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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卡犯罪吗

2017-07-04 13:19:37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养卡犯罪吗(共7篇)职业养卡人如何养卡?月收入数万犯法吗 小心被骗购物、吃饭、打车,都可以“喜刷刷”。当使用信用卡越来越方便时,一个利用信用卡“套现”赚钱的新行当悄然诞生了。 随着国内信用卡的普及,出现了一类不能够偿还信用卡债务的人群,与之相应的也产生了一群信用卡“养卡人”(专门替人解除信用卡的还款期限并提取相应手续费...

篇一 养卡犯罪吗
职业养卡人如何养卡?月收入数万犯法吗 小心被骗

  购物、吃饭、打车,都可以“喜刷刷”。当使用信用卡越来越方便时,一个利用信用卡“套现”赚钱的新行当悄然诞生了。

  随着国内信用卡的普及,出现了一类不能够偿还信用卡债务的人群,与之相应的也产生了一群信用卡“养卡人”(专门替人解除信用卡的还款期限并提取相应手续费者)

  这群“职业养卡人”,不仅可利用POS机帮助他人套取现金,还可在信用卡免息期结束前帮助“借款者”还款,然后实现再次套现,一站式服务完全类似于“贷款银行”。 

  “3%点差—帮你信用卡套现,2%点差—帮你代还款”,是职业养卡人小丁接电话的口头禅。这个行业,做的好的,拥有数百个客户的信用卡,以每张信用卡套现5000元进行计算,每月2%—3%的手续费和利息,能让他月赚2万元以上。  

  最重要的是,他们几乎没有任何成本,只需要记住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和还款期限,让一定的现金在各张卡内流转,保证信用卡的‘信用’。唯一的风险就是担心有关部门的监管,或者POS机被禁止使用。”说到实质,职业养卡人就是利用银行的免息期,将银行的钱套出来放贷。 

  这些职业养卡人如何踩法律的边界线“养卡”的,创业第一步网带你来解密。  

  职业养卡人养卡利用POS机套现

  持卡人:信用卡消费透支无力还款

  养卡人:利用信用卡免息期替持卡人还款,还款以后,利用POS机帮助持卡人套取现金。收取2%-3%的手续费。

  信用卡持卡人无法还款,为了不影响信用记录。职业养卡人就会替持卡人还款,要求养卡人记住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最低还款额以及还款期限,让一定的现金在各张卡内流转,保持信用卡正常运作。

  过了最后还款日,养卡人再利用POS机刷卡TX,将钱套出来,然后收取2%-3%的手续费以及利息。以每张信用卡套现5000元来计算,每月2%—3%的手续费和利息,月收入能赚2万元以上。

  职业养卡人如何养卡

  这都是利用信用卡免息期来实现的,各家银行信用卡最短免息期和最长免息期,长的有55天,最短的也有18天。养卡人就是利用这个免息期,在最后还款日代持卡人还款,然后将钱套出来,在下一个最后还款日又将钱换进去。

  不少“养卡人”往往以“信息咨询”、“金融理财”等名义,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甚至在ATM机旁张贴小广告来招徕业务。一些暂无力还款的持卡人,将透支信用卡交给“养卡人”后,由“养卡人”向该卡存入钱款,以使信用卡显示正常还款;随后“养卡人”将该信用卡在自己的POS机上进行虚假消费,向欠款人收取2%左右的“手续费”。这样,资金转了一圈后仍回到“养卡人”手中,而持卡人仅需支付少量“手续费”即又可获得银行50天的无息贷款,从而实现延期还款的目的。

  此种“养卡”方式的危害

  养卡人:对于养卡人来说,他们称此种方式为“个人小额贷款”。但是,如果套出去的资金无法回收,养卡人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此种养卡方式,也是属于TX的一种,是违法行为。如果被银行查到,是会追究其责任的。

  持卡人:对于持卡人来说,利用信用卡资金投资,如果投资失败,无法还款。就会反复被养卡人收取手续费和利息,时间长了,除了一笔不菲的手续费和利息,还有被银行发现的风险。

