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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企业将车辆外租收入税问题

2017-07-03 09:54:28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郑州企业将车辆外租收入税问题(共7篇)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

篇一 郑州企业将车辆外租收入税问题
公司租用员工车辆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公司使用员工车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给职工发放车补,另一种是员工和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公司租用员工车辆并支付租赁费用,两种方式对员工的税务影响不同。 

  公司与员工签订租赁合同的,支付给员工的租金等费用,员工向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没有签订租赁合同而支付给员工的所得,员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乙都是某公司的员工,都将自家车交由公司使用,车辆租金每月均为3000元,乙与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而甲没有。则所缴个人所得税就有差别。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若甲和乙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均是4500元,车辆租金均为3000元。那么,甲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4500+3000-3500)×10%-105=295(元)。 

  而乙由于签订了租赁合同,其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其财产租赁所得还要缴纳综合税率5.5%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则乙应缴纳各项税款为(4500-3500)×3%+3000×5.5%+(3000-3000×5.5%-800)×20%=602(元),两种方式应缴个人所得税相差307元(602-295)。因此,租用方式不同,个人税负就有差别。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二 郑州企业将车辆外租收入税问题
自行车租赁,3000元创业年入60万赚钱在生意之外

  一位大学生,只用3000元起步,在武汉做起了自行车租赁生意,现在创业4年,不仅实现年入60万元,而且其还吸引了200万元的天使投资。那么他在单车租赁方面又有哪些方法呢?

  生意全貌: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你看不到

  租什么:从低到高全包括

  租车生意的老板小郭透露,自己出租的自行车价位从一两百元到数千元的都有,种类从普通自行车、观光自行车、死飞,甚至包括专业的越野自行车。为的是满足不同顾客的需求。目前出租率最高的是两类自行车,一是高档自行车,租赁者主要以情侣、海外游客为主,他们骑着这样的自行车有面子;二是专业山地越野车或公路自行车,专门出租给那些非专业的骑行驴友爱好者,因为这些“驴友”是非专业的,所以他们不会购买专业的山地越野车或者公路车,毕竟价格贵,使用率低,但是由于有这方面的爱好,所以他们更加倾向于租赁。

  怎么租:收费标准集中在15—50元

  小郭透露,其实租车的大客户是那些非专业的户外运动爱好者(包括极限运动爱好者),而他们租车往往不会短时间的,至少也要两三天,所以针对这样的客户,自己推出的租赁价格是单天50元。看似这个价格比较贵,但是相对于动辄上万元的一辆专业自行车而言,实际上十分便宜,也颇符合这些客户的心愿。

  另外,普通车型,小郭基本上都是统一一个价格15元/天。至于这个价格也是小郭通过大量调研而得出的。如果价格低于15元/天,盈利点很低,当受到一些外界冲击,生意很难持续下去,如果超过15元/天,就超出了人们心理底限,不愿意租赁自行车,宁可坐出租车。

  投什么:投资不大,当年收回

  小郭2011年投入了3000元,后来一直在陆续增加投入,目前他的整个车队价值数百万元。而所有的追加投入都是他赚取的利润。

  自行车来源:买,摆,代。

  小郭透露,第一,普通型全部用买。目前我共有千余辆自行车,其中普通型的全部和户外型的80%要花钱购买,单车平均成本270元左右;第二,户外型少量靠“摆”。除了花钱买之外,约有20%的户外型车辆是跟一些自行车品牌销售商合作,用品质较好的产品来“摆样子”,吸引客户。当然,这部分产品也用于出租,收入所得按照一定比例双方分成。第三,时尚型用“代”。代就是代理。因为属于新品种,一些客户也愿意花钱购买时尚型车辆,所以这部分产品我都采取了代理的方式,边租边卖。

  场地费:店面+经营点各有侧重。

  第一,店面费。小郭的店面主要集中在大学城周边,费用相对便宜,单店最高月租金1800元,平均1500元左右。按照每个店面300辆车、出租率70%计算,每月约有1万元出头的收入,当年即可收回全部投资。第二,经营点占地费。因为可以给景区带来人气,因此在场地费上对方也给了小郭较大优惠。每个景点配备约120辆自行车,出租率40%—50%,月均收入3000—4000元,在完全冲抵租金的情况下还能略有盈余。

