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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避税

2017-07-05 10:55:56 编辑: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避税(共7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和劣势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1.独立性...

篇一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避税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和劣势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优势:

1.独立性

无论是在经营管理还是在利润分配上,个人独资企业都完全体现了经营者个人的意志,自主经营,省却了和其他股东商议的麻烦。所谓“船小好掉头”,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经营方向。

2.简便性

组建容易,税收政策简单易懂。

3.低门槛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手续简单,对注册资本无限制,比较容易开展操作。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手续最简便,取得相关的注册文件比较容易。

4.税收低

由于企业为个人所有,所以企业所得即为个人所得,因此只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劣势:

1.封闭性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规模小,胜败之机悬于一人之手,所以在进行决策的时候难免比较片面。此外,一个人很难独立应付公司所有领域的问题,时间长了,容易走向单一化,难以多方面打开市场。

2.发展能力不强

独资企业以个人投资为基础,就算借人他人的资金,也需要以一定的个人财产(多为不动产)为担保来抵押,这限制了企业发展的规模。同时很难获得一个稳定的动力来源,如果不能在技术或者经营方式上进行不断的创新,是难以稳步发展的。

3.融资能力弱

银行和专业投资者会更希望将资金贷给能提供法律保护的公司制公司,而不愿意贷给独资企业,因此独资为其创建或发展筹集资金比公司制企业要困难得多。

4.风险大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需要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所以一旦企业出现问题,要拿自己的财产抵债,这也会让很多经营者望而却步。

5.可持续性低

投资人对企业的任何事务具有绝对的决策权,加大了个人的责任,如果投资人有所闪失,企业本身就不可能存在。而且个人决策也有武断的一面,带有很强的随意陛,对企业发展不利。

6.财务能力

有限企业的全部家当就是个人资产,财务能力有限,很难有大的发展。

7.缺乏规范的企业管理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规模小,资产少,所以一般就会忽视对企业的管理。但实际上这样很不利于规章制度的建立,不利于企业的后续发展。

篇二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避税
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流程

  独资企业,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自然人企业。

  其主要优点为:

  1)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

  2)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

  3)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

  2、独资企业的缺点 

  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2)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3)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4)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且该自然人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而且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并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企业主(出资人)对独资企业的债务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法》对出资的最低数额未作强制性规定。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经营场所是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独资企业一般只有一个经营场所,记载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营业地点。经营场所对于确定债务履行地、诉讼管墨守成规地(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与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流程:

  (1)需准备的材料: 

  (一)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明; 

  (三)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企业住所证明; 

  (五)《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前已经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六)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办理流程: 

  (一)申请: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受理、审查和决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合肥市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审批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个人独资注销登记,企业申请人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4、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相关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能不能直接转成有限公司?  

  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是不能变更为有限公司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公司分别受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的调整,主要是保护债权人的问题,因此,相互不能变更,只能是一个注销一个新设立。如果你是一人有限公司是可以互转的,因为公司性质是同类性质的。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有什么要求?

  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没有具体构成,只有相关的要求,要求如下:

  1、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要与其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其名称中使用“有限”、“有限责任” 的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从而使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和合伙企业或其他独资企业名称相区别。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有什么区别?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必须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而个体工商户可以不起字号名称,也可以没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而流动经营。

  第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者与经营者是同一人,都必须是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委派他人作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负责人。这一规定,说明了个人独资企业不但可以在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也可以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责任。而个体工商户根据规定不能设立分支机构。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异地经营,但随着各地近几年相继简化了外来人员的登记手续,从而使个体工商户的异地经营这一规定逐渐淡化。由此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总体规模一般大于个体工商户。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在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制度中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他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能以企业自身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而个体工商户是否能够作为其它组织或其它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一直是国内民法学家的争论对象。在日常法律活动中,个体工商户的法律行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时候,个体工商户是以公民个人名义进行法律活动的。事实上,国内就有许多法律专家提出个体工商户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另外,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其他活动的能力不同,如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以企业名义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而个体工商户一般不能以企业名义作为公司股东,只能以个人投资者(自然人)身份成为公司股东。

