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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籍查询系统

2016-09-24 11:13:40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山东省学籍查询系统(共6篇)2015山东省学籍信息注册入口:http: www sdbe gov cn2015年山东省12月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即将开始,本次考试允许社会人员报考。社会人员在报名前,须首先取得考籍信息。社会人员报考可先登录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进行学籍注册,2015山东省学籍信息注册网址:htt...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山东省学籍查询系统》,希望能帮助到你。

山东省学籍查询系统(一)
2015山东省学籍信息注册入口:http://www.sdbe.gov.cn

2015年山东省12月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即将开始,本次考试允许社会人员报考。社会人员在报名前,须首先取得考籍信息。社会人员报考可先登录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进行学籍注册,2015山东省学籍信息注册网址:http://www.sdbe.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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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指南:       1、学籍注册时间:9月17日-24日  2、学籍注册入口:http://www.sdbe.gov.cn  3、网上报名时间:10月10日-16日  4、网上报名入口:http://www.sdzk.cn/

山东省学籍查询系统(二)
部分省学籍号查询网址

山东省学籍号查询网址: 江苏省学籍号查询网址: 安徽省学籍号查询网址:

上海全国学籍号查询网站:

山东省学籍查询系统(三)
山东省学生信息管理系统20080522下载使用说明

山东省学生信息管理系统20080522下载使用说明

本次主要增加了以下功能:

1、学籍异动实现了全省数据共享。

A、转出学生窗口,在输入转往何处时,现提供全省学校选择功能。如果直接输入学校,系统会进行学校验证,如果学校不存在,无法转出。(跨省区转出除外)

B、学校转出学生时系统自动上传学籍信息到服务器;接收学校做转入时会自动下载学生学籍信息。 如果转出学校没有上网,学生信息无法上传到服务器,接收学校在做转入时无法接收到详细学籍信息,但服务器会提供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民族等)。其余信息需要自行输入。

C、在浏览学籍异动窗口中,同时提供了上传学生信息功能。如果在转出学生时因网络原因无法上传信息,可在以后网络畅通时重新上传。

D、在转入学生时,必须正确输入原学籍号才能接收到原学籍信息(前提是转出学校必须上传了此信息)。接收学校必须是转出学校所指定的转入学校才能接收到正确信息,即并非所有学校都能接收转出学生信息。

E、由于学籍信息共享对网络依赖很大,如果所有学校都有条件上网,按要求操作,此功能将会给学籍管理带来很大方便。

2、增加了全省学籍查询功能

此功能对验证学生学籍具有一定参考作用。

3、增加了在线升级功能

此次升级后,系统便具有在线升级功能了,而且也提供自动升级功能,只要有新版本发布,系统会自动升级。

4、对报表打印进行了优化。

注意:由于程序运行时需要访问网络,所以防火墙或其他安全软件要设置为通过。

升级方法(相当重要):

下载升级压缩包,解压文件千万不要运行,将解压后的8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 SUBSYS )覆盖到原来使用的管理系统目录即可!

特别注意:如果解压后立即运行,再将运行后的所有文件和文件夹覆盖原管理系统目录,这样会造成原数据丢失!!!

点击下载:山东省学生信息管理系统20080522版

山东省学籍查询系统(四)
山东省教育厅学籍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随着我省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厅于1992年下发的《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中的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2.《主管单位代码表》

3.《学籍信息化管理数据库结构说明》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二、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生即取得学籍。

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高中新生注册学籍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是其他学校在籍学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高中以50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

第八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山东省学籍查询系统】

三、转学与借读

第九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条 高中学生转学。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同意后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转出市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袋、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本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在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一经转出,因未能在转入省注册学籍又要求在本省恢复学籍的,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同意接收后,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家长持信到转出地学校换取转学证和学生档案,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地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段学校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受。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 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学生。但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等,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其子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单位或场所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学校所在地亲属户口簿,经接收学校同意后,到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山东省学籍查询系统(五)
山东省学籍管理平台中学生发展报告填写说明

高中中学生发展报告上报说明

【山东省学籍查询系统】

应上级要求,本学期结束前需上报我们中学发展报告数,为了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请各年级部于放假前上交相关的学生学分数据,综合评价及评语,身体素质等相关的电子发展报告数据.数据样表以发送至各年级部相关邮箱中,请及时下载。

填写说明:

1.由于年级较多,教务处不再安排统一的数据录入.请各年级部自行安排相应工作.相关数据的填写可以参照上学期数据来组织。

2.各种样表的填写按规定必须由各年级部自行组织填写,需填写的各种样表已存放在各年级部邮箱内。学分表可以开学后完成。用期末考试成绩作为依据。

3、基础素养评价班主任评语表,是对学生进行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只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一般来说没有特殊情况都视为合格,学习态度与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各方面的评价,分为A.B.C三个等次,分别代表,优秀,良好,合格。A等不能超过20%(填写时,可只填写英文字母A,B,C)

4、身体素质表,可只填主要项。对于有些项目,一般来说均为正常的可统一填写,测试项目可根据实测情况来填写,如果没有相关测试,可随机填写,但一定要及格。(可通过程序自动生成,如不会,可咨询)

所有数据只填数值,不带单位。具体要求如下。

身高,以厘米为单位,可以有一位小数。最好为整数

体重,以千克(公斤)为单位,可以有一位小数,最好为整数; 胸围,以厘米为单位;

可参照以下标准

【山东省学籍查询系统】

标准胸围=身高*0.53,实际胸围一般在±5CM以内

视力(左,右),为国家标准视力,一般正常为5.0 ,4.9为近视100度,以下每降0.1视力度数加50;最低限在4.0

肺活量,以毫升为单位,取整数;

可参照以下标准

男生:肺活量=体重*74(74为约数,身体素质好可以80, 最低限在53) 女生:肺活量=体重*60(60为约数,身体素质好可以68, 最低限在42)

血压:单位为毫米汞柱

(下附平均值参照表,上下浮动最好不超过15 ,书写方法:如120/80)

5,年级中有身体有残疾的应附表说明。此项为高考相关考察的免试依据。

6.班主任教师对学生的评语评价.一定要公平公正,不能雷同.字数不低于150字.此处是省厅审核的重点,如果雷同严重,字数不够,后果自负。绝对禁止从网上下载,和相互抄写。

(教务处不再统一核查,字数不够的无法导入,数据雷同或确失一次无高中毕业证。)

7、另外各年需上报各年级教师任课情况及班主任名单EXCEL电子表,具体格式为:

8.填写完成的数据,以年级为单位对各项汇总(每一项汇总成一个表格),于元月二十日中午12点前,发送至boyksgg@126.com邮箱内,

特别说明:

1.如果学生的发展报告数据不全,会导至该生无法拿到高中毕业证。请各年级部认真组织学生老师填写。因为各位老师都有笔记本电脑,所以不再组织统一的数据录入

2、软件所附的填写说明也以发至各年级邮箱内,具体操作方法可以参照此文件。另外,并非所有文件都必须填写,如发展标志性成果,没有的可以不填。

3.如果学生本人不在校,需保留学籍也必须填写所有数据。

3、填写时间可统一为2010-12-28【山东省学籍查询系统】

其它事宜可打电话:13235307520联系

山东省学籍查询系统(六)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鲁教基字[2013]26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尽快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根据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和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负责;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二、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高中新生如

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的,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按照上级学籍主管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学生即取得学籍。

高中实行学籍、学业水平考试考籍一体化管理。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高中新生注册学籍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是其他学校在籍学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转学、复学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56人。

第八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招生服务区范围内或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山东省学籍查询系统】

三、转学与借读

第九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条 高中学生转学。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学校同意后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山东省学籍查询系统】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在转出市市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按照规定时间集中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转入我省,须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转学证、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袋、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会考)成绩、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本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在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和转学证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一经转出,因未能在转入省注册学籍又要求在本省恢复学籍的,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段学生转学。跨学区转学,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后,持户口本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学籍主管部门介绍信,到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同意接收后,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家长持信到转出地学校换取转学证和学生0人。高中以50档案,由转入地学籍主管部门按照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地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段学校对迁入本校服务范围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受。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二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 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学生。但学生父母双方出国工作一年以上或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者等,可准予在其亲属所在地学校借读。夫妇双方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其子女如需在其临时工作单位或场所所在地借读,需经所在单位与学校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双方所在单位和原校证明及借读学校所在地亲属户口簿,经接收学校同意后,到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到外地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和成长档案),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四、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本人或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例和三个月以上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准予休学。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休学。

第十七条 患有传染病或患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或电话形式问询。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不予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义务教育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五、升级与跳级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六、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素质评价方式。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学生学业考试工作实施意见和初中学生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指导意见,指导县(市、区)和学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为每个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实行等级制,其认定结果作为高中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学业成绩评价实行日常评价与学业考试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一般为A、B、C、D四个等级),也可以实行百分制。初中学业考试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第二十六条 高中学生实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以学生发展报告的形式呈现。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和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主要就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两方面进行评价,结合《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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