  生意经:方法另类,赚钱在生意外

  去掉车锁反而更赚钱

  有过大学校园生活的人都知道,在高校中自行车丢车比例相当高。而武汉高校区又是很多人慕名而来的景区,所以在生意前期小郭的自行车丢车比例相当高。之前生意规模不大,小郭出租的都是一些低端自行车,损失还看不出来,最多这一天白干了。可是当生意规模大了,小郭购进了大批价值千元的自行车时,这种损失十分明显,有时一个月会丢十四五辆车,相当于一个月白干。

  为了解决这个难题,小郭一直是冥思苦想,最后他采取了一个另类的方法,就是去掉所有自行车的车锁,因为之前有车锁了,很多租客就是十分放心的把车一锁,就做别的事了,而现在去掉车锁,加之小郭开始收取一些押金,租客们只能做到人不离车。结果自从这个方法实施以来,小郭再也没有丢过一辆自行车。运营成本一下子就降下来了,他赚得也多了。

  同时,他利用专业优势,设计了一份“点车菜单”,学生们可以根据菜单选择车型和时间。别看这个创意简单,反而减少了一些扯皮的事情,把租车业务的效率提升,提升周转率,也间接起到促进增加收入的作用。

  与校园社团合作打开市场

  很多投资者都不知道如何才能打开市场。小郭则是利用与校园社团合作的方式很快打开市场了。小郭透露,校园社团在校园里的影响力,甚至不属于一些学校领导,每个社团都有大量的团员,而且这些社团会经常组织一些活动,对自行车的需求量很大。一开始小郭采取免费的方式,即每个社团都能有5次机会免费租车,以后就需要租车了,但是在价格上依然可以享受优惠。另外,如果有社团可以帮助他接大单业务,还能有一部分的利润分成。

  这一举措让他很快就打开了市场。同时有了社团的支持,小郭的生意也一直十分红火。

  车辆损耗事先约定

  出租自行车,损耗、损坏是难免的事情。而对于车辆损坏改由谁来赔付,如果没有比较完善的制度,很容易产生纠纷。要想避免,其实方法很简单:事先约定。具体分三部分:

  首先,制定损坏赔偿制度,有本可依。把车辆分成若干部件,部件也有重要、次要、一般之分,损坏赔付的额度也有区别,不搞“一口价”。其次,重要部件损坏要收费,次要部件损坏少收费,一般部件损坏不收费(创业网

  小装饰的作用

  出租自行车和卖自行车不同。卖的车叫商品,必须保持出厂时的原貌;而出租的车叫服务,本质上属于经营者,因此要打上一些印记。为了增强车子的装饰性,我经常到小商品市场,挑选一些好看又实用的小饰品,像小国旗、小布娃娃、风铃、带流苏的绒线帘子等等,然后将它们摆放在店里,客人租车时,喜欢什么就配上什么,除非损坏,并不收其他费用。这种做法让顾客感到自己受到了尊重,需求得到了额外的满足,因此非常欢迎。

  赚钱在生意之外

  小郭透露,虽然租车生意也赚钱,但是真正占到自己净利润50%的竟是来自生意之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出租相关的户外骑行业务装备,比如帐篷等,主要目标顾客就是那些户外旅行爱好者。2014年,他依靠30套户外装备,以及150辆专业山地车,就赚取了30万元的净利润。

  二是,组织活动。因为小郭从事的租车业务,自然也认识了大量喜欢单车运动的发烧友们。这个资源也是很多厂家所看重的。所以小郭便利用自己手里的资源,经常会组织一些发烧友们进行一些户外骑行、户外极限表演……这些活动的资金来源则是来自企业和爱好者们的报名费。扣除所有费用,每次活动小郭都能有盈余。

  三是,销售相关的配件。2014年春节,小郭选择从武汉骑行回几百公里之外的河北老家。在路上,他想起从武汉骑行到长沙的经历,那是他第一次骑长途,带了很多东西,但等到车胎爆了的时候才发现,真正需要的东西都没有准备。小郭透露,在普通人眼里,自行车只是代步工具,而在骑行爱好者眼中,自行车从品牌到配件,从保养到维修,都要追求极致。可是目前市场中可以提供这样的服务人很少,以配件为例,专业配件除了一些发烧友自己从一些特殊渠道采购,其他人很难采购到,而由于自己与厂家有合作关系,所以很容易拿到配件。物以稀为贵,正因为如此,自己现在已经成为武汉骑行爱好者首选的配件销售商。

  文/梓忱

篇三 郑州企业将车辆外租收入税问题
人防商铺、车位到底该怎么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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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  乐税网

人防商铺、车位到底该怎么征收增值税?

