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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烟叶犯法吗

2017-07-04 08:59:20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种烟叶犯法吗(共7篇)种罂粟犯法吗?种多少棵算犯法?一棵就构成违法罂粟是罂粟科的二年生草本植物,花开很漂亮,出于某些原因,有些网友就想种植,但是必须提醒的是,种植罂粟是违法行为,大家千万不要因为好奇或者其它原因而种植它,即使只种一棵。在我国,对罂粟种植严加控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一律禁植。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的,按治...

篇一 种烟叶犯法吗
种罂粟犯法吗?种多少棵算犯法?一棵就构成违法

  罂粟是罂粟科的二年生草本植物,花开很漂亮,出于某些原因,有些网友就想种植,但是必须提醒的是,种植罂粟是违法行为,大家千万不要因为好奇或者其它原因而种植它,即使只种一棵。

  在我国,对罂粟种植严加控制,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一律禁植。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的,按治安案件处理,五百株以上的按刑事案件处罚。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免除处罚。

  种罂粟多少棵犯法?

  “我种的是药材,为什么要抓我?”

  最近,陆续有两位村民似满脸委屈地和民警辩解。

  到底他们种了什么东东?竟然被行政拘留?

  到底是种什么,一棵就构成违法?

  原来,违法行为人石某壮(男 60岁新邵县潭溪镇潭溪村人)认为罂粟壳可以治病,便于2016年12月份在自家房屋背后的田土里播种了少量罂粟种子,之后再对所播种的罂粟种子进行了养护,致使有108株罂粟植物成苗开花。2017年4月13日下午,新邵潭溪派出所民警将该批罂粟植物全部铲除,并对违法行为人石某壮予以行政拘留处分。

  罂粟植物全部铲除

  无独有偶

  这样的情况在邵东县也发生了一起

  4月12日上午,邵东县公安局周官桥乡胜利村驻村辅警申京波在胜利村八组走访群众时,发现曾某房屋前种植罂粟花,立即向驻片民警何书斌说明了相关情况。

  民警与辅警协同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发现违法嫌疑人曾某(女)屋门口种植了罂粟花,清点共计31余株,随后,民警把这些罂粟花当场铲除,并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且向曾某介绍了毒品的危害以及非法种植罂粟花的严重后果。

  面对民警的询问,曾某承认这些罂粟花确属自己所种,但谈起自己种植罂粟花的原因,曾某却显得无奈。由于以前自己在路边看到两株花十分好看,就把其花苞带回种植了。当时也不知具体是什么种子,随便将种子撒在了地里。没想到几月后,殊不知这些好看的花就是罂粟花。

罂粟花长这样,别不认识

  经审讯,曾某对自己非法种植罂粟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她已被邵东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民警提醒:

  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规定,非法种植罂 粟、大 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 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答案是:一株就构成违法!

  其它新闻:

  当前正值罂粟花盛开时节,也是发现铲除罂粟的最佳时间。近日,旬阳县公安局紧紧抓住罂粟花开容易被发现的有利时机,通过走访巡查现场查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两起,将非法种植的罂粟全部予以铲除。

  4月14日,旬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查时,发现城关镇居民李某楼顶花盆内种植罂粟,花开的十分鲜艳。民警当场将所种罂粟铲除,并对李某批评教育。据李某交待,觉得罂粟花十分好看,便栽种在楼顶花盆里观赏。

  4月17日,旬阳县公安局双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查时,发现双河镇居民刘某楼顶种植的花开得十分鲜艳耀眼。走近仔细一看竟是毒品原植物罂粟花,民警立即将所种罂粟全部铲除。据刘某交待,为了观赏才悄悄将罂粟花种植在楼顶,没想到花刚开就被民警发现。

  目前,李某、刘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邵阳新闻网综合、新邵公安

篇二 种烟叶犯法吗
郝鹏:庄稼人种植烟叶洋葱也可以年赚30万

  河南省许昌县榆林乡和椹涧乡交界处,就是郝鹏一家承包的耕地了,路东70多亩,路西20多亩。人们路过时都会特意看一眼,谁让他们家种地一下子出了名呢。

  2012年,这家人因为种植烟叶在附近一举成名。有人给他们算了一笔账,50亩耕地,每亩地净利润6000元,一下子就赚了30万元。还了债,买了车,手里还有10多万元。县城的房价,40多万元可以买一套,30万在当地可是一个大数字。