  市场:对于市场来说,信用卡资金进入股市和楼市,进入资本市场后,助长了资产价格泡沫,最后泡沫破灭,更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个体商户POS机遭禁刷,职业“养卡人”称自有对策

  “养卡”,这是圈内对信用卡套现的惯称,但业内专家一针见血地指出这对于信用卡业来说实为“养虎为患”。记者通过中间人介绍联系到一位圈内颇有名气的资深职业“养卡人”,外人都叫他“老曹”。

  “我们对外就是一家很普通的投资管理公司,那种几个人租一间办公室就开张的皮包公司。”老曹说话不绕圈子,坦言自己从2004年进入这一行已经顺风顺水地干了6年多。

  当记者询问他一年下来能做多少套现额度时,老曹轻描淡写地回答:“两三年前我这边经手的套现就上亿,现在圈子里一年从信用卡里套现10多亿的很正常。你自己算算,一张卡一年套20万左右,套现1个亿也就不过500多张卡。”

  “这么搞万一被查到怎么办?”记者询问。

  没想到老曹丝毫不以为然:“查?怎么查?我们办公室里又不放POS机,要套现了直接带人到个体户那边,这样做不大会出事的。”

  谈到个体户POS机将被“围剿”,老曹认为另有办法:“这个问题不大,就用对公账户申请POS,还有商场和超市那边都能通通路子。当然影响多少也会有,比如套现资金会延长半个月到账,多了几道转账手续。而且套现手续费要从原来1%-1.5%多涨一个百分点,但费用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反正由持卡人负担。”

  老曹末了意味深长地扔下一句话:“打击信用卡套现是打不完的,像我这样赚点套现佣金还只是小玩玩呢,人家套现搞得大的恐怕你都不敢相信。”

  职业养卡人“养卡”带来的风险

  “养卡”行为极易引发信用卡诈骗,据办案的民警介绍,持卡人在将信用卡透支到最大额度后,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力还款,就找人“养卡”,并自以为该信用卡不可能继续透支,放心地将该信用卡及密码交给养卡人,这样极易发生盗刷信用卡的事件。除此之外,还有以下风险:

  风险一:套现风险

  通常情况下,职业养卡人不会只是单纯地帮助持卡人还款、赚取手续费这么简单。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他们还会怂恿或帮助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套现后,把信用卡放在他那里每个月做专业按时还款,不需要持卡人操心了。从而赚取更高的手续费,一般收费是1.2%~1.5%之间(10万额度=每月1200元~1500 元)。选择的机器是0.38%和封顶POS机居多。

  而信用卡套现是银行严打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就要面临降额甚至停卡的处罚,严重者之后基本办卡无望了。对此,卡宝宝网在此郑重告诫各位卡友:一定要保持良好的用卡观念,做到理性消费、切勿违规套现!

  风险二:危险卡种

  因为银行信用卡选择最低还款的方式利息费太高了,还款心切的情况下,很多人会暂时失去理智,把自己的卡片信息、身份证号码全部告诉了所谓的“职业养卡人”。每个月还款日由他们帮自己还款,然后再刷出来,这称为“普养”。一旦被银行发现你的信用卡大额进出,会认定你套现,视为违规操作,会降额、封卡的。

  卡宝宝网在此提醒大家,无论什么情况下,信用卡切勿外借、卡号、安全码、支付密码等信息已经要妥善保管,谨防信息泄露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风险三:养卡风险

  “精养卡”本身也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就是把个人信息卡号、安全码、支付密码、手机号、网银密码、身份证号、预留问题全部要交给养卡人。然后操作一个月循环的还款、刷卡,选择的POS机基本上是有积分的行业有20多个行业的机器。一般精养卡的收费是“1.5%~2.5%之间,(10万额度=每月 1500~2500元)所选择机器费率0.45%~1.25%积分POS机。这样频繁操作,可以迷惑银行监管,是可以达到提额的效果,信用卡提额了还要另外再收费的。(8%~15%提额收费)