  第五、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在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事实上,这也是投资者较关心的问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以进行会计核算。值得一提的是,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制度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不以任何部门的要求而改变。而个体工商户由于情况复杂,是否要建立会计制度争论较多,在即将实施的新《会计法》中也只作了原则规定。按照目前的执法情况看,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账簿,如税务部门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进行会计核算。另外,在税收政策方面,由于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它与市场主体法律制度之间没有统一的联系。目前税务部门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并不是以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同而划分的。

  一般来说,个体工商户较难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个人独资企业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篇三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避税
个人独资企业税务问题

按次、按月只是一种缴税方式而已。按次征收的对象是对无证、临时经营者采取的一种纳税方式。而有证、有经营地点、手续齐全、程序合法。如果建立健全财务,按账缴税的话,就要以一月为纳税期,实行按月征收。这种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方式。如果没账,税务机关会给核定一个月销售额,在每月初15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即可(现在申报方式很多,可坐公司直接在网上申报)。缴税的依据是商品销售收入,有账的话,多销多缴税,少销少缴税。而无账时,就是没有销售也要缴纳核定的税款。如果建账,实行查账征收的话,就要每月出财务报表。但如果是核定的话,就不必了。

篇四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避税
个人独资企业纳税

是否少纳税的判断取决于企业现在所纳的税种和执行的政策。 对于如题的2种实体,所交税款主要包括流转税和流转税个人所得税。而流转税不是增值税就是营业税,另外就是个人所得税(无论是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前者本身纳税人本身就是个人,后者则是因为实体为无限责任公司)。 无论是流转税还是个人所得税,也无论是个体经营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采用的是定税还是实际开票额是取决于税务部门对该经营实体账务处理的认可程度。 当税务部门认可公司的财务核算,账务处理,并在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了一定规模后,即可以认定为按开票额征收。若将原个体经营户作为现有个人独资企业的一个分支,是将2个实体合并入账,用一个会计报表反映所有的经营成果。账务处理上会简单些,但从纳税的角度,都是需要合并纳税的。 相对而言,公司作为一个有限责任的特殊的公司制,比较个体经营者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还包括《公司法》等更多的治理公司规范制度,而且作为一个公司制实体,规模和经营实力也较个体经营户而言有更强的可能性,至少更正规的可能性较个体经营户大,加上原先两个实体的业务活动合并后自然经营规模变大,规范的要求也更强烈,自然税务部门认定按开票额征税的可能性也大。 而税务部门认定定额缴税的基础,是结合实地观察经济实体的经营状况和实际的规模后决定的,故若非极度不认真负责的税务人员,核定和开票征收之间的差异不会很大,但开票额的征收制度是敦促企业按更有效的方式管理实体,是有利于企业往做大做强的方向努力的,毕竟少交税款并不都是避税,而且企业最关键的在于经营本身的实力。

篇五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避税
个人独资企业应怎样缴税

个人独资企业应怎样缴税 问:我单位的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楚、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这样类型的企业应缴纳哪种所得税、适合哪种征收方式? 答:1.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你单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为投资者。   2.根据你单位财务制度健全、账目清晰,并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这一实际情况,你单位适合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 一家从事煤炭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中涉税有关几项费用如何处理纳税。一是企业按规定计提、列支维简费年末的贷方余额应否调增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二是企业随计税工资计提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年末的贷方余额应否调增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三是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经过国土部门办理手续,企业只是与村和村民协商占用土地,而不是征用土地,给予被占用土地村民的补偿费,能否作为土地使用费进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答:一、个人独资煤炭生产企业按规定,地面部分的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对井下的坑道等固定资产按煤吨产量计提维简费。对计提了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能重复计提折旧,即计提的维简费应视同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看待。因此,维简费的贷方余额不需要进行税前调整,不应调增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注意不要把维简费与修理费混为一体。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或分期)在税前列支。   二、企业按规定提取的“三费”列支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同时,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这里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

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后的处理方法 与以前征收企业所得税是不同的,对个人独资企业提取的“三费”列支问题是据实扣除,而不是按标准扣除,对“三费”年末贷方余额应调增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九条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等。因此,为企业生产经营而占用村民的土地给予的补偿费,可视为土地使用费,进入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 ------------------------------------------------------------------- 问: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如下所列计算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投资者应纳税额=经营(销售)收入*适用征收率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适用征收率不再按年换算,而以每次累计收入额依计算公式计税。   实行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应纳税额的计算办法以该企业取得的经营(销售)收入,据此确定适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分配比例分摊税款,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量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凡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终了时不再汇算。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年度终了时,也不再进行汇总,也不弥补企业的亏损。 --------------------------------------------------------------------- 如何确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申报时间和地点   (一)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实行查帐征收投资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查帐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季度)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三)投资者应向企业税务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或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办理汇算清缴。对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投