  2013年初,农户们纷纷种植烟叶,有人合伙种200亩,有人种50亩,郝鹏家突然改变策略,大幅减少种植面积,只种10亩。近来,烟叶已经烘烤结束,烟厂的收购价格却不理想,算下来,最好的农户每亩利润3000元,一般都是勉强持平。

  前不久,郝鹏家突然又开始大胆出手了,一下子拿下一百亩地。尽管10月中旬别人的地里都种下庄稼了,但郝鹏家的两块地还没动静。不久,好奇的农户终于得到答案,让他们吃惊的是:居然是洋葱。当地人也种洋葱,都是种在自家菜地里供自家吃的。拿这个赚钱,在当地还是头一遭。

  郝鹏家的轿车稳稳当当的靠在承包耕地的公路边,不时有村民停下来和郝鹏家人寒暄,有些是好奇,也有些是想一探究竟,谁不想和这样成功的庄稼人聊聊呢?

  尽管郝鹏的母亲对种洋葱的前景还不那么笃定,但这家里拿主意的两个男人显得很有把握。郝鹏说,因为去年洋葱价格特别好,所以今年种的特别多,导致洋葱卖不出去,烂在地里没人要,所以准备种植的人少多了,而这是有证据可佐的。“我问过卖洋葱的,说今年种子卖的很差,销量下降很多。”他说。

  但蔬菜价格并非一年高一年低,如果规律这么简单,那么没有人会倒霉。关于价格,郝鹏好像已经深思熟虑,他拿出最近暴涨的生姜做案例,说价格真的是很难说。

  经济学家对农作物的价格也难以准确预计,何况郝鹏呢?但是摸准大方向果断决定应该是没错的。

  从郝鹏的父亲郝山的言谈中可知,种洋葱可不是心血来潮,河南已经有地方种,而且效果不错。他们家还跟新疆乌鲁木齐北园春菜市场一个亲戚联系好,这边卖不出去就拉到那边去。

  对那些纷纷准备放弃土地的人来讲,郝鹏至少给他们一个安慰:耕作土地依然可以致富。

  胜良

篇三 种烟叶犯法吗
浅谈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因素及对策

浅淡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原因及对策

鲁甸县烟草专卖局 桂 林

[内容摘要]本文以本县“两烟”案例说明,烟草专卖执法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长期性工作,唯有认真分析研究涉烟违法犯罪的原因及特点,探索有效打击措施,才能及时有效预防和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

【种烟叶犯法吗】

[关键词]涉烟;违法;犯罪;原因;对策

随着形势的发展,针对当前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给涉烟案件的查处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因此,我们要认真分析研究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和对策,找出规律,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采取有效打击措施,才能及时有效预防和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对此谈一点自己的粗浅看法:

一、近年本县“两烟”专卖执法状况

2001年,处理烟贩烟场违法事件20件,行政拘留5人,查处内外勾结案1件,收缴台称10台,打包机一台,拦截偷运烟叶车辆4辆,罚款处理烟叶一万余斤。

2002年,没收假冒品牌卷烟229.7条,查处非法运输卷烟案2起,查获卷烟394件,价值64.26万元,罚款13.05万元;查获违法贩运烟叶57起,查获烟叶123855.8公斤,罚款2.25万元,批评教育26人次。

2003年,查处卷烟案15件,其中销售假烟案13件,没收假烟1236.5件,非渠道进货卷烟案2件,卷烟431件,罚款4.8万元;查处烟叶案件12起,涉案人员27人,征收烟叶64954.4公斤,罚款9.56万元。

2004年,查处卷烟案件31件,依法没收假冒卷烟1090件,非渠道卷烟403.9件,罚款22.19万元;查办烤烟案66件,征收烟叶32471.1公斤,价值13.84万元,罚款8.5万元,没收烟叶12530公斤,价值1.9万元。

2005年,办理卷烟案24件,其中查处假冒卷烟案21件,依法没收假冒卷烟1179.9件,罚款2. 45万元,非渠道货案3件,涉烟157.39件,罚款0.44万元;查办烟叶案件52件,征收烟叶155885.7公斤,没收烟叶18890.4公斤,价值138万元,涉案人员158人。

2006年,查处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案件119起,依法没收假冒商标卷烟527.86件,罚款6.74万元; 非渠道进货或无证运输卷烟案件45件,涉烟160.49件,罚款3.78万元; 非法收购和无证运输烟叶案件28起,征收烟叶152503公斤,涉案金额103.93万元,罚款29.21万元;地下复烤加工烟叶案2件,没收烟叶55522公斤,追究刑事责任1人。