【标    签】人防商铺,车位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牛眼看税

  关于人防商铺、车位转让的有关问题,在各地解读中出现并不多,但仍有代表性。纳税人以租赁形式转让,取得一次性收入按照“租赁收入”分期确认还是“转让收入”一次计税?税收待遇差别较大,各地解读也不尽相同。这是个问题!处理一: 纳税人将人防工程建成商铺、车库,对外一次性出售或者出租若干年经营权的,属于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纳税人将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人防工程对外出售或者出租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湖北、海南、内蒙古)处理二:关于人防车位计税问题,对于出售没有独立产权的车位或储藏间,虽然购买方并未取得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但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并从尊重交易双方习惯出发,可暂按照出售不动产进行处理。(山东)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先不展开讨论,先来看两个相关案例,看完之后,相信大家会有一个判断。因裁判文书体量较大,因此,只简单描述诉讼的原委,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去裁判文书网看全文。案例一:佛山鑫城房地产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一案,开发商转让人防工程车位使用权,一次性收取转让收入,2010-2012年取得销售车位收入按照“租赁收入”计税,税务局认为应按“转让财产收入”计税。2015年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实质原则,人防工程车位转让一次性收取的“使用费”应按照“转让财产收入”确认。

  案例二:郑州人和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市二七区国家税务局税收管理纠纷一案,颇为曲折。在区法院、市中院和省高院都过了一遍。基本情节与佛山鑫城案相似,不再赘述。最后,官司打到了省高院终审,高院最终认为一次性收取转让金的行为,属于“财产转让收入”,支持了税局的观点。

  精彩细节:(大家一定要耐心看完,看一看法律思维逻辑的力量在哪里,想一想税法能否达到到这个水平的论证技术。)“关于涉案合同性质认定问题。认定涉案合同性质要从合同的形式、内容、当事人意思表示等多方面综合考量。涉案合同的名称是郑州地一大道(人和新天地)商铺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涉案合同转让的标的是40年商铺的经营使用权,而不是商铺,该权利是一种复合型的财产权利,其不仅仅是40年商铺的使用权,更重要的是在郑州地一大道这个商场内40年商铺的经营权,并且该财产权利是人和公司投资建设国家人

防工程置换所得,并非是租赁取得,政府允许其出租或转让;合同约定了商铺经营使用权转

让金总额,这是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是首付转让款总额30%,剩余部分可以向银行按揭贷款;合同还约定了受让人对商铺经营使用权的处分权,在使用期内可以转让或出租等等。从合同双方约定的合同名称、合同价款、付款方式、权利期限、权利处分方式以及有关经营权的内容来看,属于财产权利让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修等条款,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等等,涉案合同没有约定租赁物的名称、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内容,转让的权利期限还超过二十年,这些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合同特征。应当认定涉案合同性质为财产转让合同。”

  启示1:遇到问题,一定要认真考察业务实质,而不是看合同名称和表象,“租赁”和“转让”各有特点,税收待遇差异较大,不加区分的随意适用,导致执法风险。启示2:一定要基本原则进行判断,税法欠缺的就是这块内容,碰到新问题,没有缘头可寻。启示3:败诉案件为我们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应持续提高税法的立法技术。

  各地问题解答良莠不齐,有的解答简单至极,只回答了“是”或者“否”,并没有说明相关的理由或者依据,更没有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环境、可能性、法律适用等问题,此外,过度解读也危害税法的统一性,这些解答有可能成为随意行政的依据,当然,更会加大行政诉讼败诉的风险。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篇四 郑州企业将车辆外租收入税问题
2012.9.7总结—郑州市个人出租房屋交纳税费计算.

