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务处(共7篇)15、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发文)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校学士学位按农学、工学、理学、经济学、教育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的门类授予。第三...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务处(一)
15、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发文)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学士学位按农学、工学、理学、经济学、教育学、管理学、文学等学科的门类授予。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和教务处主管学士学位工作的副处长兼任。
第四条 学院一级建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学院院长兼任,分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提名,报请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原则上由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专兼职教师担任。
第五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审议批准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根据本授予办法,对学位办公室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最终决定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
3.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和其他事宜。
第六条 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审查本院本科毕业生学业成绩和毕业生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意见,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2、提出本院拟授予学士学位或撤销已授学士学位的意见,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 校学士学位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拟订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经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国务院学位办、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2.根据本授予办法的规定,对授予学士学位者进行审核,并送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二章 学士学位评定条件
第八条 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学分和达到规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3.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达到合格标准,具有从事本专业相关领域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 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在1.8(含)以上;
5.有健康的体魄,能承担本专业范围内应从事的各项工作任务;
6.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达到合格标准,并通过省教育厅组织的外语统一考试。
第九条 具有下列任何一项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 违反或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和处分者;
2. 虽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数,但平均学分绩点在1.8以下者;
3. 因学术不端、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受纪律处分留校察看者;
4. 补考累计课程门数达8门(专升本5门)及以上者;
5. 因成绩不合格被做留(降)级处理者;
6. 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未能一次通过者。
第十条 因第九条第2至6款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毕业前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 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生;
2. 获得省级科技竞赛类一等奖或国家级各种荣誉和奖励;
3. 考取研究生,并有相关学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
4.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加“三支一扶”等工作,并有国家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件或公函;
5. 应征入伍,并有部队出示的证明材料及士兵证、军官证等;
6. 见义勇为,并有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因记过及以上处分、补考累计课程门数和被做留(降)级处理没有学士学位的学生,之前所获各种荣誉及奖励不作为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三章 学士学位补授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上届毕业生可申请学士学位补授:
1. 因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毕业后工作业绩突出,受到相关单位表彰奖励。或应征入伍。能提供有效的纸质证明材料,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2. 因补考累计课程门数达8门(专升本5门)及以上或因成绩不合格被做留(降)级处理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综合考试,成绩良好;
3. 因平均学分绩点不足1.8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必须在1年内重修学分绩点低的课程,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标准;
4. 因毕业论文未一次通过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在省级及以上刊物独立发表与本专业有关论文一篇。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未能获得学士学位者,在毕业后一年内表现突出,如考取研究生等,能提供有效的纸质证明材料,可直接申请学士学位补授;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审核本院毕业生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各专业“授予”和“不授予”学士
学位学生名单,并将有关材料提交给校学士学位办公室复核;
2.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3.学士学位办公室根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报省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批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补授程序:
1. 符合补授条件的毕业生,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向学士学位评定分委会提交个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学位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提交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2. 经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省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批并公示无异议后,学校补授学士学位证书,获学士学位证书时间以省学士学位办公室审批之日为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经过复查,可以撤消原授予学位。