2007年,查办卷烟案161件,依法没收假冒伪劣商标卷烟147.39件,查处非渠道进货卷烟113.22件,罚款38.78万元;查办烟叶案31件,征收烟叶80929.7公斤,案值62万余元,罚款22.8万元;依法捣毁非法复烤加工烟叶案件2件,没收烟叶5113公斤、烟片850公斤。

二、涉烟违法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非法利益的诱惑

随着国家对烟草专卖管理的加强,烟草的价值呈上升趋势,加上烟草制品本身具有成本低、利润高的特点,一些违法犯罪份子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依然从事制售假和无证贩运烟草制品活动,不仅使国家税收造成大量流失,且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到正常的烟草专卖管理。这是涉烟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二)烟叶收购秩序混乱,合同执行不力

目前,烟叶收购虽然采取许多防范措施,但是少数干部职工和烟叶收购人员受利益的驱使与不法经营者相互勾结,倒买倒卖烟叶,以权谋私,扰乱了正常的收购秩序,一定程序影响烟农正常交烟的积极性,从而将烟叶卖给烟贩,给烟叶违法犯罪提供有利的空间。

(三)执法不严,给烟贩提供了喘息之机

随着执法力度的逐年加大,涉烟违法犯罪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上执法并非到位,存在着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问题,如本县在烟叶案件的处理中,案值在5万元以上的,同样作行政处罚,没有追究刑事责任,对涉案人员起不到太大的威慑作用,更达不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导致烟贩心存侥幸,继续进行涉烟违法犯罪活动。

(四)专卖管理不到位

目前基层专卖管理所虽然已经分设,但在工作上时松时紧,导致市场上有人查时销声匿迹,无人管时违法现象又死灰复燃;另外在管理过程上偏重城区、乡镇集贸市场而放松了一些交通不便,地理位置偏僻的山区,给制假窝点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环境。

三、涉烟案件的特征

(一)非法运输烟叶案件

从案件发生情况来看,时间相对集中,主要在烟叶收购期间,烟贩采取各种手段非法收购囤积烟叶,待时机成熟,采取伪装运输和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等手段进行长途贩运,获取非法利润,一旦被执法部门查获,便纠结当地烟农或亲朋好友聚众闹事,到执法机关认领烟叶,分化互解烟叶数量,以达到减轻或不予处罚的目的。

(二)假冒卷烟案件

从近几年发生的案件来看,主要是外地烟贩与县内不法经营大户之间里迎外合,互相勾结,由外地烟贩组织货源,通过对假冒卷烟进行伪装,利用特种车辆和托运等方式进行运输,不法经营大户得到卷烟后,便通过亲朋好友和“关系户”进行分散销售。其主要特征:一是假冒卷烟多数是当地的畅销品牌,大量假冒中低档卷烟,迎合大多数烟民的需求,且做工越来越精细,单从外包装来看,一般难以识别;二是不法经营大户实行人烟分离,存放假冒卷烟仓库都是租赁比较偏僻的民房,且户主一家都在外打工,无人知晓,根据需要便伺机送货上门;三是不法分子常常采用少量、多批次的方式贩运假冒卷烟,每次涉案价值一般不超过5万元。

(三)制假窝点案件

其主要特点表现在一是在交通不便、地理位置特殊的山区,隐蔽性较强;二是家族式作案,从事管理的人员均系主犯的亲属或亲戚,雇佣外来民工对烟草原料进行加工,运输、销售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严密,造成犯罪分子长期进行制

假售假而不被发现;三是犯罪分子反侦查手段能力强,主要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再制假场所抛头露面,不直接参与加工生产,实行单线联系,幕后操纵,一旦有风吹草动,便通知有关人员停止生产加工,立即转移,逃避打击。

