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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学籍信息网

2016-09-24 10:51:08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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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学籍信息网(一)
广东省学籍管理系统入口:http://183.62.5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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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学籍信息网(二)
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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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若忘记密码,可到就读学校查询。

广东学籍信息网(三)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4年7月25日以粤教基〔2014〕24号发布 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关于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跨省转学等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辖域内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纸质和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和审核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入 学

第四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

不设区的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规定,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对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可以在办学许可证及各地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条件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办学特色与需要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适龄儿童、少年可以自愿选择就读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公办和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进行入学选拔。

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经入学考试,审查合格被录取后,按规定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即准入校学习,取得学籍。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保留入学资格,不建立学籍。被发现采取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入学资格的普通高中新生,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因病或特殊事故未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普通高中新生,凭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或有关单位开具的证明,到学校办理延缓入学手续,经学校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普通高中学籍。

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小学招收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初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小学教育的学生。普通高中招收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

第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校,应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普通高中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延缓入学。缓学期一般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三章 编 班

第八条 义务教育各年级实行随机均衡编班。不得实行固定阶梯式能力分班,不得设重点班、实验班等。具体编班办法按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义务教育各年级编班结束后,原则上不允许调班。

第九条 小学和初中各学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随机均衡编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普通高中各学年度招生结束后,由学校对新生进行分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将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编入相应班级。

第四章 学 籍

第十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及证明、休学申请及证明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道德品质评价、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学年鉴定和毕业鉴定等);

(四)《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或受处分)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附件2-13);

(八)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使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的格式。

第十二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广东学籍信息网】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纸质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电子学籍建立程序为:

(一)有条件上网的学生,由学生或其家长在指定网站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附件

1);没有条件上网的学生,由学生或其家长填写纸质《学生基本信息表》,由学校负责在指定网站录入《学生基本信息表》。

(二)《学生基本信息表》经学校班主任、学校学籍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打印,将其发给学生家长签字确认后,由学校作为纸质学籍档案保存。

(三)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将《学生基本信息表》导入电子学籍系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获得学籍号,学生电子学籍正式建立。每年9月底之前,各地、各学校应完成学生电子学籍建立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广东学籍信息网】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生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学业最后终止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家长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或转学学生入学注册后,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在分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监管下,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设立纸质《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卡学籍卡》(附件2),为普通高中学生设立纸质《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表》(附件3),作为纸质学籍档案保存。

第十八条 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将《广东省中小学新生名册》(附件4)、《广东省中小学在校生变动名册》(附件5)打印一式二份,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退还一份学校保存。每学年初,学校按班级打印《广东省中小学在校生名册》(附件6)存档。

第五章 转 学

第十九条 中小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可办理转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收转学学生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提交的审核资料,由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制定。普通高中学校接收本省内转学学生的具体条件、需提交的审核资料及其他操作细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及当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家长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学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填写《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7)。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审核实行相关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二级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审核一般程序为:转入学校审核→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出学校审核→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中学生家长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学生转入学校提出转学要求,填写《广东省普通高中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8)。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审核实行相关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三级管理(市级、省级直管的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审核实行相关学校、市级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二级管理),跨省转学审核由省教育厅委托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代为办理。

由外省转入我省的普通高中学生,须具有我省户籍,必须持有转出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已由该省教育主管部门授权代理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我省户口本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普通高中学生在地级以上市内转学,经转入(出)学校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普通高中学生在地级以上市之间转学,经转入(出)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审核一般程序为:转入学校审核→转入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入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转出学校审核→转出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转出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将本地区外省转入的普通高中学生名册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同意转学的中小学生,应尽快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转学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一)家长持已办理审核手续的转学申请表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学校将转学申请表扫描后上传到电子学籍系统,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办理转学手续并核办;

(二)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三)转出学校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四)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电子学籍系统中核办;

(五)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六)待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电子学籍系统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七)转出学校按照与学生家长商定的方式,将学生的纸质个人学籍档案寄转入学校或用档案袋密封、盖章后交学生家长带到转入学校。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二十三条 电子学籍系统以外学生办理转入的,可参照新生注册的办法建立学籍档案,对转入年级的确定方式,由学校考核并与家长商定的方式,确定入读年级。

广东学籍信息网(四)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教育在校生学籍数据管理的通知》

粤教高函„2015‟27号【广东学籍信息网】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教育在校生

学籍数据管理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维护学籍学历管理制度的严肃性,保证在校生数据的准确性,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国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学信平台”)的在校生库中学籍数据进行清理,要求做到“不多人、不少人”,确保学生学籍数据完整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清理遗留学籍数据,确保“不多人”

(一)清理对象

遗留学籍数据清理对象是指学生本人未入校或已离校,但在学信平台在校生库中仍具有学籍数据的学生(类别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网络教育)。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实际未报到入学,但在学信平台注册学籍的学生;

2.已经毕业、结业,仍存在于学信平台在校生库的学生;

3.已被开除学籍、退学或肄业,仍存在于学信平台在校生库的学生;

4.已超出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最长年限,或虽未超出在校最长年限,但未办理休学手续,仍存在于学信平台在校生库的学生。

(二)清理措施

各学校应从学信平台下载在校生名单(在校生 — 数据下载 — 在校生名单),然后认真核对名单中全部学生的实际情况,按以下不同的情况分类处理:

1.对实际未报到入学却在学信网具有学籍的学生,应在学信平台办理放弃入学资格(学籍注册 — 放弃入学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参军入伍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校不应给予注册学籍。如已经注册学籍的,应取消学籍并重新在学信平台为该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学籍注册 — 保留入学资格)。

2.对实际已毕业、结业却在学信网具有学籍的学生,应为其在学信平台补注册学历(学历注册 — 即时注册 — 数据报送)。补注册学历成功后,该生的学籍信息自动从在校生库中消除。

3.对已退学或肄业却仍在学信网具有学籍的学生,应在学信平台学籍注销模块(在校生 — 学籍注销)中做“退学”处理;对已被开除学籍却仍在学信网具有学籍的学生,应在学籍记载模块(在校生 — 学籍记载)中做“处分-开除学籍”处理。

4.对已超出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最长年限的学生,学

校应根据本校有关规定完成有关程序后,在学信平台学籍注销模块(在校生 — 学籍注销)中做“退学”处理,标注退学原因为“超出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学生参军入伍,按照文件要求,应标注为“保留学籍”。同时允许其在退出现役后2年内复学,其入伍至复学这段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二、 核查在校学生学籍,保证“不少人”

(一)核查对象

在校生学籍核查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在校,但无法在学信平台在校生库中查询到学籍数据、或学籍信息有误的学生。【广东学籍信息网】

学信平台公众网站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cn)是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信息查询的唯一网站。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学籍数据的缺失或错误直接影响到学生正常取得学历。

(二)核查措施

请各学校通知所有在校学生于4月1日前登陆学信平台,核查个人学籍信息,确保学籍可查、无误。

1.如学生查询不到在校学籍,学校应核实学生情况后据实标注:(1)对未注册学籍的学生应予补注册;(2)对已休学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登记复学;(3)对错误进行了学历注册或退学操作的学生应及时撤销并恢复在校生学籍。

2.如学生发现学籍个人信息有误,请及时报学校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变更。

三、 工作要求

(一)请各高等学校依据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于4月15日前完成遗留学籍清理及在校生学籍核对工作,填写遗留学籍数据清理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以及缺失学籍数据补登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与纸质工作情况报告一并提交到省教育厅高教处,电子版发到联系人邮箱。省教育厅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学籍管理规范性检查。

(二)本次工作关乎学生的切身利益。为避免学籍注销误操作,请各高校务必反复核实待注销学籍学生的实际情况,确认无误后再从学信平台注销其学籍。

(三)为保证学信平台在校生库的长期规范性,请各高校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为未报到入学的学生注册学籍;

2.完成开除学籍、退学、肄业工作后,在过申诉期后15个工作日内在学信平台注销学籍;

3.学校应在规定中明确各类学生在校最长年限。每年毕业资格审核时,按规定终止已达到或超过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学生的学业,并及时在学信平台上注销其学籍。

附件:1.学信平台遗留学籍数据清理情况汇总表

2.学信平台缺失学籍数据补登情况汇总表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2月 日

【广东学籍信息网】

(联系人:卢凯 电话:020-37626821; 手机:15099996330;邮箱:luk@gdedu.gov.cn)

广东学籍信息网(五)
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进展情况月报表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全国中小学学籍 系统建设进展月报和通报制度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规函〔2013〕75号)有关要求,为确保全国学籍系统建设各项工作按时完成,我厅将建立全国学籍系统建设进展月报和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各地市学籍系统工作方案制定、领导小组成立、布置会议、培训、学生信息采集与录入、信息审核,自建系统改造、数据补录、数据对接,问题学籍处理等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送教育部。

请各地从2013 年6月开始,于每月30日前将《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进展情况月报表》(见附件)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报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6月份情况请于7月4日前报送。填报后请将电子版发送到:gd37627750@qq.com。月报表电子版可到gdstats@163.com下载,登录密码:gdstats123456)。

附件: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进展情况

月报表

【广东学籍信息网】

广东省教育厅

2013年7月 日

(联系人:李雪来,电话:020-87304960)

附件

广东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建设进展情况月报表

地市:

填表人: 日期:

说 明

1.本表由各地市根据各项工作进展情况据实填写。每月30日前填好此表,加盖教育局(教委)公章后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报教育厅发展规划处。2013年6月30日为第一次填报。

2.“准备工作”中所有内容:各地市均应填写。

3.“系统部署”

“使用市自建学籍系统”中所有内容:仅建设模式为“同时使用市自建学籍系统”的地市填写。

4.“培训”中所有内容:各地市均应填写。

5.“数据录入审核情况”

(1)“学校与学生现状”中所有内容:各地市均应填写。

(2)“纸质学生数据采集完成情况”中所有内容:仅建设模式为“使用全国学籍系统”的地市填写。

(3)“学籍系统数据录入审核情况”中所有内容:各地市均应填写,如未开始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录入、导入或对接数据,则各项均填0,如已开始,则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中“统计报表->学生类报表->学籍注册监控”获取相关数据。

广东学籍信息网(六)
学生学籍信息表(模板)

在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籍注册

注:请用钢笔准确填写,字迹不得潦草 填表日期: 2006 年 10 月 28 日

各学期操行评语

广东学籍信息网(七)
深圳学籍信息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名册

学年初

学校: 校长: 学籍管理员: 电话:

新生 个班, 人, 其中女 人

名册共

审核单位:

1

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名册

—学年

学校: 学籍管理员: 审核单位: 日期:年月日

2

广东省义务教育毕业生名册

学校(章) 校长(章) 学籍管理员(章) 电话: 审核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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