第十六条 本条例修改权、解释权归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我校2012级四年制本科、2014级二年制专升本及以后各年级(成人教育本科生参照执行)。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务处(二)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分制条件下学生管理条例(新)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学分制条件下学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管理;留学生、成人教育及其他类型和层次学生的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遵循“崇德尚学,育人达才”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院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生正确、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获得学校规定的各项奖励;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其他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学校教育、引导和督促学生依法履行各项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作风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日期及其他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应及时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其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各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复查新生档案,对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新生录取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即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推免生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经过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录取、备案等;
2.新生身体状况是否符合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学生的体检标准或要求;
3.学校认为需要进行复查的其他项目。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来源地。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通过治疗,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身体确已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时应当提交康复证明,并经学校体检复查合格,在第二年新生入学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视为其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与卫生部等部委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患有某些特殊疾病的学生,不得在有关专业就读。
患有上述规定疾病的学生报到时,可以在学校建议的范围内选择就读专业。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注册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注册前应在每学期开学后3日内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具备注册资格;学生注册时应当将本人交足有关费用的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属学院或年级办公室交注册人员审验、登记,加盖注册印章后注册生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助学贷款等申请手续后,经批准可暂缓注册。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并在缴纳学费后正式注册,其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才有效。【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务处】
2.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当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3.无正当理由不按学校规定按时注册的,视为其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 各学院或年级办公室在开学后5日内向学校教务处上报学生报到人数和请假、旷课学生名单及注册情况。
第十二条 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建立个人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生档案资料;
2.学习成绩单;
3.思想表现鉴定;
4.体检表;
5.奖惩记载;
6.学籍异动文件;
7.毕业生登记表;
8.需要归入学籍档案的其他资料。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管理。但课程考试、考核成绩的记载,以教务处的成绩档案为准。
第四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成绩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学生必须按有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修读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
第十四条 本、专科学生应根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本专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规定》,在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下,修读相关专业的课程。
1.学生选课,第一至四学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一般不应少于20学分;
2.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应办理申请手续,经课程所在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
其他类型和层次的学生,应当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安排修读相关课程。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辅修专业规定》申请修读另一个专业的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学校建立学生学习考勤制度。考勤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具体可由班委会或者专人进行考勤登记,授课教师进行抽查或者点名式检查。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时可以请假。请假时间在2周以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超过2周的,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原则上每次请假不能超过1个月,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能超过2个月,否则应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未请假缺课的按旷课处理,学生每迟到或早退2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旷课达到一定数量的,依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方法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课程绩点是用以对课程考核成绩优劣进行表述的一种方式,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计算方法为:
某门课程绩点数=Hi×Wi
学期总绩点数=∑Hi×Wi(式中: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H1W1+…+HkWk)/(W1+…+Wk)=∑HiWi/∑Wi
凡是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一学年计算一次。
第十八条 学校允许学生以自修方式修读有关课程。学生自修课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已修读课程平均绩点达到1.5以上;
2.有先修课程的,应当先获得全部先修课程的学分;
3.在课程开课前1周向课程开出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开课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4.学生可以免听被批准自修的课程,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完成教师布臵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核;
5.政治理论类课程、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各专业有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实行自修方式;
6.学生每学期自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该学期所修学分总数的1/2;