  职业养卡人犯法吗?业内看法

  “职业养卡人”缺乏市场监管和保障,交易背后风险颇多,他们的收益其实就是银行月利息15%~25%之间,年息达到18%~30%,所谓的收费已经超过了银行利息,而且不用什么投资。上述三项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罢了(

  职业养卡人的存在究其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

  1、银行降低信用卡种种收费标准

  2、持卡人无节制消费、入不敷出导致

  因此,为了大家都能拥有更加和谐的用卡氛围,创业第一步网建议广大卡友平时理性办卡、理性消费,不要一味地追求高额度,信用卡额度够用就好。

  警方提醒:套现“养卡”风险大

  警方介绍,这是近期出现的涉及信用卡还款的新型诈骗案。现今社会上流行“养卡”、“卡拉卡”,这种套现行为不仅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而且很有可能被“黑吃黑”。如果持卡人在养卡人存款后立即将卡挂失,养卡人无法将钱刷回,就会蒙受财产损失。而对于持卡人来说,在找职业养卡人办理业务,需要向其提供信用卡、密码及个人相关信息,很可能被对方通过复制卡片及其他方式盗刷信用卡。警方提醒,不管是朋友还是陌生人,当牵涉到信用卡还款求助时,请提高防范意识;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造成更大损失。

  养卡要防骗

  职业养卡人挣了500元好处费结果被骗了3万元

  “我被一个微信网友骗了3万元。”8月27日,雨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队接到市民夏女士报警称,她被一个叫“斑斓天空”的微信网友骗了。夏女士告诉民警,两天前,这名网友主动加她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 斑斓天空”告诉夏女士,自己信用卡上所欠的3万元快要到还款期限,由于自己做生意的一批货款没有到位,希望夏女士帮忙把账还上,自己愿意以信用卡为抵押,并先付500元的好处费给夏女士。

  夏女士答应后,“ 斑斓天空”便把自己的信用卡及密码和500元好处费给了夏女士。第二天,夏女士便把3万元汇到了“斑斓天空”的信用卡账户内。结果,当夏女士查询时,却发现信用卡密码已被人修改,“斑斓天空”也已失联。

  后经调查,民警发现,夏女士是名个体经营户,为了挣点钱,她平时在网上做信用卡“养卡套现”业务。

  接到报案后,民警根据夏女士提供的线索立即立案开展侦查,并很快掌握了两名可疑人员的行动轨迹及入住宾馆,很快嫌疑人的身份被确定。两名嫌疑人分别是来自福建省厦门市的高达和庄飞。确定身份后,警方立即将两人作为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上网追逃。8月30日,通过马鞍山市公安局相关部门的调查及厦门警方的协助,两名犯罪嫌疑在厦门市一居民小区内落网。

  经警方调查,犯罪嫌疑人高达、庄飞两人事先准备好一批用于诈骗的主、副信用卡,通过微信、“陌陌”等网络聊天工具交友的方式寻找专门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的“养卡人”为作案目标,在获取对方的信任后,以给予好处费、手续费为诱饵,提出让对方帮助其偿还信用卡欠款,然后伺机通过捆绑电话修改密码、快速转账的方式进行诈骗。

  持卡人透支消费无力还款,被“职业养卡人”消费10万

  日前徐汇警方接报一起信用卡诈骗案:陈先生通过朋友认识一名吴姓男子,该男子称可以采取信用卡“养卡”、“消卡”的方式,来达到延期还款的目的。陈先生信以为真,遂将6张信用卡交给吴某,在附近银行内查询后也未发现余额有何异常。但是数月后陈先生收到银行催款单,再次查询后发现,他的信用卡被人消费了10万元。

  记者从警方获悉,职业“养卡人”出现后,一系列诈骗案件也随之出现。一些“养卡人”以需“独立操作”或“隔日取卡”为名,要求持卡人将信用卡及密码交给自己。随后用该卡消费或套现,而持卡人只有在一个月后收到双倍欠款的银行对账单时才会发现受骗。而“养卡人”在行骗成功后却有一个月时间准备后路,给公安机关查证打击造成难度。