四、打击涉烟违法犯罪的对策

随着专卖力度逐年加大,有效遏制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势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只要有高额利润的存在,不法分子就会铤而走险,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就会屡禁不止,就会给国家税收造成流失,使地方财政受到冲击,也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影响到正常的烟草专卖管理秩序。因此,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保持高压态势,丝毫不能懈怠,要及时了解、掌握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打击。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充分运用《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云高法发〔2006〕3号《关于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云劳教〔2006〕2号《云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关于充分运用劳动教养措施惩处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的法律作用,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立案的迅速立案,该追刑的及时追刑,做到从严、从快、及时打击,达到查处一桩,教育一片,切实规范“两烟”市场秩序,全力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要紧紧依靠各级地方政府的重视和支持,烟草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争取重视和支持,以便及时协调解决好辖区内涉烟案件的各种矛盾。二是要加强公、检、法等机关的合作,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更好地完善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办案制度、大要案督办制度,做到沟通协调畅通、制度运行不间断、执法配合密切、处罚程度不降格。二是要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合作。工商部门承担着包括烟草在内的市场监督重任,无论是取缔无证经营,查处违规经营,还是开展零售客户的合理布局、诚信等级管理,都需要他们的配合和支持,必须与之建立起长期、稳定、合作的关系。

(三)提高案件经营意识

当前,应培养和提高专卖管理人员的分析、组织、侦破案件的能力,加强对案件的打击、追刑力度,控制卷烟市场。根据违法活动的特点,组织力量深入调查了解和掌握涉烟活动的动向和线索,要善于抓住有价值的线索,在售假案件上,从查扣的假烟入手,以烟找人、以人找网,认真做好重点排查和监控工作。针对不法分子采取在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打擦边球,“小犯不断,大案不犯”的情况,应树立经营意识,积小案成大案,采取调查走访、秘密取证等方式,及时对其贩运方式、储存分销情况、数量等进行锁定,加强证据资料积累,抓住时机,果断出击,将其绳之以法。

(四)加强情报信息搜集,做好截源堵流

情报信息在打击涉烟违法案件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往往一个案件的破获离不开及时准确的情报,随着涉烟违法犯罪手段日益翻新,隐蔽性越来越强,单靠现有的专卖人员去发现案件线索,效率低下,且收效甚微。一是要建立情报信息网络,注重培养举报人,建立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要重奖以调动其积极性,争取获得更多的情报信息;二是要发动群众,加强宣传,让广大群众积极投入到

打假打私工作中,使不法分子无可乘之机;三是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拓宽情报来源渠道;四是在日常的市场检查和路堵路查工作中,要认真细致,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才能达到截源堵流,净化市场的目的。

(五)加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

一些偏远的山村受地理位置的影响,信息相对闭塞,群众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意识淡薄,若不深入宣传教育,会使部分烟农对烤烟的生产种植、交售及经营卷烟等造成擅自行为。因此,专卖稽查人员应采取电视公告、宣传车流动宣传、张贴标语、宣传材料等有效形式,以《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抓住农村赶集天群众较为集中的有利时机,通过大面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和参与维护烟草市场秩序的自觉性。

综前所述:从本县“两烟”案例缩影充分说明,烟草专卖的执法贯彻与落实,并非一日之功,是一项艰苦细致的长期性工作,非一年重视或几次清理就能治本解决的问题,在“两烟”高税利的驱动下,非法制假、贩假、售假者并非一时终止活动。总之,学术研究无疑需高屋建瓴,但更需来自实践的启示,古人云:“欲其流远,必浚其源,欲求木长,必固其根。”唯有客观准确探索其现状、前景及内络,才能有效地指导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种烟叶犯法吗】

参考文献

[1] 行政处罚法

[2] 烟草专卖法

【种烟叶犯法吗】

[3]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4] 云高法[2006]3号《关于办理涉烟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种烟叶犯法吗】

[5] 云劳教[2006]2号《云南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关于充分运用教养措施惩处涉烟违法犯

罪活动的意见》

篇四 种烟叶犯法吗
贩运未列入名晾晒名录的其他晾晒烟是否违法

贩运未列入名晾晒名录的其他晾晒烟是否违法

A县烟草专卖局联合公安机关在某国道进行道路检查时,查获一辆挂有黑B-xxxxx货车,载有烟叶12吨,遂进行扣押。调查得知,该批烟叶货主陈某,从黑龙江某县装车,准备运至山东销售。经鉴定,该批烟叶属晾晒烟,但不属于国家局晾晒烟名录里的名晾晒烟。对该批烟叶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违法,但烟草专卖局无管辖权,应依法移送工商机关;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运输农副产品不构成违法,应无条件放行。

这种情形实践中屡次遇到,运输的烟叶数量一般比较大,对卷烟市场的冲击也是显而易见,但如何处理颇为头疼。放,不甘心;不放,缺乏处罚依据。此类案件实际涉及三个焦点:第一,未列入名晾晒名录的其他晾晒烟是不是烟草专卖品。第二,烟草专卖局对其他晾晒烟有没有管辖权。第三,其他晾晒烟可不可以大规模贩卖。

