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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职业学院学费

2016-05-09 16:33:36 编辑:zhangyanqing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于2009年4月成立,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东莞市政府投资13 5亿元兴建,是东莞市唯一一所公立高等 ...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于2009年4月成立,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由东莞市政府投资13.5亿元兴建,是东莞市唯一一所公立高等职业院校。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为大家整理的东莞职业学院学费,供大家参考。

  东莞职业学院学费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多少

  一年多少学费标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美术类专业每生每年6000-8000元,体育类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理科类专业每生每年5500元,文科类专业每生每年4500元。

  住宿费:每生每年1200元。

  学校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高职“3+证书”类、美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体育类专业分档时考生的文化课及术科分的权重计算比例。

  美术类、体育类专业分档时对投出档案考生按照考生的文化课成绩的40%、术科成绩的60%计算总分,然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高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三批专科层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各批次美术类、体育类:在广东省,报考高校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各批次专业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

  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关于体检标准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对酒店管理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高有要求,请男身高1.68米以下、女身高1.58米以下的考生慎重报考;有关专业对考生视觉方面的要求见招生专业目录说明。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奖励资助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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