  据介绍,“养卡”行为背后其实是信用卡恶意套现行为的延伸,并可能引发诸多诈骗类案件。警方表示,除有不法分子以“养卡”之名骗取持卡人卡号密码之外,还有人利用信用卡还款时间差对“养卡人”实施诈骗。

篇二 养卡犯罪吗
购物卡套现,日赚万元的套现族

    我购物你刷卡,我消费你结账……除了殷勤的老公,还有别人对你这么“热心”,那他(她)一定是“套现族”。

  购物卡套现族替人结账换现金

  在大商场新玛特郑州总店,方女士选中一款节日礼物--一条价值3621元的白金项链及吊坠。在工作人员开具购物单时,一中年女士悄悄走到方女士身边说,她有大量大商店的购物卡,想套取点现金。如果方女士同意,她可以替方女士去结账,方女士只需事后给她3500元现金,可省下121元。很快老公明白过来,并同意了。在中年女士去付账时,销售白金首饰的工作人员表示,这对大家都有利,不是坏事。

  购物卡盛行催生“套现族”

  业内人士认为,“套现族”的出现是由于购物卡盛行所致。据有关部门估算,2015年,购物卡已经是个背后积聚起8000亿元资金的庞大产业。

  调查发现,“套现族”按照套现价值比例不同分两类,一类是等值套现,一类是打折套现。他们有的只是偶然到商场把卡换成现金,有的则是把套现当成了生意来做。

  在郑州本地一些团购网站社区,消费卡、购物卡的“人气”十分旺。赶集网(微博)郑州社区里一位王先生还专门就这一门生意开设了公司,主营郑州市各大商场、超市购物卡回收业务。业内人士透露,现在几万块钱的购物卡回收价格最高为9.1折,依据不同商场、超市网点数量、购物方便性不同,兑换价格也不一样。

  购物卡套现一天可赚上万元

  如今“套现族”并非某地独有,而是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存在着购物卡套现,特别是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业内人士透露,“套现族”一般利用网络、贴小广告等渠道回收购物卡。一些经常可以收到购物卡的人会与他们联系,并以8折左右的价格进行交易。

  当“套现族”收购了大量的购物卡后,除了以9折左右的价格卖给送礼人士外,还会到消费场所与消费者协商套现。

  依照这位业内人士的说法计算发现,“套现族”只需掏2896.8元买购物卡,便可买到方女士价值3621元的首饰。在与方女士的交易中,“套现族”实收3500元,可净赚603.2元。

  一笔3000多元的买卖,“套现族”在不到10分钟内便赚到了603.2元,如此轻松的交易,“套现族”一天能赚到多少?

  “一天赚上万元,是件很轻松的事。”该业内人士说,在情人节等节日到来时,“套现族”一般会储存好大量的购物卡,用来作购物卡套现替消费者结账。由于“套现族”瞄准的目标多是购买珠宝、首饰、名表等的大客户,一天刷10万、20万额度的购物卡并不是难事。仅以刷购物卡10万元来算,刨除给顾客的优惠,“套现族”依然会有近1.5万元的购物卡套现收益。

  不过,这个行业在近几年起了变化,钱也不那么好赚了。

  “购物卡套现这个行业难做了,明年就不来了”

  据记者多方了解,2013年以前的一些重要节点,买卖、回收购物卡生意确实非常红火。因为低买高卖而且利润颇丰、倒手快,月入过万者比比皆是。

  “八项规定出台后,回收市场越来越惨淡,买卖购物卡的少了很多”

  公主坟附近某大型商场外稀疏的人流中,偶尔会听到有收卡人的吆喝声,但明显“生意”不好。。

  老张就是其中一员。

  他来自山东,头部做过大手术,其他活不好干,几年前经朋友介绍进入这一行。

  他说,现在收卡是九五折,卖卡是九八折,以前一个月能收入一万多元,现在也就仅够吃饭的。为了能多收卡(

  记者问他原因时,他的答案和记者了解到的一样,中央反腐力度大,卡少了。

  “少了单位的福利卡和一些官员的礼品卡,生意真是难以维系了。”