第一,未列入名晾晒名录的其他晾晒烟是不是烟草专卖品。

烟叶是专卖品,晾晒烟属于烟叶,所以晾晒烟也是专卖品。这个推理看起来无懈可击,其实偷换了概念。前一个烟叶是法律意义的“烟叶”,后一个烟叶是作为植物品种的“烟叶”,两者不是一个概念。正如天使长了翅膀,但长翅膀的未必都是天使。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二条,烟叶属于烟草专卖品没有争议,但问题是这里的“烟叶”外延有多大,跟物理意义上的烟叶是不是完全等同。《烟草专卖法》第七条对“烟叶”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生产烟草制品所需的烤烟和名晾烟,名晾烟的名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未列入名晾晒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明确结论,就是未列入名晾晒名录的其他晾晒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烟叶,不属于烟草专卖品。

第二,烟草专卖局对其他晾晒烟有没有管辖权。

要知道烟草专卖局对其他晾晒烟有没有管辖权,首先要弄清楚烟草专卖局是管什么的,或者说烟草专卖局的权限有多大。

《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也就是说,专卖管理的管理内容仅限于烟草专卖品,如果不是烟草专卖品,即使违法了也不属于烟草专卖管理的范畴。既然其他晾晒烟不属于烟草专卖品,根据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晾晒烟没有管辖权。

第三,其他晾晒烟可不可以大规模贩卖。

根据法律规定,未列入名晾晒名录的其他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这里所讲的出售,是仅指“自产自销”,还是泛指各种形式的出售(比如大规模贩卖),法律并没有指明。但可以肯定的是,

即使贩运其他晾晒烟违法,也不是违反《烟草专卖法》,应移送工商部门。至于到底如何处理,有待于商榷。

篇五 种烟叶犯法吗
违法烟草广告案例分析

江苏吴江电视台、浙江日报利用祝贺形式 发布违法烟草广告案

[案情简介]

案例一:

1997年1月下旬,一群众举报江苏吴江电视台播放“沧浪亭”烟草广告。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实,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于1997年1月7日至22日每天连续两次在吴江市电视台发布“姑苏沧浪亭,吴江最钟情”、“吴江市烟草专卖局长陈玉良偕全体员工向关心支持烟草事业的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感谢,并在春节来临之际向大家致以诚挚问候”的广告。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吴江电视台利用电视这一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违法了《广告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已构成违法广告。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广告法》第42条,对吴江市电视台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16万元;(2)处以广告费2倍罚款,计32万元。对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处以广告费2倍罚款32万 元。以上罚款共计8万元,全部上缴国库。

案例二:

杭州卷烟厂在1995年6月6日《浙江日报》上发布“杭州卷烟厂祝贺”、“雄风再现,狮走天 下”的广告。杭州卷烟厂、浙江日报社利用报纸这一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已构成了违法广告。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42条决定:(1)责令浙江日报社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万元;(2)责令杭州卷烟厂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万元。

[法律问题]

我国关于烟草广告的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1 《广告法》第18、42条。

2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

对本案例的分析

尽管对烟草广告的管理越来越严格,烟草经营者还是竭力地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烟草广告的表现形式也更加复杂多样。一些烟草经营者甚至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发布烟草广告,以尽可能扩大烟草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在上述两个违法广告中,烟草经营者采用的是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间接地宣传烟草品牌、商标。案例一吴江电视台发布的广告中,出现“沧浪亭”的字样。“沧浪亭”是苏州一个园林名胜的名称,“沧浪亭”是否为卷烟名称,是该则广告能否认定为烟草广告的重要依据。据江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查,“沧浪亭”确为江苏省徐州市卷烟厂注册的卷烟商标,该卷烟由吴江市烟草公司总经销,准备在电视台播出后

推向吴江市场。案例二杭州卷烟厂在《浙江日报》发布的广告中,使用了“雄风再现,狮走天下”的广告语,该广告语在报纸上是竖排的,横着读的话,第一行的字就是“雄狮”二字,“雄狮”是杭州卷烟厂的品牌。该则广告通过玩弄文字游戏来为香烟作宣传。类似的广告屡见不鲜,如利用一些人名、地名等为卷烟作广告宣传。对于这类广告,当然应当认定为烟草广告,如果该类广告在法律禁止的媒介、场所发布,就构成违法广告。