7.凡有自修课程考试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申请自修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教学主管部门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考核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由课程归口单位提出,校管课程报教务处批准,一般课程报学院(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臵的实验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含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等课程)的成绩,采用包括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级制计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4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应当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学生未经选课注册修读课程的,不予考核。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务处(三)
1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管理条例(发文)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管理。【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务处】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坚持教育管理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应当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厚德图本,励学笃行”的校训,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自强不息,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学生正确、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获得学校规定的各项奖励;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其他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义务。学校教育、引导和督促学生依法履行各项义务。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作风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日期及其他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到校的,应及时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其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各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复查新生档案,对复查合格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新生录取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即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推免生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经过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录取、备案等;
2.新生身体状况是否符合国家关于高等学校学生的体检标准或要求;
3.学校认为需要进行复查的其他项目。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学生,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其来源地。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通过治疗,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身体确已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申请入学时应当提交康复证明,并经学校体检复查合格,在第二年新生入学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正当事由的,视为其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与卫生部等部委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患有某些特殊疾病的学生,不得在有关专业就读。
患有上述规定疾病的学生报到时,可以在学校建议的范围内选择就读专业。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办理注册手续,确认学籍。 注册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3日内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具备注册资格;学生注册时应当持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属学院办公室审验、登记,加盖注册印章后注册生效。
2.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的,应当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3.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注册的,视为其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 各学院在开学后5日内向学校教务处上报学生注册情况和请假、旷课学生名单。
第十二条 对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建立个人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招生档案资料;
2.学习成绩单;
3.思想表现鉴定;
4.体检表;
5.奖惩记载;
6.学籍异动文件;
7.毕业生登记表;
8.需要归入学籍档案的其他资料。
学生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管理。但课程考试、考核成绩的记载,以教务处的成绩档案为准。
第四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成绩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都要进行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学生必须按有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修读各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
第十四条 本、专科学生应根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本专科生选课、退课和免听课程规定》,在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下,修读相关专业的课程。
1.学生选课,第一至四学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一般不应少于20学分;
2.学生选课以后,确有特殊原因需终止某课程修读,应办理申请手续,经课程所在学院(部)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终止该课程修读。
其他类型和层次的学生,应当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安排修读相关课程。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辅修专业规定》申请修读另一个专业的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学校建立学生学习考勤制度。考勤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具体可由班委会或者专人进行考勤登记,授课教师进行抽查或者点名式检查。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学习时可以请假。请假时间在1周以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审批;请假时间在1-2周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审批;超过2周的,应由学校主管教学工作校长审批,且报教务处备案。
学生每次请假原则上不能超过1个月,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能超过2个月,否则应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未请假缺课的按旷课处理,学生每迟到或早退2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旷课达到一定数量的,依据《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方法衡量学生学习质量。课程绩点是用以对课程考核成绩优劣进行表述的一种方式,课程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表:
计算方法为:
某门课程绩点数=Hi×Wi
学期总绩点数=∑Hi×Wi(式中:Hi为某门课程绩点,Wi为某门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H1W1+…+HkWk)/(W1+…+Wk)=∑HiWi/∑Wi
凡是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一学年计算一次。
第十八条 学校允许学生以自修方式修读有关课程。学生自修课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已修读课程平均绩点达到3.0以上;
2.有先修课程的,应当先获得全部先修课程的学分;