  随后,记者又询问老张当天的“收获”。他说:“一张都没收到。我们这行不好干了。现在很多人都回家了。以前我们这有100多人呢,你看现在没剩下几个了。”

  “我已经好几天都没有收到卡了,每天早出晚归,挺累的,还赚不到钱。离开这个行业的人不是回家就是去做其他事情了。”老张说,“不过跟你说实话,以前就是沾坏风气的‘光’,现在风气好了,我们不干也罢。过完年我就不回来了,回去找其他事情做。”

  据记者了解,这些回购人大部分都来自外地,因为以前生意好,购物卡套现有钱赚,所以朋友介绍朋友,亲戚介绍亲戚,大家都来“淘金”。他们的离开也从侧面反映了社会风气的好转。

  新闻:

  西安一超市现"套现族"

  记者首先找到了西安南郊的一家礼品回收铺子,不大的铺子里,居然只有一个14、5岁的少年在看门店,得知记者手上有面额为1000元的购物卡需要套现,他熟练的向记者报起了价。

  男孩:“八折,最多八三折。”【养卡犯罪吗】

  记者:“就是说1000块的卡,你给我800,最多830?”

  男孩:“恩。”

  您听到了么,若是这1000块钱的卡经过这第一道套现,记者最多只能拿到830块钱,当记者继续追问这礼品回收的行情怎么样的时候,孩子以大人不在为由拒绝了记者的追问。随后记者又在西安市南稍门南郭路上找到了一家礼品回收门市部,这里的价格则更低,最多只愿意支付记者800元。但是说起这购物卡回收的生意,老板开始滔滔不绝起来。

  老板:“多么,肯定多,你像这送礼的,还有什么领导收来的购物卡,很多都会拿来(套现)。”

  老板告诉记者,他们这一行也是有行规,像购物卡就会因为超市规模已经分情况来区分,分布越广、越大的超市,收购价格则越高。不过老板也坦言,今年以来,他们的生意,确实不如往年。

  老板:“也不行了,现在查的严。”

  随后记者又在西安市内寻找了几家这样的礼品回收门店,发现他们大多分布在一些老的居民区或者小的道路上,并且超市购物卡,商场购物卡,高档烟酒都会回收套现。记者粗略的算了一笔账,卖卡人经过第一次的套现,可以拿到8折左右的现金,而这些礼品回收公司若是将这些卡拿去超市收银处进行套现,则几乎可以收获不打折的现金,拿一张1000元的购物卡,卖卡人套现得到800,而老板拿去超市套现则几乎可以拿到1000元,若是雇上几个人,每人拿上几张卡一起套现,刨去人工,一天套现几千甚至上万元,完全不是问题。就是这样一张普通的购物卡,经过一轮又一轮的套现,卖卡人把卡换了钱,老板通过差价赚了钱,

  律师观点:购物卡套现存在法律风险

  业内人士提醒,对持卡人来说,套现行为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影响个人的信用,造成不良的个人征信记录;更重要的是,持卡人利用套现中介公司等代理机构进行套现的同时,也存在个人信息泄露或被他人盗用的潜在风险,其银行账户、资金将面临风险,同时,还要承担法律风险。

  内蒙古昆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万军认为,套现不等同于取现。除代朋友刷卡消费外,信用卡持卡人刷卡后,没有得到商品,也没享受任何形式的服务,而是拿到了现金,基本上可以认定持卡人对套现行为是明知的、存有恶意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表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不仅对作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非金融机构做出严格规定,同时也对支付平台的用户加以严格管理,此举无疑会对网络非法套现行为造成打击。

  文/小文

篇三 养卡犯罪吗
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解释”的解读

1 关于信用卡犯罪“法律解释”的解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旨在加大对相关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统一司法认定标准,规范执法行为。

随着形势的发展,信用卡犯罪日益增多,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各种涉“卡”犯罪活动层出不穷,有的甚至呈产业化、集团化发展趋势,严重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反映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规定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定罪量刑的标准,司法机关在理解适用时存在不少问题。此次《解释》将为准确打击信用卡犯罪提供明确具体的法律适用依据。综观《解释》全文,可从五个方面予以理解掌握。