第二,烟草企业以祝贺电形式宣传其企业形象。案例一中,吴江烟草公司发布的是春节到来之际,向社会各界对烟草公司的支持表示感谢和致以问候的祝贺电广告;案例二中,杭州卷烟厂发布的是祝贺“办报更上一层楼,事业越来越兴旺”的广告。在各类祝贺广告中,必须明确区分商业广告和非商业广告。案例一和案例二中的广告都是商业广告,宣传的是烟草企业本身和卷烟的品牌,而不是以社会、政治、文化等为主题的社会公益广告。如果烟草企业承担费用,制作、发布或赞助公益广告,其中可以出现企业名称,但不能以特殊设计的方式突出企业名称。在商业广告中,不得含有烟草企业名称。故此,案例一、二中的广告为违法广告。

第三,吴江市电视台发布的烟草广告中,使用了吴江市烟草专卖局局长的名义,违背了《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地位和身份是特殊的,代表着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促销活动结合起来的商业广告行为,不利于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责的正确履行,不利于保障市场竞争的公正性,也容易对消费者形成误导,因此,广告法禁止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名义做广告。

食品广告、化妆品广告是存在问题最多的广告。食品广告中保健食品广告、减肥品广告,化妆品广告中的美容及洗发水广告,往往夸大功效,甚至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有的在广告表现上诉求产品效果立竿见影。如在玉兰油焦点皙白系列产品的广告中,模特的肤色在经过产品滋润后,经历了四个显著的变化——从抑制黑色素到淡化色斑到提亮肤色再到全面透光;在科豆祛痘产品广告中,“一天小,两天少,一周见成效”的广告词表达了精确的见效周期;至于在各种洗发水广告中,模特的头发无不在使用前后发生巨大变化,甚至连颜色也有所不同。部分化妆品广告还采用了一些实验数据,进一步证明产品的有效率。但仔细推敲,就能发现广告宣称的效果并不科学。比如,洗发水广告提出的“头屑不再来”、“头屑再没回来”的广告语不符合人体的生理情况。专家指出,头屑是头皮正常的分泌代谢物,不可能完全消失。而对于承诺“*天明显改善”的美白、润肤类产品,产品的效果会因使用者肤质的不同而产生差异,并不能用数字准确衡量。此外,工商部门还发现部分广告采取了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暗示保证产品功效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广告表现手段,误导消费者。其中,玉兰油多效修护防晒霜广告中“95%参加玉兰油体验活动的女性使用后都愿意推荐给朋友”的表述是最明显的违法情节。因此,食品广告、化妆品广告是每次广告整顿中的重点。

篇六 种烟叶犯法吗
我家种了十年的冻枣树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大对的人给挖出来卖掉这种行为属于犯法吗

【种烟叶犯法吗】

相关问题 我结婚三年后知道他已婚他前方老婆死了但留下个孩子我想问问他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欺骗罪 我结婚三年后知道他已婚他前方老婆死了但留下个孩子我想问问他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欺骗罪如果我想提出离婚他是否要给予赔偿 发布者:ask20151122a03 2015-11-22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迟到旷课 罚钱 老师这种行为属不属于犯法 迟到旷课 罚钱 老师这种行为属不属于犯法 发布者:ask20151029zm2 2015-10-29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员最近单位发现的钢材有加价行为但是这种情况我事先不知道被我忽略了 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员最近单位发现的钢材有加价行为但是这种情况我事先不知道被我忽略了现在单位要我承认拿回扣了承认了就内部处理否则就走司法程序可我是没有拿请问您我应该怎么办?这种情况公安机关会立案吗?这可是领导指定的商啊。 发布者:ask20151015u4w 2015-10-15 状态:已过期 回复 (4) 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员最近单位发现的钢材有加价行为但是这种情况我事先不知道被我忽略了 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员最近单位发现的钢材有加价行为但是这种情况我事先不知道被我忽略了现在单位要我承认拿回扣了承认了就内部处理否则就走司法程序请问您我应该怎么办?这种情况公安机关会立案吗?这可是领导指定的商啊。 发布者:ask20151015u4w 2015-10-15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在没有烟叶运输证的情况下被烟草专卖局截获在不知道运输烟草属于违法行为前提下 在没有烟叶运输证的情况下被烟草专卖局截获在不知道运输烟草属于违法行为前提下烟草专卖局有权利没收烟草么? 发布者:ask20150928fb0 2015-09-28 状态:已关闭 回复 (0) 我家骡马死了我怀疑被别人下药死的但是我现在不知道究竟是怎么死的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做? 我家骡马死了我怀疑被别人下药死的但是我现在不知道究竟是怎么死的这种情况下我应该怎么做? 死因不明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给予立案侦查不? 发布者:zzljy8866 2015-09-12 状态:已过期 回复 (3) 男的结婚了一开始我不知道他老婆上我家找事这种情况怎么办 男的结婚了一开始我不知道他老婆上我家找事这种情况怎么办 发布者:ask20150904qbz 2015-09-04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这种行为属于犯法吗? 有一个人在坑梓大新百货发美容卡 我们不想去 他硬叫着我们去 说是免费的 免费体验 然后我和我朋友就去了 然后我先进的房间 让我朋友在外面 故意支开。 说帮我保养 在我脸上涂东西 我没想涂 他没告