一、 个人住房出租交税

持相关证件资料到办税大厅办理,根据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出租人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价格调节基金。

1、营业税,税率1.5%

计税依据为房屋出租收入,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7%

计税依据为交纳营业税税额;

3、教育费附加,3%

计税依据为交纳营业税税额;

4、地方教育附加,2%

计税依据为交纳营业税税额;

5、个人所得税,10%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减按10%的税率;

具体计算公式:

①月租金在4000元以下:

(月租金-相关税费-(修缮费最高800元)-800)×10% ②月租金在4000元以上:

(月租金-相关税费-(修缮费最高800))×(1-20%)×10%

【郑州企业将车辆外租收入税问题】

说明:相关税费指租赁所交纳所有有凭证的税费,修缮费如有凭证则

可扣减,最高扣减800元。

6、房产税,4%

计税依据为房屋出租收入;

7、土地使用税,0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印花税,0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

9、价格调节基金:1%

计税依据为房屋出租收入。

二、 个人商业出租交税

1、营业税,5%

计税依据为房屋出租收入,包括现金及其他经济利益;

2、城市维护建设税,7%

计税依据为交纳营业税税额;

3、教育费附加,3%

计税依据为交纳营业税税额;

4、地方教育附加,2%

计税依据为交纳营业税税额;

5、个人所得税,20%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房屋出租属财产租赁,按月租金减除规定扣除额后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或核定征收,计税据为房屋出租收入,征收率4%。指(合同所载金额)*4%

具体计算公式:

①月租金在4000元以下:

(月租金-相关税费-(修缮费最高800元)-800)×20% ②月租金在4000元以上:

(月租金-相关税费-(修缮费最高800))×(1-20%)×20%

说明:相关税费指租赁所交纳所有有凭证的税费,修缮费如有凭证则可扣减,最高扣减800元。

6、房产税,12%

计税依据为房屋出租收入;

7、土地使用税,按房屋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单位面积税额计算;

8、印花税, 1‰

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

9、价格调节基金:1%

计税依据为房屋出租收入。

篇五 郑州企业将车辆外租收入税问题
企业取得租金收入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租金收入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时把闲置资产对外出租。租金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租金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而税收条例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入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实现。这一规定,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2010年4月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10]79号)对此事项有所改变,下面对租金收入提前收取、跨后收取、免租期等的处理进行解析。

一、租金收入的会计核算

在会计处理上,在经营租赁下,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不承担租赁资产的主要风险,承租人对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承租人不须将所取得的租入资产的使用权资本化,相应地也不必将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列作负债。其主要问题是解决应支付的租金与计入当期费用的关系。出租企业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出租企业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假若适合本企业的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出租企业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经营租赁中出租企业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例1:A公司2010年5月1日把闲置的沿街房经营性出租,租期一年,月租金200000元,该房屋每月应计提折旧90000元,合同规定,租期内全部租金自房屋使用权转移之日起5日内全部付清240000元。

收到全部租金收入、计提折旧及结合本月实现的租金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400000

贷:预收账款 2400000

借:预收账款 2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0

借:其他业务支出 90000 bbs.xuekuaiji.com

贷:累计折旧 90000

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其会计处理为:确认各期租金费用时,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租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二、租金收入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按照此原则规定,即使企业提前收到租金收入的,只要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未到,也不确认收到当期的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对提前收取租金的情形进行了重新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按上述规定分析,提前一次性收到租赁期跨年度的租金收入,既可以以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本条对《实施条例》的理解,实际上是对19条的实质性改变,《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是说,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要按合同上约定的应收租金的时间来计缴企业所得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中也作出补充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1.提前收到租金的情况,会计与税法实现了一致。

例2:2009年1月1日A企业租赁闲置的机器设备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200万元,2009年1月1日一次收取了3年的租金600万。

会计处理:2009年度确认200万租金收入,而税法根据条例第19条确认600万收入,属于税法同会计的差异,应在纳税申报表附表3第5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400万元。2010、2011两个年度应该调减200万元。而国税函[2010]79号下发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税收上可以每年确认200万元收入,坚持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2.跨期后收取租金的,在租金问题上会计与税法有差异。

例3:接上例假如2009年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2011年一次性收取租金600万元。

会计处理:2009、2010、2011年每年确认收入200万元,而税法在2011年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附表3第5行在2009年每年调减200万元,而2011年,做纳税调增400万元。

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出于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因为2009、2010年没有实际收到租金,如果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纳税,企业缺乏纳税必要资金,所以纳税义务确定在根据合同规定收到租金的2011年。因此,目前租金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体现了“权责发生制”+“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则”。

3.租金纳税处理前后有差异,需追溯调整

【郑州企业将车辆外租收入税问题】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没有明确执行时间,但是由于该文件是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一般认为应该在2008年开始实施。例如:某企业2008年一次性收取3年租金600万元,2008年一次性作为收入,并且在附表3第5行进行了纳税调增400万元。企业提出进行追溯调整,即2008年应确认收入200万元,多确认的400万元应该退税,企业不要求退税,而是要求在2009年抵顶税款400万元×25%=100万元,而以后每年度不再做纳税调减,即实现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如果不要求抵顶,则每年调减200万元的所得额。

