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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研究生学费
湘潭大学2016年研究生学费与奖助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和湖南省财政厅、教育厅《湖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教〔2014〕2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且人事档案在学校的全日制脱产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除外)。获得奖励的硕士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申请条件、标准及范围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资助总比例为招生人数的80%,资助的等级、相应的比例和奖励额度见表1。其中哲学、历史、马克思主义理论、数学、物理学、化学、力学等学科专业的学术学位研究生,以及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资助等级的人数比例相应增加10%;经济、管理、法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各资助等级的比例为相应等级人数的50%。
表1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资助比例和奖励额度
注:特等奖学金比例在接收推免生完成后,再进行分配,全校控制在招生计划人数的20%。
第五条新生学业奖学金:
(一)推免硕士研究生给予特等学业奖学金;
(二)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达到我校自划线的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优先给予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
(三)各院(系)可根据学校分配的学业奖学金名额和学校学业奖学金分配原则,制定学院(系)评定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学院(系)可根据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学研究、学术创新、组织管理、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情况,自行制定评定细则,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调整和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七条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及其他助学金。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学业奖学金和下一年度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一)无故欠缴学费;
(二)在提交的申请资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者隐瞒不利信息,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
(三)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四)在培养计划规定期间内,未按期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或中期考核;
(五)在科学研究工作中,违规操作,导致损失或者后果严重;
(六)存在抄袭他人作品、著作、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
(七)违反考试纪律;
(八)一学年内无故离校10天以上(含10天);
(九)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纪律处分。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新生入学当年9月30日前档案不调入学校的,三年不享受学业奖学金;一、二年级研究生调出档案的,从档案调出的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并按研究生院确定的调出档案日期,以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退回学校相应的学业奖学金;三年级研究生调出档案的,不影响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研究生任何时候终止学业的,从退学日的下个月起不再享受学业奖学金,并以每学年10个月的时间计算,退还学校相应的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办理休学的硕士研究生,休学期间停发学业奖学金;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停发学业奖学金。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学院(系)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系)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及研究生代表组成,学院(系)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学院(系)学业奖学金细则,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新生的学业奖学金等级每年复试后确定。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于每年9月评定。
第十四条学院(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根据细则进行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确定本单位的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系)应将本单位的推荐名单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学院(系)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系)公示期内向本学院(系)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如研究生对本学院(系)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资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院将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名单提交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条各学院根据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定结果,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级硕士研究生开始实施,以前文件中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湘潭大学2015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5月3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高等学校要统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其他研究生奖学金的名额分配、评审和发放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建立健全与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高等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中央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至省级财政、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填制《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3),每年10月31日前,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高等学校应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科研院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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