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量刑标准得到量化

在《解释》出台之前,司法机关在认定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时,没有明确的量刑标准。此次《解释》着重明确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量刑标准,从涉案信用卡的数量、透支金额、诈骗数额等方面,确定相应信用卡犯罪行为的罪刑轻重。例如,在伪造信用卡类的伪造金融票证罪中,《解释》规定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7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其中,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的“情节严重”。

又如,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伪造的空白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持有、运输100张以上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张以上的,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就是“数量巨大”。

非法套现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司法实践中,对设立虚假公司专门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的,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一直存在争议。例如,被告人祁某、乔某,利用借来的pos机,从事有偿为他人代办信用卡、信用卡套现以及“养卡”业务。公安机关查获涉案现金近20万余元,pos机3台,他人信用卡近200张。由于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对非法套现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此次《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如果上述案例发生在《解释》出台之后,被告人的行为就可能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两罪,应当数罪并罚,对其惩治力度明显重于之前的处理方式。

这里需要指出使用pos机非法套现行为与信用卡诈骗犯罪之间的区分。如果行为人在帮助持卡人非法套现时,主观明知持卡人系为了非法占有所套现的资金,仍帮助其实施套现行为的,则行为人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与信用卡诈骗罪两罪的犯罪构成,系刑法理论中的想象竞合犯,以从一重罪即信用卡诈骗罪论处。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非法套现的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而对具体实施非法套现的行为人,如果其主观上不是为了帮助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如果主观上是帮助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以信用卡诈骗罪的共犯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明确对中介组织的定罪处罚《解释》的第四条就专门针对中介组织帮助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行为予以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援引相应的罪名惩治此类

行为。中介组织帮助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对为信用卡申请人制作、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者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表现形式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状之一,但是如何理解冒用他人信用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影响了执法统一的尺度。为此,《解释》专门规定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若干具体情形,方便司法操作:(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2)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3)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4)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其中,前三种情形是非常具体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表现形式,第四种情形属于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中的“堵截式”条款,即防止出现前述表现形式之外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情形。无论是拾得、骗取他人信用卡,还是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在网络、通讯中使用的,其共同特点都是在信用卡合法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因而违背了信用卡合法持有人的主观意愿,属于冒用的性质。

阐明了恶意透支的具体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把握恶意透支的期限以及如何界定发卡银行的催收方式一直存在争议。此次《解释》较为详细地阐明了恶意透支的具体构成要件:(1)必须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超过规定的期限,是指超过银行信用卡章程和申领信用卡协议明确规定的允许透支的期限。(2)必须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

(3)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如下情形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4)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5)如果持卡人被追究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篇四 养卡犯罪吗
使用假收入证明办理信用卡并透支,银行应提起民事还是刑事诉讼?

使用假收入证明办理信用卡并透支,银行应提起民事还是刑事诉讼?

【案情简介】

萧某于2014年12月25日以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总经理的身份向A银行申办信用卡,卡号为:***,萧某取得信用卡后进行了透支消费30.54万元,但一直未对该信用卡使用款项予以清偿, A银行深圳分行经多次催要未果后于2015年5月将萧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萧某辩称信用卡系通过案外人麻某办理,所填信息系麻某编造由萧某填写,麻某在开卡后以养卡名义持有该卡刷走13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庭审中法院查明萧某只是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销售员,月收入不足5000元。

【意见分歧】

本案法院应如何判决,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支持A银行的诉请,判决萧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律师点评】

深圳知名律师团队马成律师团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我们应当注意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区别。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

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的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但行为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如果是合法地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的,就从其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来进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潜逃的,或者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偿还的,或者大大超过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透支,实际上不可能偿还的,都可以认定其属于恶意透支。

其次,具体结合到本案,萧某冒充公司销售部总经理的名义以虚假的身份信息即收入证明办理了高额度的信用卡,透支消费30.54万元,超过规定期限经A银行深圳分行多次催要仍不归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萧某应当归还A银行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其采取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系民事转刑事的案件,故法院不应当作出要求被告还钱的判决,而应按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A银行深圳分行的起诉。并将案件移交给了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律师心得】