资者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 ,投资者应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将各企业的经营所得合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办法计算应纳税款后,各投资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 --------------------------------------------------------------------------------- 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避税】  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凡实行查帐征收的,年度终了时,应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汇总的企业中有亏损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视为0),据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再按各企业所得的所占比例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从各个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之和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投资者在本企业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投资者在本企业经营所得÷投资者从各个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之和 投资者在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投资者在本企业应纳税额-投资者在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何弥补亏损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出租、转让的筹划   按照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出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作主。从权利和义务上看,出资人与企业是不可分割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这实际上将企业的经营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正因

为如此,《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投资者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作明确规定。   对于个人 独资企业来说,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投资人的财产和企业财产仍是有区别的:一是《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投资人申办个人独资企业,要申报出资,这一出资的财产与投资人的其他财产不同;二是企业应有一定稳定独立的资金,这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三是将两者的财产加以区别,有利于计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   《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企业资金的增减不作特别要求,给纳税人通过增资或减资以影响纳税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通知》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生产经营所得。其中,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动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根据此项规定,如果个人独资企业将账面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或转让,其取得的收益不再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而是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但如果投资者将个人拥有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或转让,则对其取得的收益,应按“财产租赁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投资者将可用于经营的财产投入企业(增资),或将其所有的财产从企业账面中抽出(减资),就可以改变其财产出租、转让收益的应税项目和适用税率,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现分别举例说明财产租赁、转让收益的筹划方案。   财产租赁收益的筹划   某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度实现生产经营所得60000元,另外,固定资产出租取得收益18900元(年租赁收入20000元,与之相关的税费1100元)。   如果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租赁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应纳税额为20865元[(60000+18900)×35%-6750]。   如果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租赁收益按“财产租赁所得”单独纳税,则应纳税额为3024元[18900×80%×20%];“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避税】

额为14250元[60000×35%-6750],合计应纳税额为17274元。   第二种情况比第一种情况减轻税负3591元,应该选择第二种处理办法。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该财产已作为企业财产,则投资者可通过减资的形式将企业财产变成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下同)。   财产转让收益的筹划   某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度实现生产经营所得100000元,另外,取得财产转让收益41700元(不动产原值3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转让价15万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约为8300元)。   方案一:该财产作为企业财产,转让收益并入生产、经营所得统一纳税。应纳税额为42845元[141700×35%-6750]。   方案二:该财产作为投资者个人的其他财产,转让收益按“财产转让所得”单独纳税。应纳税额为8340元(41700×20%);“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为28250元(100000×35%-6750),投资者合计应纳税额为3659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减轻税负6255元(42845-36590)。   上例中,如果财产转让价格为60000元,转让税费约为3300元,则转让收益=60000-(300000-200000)-3300=-43300(元)。两种方案计算的应纳税额如下:   方案一:应纳税额为13095元[(100000-43300)×35%-6750];   方案二:“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为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为28250元(100000×35%-6750),应纳税额合计2825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增加税负15155元,应选择方案一。   从以上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纳税人根据需要通过增资或减资,将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相互转化,可以改变适用税目、税率,从而改变税负。   应当指出,由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上例中企业实现的生产、经营所得金额不同,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以上计算只是说明一个问题:分开或合并计算的税负不同,纳税人可以根据预期所得实现情况,通过对两种方案的测算,以选择一个较轻税负的方案,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函[2001]84号文件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纳税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不可采取上述筹划策略。 组织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个人独资企业组织形式的个人纳税筹划 自从200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开始实施,个人独资办

篇六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避税
一人有限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税收政策差异的筹划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一人公司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设立的一种新模式,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投资,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经营实体。二者都可以采用查账征税与核定征税方式来确定所得税纳税额,规定基本一致,但基于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在人格、财产、责任等方面容易混同,故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在查账征收时要明确划分经营支出与生活支出,后者不能税前扣除,混在一起划分不清的,一律不能扣除;固定资产的经营、生活用途划分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准扣数额或比例。此外,对投资人工资、广告宣传费及计提准备金等事项也有专门规定。