诉我要多少钱 问他说算好了在告诉我 然后一直在引导我消费 然后我最终给了700块钱 然后我想走了 他还不是不准我走 我站起来 他又要我躺下来 把那个美容的东西做了在走 我不想做 他不准我走 堵着门 最后他说不收钱 用自己的积分免费搞一次。然后我先前数了700块钱 应该还要找80块钱 但是... 发布者:q939950960 2015-08-2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当面或让别人来骚扰他人或恐吓他人 这种行为属于犯法吗? 当面或让别人来骚扰他人或恐吓他人 这种行为属于犯法吗? 发布者:ask20150809l1 2015-08-09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邻居在他家院内建造房挡我家阳光他这种行为犯法么? 邻居在他家院内建造房挡我家阳光他这种行为犯法么? 发布者:ask201507285gx 2015-07-28 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篇七 种烟叶犯法吗
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当前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商贸繁荣,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我市公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烟草专卖稽查部门紧密合作,积极开展烟草市场治理整顿,依法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有力地保障了烟草市场经营秩序。但从全市范围来看,当前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仍比较猖獗,非法渠道烟草制品的市场份额还占较大比例,烟草利税流失严重,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损失。涉烟违法犯罪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

1、涉烟违法犯罪大量攀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对烟草制品的需求显著增加,非法烟草制品趁虚而入,冲击着烟草专卖市场。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等涉烟违法犯罪呈直线上升趋势。以我县为例,自2000年以来,涉烟违法案件由每年几十起上升到现在每年近百起。以往,案值过千元往往成为大案,而今案值过万元已不罕见。

2、涉烟违法犯罪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非法卷烟的生产、运输、销售形成一条龙。在烟草专卖管理松散的地区,形成非法卷烟地下工厂和交易黑市。由于逃避政府的监管和税收,利润巨大,孽生力极强,逐渐形成难以取缔的窝点。非法卷烟经不法商贩长途贩运,流入地下销售网络。生产者、运输者、销售者保持密切联系,作案完成快,打击难度大。

3、作案手段日趋隐蔽。随着打击涉烟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涉烟

违法犯罪分子在遭受打击后,作案手法翻新,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性。由过去的固定厂址转为流动生产,或“挂羊头卖狗肉”,假借生产其他产品实为生产非法卷烟。非法贩运烟草也化整为零,基本不再使用大车,而改用农用车面包车或轿车,有的还用公共汽车。烟箱也采取伪装,或外套塑料编织袋或改用水果箱。销售是访送分离,先访后送,人货分离。烟贩大都不将非法卷烟放在经营场所或自己家,而是放在邻居、亲戚家,有的甚至放到无人居住的闲宅空房中,即使被查获,也不能直接确定货主,很难追究其责任。烟贩之间的联系极其诡秘,大多使用充值卡或神州行卡手机,难以查清其真实身份。

二、当前涉烟犯罪猖獗的原因:

1、不法商贩受巨额利益的驱动,不惜铤而走险,不怕触犯法律。一箱非法卷烟,一出手就可获利几十至百余元,利润率多达40-50%,非法生产销售高档卷烟,利润甚至高达几倍。非法卷烟的生产属低成本投入,都无照经营,不纳税费,不法商贩利欲熏心。正如国外一位名人所言:“一旦有适当的利润,它就大胆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无怪乎当前涉烟违法犯罪打而不死。