实践中普遍存在信用卡办理门槛低的现象,日常行走街巷常能看到各大银行业务员推销本行信用卡业务,虽然这能给银行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但作为银行一方,应注意审慎审查信用卡办理人的信息真实性,以规避未知的刑事民事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

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篇五 养卡犯罪吗
请根据资料回答下面两题。 (1)结合给定资料5.试解释“信片卡套现”和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六 养卡犯罪吗
浅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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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作者:李佳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35期

【摘 要】随着金融服务的快速发展,信用卡在当今社会被快速普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者越来越多,但在把握定罪时,需注意正确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及“催收”。

【关键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催收;以卡养卡

一、案情简介

田某,无固定资产,未婚,月工资3000至4000元,于2010年10月申办下一张农业银行信用卡并使用,仍缺钱用,故在2011年5月至8月申办下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广发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的信用卡各1张并使用,用后面的卡透支取款出的钱来归还前面的卡的欠款,后又于2011年10月申办下2张工商银行信用卡、2012年4月申办下招商银行、光大银行、杭州银行、中信银行的信用卡各1张并使用,仍然采取“以卡养卡”的方式透支使用上述十三张信用卡,直至2013年9月主动离职后无力归还上述卡的透支金额,于2014年2月1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前向多张信用卡内各归还了20元。

二、争议焦点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的行为模式之一,适用本案这种田某申办信用卡均使用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故田某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焦点在于:田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各银行的催收是否符合该《解释》的规定;如何看待田某归案前还款20元的行为。【养卡犯罪吗】

三、分析论证

首先,《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力归还的”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之一。有学者认为:行为人在大量透支后才发现自己没有还款能力,进而无法归还透支款项的情况,不能认定为是这种情形。但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套用,还需具体案情分析行为人是否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资金能力、在透支时是否应当认识到自己有无能力归还、透支后无力归还的情形是偶然出现的还是必然出现的、当发现无力归还时又是如何处理的等。结合本案,田某的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可以从这些方面体现:第一,田某虽然在2013年9月份之前有较为稳定的工作,但需租房、吃饭,其工资水平并不能达到经常大额消费的生活水平,而其信用卡交易记录显示大额消费多,且大多申请为分期还款,说明其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还款能力;第二,按照田某的供述同田某父亲的证言相印证的部分,能证实田某在2013年

篇七 养卡犯罪吗
重庆知名辩护律师谈信用卡套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重庆知名辩护律师谈信用卡套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冉缤律师,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1997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在十数年的律师生涯中,代理诉讼及非讼作品七百余件,广泛涉猎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民商事、建筑及房地产、刑事辩护等各门类法律事务后,逐渐形成并建立起在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济合同纠纷及刑事辩护领域的优势化、差异化的特色办案服务。其所代理的案件,多次被中央电视台《经济与法》栏目、上海《东方卫视》、《法制日报》、香港《文汇报》、《重庆晚报》、《重庆晨报》等主流媒体报道;并就房地产纠纷、劳资权益纠纷、婚姻法最新解释等方面,分别接受上海东方卫视、重庆电视台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的专题采访。

案例一:孙某准备入市炒股,但资金不足。某日在街边发现一个小广告:“本公司办理无担保信用卡套现、信用卡代还、信用卡养卡、信用卡分期付款,快速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孙某即拿出本人原先从不同银行办理的7张信用卡到该广告联系地点利用POS机具虚假消费刷卡套现15万元,期望能够在信用卡免息期内通过在股市投资快进快出的方式获利并将该获利的一部分偿还信用卡套现额度。随后在1个月之内果然盈利8万元,孙某将该盈利分别偿还各银行信用卡套现额度,并继续以套现再随之投入股市获利的方式开始循环。但后来孙某所投资的股票大幅下跌,无法按原先计划偿还信用卡套现额度。不久,

