局会批复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次购票量和月用票量核定表”,其内容包括:增值税发票的版本、每次购票量、月用票量及核定时间等内容。如月核定量不够,按照相关税法规定预交税款后才能申请增加份数。

篇四 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吗
10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10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直接抵扣税款功能,是重要的商事凭证,有严格的开具管理规定。为了方便大家记忆,将现行的不得开具的 10种主要情形进行了汇总。记住不得开具的,发生真实业务再开具可以开具的,专用发票开具的烦恼将迎刃而解。

一、不得向个人开具专用发票。

二、个人不得代开专用发票(出租或销售不动产的其他个人除外)。

三、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只能代开专用发票。

四、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五、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六、出口的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销售旧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法规遵从度不够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差额纳税的部分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6、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十、其它特定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吗】

3、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篇五 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吗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几大误区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几大误区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直是增值税管理的灵魂所在。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问题,税务机关先后下发了一些文件,笔者在征管实际工作中发现,虽然广大企业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对一些一般的开具管理规定耳熟能详,但是对一些特殊情况的认识还存在较多误区。近几年随着全面实施防伪税控系统及许多税收优惠政策的颁布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及管理又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笔者将这些文件作了一些梳理,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误区一、给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违法。许多税务人员对此条深信不疑,有好多地方对这种情况还进行了处罚。我查了相关文件,发现唯一的法律依据是鄂国税发[1994]105号文件:“购货方必须,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方可开具专用发票”。笔者认为如果纳税人对此种处罚提起诉讼,税务局必败无疑。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第四条列举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项目中并没有不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相反还特别注明“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所谓可以不开具即没有强制性,通俗点讲就是开具了也没错。省级国税局的文件规定法律效力明显要低于总局文件。

误区二、绝对不能给非增值税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乍一看这标题,许多同志心想这句话肯定是对的吧!但是就由于“绝对”两个字所以也难免有特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十二、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保税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有关规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对于这些特例企业行为,主要是要由对购货方企业在每次购国产设备之前,到怕在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然后持手册让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具体规定大家可以查一下原文。随着外资企业的大量投资这种情况应该会越来越多。

误区三、所有免税货物均不得开具专用发票。这句话同样犯了上面把话说得太绝的错误。上面提到过的国税发[1993]150号第四条

第二款中销售免税项目是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细心的一线征管人员会发现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第三部分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里面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统计中有免税货物开具专用发票情况的统计。笔者发现目前还仅有国有粮食企业可能需要填列此项目,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二、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29号)“一、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购

销企业,凡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在1999年内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供应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误区四,只要交钱税务机关就能给所有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笔者曾在大厅做过认证岗位,查验过较多的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从中发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也有较多不规范的地方,有的代开专用发票税率竟然是17%,要么是对方税务机关违法,要么该票是假票。现在代开的专票也要进行采集比对,可见代开发票不规范是个全国性的问题。还有少数企业利用代开专用发票来偷税,比如一些企业销售边角料想不做收入或者做进账外账,而购货方又是一般纳税人要求开具正规发票回去做账,该企业就找个体户到税务机关按4%或6%代开发票。其他的类似情况不一而足。关于代开发票的业务真实性的问题已有好些人写过,在此不再赘述。另外我还要强调一个总局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只有达到起征点交了税的个体户才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

篇六 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吗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9种情形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19种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劳务、货物。【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吗】

3.实行增值税退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

04.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7.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08.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吗】

09.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吗】

11.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吗】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纺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4.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差额为销售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5.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7.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8.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9. 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篇七 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吗
营改增后发票种类有那些如何开具

营改增后发票种类有那些?如何开具?

.cn/cssw/swhtml/20160519091339186741.html2016-05-19

09:13:39来源:青岛国税 作者:【 大 中 小 】添加收藏

营改增后发票种类有那些?如何开具?一文让你搞清楚!

一、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

答: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2016年4月30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二、营改增后,国税机关有那些发票种类?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已经明确,营改增纳税人可以使用的发票种类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

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三、哪些营改增纳税人应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

答、营改增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的范围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四、营改增纳税人由国税部门代开发票有那些规定?

(一)不得由国税部门代开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国税部门不得代开。

(二)出租不动产相关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1、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出租不动产业务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代开窗口需先审核纳税人是否具备自开票条件。

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代开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国税机关为其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超过3万元的,按1.5%征收率代开发票并征收税款。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1.5%征收率预缴税款后代开发票。

3、个体工商户出租非住房(如商铺、写字楼等),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代开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国税机关为其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超过3万元的,按5%征收率代开发票并征收税款。

个体工商户出租非住房,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5%征收率预缴税款后代开发票。

4、小规模企业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代开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国税机关为其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超过3万元的,按5%征收率代开发票并征收税款。

小规模企业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5%征收率预缴税款后代开发票。

5、对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个人范畴。因此,不得使用平均分摊计算月租金的方式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仍然按照其一个申报期限内的收入额合计,确定是否享受免征政策。

6、国税部门代开出租不动产业务,需要求申请代开人提交不动产产权证书,用于确定该不动产是否属于住房。

7、国税部门为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注明不动产的租赁所属期,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三)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代开发票相关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1、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的余额预缴税款后,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代开的,申请代开差额前的累计金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税款。若超过,国税部门应按照扣除相应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税款后,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体工商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票吗】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提交支付分包款的合法有效凭证,国税部门留存复印件备查。

4、国税部门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差额开票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1、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可以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如不具备自开条件,国税部门可为其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如纳税人要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代开软件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仅就扣除后的部分代开专票。

2、国税部门在差额代开发票时,需要求申请人提供扣除价款的有效凭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3、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不得由受托代开单位代开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1、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申请代开带有抵扣功能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3、申请代开货物、劳务和应税行为属于免税范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4、申请代开金额超过十万元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5、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6、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7、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8、申请办理差额征税代开发票业务。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预收款如何开具发票?

答: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16年5月1日以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收回原发票,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缴纳营业税发票需补开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补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补开营业税发票”。

如何开具发票知识

一、开票系统可以开具那些类发票?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购发票。

二、提前购票的企业,如安装时没有读入发票,5月1日后如何读入发票?

答:5月1日后先点击系统设置模块“系统设置”菜单下的“报税盘注册”功能对报税盘进行注册,才可以读入开具发票。

三、开发票前,需要提前录入商品编码吗?

答:可以提前录入也可以在开票时手工输入。提前录入,填开发票时,“商品信息”可以从该商品编码库中选取。开票时手工输入,系统会提示对未赋税收分类编码的商品进行赋码。

四、老用户升级后,新开具发票,原商品库里的商品编码是否必须添加税收分类编码? 答:必须添加税收分类编码。

五、税收分类编码是要打印到票面上吗?

答:不打印到票面上,仅在添加商品行时要求商品必须带有税收分类编码。

六、税收分类编码自带税收优惠政策,开票软件是会自动关联,还是都靠用户自己选择?

答:自动关联,但是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及享受的优惠项需要企业用户在商品编码编辑中手动选择。

七、开票界面的购货方填写?

答:自动关联,但是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及享受的优惠项需要企业用户在商品编码编辑中手动选择。

八、发票填开时,如购买方是个人,如何填写?

答:名称处填写个人姓名或“个人”字样,“纳税人识别号”栏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地址、电话”栏处正常填写,“银行账号”栏可以不填。

九、发票填开时,如购买方是属机关、事业单位性质的,如何填写?

答:属机关、事业等单位性质的,可填写其9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并在后补足6位“0”。

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货物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处可以填写几行商品? 答:商品行数最多可为8行。

十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具哪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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