4.有免租期租金的处理

通常企业财务人员会认为免租期内不计收入,也不计算企业所得税等各项税收,这种处理方法与相应的会计准则、税收法规不符,造成企业收入确认不准确和不按规定时间申报纳

税,构成偷税。【郑州企业将车辆外租收入税问题】【郑州企业将车辆外租收入税问题】

例4:A企业与商户签订的于2009年5月份签署合约,就该公司的经营物业出租约定,出租期限为2009年5月1日-2015年12月底,前四个月为免租,9月份的租金需在合同签署时预付。每月租金为100万元。

在财务上应将整个租金期内的总租金额除以总租月份确认每月租金收入,即100万元/月×72月(收租月数)=7200万元;7200万元/80月(总租月数)=90万元,即每月确认90万元的销售收入。

【郑州企业将车辆外租收入税问题】

所得税处理: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的确认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2009年5—8月份不确认租金收入,由于会计上已经做了收入的确认,因此在所得税申报时应做纳税调整。由于会计的收入确认原则与税法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有较大的差异,同时由于给予免租期的经营租赁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企业应该设置备查账,当经济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协商解除租约时要准备好相关资料,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多交的税款或补缴不足税款。注意与关联方存在免租期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三、租金收入的会计与税法差异

1.《企业会计准则》对经营租赁租金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2.《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租金收入的确认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那么合同期间某一时点税法与会计确认的收入金额则存在暂时性差异。但国税函

[2010]79号的出台对租赁期限跨年度且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租金收入允许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这种情况下租金收入的确认则体现了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则税法与会计准则的规定趋于一致,不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体现了税法与会计的趋同和衔接。但是国税函[2010]79号文仅仅对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确认政策进行了调整,而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仍然坚持按照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篇六 郑州企业将车辆外租收入税问题
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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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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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

问题

【标    签】外国企业出租,境内房屋建筑物,租金收入税务处理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新地税一字﹝1997﹞015号

【发文日期】1997-01-24

【实施时间】1996-10-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并按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扣除上述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和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承租人在每次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如果承租人不是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者不是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税务机关也可责成出租人,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自行申报缴纳上述税款。

  (二)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非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属于非独立代理人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郑州企业将车辆外租收入税问题】

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11月20日国税发[1996]212号通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1997年1月24日通知转发)

篇七 郑州企业将车辆外租收入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售后回租收入确认的税务会计处理

售后回租的收入确认

案例概览

2014年10月31日,N公司与C公司签订协议,将一项生产用设备转让给C公司,转让价款4440万元。N公司转让设备的原价为60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00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800万元。同时,N公司又与C公司签订一项补充协议,将上述转让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回。租期5年,年租金60万元,每月租金5万元。2014年11月1日,N公司从C公司收到转让设备款,并于当日及12月1日分别向C公司支付租金5万元。

请问:N公司的上述行为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014年应如何确认设备转让收益?

案例分析

本案例是经营性售后回租,假设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则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N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转让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42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00

累计折旧1000

贷:固定资产6000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4440

贷:固定资产清理4440

借:固定资产清理240

贷:营业外收入240

年末支付租金时

借:管理费用--租赁费10

贷:银行存款10

这里由于是经营性租赁,营业外收入240万需要缴税,而如果是融资性租赁,则不需要缴纳,当然折旧也不允许计提。

另外,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时,会计已作分录借资产减值损失800万,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800万。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这里资产减值损失800万是不允许确认损益的,因此处置该固定资产时,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800万需要作纳税调减处理。

文件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第五十六条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铂略小知识:对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来说,无论是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还是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管理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营改增试点,一律不允许租赁不动产。但是,由银监会许可的金融租赁公司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比如某公司有设备一台,账面净残值80万,年末以100万的价格卖给乙公司,再以120万的价格租回来。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当然也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法上仍按80万计提折旧。

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第三十一条规定,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会计上按100万计提折旧,而当年20万的差额作为递延收益入账,不影响收入和所得额,但在以后年度要冲减管理费用等,作纳税调减处理。

铂略财务培训认为,会计上多计提的20万税法上不允许扣除,要纳税调增,而递延收益20万要纳税调减,税法和会计存在时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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