从总体上看,投资人想要利用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税收筹划,除了要考虑民商法中规定的注册资金、责任承担、企业性质等区别外,还要重点考察所得税涉及的以下两种情形:

一、不同组织形式适用的税法、税率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参照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来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人公司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收入总额减去准扣项目(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的余额来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比例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通常税率为25%,但当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万元、从业人数少于100人、资产总额少于3 000万元,以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万元、从业人数少于80人、资产总额少于1 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在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时,以小型微利企业对待,可适用20%的税率;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适用15%的税率。

假设甲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甲企业)和乙一人公司(简称乙公司)都是普通行业的小规模生产企业,二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同,分别为5 000元、10 000元、30 000元、50 000元、100 000元、200 000元和300 000元时,应纳所得税分别为:

表1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所得税纳税额比较 单位:元

甲企业 乙公司

5 000×5%﹦250 5 000×20%﹦1 000

10 000×10%-250﹦750 10 000×20%﹦2 000

30 000×20%-1 250﹦4 750 30 000×20%﹦6 000

50 000×30%-4 250﹦10 750 50 000×20%﹦10 000【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避税】

100 000×35%-6 750﹦28 250 100 000×20%﹦20 000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避税】

200 000×35%-6 750﹦63 250 200 000×20%﹦40 000

300 000×35%-6 750﹦98 250 300 000×20%﹦60 000

当甲、乙应纳税所得额在30 000~50 000元之间时,存在一个纳税额等值点,此时甲企业适用30%的税率,假设该应纳税所得额为x,则可以得出x×30%-4 250﹦x×20%, x﹦42 500。因此,当应纳税所得额低于42 500元时,个人独资企业比一人公司缴纳的所得税少,高于42 500元时则反之。依照同样方法,可以计算出当一人公司属于适用25%税率的普通企业和15%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时,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以85 000元和25 000元为界。

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纳税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无需为自己从企业中分到的收益另外缴纳所得税;而一人公司的投资人除了为公司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外,还要为自己从公司中分到的税后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为自然人,适用股息、利息、红利一项)或企业所得税(投资人为法人,适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一项)。因此,对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进行所得税比较时,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基点比上述基点还要高一些。

二、不同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并在年度终了时汇总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确定税率、缴纳税款,法定准扣的个人费用只能在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若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人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年度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这就意味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需要合并纳税,但不能互相补亏。一人公司也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并根据与原公司的不同关系分为分公司和子公司。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需要与原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并适用补亏政策,而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只能单独申报纳税并适用补亏政策。可见,一人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利用不同的组织形式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1.利用地域税收优惠政策。税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企业应纳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这就意味着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企业可以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这时,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地享受税收优惠后的税率低于总机构所在地税率,一人公司应选择子公司形式,利用子公司的法人资格独立计算盈亏,并利用优惠政策降低税负。相反,如果分支机构所在地没有税收优惠而总机构所在地有,则应选择分公司形式,通过汇总统一适用总机构所在地的低税率,从而降低整体税负。如果分支机构与总机构所在地税率一致,则需根据市场调研情况提前预计分支机构的盈亏,再来选择合理的组织形式。

2.利用税收补亏政策。如果预计分支机构在开始运营的一段时期内会发生亏损,并在短期内无法扭转这一局面,应设立分公司,用亏损冲减总机构利润,从而减少纳税额。相反,如果预计分支机构运营后亏损少并且时期短,则应设立子公司,适

表2 总公司及分支机构盈亏状况 单位:万元

1年 2年 3年 4年 5年 6年

总公司 100 120 150 180 200 240

分支机构 -30 -20 0 20 30 60

用独立纳税的五年补亏政策以减少纳税额。例,某一人公司(适用25%的税率)要设立分支机构,总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盈亏状况如下:

若设立分公司,合并后该公司各年度应纳所得税依次为:17.5万元、25万元、37.5万元、50万元、57.5万元、75万元。若设立子公司,总公司需纳所得税为25万元、30万元、37.5万元、45万元、50万元、60万元;子公司需纳所得税为0、0、0、0、0、15万元;该公司在各年度共需纳税25万元、30万元、37.5万元、45万元、50万元、75万元。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分支机构亏损时,设立分公司比设立子公司缴税少;盈利时则恰好相反。