3家信用卡发卡行发现孙某己有20万元额度尚未归还,即向孙某催收,但孙某已无能力偿还,发卡行无奈报案。

案例二:夏某伙同林某为牟取利益设立了办理信用卡的中介点,由林某负责向申请持卡人收取身份证复印件、办卡手续费,由夏某组织人员替申请持卡人填写申领信用卡申请表。为使不符合开卡条件的客户能够申办信用卡,夏某先后虚构了40余家公司名称,然后以这些公司名义为当地无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资信能力低的人员提供虚假的工作单位、本人职务、收入证明等身份材料,向多家银行申领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夏某还以事先开通的多部电话冒充申请人应付银行的审核照会,或通过林某以向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小卡片的方法,指导申请人应付银行的审核照会。之后,夏某还伪造了申请人工作单位的公函,以委托收件方式,由林某从邮政局领取发卡银行所发出的信用卡挂号信。夏、林二人采用上述手段先后为他人骗领到各银行的信用卡达600多张。待银行发卡后,夏、林二人又根据持卡人的透支套现要求,将持卡人的信用卡通过POS机以刷卡消费方式透支提现,扣除其所谓的办卡‘手续费”、“利息,等,将余下现金交持卡人。案发后,有700余万元的逾期透支款未能追回。

重庆精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冉缤评析本案认为:

从信用卡套现行为参与人的具体行为方式差别来看,可以将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参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持有信用卡的参与人,包括以

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行为人、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行为人、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行为人;另一类是持有信用卡的参与人之外的其他人,包括设立POS机具协助刷卡套现的行为人、开设网络经营途径协助信用卡持卡人虚假汇款或虚假买卖的行为人。

第一,关于以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对这类人处理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具有恶意透支行为、最终结果上有没有给发卡银行造成重大损失。依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并进行非现金交易的行为可以享有以下待遇:(1)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如果以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并进行套现的行为人能够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套现额度的就不应当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而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是在本人知情或者本人参与,通过为亲友刷卡代为支付而套现的,由于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不具有严重后果,并且属于亲友间的互助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如果持卡人利用虚假消费等手段实施

套现在客观上损害了发卡银行利益、造成了较严重后果,发卡银行可以根据与持卡人之间的协议,追究其民事责任。以本人真实身份申领信用卡并进行套现的行为人不能够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套现额度的,则需要通过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有无恶意透支行为、后果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来判断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如果行为人通过网上汇款实现小额套现,且套现数额较小、危害不大,则一般不宜认定为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利用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自买自卖或者串通买卖等方式进行套现的,则类似于利用虚假消费的POS机具刷卡套现的方式,从行为人的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有无恶意透支行为、后果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来判断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

第二,关于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或者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77条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客观表现之一,同时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两种行为之间具有吸收犯的关系。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因而在客观上符合犯罪构成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在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或者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过程中,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还要求行为人具

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一般的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诈骗罪的重要主观要件,在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或者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诈骗犯罪中,其主观要件与一般诈骗罪有着较大不同,尤其是在利用信用卡循环套现或者以卡养卡的行为中,行为人往往不具有非法占有套现额度的目的,而只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循环套现还款再套现再还款,其主观目的只是利用信用卡规则的优惠来规避一般银行贷款的不利待遇而不一定属于刑法中所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特别是当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与非法占有银行资金本金相联系时,其主观目的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可责性更难以判断。如果以虚假身份申领信用卡并参与套现的或者使用伪造信用卡并利用来套现的行为人其目的在于骗取信用卡套现资金并进行使用而不是非法占有,同时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贷款罪。

第三,利用POS机具协助刷卡套现的或者开设网络经营途径协助信用卡持卡人虚假汇款或虚假买卖套现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利用POS机具协助刷卡套现或者开设网络经营途径协助信用卡持卡人虚假汇款或虚假买卖套现的行为,其本质都是利用现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给予信用卡持卡人的优惠待遇从中牟利。该种行为人参与到信用卡套现的过程主要有以下情况:(1)利用POS机具协助刷卡套现或者开设网络经营途径协助信用卡持卡人虚假汇款或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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