2、烟草专卖工作目前存有一些漏洞。由于某种原因有关部门供给消费市场的卷烟中,利润高的中高档卷烟占较大比例,客观上造成低价卷烟的供应不足。特别是广大农村,低价卷烟的供应与市场需求间形成

巨大空档。不法商贩正是看准这点,迎合群众贪图便宜的心理,趁虚而入。有些消费者甚至明知是非法卷烟而购买,无形中为非法经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涉烟违法犯罪提供了存在的条件。

3、多种因素的制约,使对涉烟违法犯罪打击不力。【种烟叶犯法吗】

(1)现行《刑法》的规定,在办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等涉烟犯罪中,难以适用,客观上形成了对涉烟犯罪打击不力的局面。由于烟草制品有易于分散隐藏、快速消耗的特性,涉烟犯罪嫌疑人从事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非法经营等涉烟犯罪活动,比同罪名中经营其他商品的犯罪易于逃避打击。虽然涉烟犯罪活动一度很突出,但犯罪嫌疑人最终受到刑事处罚的极少。例如,我县仅去年一年中,就五次查处同一非法经营卷烟的违法分子,但每次查实的涉案金额较小,其非法经营货值总额达不到《刑法》中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我们又不掌握其他证据,最终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打掉其嚣张气焰。2004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了《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后文中均为<纪要>)为今后办理涉烟犯罪案件提供了便于操作的新依据,必将对有效惩治涉烟犯罪起到积极作用。

(2)烟草专卖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重“查”轻“打”,也是涉烟违法活动屡禁不止,日益突出的原因之一。按《纪要》中构成非法经营罪(第三种情形)的定罪标准,要求构成该罪在客观方面不仅要达到二万元以上的非法经营数额,还要具备曾因非法经营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条件,二者缺一不可。这就要求烟草行政部门严格执法,对涉烟违法行为,

该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处罚。这样既可以有力制裁涉烟违法行为,维护《烟草专卖法》的严肃性,又对欲继续进行非法活动的涉烟违法人员形成威慑,起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充分发挥法律规定的整合作用,体现法律调整对象的分层次性和目的性的统一。但在工作中,烟草部门往往注重查缴非法烟草制品,而较少对涉烟违法人员严格按《烟草专卖法》的程序和实体规定进行处罚。这样不仅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而且造成涉烟违法活动治标不治本,使之难以有效遏制。如这种情况得不到扭转,今后对多次从事涉烟违法活动但又不曾受行政处罚的、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至五万元的,将不能适用《纪要》的规定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3)地方保护主义等消极因素的干扰。有的地方政府受地区利益影响,不能正确认识涉烟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对非法烟草制品的生产流通睁只眼闭只眼,不下大力气严管。特别是部分群众由于认识不清,包庇、袒护涉烟违法犯罪分子,不配合工作,甚至拒绝、阻碍公安、烟草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打击涉烟犯罪的工作缺乏群众的配合和支持,取证难、查处难。种种原因导致打击不力。

三、对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整治对策

1、建立严打涉烟犯罪的机制,以“打”开路。治乱当用重典,针对当前涉烟犯罪猖獗的现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最近印发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为打击涉烟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工作中,烟草专卖部门和公、检、法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涉烟违

法犯罪,要严格依照法律,坚持露头就打,审透挤清,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

2、密织防范涉烟违法犯罪的大“网”,做好防的文章。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行政部门要结合本职工作,明确各自在查堵非法卷烟工作中的责任,完善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处理机制。在全民中深入开展《烟草专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维权意识,动员鼓励群众自觉抵制非法卷烟,积极检举涉烟违法犯罪。

3、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区域的监控,突出一个“控”字。对工作中发现的涉烟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和重点区域,要建立专门档案,全面布建秘密力量进行监控,做到敌动我知,为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提供准确情报。

4、“管”即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烟草专卖部门要加强对烟草市场的监管,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强化基础工作。适时组织开展检查整治活动,规范经营活动,维护烟草市场正常经营秩序。

5、“建”即建设一支控制、举报涉烟违法犯罪的信息员队伍。对信息员的选建,要按照“隐蔽精干”的要求,宁缺毋滥,合理分布。对信息员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定工作汇报制度和奖惩制度,使信息员能人尽其力,为我所用。从工作实践来看,发挥好信息员的作用,是把握打击涉烟犯罪斗争主动权和制胜权的关键。

6、“追”即加强对在逃涉烟犯罪人员的追捕工作。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掌握的生产、运输非法卷烟的犯罪嫌疑人,有的不在本地,或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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