三、结论

利用企业组织形式实现纳税筹划是每个“准纳税人”在正式注册成立并成为纳税主体之前必须考虑与分析的。这就要求投资人在确定组织形式前充分做好调研工作,收集经营投资所在地和关联方所在地的相关经济、法律以及行业状况等信息,模拟计算综合税负,分析税负风险,为选择具体组织形式做好准备工作。调研内容主要包括不同地区、不同经营模式适用的法规政策差异和同一经营主体对同一经济行为适用法规政策的差异,尤其是各类减免税措施。只有这样,投资人才可以未雨绸缪,抢占先机,依靠税务战略赢在起跑线上。

篇七 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避税
如何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1],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   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祛共6章48条.该法第2条规定的独资企业的概念是: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   2.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物享有绝对的控制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3.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   4.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其二,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

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二.个人独资企 业和相关经济组织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在出资形式上和个体工商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有相类似的地方,在责任承担上与合伙企业有相类似的地方,但相互之间的不同是明显的: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是自然人出资,这是它们的共同点.两者的区别是:   1.个人独资企业仅能以个人出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则可以是一个自然人设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资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仅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根据民法通则第29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如属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属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3.依据的法律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个体工商户依照民法通则.《城镇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设立.   4.个人独资企业是经营实体,是一种企业组织形态,性质上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个体工商户则不采用企业形式.不具有组织体的属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曾以雇工人数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加以区别,雇工8人以上者为个人独资企业,雇工不足8人者为个体工商户.显然,这种区分标准缺乏科学性,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后不再采用这一标准,即雇工人数少于8人的也可设立独资企业,关键看是否进行了独资企业登记,领取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区别   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资人为一人,由投资人独资经营,但投资人对公司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我国新修改的公司法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国公司法上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其股东地位特殊而已.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但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体现在: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避税】

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对个人独资企业, 法律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而一人公司法律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其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5.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一人公司则须依照公司法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全资国有企业的区别   传统的国有企业即全资的国有企业,也是一种独资企业.两者的共同之处是独资形式,但两者的不同之处是明显的.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全资国有企业则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自然人;全资的国有企业的投资人是国有出资人.   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国有出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国有企业负责.   4.个人独资企业法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全资的国有工业企业则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其他的全资国有企业也需依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的原则设立.   (四)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区别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三种类型,其中的外商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有相类似之处,即投资人仅为一人,二者的区别主要是:   1.资本的来源不同.前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后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出资者不同.前者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后者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   3.设立依据不同.前者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后者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   4.责任承担不同.前者主要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后者为无限责任.   (五)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都属于法律主体中的非法人组织,这是二者的相同之处.二者的不同是:   1.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为1人,合伙企业为2人以上.   2.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编辑本段]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设立独资企业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必须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此处

所称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独资企业法,而适用 外资企业法.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如前所述,独资企业享有名称权和商号权.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的名称应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三)有投资人中报的出资   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并不是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对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并无所虞,故独资企业法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本金,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即可.这一规定便于独资企业的设立,有利于独资企业的发展.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采取直接登记制,即设立独资企业无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而由投资人根据设立准则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   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下列事项:   (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4)经营范围.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与企业成立   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准则设立的原则,即个人独资企业依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条件设立.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不予登记,并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  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是指独资企业在住所地以外设立的从事业务活动的办事机构.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与登记程序与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大体相同.   1.设立申请与登记.个人独

资企业欲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登记备案.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经核准登 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备案.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承担.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企业的一部分,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理应由企业承担.由于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实际上还是应由投资人承担.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如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方面发生的改变.独资企业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盼.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本段]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主体的单一性.经营管理的直接性的特点,与公司大为不同,所以个人独资企业法没有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作出具体规定,而是集中在投资人的条件以及企业设立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私人所有的财产.关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其积极条件,而只规定了其消极条件,即不得成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该法第1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这一规定表明,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自然人以外,其余自然人均可以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就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包括:   1.法官,即凡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2.检察官,即凡取得检察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3.人民警察;   4.国家公务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   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和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都归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所有.此处的财产主要是指企业的有形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等,不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由于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人格与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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