3.在课程开课前1周向课程开出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农业科技学院自修课程申请表”一式两份,经开课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4.学生可以免听被批准自修的课程,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保持经常联系,完成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并参加课程考核;
5.政治理论类课程、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以及各专业有特殊规定的其他课程,不实行自修方式;
6.学生每学期自修课程学分不得超过该学期所修学分总数的1/2;
7.凡有自修课程考试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申请自修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考核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采取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由课程归口单位提出,校管课程报教务处批准,一般课程报学院(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含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等课程)的成绩,采用包括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级制计分。
第二十二条 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为4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应当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学生未经选课注册修读课程的,不予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学业成绩依据各门课程或教学环节的重要性和学习量确定其学分值。学分值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主要依据。学生所修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所获得学分按下列方法计算:
1.理论课程:课内学时每16学时计1学分;
2.艺术类、设计类课程的设计实践教学:每24学时计1学分;
3.实践教学课程:认识实习、课程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凡集中进行的,每1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每32学时或7天计1学分。学年论文每篇计1学分;社会实践满2周的计1学分;
4.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10学分;
5.军事训练、公益劳动:每2周计1学分;
6.体育选项课、军事理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践教学:每32学时计1学分。
学分计算一般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以0.5学分为最小基本单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施奖励学分,鼓励学生参加各种科技竞赛、科技创新项目、创业训练和实践。奖励学分不可抵必修课学分,可抵公共选修课学分使用。
奖励学分具体计算办法按《吉林农业科技学院2013版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与素质拓展学分表方法计算。
学生申请奖励学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定。 第二十六条 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的,必须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也可另行选修其他课程。课程及格但自认为成绩不理想的也可以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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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务处(七)
2015吉林高校专业排行榜
2015年全国高考即将拉开帷幕,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根据艾瑞深中国校友会最新发布的2015吉林省大学最佳专业排行榜、2015 吉林省民办大学最佳专业排行榜、2015吉林省独立学院最佳专业排行榜和2015吉林省大学三星级以上专业排行榜等榜单而整理的2015吉林高校专业排行榜,希望能给即将参加2015年全国高考的考生、外国留学生填报志愿挑选吉林高校及本科专业提供权威参考指南,详情如下:
2015吉林省大学最佳专业排行榜
名次 | 学校名称 | 类型 | 2015综合排名 | 2015星级专业 | |||||
全国排名 | 星级排名 | 办学层次 | 6星级 | 5星级 | 4星级 | 3星级 | |||
1 | 吉林大学 | 综合 | 11 | 5星级 | 中国一流大学 | 4 | 13 | 24 | 12 |
2 | 东北师范大学 | 师范 | 39 | 4星级 | 中国高水平大学 | 0 | 5 | 12 | 12 |
3 | 延边大学 | 综合 | 154 | 3星级 | 中国知名大学 | 0 | 1 | 4 | 10 |
4 | 长春理工大学 | 理工 | 146 | 3星级 | 中国知名大学 | 0 | 1 | 4 | 6 |
5 | 吉林农业大学 | 农林 | 217 | 2星级 | 区域高水平大学 | 0 | 0 | 8 | 8 |
6 | 东北电力大学 | 理工 | 203 | 2星级 | 区域高水平大学 | 0 | 0 | 7 | 5 |
7 | 北华大学 | 综合 | 297 | 1星级 | 区域知名大学 | 0 | 0 | 4 | 9 |
8 | 吉林化工学院 | 理工 | 316 | 1星级 | 区域知名大学 | 0 | 0 | 4 | 7 |
9 | 吉林财经大学 | 财经 | 321 | 1星级 | 区域知名大学 | 0 | 0 | 4 | 6 |
10 | 长春工业大学 | 理工 | 206 | 2星级 | 区域高水平大学 | 0 | 0 | 3 | 9 |
10 | 吉林师范大学 | 师范 | 291 | 1星级 | 区域知名大学 | 0 | 0 | 3 | 9 |
12 | 长春师范大学 | 师范 | 427 | 1星级 | 区域知名大学 | 0 | 0 | 3 | 6 |
13 | 长春中医药大学 | 医药 | 340 | 1星级 | 区域知名大学 | 0 | 0 | 3 | 5 |
14 | 吉林艺术学院 | 艺术 | 3星级 | 中国知名大学 | 0 | 0 | 3 | 2 | |
15 |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 师范 | 538 | 1星级 | 区域知名大学 | 0 | 0 | 2 | 8 |
16 | 长春工程学院 | 理工 | 423 | 1星级 | 区域知名大学 | 0 | 0 | 2 | 7 |
16 | 吉林建筑大学 | 理工 | 451 | 1星级 | 区域知名大学 | 0 | 0 | 2 | 7 |
18 | 长春大学 | 综合 | 321 | 1星级 | 区域知名大学 | 0 | 0 | 2 | 6 |
19 | 白城师范学院 | 师范 | 625 | 1星级 | 区域知名大学 | 0 | 0 | 2 | 4 |
20 | 通化师范学院 | 师范 | 583 | 1星级 | 区域知名大学 | 0 | 0 | 2 | 3 |
21 | 吉林体育学院 | 体育 | 3星级 | 中国知名大学 | 0 | 0 | 2 | 1 | |
22 |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 农林 | 601 | 1星级 | 区域知名大学 | 0 | 0 | 1 | 5 |
23 | 吉林工商学院 | 财经 | 601 | 1星级 | 区域知名大学 | 0 | 0 | 1 | 4 |
24 | 吉林医药学院 | 医药 | 592 | 1星级 | 区域知名大学 | 0 | 0 | 1 | 3 |
25 | 吉林警察学院 | 政法 | 2星级 | 区域高水平大学 |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教务处】 0 | 0 | 0 | 4 |
2015吉林省民办大学最佳专业排行榜
名次 | 学校名称 | 类型 | 全国排名 | 星级排名 | 办学层次 | 6星级 | 5星级 | 4星级 | 3星级 |
1 |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 语言 | 6 | 5星级 | 中国一流民办大学 | 0 | 3 | 5 | 3 |
2 | 吉林动画学院 | 艺术 | 44 | 3星级 | 中国知名民办大学 | 0 | 1 | 0 | 3 |
3 | 长春建筑学院 | 理工 | 80 | 2星级 | 区域高水平民办大学 | 0 | 0 | 1 | 3 |
4 | 长春光华学院 | 理工 | 63 | 2星级 | 区域高水平民办大学 | 0 | 0 | 0 | 5 |
5 | 长春财经学院 | 财经 | 73 | 2星级 | 区域高水平民办大学 | 0 | 0 | 0 | 2 |
5 | 长春科技学院 | 理工 | 75 | 2星级 | 区域高水平民办大学 | 0 | 0 | 0 | 2 |
2015吉林省独立学院最佳专业排行榜
名次 | 学校名称 | 类型 | 全国排名 | 星级排名 | 办学层次 | 6星级 | 5星级 | 4星级 | 3星级 |
1 |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 综合 | 34 | 4星级 | 中国高水平独立学院 | 0 | 1 | 1 | 4 |
2 | 长春理工大学光电信息学院 | 理工 | 22 | 4星级 | 中国高水平独立学院 | 0 | 0 | 3 | 3 |
3 | 长春工业大学人文信息学院 | 理工 | 121 | 1星级 | 区域知名独立学院 | 0 | 0 | 0 | 2 |
3 | 吉林建筑大学城建学院 | 理工 | 137 | 1星级 | 区域知名独立学院 | 0 | 0 | 0 | 2 |
3 | 长春大学旅游学院 | 综合 | 177 | 1星级 | 区域知名独立学院 | 0 | 0 | 0 | 2 |
3 | 吉林师范大学博达学院 | 师范 | 191 | 1星级 | 区域知名独立学院 | 0 | 0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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